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刑法22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嚴重。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保守國家秘密活動策劃書擴展閱讀:
對於傳銷活動,法律只追究組織、領導者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涉密文件管理的要點是什麼
涉密文件的管理包括收文、發文和日常管理三個主要環節。
1、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各單位機要保密人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櫃內;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進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機要人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機要人員直接傳遞,不得逾越機要人員任意橫傳。因工作需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機要人員辦理手續。
5、涉密文件、資料,不經發文單位同意,不得自行擴大閱讀范圍,不得自行復印、翻印或轉載,不得向規定范圍以外的人員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復印、印製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復印後的涉密文件資料要按原件密級管理。
7、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文件資料外出的,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準在公共場所停留、游覽、購物、探親訪友等,返回單位後要及時交機要保密人員保管,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8、當工作發生變動時,應將自己使用的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資料的清退和銷毀。閱辦的涉密文件應當及時清退,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交由市保密局統一集中銷毀,個人均不可自行、隨意銷毀。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對違反保密規定,使涉密文件資料發生失泄密的,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10、涉密文件資料須定期收回上交,發現丟失,及時匯報並立即追查處理。
11、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部門造冊,按照有關保密法規的規定,由領導批准後統一處理,不得擅自銷毀。
(2)保守國家秘密活動策劃書擴展閱讀:
收文環節:
收文管理包括檢查、登記、批辦、傳遞等步驟。收到密件後,首先要檢查來文封皮的狀態,看是否有損壞或被竊的痕跡,在回執單或送文簿上簽署姓名、時間。
其次,在專門的密件登記簿上登記收到的全部密件,除了常規的登記項目外,還應註明密級、編號、份數、製作日期。
第三,將密件交由辦公室主任處理。
與本企業有關的商業秘密文件,辦公室主任應當認真進行擬辦,提出合理的利於保密的意見,再由分管領導根據擬辦意見對密件處理作出決定。由於擬辦意見關繫到商業秘密的生死存亡,應當極為慎重,選擇的承辦部門、人員都要盡量認定為可靠的,而且知密的范圍要盡量小。
辦理中由於需要其他部門及人員的協助而必須提供信息時,要先向他們聲明保密原則,並盡可能地以最小的商業秘密信息量得到他們最大的協助。
第四,密件必須由專人傳遞並負責跟蹤密件的整個辦理過程,密件在同一個人手中停留的時間不能太長,傳遞文件的文書人員應該做到及時送達,及時傳閱,並監督辦理過程。
發文環節:
發文環節包括草擬、審核、簽發、復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序。草擬文件時,有保密事項後應當馬上做標記,並劃定密級,限制秘密文件的范圍。審核、簽發與復核,是對文件內容的把關,層層監控為的是使企業的商業秘密在產生階段就得到很好的保護,以減少後患。
密件繕印要在專門的機要文件繕印部門進行,商業秘密文件的原稿與繕印稿都要注意保密,同時還要注意在繕印過程中留下來的一些印壞了的廢棄文件,這些廢棄文件要用碎紙機處理,不能隨意堆放或賣給廢品收購站。
需要用印的文件要加蓋發文機關或企業領導人的印章,一般應由負責人親自加蓋,企業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要限制文件的發放范圍和數量,待發的公文要進行封裝,負責密件工作的文書人員應當認真清點密件的印數,核對要發往的機關部門,裝封後加蓋密級章,貼上密封條加蓋密封章,通過機要交通或專人發送。
