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八月二十九是什麼節日
八月二十九是測繪法宣傳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於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修訂。2004年國家測繪局將每年的8月29日定為測繪法宣傳日。
宣傳活動:
2020年8月29日是第17個全國測繪法宣傳日,自然資源部組織開展全國測繪法宣傳日暨國家版圖意識宣傳周活動,活動主題為「規范使用地圖一點都不能錯」。
2021年8月29日是第18個全國測繪法宣傳日。今年全國測繪法宣傳日暨國家版圖意識宣傳周,以「規范使用地圖一點都不能錯」為主題。各地大力宣傳規范使用地圖、提升公眾國家版圖意識。
❷ 測繪法宣傳資料
2010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頒布實施八周年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實施五周年,也是全面貫徹落實測繪行業「五五」普法規劃的總結驗收之年。為進一步加強測繪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測繪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對測繪工作的認識,為測繪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現就8月29日測繪法宣傳日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宣傳主題和內容
今年的宣傳主題是:推進數字城市建設,提升測繪公共服務水平。
主要宣傳內容是:圍繞測繪事業發展呈現出的新局面,結合推進數字城市建設、發展地理信息產業等內容,重點宣傳測繪在服務城市發展、方便人民生活、應急保障服務等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基礎測繪條例》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突出展示數字城市對促進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科學決策水平,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發揮的重要作用,展示全省地理信息市場專項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增強全社會測繪法制意識和地理信息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二、宣傳時間
測繪法宣傳日定於8月29日。
❸ 測繪法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六條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並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國家設立和採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九條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三章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五條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四章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准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第十七條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標准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第十八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地籍測繪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九條測量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條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第二十一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具備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二十四條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並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五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七條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並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一條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三十四條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於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第三十六條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並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七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並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後的完好狀況。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在測繪活動中擅自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在測量標志佔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築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
(六)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❹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詳細內容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基礎測繪
第四章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章測繪資質資格
第六章測繪成果
第七章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並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
國家設立和採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准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標准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第十八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地籍測繪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九條
