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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議民法典宣傳

發布時間:2022-05-17 16:10:29

1. 民法典中的熱點問題 民法典草案都有回應

【導讀】這幾天,民法典草案成為全國兩會代表委員討論的熱點。被譽為「社會生活網路全書」的民法典,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前男友電話騷擾是否侵犯隱私,泄露網購信息算不算侵權,高空拋物誰來負責,這些均能從中找到答案。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快打開這本「網路全書」,一起學習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熱點問題一:前男友頻繁電話騷擾是否侵犯了我的隱私?

答:很可能是。

草案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草案還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其中明確提到不得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認為,隱私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進入信息時代以來,出現了很多侵犯人格權的新形式,民法典草案回應了互聯網、大數據時代對人格權保護的需要。

熱點問題二:電商平台未經同意、未經加工便把我的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是侵權嗎?

答:很可能是。

草案規定,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全國人大代表、雲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張慧認為,在大數據產業快速發展的今天,數據採集和共享的方式日新月異,既要鼓勵數據的開放共享,也要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

熱點問題三:老公背著我借了巨額債務並賭博輸光了,我要還錢嗎?

答:應該不用。

草案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方燕代表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一直是婚姻法中的爭議點,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的原則。民法典草案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債共簽」原則,防止婚姻關系中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導致另一方負債這種「坑配偶」的現象發生。

熱點問題四:路人從我家樓下路過時被拋下的花盆砸中,無辜的我要負責嗎?

答:如果查清責任人或有證據證明與此事無關,可不用。

草案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還規定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宋遠方認為,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的事件屢屢發生,對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甚至公共安全都有很大的危害。民法典草案明確了各方責任,既可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督促相關方自覺履行職責義務,預防和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

熱點問題五:我已經有了一個孩子,還可以再收養孩子嗎?

答:同時滿足其他收養條件時可以。

草案明確了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其中一條是「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方燕代表認為,這是基於全面放開二孩政策而做出的調整。

熱點問題六:我在單位遭遇領導性騷擾,單位有責任制止嗎?

答:有。

草案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張慧代表表示,明確了用人單位防範性騷擾的義務,很大程度上有利於預防和減少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針對下一步民法典落地實施,多位代表提出建議:

方燕代表建議,做好民法典生效與其他部門法廢止過程中的銜接工作,保證法治的統一性、連續性、穩定性。她將和廣大律師一起學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並積極向全社會進行普法宣傳,盡早使民法典「落地生根」,在全社會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

宋遠方代表建議,加大對法律的宣傳和普及,在立法後盡快全面展開民法典釋義和相關解讀。同時,盡快部署推進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全面清理工作。

張慧代表建議,民法典在普及過程中,應關注到我國有56個民族,建議結合民族特有的語言、風俗、生活習慣等,盡量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語言、看得懂的鮮活案例進行宣傳。

作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草案充分體現了時代特色。民法典它不僅解決的是中國老百姓的時代問題,也在用立法的方式向世界傳遞出我們的民族精神。