日常管理:
首先,應根據信息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將企業信息劃分為不同等級,設定不同的知密范圍,限制信息的傳播途徑,積極主動的防止競爭對手竊取或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本企業的信息。
其次,企業應明確涉密人員的范圍、許可權和責任,嚴格控制商業秘密在本企業之中的傳播范圍,明確規定作為一項商業秘密,哪些人需要知道,哪些人不需要知道。
否則人多口雜,一不留神就泄密,而且不利於責任的有效追究。
第三,在庫房管理中,可確立多人負責和有限職責的原則,採用分割組合方法保管存儲商業秘密文件。
例如,可將商業秘密的關鍵部分分解,限定員工只接觸一部分,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擁有完整的商業秘密。庫房設施要可靠,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密碼門,只有文件管理人員才有密碼通行證、定期更換密碼;密件平時應鎖入保險櫃。
第四,在用戶利用管理中,要規定借閱范圍、時間和簽閱手續,管理者要跟蹤密件的流動,最好借閱者就在機要室或閱文室查閱該文件,有特殊情況的也要當天借當天還。文件的復制要有規定和限制,原則上不應允許復制。商業秘密文件辦完要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以免發生商業秘密糾紛時無法舉證。
為確保敏感的公司文件的安全,對於廢棄的文件,不要將它們往廢物簍一扔完事,而應廣泛使用文件粉碎機,將企業廢棄文件徹底銷毀,使文件無法復原,以免競爭對手從中分析出本企業的競爭動向。
3. 公務員被判緩刑,同時被行政開除。在緩刑期間是否可以在安排工作
1、公務員被判緩刑,同時被行政開除的,緩刑期間只能自已去找工作了,原單位不安排工作的。
2、《人事部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規定:如果沒有開除的,可以安排工作的。
一、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如何處理的問題。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緩刑的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4. 五四運動策劃書是什麼內容
僅供參考:
五四青年節活動計劃(策劃書)
一、主 題: 不朽的精神 偉大的起點——五四精神
二、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1、 如同流星劃破夜空,如同火炬穿透黑暗。 83年前——1919年5 月4日,北京的青年學生為了反對北洋軍閥政府的代表在賣國條約上簽字,火燒趙家樓,痛毆賣國賊,率先點燃了反帝愛國的火焰,發動了彪炳史冊的五四愛國運動。五四,從此成為中國人民特別是中國青年的一面旗幟。 歲月如煙,流年似水。五四運動所包含的「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精神火炬,經一代又一代志士仁人的接力傳遞,正由當代青年高擎著邁向新世紀。
2、 五四運動以來,無論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還是社會主義建設中,青年都是一支最積極、最有生氣、最少保守思想、最富於創新精神的力量。尤其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新時期,廣大青年積極投身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創新創業,開拓進取,進行了可貴的探索。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前無古人的事業,要把這一偉大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就必須繼承五四運動的光榮傳統。
3、 五十五年前,數百位優秀的中華兒女,為了國家的獨立、民族的解放、人民的自由幸福,高舉著以周恩來同志為首的**中央南方局開創的紅岩精神的大旗,在艱苦險惡的環境里,在暗無天日的監獄中,與***反動派進行了不屈不撓的斗爭。今天,雖然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看不見彌漫的硝煙,感受不到敵人的酷刑和囚牢的陰霾,但我們面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重任,深感革命先烈以鮮血和生命熔鑄的無私奉獻、勇於犧牲的精神,依然是我們在前進道路上克服各種艱難險阻的強大精神動力,是我們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寶貴資源。紅岩村,歌樂山,每一處遺址都是一座精神的寶庫;紅岩村,歌樂山,每一次參觀都是一次心靈的凈化;紅岩村,歌樂山,每一次留連都是一次靈魂的震撼!
