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區矯正法結合自身實際,談談如何參加教育學習
我們應該積極遵守社區矯正法的相關規定,按時參加社區舉辦的各種教育學習活動。並通過活動深刻的認識自身的錯誤,爭取有一個良好的表現。
『貳』 求《社區矯正法徵求稿》7章49條
你問的是哪一個省份的社區矯正法徵求稿?
每個省份都不一樣。
『叄』 2.根據《社區矯正法》,結合自身實際,談談如何參加教育學習
通過設立社區矯正法學習宣傳月,開展專題宣講和先進典型評選活動等內容。
重點加強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參與單位和社區矯正對象的學習宣傳;通過設立社區矯正法學習宣傳月,開展專題宣講和先進典型評選活動,以及發揮法治宣傳文化品牌作用。
發揮社區矯正中心宣傳陣地作用,以及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優勢和新媒體平台作用,開展線上線下宣傳活動,擴大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面、影響面,提升社會效果;認真做好日常學習宣傳,將學習宣傳社區矯正法列入年度普法和「法律明白人」培訓內容,加強理論課題研究,營造濃厚宣傳氛圍。
(3)社區矯正法宣傳材料擴展閱讀:
《社區矯正法》學習的相關要求規定:
1、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2、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裁判內容和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實現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矯正方案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等情況相應調整。
3、根據需要,矯正小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以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組成。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中應有女性成員。
『肆』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宣傳掛圖
看似還沒出版吧
『伍』 對社區矯正人員從哪些方面進行法制宣傳
刑法、刑訴法,實施辦法等。強調服刑意識,認罪服法。
『陸』 求《社區矯正》宣傳標語 條幅等。急!!!!!!!
做好社區矯正 維護社會穩定
『柒』 根據社區矯正法結合自身實際談談如何參加學習的
發揮社區矯正中心宣傳陣地作用,以及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優勢和新媒體平台作用等。
重點加強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參與單位和社區矯正對象的學習宣傳;通過設立社區矯正法學習宣傳月,開展專題宣講和先進典型評選活動,以及發揮法治宣傳文化品牌作用。
發揮社區矯正中心宣傳陣地作用,以及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優勢和新媒體平台作用,開展線上線下宣傳活動,擴大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面、影響面,提升社會效果;認真做好日常學習宣傳,將學習宣傳社區矯正法列入年度普法和「法律明白人」培訓內容,加強理論課題研究,營造濃厚宣傳氛圍。
(7)社區矯正法宣傳材料擴展閱讀:
《社區矯正法》學習的相關內容:
1、要求各級各部門認真學習、准確理解、嚴格執行社區矯正法,讓全社會深入了解中國特色社區矯正制度,營造全社會理解支持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良好氛圍,共同推動社區矯正工作高質量發展。
2、對於推進社區矯正工作規范化、專業化、法治化以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充分體現了保障人權、寬嚴相濟、科學矯正、社會參與、修復融入的現代刑罰執行精神。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送審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正確有效執行刑罰,對非監禁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罪犯,依照本法實行社區矯正。
第三條【任務原則】社區矯正堅持懲罰犯罪與教育矯正相統一,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將社區服刑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社區服刑人員義務和權利】社區服刑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參加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教育學習活動。
社區服刑人員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對於侵犯其權利的,社區服刑人員有權提出申訴、控告、檢舉。
第五條【主管部門】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區矯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社區矯正工作。
第六條【相關部門】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適用、變更社區矯正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分別提出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
公安機關對重新犯罪的、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和應予羈押、追捕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條【經費保障】國家保障社區矯正工作所需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社區矯正機構
第八條【社區矯正機構職責】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委託,提出對適用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
(二)接收社區服刑人員;
(三)組織實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幫扶;
(五)對社區服刑人員給予表揚、警告或者提出給予治
安管理處罰的建議;
(六)提出社區服刑人員刑罰執行變更的建議;
(七)解除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第九條【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社區矯正機構的人民警察組織執行刑罰,對違反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實施制止、懲戒、收監等措施。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其他執法人員,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組織下,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條【工作人員行為准則】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要、收受社區服刑人員及其親屬財物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社區服刑人員脫離監管的;
(三)體罰、虐待、侮辱社區服刑人員的;
(四)濫用監管措施,侵犯社區服刑人員合法權益的;
(五)違反規定辦理社區服刑人員獎懲或者執行變更事
項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二條【社會力量】基層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以及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三條【特定關系人】社區服刑人員的監護人、保證人、家庭成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落實社區矯正措施。
第十四條【矯正場所】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社區矯正場所,保障社區矯正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的開展。
第三章 刑罰執行
第十五條【執行地】社區服刑人員在居住地執行社區矯正;不能確定居住地的,在戶籍地執行社區矯正。
第十六條【調查評估】依法適用或者提請適用社區矯正的機關,應當核實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對其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犯罪行為的影響等進行調查了解,也可以委託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調查,提出評估意見。
受委託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調查評估意見提交委託機關。
第十七條【文書送達】適用社區矯正的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人民檢察院。
第十八條【社區服刑人員報到】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根據需要,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將其接回居住地。
第十九條【暫予監外執行人員交接】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適用社區矯正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前已被羈押的,由羈押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移交社區矯正機構;未被羈押的,由社區矯正機構向適用社區矯正的機關接收。
第二十條【登記與宣告】社區矯正機構接收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告。
第二十一條【考核獎懲】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監督社區服刑人員遵守社區矯正規定,並根據其表現,依法實施考核獎懲。
第二十二條【警告】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的;
(二)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違反關於報告、會見、外出、居住地變更或者行使政治權利規定的;
(四)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較輕的;
(五)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有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
社區服刑人員對警告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一次。
第二十三條【治安處罰】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議公安機關作出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抄送有關法律文書。
第二十四條【撤銷緩刑、假釋條件】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或者在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或者受到社區矯正機構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撤銷緩刑、假釋,予以收監執行的情形。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撤銷緩刑、假釋程序】對宣告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予以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提請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裁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條件】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監執行:
(一)不符合法定條件獲取暫予監外執行或者採取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暫予監外執行時間的;
(二)受到兩次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未經執行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滿,或者保外就醫期限屆滿未被批准延期的;