2. 在搞一個人格權訪問課題研究,哪能找到一些權威的法律案例。

人格權十大經典案例和分析

一、「好一朵薔薇花」案。1987
入選理由:最早發生的媒體誹謗名譽權的案件
「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報發表了長篇通訊《薔薇怨》,《人民日報》予以轉載,對某縣農機公司統計員王某某與單位領導的不正之風斗爭的事跡作了報道。嗣後,女作家劉某到該縣體驗生活,根據一些人的反映,認為《薔薇怨》的內容失實,以「為正視聽,換回《薔薇怨》給某縣帶來的嚴重困難」為寫作目的,撰寫了「紀實小說」《特號產品王某某》。文章使用真實姓名,聲稱「要展覽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對話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瘋狗」、「政治騙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產的特號產品」、「一貫的惡霸」、「小辣椒」、「專門的營私者」、「南方怪味雞」和「打鬥演員」等語言,侮辱王某某人格。該文在《女子文學》、《法制文學選刊》、《江河文學》和《文匯月刊》4個刊物發表,發行64。9萬冊。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和發表這篇作品的刊物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這個案件是《民法通則》實施後最早發生的一件極有影響的侵害名譽權案件。案件的典型性在於: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學作品的侵權問題,寫作小說會不會侵害人格權。案例的回答是,文學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來侮辱誹謗他人的,都能構成侵權的行為方式。第二,在事實基本真實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語言,是不是構成侵權責任。案例的回答是,無論是紀實性的文章還是評論的文章,事實不真實,當然構成侵權;事實真實但使用了侮辱、誹謗的語言,使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也構成侵權。第三,構成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究竟應當怎樣認定。法律並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尋死覓活的後果才是精神損害事實,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要件,而是侮辱、誹謗的言辭已經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為造成了侵權的損害事實。因此,這個案例是非常經典的,在人格權法的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女經理隱私被宣揚並加以批判」案。1987
入選理由:最早的隱私權受到侵害被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案件
「案情」1987年,被告曲某擔任某供銷公司的副經理,原告洪某系該公司經理、黨支部書記。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夠默契,曲某對洪某有成見。一次洪某外出,忘記將辦公桌的抽屜鎖好,曲某趁機翻看,見有洪某的一本日記,便擅自翻閱,發現洪某在日記中記載她對初戀男友的傾心、懷念、思戀的感情,自我傾訴對該男友的相思之苦,把自己比作安娜,把該男友比作渥倫斯基,把自己的丈夫比作卡列寧,感到自己陷入苦悶而無力解脫。曲某見此如獲至寶,將相關的內容摘記下來,組織成了證明洪某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端正的材料,復印數份,寄送組織、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又召開公司職工大會,在會上宣讀了洪某日記中的部分內容,並加以誇張、歪曲的解釋。洪某回到單位後,職工對其疏遠躲避,有關領導又找其談話,洪某方知內情。她為維護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法院認為曲某的行為構成侵權,支持了原告的訴訟主張。
「點評」《民法通則》沒有規定隱私權,因此隱私權究竟是不是一個人格權,受到很多人的質疑。在實踐中,隱私權受到侵害的案件不斷發生,需要對受害人予以法律保護。最高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中確定,對隱私權採取間接保護方式進行保護,即侵害隱私權使受害人的名譽受到侵害的,按照名譽權的法律規定處理。本案就是最為典型的一個。事實證明,對於隱私權的間接保護方式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沒有確立對隱私權直接保護的制度,就無法全面、完善地保護隱私權。盡管最高法院在2001年做出了對隱私利益採取直接保護方式的司法解釋,但是,僅僅承認隱私權是一個人格利益而不是權利,顯然是不對的。可
以說,隱私權是最近十幾年來普及最為廣泛的人格權概念之一,社會的文明進步要求完善對隱私權的立法和法律保護措施。同時,這個案件也提出來一個問題,就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人格權難道就不是人格權嗎?主張「人格權法定」的意見,受到嚴峻的質疑。
三、「荷花女」案。1988
入選理由:最早發生並由此做出對死者名譽利益予以保護司法解釋的案件
「案情」原告陳某系解放前已故藝人荷花女的母親。1940年,荷花女參加慶雲戲院成立的兄弟劇團演出,從此便在當地紅極一時,後於1944年病故,年僅19歲。被告魏某以「荷花女」為主人公寫小說,曾先後三次到原告陳某家了解「荷花女」的生平以及從藝情況,並向「荷花女」的弟弟了解情況並索要照片,隨後創作完成小說《荷花女》,共11萬字。該小說使用了荷花女的真實姓名和藝名,陳某在小說中被稱為陳氏。小說虛構了荷花女從17歲到19歲病逝的兩年間,先後同3人戀愛、商談婚姻,並3次接受對方聘禮之事。其中說某人已婚,荷花女「百分之百地願意」為其做妾。小說還虛構了荷花女先後被當時幫會頭頭、大惡霸姦汙而忍氣吞聲、不予抗爭的情節,最後影射荷花女系患性病打錯針致死。該小說完稿後,作者未徵求原告等人的意見,即投稿於某《晚報》報社。該《晚報》自1987年4月18日開始在副刊上連載該小說,並加插圖。小說連載過程中,原告及其親屬以小說插圖及虛構的情節有損荷花女的名譽為理由,先後兩次到《晚報》報社要求停載。報社對此表示,若荷花女的親屬寫批駁小說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時以報紙要對讀者負責為理由,將小說題圖修改後,繼續連載。原告以魏某和《晚報》報社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侵害死者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點評」《民法通則》規定了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但是沒有規定死者的名譽利益是不是要保護以及怎樣保護的問題。這個案件是第一次提出這個問題,需要理論和實踐的解決。對於這個案件的討論和關注程度是極為廣泛的,不僅在學術上和司法實踐上有重大影響,而且在普及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司法解釋,對於死者的名譽利益應當予以保護,其近親屬有權提起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訴訟請求。因而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以及理論研究上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在今天,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保護已經寫進了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權法編,再也不是爭論的問題了。在這個問題上,這個案件的作用是不能忘記的,它的光輝永存。
四、「人體畫展覽風波」案。1988
入選理由:最為轟動、拖延時間最長的侵害肖像權案件
「案情」甲、乙、丙三人都是某美術學院模特工。在招聘的時候,美術學院和模特工約定按照《招聘簡章》處理聘用事宜。該美術學院招聘模特工簡章規定,模特工用於課堂教學、寫生,對模特工的工作情況予以保密。校方使用模特工規則規定:教學使用模特工,由任課教師填寫模特訂單,經系主任批准;教師創作,也應先填訂單經系主任批准。承包創作任務的單位所用模特工,須在訂單上註明,在任務結算時從稿費中償還模特費。按照上述規定,三位模特工為美術學院提供服務。1988年舉行全國首屆人體油畫大展,規模空前,中國美術館門前觀賞的人排成長龍。油畫作者未經三名模特工的同意,將以三名模特工為模特創作的人體畫也予以公開展覽,作者和美術學院獲得若干展出的收益。原告以被告違背原來商定的協議為由,認為公開展示其人體作品侵害其肖像權,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直到90年代末,這個案件才審判終結,判決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點評」這個案例的典型意義並不特別重大,但是它的影響極大。在當時,舉辦第一屆人體油畫展覽是一件轟動的事,再加上出現了肖像權糾紛案,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因此,它對普及人格權法律知識是極為重要的。之所以將這個案件存放了十年之久才審理終結,就是為了要「冷處理」。在這個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模特肖像權保護的特殊性。對於模特的肖像權應當進行保護,但是由於提供模特創作作品的特殊性,對其肖像權的保護是應當
有特殊規定的。我們在起草民法典草案專家建議稿時,起草了一個條文,就是「自然人接受作為人體模特的約定,視為放棄以其人體形象創作的作品的肖像權。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這樣規定的理由就是,既然接受作為人體模特的約定,就准許對方以其人體創作作品,如果既准許其以其人體創作作品,又不準許將創作出的作品展出或者出賣,主張這些作品的肖像權,那麼提供人體模特創作就沒有意義。至於本案之所以認為構成侵害模特的肖像權,是因為雙方約定了對模特身份的保密條款。如果不是這樣約定,不應當認為構成侵權。另外一點,對一個民事爭議的案件,長達十年才予以處理,顯然看出「長官意志」對民事審判活動的干預作用。這不符合司法規律的要求。
五、「擅自使用病患肖像」案。1990
入選理由:肖像權受到侵害而沒有得到司法支持的典型案件
「案情」朱某幼年患眼瞼重症肌無力症,於1967年去眼病防治中心防治所診治。應經治醫生請求,朱的家長提供了朱患病症狀的照片。後醫生陳某接受了朱的治療資料,接手為朱治療,基本治癒。朱的家長按照醫生的請求又提供朱治癒後的照片一張,交陳某作為醫學資料保存。陳某總結自己幾十年的治療經驗,撰寫了《重症肌無力症的中醫診治和調養》一書,自費出版。後來,陳某在該防治所開設業余專家門診,專治此症,從中提取50%的掛號費。1989年,陳某撰寫稿件,由某科技報社的編輯加工修改,在該報公開發表,介紹該病症的症狀及陳的治療效果,介紹陳的坐診時間和著作,並擅自配發了朱治療前後的兩張照片。朱某認為陳某與科技報社發表該文時使用其肖像,未經自己同意,具有營利目的,侵害了其肖像權,故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宣傳醫療知識對社會有利,該行為不構成侵權,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本案的兩個被告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兩幅照片,其中一幅是其患病病容的肖像,其行為既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也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很嚴重的。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提到了兩個問題:第一,《民法通則》第100條中規定的「營利目的」是不是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肯定者說既然是法律的規定就應當是構成要件,否定者說這只是一種表述而不是規定侵權責任。討論的主導意見是後者。第二,宣傳醫療成果是不是就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正當抗辯事由。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他人的肖像和隱私,是構成合法抗辯的,但是,這種宣傳醫療成果能夠達到這樣的程度嗎?一方面,肖像權和隱私權都是人的絕對權,除非需要犧牲人格權的那個公共利益特別重大,但本案並沒有達到這樣的程度;另一方面,即使是需要介紹醫療成果,使用他人肖像也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對權利人本人進行保護,不使權利人的人格利益受到直接的犧牲。盡管本案的判決不盡如人意,但是在這些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典型意義。