三、活動內容
1、 把同學集中於校前廣場,由負責人講述這次活動的意義,動員同學認真把握這次活動的機會,認真學習紅岩精神,讓這種偉大的精神洗禮,提高我們的思想認識水平,做好接班人的准備。
2、 在烈士陵園廣場前設立宣傳攤位,舉行簽名活動。宣傳通過學習紅岩魂精神,進而更深刻的體會五四愛國精神,教育群眾必須學習和繼承五四運動的光榮傳統。
3、 簽名活動結束後,帶領同學參觀白公館、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園、家院子秘密囚室、軍統楊家山總辦公室等文物遺址,引導同學認真品味這一座座精神的寶庫,達到凈化心靈、震撼靈魂的目的。
4、 獻花——對烈士的哀悼;宣誓——張揚我們青年的雄心壯志;飄旗——彰顯青春化彩。
四、活動流程
1、 5月7日,要求同學去閱讀關於五四精神和紅岩精神的相關資料。
2、 5月9日13時,把同學集中於校前廣場:
(1) 把四個班的同學集中於7122,由各班文娛委員帶領唱團歌,為這次活動的開始拉開序幕。
(2) 由主持人說明這次活動的意義,動員團員們積極參加這次活動,並希望他們能在這次活動中有所收獲,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水平。
(3) 活動負責人說明這次活動的流程和注意事項。
4、 目的地後,在烈士陵園廣場前設立宣傳攤位,舉行簽名活動並宣傳五四精神和紅岩精神。
5、 簽名活動後,帶領同學參觀白公館、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園、家院子秘密囚室、軍統楊家山總辦公室等文物遺址。
6、 5月9日17時,集中同學乘車返校。
7、 5月10日掛出簽名橫幅於校前廣場。
8、 向廣播台投廣播稿,校報、院報投新聞稿。
五、活動准備(具體請看附錄表)
1、 由1、2班宣傳委員負責兩塊活動前宣傳展板,5月8日要完成,5月9日展出。
2、 由3、4班宣傳委員負責兩塊活動後宣傳展板,5月13日要完成,5月14日展出。
3、 由4班負責准備橫幅,5月8日要完成。
4、 由1班負責准備相機和購買筆(10支)。
六、時 間: 3月9日13時——17時
七、地 點: 校前廣場(啟動儀式) 烈士陵園廣場門前(簽名活動) 文物遺址(參觀活動)
八、活動預算(由各班生活委員負責) 筆 25元 膠卷及沖洗費 35元 橫幅 30元 車費 250元 其它 30元 總計: 370 元
5. 五四青年節外出活動策劃
五四青年節活動策劃書推薦閱讀:五四 青年節 活動策劃書 一、主 題: 不朽的精神 偉大的起點——五四精神
二、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1、如同流星劃破夜空,如同火炬穿透黑暗。 83年前——1919年5 月4日,北京的青年學生為了反對北洋軍閥政府的代表在賣國條約上簽字,火燒趙家樓,痛毆賣國賊,率先點燃了反帝愛國的火焰,發動了彪炳史冊的五四愛國運動。五四,從此成為中國人民特別是中國青年的一面旗幟。歲月如煙,流年似水。五四運動所包含的「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精神火炬,經一代又一代志士仁人的接力傳遞,正由當代青年高擎著邁向新世紀。
2、五四運動以來,無論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還是社會主義建設中,青年都是一支最積極、最有生氣、最少保守思想、最富於創新精神的力量。尤其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新時期,廣大青年積極投身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創新創業,開拓進取,進行了可貴的探索。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前無古人的事業,要把這一偉大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就必須繼承五四運動的光榮傳統。
3、五十五年前,數百位優秀的中華兒女,為了國家的獨立、民族的解放、人民的自由幸福,高舉著以周恩來同志為首的**中央南方局開創的紅岩精神的大旗,在艱苦險惡的環境里,在暗無天日的監獄中,與國民黨反動派進行了不屈不撓的斗爭。今天,雖然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看不見彌漫的硝煙,感受不到敵人的酷刑和囚牢的陰霾,但我們面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重任,深感革命先烈以鮮血和生命熔鑄的無私奉獻、勇於犧牲的精神,依然是我們在前進道路上克服各種艱難險阻的強大精神動力,是我們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寶貴資源。紅岩村,歌樂山,每一處遺址都是一座精神的寶庫;紅岩村,歌樂山,每一次參觀都是一次心靈的凈化;紅岩村,歌樂山,每一次留連都是一次靈魂的震撼!
