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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調解宣傳

發布時間:2021-11-17 04:33:17

A. 司法調解員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啊

一、負責受理調解轄區內民間糾紛。

二、負責對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動態,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提出處置意見。

三、及時向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匯報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的糾紛發展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與惡化。

四、協調配合處理跨地區的矛盾糾紛調解。

五、對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六、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解決糾紛的協議,對事後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訴的,勸導、幫助當事人提請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七、通過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普法教育與法制宣傳

(1)法調解宣傳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是調解民事糾紛,通過調解宣傳法律和政策,向有關部門反映民事糾紛和調解工作。

2。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社會公德進行調解,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尊重雙方的訴訟權利。

3。調解糾紛應當登記,製作筆錄,調解解決糾紛的,應當寫明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或者當事人的要求,達成書面調解協議,並及時回訪備案。表演。

4。人民調解委員會一般在一個月內解決糾紛。人民調解應當採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調解文件的形式。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承擔調解民事糾紛的費用。

5。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做好調解委員會組織名單、糾紛舉報人名單、調解糾紛登記表、重大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登記表、中介的歸檔和管理。人民調解文件和宣傳資料。

6。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定期在其管轄范圍內安排民事糾紛,由專人進行調解,解決已經解決的糾紛。調解不成的,不屬於人民調解的范圍或者不及時報告。

7。人民調解員必須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吃受贈,不得鎮壓、報復、侮辱、處罰當事人,不得泄露隱私。

