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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宣傳欄

發布時間:2022-05-18 06:30:32

1. 農貿市場經營戶評比考核制度怎麼制訂

各農貿市場:為認真落實全市開展的農貿市場管理「最佳」與「最差」評比活動,鞏固農貿市場改造提升成果,規范農貿市場管理,提升農貿市場管理水平,進一步促進我區創建「最清潔江干」活動的深入開展,經研究決定,在全區農貿市場中開展「管理流動紅旗崗」評比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共建共享生活品質之城」和打造「國內最清潔城市」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健全農貿市場管理體系,進一步提升農貿市場管理水平,為消費者提供更優的服務。 二、評比范圍全區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設立的、具有固定設施的室內和棚頂農貿市場(見附件1)。三、活動目標和重點堅持以保障食品安全為中心,以打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和良好的經營秩序為重點,以提高經營管理人員和經營戶素質為手段,以強化日常管理為基本內容,以開展 「管理流動紅旗崗」為有效載體,採取經常性的動態檢查,褒優貶劣,促進農貿市場加強管理,改善服務,調動市場舉辦單位爭先創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我區農貿市場管理水平的整體提升。四、評比內容以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與消費者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對參評農貿市場的衛生環境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市場秩序管理、市場設施維護、市場制度落實和服務質量等內容進行考評(各職能部門考核評分試行標准見附件2)。五、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農貿市場「管理流動紅旗崗」評比活動在區市場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指導下,由區商貿旅遊局牽頭,區衛生局、城管辦、行政執法、公安局,江干工商分局、質監分局、環保分局、食品葯品監管分局、交警大隊、消防大隊等部門密切配合。工作職責如下:1、牽頭單位職責:根據活動方案要求,制訂工作方案,加強開展活動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組織人員對「管理流動紅旗崗」活動進行考評。2、鎮、街道職責:根據方案要求,組織所屬農貿市場開展「管理流動紅旗崗」評比活動,落實長效管理措施,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制訂工作目標和措施,開展對農貿市場的日常檢查,督促農貿市場加強日常管理、落實各項制度,協調農貿市場與周邊單位的關系,維護農貿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研究、總結和推廣農貿市場管理的成功經驗,開展農貿市場經營戶培訓工作,完成市區政府下達的有關農貿市場的各項工作任務。3、舉辦單位職責:根據組織單位下達的工作目標,按照市區政府開展農貿市場管理活動的要求,對本市場存在的臟、亂、差現象進行自查,制訂相應的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制度,組織農貿市場管理者參加培訓,明確管理者的工作職責和要求,建立崗位責任制,強化內部考核機制,確保農貿市場管理到位。4、有關部門職責:按照本部門的工作職責,根據活動要求,積極參加檢查和考評工作,配合做好相關保障工作,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從嚴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六、評比辦法1、「管理流動紅旗崗」評比活動每月進行一次,由商貿旅遊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農貿市場進行檢查考核評比。