三、活動內容
1、 把同學集中於校前廣場,由負責人講述這次活動的意義,動員同學認真把握這次活動的機會,認真學習紅岩精神,讓這種偉大的精神洗禮,提高我 們的思想認識水平,做好接班人的准備。
2、 在烈士陵園廣場前設立宣傳攤位,舉行簽名活動。宣傳通過學習紅岩魂精神,進而更深刻的體會五四愛國精神,教育群眾必須學習和繼承五四運動的光榮傳統。
3、 簽名活動結束後,帶領同學參觀白公館、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園、家院子秘密囚室、軍統楊家山總辦公室等文物遺址,引導同學認真品味這一座座精神的寶庫,達到凈化心靈、震撼靈魂的目的。
4、 獻花——對烈士的哀悼;宣誓——張揚我們青年的雄心壯志;飄旗——彰顯青春化彩。
四、活動流程
1、 5月7日,要求同學去閱讀關於五四精神和紅岩精神的相關資料。
2、 5月9日13時,把同學集中於校前廣場:
(1) 把四個班的同學集中於7122,由各班文娛委員帶領唱團歌,為這次活動的開始拉開序幕。
(2) 由主持人說明這次活動的意義,動員團員們積極參加這次活動,並希望他們能在這次活動中有所收獲,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水平。
(3) 活動負責人說明這次活動的流程和注意事項。
4、 目的地後,在烈士陵園廣場前設立宣傳攤位,舉行簽名活動並宣傳五四精神和紅岩精神。
5、 簽名活動後,帶領同學參觀白公館、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園、家院子秘密囚室、軍統楊家山總辦公室等文物遺址。
6、 5月9日17時,集中同學乘車返校。
7、 5月10日掛出簽名橫幅於校前廣場。
8、 向廣播台投廣播稿,校報、院報投新聞稿。
五、活動准備(具體請看附錄表)
1、 由1、2班宣傳委員負責兩塊活動前宣傳展板,5月8日要完成,5月9日展出。
2、 由3、4班宣傳委員負責兩塊活動後宣傳展板,5月13日要完成,5月14日展出。
3、 由4班負責准備橫幅,5月8日要完成。
4、 由1班負責准備相機和購買筆(10支)。
六、時 間: 3月9日13時——17時
七、地 點: 校前廣場(啟動儀式) 烈士陵園廣場門前(簽名活動) 文物遺址(參觀活動)
八、活動預算(由各班生活委員負責) 筆 25元 膠卷及沖洗費 35元 橫幅 30元 車費 250元 其它 30元 總計: 370 元
6. 五四運動策劃書
文筆不太好,寫不出什麼東西,在網上找了這篇,感覺確實蠻好的,可以稍微借鑒一下
五四青年節活動計劃(策劃書)
一、主 題: 不朽的精神 偉大的起點——五四精神
二、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1、 如同流星劃破夜空,如同火炬穿透黑暗。 83年前——1919年5 月4日,北京的青年學生為了反對北洋軍閥政府的代表在賣國條約上簽字,火燒趙家樓,痛毆賣國賊,率先點燃了反帝愛國的火焰,發動了彪炳史冊的五四愛國運動。五四,從此成為中國人民特別是中國青年的一面旗幟。 歲月如煙,流年似水。五四運動所包含的「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精神火炬,經一代又一代志士仁人的接力傳遞,正由當代青年高擎著邁向新世紀。
2、 五四運動以來,無論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還是社會主義建設中,青年都是一支最積極、最有生氣、最少保守思想、最富於創新精神的力量。尤其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新時期,廣大青年積極投身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創新創業,開拓進取,進行了可貴的探索。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前無古人的事業,要把這一偉大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就必須繼承五四運動的光榮傳統。
3、 五十五年前,數百位優秀的中華兒女,為了國家的獨立、民族的解放、人民的自由幸福,高舉著以周恩來同志為首的**中央南方局開創的紅岩精神的大旗,在艱苦險惡的環境里,在暗無天日的監獄中,與***反動派進行了不屈不撓的斗爭。今天,雖然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看不見彌漫的硝煙,感受不到敵人的酷刑和囚牢的陰霾,但我們面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重任,深感革命先烈以鮮血和生命熔鑄的無私奉獻、勇於犧牲的精神,依然是我們在前進道路上克服各種艱難險阻的強大精神動力,是我們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寶貴資源。紅岩村,歌樂山,每一處遺址都是一座精神的寶庫;紅岩村,歌樂山,每一次參觀都是一次心靈的凈化;紅岩村,歌樂山,每一次留連都是一次靈魂的震撼!