8。人民調解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指導,由人民監督。

B. 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調解工作

在工作理念上,要增強法治意識,樹立法治思維
「法不阿貴,法不阿權」,「哪裡沒有法律,哪裡就沒有自由」。我國正處於從傳統到現代的艱難爬坡中,呈現職工群眾權利意識強與法律意識弱並存的某種「初級階段」特徵,一方面職工群眾反映訴求和民主參與的願望日益強烈,但同時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顯不足、渠道不暢,法律意識薄弱。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厭訟」、「青天情結」等非理性的社會心理,再加上行政權干預司法、司法腐敗、執行難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導致一方面職工群眾對司法不信任,司法公信力下降,失去司法信仰,另一方面也促使職工群眾對司法不尊重,把精力和注意力轉移到通過非司法程序解決沖突的途徑上,甚至於把純粹的法律問題也通過非司法途徑來解決,上訪、鬧事成了必然。一些人信奉「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惡不信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問結果不計手段,「以錯糾錯式」維權,採取上洋訪、攔截領導車輛、圍堵沖擊國家機關等方式違法上訪,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為此,必須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識,充分認識任何組織、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國家行為和公民行為都要遵從法律、依法辦事,如違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牢記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並且屬於人民,帶頭知法、懂法、守法、護法。要實現從行政強制到民主法治理念的轉變,擺脫依靠行政強制的路徑依賴,樹立民主法治理念和公平正義觀念,不斷增強民主意識和法治意識,通過民主法治來妥善協調人民職工群眾內部的利益關系、化解干群關系矛盾,最大程度地發展好、維護好、實現好人民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要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守法意識,強化「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法治觀念,充分認識全民守法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對人民主體地位的尊重,也是實現公民權利的保障,守法是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是公民的福祉,也是維權的有力保證。沒有任何權利是絕對的,維權是權利的使用,但維權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權利意識」伸張離不開「法治觀念」護航,權利如不能正確行使,不僅不能成為法治進程的「鋪路石」,反而可能變成社會動盪的「導火索」,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學法遵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維護自身權益,履行法律義務,以合法合規形式表達利益訴求。
在工作方式上,要善於運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不嚴則無治」,「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規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法規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皇權至上,權大於法,人治大於法治,缺乏法治傳統文化熏陶和制度保障,再加上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一些領導幹部仍熱衷於計劃經濟那套行政化的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有的甚至以權壓法、以言代法,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制度和組織之上,崇尚個人專斷、長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否定法治原則、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為此,必須順應時代要求、適應社會變化,研究和把握職工群眾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創造科學有效的工作方法,繼承和發展「楓橋經驗」,加大依法開展工作力度,完善工作制度機制,更加註重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職工群眾工作,依法按章程辦事,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維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協調勞動關系,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行使職權的能力,不斷提升新形勢下職工群眾工作能力和水平,把職工群眾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把職工群眾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切實解決好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切實維護和保障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增強職工群眾工作的親和力和感染力。要借用外力,整合資源,善於藉助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志願者、公職律師等各界力量,積極推動《勞動法》等勞動法律法規賦予職工群眾的權利落到實處。要加大工會勞動法律法規監督力度,積極配合人大開展勞動執法檢查,督促政府職能部門強化行政監察,監督企業自覺嚴格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依法用工規范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另外,「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司法權威與司法腐敗,水火不容,勢不兩立,司法不公是司法腐敗之源。要樹立司法權威,確保司法不受行政的支配和干預,司法機關依法獨立統一行使司法權,其它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司法機關的權威地位提供製度性的尊重和維護,營造獨立的司法環境,建立權威的司法體制。要精心打造一支值得職工群眾信賴、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強化司法職業道德建設,增強法官對法律的忠誠和自律意識,牢固樹立司法公正意識和辦案質量第一觀念,懲惡揚善,匡正壓邪,確保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審結案件,最大限度杜絕錯判案件的發生,築牢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同時要加大懲處貪贓枉法者的力度,及時懲辦和清除司法隊伍中的害群之馬。要充分發揮司法作為解決矛盾糾紛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重建司法終結涉訴涉法矛盾糾紛的良性循環機制,堅決糾正「信訪不信法」、「信鬧不信法」等現象,以法治方式解決職工群眾工作中一些復雜棘手問題,確保權益損害能得到及時公正的救濟,使司法途徑成為職工群眾主動自覺而理性的選擇。