測量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具備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並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並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於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第三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並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並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後的完好狀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在測繪活動中擅自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在測量標志佔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築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
(六)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❺ 沁陽市國土資源局
沁陽市位於河南省西北部太行山南麓,焦作市西南部。地理坐標為東經112°42′35″~113°02′34″,北緯34°59′16″~35°18′42″。東西寬28.8公里,南北長36.8公里,總面積623.5平方公里,其中平原面積410.5平方公里,占總面積的65.8%;山區面積158.2平方公里,佔25.4%;丘陵面積54.8平方公里,佔8.8%。全市有6鎮3鄉4個辦事處,329個行政村,總人口48.3萬人。沁陽地處晉煤外運咽喉要道,是全國重要煤炭集散地、造紙機械之鄉、玻璃鋼之鄉和豫西北重要的鋁工業基地。境內有二廣、長濟兩條高速公路,常付、紫黃、衛柿、溫邵、冢沁、鄭常六條省道,焦枝、侯月兩條鐵路穿境而過。沁陽是河南省重點城鎮化試點市、對外開放重點縣(市)和36個擴權縣(市)之一。沁陽是一座獨具魅力的文化旅遊城,有天寧寺三聖塔、清真北大寺、朱載堉墓等國家文物保護單位3處,有嗩吶、懷梆等國家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2個。境內神農山景區集龍脊長城、神農古跡、白松雅韻、獼猴憨態等為一體,是「北方山水」的經典代表,被評為國家級獼猴自然保護區、國家4A級旅遊區、世界地質公園、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郭豪收 局長、黨組成員(2010年8月任職)
張書峰 黨組書記
胡齊軍 副局長、黨組成員
趙功水 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陳和平 副局長
郭豪收簡介:河南省博愛縣人,1967年9月出生,漢族,大學本科學歷,工程學士,工程師,國家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1988年7月參加工作,歷任焦作市高新區城管中心副主任、愛德市政工程公司總工程師、高新區國土資源分局副局長、分局局長,焦作市中站區國土資源分局局長。2010年8月至今,任沁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機構設置】現設有辦公室、土地利用科、地籍管理科、礦產開發科、規劃科、人事科、監察科、行政事項服務科和信訪室9個職能科室。轄6個二級機構,即勘測設計隊、監察大隊、交易中心、整理中心、收儲中心、礦山公安中隊(實行雙重領導)。派出13個基層國土資源所,即覃懷所、懷慶所、太行所、沁園所、崇義所、王召所、王曲所、柏香所、紫陵所、西向所、西萬所、山王莊所、常平所。
【國土資源】全市共有耕地面積45萬畝,基本農田41萬畝,人均耕地0.9畝,基本農田保護率92%。礦產資源以非金屬礦居多,主要有建築石料、高嶺土、耐火粘土、玻璃用白雲岩、赤鐵礦等,其中,鐵礬土儲量409萬噸,耐火粘土1087.5萬噸,鋁土礦625.4萬噸,高嶺土739.8萬噸,水泥灰岩1.2529億噸,白雲岩遠景資源量上億噸。2010年,沁陽市耕地面積454934.1畝,與去年持平;園地面積5606.3畝,減少508.7畝;林地面積191081.6畝,減少847.7畝;草地面積9825.6畝,減少39.9畝;城鎮村及工礦用地面積149330.1畝,凈增2768.1畝;交通運輸用地面積33686.4畝,凈增81.75畝;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面積37520.7畝,減少49.2畝;其他土地面積10366.7畝,凈增125.1畝。
【國土資源宣傳】2010年,投入宣傳經費12萬元,利用「3·19礦法宣傳日」、「4·22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和「12·4法制宣傳日」契機,深入山村、學校、礦山、街頭和居民點,通過現場解答、巡迴宣講、演講比賽、電視專題、報紙特刊、網路競答、防災演練、主題班會等形式,廣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與此同時,對全市329名村級執法信息員進行了業務知識培訓。
【基本農田保護】嚴格實行全市四級責任保護機制、內部五級巡查機制、外部約談警示機制和五部門聯動機制,全年實施部門聯動4次,查處違法佔地案件39起,對4個村委領導進行約談,制止240畝違法佔地苗頭。對全市52個行政村區域磚瓦窯、廢棄工礦、「空心村」進行綜合治理,僅西萬鎮校尉營村、邗邰村就拆除房屋850間,騰出空閑地12400餘平方米,疏通街道22條。上報增減掛鉤項目17個,面積達805畝。多項措施的實施,確保了全市耕地保有量45.24萬畝,基本農田面積40.63萬畝,連續11年實現耕地佔補平衡。
【測繪市場管理】投入資金10萬元,添置了GPS、全站儀、手持測距儀等設備。開展了「8·29」測繪法宣傳日活動,共發放宣傳材料500餘份。全年測繪項目用地33宗、宅基地320餘宗。
【地政地籍管理】採取明確目標、制訂計劃、突出重點、跟蹤督察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推進集體土地和居民小區登記發證工作,全年累計發證1700本。高質量完成「二調」工作,按照「走到、看清、問明、記全、繪准」的10字工作方針,定期不定期進行督查,避免漏斑、錯斑圖及權屬界線不準確等問題發生,共編輯1:1萬分幅圖43幅,1:500地籍分幅圖343幅,調查資料庫順利通過國家核查。
【土地利用管理】按照「一優二嚴三不準」的工作原則,對項目選址實行集中會審,重點傾斜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又符合調結構、促增長的綠色環保高新項目,優先保障產業集聚區、重大基礎設施等項目用地。深入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模範縣(市)創建活動,採取「引企上山、騰籠換鳥、和諧搬遷、堵疏結合」等方式,用足用活有關政策,確保了全市經濟社會用地需求。
【建設用地管理】2010年,組織農轉用徵收報件4個批次計1147.5畝,供應土地28宗2530畝,簽訂征地協議和附著物補償協議100份,支付涉農補償費2998萬元,為廣東興發鋁業等16個項目辦理了用地手續,確保了「六路一中心」等26個重點項目順利開工建設。
【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爭取政策性資金1867萬元,設立了王召、柏香兩個土地整理項目區,對3萬余畝中低產田實施水、田、路、林、渠綜合整治,項目完工後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積1300餘畝,王召項目已通過驗收,柏香項目正在申請驗收。
【第十次全市衛星遙感執法檢察】出台《沁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迎接2009年度(第十次)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成立以市委副書記、市長為組長,主管副市長為副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政府專題會議,組織國土、勞動、監察、公安、檢察、法院和鄉鎮等單位集中學習並安排部署迎檢工作。對自查中發現的3宗違法、違規用地問題,均申請移送人民法院,並追究兩名村幹部黨紀政紀責任。在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的核查中,沁陽市違法佔用耕地面積與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面積比例為1.04%,履職到位率100%,順利通過了核查。