三、活動內容
1、 把同學集中於校前廣場,由負責人講述這次活動的意義,動員同學認真把握這次活動的機會,認真學習紅岩精神,讓這種偉大的精神洗禮,提高我們的思想認識水平,做好接班人的准備。
2、 在烈士陵園廣場前設立宣傳攤位,舉行簽名活動。宣傳通過學習紅岩魂精神,進而更深刻的體會五四愛國精神,教育群眾必須學習和繼承五四運動的光榮傳統。
3、 簽名活動結束後,帶領同學參觀白公館、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園、家院子秘密囚室、軍統楊家山總辦公室等文物遺址,引導同學認真品味這一座座精神的寶庫,達到凈化心靈、震撼靈魂的目的。
4、 獻花——對烈士的哀悼;宣誓——張揚我們青年的雄心壯志;飄旗——彰顯青春化彩。
四、活動流程
1、 5月7日,要求同學去閱讀關於五四精神和紅岩精神的相關資料。
2、 5月9日13時,把同學集中於校前廣場:
(1) 把四個班的同學集中於7122,由各班文娛委員帶領唱團歌,為這次活動的開始拉開序幕。
(2) 由主持人說明這次活動的意義,動員團員們積極參加這次活動,並希望他們能在這次活動中有所收獲,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水平。
(3) 活動負責人說明這次活動的流程和注意事項。
4、 目的地後,在烈士陵園廣場前設立宣傳攤位,舉行簽名活動並宣傳五四精神和紅岩精神。
5、 簽名活動後,帶領同學參觀白公館、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園、家院子秘密囚室、軍統楊家山總辦公室等文物遺址。
6、 5月9日17時,集中同學乘車返校。
7、 5月10日掛出簽名橫幅於校前廣場。
8、 向廣播台投廣播稿,校報、院報投新聞稿。
五、活動准備(具體請看附錄表)
1、 由1、2班宣傳委員負責兩塊活動前宣傳展板,5月8日要完成,5月9日展出。
2、 由3、4班宣傳委員負責兩塊活動後宣傳展板,5月13日要完成,5月14日展出。
3、 由4班負責准備橫幅,5月8日要完成。
4、 由1班負責准備相機和購買筆(10支)。
六、時 間: 3月9日13時——17時
七、地 點: 校前廣場(啟動儀式) 烈士陵園廣場門前(簽名活動) 文物遺址(參觀活動)
八、活動預算(由各班生活委員負責) 筆 25元 膠卷及沖洗費 35元 橫幅 30元 車費 250元 其它 30元 總計: 370 元
7. 保密法會議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於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8. 法律宣傳單怎麼設計
一、根據憲法規定,公民應當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同時,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公民應當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任何差別對待,以及要求國家平等保護的權利。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公民依法享有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利。
3、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即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4、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
5、結社自由和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權,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體。
7、人格尊嚴權,即公民的人格應當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權利。
13、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勞動的權利。
14、休息權。
15、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即公民在法定條件下,有從國家和社會得到經濟上或物質上的幫助的權利。
二、根據憲法規定,公民應當履行哪些基本義務?
根據權利和義務相平衡的原則,公民既然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就應當履行憲法規定的下列主要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6、計劃生育。
三、公民人身受到損害時根據法律應怎樣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第119條對人身損害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人身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受害人死亡的,他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要求賠償的方法是:
1、被他人毆打造成輕微傷害的,受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在處罰該違法人員的同時,裁決由該違法人員賠償醫療費用。
2、因刑事犯罪行為造成傷害、殘疾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各種費用。
3、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4、因各種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依照《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對造成人身損害負有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給予賠償。責任人拒不賠償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決侵害人賠償。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時,有權委託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的訴訟代理人。
9. 妨礙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好律師可以辯護無罪
起訴到了法院了 做警察工作就沒多大意義了
具體參考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任何一個國家欲求得穩定有序的存在與發展,都必須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職能,進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動,而這些管理活動通常是通過國家機關等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來實現的。因此,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依法執行公務的犯罪行為,必然是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的干擾和破壞。這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區別於單純侵害公務人員人身、財產的犯罪行為的關鍵所在。
妨害公務罪通常還侵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本罪之構成必須以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為要件。而在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公務時,其所造成的害結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受到干擾無法正常進行,從而給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不利影響外,也必然會給上述公務人員的身體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權利造成侵害。本條第4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只要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某種活動的,或者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執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范圍的活動,均不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成為本罪侵害對象的,第一,必須是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經著手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第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而不是超越職權范圍的活動。"執行職務",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工作時間和場所內的公務活動,也包括根據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場所的公務活動。比如,公安人員,不論在何時何地抓捕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執行職務。但是,超越職權范圍的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活動,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本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還包括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所謂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國憲法與選舉法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當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所謂紅十字會,是指一種國際性的志願救濟團體,主要是救護戰時傷、病軍人和平民,也救濟其他災害的受難者。上述人員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職務、職責時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這種公務活動,不僅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單位中所進行的公務活動,而且還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場所內的公務活動。例如,公安人員在任何時間或地點,都有權抓捕正在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對其以暴力或威脅方法進行阻礙,就構成犯罪。
其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即其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於他的合法職權范圍,並且活動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對市場貿易進行監督管理,海關人員依法進行進出口物品檢驗等。如果國家工作人員超越其職務范圍進行其他非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法亂紀,侵犯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激起民憤,受到阻礙的不能視為妨害公務。