2、活動設流動紅旗6面,授予農貿市場評比中分數高的前6名。3、活動評比結果每月在《江干服務業》上進行通報;年度綜合考評依據各職能部門的單項考評情況,每個月流動紅旗取得的次數,結合區組織的明查暗訪情況綜合打分。按得分高低,確定區年度6家「管理流動紅旗崗」活動的優勝農貿市場,並在江干報上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議。七、獎懲辦法1、每月評比中獲得「管理流動紅旗崗」的農貿市場負責人分別給予800元的人民幣獎勵;2、被評為年度「管理流動紅旗崗」的6家優勝農貿市場負責人,分別給予4000元的人民幣獎勵;3、在全年評比「管理流動紅旗崗」活動中,未取得流動紅旗的農貿市場,要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市場舉辦單位和市場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 附:1:江干區農貿市場名單和責任單位2:江干區農貿市場考核評分試行標准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市貿易局,區四辦,各鎮、街道,創建辦、滿意辦、商貿旅遊局、行政執法局、衛生局、城管辦,江干工商分局、食品葯品監管分局、質監分局,徐立毅、蔡仲光、洪永躍、鄭桂嵐、陳祥興、周志宏、劉興仙江干區農貿市場綜合整治領導小組 2008年3月17日印發共印70份附件1:江干區農貿市場名單和責任單位責任單位市場名單閘弄口街道機神農貿市場、三里亭農貿市場凱旋街道南肖埠農貿市場、景芳農貿市場采荷街道采荷一區農貿市場、采荷二區農貿市場、碑亭農貿市場、觀音堂農貿市場、清泰農貿市場四季青街道三堡農貿市場、五福農貿市場、水湘農貿市場筧橋鎮筧橋農貿市場、濮東農貿市場、弄口農貿市場、閘弄口農貿市場彭埠鎮彭埠農貿市場、七堡農貿市場、中遠農貿市場、嚴家弄農貿市場九堡鎮九堡農貿市場丁橋鎮丁橋農貿市場 附件2:江干區農貿市場開展「管理流動紅旗崗」評比活動內容與標准檢查項目檢查內容、部位、目標要求評分標准滿分實得分備注硬體設施管理1、建築物立面外形完好,無斷牆殘壁;外牆整潔。0.5分 15分 2、市場大門上方標識清晰、明確、完整;標識、字體、顏色按規定要求使用。1分 3、經營者字型大小及標牌統一規范。0.5分 4、市場內按規定懸掛經營證照、星級、綠色市場等標志。1分 5、內外無違章搭建;房屋、設備無破損現象。0.5分 6、市場內通道暢通,主通道寬度≥3米,購物通道寬度≥2.5米,其他通道≥2米。0.5分 7、內牆粉刷干凈,底部至1.8米處應用瓷磚貼面;市場營業檯面四周用瓷磚貼面,平整無破損;攤位護欄設施良好。1分 8、攤位、營業房、貨架設置合理,整齊統一。1分 9、地面用地磚或其他防滑性能好的材料鋪設,平整無破損。0.5分 10、配套的供水、排水、排污設施良好;場內地面保持乾燥。1分 11、符合消防條件,配備室內消防栓系統,消防設施完備。1分 12、活禽銷售區域設置相對獨立,有封閉宰殺間,排氣、沖洗、污物(水)處理和消毒等設施良好。1分 13、水管、電線暗線鋪設(電線應穿管),市場燈光符合經營要求。0.5分 14、設有宣傳欄、公示公告欄、導購圖、服務台、意見箱(簿);公布投訴電話、公平秤,多媒體顯示屏。2分缺一項扣0.2分 15、蔬菜農葯檢測室設在經營區,樣板農貿市場設在入口處。1分 16、前店後場的熟食製品經營場所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銷售專間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等,熟食間配有水池、空調等設施,實行全封閉操作,生產和銷售符合《杭州市熟食製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1分 17、設有休息專座、開水供應、廣播、咨詢服務台等服務項目。0.5分 18、統一市場門面和標識,統一經營證照和懸掛位置,統一市場內宣傳欄、廣告、告示設置。0.5分 檢查項目檢查內容、部位、目標要求評分標准滿分實得分備注市場制度管理1、實行屬地監管、責任主體到位;能切實履行主辦單位職責,做好服務工作。2分 18分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服從當地政府管理;及時上報統計資料。