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業務宣傳費、廣告費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按多少比例調整
業務宣傳費、廣告費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最高按15%的比例匯算清繳。除此之外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按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匯算清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稅審業務宣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B.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做出了哪些規定為什麼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本條對原扣除政策作了相應調整,首先是統一了內資、外資企業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方面的扣除規定,使內資、外資企業享受公平待遇,同時規定了一個統一、較高的扣除比例,並允許超過扣除比例的部分,往以後納稅年度結轉,這主要是考慮到:
一是,提高稅前扣除比例,有效解決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許多行業反映,內資企業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普遍不足,內資、外資企業處理不一致,稅負不公平。在充分調查基礎上,規定可扣除的廣告費用支出限制在銷售(營業)收入的15%以內,從企業長期經營角度分析是適當的。
二是,近年來,我國的廣告市場出現一些較為混亂的情況。有些企業不重視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而是通過巨額廣告支出進行惡性競爭,有的甚至以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允許巨額廣告支出直接扣除,實際上是拿部分國家稅款或國家無息貸款做廣告,而且許多企業越來越不考慮產品未來到底能否取得與巨額廣告相對稱的收益。有的所謂「明星」為企業做個廣告,收入動輒幾百萬甚至更多,雖然通過徵收個人所得稅可以起到一定調節作用,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難以得到根本扭轉,造成負面社會影響。廣告支出的均衡攤銷是基於廣告費用性質確定的正確的政策,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
三是,由於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可能絕對數額或相對數都較大,特別是在企業創立初期,或者新產品開拓市場初期和產品市場佔有率出現下降趨勢時,可能需要加大廣告宣傳支出。但在市場佔有率相對穩定後廣告費用占銷售(營業)收入的比重會相對固定甚至出現下降趨勢。企業長期的廣告宣傳可能為企業帶來品牌效應,甚至形成著名商標。這樣的品牌、商標甚至商譽會使企業終生受益,而不是僅僅對某一個或幾個經營年度發生作用。因此,企業在某些納稅年度發生的數額較大的廣告支出具有資本性支出性質,不應該在發生的納稅年度全部直接扣除,而應在受益期內均衡攤銷。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扣除的廣告費用支出限制在銷售(營業)收入的15%以內,但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實際上就是這一政策精神的體現。
在條例的起草過程中,有不少人建議具體明確「符合條件」的具體內容;有一種建議則主張刪除「符合條件」,因為這類表述對納稅人來講存在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期性,對稅務機關來講則存在不可操作性、不可執行性,不符合依法治稅的要求;也有意見主張將當年扣除比例提高到20%,同時明確只能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不得無限期往後結轉。本條之所以保留「符合條件」的限制,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形式和種類繁多,很難控制,若允許所有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將嚴重侵蝕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國家的稅收利益無法得以保障。所以條例堅持了「符合條件」的限制條件,但又沒有在條例中予以具體明確「符合條件」的內容,主要是考慮到條例整體框架和結構的協調性,且這是具體的實踐操作問題,宜由相應的規章去規范。但可以肯定的是,今後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將從廣告的制定主體、播放渠道、相應票據依據等多方面予以明確,以便基層稅務部門和企業把握政策。
另外,與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此類費用的扣除政策相比,本條增加了授權性內容,即授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規定不同於本條所規定的扣除方法、標准等的權力。之所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授權,作出不同於本條規定的扣除標准、方法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不同類型的企業的特殊性,使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規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即便是對本條規定的內容作出調整,也無需修改條例,以保證條例的穩定性。
C.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怎麼操作
一般規抄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襲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D. 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准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
一是酒類的,糧食白酒不能扣除。
二是除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廣告費為8%。
三是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超過5個納稅年度後,享受第二條。
目前可能就這三個特殊點吧。
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是60%不超過千分之五。
實施條例自己去找,網上多得很。^_^
E. 業務宣傳費,廣告費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按多少比例調整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F. 稅務宣傳是做什麼的
稅務宣傳在增強全社會依法納稅意識,普及稅收法律知識,營造依法治稅、誠信納稅的回良好環境,答推動各項稅收工作的開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稅務宣傳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各國稅務機關通過堅持不懈、有的放矢地開展稅務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國民的稅法遵從度。
1、青少年群體是稅務宣傳的戰略重點
2、個人和小企業是稅務法宣傳的主要對象,納稅申報前是稅務宣傳的重點時段
3、網路將是未來稅務宣傳的主要渠道,納稅服務方式方法是重點,在普及電子辦稅手段的過程中,大部分國家使用了印刷廣告、電視和廣播、專欄、直投郵件、視頻新聞發布、傳單、宣傳冊、海報和推廣CD等形式進行宣傳。
4、信息安全保護將是今後稅務宣傳的熱點。
值得一提的是,國際金融危機讓世界各國更深刻地認識到「避稅天堂」的危害,進入2009年後,國際反避稅的合作空前加強。打擊避稅天堂的立法、制度、執法手段和查處的典型案件將是各國今後較長一段時期稅務宣傳的關注點。
G. 請問在稅務處理中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區別
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可以區別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 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 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