同時,行為人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公務。本條所稱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為、捆綁行為等。如果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結果或因重傷導致死亡結果,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本條所稱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行為人如果並未採用暴力或威脅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例如謾罵、吵鬧等行為,雖然對執行職務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構成本罪。對此種行為可以批評教育,或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其情節惡劣者,則可能構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鄉、鎮、縣、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所謂代表職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執行的職務,如保守國家秘密;作自已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比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參加投票選舉;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依法與選民聯系;檢查、考察、視察工作;等等。無論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執行職務,還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執行職務,只要屬於代表職務,對其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的,就可構成本罪。應當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在執行其工作職務,對其進行阻礙的,應是本罪客觀方面的第]種情況,即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果其不是在執行工作職務,而是在執行代表職務,就構成本罪的這種情況。代表如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只有執行代表職務時才可構成本罪。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根據《紅十字會法》規定,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其活動宗旨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其遵循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我國參加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職責。根據I993年l0月30日通過的紅十字會法第l2條規定,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1)開展救災的准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2)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3)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4)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5)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6)依照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7)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資;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的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如果是在目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即可構成本罪。對於這種情況必須注意把握3個方面,即:(1)必須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即使從事一些人道主義工作,對其進行暴力、威脅阻礙的,也不能構成本罪。(2)必須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3)必須是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雖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了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但如不是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中,亦不能構成本罪。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此種情況是上述暴力、威脅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圍攻、哄鬧,對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求提供方便條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辦等而阻礙執行有關國家安全公務。如果是以暴力、威脅方法直接阻礙,則屬於本罪客觀方面的第一種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況,而不能以此種情況論處,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應屬於以非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時,出示證件依法查驗人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杏、詢問有關'情況,行為人拒絕提交身份證明,提供有關情況的(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情況、收集證據時,拒絕提供的除外,其行為巳構成獨立的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不再以該罪論處);(2)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要進入有關場所,進入限制進人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或查看、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行為人卻予以拒絕的;(3)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出示證件要求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礙,要求優先通行,行為人拒絕允許的;(4)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可優先使用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行為人卻予以阻撓甚或故意刁難的;(5)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要對組織或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進行查驗,行為人拒不允許的;(6)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人員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查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等等。
行為人必須阻礙了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其既表現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國家安全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國家安全公務的內容。如果不是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雖是阻礙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不是執行國家安全職務,如公安機關在抓捕故意殺人犯或者雖欲阻礙其執行國家安全職務,但沒有對其公務造成阻礙,則不構成本罪。如先拒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要求,經做工作後,能及時讓其執行國家安全公務的,則不構成犯罪。
阻礙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公務,還必須造成嚴重的後果,才構成此種行為方式的本罪。所渭嚴重後果,是指耽誤了國有安全工作,放縱了犯罪分子,或者給困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具體則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偵查線索中斷,犯罪證據滅失,贓款、贓物被轉移,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比如:事關行為人的利益;為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私怨,乘機發泄,進行報復;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斗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於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於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村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
(二)本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點,如都危害了國家利益,都必然會對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干擾和破壞;在行為方式、行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區別點在於: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則是國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首先在行為指向上,前者的行為指嚮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個具體的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後者的行為指向則是整個國家政權,就具體的侵害對象而言,通常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後者則不限於此,以和平演變等方式危害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也構成犯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除外)。最後,從犯罪的危害結看,前者系刑法理論中的抽象危險犯或實害犯,對於後一情形,必須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且達嚴重之程度為必要;後者則系行為犯,即一經實施即達既遂,並不要求發生現實的危害結果,也不需要考察行為是否已引致危害國家安全的危險。
3、從犯罪主體來看,二者雖都可由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但在實踐中,後者的主體特別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竊據國家重要職位,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力的人;而前者的主體多見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這是二者最本質、最關鍵的區別。前者在主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間接故意,行為人通常有妨害公務執行的目的,但不限於此;後者則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在實踐中,會遇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抗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情形,這是妨害公務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等罪的法規競合犯,對之應按法規競合犯的基本法律適用規則――重法優於輕法,以後者論處。
(三)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二者在犯罪構成上的區別比較容易認識:
1、犯罪的主要客體不同。前者系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則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