1分 3、管理制度健全,編制《市場管理手冊》,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定人、定崗、定責。2分 4、實行經營戶保證金制度;對經營戶進行培訓;建立班組;經營戶知道並遵守市場制度。3分 5、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服務人員服裝統一,佩掛服務證上崗。1分 6、建立經營戶好人好事及不良行為記錄制度;信息公開、輸入多媒體供消費者查詢。2分 7、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及時受理投訴,處理率達100%。1分 8、消防、治安、安全等制度健全,責任措施到位,符合有關規定,全年無事故。2分 9、重視檔案管理,資料和各類台帳齊全,裝訂整齊。2分 10、「三放心」、市場秩序、衛生環境、安全管理、周邊管理等各項制度落實。2分 衛生環境管理1、市場周邊「門前三包」范圍內的道路、人行道、公共場地和綠化帶清潔衛生;綠化無缺株、死株現象。3分 20分 2、市場內外無隨地吐痰、便溺、無亂貼亂塗現象。2分 3、場內實行經營期間全程保潔,隨時清掃地面垃圾,通道地面垃圾3分鍾內必須清掃干凈;每個攤位內設保潔桶(袋),地面干凈整潔;攤位內商品、經營工具擺放整齊。7分 4、場內牆壁、櫃台、門窗、燈具、柱子等四周潔凈,無蜘蛛網、無積塵。2分 5、集中設置規范的垃圾箱房,無破損、不滿溢、箱外無垃圾和雜物,及時集中清運。2分無垃圾房扣2分,其它缺項扣1分 6、市場內廁所達到二類標准,設施完好,地面,封閉間干凈無積水,通風透氣無異味。2分廁所達不到二類扣2分,其它缺項扣1分 7、落實市場衛生管理責任,有專人負責市場環境衛生(經營面積1500平方米以下,4-6人;經營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2500以下,6-8人;經營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8-10人)。2分 檢查項目檢查內容、部位、目標要求評分標准滿分實得分備注市場秩序管理1、無欺行霸市、強買強賣行為;無短斤缺兩、哄抬物價行為。3分發現有一起所述行為,扣2分23分 2、商品明碼標價,產品標識規范。2分蔬菜、鮮活商品設中心指導價,其它按規定明碼標價。 3、證照齊全,統一懸掛或採用多媒體查詢,經營商品在核定范圍之內。2分 4、商品劃行歸市,布局合理;攤位商品擺放整齊,無亂吊亂掛、亂堆亂放現象。4分 5、經營人員統一佩證服務。2分 6、場內無車輛進出,無倚門設攤、佔道經營或流動經營行為。2分 7、攤位全部使用經法定機構檢測合格電子秤;擺放位置不得低於櫃台台而,方便消費者查看。2分 8、特殊行業應辦理相關經營許可證。2分 9、場口無流動攤販和擴攤、侵佔道路行為,統一場外車輛停放,並整齊有序。3分 10、經營戶無佔道經營、倚門設攤現象。1分 食品安全管理1、全面使用綠色環保可降解塑料袋;無有毒有害的塑料包裝袋。3分 24分 2、按商品(食品)對溫度要求,配置經營設施、用具,設置營業房。4分 3、熟食製品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符合相關要求(經營人員健康證、衛生許可證齊全);食品容器及包裝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直接入口食品加蓋加罩。2分 5、食用農產品按規定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在電子顯示屏或公示欄公布;檢測結果及時上網傳遞。3分 6、蔬菜、畜禽、肉類、豆製品、鹵味、散裝酒等商品實行准入管理,出證、索證等手續齊備,台帳登記完整;無過期食品,無違禁野生動物銷售。5分 7、熟食經營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並保持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戴飾物。2分 8、無「三無」商品、假冒偽劣商品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3分 9、場內配備滅四害設施,經常開展除「四害」活動;熟食攤位、營業房設有防蠅、防塵、防腐「三防」以及洗手、消毒等設施。2分