六、「擅自摘取死者器官製作標本」案。1992
入選理由:第一例屍體受到侵害起訴得到判決支持的典型案件
「案情」1991年11月16日,原告楊某的丈夫、原告武乙和武丙的父親武甲因患病住進被告某軍區總醫院治療,同年11月27日凌晨因敗血症、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在對武甲進行治療期間,曾會同醫學院的專家對病情進行會診,兩院的專家對武甲病情的診斷存在分歧意見。在此期間,武甲的病情迅速惡化。武甲死後,原告懷疑被告的診斷、治療有誤,要求被告在有外醫院專家參加並有武乙在場的情況下,對武甲的屍體進行解剖檢驗,以查明死因。被告對原告提出的「附加條件」未給予明確答復,在武甲死亡的當天,在沒有辦理完備屍檢手續的情況下,由本院醫務人員對武甲屍體進行解剖檢驗,並取出心、肝、肺等臟器留作標本以作研究用。次日,原告得知武甲屍體被解剖後非常不滿,在找被告解決問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1992年1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原告損害其名譽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點評」這個案例並不是第一件請求對屍體進行保護的案件,在此之前河北省也發生了
一件類似的案件,法院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自然人死亡之後,其屍體究竟是不是要予以保護,在此之前一直是存在爭論的問題。受理本案的法院根據法理,認為人的屍體不受法律保護是不符合情理和習慣的,因此直接做出判決,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個成功的判決。但是究竟基於什麼理由對死者的屍體進行保護,則有不同主張。有的認為人死亡之後遺留的屍體是所有權的客體,由其近親屬享有這個權利。這個理論是不對的。我提出了一個身體權延伸保護的理論,是說自然人死亡之後,其生前享有的身體權就成為了身體利益,體現在屍體上面,由其近親屬予以保護。當然也有其他的理論。總而言之,從這個案例之後,我國司法實踐就開始了對屍體的法律保護,這個案件的功績就是奠定了這種保護的基礎。此外,這個案例對於認定身體權是不是一個獨立的人格權,也有重要的意義,因為《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生命健康權的概念,其中是不是包括身體權,理論上有爭論。既然死者的屍體是身體權的延伸,那麼身體權也就是當然的。
七、「疑似精神病予以強制治療」案。1991
入選理由:引發人身自由是不是具體人格權討論的典型案件
「案情」在「文革」中,某礦務局礦工醫院醫生張某經常發表一些評價林彪、江青等的「另類」言論,該院領導認為其精神不正常,依據精神病院個別醫生出具的為精神分裂症的「門診印象」和「初步診斷」,經研究決定不允許張某上班工作(如果不是這樣,張某可能會被定為「惡攻」罪而被判刑罰),工資照發。「撥亂反正」之後,新的院領導決定對張某按照病休待遇開工資,張某認為是領導決定自己不上班並且工資照發的,如果扣工資,就堅持恢復上班工作。院領導認為張某是精神病患者不能上班,並下發文件認定張不具備自主行為能力,並為其指定監護人(行使了法院的權力)。張某不服。該院在未經張某本人及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派人強行將張用汽車送到精神病醫院強制住院治療38天。醫院的結論為:「病員自住本院一月余,未發現明顯精神病症狀,故未給予抗精神病葯物治療。」張某以侵害自由權和名譽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認定侵權責任;對於侵害自由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點評」這個案例是全國第一例關於侵害人身自由權的案件。但是,法院認為人身自由權在《民法通則》上沒有規定為人格權,因此不能按照侵害人身自由權認定侵權行為,因而定為侵害名譽權的性質審結本案。這個案件尖銳地提出一個問題——「人格權法定否定說」的意見,就是人格權不能實行法定,民法對於人格權的規定僅僅是列舉式的,並且要規定一般人格權作為總的概括,以免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那些人格權或者人格利益由於法無明文而不能得到保護。但是很多司法人員都固守權利法定的原則,認為沒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就不是權利,人格權同樣如此。本案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可惜的是,在民法草案人格權法編中,對人身自由規定為一般人格權的內容,而不是規定為具體人格權。此外,還有一個說法,就是人身自由是《憲法》規定的權利,因而是公權利,不能用民法保護。這也是一個荒謬的觀點。凡是法律規定的具有人格權性質的權利,都需要民法的保護。對此,民法草案的人格權法編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條文了,解決了這個問題。
八、「女青年超市遭搜身」案。 1992
入選理由:引發了一般人格權及其保護的討論並最終立法的案件
「案情」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王某、倪某到某超市購物,當二人購物後離開該市場時,超市保安人員追出將二人攔住,責問二人有沒有拿超市的東西沒有付款。二人如實告知已經付清貨款,但是保安人員仍不相信,將二人帶到收銀台,告知其店方規定有權查閱顧客攜帶的東西。王某生氣地讓他們檢查,保安人員還是不相信,將二人帶到辦公室盤問,並摘下帽子、解開衣服、打開手袋進行檢查,逼得兩名女青年傷心落淚。直到最後沒有搜查出任何東西之後,店方才對二人道歉並放行。王某和倪某感到人格受到侮辱,名譽受到
損害,精神受到強烈刺激,造成嚴重精神痛苦,遂向法院起訴。經過法庭調解,超市承認錯誤,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各2000元,二原告撤訴。
「點評」本案是以侵害名譽權起訴,但是它所涉及的並不僅僅是名譽權的保護問題,而是涉及人格尊嚴的問題,對一般人格權的承認和保護問題。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各國立法一般都將人格尊嚴作為一般人格權的代名詞,立法規定了人格尊嚴就等於規定了一般人格權。我國《憲法》對人格尊嚴是作了規定的,但是在《民法通則》中卻將人格尊嚴規定在名譽權的條文當中,忽略了一般人格權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在這個案件發生時,立法機關正在起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家們認為,這種行為所侵害的就是一般人格權,就是人格尊嚴。在民法上,如果不確立一般人格權的地位,對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就無法完善保護。正是基於這樣的思想,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第43條規定了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保護,確立了一般人格權的地位。現在,民法典草案人格權法編的第2條對此明文加以規定,就是這個案件在人格權法發展中的最重要的功績。
九、「幼女被姦淫墮胎索賠」案。1994
入選理由:最早提出性自主權受到侵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
「案情」史某為13周歲幼女,1994年7月21日被罪犯劉某姦淫,致其懷孕、墮胎以及治療等支出費用1300餘元。經公安機關偵查破案後,劉某被法院以姦淫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刑事訴訟中,史某的父親以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刑事被告人對侵害性自主權(當時叫做貞操權)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法庭沒有準許。後史父又向法院民庭起訴,列劉某為民事被告,要求其承擔侵害性自主權的民事責任。
「點評」這是最早發生、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侵害性自主權的案件。但是這個案件的影響不夠大。影響最大的同類案件,是2001年發生的王某被**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二審法院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性自主權及其保護的問題上,立法和司法都存在偏見。性自主權就是指主體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權利,對此,刑法和行政法都有規定,但是在民法上就是不保護。現實的結果就是,在這些偏見面前,本案的受害人以及王某這位受害人,以及許許多多的同樣的受害人,權利受到侵害就是得不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民法草案也還是沒有接受這樣的意見,不知這個問題的解決究竟要到什麼時候才會有結果。
十、「胎兒受到損害索賠」案。 2001
入選理由:第一次提出胎兒人格利益應當受到保護的案件
「案情」女市民賈某懷有4個多月身孕,某日乘坐某出租汽車公司戚某駕駛的奧拓車出行。在行駛過程中,計程車將正在前方右側車道修車的黃某、張某撞傷,坐在計程車內副駕駛座的賈某同時被撞傷,右額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顱內血腫。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司機戚天明及黃某、張某均違反有關交通法規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賈某認為,出了車禍後,自己吃了那麼多葯,肯定會對胎兒的健康有影響。某中級法院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學鑒定認為,賈某屬十級傷殘,其受傷後服用的復方磺胺異惡唑等葯物對胎兒的生長發育有一定影響,但由於缺乏具體的用葯量及用葯方法、時間,加之人的個體差異等,對胎兒的生長發育的具體影響尚無法確定。由於賈某住院後司機戚某等三人拒付醫療費,賈不得不出院。賈某在生下小孩後,與對方多次協商無效後,向法院起訴,請求三名被告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補助費及對胎兒的傷害費等,共計20萬元。
「點評」對於胎兒的人格利益保護問題,並不是一個理論上的新問題,也不是一個試探性的民法措施,而是一個已經成熟了的民法制度,各國民法基本上都是有規定的。本案的典型意義,就在於在實踐中第一次提出了這個問題,正式提起了訴訟程序。對於胎兒的人格利益的保護規則是:第一,胎兒在母體中受到損害,在其出生之後損害確定之時,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行使。第二,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出生時就是死體的,損害的是母親的身體或者健康,由母親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保護人格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這三個基本規則也是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在民法人格權法編中必須規定,不然只規定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護,不保護自然人出生前這個時期的人格利益,在制度上不平衡,同時對人格利益的保護也不均衡。至於本案,由於胎兒出生之後是不是已經受到了損害,尚沒有得到證實,因此還無法確定賠償的問題。