在工作機制上,要加強源頭參與,增強法制基礎
《勞動法》等一些勞動法律法規經過近20年的實施,社會背景和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勞動用工市場化和勞動關系法治化對勞動法律法規的配套完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勞動法律法規不健全,一些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在實踐中難以得到貫徹落實,陷入對一些問題的處理名義上有法可依,實質上無法可行的困境,迫切需要加快配套立法進程,進一步增強法律法規制度的操作性和執行力。為此,必須加大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積極代表廣大職工群眾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推動盡快啟動《勞動法》修訂工作,讓其真正成為規范勞動關系領域一般關系的母法,對《勞動全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增強其操作性和執行力。還要重點推動制定企業工資支付、勞動監察、工資集體協商、企業民主管理等方面相應配套法律。比如,要從法律層面明確規定所有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實行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實保障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主動積極參與就業、分配、社保、安全衛生、住房、教育等政策的制定。推動制定符合國情的社會責任標准,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在參與各項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充分反映職工群眾的訴求和呼聲。要推動提高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完善決策機制和程序,增強決策透明度和職工參與度,推動建立健全職工建議徵集制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健全決策糾錯改正機制,落實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要推動完善工會與政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健全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工會動作、職工參與、社會協同的工作格局。
在幹部素質上,要全面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能力
對於廣大工會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來說,法律不僅是各級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依據和「尚方寶劍」,也是他們「為官從政」、盡職履責的安全繩和保護傘。各級工會幹部必須對法律保持敬畏之心,時刻保持頭腦中有法治這根弦、行為上有法律這個度,堅持依法行使權力,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決不行使法律未賦予的權力,決不幹預法律不允許的事情,決不懈怠法律所要求的責任,為做好職工群眾工作掌握好法律武器。
各級工會幹部必須帶頭學習法律,遵守法律,自覺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努力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提高服務科學發展、服務職工群眾的能力,提高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維權的能力。
一是要著力提高依法建會的能力。加強對《勞動法》《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學習研究,全面掌握其要義精髓,依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重點加強對兩新組織、小微企業和農民工的工會組建工作,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建設,不斷鞏固黨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
二是要著力提高依法管會的能力。堅持依靠職工群眾辦工會、辦好工會為職工,尊重職工和會員主體地位,下移工作重心,加強分類指導,為基層解決實際問題,創造更好的條件,激發基層活力;做好工會經費審查審計監督工作,優化經費支出結構,深化工會資產監管,依法促進工會資產發展,不斷壯大服務職工的實力,使職工群眾真正感受到工會組織是最可信任的「職工之家」、工會幹部是最可信賴的「娘家人」。
三是要著力提高依法維權的能力。針對勞動就業、收入分配、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衛生、住房、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加強頂層設計,加大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推動勞動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主動與立法機關建立工作聯系制度,組織職工就重大法律草案提出意見建議,向立法機關反映職工訴求和工會主張,努力從立法源頭上保障職工利益,提高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善於用辯證思維和聯系的、發展的觀點來分析問題,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服務教育群眾,協調利益沖突,化解利益矛盾,促進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職工享有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
四是要著力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切實履行法律和工會章程賦予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旗幟鮮明地維護職工群眾各項合法權益,突出維護職工群眾的勞動經濟權益,更加註重維護職工的就業權利,促進更多職工實現穩定就業、高質量就業進而實現體面勞動、舒心工作、全面發展,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提高職工群眾生活水平和質量,使他們不斷享受到改革發展成果。要牢記黨的重託、不忘工會職責,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走出高樓大院,擺脫文山會海,破除衙門作風,破除機關化、行政化傾向,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一線,調查研究,聽真話、明真相、掌實情,在此基礎上深入分析,形成正確判斷,在矛盾的初始階段及時將其協調化解,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困難,創造更好的工作條件。

