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廣告的分類方法有哪些
1、從廣告的直接目的劃分 經濟廣告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推銷商品,取得利潤,以發展企業(廣告主)所從事的事業。但其直接目的有時是不同的,也就是說,達到其最終目的的手段具有不同的形式。以這種手段的不同來區分商業廣告,又可以把其分為三類:商品銷售廣告,企業形象廣告,企業觀念廣告。 2、從廣告的最終目的劃分 從廣告的最終目的劃分廣告,可以把廣告劃分為兩大類:盈利性廣告;非盈利性廣告。盈利性廣告又稱商業廣告或經濟廣告,廣告的目的是通過宣傳推銷商品或勞務,從而取得利潤。這方面的廣告將在下文中詳細予以討論。非盈利性廣告,一般是指具有非盈利目的並通過一定的媒介而發布的廣告,主要有尋人啟事、職員招聘、徵婚、掛失等以啟事形式發布的廣告和有關政府、社會團體或企事業集團、單位的會議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此外,由一些團體或組織、機構以宣傳招貼的形式發布的涉及有關觀念立場宣傳的廣告也是非盈利性廣告。 3、按廣告的覆蓋地區劃分 由於廣告所選用的媒體不同,廣告影響所及范圍不同,因此,按廣告傳播的地區又可分為全球性廣告、全國性廣告、區域性廣告和地區性廣告。 4、從廣告的不同對象劃分 商品的消費、流通各有其不同的主體對象,這些主體對象就是:消費者、工業廠商、批發商以及能直接對消費習慣施加影響的社會專業人士或職業團體。不同的主體對象所處的地位不同,其購買目的、購買習慣和消費方式等也有所不同。廣告活動必須根據不同的對象實施不同的訴求,從而可以按廣告的訴求對象對廣告進行分類。 5、按不同媒體的廣告劃分 按廣告所選用的媒體,可把廣告分為:報紙廣告、雜志廣告、印刷廣告、廣播廣告、電視廣告及電傳廣告。此外,還有郵寄廣告,招貼廣告、路牌廣告等各種形式。廣告可採取一種形式,亦可多種並用。各廣告形式是相互補充的關系。 6、按廣告訴求方式劃分 7、按廣告產生的效益的快慢劃分 是指廣告發布的目的是引起顧客的馬上購買還是持久性購買的一種廣告分類方法。它可以分為速效性廣告與遲效性廣告。 8、按商品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廣告劃分 按照商品生命周期不同階段分類的廣告可分為開拓期廣告、競爭期廣告、維持期廣告。
② 與廣告有關的法律有哪些
我們國家也是法治國家,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與你提問相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也規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還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詳細規定請閱讀《廣告法》
還有《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得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
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
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影、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都規定了「 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
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這里我只是簡單的舉幾條法律規定為例子,想知道詳細法律規定請繼續查閱相關法律。
③ 廣告中「誇大宣傳」是怎樣定義的
廣告中「誇大宣傳」就是虛假宣傳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3)廣告宣傳法擴展閱讀:
一般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形式的商業宣傳多圍繞有關商品或服務方面的信息,集中體現在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商品的產地、價格、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況,虛假廣告內容與一般廣告一樣廣泛,可以涉及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各種狀況。
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麼,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採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④ 廣告宣傳單國家規定
(1)沿街散發廣告傳單,有影響市容環境之嫌,一般由城管部門監管;
(2)廣告內容應當嚴格按照《廣告法》相關規定進行發布,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或出現絕對化用語,將由工商部門查處;
(3)如發布醫療或葯品器械等廣告,需到衛生、食葯監等相關部門審批後方可發布;
如果說,前些年傳單廣告還是一件新鮮事的話,那麼現在它已經成為無孔不入、你想躲也躲不開的東西了。騎著車子出外辦事,沿路會碰到有人向你手裡硬塞廣告;把車子停在一邊,當你回來的時候,會發現車子前面的筐筐里,已經紅紅綠綠放了好幾片紙;辦事回來,打開自己的信箱,幾張廣告正在那裡等候你;拿出鑰匙開門,外面防盜門的鐵網網上也掛著幾張廣告傳單 ……
傳單廣告的印製費和人工費相對報紙廣告和電視廣告便宜多了,這對於那些沒有多少錢做廣告的小企業來講,傳單廣告是上上之選。
⑤ 宣傳廣告時打了送價值萬元的字樣犯廣告法嗎
「宣傳廣告時打了送價值萬元的字樣」是否違反廣告法,首先要對照《廣告法》的規定來審查。
《廣告法》的第九條是這樣規定的「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由此可見,如果廣告中如果只是有「價值萬元」的字樣,而無其他的畫面、語音和其他的文字做共同的說明,那肯定是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果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還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廣告法》第五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廣告的製作、發布等活動也是一種經營行為,還有其他法律法規來規范,而「送價值萬元的字樣」表明廣告內容中宣傳了「附贈銷售」,也就是有獎銷售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否違法,還要對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來審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如果帶有「送價值萬元」的廣告發布後,被發現有違反上述三項規定的行為,那就講面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
⑥ 廣告法說的具體是什麼
明令禁止
①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②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煙草廣告
③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④彈窗網頁廣告須能一鍵關
舊廣告法只有7種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准則,新廣告法增加到17種。與消費、生活、健康密切相關的問題都增加了進來,和消費者聯系更加緊密。
地產廣告不可任性承諾
新修訂《廣告法》房地產廣告宣傳規定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這條新規對於很多房地產策劃或文案人員來說,是一個鐐銬,今後在創作樓盤廣告時,不能為了宣傳而做出很多承諾,只能帶著鐐銬巧跳舞。
按照規定,估計今後「買房送名校資格」、「規劃中的地鐵某號線就在家門口」、「距中央廣場商圈XX分鍾」等用未來規劃來宣傳或承諾的信息可能會被禁止;「買房穩賺」、「買房百分之幾的收益率」、「x年回本」等關於升值或投資回報率等的宣傳字眼也可能被叫停。文案們做好另闢蹊徑的心理准備。
品牌代言人嚴苛要求
(*本部分內容來源ifree博客)
新廣告法中,總共75個法條中共出現代言人12次,現有的廣告代言玩法可能有許多不再適用。
「為自己帶鹽」的企業主是否算代言人
從聚美優品的「我是陳歐,我為自己代言」中CEO陳歐閃亮登場後,企業主為自己的產品代言就成為了潮流。格力董明珠、萬科王石、SOHO中國潘石屹紛紛出現在自家廣告片中,那麼問題來了,給自有品牌做廣告算不算代言人?