3. 教師做好民法典宣傳,談談自己的建議

做好《民法典》的學習和宣傳工作心得體會7 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後五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關。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權利保護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不僅能統一民事法律規范,消除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而且可以助力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准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翻開歷史的畫卷,從1954年到xx年民法典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著中國社會60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著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以「人民至上」絕不動搖,為「人民幸福」保駕護航。從生活的雞毛蒜皮到人生終身大事,更新服務零距離。從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結婚登記、夫妻債務等,從細節中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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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共 9 頁  民群眾的「錢袋子」「米袋子」保駕護航,為人民群眾打開幸福之門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滿意度不斷加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變化的過程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驅動下的創新創造,在這個過程中,「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從一個人懵懂時為游戲充值,再到初入社會時網貸平台的「利滾利」,再到見義勇為時不慎造成的損害,再到接到無數垃圾簡訊的維權,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卻記錄了中國社會發展的歷程,展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斷完善,體現了中國社會矛盾的轉化過程。在「小明」生活的點滴中,是「一枝一葉總關情」的人民情懷,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成果展現。民法典讓社會更加公平發展,讓群眾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篇二5月28日,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民法典就此誕生。中國人民終於擁有了一部真正屬於自己的民法典,終於實現了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著「人民至上」,我們不僅要細細體會和思考背後的含義,更要時時去領悟和踐行其中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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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 共 9 頁  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呼應了我國國情的現實需要,通過具體規范,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民法典的頒布,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客觀需要,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保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的頒布,讓公民更有尊嚴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還有各種各樣的財產權利等等。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們國家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標志著我國依法治國邁上新台階。  構建完備的社會財富保護體系,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讓公民尊嚴得到充分尊重、民眾智慧得到極大發揮、社會財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應該承擔的歷史責任和應當具有的歷史價值。他建議,民法典頒布後,普法教育要及時跟上,尤其要通過教科書、現代通訊網路進行普及,普法教育要進機關單位、進學校社區,走進千家萬戶。  篇三  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堅持問題導向。而問題的提出和解決,自然是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體現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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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 共 9 頁  志,能夠真正用來解決和調節現實生活中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回應社會關切。  《民法典》完全來自於人民的生活和實踐。無論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拋物、房屋價值想「提前變現」,還是在消費中遇到的「套路貸」「校園貸」「高利貸」;無論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還是遊走在網路中的Q幣、網路游戲裝備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給了解答,豐富地展示了與人民相關的點點滴滴。  民法典也是市場經濟基本法,伴隨著民法典的不斷完善,「集中力量辦大事」的中國制度優越性不斷顯現,「中國名片」在世界范圍的影響力越來越強,中國車、中國橋、中國路等「中國奇跡」,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國式的發展。  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人民用勤勞和汗水創造了「中國力量」「中國精神」「中國效率」,一躍而上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成果來之不易,其中和諧安定、科學規范、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是關鍵,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的體現,為中國創新創造提供了不斷成長壯大的優渥環境。「小明」的成長記錄中國法治改革歷程,彰顯「中國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守護我們的一生。  篇四5月28日,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這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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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頁 共 9 頁  和我們所有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標志著我國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  民法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先後10次通過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累計收到4  2、5萬人提出的102萬條意見和建議。從中我們看到,立法,是民智的匯聚,也是對民意的回應。可以說,民有所呼,法有所應,正是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點之一。除此之外,民法典突出保護人民的概念,保護個人隱私權、建立反性騷擾制度防線、明確住宅70年產權自動續期……民法典草案就像一部網路全書,為護佑我們的生活提供更完善的法律遵循,謀求人民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立足實踐符合國情。民法典不僅是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真實寫照,也是一個民族精神文化的集中體現。民法典開宗明義指出「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事實上,無論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綠色原則,還是契約精神、自願原則、誠信觀念,都是中華民族的價值取向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層面的轉化和表達,彰顯了濃厚的中國特色。  民法典,構建法治社會的利器。《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法律的法典。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
第 6 頁 共 9 頁  __年先後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但均因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和理論准備不足等原因而擱置。一個國家要想長治久安,保障社會基礎穩定是前提,而保障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則是人民安居樂業,國家善治善為。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不斷地探索,歷經千辛萬苦,民法典終於橫空出世,這無疑為治國理政增添了信心和底氣,成為治國安邦的又一利器。民法本質上為「人」法,只有以人民為中心,充分保障人民基本的民事權利,才能夠調動人民參與社會發展和國家建設的積極性,國家才能不斷地發展壯大、繁榮富強。所以說,民法典不僅秉承著「大同」的執政精神,還將成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興奮劑」和「催進劑」。  為民立法,強國圖志。民法典不僅是強國之法,也是富民之法。隨著民法典的出台,必將會把制度優勢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勢能,更好地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保駕護航,在新時代迎來新曙光。  篇五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極大的推進了「四個全面」的進程,更是夯實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收官之年,全面依法治國更是小康社會的法治保障,民法典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是民事生活的基本法,事關人民群眾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姓名權、文化教育權、選舉與被選舉權等這些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的權利的享有和實現,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賴於民法。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事生活、經濟生活和部分社會