2. 農貿市場消防、交通管理制度怎麼寫

西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並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 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准,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徵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准;�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 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情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准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台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並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葯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葯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葯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鑒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章 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HT5H〗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准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任:�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葯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路,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情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 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葯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葯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 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注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符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劃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HT5H〗第三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責任區范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八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T5H〗第四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3. 辦理農貿市場市場登記證需要哪些手續

開辦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商業服務網點規回劃;

(二)有相答應的場地、設施和資金;

(三)具備與市場規模和主營商品性質相適應的水電、消防、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必要的的倉儲、通訊、運輸、計量等配套服務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農貿市場宣傳欄擴展閱讀

(1) 在農業生產者個人或集體間互通有無、調劑餘缺,為農村居民提供副食品供應;

(2) 彌補國營商業不足,滿足城鎮居民的「菜籃子」需求;

(3) 縮短上市時間,保持 商品鮮度;

(4) 農副產品生產者直接獲取產品信息。農貿市場所售商品價格,是在國家政策法令允許范圍內,由買賣雙方議定。對於群眾生活必需的某些商品,國家實行最高限價。

4. 農貿市場管理

為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實現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目標,根據《國家衛生城市標准》等有關文件精神,在我區范圍內開展農貿市場綜合整治工作,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通過農貿市場整治活動,促進農貿市場管理規范,衛生制度落實,初步解決農貿市場無證、溢攤、佔道經營、硬體設施不到位、商品劃行、攤位擺放、從業人員自身衛生、食品攤位衛生、除四害、垃圾袋裝化、衛生保潔等重點、難點問題。在整治活動中要把對農貿市場的整治與鞏固佔道攤點整治成果相結合,把市場環境衛生改善與規范化管理相結合,把做好市場日常管理與創衛達標相結合,把近期硬體設施改善與遠期發展目標相結合,更好地凈化、美化市場環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為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設成為優美、整潔、文明的現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礎。

二、整治范圍及目標
目前猇亭區內共有成形的農貿市場六個,分別是古老背市場、中心市場、愛民市場、雲池市場、虎牙市場、長江市場,共計門面、攤位300餘戶,攤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嶺路與正大路交匯處還有一個自發形成的「露水」市場,主要進行蔬菜批發交易。

此次整治活動范圍是猇亭區內的所有農貿市場,包括露水菜場、非法馬路市場,以及市場外的「溢攤」行為。其中以六個農貿市場為重點,全面做好農貿市場整治工作。
通過規劃疏導、拉網過篩、集中查處、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實現下列目標:
1、取締一批非法農貿市場;
2、限期取締一批「露水」市場;
3、基本消滅農貿市場的溢攤現象;
4、使所有農貿市場基本達到硬體設施完善、軟體管理規范、衛生制度落實、場容衛生整潔、四害密度達標、無溢攤和違章佔道經營、日常管理達到規范化農貿市場的檢查標准。

三、 整治重點

1、對市場業主要按「三優一規范」的要求促進其規范到位,攤、店劃行歸類,衛生保潔落實,喇叭口秩序良好,場內無亂牽亂掛亂堆現象,保持主幹道通暢(3米以上)。

2、市場內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強商品市場安全管理,組織市場業主及經營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全面檢查各市場消防安全情況,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要督促業主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確保市場安全。

3、市場內要有完善的配套設施、政策法規的宣傳欄、復稱(尺)設施要建立完善,協調工作要及時,辦事效率要高。

4、市場內管理人員要實行定崗、定責、定任務、定獎懲、佩牌上崗,制度建全,設立「一表八簿」。

5、市場內投訴處理及時,開展「放心門店」「文明(示範)經營戶活動,無欺行霸市現象。

6、嚴肅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市場內經營戶要按規定亮照亮證,商品擺放要衛生、整齊、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各類上市商品要劃行歸類、明碼標價,重點加強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肉食品、糧油、水產品、豆製品、酒、飲料、糕點等商品的監管。嚴防「白條肉」及假冒、劣質商品上市,確保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重點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購貨台帳,實施信譽制度,市場內無銷售野生保護動物商品現象。