【礦產開發管理】按照「合理布局、統籌規劃、集約高效、整裝勘查、規模開發」的總體要求,起草《沁陽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整合實施方案》並報市政府審批,待方案實施後,全市采礦權數量由2009年底的39家減少到23家,總數減少41%,礦山開采規模全部達到最低開采規模標准(含)以上,產量及效益明顯提高。全年依法審查采礦權、探礦權38宗,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10.72萬元、采礦權價款37.39萬元。
【地質環境與儲量管理】督導22家礦山企業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簽訂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目標責任書,並按規定徵收治理恢復保證金69.62萬元。成功實施了紅土坡核桃園使用管理權的租賃公開出讓工作,經47輪競價最終以42.6萬元成交,實現了地質環境治理管護與農民收益並舉的有益探索。對全市地災隱患點認真排查,對排查出的17個隱患點全部落實監測單位和責任人,並在主要地質災害隱患點以及易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村莊、河道、路段埋設警示標牌33個。督促礦山企業和儲量動態檢測機構,按時完成了2009年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工作,分別對22家零動態的礦山企業和15家生產礦山企業提交的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年度報告進行了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上報焦作市局備案。
【礦產執法監察】聯合公安、安監、林業、電業等部門,組織開展了4次大規模礦業秩序整頓治理活動,查處制止違法采礦行為92起,封堵礦洞12個,遣散非法采礦人員200餘人,立案5起,結案5起。針對局部區域非法采礦活動反彈情況,及時結合鄉黨委、政府,抽調精幹人員組成整頓小組駐村工作,採取宣傳教育、民意調查、蹲點守候、重點取締等措施,一舉扭轉了被動局面。
【礦產勘查管理】2010年,沁陽市無礦產勘查項目。
【國土資源規劃】嚴格執行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認真履行建設用地預審職能,全年完成建設用地預審8宗,初審1宗,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項目4宗。
【國土資源科技規劃管理】2010年,沁陽市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系統建設項目、沁陽市城鎮土地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調整資料庫建設項目均獲得由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三等獎。
【地質公園管理】雲台山地質公園神農山園區緊緊圍繞規劃建設、營銷宣傳、創建國家5A旅遊區等重點工作,狠抓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廣告宣傳力度,創新旅遊營銷策略,深入挖掘文化內涵,努力提高員工素質,景區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明顯提升。2010年,成功通過國家5A級旅遊區驗收,接待遊客24.58萬人次,實現旅遊收入1060萬元,較2009年分別增長129%和165%。
【人事教育】投入資金購買各類書籍萬余本,深入開展「愛讀書、勤讀書、讀好書」活動,實行「日學一小時、月讀一本書、一年一考評、互相交流一本書」「四個一」讀書法,結合迎「七一」組織了演講比賽,舉辦讀書筆記觀摩、心得體會交流會,創造條件激發職工學習熱情。此外,組織開展執法監察、法律法規、預防職務犯罪專題培訓20期。
【深入開展爭先創優活動】深入開展「創先爭優」和「職務是義務、權利是責任、工作是使命」學習討論活動,制訂方案,明確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方法步驟,著力提高全員創先爭優、愛崗敬業和務實高效意識。
【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貫徹落實省廳、市局黨風廉政會議精神,大力開展學習《廉政准則》、上好廉政黨課活動,做到警鍾長鳴。強力推進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活動,從源頭上抓預防。大力開展廉政文化建設,投資近兩萬元建立了50米長的廉政文化長廊,設置廉政文化宣傳欄和黨務、政務公開欄,開通區域網廉政文化專欄,製作廉政桌牌120個、廉政紙杯5000個、廉政屏保50個和廉政工作日誌200本,全部發放到個人,使廉政文化滲透到日常工作中,被命名為焦作市廉政文化「六進」活動示範點。深入開展「兩整治一改革」專項行動,共排查出廉政風險點234個,制定防範措施220項,並將其梳理整合、劃分等級後,印製成冊,發放給全局幹部職工。
【土地收購儲備】全年收儲土地22宗2100畝,出讓工業用地7宗623.76畝,商業用地7宗67.68畝,住宅用地7宗205.88畝,成交金額2.88億元,實現了商住用地成交畝均價過百萬元,其中懷府賓館宗地畝均價高達259萬元,壓力容器廠宗地成交額超億元的歷史最高紀錄。
【信息化建設】申請專項資金45餘萬元,按照市局2010年信息化建設目標要求,採取政府采購方式,與技術單位合作,對局政務網站進行了改版,完成了門戶網站改變、綜合事務管理系統建設、連接縣鄉兩級國土資源主幹網的建設,實現了信息發布的及時性、信息內容的全面性、信息管理的互動性,在宣傳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提高便民服務水平、促進政務公開、加強信息交流等方面,收到了顯著效果。利用政務信息公開直報系統發布各類政務信息達240多條。
【信訪工作】2010年,本著「重調解、輕立案、促和諧」的原則,強化轄區負責制,及時掌握信訪動態,嚴格實行信訪零報告和轄區負責、誰問題誰解決的包案制度。建立信訪工作月通報和責任追究制,確保做到「四個不轉化」,即「來電來信不轉化為來訪,初訪不轉化為重訪,本地訪不轉化為越級訪,個體訪不轉化為集體訪」。暢通信訪渠道,採取重點約訪,針對性地邀請談話的辦法,從而促進問題有效解決。全年調解糾紛10餘起,接待群眾來訪20起82人次,辦理上級交辦12件,排查信訪苗頭10餘起,與去年同期相比來訪量下降59%,這些信訪矛盾均已妥善處理,辦結率達100%。
【法制工作】在法制規劃中明確「突出重點,突出針對性」的工作原則,將普法對象分為本系統幹部職工、各級黨政領導、村級幹部及村民三大類。針對不同對象,制定相應的普法內容,採用集中培訓、全員輪訓、專題講座、以案說法、不定期考試、短消息提示、知識競賽以及考察調研等多種方式開展法制教育。同時,在門戶網站中開辟「政策法規」欄目,及時公布國家新出台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此外,充分利用「12·4法制宣傳日」等宣傳平台,組織好法律法規宣傳活動。
【「雙保」工程】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護目標責任體系,明確目標,量化考核,形成一級對一級的基本農田管護制度;建立健全內、外問責和監督體系,政策引導,機制約束,實行內部月考核月督查月工資兌現和外部約談告知制度;建立健全部門聯動共同責任機制,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確保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現及時、查處迅速、制止得力」。堅持經濟發展第一要務,轉變思路,實行工業出城、項目上山,破解土地瓶頸制約;提前介入,開辟綠色審批通道,保障重點項目用地需求;全程跟蹤,實行「五加二」、「白加黑」工作法,將服務貫穿到項目建設始終,確保項目早投產、早見效。