2、犯罪的客體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聚眾不聚眾均無不可;後者則只能是以聚眾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至於犯罪方法,則不以暴力、威脅為必要,以非強制手段進行的,也可構成犯罪。對於少數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應依照本法第242條第l款和第277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3、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該罪;後者則是特殊主體,只有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為其主體。對於其他參與阻礙活動,若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應依法不認定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則應根據本法第242條第2款後半段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觀方面也有一些差別。
(四)本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區別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表現在:其一,兩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行使職權、發揮職能的行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對抗國家公務活動的故意;其三,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時,其客觀行為表現就與妨害公務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區分的關鍵在於其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不同:妨害公務罪通常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且行為人侵害公務人員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後者依法執行公務期間,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是能夠損害法院裁判約束力、權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騙隱瞞、消極抵制、無理取鬧等等;而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期間;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本條(妨害公務罪)與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言,前者應系普通法,後者應系特別法。故對這類案件應該依本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量刑。
10.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如何認定,判多少年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概念及其構成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任何一個國家欲求得穩定有序的存在與發展,都必須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職能,進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動,而這些管理活動通常是通過國家機關等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來實現的。因此,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依法執行公務的犯罪行為,必然是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的干擾和破壞。這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區別於單純侵害公務人員人身、財產的犯罪行為的關鍵所在。
妨害公務罪通常還侵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本罪之構成必須以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為要件。而在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公務時,其所造成的害結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受到干擾無法正常進行,從而給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不利影響外,也必然會給上述公務人員的身體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權利造成侵害。本條第4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只要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某種活動的,或者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執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范圍的活動,均不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成為本罪侵害對象的,第一,必須是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經著手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第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而不是超越職權范圍的活動。「執行職務」,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工作時間和場所內的公務活動,也包括根據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場所的公務活動。比如,公安人員,不論在何時何地抓捕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執行職務。但是,超越職權范圍的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活動,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本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還包括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所謂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國憲法與選舉法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當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所謂紅十字會,是指一種國際性的志願救濟團體,主要是救護戰時傷、病軍人和平民,也救濟其他災害的受難者。上述人員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職務、職責時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這種公務活動,不僅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單位中所進行的公務活動,而且還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場所內的公務活動。例如,公安人員在任何時間或地點,都有權抓捕正在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對其以暴力或威脅方法進行阻礙,就構成犯罪。
其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即其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於他的合法職權范圍,並且活動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對市場貿易進行監督管理,海關人員依法進行進出口物品檢驗等。如果國家工作人員超越其職務范圍進行其他非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法亂紀,侵犯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激起民憤,受到阻礙的不能視為妨害公務。
同時,行為人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公務。本條所稱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為、捆綁行為等。如果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結果或因重傷導致死亡結果,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本條所稱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行為人如果並未採用暴力或威脅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例如謾罵、吵鬧等行為,雖然對執行職務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構成本罪。對此種行為可以批評教育,或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其情節惡劣者,則可能構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鄉、鎮、縣、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所謂代表職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執行的職務,如保守國家秘密;作自已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比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參加投票選舉;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依法與選民聯系;檢查、考察、視察工作;等等。無論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執行職務,還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執行職務,只要屬於代表職務,對其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的,就可構成本罪。應當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在執行其工作職務,對其進行阻礙的,應是本罪客觀方面的第]種情況,即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果其不是在執行工作職務,而是在執行代表職務,就構成本罪的這種情況。代表如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只有執行代表職務時才可構成本罪。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根據《紅十字會法》規定,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其活動宗旨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其遵循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我國參加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職責。根據I993年l0月30日通過的紅十字會法第l2條規定,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1)開展救災的准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2)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3)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4)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5)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6)依照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7)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資;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的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如果是在目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即可構成本罪。