5. 怎樣搞好農貿市場管理

以下供朋友參考,希望能幫到您。
為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實現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目標,根據《國家衛生城市標准》等有關文件精神,在我區范圍內開展農貿市場綜合整治工作,特製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導思想通過農貿市場整治活動,促進農貿市場管理規范,衛生制度落實,初步解決農貿市場無證、溢攤、佔道經營、硬體設施不到位、商品劃行、攤位擺放、從業人員自身衛生、食品攤位衛生、除四害、垃圾袋裝化、衛生保潔等重點、難點問題
為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實現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目標,根據《國家衛生城市標准》等有關文件精神,在我區范圍內開展農貿市場綜合整治工作,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通過農貿市場整治活動,促進農貿市場管理規范,衛生制度落實,初步解決農貿市場無證、溢攤、佔道經營、硬體設施不到位、商品劃行、攤位擺放、從業人員自身衛生、食品攤位衛生、除四害、垃圾袋裝化、衛生保潔等重點、難點問題。在整治活動中要把對農貿市場的整治與鞏固佔道攤點整治成果相結合,把市場環境衛生改善與規范化管理相結合,把做好市場日常管理與創衛達標相結合,把近期硬體設施改善與遠期發展目標相結合,更好地凈化、美化市場環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為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設成為優美、整潔、文明的現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礎。
二、整治范圍及目標
目前猇亭區內共有成形的農貿市場六個,分別是古老背市場、中心市場、愛民市場、雲池市場、虎牙市場、長江市場,共計門面、攤位300餘戶,攤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嶺路與正大路交匯處還有一個自發形成的「露水」市場,主要進行蔬菜批發交易。
此次整治活動范圍是猇亭區內的所有農貿市場,包括露水菜場、非法馬路市場,以及市場外的「溢攤」行為。其中以六個農貿市場為重點,全面做好農貿市場整治工作。
通過規劃疏導、拉網過篩、集中查處、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實現下列目標:
1、取締一批非法農貿市場;
2、限期取締一批「露水」市場;
3、基本消滅農貿市場的溢攤現象;
4、使所有農貿市場基本達到硬體設施完善、軟體管理規范、衛生制度落實、場容衛生整潔、四害密度達標、無溢攤和違章佔道經營、日常管理達到規范化農貿市場的檢查標准。
三、 整治重點

1、對市場業主要按「三優一規范」的要求促進其規范到位,攤、店劃行歸類,衛生保潔落實,喇叭口秩序良好,場內無亂牽亂掛亂堆現象,保持主幹道通暢(3米以上)。
2、市場內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強商品市場安全管理,組織市場業主及經營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全面檢查各市場消防安全情況,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要督促業主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確保市場安全。
3、市場內要有完善的配套設施、政策法規的宣傳欄、復稱(尺)設施要建立完善,協調工作要及時,辦事效率要高。
4、市場內管理人員要實行定崗、定責、定任務、定獎懲、佩牌上崗,制度建全,設立「一表八簿」。
5、市場內投訴處理及時,開展「放心門店」「文明(示範)經營戶活動,無欺行霸市現象。
6、嚴肅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市場內經營戶要按規定亮照亮證,商品擺放要衛生、整齊、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各類上市商品要劃行歸類、明碼標價,重點加強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肉食品、糧油、水產品、豆製品、酒、飲料、糕點等商品的監管。嚴防「白條肉」及假冒、劣質商品上市,確保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重點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購貨台帳,實施信譽制度,市場內無銷售野生保護動物商品現象。

6. 農貿市場規章制度

網路轉載——希望對你有幫助
西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
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
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並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
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
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
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
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
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 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
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
、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
布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
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准,報經市人民政府批
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徵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備案。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准;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登記
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
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
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報告相關行政主
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 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
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
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情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
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
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准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
、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台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
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
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
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
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
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並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葯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
行農葯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
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葯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
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
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
,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
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格的房屋安
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鑒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
,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
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
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
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
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章 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
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HT5H〗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准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
任: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
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
,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
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
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
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天對經營場所實
施清潔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
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
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
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對物價部
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葯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
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路,記錄農貿市場管理
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情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
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
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 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
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葯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葯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
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
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
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
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
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
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
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
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 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
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
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根據
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注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符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
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劃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HT5H〗第三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
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責任
區范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
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八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
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
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T5H〗第四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
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
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7. 怎麼找到好的菜市場攤位