【項目服務年活動】建立周例會、周匯報、周安排、周督導制度,著力構建保障新機制,強化服務保障能力,制定了《「項目服務年」活動實施方案》和《關於建立服務企業長效機制的實施方案》,成立「一對一幫扶」工作領導小組,到昊華宇航、屹峰公司等重點招商引資企業調研回訪,為企業解決了在用地審批、手續辦理、涉土信訪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10餘項。
(周新星)
❻ 誰執法誰普法的推進措施 質監局 發言稿
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實施方案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楚雄州委依法治州和普法領導小組關於印發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一、意義目標(一)「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工作的含義。「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即按照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種類和所涉及的部門、行業為主體,充分發揮行業優勢和主導作用,在抓好部門、行業內部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負責面向重點普法對象、面向社會宣傳本部門、本行業所涉及所執行的法律法規。(二)實行「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的意義。實行「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是貫徹落實「六五」普法規劃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充分發揮執法部門、行業職能優勢和主導作用,擴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覆蓋面,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專業性,促進執法與普法工作的有機結合,進一步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真正形成部門、行業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三)實行「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的目標。通過實行「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的活動,有效地普及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國土資源管理執法領域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素質、誠信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推動形成自覺守法用法的社會環境,提升國土資源管理的效能和水平。二、組織領導成立楚雄州國土資源局「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組長:胡有剛黨組書記、局長副組長:杜鵬黨組成員副局長雷鳴黨組成員副局長趙江黨組成員副局長成員:李春林黨組成員公室主任楊惠蓮政策法規科科長王玉學執法監察支隊隊長胡國華礦產資源管理科科長周明土地利用管理科長楊武土地徵收管理科科長江艷規劃信息科科長延家明地質環境科科長楊榆靜測繪管理科科長徐俊梅耕地保護科科長領導小組下設公室在局政策法規科,負責日常工作。三、主要任務(一)深入學習和宣傳憲法及國家基本法律。致力維護憲法權威,培養民主法制觀念,規范國土資源管理行為,提高本系統管理人員憲法意識。(二)重點學習和宣傳《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測繪法》和其他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大力開展與國土資源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資源保護意識,促進國土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三)開展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人員和管理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工作,加強本系統幹部職工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著力提高我州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四)突出宣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傳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在村莊、集鎮建設中,堅持土地資源節約集約管理,規范新農村建設用地等行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五)採取多種多樣的形式,把《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送到農村、機關、企業(礦山),宣傳到地方政府各級領導、農村村民、礦山企業負責人等不同群體。(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在日常宣傳的基礎上,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8.29」全國測繪法宣傳日、10月最後一周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龍化石保護條例宣傳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及「安全生產月」等重大法制宣傳教育特殊時段,有組織地開展大規模的、形式多樣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活動,擴大宣傳教育覆蓋范圍。四、工作要求(一)結合實際,深入學習宣傳法律法規深入學習《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強製法》、《物權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測繪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許可法》、《城鄉規劃法》、《公務員法》、《信訪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幹部職工依法行政和依法事的能力。(二)突出重點,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結合我州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明確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宣傳主題,切實做好法制宣傳工作。法制宣傳工作的重點是:大力開展國家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政策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作用;大力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范工作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大力開展與土地徵收(徵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觀念,提高公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五、對象和要求國土資源普法宣傳對象。普法對象為國土資源局全體幹部職工;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點是農村村民、村委會幹部、房地產開發商、礦山企業負責人、地勘單位負責人等;地方各級政府,重點是縣(市、區)及鄉(鎮)政府領導。