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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宣傳

發布時間:2021-12-15 14:04:14

1. 拆遷時口頭宣傳安置房為小高層,現在變成高層,是否是違約

安置房,有安置方案,國家也有明確規定。

2. 拆遷安置房適用的宣傳標語

千方百計為拆遷戶著想,全心全意為拆遷戶服務!
以滿意的質量,讓拆遷戶住得放心!
建好拆遷安置房,讓拆遷戶方向和舒心!
抓進度,抓質量,抓安全,努力建好安置房!

3. 征地工作開展時對群眾該如何宣傳相關政策法律法規

第一,加強對拆遷工作的正面宣傳,積極進行輿論引導。一是加強政策法規宣傳。針對征地區域內的群眾要加大宣傳力度,使拆遷區域內的群眾能及時了解最新的拆遷政策,特別是哪些拆遷行為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從而積極主動配合拆遷工作。二是加強媒體宣傳。要在電視、網路、報紙等媒體上開辟專欄,不僅要宣傳拆遷工作的政策,還要對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要大張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揚;三是加強規劃宣傳。要將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遠景規劃通過舉辦活動的方式向外宣傳出去,向群眾展示城市建設的美好前景,提高群眾對於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參與度與支持度;四是加強公告宣傳。拆遷公告發布要及時,相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專人入戶走訪,力爭以最快速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第二,依法拆遷,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財產權。將城市公共建設與商業開發嚴格分開,杜絕開發商以任何借口,將個人的意願轉變為城市發展與建設的需要,從而打著為了公共利益的旗號而為個人謀利。二要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征地拆遷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規范,確保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強拆遷隊伍的行業管理,採取以會代訓、專題講座、實例模擬演練等形式全面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四要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杜絕野蠻拆遷。
第三,兼顧各方利益,科學合理解決「釘子戶」問題。第一階段,要繼續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與其他人的補償標准一樣,不能隨意放寬補償政策,態度要明朗,語氣要堅決,絕不退讓。第二階段,在規定期限內,引導他們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讓權威機構和專家來評估房屋價值、補償數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決。第三階段,如果法院判決後,動遷戶仍拒絕配合,就要按照新拆遷法的要求,將相關材料收集齊全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要帶著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務和諧拆遷。一是號召拆遷工作人員換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風細雨,從而做到親情拆遷、和諧拆遷,確保每戶群眾自願拆遷。二是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員要到拆遷戶家裡促膝談心,幫助計算補償賬目,計劃遷後的生活等,有效消除與動遷群眾之間的隔閡。三是對弱勢群體提供周到細致的服務。針對孤老、殘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難群體的實際情況,工作人員應實行上門服務,幫助聯系周轉房、組織義務搬家、代辦拆遷安置手續等。
第五,採取有力措施及時化解糾紛,避免矛盾態勢擴大。要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訪信息溝通與排查調處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及時解決在初始階段。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控制局面,同時報告上級部門。