菜市場攤位好不好,首先誠實守信,真心對人,有句話酒好不怕巷子深,只要你的東西好,價格合理嘴甜不害人,你的生意一定會好的。

8. 標准化菜市場的標准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菜市場設置與管理使用的術語和遵循的原則,規定了菜市場選址、場內環境、建築裝修、設施設備、場內布局、商品衛生質量、現場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經營、市場管理、誠信經營等應達到的要求。
本規范適用於社區菜市場的新建、改造與管理。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范。
1、菜市場
是由市場舉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蛋品、家禽、肉製品、水產品、豆製品、調味品、熟食鹵品、腌臘製品、水果、糧油製品等各類農副產品的經營場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霉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無害化處理
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達到對人畜無害要求。
4、水產品「二去」服務
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5、農產品廢棄物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1、選址要求
菜市場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商業網點規劃的要求,並取得相應的規劃審批手續。
菜市場設置應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市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並選擇在交通便利處。
以菜市場外牆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2、建築
新建菜市場應選擇單體建築或非單體建築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新建菜市場土建結構應採用符合國家建築、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結構。
新建菜市場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6米;非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於3米,購物通道不小於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出口不少於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於4米。
菜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採光好。樓層式市場應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市場應設共廁,建設標准一般為二級標准,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3、面積
菜市場的面積根據規劃區域內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
改造菜市場的面積一般不應小於400m2,新建菜市場建築面積一般不應小於600m2。
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菜市場,應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占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裝修及場內布局
菜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並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內牆(含立柱四周)應貼牆面磚,高度不低於1.8米;房頂可採用防霉塗料,或吊頂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室內空中除必須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他線路等。
市場內經營者字型大小標牌應統一規范。按照商品種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同類商品區域要相對集中;分區要標志清晰。市場內根據需要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活禽經營區應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於5米;
經營早點區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以1-2家為宜,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貯運鮮活家禽;
熟食鹵品、豆製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櫃台距離活禽專櫃、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於20米。
新建菜市場應考慮設置獨立的凈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設施,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須、無過量水份處理。 (一)給排水設施
1、供水設施
場內經營用水應保證足夠的水量、水壓,衛生應符合國家GB 5749的要求,設施配置符合國家節約用水的規定。提倡在保證滿足用水衛生標準的條件下使用循環用水。
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區專間供水到加工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場內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於沖洗地面牆體和設備設施。
2、排水設施
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採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統,並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於10米,櫃台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築要求另行設計。
購物通道下水道必須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可以設明溝。
櫃台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銹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製作並設地漏。櫃台內排水槽保持排水通暢,地面保持乾燥,不堆積垃圾。
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符合GB 8978。城市菜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後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村菜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二)供電設施
應配備符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並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各經營區域應配備帶接地線的符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場內環境照明供電設施配置應符合GB 50034的規定。櫃台(操作台)上方燈照度應達到100lx,肉類分割剔骨操作台燈光照度不小於200lx。場內通道應配備照明燈,各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
(三)通風設施
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菜市場應安裝不低於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布局的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設置。
場內窗戶的設施應保證空氣能夠順暢對流。
活禽銷售點應設置排風設施。
需要實施溫控的食品專間須配置相應的通風及溫控設施。
(四)垃圾處理設施
菜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並設置集中、規范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每個經營戶應設置加蓋的垃圾桶(箱)。
(五)消防安全設施
建築消防設施應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菜市場應按照GB/T17110規定標准配置滅火器材。
鹵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設置前店後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置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六)營業設施
1、櫃台設施
攤位櫃台應按不同品類經營需要統一製作,櫃面及邊緣擋水凸邊使用面磚或不銹鋼材料製作。櫃檯面積按長1.5m-2m、寬0.75m-0.9m設置,櫃台高度宜以0.7m-0.8m。櫃台立面應貼牆面磚,櫃台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凸邊,高度不低於5cm。櫃台內應留有同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於消費者查看。
冷凍、冰鮮水產品、鮮肉櫃台應採用不銹鋼檯面,活水魚攤位外設隔水牆,隔水牆應高於魚池(盆)上沿20cm。
蔬菜櫃台宜採用階梯擺放式設計 。櫃台高度宜為0.7m-0.8m,以0.1m-0.15m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櫃台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櫃台設1個-2個寬度為0.7m出入口。
2、冷藏設施
商品保質保鮮有溫度要求的,應採用溫控設備或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貨到即時存入冷藏、冷凍設施,保證商品陳列、銷售與加工、運輸環節形成的冷鏈不拖節。
冷凍肉及冷凍水產品應配備低溫冷櫃,冰鮮水產品應配備冰台。經營冷卻肉應配備冷藏櫃,溫度保持在0°C-7°C。提倡豆製品、半製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2000m2以上的菜市場應設置冷藏室,有條件的菜市場宜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一)進貨管理
場內商品進貨商應向供貨商索取產品的來源地證明、質量認證證書或商品檢驗檢測合格證。
蔬菜宜從當地「場地掛鉤」的批發市場或從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貨。
鮮肉類必須從當地定點屠宰廠進貨或從「場內掛鉤」的批發市場進貨,並附有與貨物相符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未實行定點的鮮牛、羊肉等,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上市銷售。
水產品進貨應有產地質量檢測機構核發的產品合格證或批發市場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明。
豆製品和熟食製品必須向有營業資質和衛生許可的生產、經銷企業進貨,市場應索要與貨同行的送貨單等留存市場備案。
其他食品進貨應有與貨相符的食品衛生合格證明。
(二)入市檢測