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履職能力。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樹立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觀念,樹立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觀念,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提高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規范決策、管理和服務行為。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的能力和意識。培養公務員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考核等制度,把公務員學法、用法情況作為公務員考核、任職、定級、晉升及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六、實施步驟本方案從2013年9月29日開始實施,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制定工作方案、宣傳發動(9月29日-10月8日)。由領導小組公室根據《楚雄州全面推進「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及時召開相關會議,明確重點內容,全面安排部署普法工作第二階段:組織實施(10月20日前)。按照《楚雄州國土資源局全面推進「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在集中宣傳期間,採取多種宣傳形式,通過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標語、發放宣傳單、手冊,進行集中宣傳國資源法律法規基本內容,營造良好氛圍。第三階段:總結和檢查驗收(10月25日前)。認真開展自檢自查工作,總結經驗,查缺補漏。在10月25日前上報我局開展工作情況和自檢自查工作總結。
❼ 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實施方案
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楚雄州委依法治州和普法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楚雄州全面推進「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意義目標
(一)「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的含義。「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即按照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種類和所涉及的部門、行業為主體,充分發揮行業優勢和主導作用,在抓好部門、行業內部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負責面向重點普法對象、面向社會宣傳本部門、本行業所涉及所執行的法律法規。
(二)實行「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的意義。實行「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是貫徹落實「六五」普法規劃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充分發揮執法部門、行業職能優勢和主導作用,擴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覆蓋面,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專業性,促進執法與普法工作的有機結合,進一步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真正形成部門、行業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三)實行「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的目標。通過實行「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的活動,有效地普及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國土資源管理執法領域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素質、誠信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推動形成自覺守法用法的社會環境,提升國土資源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二、組織領導
成立楚雄州國土資源局「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胡有剛 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杜 鵬
黨組成員
副局長
雷 鳴
黨組成員 副局長
趙 江
黨組成員
副局長
成 員:李春林 黨組成員 辦公室主任
楊惠蓮 政策法規科科長
王玉學 執法監察支隊隊長
胡國華 礦產資源管理科科長
周 明
土地利用管理科長
楊 武
土地徵收管理科科長
江 艷
規劃信息科科長
延家明 地質環境科科長
楊榆靜 測繪管理科科長
徐俊梅 耕地保護科科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局政策法規科,負責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深入學習和宣傳憲法及國家基本法律。致力維護憲法權威,培養民主法制觀念,規范國土資源管理行為,提高本系統管理人員憲法意識。
(二)重點學習和宣傳《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測繪法》和其他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大力開展與國土資源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資源保護意識,促進國土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
(三)開展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人員和管理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工作,加強本系統幹部職工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著力提高我州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四)突出宣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傳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在村莊、集鎮建設中,堅持土地資源節約集約管理,規范新農村建設用地等行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五)採取多種多樣的形式,把《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送到農村、機關、企業(礦山),宣傳到地方政府各級領導、農村村民、礦山企業負責人等不同群體。
(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在日常宣傳的基礎上,利用