4. 用民法典護佑人民美好生活你有哪些好的建議

法部門要公正執法,嚴格執法,公民要遵紀守法,立法部門要修改法律的不足之處

5. 請你為民法典怎樣走進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理提三條建議

為了讓民法典走進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我們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大力宣傳嘛,應該讓民眾懂得民法典。然後呢,根據具體的發生的事情處理一些。事件讓大家了解民法典,這樣慢慢的就好啦。

6. 2020民法典編纂熱點問題:護航美好生活

【導讀】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真實寫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的要求以來,從立法機關到法律實務部門,從專家學者到社會公眾,新中國歷史上首部民法典的編纂,牽動著每個人的心,在繼承中發展、在守正中創新,今天我們就來看看2020民法典編纂熱點問題:護航美好生活。

以人為本,完善法律體系:

「民法典的編纂緊密圍繞基本民事權利的確立、實現、保障和救濟,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事法律制度體系進行了豐富和完善,處處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表示。

王俊峰認為,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從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民事權利、維護社會關系和諧穩定出發,對緊急情況下財產徵用、有關合同權利義務、物業服務企業職責和業主義務、侵權責任等條款,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建議,將民事權利法定化、法定權利具體化,在總結既往立法經驗基礎上有許多新的突破,亮點很多。

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為例,侵權責任編草案明確了各方責任的劃分,對於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同時,還規定了建築物管理人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以及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有利於充分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引導公民自覺提升社會公德和法律意識,有利於調動各方面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王俊峰說。

民法典單獨設立人格權編,突出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重要權利。王俊峰認為,這是民法典的重大創新,體現了國家對加強人格權保護的重視,彰顯了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順應了新時代人民群眾的呼聲。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將「隱私」定義為「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擴大了隱私權保護范圍;將同樣具有識別特定自然人功能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范圍,使個人信息保護更加全面、嚴謹、細微。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的婚姻觀念也在發生變化,婚姻家庭糾紛逐漸增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有利於盡可能挽救當事人的婚姻,避免當事人因為一時沖動而草率離婚,並強化當事人的家庭責任感,維護和促進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王俊峰表示,承載著人民期待、凝結著幾代法律人夢想的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也必將為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匯集眾智,各方高度認可: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一項重大立法任務。根據工作安排,民法典編纂採取「兩步走」,即首先制定民法總則,其次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最終形成統一的民法典。面對這部「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立法機關是如何「精雕細琢」的?

「民法典的立法過程是一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動實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黃薇表示,民法典編纂工作自2015年啟動以來,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具體部署,立法工作機構認真開展研究,廣泛深入調研,採取多種形式聽取意見建議,不斷對草案進行完善。

「匯集眾智」是民法典編纂中一個明顯的特點。黃薇舉例說,在婚姻家庭編起草過程中,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法定婚齡問題,除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建議外,為進一步提高立法決策的科學性、准確性,立法工作機構還委託國家統計局社情民意調查中心對公民的結婚意向年齡開展專項調查。

事實上,相關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立法工作機構均通過中國人大網全文公開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據初步統計,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常委會審議至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7次公布各分編及民法典草案,累計收到410349人提出的951607條意見建議。針對這些意見建議所涉及的問題,立法工作機構認真研究,並在草案修改過程中加以體現。

立法要實事求是,符合社會實際。黃薇介紹,立法工作機構多次赴地方開展立法調研,聽取地方有關方面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建議。在民法總則起草和民法典各分編編纂過程中,多次赴不同地方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深入小區、居委會、企業、高校等基層一線,聽取意見建議,並認真加以吸收。與此同時,根據黨中央的統一部署,還成立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中國社科院、中國法學會參加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定期召開專門會議。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過程中,如何完善高空拋物墜物的相關規則引起社會各方的高度關注。」黃薇說,針對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狀況,立法工作機構在原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國外有關立法規定,召開由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物業服務企業、業主代表等各方參加的座談會,並赴有關地方進行專題調研,最終對草案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完善,取得了各方的高度認可。

編纂法典,填補立法空白: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說,制定中國自己的民法典,是幾代民法學者的夢想,如今,這個夢想就要實現了——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審議民法典草案。

「這是新中國立法史上一件里程碑式的大事。」王利明說,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具有基礎性的民事法律規范。民法典草案分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7編,立足中國實踐、借鑒吸收各國立法經驗、體現了我國民事立法的應有水平。

據王利明介紹,我國立法機關曾多次啟動制定民法典,但因為受當時經濟社會發展的限制,對民法典制定採取了「先零售後批發」的策略,也就是先制定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然後在此基礎上再編纂民法典。但編纂民法典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要用科學合理的、富有邏輯性和內在一致性的體系來整合現有民事單行法的全部內容,並填補一些領域的立法空白。

「法典化有助於解決單行法律不全面、不系統、不協調等問題,解決顧此失彼的法律沖突。」王利明說,編纂民法典對司法機關來說,將提供全面、權威、系統的裁判規則;對公眾來說,將指引和規范各種各樣的民事行為。

「民法典草案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是我國民法典編纂的一大亮點。它適應了互聯網、大數據時代對人格權保護的需要,回應了當前人格權保護面臨的各種挑戰,具有中國特色、中國智慧。」王利明舉例說,民法典草案建立了對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由法院對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及時發布禁令,有利於及時救濟受害人。

