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才算作虛假宣傳呢
這只是銷售人員推銷產品,不屬於虛假宣傳,應當是欺詐行為。
對於這種行為,你們可以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電話12315。
Ⅱ 為什麼要做虛假廣告
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眼球,商家在做廣告的時候往往會誇大其說。有的廠家在宣傳的時候會把對消費者有利的信息放在顯眼的位置,而一些弊端都會選擇縮小或者不說,往往就會給消費者造成是虛假廣告的心裡。這樣反而得不償失。
Ⅲ 廣告中「誇大宣傳」是怎樣定義的
廣告中「誇大宣傳」就是虛假宣傳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3)虛假做宣傳擴展閱讀:
一般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形式的商業宣傳多圍繞有關商品或服務方面的信息,集中體現在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商品的產地、價格、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況,虛假廣告內容與一般廣告一樣廣泛,可以涉及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各種狀況。
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麼,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採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Ⅳ 虛假宣傳電影是否構成犯罪
您好:
我國《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廣告罪。本罪的基本特徵是:(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①前提是違反國家規定,主要是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②行為人利用廣告對商品和服務做虛假的宣傳。「廣告」,是指向公眾介紹商品、報道服務內容或文娛節目等的一種宣傳方式。但是本罪的廣告是指商業廣告。「商業廣告」,指的是商業經營者或者服務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經營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虛假廣告」,是指內容與事實情況不相符合的廣告,包括誇大失實的廣告,語意模糊、令人誤解的廣告和不公正的廣告。③虛假廣告構成犯罪在客觀上還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如何確認虛假廣告行為的「情節嚴重」性呢?一般情況下從客觀方面加以認定。例如其內容、手段、方法、地點以及後果是否嚴重,同時也要從主觀方面的特徵加以考慮。具備下列情節之一的行為,可認為是情節嚴重:①多次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②虛假廣告宣傳致使消費者蒙受重大損失的;③廣告經營者和廣告主牟取特別巨大非法利益的;④同類生產的經營者受到重大損失的;⑤行為人雖未獲取巨大非法利益,但卻嚴重干擾了商品市場秩序和正當競爭活動的;⑥曾因虛假廣告宣傳受過行政處罰又做虛假廣告的;⑦虛假廣告宣傳導致人身傷亡等其他嚴重後果的。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本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我國刑法規定,犯虛假廣告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罰金。
Ⅳ 為騙子做廣告宣傳違法嗎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