「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8.29」全國測繪法宣傳日、10月最後一周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龍化石保護條例宣傳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及「安全生產月」等重大法制宣傳教育特殊時段,有組織地開展大規模的、形式多樣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活動,擴大宣傳教育覆蓋范圍。
四、工作要求
(一)結合實際,深入學習宣傳法律法規
深入學習《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強製法》、《物權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測繪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許可法》、《城鄉規劃法》、《公務員法》、《信訪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幹部職工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
結合我州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明確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宣傳主題,切實做好法制宣傳工作。
法制宣傳工作的重點是:大力開展國家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政策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作用;大力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范工作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大力開展與土地徵收(徵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觀念,提高公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五、對象和要求
國土資源普法宣傳對象。普法對象為國土資源局全體幹部職工;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點是農村村民、村委會幹部、房地產開發商、礦山企業負責人、地勘單位負責人等;地方各級政府,重點是縣(市、區)及鄉(鎮)政府領導。
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履職能力。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樹立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觀念,樹立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觀念,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提高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規范決策、管理和服務行為。
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的能力和意識。培養公務員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考核等制度,把公務員學法、用法情況作為公務員考核、任職、定級、晉升及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
六、實施步驟
本方案從2013年9月29日開始實施,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制定工作方案、宣傳發動(9月29日-10月8日)。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楚雄州全面推進 「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及時召開相關會議,明確重點內容,全面安排部署普法工作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10月20日前)。按照《楚雄州國土資源局全面推進 「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在集中宣傳期間,採取多種宣傳形式,通過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標語、發放宣傳單、手冊,進行集中宣傳國資源法律法規基本內容,營造良好氛圍。
第三階段:總結和檢查驗收(10月25日前)。認真開展自檢自查工作,總結經驗,查缺補漏。在10月25日前上報我局開展工作情況和自檢自查工作總結。
❽ 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
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楚雄州委依法治州和普法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楚雄州全面推進「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意義目標 (一)「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的含義。「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即按照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種類和所涉及的部門、行業為主體,充分發揮行業優勢和主導作用,在抓好部門、行業內部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負責面向重點普法對象、面向社會宣傳本部門、本行業所涉及所執行的法律法規。 (二)實行「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的意義。實行「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是貫徹落實「六五」普法規劃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充分發揮執法部門、行業職能優勢和主導作用,擴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覆蓋面,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專業性,促進執法與普法工作的有機結合,進一步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真正形成部門、行業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三)實行「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的目標。通過實行「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原則的活動,有效地普及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國土資源管理執法領域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素質、誠信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推動形成自覺守法用法的社會環境,提升國土資源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二、組織領導 成立楚雄州國土資源局「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胡有剛 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杜 鵬 黨組成員 副局長 雷 鳴 黨組成員 副局長 趙 江 黨組成員 副局長 成 員:李春林 黨組成員 辦公室主任 楊惠蓮 政策法規科科長 王玉學 執法監察支隊隊長 胡國華 礦產資源管理科科長 周 明 土地利用管理科長 楊 武 土地徵收管理科科長 江 艷 規劃信息科科長 延家明 地質環境科科長 楊榆靜 測繪管理科科長 徐俊梅 耕地保護科科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局政策法規科,負責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深入學習和宣傳憲法及國家基本法律。