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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宣傳工作

發布時間:2022-06-09 00:54:19

Ⅰ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救助基金管理應當堅持扶危救急、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續運行。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

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的設立以及管理級次,並推進省級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實現省級統籌。第五條財政部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並對省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根據救助基金設立情況,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規定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並對其管理情況進行考核。第六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繳納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並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相關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追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相關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追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范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第七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加強救助基金有關政策的宣傳和提示,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親屬申請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第八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保險公司或者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專業機構可以作為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救助基金運行管理。第二章救助基金籌集第九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地方政府按照規定安排的財政臨時補助;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第十條每年5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以省級為單位,救助基金累計結余達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額3倍以上的,本年度暫停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第十一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足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賬戶。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賬戶。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向救助基金安排臨時補助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預算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撥付。第三章救助基金使用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Ⅱ 道路救助基金的實施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施准備工作,組織相關部門精心謀劃救助基金實施的相關准備工作,創造條件促使救助基金在江蘇省盡早順利實施,真正把這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和實事辦好。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辦公廳正式轉發了省財政廳、江蘇保監局等六廳局制訂的《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難家庭的社會專項基金。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義務人無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車輛承保保險公司支付標准時,對搶救費用、喪葬費用進行墊付,救助基金墊付後應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進行追償。救助基金救助的對象,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Ⅲ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縮寫CS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匯集海內外愛心善舉,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北新華街45號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二)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三)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四)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咨詢服務;
(五)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對資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1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義務:
(一) 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二) 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三)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 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 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的生存狀況;
(二)幫助社會救助對象開展技能培訓;
(三)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四)救助其他突發性臨時困難家庭;
(五)支持開展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七)本基金會籌資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投資。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萬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道路救助基金怎麼辦什麼樣的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在交強險無法覆蓋的情況下墊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搶救費用,主要針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情形,可以由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最終是要向責任人追償的。

Ⅳ 社會救助的工作原則

一、社會救助的原則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則;

(2)普遍性原則;

(3)法制化原則;

(4)維護個人尊嚴的原則。

二、社會救助的對象

面向社會全體成員,但由於是以社會成員的生活條件及狀況為出發點,因此並非所有的對象能夠享受社會救助的標准。可按造成貧困的原因分,也可按救助對象的年齡分。

有資格享受社會救助主體:

一是無依無靠、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兒、殘疾人以及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且無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來源,但生活水平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人;

三是有勞動能力、有收入來源,但由於意外的自然災害或社會災害,而使生活一時無法維持的人。

三、社會救助的內容

(1)貧困救助。城市確保最低生活,救助方式有定期定量及臨時救濟兩者兼而有之;農村以臨時救助為主。

(2)災害救助。城鄉都有。

四、社會救助資金來源

主要來源:國家財政撥款;

其他來源:慈善機構提供的慈善基金、各級各類單位組織的幫困基金、信貸扶持、國際援助等等。

五、社會救助對象的資格審定

1、社會救助申請制:指需要救助的家庭應當向有關社會保障機構遞交申請書,填寫清楚家庭人口數、無勞動能力人數、工作人數及家庭收入和支出狀況,以作為社會保障機構審批救助的根據。

2、社會救助調查制:社會保障機構在受理了社會救助申請後,向申請家庭以及其所在社區和工作者單位進行詳細調查。

Ⅵ 如何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監管,監管難點在哪裡

難點:
(一)醫療救助資金大量閑置與困難群眾得不到救助矛盾突出。
(二)隨意改變救助標准,擅自擴大或縮小救助范圍,有失公平
(三)救助程序執行不嚴格,救助檔案資料不全。在醫療救助的審批、審核中,工作人員很少按規定入戶核查,僅憑一些證明和葯費單據就直接進行審批。

加強措施:
(一)加大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加醫療救助管理的透明度。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要執行到位,必須先宣傳到位。
(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細化城鄉醫療救助辦法。
(三)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針對大量醫療救助資金沉澱閑置而困難群眾又未得到及時救助的怪現象,相關部門要重點關注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

Ⅶ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據了解,在3月1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會後短短一周內,紫金保險就在全省各市以及52個縣(市)及部分遠郊區鋪設了73個受理服務網點,實現了無盲點全覆蓋。在此基礎上,迅速啟動並實現了受理網點職場的標准化建設,實現了標牌、承諾、硬體、話術和操作流程「五統一」,基金政策、墊付申請流程及服務承諾統一在受理網點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與此同時,迅速開發並成功上線了基金管理系統、96019咨訴管理系統,從省到市、縣(市)建立起與財政、、衛生等相關部門的密切溝通機制,對全省受理專員進行了密集的培訓考核和監督檢查,在全省各市實現了基金運行宣傳的全覆蓋。《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親屬、醫療及殯葬機構,在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以及機動車肇事後逃逸三種情形下,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受理網點申請墊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另外,根據《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賠償義務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應當及時墊(支)付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喪葬費用。也就是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義務人和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應當首先支付受害人的搶救費或喪葬費,只有在賠償義務人和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均無力支付該費用,且受害人符合《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的,救助基金才予以救助,而不是只要符合《實施細則》第9條的規定的三種情形基金就予以墊付。

Ⅷ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的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的生存狀況;
(二)幫助社會救助對象開展技能培訓;
(三)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四)救助其他突發性臨時困難家庭;
(五)支持開展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七)本基金會籌資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投資。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萬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Ⅸ 深圳市慈善會的工作回顧