解析算。新廣告法第2條第5款註明,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廣告主是投放廣告的企業,陳歐作為自然人擔任廣告代言人順理成章,如果他願意,完全可以讓公司付給自己代言費。
葯品、保健品還能找明星代言嗎?
感冒葯、止瀉葯這類常用葯品廣告找明星代言一直是常規營銷手法,保健品也同樣熱衷於此。但確實有些問題產品的曝光讓消費者很受傷,代言明星也蒙上污點。取消明星代言葯品、保健品的呼聲已喊了多年,這次是否落實?
解析明令禁止。新廣告法第16條寫明,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社科院在分析中表明這些代言人不能以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形象進行葯品推廣,不用說,明星大腕也不行。同樣在第18條規定中保健品同樣不能找代言人,就算是廣告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也是被禁止的。
沒用過商品,就別想當代言人哦
近兩年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的廣告不少見,像韓國歌星RAIN為某女性化妝品代言群眾們也是能接受的,但有幾位小鮮肉為女性生理期用品代言就有點雷人了。相信他們一定沒有用過,又怎麼能准確表達該商品的功能呢?這種比較另類的代言是否還能行?
⑦ 廣告法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廣告法》的具體內容分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廣告內容准則
第三章 廣告行為規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277550.htm
⑧ 商業廣告宣傳的方法和技巧有哪些
花最少的錢,獲得最大的效果
⑨ 廣告宣傳有法律效力嗎
我們談房屋廣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根據廣告性質來分析。 有些發展商會將在廣告中的某些許諾和購房者的條款寫到正式的「購房合同」中,這時就已經不是廣告,而是合同條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確、有效的。但同時也有一些廣告語不能或沒有變成合同條款,我們所討論的是這些廣告。這些廣告由於其內容的明確程度不同,性質也不同,應當區別對待。 有些廣告內容屬發展商宣傳所需的誇張性語言,目的是為了引起注意、製造聲勢、氛圍,並沒有明確的指標,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選之地」、「溫馨家園」等詞。我認為這些廣告僅僅構成了要約邀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什麼是要約邀請呢,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發展商發布上述廣告,只為引起人們的注意,惟一目的是吸引廣大的客戶向自己打來電話發出要約。至於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選之地」,完全由客戶自已認識和決定,發展商並沒有做許諾,所以無需為此承擔責任。 有些廣告則完全不同,標明了價格、位置、裝修條件、物業管理條件、配套設施設備、贈送的物品或優惠等,我認為這些廣告已經構成了一種要約,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構成要約的廣告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前面我們所說的構成要約邀請的廣告,也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麼兩者如何區別呢,他們的區別就在於內容是否具體確定以及發展商是否受該廣告約束。一般的廣告僅僅是一種要約邀請,但如果其確實就房屋質量、價格、位置或配套設施設備、贈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確的說明,並且確實是這些方面對購房者最終做出購買決定起著極大作用,那麼就可以認為其內容是具體確定的。這些廣告內容都是針對購買其房屋的客戶而言的,說明只要客戶與發展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雙方沒有其他改變廣告內容的意思表示,發展商就應該受廣告約束,向客戶提供廣告中提到的優惠和便利。 《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這種廣告就不再是簡單的要約邀請,而是一種要約。《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就是說構成要約的廣告在發布後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發布廣告的發展商不能夠輕易改變其廣告許諾。 詳細分析「要約」、「要約邀請」兩個詞對廣大客戶有什麼意義呢?比如您是一位準備買房的客戶,你看到一個詳細說明的廣告,很感興趣,你告知發展商,願意按照廣告條件來購買其房屋,這時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種承諾。《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就是說,如果發展商沒有聲稱其不再提供廣告中的一種或幾種條件,那麼就意味著雙方間已經確立了合同。即使這些廣告內容沒有被歸為合同條款,也是雙方間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都要遵守。由於廣告內容沒有被寫在合同里,所以引發出很多問題。發展商借口合同中沒有規定而不兌現自己在廣告中的許諾,這是一種不講商業信譽的表現,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建議廣大的購房者最好將廣告中的一些條件明確寫在購房合同中,以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