致力維護憲法權威,培養民主法制觀念,規范國土資源管理行為,提高本系統管理人員憲法意識。 (二)重點學習和宣傳《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測繪法》和其他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大力開展與國土資源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資源保護意識,促進國土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 (三)開展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人員和管理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工作,加強本系統幹部職工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著力提高我州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四)突出宣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傳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在村莊、集鎮建設中,堅持土地資源節約集約管理,規范新農村建設用地等行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五)採取多種多樣的形式,把《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送到農村、機關、企業(礦山),宣傳到地方政府各級領導、農村村民、礦山企業負責人等不同群體。 (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在日常宣傳的基礎上,利用 「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8.29」全國測繪法宣傳日、10月最後一周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龍化石保護條例宣傳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及「安全生產月」等重大法制宣傳教育特殊時段,有組織地開展大規模的、形式多樣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活動,擴大宣傳教育覆蓋范圍。 四、工作要求 (一)結合實際,深入學習宣傳法律法規 深入學習《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強製法》、《物權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測繪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許可法》、《城鄉規劃法》、《公務員法》、《信訪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幹部職工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 結合我州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明確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宣傳主題,切實做好法制宣傳工作。 法制宣傳工作的重點是:大力開展國家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政策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作用;大力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范工作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大力開展與土地徵收(徵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觀念,提高公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五、對象和要求 國土資源普法宣傳對象。普法對象為國土資源局全體幹部職工;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點是農村村民、村委會幹部、房地產開發商、礦山企業負責人、地勘單位負責人等;地方各級政府,重點是縣(市、區)及鄉(鎮)政府領導。 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履職能力。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樹立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觀念,樹立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觀念,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提高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規范決策、管理和服務行為。 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的能力和意識。培養公務員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考核等制度,把公務員學法、用法情況作為公務員考核、任職、定級、晉升及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 六、實施步驟 本方案從2013年9月29日開始實施,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制定工作方案、宣傳發動(9月29日-10月8日)。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楚雄州全面推進 「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及時召開相關會議,明確重點內容,全面安排部署普法工作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10月20日前)。按照《楚雄州國土資源局全面推進 「誰主管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在集中宣傳期間,採取多種宣傳形式,通過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標語、發放宣傳單、手冊,進行集中宣傳國資源法律法規基本內容,營造良好氛圍。 第三階段:總結和檢查驗收(10月25日前)。認真開展自檢自查工作,總結經驗,查缺補漏。在10月25日前上報我局開展工作情況和自檢自查工作總結。
❾ 測繪法信息簡報怎麼寫
可以分以下欄目抄來組織材料:襲
1.政策法規(刊登測繪類的政策法規原文)
2.領導講話(領導在會議或其他場合關於測繪事業及測繪法的講話)
3.各地活動(各地學習、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的活動動態)
4.學習體會(學者或測繪法工作者學習測繪法的心得體會)
5.問題研究(就進一步完善測繪法內容或測繪法配套文件提出問題和建議)
6.行業動態(介紹測繪行業的各種重大動態)
材料來源:
1.編輯自己找
2.動員本單位、下屬單位、社會人員投稿
3.硬性要求下屬單位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