C. 化解矛盾糾紛標語

矛盾糾紛宣傳標語

篇一:人民調解宣傳標語

人民調解宣傳標語

1、調解千家事 溫暖萬人心

2、有了人民調解 糾紛迎刃而解

3、調解有法可依 協議有法保障

4、遵守調解秩序 尊重調解人員

5、調解公道正派 報酬分文不取

6、民間糾紛找調解 有法有據促和諧

7、人民調解促和諧 化解矛盾保平安

8、自主表達意願 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9、人民調解是化解民間糾紛的首選途徑

10、人民調解築防線 矛盾糾紛好解決

11、民間糾紛找調解 有法有據促和諧

12、調解有法可依 協議依法保障

16、有糾紛 找調解 省時省力不花錢

17、人民調解為百姓 化解糾紛促穩定

18、家庭社會要和諧 有了矛盾找調解

19、人民調解息紛爭 化解矛盾促和諧

20、民間糾紛千頭萬緒 人民調解有法有據21、人民調解化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22、樹立人民調解主體地位 營造和諧平安社會環境

23、人民調解遵循自願,平等,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

24、人民調解有便民,靈活,不拘形式的特點和優勢

25、完善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機制

26、調解協議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

27、抓小,抓早,抓苗頭,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篇二:嚴打整治宣傳標語

嚴打整治宣傳標語(沿路至少30幅)

1、黨政齊抓共管 全民積極參與 深入推進2014年嚴打整治專項斗爭

2、嚴厲打擊非法阻工違法犯罪行為全面服務經濟發展

3、積極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有效促進社會和諧

4、嚴厲打擊「兩搶一盜」犯罪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5、嚴厲打擊各類嚴重暴力犯罪確保社會治安大局平穩

6、嚴厲打擊涉校違法犯罪 創造優美校園環境

7、嚴厲打擊假幣犯罪 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8、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 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9、全面掃除「黃賭毒」社會丑惡現象 有效凈化社會風氣