菜市場應根據需要配置快速檢測設備,並對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機磷類氨基甲酸脂類農葯殘留含量進行監測。
市場應每天核對進貨商品與商品檢疫檢驗合格單(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質檢人員應對各種單證進行真偽及有效期驗證,對初次入場的經營者資質證明及其商品質量證書原件應留復印件存檔,建立可追溯機制。
(三)劣品清退
場內經營的商品出現有毒、有害、過期、變質等質量衛生問題時,應及時下架封存,並報食品衛生管理部門處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機制。
(四)禁營項目
菜市場內禁止銷售國家規定的野生保護動植物;
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規定的禁營商品;
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及其製成品;
禁止場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銷售;
場內不得銷售現場製作的炒貨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裝蔬菜上櫃前應做潔凈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凈菜或半凈菜上市。需保鮮的蔬菜應使用保鮮膜包裝,需捆紮的應使用無毒材料捆紮。
熟食鹵品的整理加工,肉類統貨的分割剔骨,鮮活、冰鮮水產品的現場去頭、去內臟、去鱗等加工服務,應使用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絞肉機、容器等並在符合衛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進行。
菜市場內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場外活禽加工應使用安全衛生的工具,加工後的商品需嚴格清洗。
(六)商品陳列
1、蔬菜類
蔬菜上櫃銷售前應加工整理,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預包裝蔬菜排放應保持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2、鮮凍肉類
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必須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於25℃。當天交易剩餘的鮮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肉類商品不得著地存放和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於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3、水產品類
冰鮮水產品櫃台應在多孔不銹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並配置保鮮冷櫃。
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4、豆製品類
豆製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豆製品銷售前後必須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製品應放入冷藏設施中貯藏。
5、熟食鹵品
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製作原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並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並做到無鼠、無蠅侵害。
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接觸食品。
6、醬腌菜類
直接入口的醬腌菜應當加蓋銷售,並配備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侵害。
嚴禁用手直接接觸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專櫃的設置與運作必須符合國家和有關民族政策。
經營清真類食品應符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七)包裝
菜市場內禁止銷售、使用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提倡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明碼標價,並在商品價外收取塑料購物袋價款,一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
嚴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
腌製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熟食鹵品採用食品袋密封包裝密封型容器包裝。
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 1、環境衛生
菜市場的環境衛生應符合GB 14881 的要求。
菜市場應保持地面乾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菜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集中回收,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並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在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菜市場集中收集並及時處理。
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干,明確包干責任人;場外衛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應設有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2、設施衛生要求
鮮肉類、水產品、熟食類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應每天進行嚴格清洗、消毒,並按規定位置加蓋存放。
活水魚蓄養池應用消毒水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其他蓄養用具應定期清洗。
菜市場應設有收集副食品廢棄物的垃圾箱(桶)。
3、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菜市場應設有專職食品衛生管理監督人員,並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食品衛生責任人,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菜市場熟食銷售及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符合GB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加工人員上崗時應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應在消毒水盆中清洗雙手;收錢和找錢應使用專用盛盤和夾具,不得直接接觸錢幣。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鏈、手鐲等飾品。 (一)制度規范
1、菜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菜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責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場應建立服務台帳、顧客投訴處理台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台帳、計量器具台帳、校秤記錄台帳、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帳等。
(二)質量規范
1、鼓勵市場經營者采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2、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3、菜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應配備專業的檢驗人員和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每日必須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並公布檢測結果。
4、對場內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衛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三)證照規范
1、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必須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許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證、確定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四)價格規范
1、銷售各類商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2、包裝內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內容,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3、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計量規范
1、市場內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當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六)人員培訓
1、菜市場管理人員應按照職責分別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或輪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並佩戴統一印製的胸標。
2、菜市場應建立經營者食品衛生及業務規范培訓機制。
(七)服務規范
1、菜市場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服務台、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並在菜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投訴處理應制度化,菜市場應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2、菜市場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導圖欄、供應區域標志。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3、菜市場應建立服務監督機制,定期對消費者進行滿意度抽樣調查,征詢消費者對菜市場的意見和建議,並限時制定解決問題的措施,及時反饋消費者。
(八)信用規范
1、菜市場應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
2、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培育良好的社會信譽,自覺抵制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情況的發生。
3、市場舉辦者應開展優秀經營戶或誠信經營戶的評選表彰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者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可以清退出場。