(五)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收監執行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決定程序】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收監執行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建議,經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的暫予監外執行批准、決定機關。批准、決定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收監執行的建議書和決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收監的實施】對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決定收監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其羈押,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民法院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社區矯正機構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
(二)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監獄將罪犯收監執行;
(三)公安機關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由公安機關追捕,社區矯正機構協助。
第二十九條【管制不計入刑期情形】被判處管制的社區服刑人員下落不明滿一個月的,其脫離監管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請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第三十條【暫予監外執行不計入刑期情形】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至被收監之日止,不計入執行刑期。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監執行建議書中說明情況,並附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在決定予以收監的同時應當確定不計入刑期的期間;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監獄、看守所提請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第三十一條【表揚】社區服刑人員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服從監督管理,積極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或者幫助他人、服務社會事跡突出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
第三十二條【減刑和縮短考驗期】社區服刑人員確有悔改表現,受到兩次以上表揚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刑、縮短考驗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減刑、縮短考驗期。
第三十三條【減刑和縮短考驗期的程序】社區服刑人員依法應予減刑、縮短考驗期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請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相關建議書和裁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第三十四條【暫予監外執行的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符合假釋條件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請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相關建議書和裁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第三十五條【矯正終止】社區服刑人員被決定收監執行、因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而被判處監禁刑罰的,或者社區服刑人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三十六條【死亡處理】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其監護人、保證人、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有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和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三十七條【解除矯正】社區服刑人員社區矯正期限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公開宣告解除社區矯正,向其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書面通知有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矯正小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社區服刑人員確定矯正小組。矯正小組成員由司法所、基層組織、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有關人員和社區服刑人員的監護人、保證人、家庭成員等組成,負責落實相應的社區矯正措施。
第三十九條【分類管理】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矯正階段、再犯罪風險等情況,實施分類管理。
第四十條【報告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社區矯正機構的要求,定期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十一條【會見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接觸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接觸同案犯等可能誘發其再次犯罪的人,應當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
第四十二條【外出規定】社區服刑人員因就醫、學習、培訓、家庭重要事務等需要離開所居住市、縣的,應當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每次批准離開的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社區服刑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超過七日的,到達和離開目的地時,應當向當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第四十三條【居住地變更規定】社區服刑人員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經過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批準的決定通知變更後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當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四條【行使政治權利特別規定】社區服刑人員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應當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
第四十五條【禁止令特別規定】社區服刑人員被宣告禁止令的,應當嚴格遵守被依法禁止的事項。進入需經批准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的,應當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
第四十六條【保外就醫特別規定】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指定的醫院接受檢查、治療,定期向社區矯正機構提供病情復查情況。
第四十七條【檢查了解】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採取實地查訪、通訊核查、電子定位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了解其思想動態和行為表現。必要時,可以責令社區服刑人員到辦公場所報告、說明情況。
第四十八條【調查取證】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條【脫管查找】社區服刑人員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或者脫離監管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查找,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集中管理】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需要在社區矯正場所進行集中管理:
(一)對其提出收監執行建議的;
(二)有線索表明其有實施再犯罪風險的:
(三)有酗酒、吸毒、賭博等行為惡習,需要實施心理干預的;
(四)可能妨害重要公共場所以及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公共秩序,尚不構成收監執行條件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集中管理,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批准。
對社區服刑人員集中管理的時間不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一條【制止與帶離】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服刑人員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應當予以制止;對違反禁止令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制止無效的,可以將其強制帶離。
第五十二條【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實行社區矯正,執行下列規定:
(一)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其矯正檔案不對外公開;
(二)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小組應當有熟悉青少年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
(三)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集中活動應當與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分開進行;
(四)針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採取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矯正措施。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服刑人員,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章 教育幫扶
第五十三條【集體教育】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法律常識、公民道德、時事政治等集體教育活動,增強其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
第五十四條【個別教育】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性格特點、日常表現等具體情況,進行個別教育,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五十五條【社區服務】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和就業、就學等情況,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社區服務,培養其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
第五十六條【心理矯治】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心理健康教育,採取必要的心理咨詢、行為訓練等措施,矯正其犯罪心理和惡習。
第五十七條【協調幫扶】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幫助和扶持。
第五十八條【就業指導】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就業困難的社區服刑人員組織勞動技能培訓,開展就業指導。
第五十九條【臨時居住】對有特殊困難的社區服刑人員,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安排其在社區矯正場所臨時居住。
第六十條【部門幫扶】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社區服刑人員落實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性救助、社會保險、就業、就學等方面的相關政策。
第六十一條【社會幫扶】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公益性幫扶活動。
對幫助社區服刑人員就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等優惠。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居住地】本法所稱居住地,是指社區服刑人員能夠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的縣(市、區)。
第六十三條【實施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