10、深化「打黑除惡」專項斗爭 維護社會治安持續穩定

11、深入開展「嚴打整治」 護衛一方平安

12、全民動員 全民參與 再掀嚴打整治斗爭新高潮

D. 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的亮點是什麼,如何去做

分為軟體個硬體兩個方面。一、硬體:做到「六統一」,環境整潔,形象良好。套用吳部長的要求「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二、軟體資料、台賬運行規范,整潔。在此基礎上再創亮點:1、普法宣傳有新意,做到「有圖有真相」2、人民調解有創新。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做到「三靠前」,調解網路健全,在調解上放下位子,撲下身子,實實在在為民排憂解難。3、宣傳報道有力度。加強文字功底,提高理論水平,總結經驗,推廣典型。另外,在兩勞安置、社區矯正等方面都可有發揮餘地。總之,在總體工作較好的基礎上,有一亮點即可。

E. 教育法制宣傳順口溜是什麼

生人來, 門莫開 。攀高處, 使不得 。離電源, 遠一點 。夏天到, 別玩水。過專馬路, 要小心 。遇危險,屬 喊救命。 如走失, 找警察。 生人食物我不吃;我的身體你別碰;滾燙東西不能摸;安全牢牢記在心。

F.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司法所是我國司法行政系統最基層的職能工作部門,作為縣區司法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承擔著面向基層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教育等項重要任務,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能是:
(一)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協助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規劃,積極推進和逐步深化依法治鄉(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廠(礦)等各層次依法治理活動的有效開展;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主動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政務決策、建章立制和行政執法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依法處理好本地區的重大經濟、社會事務,特別是事關社會穩定和群眾利益的各種涉法的熱點、難點問題;指導轄區內各村(居)委會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實施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特別是農村地區要幫助建立健全村民選舉、民主議事、村務公開等各項制度,逐步實現村務管理的民主化、規范化、法制化;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機制;加強對鄉村基層幹部法律培訓,不斷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指導村(居)委會和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城鄉集貿市場建立健全調解委員會和三級調解網路,在城鄉結合部、廠村(街)結合部和糾紛多發的毗鄰地區建立發展聯合調解組織,並指導調解組織搞好隊伍建設、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制度建設;堅持調解主任例會制度,多形式開展對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隊伍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水平;要及時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的經驗,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結合本地區民間糾紛發生、發展的規律及新情況、新特點,重點抓好防止糾紛激化工作,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民間糾紛排查和專項治理活動,積極協助和參與重大疑難和易激化民間糾紛的調解,並虛心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及時發現糾正不當和錯誤的調解;主動向本地黨政領導和有關政法部門反映情況和意見,爭取重視和支持,解決調解工作遇到的困難,有效維護調解人員履行調解職能的正當權利,保障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工作、報酬的落實。
(三)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根據司法部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機關的部署,負責規劃、指導、監督本鄉鎮(街道)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鞏固健全基層法律服務組織,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與運行機制,爭取基層政府支持,不斷改善辦公用房以及裝備設施建設;指導法律服務所認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能,圍繞基層工作重心,大力開拓業務領域,積極探索和實踐新的業務切入點和增長點,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嚴禁越權或違法執業,並主動爭取本地律師、公證組織的支持和協作;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的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執業監督檢查工作,保障其依法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這項工作的重點是,代表基層政府及時受理調處群眾要求政府解決的糾紛或調解委員會解決不了的疑難糾紛;在處理民間糾紛中要堅決貫徹調解為主和依法處理的原則,主動爭取有關部門協助,努力解決糾紛所涉及的實際問題,對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糾紛的調處要及時向基層政府請示匯報,對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與惡化;對作出處理決定的糾紛,應當監督當事人自覺執行,對事後反悔拒不執行又不起訴的,可以採取法律許可的措施督促執行,或動員幫助當事人訴諸司法程序解決。
(五)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根據全國和地方人大普法決議和本地有關普法工作部署,承擔本鄉鎮(街道)普法工作的規劃、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建立基層法制宣傳網路,負責培訓法制宣傳員隊伍;根據各時期普法重點並結合本地實際,切實加強有關重點法律的普及宣傳工作,把普法工作與逐步推進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重點加強對鄉村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牆(板)報、講台、夜校等宣傳陣地,大力開展法律講座、以案講法、知識競賽、咨詢解答、文藝表演、巡迴演講等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定期對普法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及時總結交流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經驗,不斷提高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質量和實效。
(六)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在本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領導下,承擔本鄉鎮(街道)安置幫教工作的規劃、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組織轄區內的村(居)民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隊伍及其組織網路,並指導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要全面掌握本轄區刑釋解教人員和在押在教人員情況,組織落實接茬幫教措施,建立實施幫教責任制;積極協調爭取多方支持和有關部門扶持性政策與經費保障,及時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廣辟安置就業渠道,有條 件的應利用社會企業發展過渡性安置基地或創辦安置實體;加強工作調研、指導和檢查督促,不斷提高安置率和幫教質量。
(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在本地綜治部門領導下,充分利用自身職能優勢,通過法制宣傳努力提高廣大群眾遵紀守法和依法維權的自覺性,積極參與對本地區治安隱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範工作,協助參與對外來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協助組織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小區」、「治安模範村」和評選「遵紀守法光榮戶」等群眾性活動;按照綜治部門的部署,積極配合、參與本地「嚴打」斗爭和各種專項打擊統一行動。
(八)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要不斷增強全局意識和組織觀念,認真完成基層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有關工作和法律事務,充分運用各項職能手段,自覺地服從服務於基層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G. 如何做好法治宣傳教育