王利明表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編纂民法典的決定後,立法機關做了大量工作,法學界、法律界積極建言獻策、襄助立法。民法典各編都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修改,目前,完整的民法典草案已經成熟。編纂民法典是為民立法,把人民願望置於首位,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訴求,最大化地謀求人民的利益。期待民法典早日頒行,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有力制度支撐,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奠定基石,保障經濟發展:

「民法典為法院做好民商事審判執行提供了基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民法典在法律體系中居於重要的基本法地位,是促進和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法律基石,也是法院審理和執行民商事案件最重要的實體法依據。

通過編纂民法典,完善了我國民商事領域的基本規則,既為廣大人民群眾的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也在供給側為人民法院做好民商事審判執行工作提供了全面詳實的法律依據。「民法典是一部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為人民法院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供基本指引。」劉貴祥說,民法典調整和規范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以權利為本位,系統規定了權利確認規則、權利行使規則和權利保護規則。例如,民法總則第五章對民事權利作出了具體規定,通過對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的一一列舉,凸顯了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

「民法典鮮明體現和弘揚了中國特色、時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同時又是健全市場秩序,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法律。」劉貴祥說,例如,誠信是人類社會千百年傳承下來的道德傳統,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民法之所以能夠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就在於市場經濟是以誠信為基礎的契約經濟。民法典草案在總則編中倡導誠信的價值原則,同時在物權編、合同編的許多具體條款中建立起誠信導向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既為市場經濟提供了司法審判和執行指引,也營造誠信價值觀的法治環境。

在劉貴祥看來,民法典與國家其他領域的法律規范一起,共同支撐著國家治理體系。通過民法典編纂,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為推進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強勁動力,也為不斷滿足各類市場主體多元司法需求,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依據和規則支撐。

7. 【憲法宣傳周】超全!民法典頒布後,各個年齡段法律權利義務對照表來了!附50個熱點問題解答!

《民法典》實施後,法律年齡隨之改變,當我們從一個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齡的計時器,我們的故事就計時開始了。其實,法律也和年齡一樣,伴隨著我們的一生。

0歲以下

胎兒還不能稱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認可其為「胎兒」。盡管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義。

《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為體現對「胎兒」特別保護,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孕婦不適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歲

0-1歲——父親不能隨便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1周歲以內,嬰兒的父親不得向母親提出離婚,但母親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父親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6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歲以下的小孩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為了嬰兒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滿一歲的嬰兒的婦女,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適用治安拘留。

6-7歲

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由此看來,六歲是一個人開始行使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法定起點時間。

另外,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的規定:「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行走,須有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據此,未滿六歲的幼兒,尚不能單獨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8歲以下的為未成年人,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規定,8歲是一個很重要的年齡分界線,把未成年人分成兩個階段:8歲前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2歲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滿12歲的人可以合法地騎自行車、三輪車上路了。也就是說,年齡未滿12歲的小孩在道路上騎車是違法的,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希望家長要負起監護責任,不要讓未滿12歲的孩子騎車出行。

因此,未滿12周歲,共享單車可不要隨便騎哦!

14-16歲

14歲是一個十分重要也很危險的年齡。因為從這一歲數開始,人們將可能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行政法、刑法上的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14—16歲屬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4歲也是法律對部分人嚴格保護的一個年齡界限。刑法規定,十四歲以下的女性兒童為幼女,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姦淫幼女犯罪,應當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同時無論男女,只要是未滿十四歲均可成為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和拐賣兒童罪的對象。由於刑法只規定了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和拐賣婦女罪,所以,拐騙十四歲以上的人或者拐賣十四歲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14—16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執行治安拘留處罰。詢問不滿16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16-18歲

這個年齡段具有與14—16具有幾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義。

因為從這一年齡開始,人開始有了勞動的權利,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可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滿十六周歲,可以駕駛電動車自行車或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行駛。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8歲

到了18歲這個年齡,就屬於成年人了。享有廣泛的公民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與國家管理,擔任公職和社會職務的資格(包括擔任警察、律師、公務員),辦理公司、企業。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

《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20-22歲

根據《民法典》1047條規定,從20歲開始,女性獲得了結婚的權利能力。在婚姻領域,男性比女性要遲兩年到22歲才獲得結婚的權利能力。未達法定婚齡,無論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者,無論是還舉辦過婚禮,或者通過弄虛作假騙取了結婚登記,均不能獲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同時國家鼓勵晚婚,超過法定結婚年齡2年後結婚的屬晚婚。

23歲

如果你事先已從法學院校及其他大學畢業並獲得了相應的學歷,並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你可能被任命為法官或者檢察官。當然你還必須同時具備其他條件,如具有中國國籍、擁護中國憲法、身體健康等(見《檢察官法》和《法官法》規定)。

25歲

《公證法》規定,凡具備一定條件,並年滿25歲——65歲的公民可以擔任公證員。

45歲

如果你有志報國、為全國人民效力,並且具備相應的條件,通過法定的程序,此時,你有資格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55-60歲

除非另有規定,女性公務員到了這個年齡,就該退休了(《公務員法》規定)。而男性公務員可以比女性多干五年。

另外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60歲以上的為老年人,在我們的社會溫暖的大家庭中,應該得到特別優待和尊敬,因為尊敬他們,就是尊敬我們自己,任何人都會老。對老年人各地制定了許多優待措施,如規定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城市公交車、地鐵,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公園應免費向老年人開放等。

60-75歲

這個年齡若發生交通事故致殘或死亡,殘疾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60歲以後命越來越不值錢了!!!(這是法律規定的)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5歲以上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致殘或死亡的,相應的賠償金按5年計算。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年滿70歲以上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執行治安拘留處罰。

死亡

財產被繼承

去世以後,生前的財產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將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按照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既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也沒有第二順位的繼承人,財產被宣告為無主財產後,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特別注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侄子、外甥等均不是法定繼承人!!!

(不過!《民法典》實施後,侄子、外甥均可代位繼承!!!)

另外,你若不想讓辛辛苦苦掙來財產死後變成兒子、兒媳婦或女兒、女婿的共有財產,你也得立遺囑,明確所有財產只歸兒子或女兒個人所有,否則繼承後即變為共有財產啦!!!延伸閱讀:《叮~~《民法典》從出生到身故50個問答》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從人的出生到身故,進行了全面規定,「全時保護」人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無論你處在人生的哪個階段,《民法典》都會為你提供保障。1. 問: 胎兒尚未出生,父親因車禍不幸身亡,胎兒是否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答: 胎兒有繼承權。《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 問:小剛尚年幼,家人因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離,誰來照顧他?

答: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3. 小劉7歲時,將父親送給他的一塊手錶賣給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嗎?