4. 我對曲江管委會的公信度有懷疑 它在對春林村拆遷宣傳的承諾會不會兌現 請大家不要急著評估自己的房子

曲江新區近期要對轄區春林村進行拆遷改造 仍然使用了多年前的政策 而村官們為了自身利益 違心的在拆遷方案上簽了字 出賣了村民利益 百姓們敢怒不敢言 依照此方案 下比不上轄區內的瓦胡同村【人均70平米加30平米商業面積】 上比不上航天開發去的高旺堆村 【每戶400平米 補差13萬】問問各位 30平米 15萬【4萬多醫療保險 4萬多養老保險 及過渡費 剩餘土地補償 及其它】能夠住嗎 合法嗎
最佳答案
農村的征地拆遷關繫到每個村民的切身利益,針對一些農村發生的暴力征地拆遷致人死傷等群體性事件,今年五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指出「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征地。」「征地涉及到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發展問題上,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城鎮房拆遷……必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充分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今年9月18日《西安晚報》指出:將解決補償過低,補償不公等問題。
目前,我國擬對集體土地徵收立法,西安市曲江新區曲江街道辦事處東南方向的春臨村就是在這種形勢下面臨征地拆遷:
一、 曲江新區管委會對春臨村征地拆遷程序不合法
征地拆遷前要廣泛徵求群眾意見,按管委會的一般做法就是將村「三委會」人員及村民
代表召集到一起召開征地拆遷會議。春臨村的代表已於今年10月中旬簽字同意,但是不能代表村民意見。第一,國家及陝西省《村民委員會組織選舉法》明確規定:「村民代表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也就是說,三年屆滿,要重新選舉。春臨村的村民代表還是上一屆的,未經村民選舉而連任,這一點是違法的。第二,村監委會選舉辦法明確規定:「村監委會從黨員和村民中採取公推直選辦法產生,不在村兩委會班子擔任職務的人選入村監會。」春臨村的村監會同樣未經村民和黨員民主選舉,由村領導指定,監委會主任是黨支部委員,另兩名是上一屆村民代表,這同樣違法。第三,現在黨支部書記已年屆七十有餘,因黨員和群眾意見大,2008年選舉未果,一直是代理書記。春臨村有2400餘人,耕地及宅基地2500餘畝,8個村民小組,這樣一個較大規模的自然村,基層組織的建設竟是這樣殘缺不全,難道曲江管委會不知道嗎?還是故意任其自流,這樣的代表簽字能決定春臨村2400多村民的命運嗎?
二、 曲江管委會的拆遷補償全市最低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實行房產權調換的,人均建築安置面積原
則上不少於65平方米,並結合原房產權建築面積進行安置。」隨著國家對農村拆遷的關切,西安市各區在拆遷安置上盡量照顧被拆遷人的利益。
其中,西安市西高新2010年10月15日公示,對長安區南新村拆遷農村人口按家庭人數人均80平方米產權調換,自願購買5平方米經營用房,祖遺戶按戶240平方米產權交換(見2010年10月15日西安晚報)。未央區人均住宅安置65平方米,人均經濟保障房20平方米(見2008年12月30日西安晚報)。雁塔區對漳滸寨地區村民二層以下給產權置換,人均不少於65平方米,每人獲贈10平方米經營用房,用於生產、生活補貼,祖遺戶二層以下按建築面積予以產權置換(2010年9月15日雁塔區公告見同日西安晚報)。經開區對31個拆遷村,「經開區深入調查和科學論證後,將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標准最低65平方米提高到人均85平方米,其中20平方米作為商品房分給每位村民。」(2008年12月30日華商報《報村民利益放在城中村改造的首要位置》)。蓮湖區2009年底對中堡子村拆遷,對被拆遷人(村民及祖遺戶)一律按兩層半進行置換。這里不再一一列舉。全市的拆遷公告這些年一般都在西安晚報刊登,有興趣的可查閱。但人均80平方米住房置換是基本趨勢。
而曲江管委會的補償標准快十年了,仍然執行九十年代初雁塔區的老標准:村民人均30平方、15萬元,祖遺戶150平方米。村民的15萬元構成:養老保險4.4萬元,醫療保險4萬元,生活依託地補償5萬元,原村莊剩餘土地補償0.74萬元,村內公共及配套設施補償0.5萬元,個月過渡費0.36萬元。
曲江管委會的補償方案貌似全面,其實不然,這個方案對村民造成的危害是:
1、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充分保障。全市其他區人均80平方米能使被拆遷人居者有其屋,曲江方案人均30平方米使大多數家庭無法解決子女結婚用房。按四口之家算,120平方米可供兩個老人及一個子女成家後有房住,第二個子女成家則要重新買房,按曲江地區現房價8000元/平方米,如購一套80平方米住房最少需要60萬元以下。
2、被拆遷人員原有生活水平下降。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徵用,農轉非後村民的生活環境同城市居民一樣,糧、菜、水、電、燃氣及物業費、小孩入托上學等,全部需要現金支付。而全市其他區被拆遷人有商業性用房出租可用於生活補貼,曲江新區則不給商業性用房。現在大學生就業都特別難,失去土地後40-50歲文化程度低的村民到哪兒去打工、掙錢、養家,我們的後續生活誰管?
3、養老及醫療保險國家規定是逐月發放,不許一次付給;況且被拆遷人年齡不同,怎能一個標准發放?
4、各村公共及配套設施不一,怎能一個補貼標准?
報紙公示是拆遷達到廣泛徵求人民群眾對補償方案的意見。曲江管委會拆遷近二十個村報紙公示了嗎?不公示怎能做到公正?
村民普遍認為國家要發展,我們支持;而利民益民是國家的拆遷政策。10多萬元將集體土地徵用,400-500萬元拍賣蓋樓,領導有政績,拆遷後居住條件得不到充分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窮了百姓,這還是人民政府嗎?
而對已簽字的拆遷方案,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村民認為:簽字無效,應立即對村民代表和村監會成員進行公推民選,或對拆遷問題召開村民大會決定,以便充分表達民意,達到依法拆遷。第二,曲江管委會提高補償標准,最低按瓦胡同村拆遷標准,即每人70平方米住房,30平方米商業用房。我們真不明白,都在同一個地區內,都曲江管委會拆遷,為什麼補償標准懸殊這么大?
三、 在曲江老百姓有冤無處伸
絕大多數村民,准備拒絕拆遷書上簽字,但擔憂成為「暴力拆遷」的受害者。《西安國
土資源局曲江新區分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通告》最後一條寫著,「村民如有異議,不影響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進行。」征地是曲江管委會,補償標準是曲江管委會制訂,拆遷是曲江管委會執行。管委會是制訂者、執行者、裁判者,集所有權力於一身。老百姓自然是弱勢群體,抵制不合理的拆遷標准,就形成強行拆遷。我們到哪兒伸冤?誰為我們做主?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明確提出: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徵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性全面的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范,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發現的各種問題。對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拆,……。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的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我們是共產黨領導的國家,在不斷加強法制的今天,相信政府能對春臨村的征地、拆遷做到依法、公開、公正、益民利民,這是我們2400多村民的一致呼聲和強烈要求。