(一)規范募捐管理,提升勸募能力
1、募集善款是開展慈善工作的基礎和關鍵。
兩年來,我會通過「勞務工關愛基金」、「雛鷹展翅」計劃、 「臨終關懷」計劃、「慈善教育」等各項慈善救助募捐活動,以及設立冠名基金等形式,共收到社會各界捐款近3.7億元人民幣。特別是在「印度洋海嘯」、 「南粵水災」和 「廣東水災」賑災活動中,積極籌集善款和價值過千萬元的物資,為受災國家和地區災民奉獻深圳人民一片愛心,並獲市政府表彰。
2、「冠名基金」的實踐取得初步成效。
我會為社會各界搭建參與慈善建設的平台,大力推設慈善救助基金用於企業指定的慈善捐贈項目,愛到社會好評。目前在我會設立的慈善救助基金有:「南太獎學金」、「陽光醫院復明計劃基金」、「桃源居基金」、「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基金」、「港澳政協委員慈善基金「、「深圳商報慈善基金」、「募師支教基金「、「民族文化傳承與發展基金」等。
3、「突出募集資金前提,樹立經營慈善理念」。
宗衡市長和德成會長都強調各級慈善組織要善於開發社會慈善資源,建立募捐激勵機制,開拓更加有效的募捐形式和途徑,形成相對穩定的慈善資金來源。市慈善會進一步推動民間組織和社會力量開展慈善募捐救助活動,擔當國家民政系統慈善募捐、慈善基金籌資及投資的創新實踐,積極與中華慈善總會等規范的國內外慈善組織運作開展慈善項目合作交流,積極與企業和其他經濟主體合作,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創新慈善募捐的運作模式、捐贈方式和勸募方式,以平等合作「夥伴關系」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長效募捐機制,提高社會化籌款能力,增強深圳的社會救助能力。
(二)實施慈善救助,創新慈善項目
遵照「黨和政府最關心,困難群眾最需要」的原則,市慈善會過去共投入救助資金超過1.8億元人民幣,實施了多個大型的救助項目,其中部分品牌慈善救助項目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1、救災濟困:在2006年特大自然災害賑災活動中,我會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給我省和市內受災災民撥款1億多元, 有力地支援災區人民重建家園。
2、慈善助醫:我會設立「勞務工關愛基金」,為非深圳戶籍的勞務工提供重大疾病救助,先後共有175人獲得救助,金額達162.2萬元。與此同時,該基金聯合市衛生局發動醫院加盟,等額放大救助額度,目前已有22家醫院加盟。同時,推出勞務工子女唇齶裂和肢殘救助項目;資助市婦聯開辦的外來女工流動學校項目,開展對勞務工的心理咨詢與疏導;資助市總工會開辦的農民工學校,免費為農民工提供300個中專學位、300個職業技能培訓學位和200場素質教育講座;與陽光醫院合作設立「陽光救助基金」,為白內障患者實施復明工程;與富士康集團合作救治4名白血病患者等。
3、興教助學:一是繼續開展「雛鷹展翅」計劃。該計劃自2004年發起實施以來共資助深圳戶籍低保家庭的大學生1403人次,資助金額404萬元;二是設立「南太獎學金」,深圳南太集團在我會設立第一個慈善冠名基金,每年向深圳大學提供400萬元用於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三是富士康集團捐款1000多萬元用於開展圖書開發、「設立獎學金」、援建學校等近10個項目;四是積極開展「募師支教」項目,設立「募師支教」冠名基金;五是開展「慈善教育計劃」和「學生慈善一元捐」等興教助學項目,在西藏、貴州援建了10所「深圳青少年希望小學」。
4、其他救助項目。我會開展「臨終關懷」計劃,為臨終人士提供從身體護理到心理疏導的人文關懷,至今共551人獲資助,資助金額合計55.1萬元;此外,設立「丹丹愛心基金」富士康通過我會捐資60萬元,在河源援建兩所敬老院。
(三)弘揚慈善理念,樹立慈善品牌
慈善事業的發展需要社會氛圍,需要提高公民的慈善意識和社會慈善價值觀的支撐,需要慈善宣傳的引導和社會各界的參與推動。我會加大慈善宣傳力度,主持編制「深圳慈善榜」,《晶報》特別安排200個版配合宣傳,唐碼廣告公司也捐出100輛大巴廣告位作為公益慈善通途;我會還積極創新慈善方式,《深圳商報》提供100個廣告版,將廣告收入捐給慈善會,成立「深圳商報慈善基金」,民潤超市60多家門店加盟「慈善超市」,都從多渠道實現了社會資源與慈善理念的有機結合,並營造了「慈善就在您身邊」的良好氛圍;2007年我會向福利彩票公益金申請100萬元,開展公益廣告宣傳,以提高公眾和社會各界對慈善事業的認知和了解。隨著深圳市慈善大會的召開,國際慈善論壇、大型慈善義演晚會,特別是社會各界積極倡議的「鵬城慈善獎」的設立,將把深圳的慈善宣傳與激勵工作推向一個新高潮,樹立鵬城慈善品牌形象。
(四)完善組織建設,提高管理水平
順應社會發展需要,積極推動構建市、區、街道和社區四級慈善組織網路,把慈善事業延伸到基層,合理運用我市的慈善資源。目前寶安、龍崗和鹽田三區已正式成立慈善會,其餘各區的慈善會都在緊鑼密鼓的籌備中;同時加強慈善工作志願者隊伍建設,吸引更多人參與慈善事業,奉獻愛心。
各級慈善機構要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內部建設,建立和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募捐渠道,在募捐接收、基金管理、財務管理、資金運作和費用開支等各個環節上加大管理力度;要加強和重視人才培養,加強與國內外先進慈善機構的交流,拓寬思路,改革業務和管理模式,提升慈善組織自身的專業能力和品牌形象。

Ⅹ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咨詢服務;
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對資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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