9. 農貿市場的冰箱櫃進行預防性消毒的重點是什麼

為進一步推動農貿(集貿)市場等重點場所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下做實做細預防工作,指導市場開辦者、經營者以及顧客全方位開展防控與防護,達到切斷病毒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的目的,在近期發布的《低風險地區夏季重點場所重點單位重點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防護指南(修訂版)》及相關重點場所防控方案基礎上,針對農貿(集貿)市場薄弱環節研究細化、可操作性強的防控措施,形成了《農貿(集貿)市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術指南》。

本指南共六個部分,從「環境-物品-人員」全鏈條、「市場整體-公共區域-銷售攤位」各環節的關鍵風險點入手,提出了30條具體措施及技術要求,科學規范市場環境衛生和消毒等措施,指導市場管理者、經營者、攤主以及顧客全方位防控與防護,達到切斷病毒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的目的。具體包括市場日常衛生管理制度、市場內衛生要求(包括環境衛生設施、公共區域衛生、銷售區衛生)、從業人員及顧客個人防護、應急處置等方面。

一是關於日常衛生管理制度。強調建立環境衛生管理、健康監測、分類衛生管理、全日制保潔等制度,提出市場內產品溯源、檢驗檢測及綜合評價等要求,壓實場內開辦者、經營者責任,建立健全農貿(集貿)市場常態化疫情防控制度。

二是關於市場環境衛生設施。強調室內空氣流通,合理使用空調,規范廁所衛生、垃圾收集、給排水、病媒生物防制、洗手等設施配備和衛生管理要求,優化完善農貿(集貿)市場整體衛生環境。

三是關於公共區域的衛生要求。提出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貨物運輸、保潔用品等清潔消毒措施,強調門把手、電梯按鍵、扶梯把手、公平秤等高頻接觸物體表面,每天定期清潔消毒,強調水產區、牲畜區、熟食區實施分區分離、物理隔離等,共同落實公共區域的預防性防控措施。

四是關於銷售區的衛生要求。強調攤位落實保潔制度,經營者自覺維護攤位內環境衛生,對自家的砧板、刀、刮鱗器、絞肉機等、冰箱(櫃)、工作服、圍裙等保潔消毒,重點對冷凍(藏)品外包裝如何消毒處理提供操作指導,將精細化的防護措施落實到最小單元。

五是關於個人健康防護。強化從業人員和顧客戴口罩、戴手套、保持手衛生和1米以上社交距離等防護措施,對生鮮宰殺等攤位的經營者,建議穿戴防水圍裙、橡膠手套等特殊防護用品,最大限度地降低暴露和感染風險。

六是關於應急處置流程。除了與其他場所應急應對共性防控措施外,強調如因疫情關閉市場,應先妥善處理相關物品,防止腐敗變質及污染擴散,以便後續開展清理和消毒,應急處置措施不留空擋、不留隱患。

在通知的正文中,強調各地要在本地區聯防聯控機制的統籌指導下,壓實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和市場主體責任,加大市場疫情防控工作推進力度,開展農貿集貿市場可能存在的風險大排查。同時,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主體責任,要加強協作配合,強化監督檢查,督促市場主體落實疫情防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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