對於這種情況必須注意把握3個方面,即:(1)必須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即使從事一些人道主義工作,對其進行暴力、威脅阻礙的,也不能構成本罪。(2)必須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3)必須是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雖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了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但如不是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中,亦不能構成本罪。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此種情況是上述暴力、威脅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圍攻、哄鬧,對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求提供方便條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辦等而阻礙執行有關國家安全公務。如果是以暴力、威脅方法直接阻礙,則屬於本罪客觀方面的第一種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況,而不能以此種情況論處,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應屬於以非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時,出示證件依法查驗人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杏、詢問有關『情況,行為人拒絕提交身份證明,提供有關情況的(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情況、收集證據時,拒絕提供的除外,其行為巳構成獨立的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不再以該罪論處);(2)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要進入有關場所,進入限制進人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或查看、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行為人卻予以拒絕的;(3)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出示證件要求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礙,要求優先通行,行為人拒絕允許的;(4)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可優先使用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行為人卻予以阻撓甚或故意刁難的;(5)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要對組織或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進行查驗,行為人拒不允許的;(6)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人員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查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等等。
行為人必須阻礙了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其既表現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國家安全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國家安全公務的內容。如果不是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雖是阻礙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不是執行國家安全職務,如公安機關在抓捕故意殺人犯或者雖欲阻礙其執行國家安全職務,但沒有對其公務造成阻礙,則不構成本罪。如先拒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要求,經做工作後,能及時讓其執行國家安全公務的,則不構成犯罪。
阻礙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公務,還必須造成嚴重的後果,才構成此種行為方式的本罪。所渭嚴重後果,是指耽誤了國有安全工作,放縱了犯罪分子,或者給困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具體則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偵查線索中斷,犯罪證據滅失,贓款、贓物被轉移,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比如:事關行為人的利益;為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私怨,乘機發泄,進行報復;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斗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於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於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村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
(二)本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點,如都危害了國家利益,都必然會對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干擾和破壞;在行為方式、行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區別點在於: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則是國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首先在行為指向上,前者的行為指嚮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個具體的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後者的行為指向則是整個國家政權,就具體的侵害對象而言,通常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後者則不限於此,以和平演變等方式危害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也構成犯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除外)。最後,從犯罪的危害結看,前者系刑法理論中的抽象危險犯或實害犯,對於後一情形,必須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且達嚴重之程度為必要;後者則系行為犯,即一經實施即達既遂,並不要求發生現實的危害結果,也不需要考察行為是否已引致危害國家安全的危險。
3、從犯罪主體來看,二者雖都可由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但在實踐中,後者的主體特別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竊據國家重要職位,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力的人;而前者的主體多見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這是二者最本質、最關鍵的區別。前者在主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間接故意,行為人通常有妨害公務執行的目的,但不限於此;後者則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在實踐中,會遇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抗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情形,這是妨害公務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等罪的法規競合犯,對之應按法規競合犯的基本法律適用規則――重法優於輕法,以後者論處。
(三)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二者在犯罪構成上的區別比較容易認識:
1、犯罪的主要客體不同。前者系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則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
2、犯罪的客體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聚眾不聚眾均無不可;後者則只能是以聚眾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至於犯罪方法,則不以暴力、威脅為必要,以非強制手段進行的,也可構成犯罪。對於少數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應依照本法第242條第l款和第277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3、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該罪;後者則是特殊主體,只有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為其主體。對於其他參與阻礙活動,若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應依法不認定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則應根據本法第242條第2款後半段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觀方面也有一些差別。
(四)本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區別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表現在:其一,兩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行使職權、發揮職能的行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對抗國家公務活動的故意;其三,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時,其客觀行為表現就與妨害公務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區分的關鍵在於其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不同:妨害公務罪通常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且行為人侵害公務人員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後者依法執行公務期間,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是能夠損害法院裁判約束力、權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騙隱瞞、消極抵制、無理取鬧等等;而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期間;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本條(妨害公務罪)與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言,前者應系普通法,後者應系特別法。故對這類案件應該依本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量刑。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