5. 拆遷安置的補償方式有哪些

拆遷房是指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拆遷房安置補償方式。

房屋拆遷管理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在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取得拆遷人資格。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五日內,有義務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有義務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還要共同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義務。

拆遷補償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1)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3)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4)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3、拆遷房屋其他補償項目:

律師應了解並告知當事人,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並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居住房屋的補償

1、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3、其他補償: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1)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2)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3)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築物的補償,按照當地有關地上附著物標准執行。

以上是拆遷房安置補償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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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何做好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7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關繫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大局,各區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切實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
二、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統籌做好房屋拆遷各項工作;要加快組織建設或收購定向拆遷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遷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合理編制拆遷實施計劃和安置補償方案、落實安置房源和補償資金、依法實施房屋拆遷;要依法履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穩定等責任,加大拆遷執法力度,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房屋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建設單位要進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遷人,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
四、實行房屋安置的,根據被拆遷人原住房狀況和拆遷項目實際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拆遷雙方當事人按照《條例》、《辦法》規定實行產權調換,並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
(二)拆遷雙方當事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實行房屋置換。各區縣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原住房實際狀況、外遷區位差異等因素,制定具體置換辦法。
五、拆遷工作要與住房保障工作緊密結合。對於申請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的被拆遷困難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要實行拆遷現場受理、審核、公示;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優先配租、配售。
六、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貨幣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參照近期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評估確定。
拆遷評估一般應採用市場比較法。評估機構應當先行評估確定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評估的基準價格,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實際狀況評估確定具體補償金額,並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七、拆遷評估的基準價格,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示7日。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拆遷當事人對基準價格有異議的,在公示期內可以向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八、拆遷當事人對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
(二)另行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三)直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評估的結果與原評估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九、各區縣政府要進一步整合和規范各項拆遷補助、補貼等費用,並對轄區內各拆遷項目的綜合補償補助費用進行監督和平衡。
十、建設單位要按照《條例》、《辦法》等相關規定,合理編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要切實落實安置房源籌集責任,根據拆遷項目具體情況,通過自行建設、市場收購或者其他方式籌集適量房源用於拆遷安置。
各區縣拆遷管理部門要依法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進行審查;對於拆遷安置房源以及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十一、各區縣要加大拆遷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推進拆遷工作。拆遷政策、貨幣補償補助標准、房屋安置辦法、拆遷許可信息、拆遷單位和人員情況、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工作紀律和舉報監督電話等應當在現場公示。
十二、要進一步加大拆遷執法力度,維護拆遷政策和安置補償方案的嚴肅性。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的,區縣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受理;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應依法及時做出行政裁決。拆遷當事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的,由區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區縣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已按照政策規定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對被拆遷人給予安置補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十三、本意見自2009年6月15日起實施。

7. 房屋徵收宣傳標語有哪些

房屋拆遷宣傳標語
1、和諧拆遷、利國利民
2、依法拆遷、保護被拆遷人回合法權益
答3、改變,是為了更好的生活
4、千方百計為拆遷戶著想,全心全意為拆遷戶服務!
5、以滿意的質量,讓拆遷戶住得放心!
6、建好拆遷安置房,讓拆遷戶方向和舒心!
7、抓進度,抓質量,抓安全,努力建好安置房!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9. 拆遷安置的補償方式有哪些

拆遷房是指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拆遷房安置補償方式。

房屋拆遷管理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在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取得拆遷人資格。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五日內,有義務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有義務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還要共同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義務。

拆遷補償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1)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3)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4)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3、拆遷房屋其他補償項目:

律師應了解並告知當事人,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並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居住房屋的補償

1、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3、其他補償: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1)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2)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3)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築物的補償,按照當地有關地上附著物標准執行。

以上是拆遷房安置補償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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