法制宣傳教育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並強調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通過二十多年全民普法教育,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法律素質得到了明顯增強,越來越多的群眾能自覺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法制宣傳工作仍然存在諸多薄弱環節。因此,我們就如何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深入調研。

一、法制宣傳工作在群眾眼中的基本情況及取得的成效
從我們對本縣八個鄉鎮的抽查結果來看,認為法制宣傳途徑廣、宣傳內容實用、自身法律素質有所提高、維權意識增強的有96%;認為我縣法制宣傳力度不大、宣傳內容少的有3%;認為自身法律素質沒有因為法制宣傳而提高的有1%;在調研過程中部分老百姓給我們提出意見和建議。
從調研結果看,人民群眾的憲法和各類法律知識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普及,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逐步提高,法制觀念維權意識發生了較大變化,法制宣傳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法制宣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宣傳地點具有局限性。大多數鄉鎮的宣傳地點都僅限於該鄉鎮所在地,在鄉鎮所在地做法制宣傳一是群眾相對集中,可以使較多的人獲得宣傳知識和宣傳資料。但是對於一些行動不便或不趕集的群眾來說就不能起到宣傳作用。另外鄉鎮的村部一般也有宣傳展板或宣傳標語,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沒有幾個群眾會到那裡去看,從而使之成為了擺設。
(二)法制宣傳方式不能滿足群眾的需要。
我們的宣傳途徑一般以發放宣傳資料為主,普法播音為補。但是通過調研,目前農村留守老人越來越多,在少數民族地區能自己看書,聽懂普通話普法的人不多,這導致了宣傳工作雖做了,但在少數民族地區群眾的法律素質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卻沒有明顯提高。
(三)普法工作機制運行不夠有力,普法工作沒有形成強大的合力。表現在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力度還不夠大,普法工作的整體聯動不足,各部門、各行業各做個的,散打的較多,沒有形成強大的宣傳氛圍和濃厚的學法氛圍,致使普法工作發展不夠平衡。
(四)法制宣傳教育隊伍作用發揮不夠充分。
村幹部普遍年齡偏大,法律知識結構相對老化,而農村工作紛繁復雜導致沒有多餘的時間更新法律知識,從而使得法制宣傳源頭出現了問題。全縣法制宣傳教育隊伍人員不足、業務素質和組織指導能力不強,未能正常開展普法活動的現象在機關單位、部門、企業、農村還存在。
三、對策與建議
(一)進一步創新普法形式,豐富載體,鞏固和擴大宣傳效果。近年來,通過深入調研,針對普法宣傳存在的問題,結合我縣的實際,我們打造「民語普法」「公交普法」「調案宣法」等普法宣傳亮點,普法效果顯著。
一是「民語」普法。針對近年來留守老人越來越多,部分少數民族鄉村百姓普通話不好,不能完全聽懂普通話普法的情況,我們將壯、漢、瑤三種本地民族語言與當地山歌民調相結合,分別融入普法宣講,通過錄音、刻制光碟,利用法制宣傳車,在圩日、重要節慶日,深入各鄉、村巡迴宣傳播放。吸引廣大老百姓前來聆聽或把普法光碟贈送給老百姓拿回家播放,深受老百姓歡迎,他們說,要在家裡經常播放
普法光碟,讓家裡所有人員都學法、懂法、守法。民語普法貼近百姓,通俗易懂,深受廣大群眾的喜愛,普法效果好。二是 「公交」普法,利用公交車客流大和流動性廣的優勢,為全縣八個鄉鎮共三十八輛公交車製作普法宣傳座椅套袋七百多個。在車套椅醒目的位置印上法律宣傳標語,並在套袋裡裝上各種法律宣傳讀本。通過對五十八名公交司機的培訓,使他們成為普法宣傳志願者,及時為法律宣傳服務,拓寬普法宣傳的路子,方便老百姓在等車、乘車途中隨時學習法律條文,感受到法治文化濃厚的氛圍,從而將法治理念內化於心外踐於行。三是「調案」宣法。通過深入基層調研,積極探索群眾實際遇到的法律難題,掌握群眾缺少什麼、需要什麼,精心挑選貼近群眾生活、經常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典型事例,按照基本案情、調解過程、調處結果、調解依據、案件評析的格式,採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匯編成《案例選篇》,製作印有普法宣傳知識的圍裙、環保袋子等普法產品,通過「法律六進」等形式,把普法產品送到廣大群眾手中,使普法走進人民群眾的生活,提高全民法治意識。
(二)進一步明確任務職責,形成強大的普法宣傳合力。按照黨委領導、政府實施、人大監督、全社會共同參與和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加強年度普法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強化法制宣傳隊伍建設,注重隊伍管理和培訓,促進「法律六進」活動的開展;強化普法工作的考核評價。
(三)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各級領導責任,形成強大的推動力。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是黨中央作出的戰略部署。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在全社會形成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風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途徑。因此,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必須進一步提高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增強各級領導抓好開展普法工作的責任意識,發揮各級普法依法治理領導機構的作用。要進一步完善各級普法領導機構的定期會議、聽取匯報、開展督查等工作機制,解決好普法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建立健全協調配合的工作制度,切實做到協調統籌有力、上下配合到位、橫向聯系緊密;建立健全重點普法對象定期集中學法制度,增強普法工作實效。
(四)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隊伍的作用。配齊配強法制宣傳專職人員,強化業務指導和培訓,不斷提高能力和水平。鼓勵引導法律服務工作者、學校師生積極參與法制宣傳活動。利用學校資源,以「小手牽大手」的形式,對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把法制宣傳讀本送到學生手中,讓學生通過學習並把法律知識帶回家中。

H. 人民調解法有哪些新亮點

人民調解法之亮點解讀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學在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對於及時、高效、妥善地解決民事糾紛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必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調解制度實現了「法律」化的重要轉變

中國具有「和為貴」、「無訟」、「厭訟」的法律文化傳統,而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則是這一傳統的重要體現。根據調解人的性質不同,調解大致可分為官方調解和民間調解。其中,人民調解是諸多民間調解類型中分布最廣、作用最大的一種調解方式,是一項頗具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被認為是解決紛爭、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在國外也同樣享有盛譽,被譽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東方經驗」。但從規范依據上看,對於這一化解矛盾糾紛的極為重要的糾紛解決方式,長期以來主要是依據行政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或政策性的規范性文件,而沒有狹義的「法律」專門予以規范。