答: 父母可以要求退回。《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 13歲的小剛在媽媽網購時偶爾看到付款密碼,他用媽媽的手機看直播,一時沖動私自給主播打賞8萬元,媽媽事後發現,能追回打賞嗎?

答: 要求退回打賞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 小花遭父親虐待,父親被法院撤銷監護權後,有義務繼續付撫養費嗎?

答: 有。《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6. 網購商品用快遞送達,商品在快遞途中、簽收之前毀損的風險誰承擔?

答: 賣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 小蘭租房期間,房東把房子賣了,小蘭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答: 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8. 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後繼續租,有其他房客來看房,這時小周有什麼權利?

答: 相同條件下,小周有優先承租權。《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9. 小王在簽合同時沒認真看格式條款,對方也未做出說明,事後小王覺得自己遭遇「霸王條款」,相關條款有效嗎?

答: 若涉及與小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可以主張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下,格式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0. 小芳12歲時遭到性侵,她後來學了更多法律知識,20歲時想起訴索賠,訴訟時效過了嗎?

答: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自受害人滿18周歲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11. 一條寵物狗與主人走失,被小張收留並悉心照顧,數天後狗主人來領,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飼養費嗎?

答: 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12. 前男友長期打騷擾電話,使小芳心煩意亂,無法正常安寧生活,算不算侵犯隱私?

答: 私人生活安寧屬於隱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13. 小張在餐廳吃飯,服務員誤將他人點的一道菜上給他,小張明知上錯菜仍然吃完,服務員發現後,可否讓小張付錢?

答: 可以,小張的行為屬於不當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14. 針對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檢、「買短乘長」、「霸座」等行為,《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答: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九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15. 小劉參加了一場單位組織的足球比賽,和對方球員發生規則范圍內的碰撞,導致腳踝骨折,他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

答: 《民法典》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若對方非故意且無重大過失,不得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16. 小李發現有人在某網路平台上發自己患艾滋病的虛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刪帖嗎?

答: 可以搜集侵權的初步證據,通知網路平台刪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以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7. 小陳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結果被身後駛來的一輛自行車撞傷,對方意圖逃走,周圍又沒有攝像頭,小陳可否扣留對方的自行車?

答: 《民法典》規定了「自助行為」制度,小明可以在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18. 小劉在小區中散步時,被從居民樓落下的一扇窗戶砸傷,物業是否有責任?

答: 若物業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應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19. 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范圍如何界定?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20. 小張將自己養的寵物狗遺棄,這條狗流浪期間咬傷他人,小張是否承擔責任?

答: 小張應當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21. 小馬路遇一兒童落水,奮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兒童的過程中造成其局部挫傷,小馬要為此賠償嗎?

答: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2. 小張遇一男子正對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過程中致對方受傷,是否需要賠償?

答: 合理限度內造成的傷害不需要賠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3. 若小張阻止施暴男子過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鏡被對方打壞,如何索賠?

答: 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賠,若施暴男子逃跑或無力賠償,被救女子應適當補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4. 一37歲單身男子有性侵少女的違法犯罪記錄,他能收養女兒嗎?

答: 不能。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民法典》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並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25. 小趙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對小趙隱瞞,婚後小趙發現,能請求離婚嗎?

答: 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6. 孩子名字選取姓氏有哪些規則?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27. 一對夫妻已經有子女,可以再收養孩子嗎?

答: 若符合條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若收養孤兒則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第一千一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28. 小區內佔用公共道路的車位對外開放收費、小區公共電梯內貼廣告的收入,屬於誰?

答: 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物業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

8. 單位安排你去組織民法典宣傳,你怎麼辦

你既然是單位人員,就得服從單位安排。建議你去組織好民法典宣傳,組織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可以和領導反映,由單位出面解決。
望採納。