具體而言,盡管早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制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作為新中國成立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依據,並且在1989年國務院又重新制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但這兩個法規只規定了人民調解的組織程序,沒有全面地對人民調解制度作出完整規定。為了更好地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司法部於2002年9月26日發布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9月16日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共同於2002年1月1日和2004年2月13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及《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這些規范性文件對於發揮人民調解的功能雖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卻具有以下重要缺陷:第一,其效力層次偏低,與人民調解的重要性不相稱;第二,其內容不完整,有關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的規定還不夠協調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第三,經濟、社會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原有的調解制度在組織規范、程序規范和協議效力等許多方面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因此,人民調解法的頒布,意味著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實現了「法律」化的重要轉變,表明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對人民調解的性質、任務、原則、組織形式、調解員的選任、調解的程序和效力等問題作出了規定,從而使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實現了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

二、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和配合機制更趨完善

人民調解法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不同糾紛解決方式的相互關系和功能互補作用,總結了實踐中各糾紛解決方式發揮各自優勢化解社會矛盾的實際經驗,在以往司法解釋和規章所作規定的基礎上,對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和配合機製作出了更趨完善的規定。

(一)在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上貫徹了人民調解優先原則

人民調解是通過民間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有效手段,是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具有靈活性、快速性、低成本等優點,因而應盡量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爭議。人民調解法第十八條即體現了這一要求,貫徹了人民調解優先原則,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據此,法院在立案之前或公安機關行政裁決之前,從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角度出發,認為某些案件的首選糾紛解決方式並非訴訟程序、行政程序時,即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其糾紛。

(二)強調了調解不成時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

由於各種原因,調解可能不成功,故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明確規定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機制

由於人民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而一旦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往往還需重新進入訴訟程序。這不但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壓力。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地方的法院進行了人民調解協議之司法確認的改革探索,例如甘肅省定西市兩級法院早在2007年3月即進行了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24日下發的《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則對司法確認程序加以認可。以此為基礎,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首次以立法的方式明確對這一機製作出了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如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則權利人在對方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則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法對司法確認制度明確作出規定,是人民調解工作與司法審判活動有機銜接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一方面,司法確認制度體現了對人民調解的有力支持,大大強化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維護和提升了人民調解的公信力,是司法權對人民調解給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程序機制。另一方面,它以一種簡便、快捷、高效、徹底、和諧、經濟的程序機制為當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濟和司法程序的保障,它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訴訟,減少了法院訴訟案件的壓力,但它並沒有剝奪或弱化當事人獲得司法救濟的基本權利。司法確認制度的創立,實際上是在強化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與保障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之間找到了平衡點,體現了程序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對於充分、高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調解主體、調解程序等方面的制度

與1989年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相比,人民調解法對於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人民調解員的選任、調解程序等諸多方面,作出了更為完善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一是進一步堅持和鞏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調解活動的群眾性、民間性、自治性之性質和特徵。這一屬性是人民調解工作賴以存在的基礎,使其區別於行政部門的裁決和司法機關的審判等糾紛解決方式,實現了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式的自律性糾紛解決,使其具有自己鮮明的特點和優勢。人民調解法進一步堅持和鞏固了這一屬性,從而從立法層面確立並實現了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置更加合理化、更能滿足實踐的需求。人民調解法除了進一步規范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推選程序外,還擴大了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范圍,即規定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從而為各種新型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預留了制度空間,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調解實踐的發展和需求。三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選任方式、行為規范和保障措施。這將有利於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並激勵其積極地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四是人民調解程序的靈活性和便利性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基於人民調解的民間性、自治性特點,調解程序的相關規定凸顯了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權利之基礎上的不拘形式、靈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點和優勢。五是進一步明確和加強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保障措施。

I. 司法部印發《人民調解法宣傳提綱》的內容

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參考: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113/16/5484475_86272284.shtml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人民調解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委員會簡介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情況進行統計,並且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人員組成和調整情況及時通報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調解工作制度,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三章調解員簡介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二)侮辱當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四章調解程序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第二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調解協議
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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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第三十五條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J. 人民調解法實施五周年條幅內容

雙方同意調解可以不起訴。調解成功後要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人民調解法規定可以口頭協議也生效,如果是口頭協議建議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如果還不放心可以去法院進行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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