9. 法院如何做好宣傳工作

一、把宣傳工作放在法院工作全局和戰略的高度來謀劃。
由於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還不是很善於運用宣傳手段來闡述自己的司法理念,因此,老是有群眾對審結的案件存在質疑、不服,對法院也是抱有不理解的仇視心理,再加之媒體的一些片面報道,就嚴重的損壞了法院的權威和形象,進而使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失去了公信力。而負面輿論堆積的越多,法院在群眾中的公信力就越低,這也就是我們法院目前得不到群眾支持和信任的主要原因。
長期以來,法院宣傳工作成效與我們的目標要求差距很大。主要是目前大多法院還停留在陳舊、落後的宣傳方式上,宣傳思路狹窄,內容老套,方法死板,形式單一,停留於表層、膚淺的普通信息,沒有特色、深度和專題策劃,精品不多、影響不大;缺乏與媒體打交道的能力,面對各種炒作和不實報道的負面影響,缺乏行之有效的對策和進行正面引導輿論的能力。由於輿論導向直接關乎司法的權威性、公信力和人民群眾的認可度,所以我們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正確引導輿論。因此,我們再不能把司法宣傳工作當做法院發展的一項普通輔助性工作來看待,而是要把審判執行工作與宣傳工作同研究、同部署,使法院工作真正達到減少社會矛盾、服務穩定大局的作用。
二、從關注群眾、關注社會大局的角度立足,積極開展司法宣傳工作,以確保審判執行工作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通過把法制宣傳貫穿於維護司法公正的全過程,擴大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作為審判機關,在日常庭審工作中,以案析法開展法制教育,邀請群眾、機關幹部旁聽,讓其從自身、從身邊實實在在的案件中吸取教訓,在給群眾普法的同時,也提高機關幹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廉潔奉公的意識。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很多地方的群眾在遇到糾紛問題時不便到法院咨詢。人民法院應將巡迴法庭開進鄉鎮街道,農忙時期開進田間地頭,節假日期間開進村居社區,發揮其流動性強、輻射面廣的特點。在巡迴辦案中,開展法制宣傳、咨詢活動,發放普法宣傳資料,讓群眾在「家門口」旁聽庭審,為群眾答疑解惑,幫助化解矛盾糾紛,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提高群眾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增強群眾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二)拓寬宣傳渠道。加強與媒體報刊的溝通交流,充分尊重媒體,努力為其采訪報道提供必要條件。與媒體報刊攜手,開辦專題欄目,有針對性的將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疑難復雜的案件進行全程跟蹤報道,做到將審判、執行工作公開化、透明化,以增進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和審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既要重視報紙、電視、電台等傳統媒介,也要重視網站、論壇、微博(博客)等新媒介,要建立並充分運用法院網,發揮法院網的窗口作用,逐步使法院網成為法院宣傳工作的主渠道之一。
(三)不斷完善反饋渠道、注重反饋信息質量。具體為:一方面我們應該注重收集群眾意見,完善對於重大敏感事件的後續報道。在報道案件的同時,可以附留工作信箱和工作電話,向媒體預留反饋版面,滿足群眾需求,使群眾能夠主動了解法院工作。另一方面在選取新聞內容時,采寫角度立足於群眾眼光,增加對於案件釋法性的報道。
三、從完善工作機制入手,使司法宣傳工作規范化、常態化。
(一)完善信息宣傳工作考核獎勵機制。要制定信息工作目標管理考核方案,法院內部對各部門的信息報送、採用情況,均應季通報或月通報,定期公布信息報送和採用情況及條目,對考核不合格的部門和個人進行點名通報。信息宣傳任務分配到個人,並實行稿酬獎勵。
(二)建立信息員的培訓學習機制。要在法院內部建立良好的信息員學習、培訓機制。上級法院可以分期分批地抽調下級法院的信息員上來培訓學習,基層法院可以請有關專家、領導來授課,組織專職信息員參加有關的專項學習班,或外出考察學習借鑒經驗。
(三)建立專兼職信息宣傳隊伍協同作戰工作機制。每個法院必須配備1-3名專職信息宣傳工作人員,負責全院的日常信息宣傳采編和報送工作;而「兼職」信息宣傳隊伍,則是在法院內部的其他庭、科、室內,分別配備1人擔任兼職信息宣傳員,負責本部門的信息宣傳報送工作。
(四)完善信息采編和報送機制。信息宣傳的報送要堅持及時、准確、全面的原則,規定一般信息應在3天內上報;重要信息應在2天內上報;重大、緊急信息,必須在事情發生後的3∼5小時內上報。對漏報、遲報的應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的失職之責。
四、經驗交流
2009年以來,榆林中院在新一屆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唱響司法主旋律,全面開展宣傳工作。隨著「深入基層辦案、創新一線審判模式」、「榆林中院:溫馨調解譜寫和諧新篇章」、「榆林中院向審判管理要效益」等先進經驗在各級媒體上頻頻亮相,榆林中院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得到了進一步提升,引起了良好的社會反響。在院黨組的高度重視和全力支持下,按照上級法院對司法宣傳工作的要求,結合本院工作實際,該院緊扣司法實踐,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准確及時的對法院在審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隊伍建設中取得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經驗進行宣傳,力求使司法宣傳更加符合群眾意願,更加貼近群眾情感,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能夠在群眾心目中牢固樹立。
榆林中院黨組書記、院長雷建新率先垂範,他百忙之中親自撰寫的題為:「彰顯審判工作的人民性」、「 貫徹兩會精神、建設法院文化」、「 以黨建工作為統領、全面提升法院工作水平」、「 發揮法院職能作用、服務社會主義文化」、「 轉變工作作風、提升隊伍素質」等文章均被人民法院報、陝西日報、榆林日報等黨政主流媒體刊發,在全院幹警中樹立了很好的排頭兵榜樣。雷院長還多次在黨組中心組會議和全院幹警大會上要求職能部門創新工作思路,不斷提高宣傳工作質量;要求廣大幹警增強宣傳意識,積極撰寫宣傳調研文章,加強學習,提高宣傳調研稿件質量,多出精品,以展示該院法官幹警的文化素質和職業風采。
為了疏通信息渠道,擴大信息來源,榆林中院各部門都明確1人為兼職信息員,及時與辦公室、政治部宣教處等職能部門聯絡,及時反饋報送審判動態與信息,便於職能部門捕捉挖掘新聞素材,更好的開展宣傳工作;目前,全院的專兼職信息員達到20餘人,為進一步抓好宣傳工作奠定了基礎。為了提高信息宣傳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提高發稿量,該院政治部宣教處法官培訓中心每年都有計劃地舉辦信息員培訓班,邀請中省市相關媒體的資深記者授課,通過培訓,不斷提高信息員的整體能力,推動宣傳工作的良性發展。
通過定期召開新聞媒體座談會、走上街頭進行法制宣傳、在榆林法院網開設「信訪答復」民意溝通渠道、制定考核辦法、獎勵措施等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榆林中院的宣傳工作已逐漸滲透到法院工作的各個方面。規范合理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受到了上級法院的充分肯定和本院幹警的支持和擁護,為審判執行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五、結 語
做好法院宣傳工作就是要用時代的要求來審視,用發展的眼光來謀劃,以創新的精神來推動,進而使司法宣傳能夠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有創造性,具有開拓性。基於我國的國情和國民的法治意識,積極開展宣傳工作可以正確的引導社會輿論,使群眾擁護和支持法院審判工作,使正義在陽光下得到伸張。所以,為了推動法院審判工作不斷有新突破、新跨越,我們更應該把宣傳工作搞好、搞實,使其更好的為審判執行工作鼓舞歡呼、搖旗吶喊。

10. 民法典宣傳標語

1、學習民法典,踐行人民至上理念,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2、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提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化水平。
3、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政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
4、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權利、推動國家治理的法律寶典。
5、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 走進群眾心裡。
6、要把民法典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7、切實貫徹實施民法典 譜寫法治中國新篇章。
(10)法院建議民法典宣傳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民法典的頒布以及9部法律的廢止既不是對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的推倒重來,也不代表此前的學習都是無用功。民法典新修訂內容不超過3%,所以民法典主要還是對我國現有民事法律規范的匯編與整合,重者恆重的備考原則依舊有效。
民法典在明年生效主要是為了給公民、社會以及國家機關充分的學習時間和緩沖時間,與考生無關,請老老實實學習民法典。
如果正在學習民法:不少老師已經根據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差別很小)講授了新課,建議聽一下。
參考民法典2021年新規內容如下:累計收入不超6萬元月份

暫不預扣預繳個稅,2021年1月20日零時起,全國鐵路將實施新的列車運行圖,增開旅客列車325列,主要貨運通道增開貨物列車114列,鐵路客貨運輸能力進一步提升。新修訂的國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國防法進一步體現了中國國防的全民性。國防法堅決貫徹「全民國防」思想,明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支持和依法參與國防建設,履行國防職責,完成國防任務;新增全體公民增強國防觀念、強化憂患意識、提高國防技能,以及組織學生軍事訓練和公職人員參加國防教育,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等內容。莊重場合可佩戴國徽徽章

重要節日紀念日應升掛國旗退役軍人保障法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軍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我國鼓勵外商投資這些產業,《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首次提出注冊人、備案人概念,首次將牙膏參照普通化妝品管理,打擊假冒偽劣,加強網路銷售監管。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發布《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國將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將境外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根據《固廢法》等法律法規,由海關責令退運,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承運人對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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