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淺談公訴人如何做好庭前准備工作
庭審方式的改變也使庭前准備工作必須做得更周密、細致,也顯得更為突出和重要。因為,它是保證公訴人在庭審活動中始終處於主動 地位的一個重要環節。本文就公訴人如何做好庭前准備工作談些粗淺的看法。 一、認真閱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 最高人民檢察院《實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第287條規定,公訴人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後,應當做好如下准備工作:(一)進一步熟悉 案情,掌握證據情況;(二)深入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三)充實審判中有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四)擬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宣 讀、出示證據的計劃並制定質證方案;(五)列好答辯提綱,准備辯論意見。依照這些規定,公訴人接案後,便應當認真審閱案卷材料,全面熟悉案情,掌握本案的 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閱卷應認真細致,嚴謹扎實,不放過每個細節。只有對案件認真進行審查,才能深入了解案情,吃透案件。要善於在閱卷中發現問題、解決問 題。 在這階段中,公訴人要做好幾點:⑴認真做好閱卷筆錄,詳細摘錄案情;⑵發現疑點,找出疑點,予以突破;⑶擬好訊問犯罪嫌疑人提綱;⑷及時提審犯罪 嫌疑人,耐心傾聽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供述和辯解。提審犯罪嫌疑人可以有針對性地發問,因案而異,也可採用簡單訊問法,矛盾追問法,對質訊問法 等不同方法進行,做到隨機應變,靈活掌握,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辯解中找到問題的突破口。 二、全面審查證據,復核和完善證據 對證據的全面審查是為了案件的順利訴訟服務,審查證據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的證據是否合乎起訴的標准,審查證據要審查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即 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而補充完善證據卻是針對具體案件而言。犯罪事實必須依靠證據證明,在認真復核證據的基礎上,對不完善的證據應做好固定、補 充完善證據的工作。如我在辦理被告韓某非法行醫一案時,公安移送起訴意見是以韓某治死被害人陳某某的行為而移送起訴到檢察院的。我審查證據時,發現市公安 局法醫沒有做出鑒定結論,只有分析意見;結合案情,法醫的意見是陳某某生前患急性腸炎腹瀉導致脫水、中毒性休剋死亡。無法認定韓某直接用葯致陳某某死亡。 而案卷中又沒有韓某其他長期非法行醫的有關證明材料。這樣的案件 ,如果起訴到法院,完全有可能被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慎重起見,我一方面主動與 市檢法醫聯系,移送文證審查,要求市檢法醫復核市公安局法醫的分析意見;另一方面我自行進行補充調查了多份韓某長期進行非法行醫證明材料,取到多各患者的 證言,充分證實嫌疑人韓某從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間,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家中開設診所,非法開展診療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結果市檢 法醫也沒法作出陳某某的死是韓某用葯後致死的結論。此案只好以犯罪嫌疑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向法院提起公訴。陳某死亡的情節只能作為從重情節加以考慮。該 案經過兩審法院審理,以非法行醫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精心製作法律文書,引用法律准確無誤 公訴人在全面了解掌握案情的基礎上,對於符合起訴案件的案件,應及時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此階段,必須精心製作起訴書和公訴意見書。庭審活動是緊緊 圍繞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的,起訴書必須經得起庭審的檢驗;製作起訴書應做到敘事清楚、扼要、敘述犯罪事實時要以犯罪構成為主線,定性准確,引用法 律無誤。對於從重、從輕或者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必須准確引用法律。注意防止出現疏漏,避免顧此失彼。起訴書中出現的數字應確切,不得含糊不清。文字上力 求用詞得當,用語規范,言辭要規范,不得拖泥帶水,詞不達意,不能出現誇張的詞句,避免產生歧義。製作公訴意見也應符合規范和嚴謹的要求,公訴意見也是庭 審中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訴意見對合議庭、對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起著較大的影響;發表公訴意見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在法庭上進一步揭露犯罪、證實犯罪,運用證 據對犯罪構成進行詳細的論證,也是對起訴書的補充完善。另一方面是為了揭示犯罪的的根源,對旁聽的群眾進行法律、法制宣傳,達到預防犯罪、減少犯罪和弘揚 社會正氣,實現社會正義的目的。 四、搞好庭前預測,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為了提高公訴人在庭上的執法水平和應變能力,關鍵要搞好庭前預測,增強庭上抗辯能力。庭前准確預測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辯護的問題做好有 針對性的准備,對公訴人能否成功出庭支持公訴,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公訴人的庭前預測應做到「知己知彼」,只有這樣方能保證庭上的辯論的「百戰不殆」。知 己就是吃透案件,熟悉案情,對案件的事實,情節、證據應了如指掌,對涉及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應爛熟於心。「知彼」就是要預測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觀和辯 護意向,分析被告人在庭上會出現怎樣的心態,分析其是否會出現翻供和狡辯等情況,更要預測辯護人是否會向法庭出示、提交新的證據或會從哪個角度,哪些方面 提出問題,了解辯方申請要求哪些證人出庭作證,進一步了解證人情況等等。然後,針對一些問題靈活制定應變對策,做好論證、反駁、答辯的准備工作。例如:我 所辦理的唐某****一案,在審查該案時,發現被告人唐某雖有避重就輕的跡象,但對主要的犯罪事實還是作了較詳細的供述,曾供述自己深夜自己翻牆入室,使用卡 脖子的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姦淫被害人沈某某。但後來我提審唐某時,他卻把一份親筆供詞交給我,他在供詞中把****說成通姦,關鍵的情節作了輕描淡寫,供 述許多自矛盾的情節,再訊問他時,他千方百計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誣隱被害人,企圖矇混過關,逃避罪責。甚至誣陷偵查人員對他誘供,謊稱第一、二份作 有罪供認的筆錄是偵查人員暗示其所致。事實證明這完全是虛假的,因為檢察機關在案發後便派員對此案件了提前介入,做第一、二份訊問筆錄時,檢察人員在場。 此案在庭審前,我預料到唐某和辯護律師肯定會作無罪辯護。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宗旨,充分做好庭前准備工作。庭審時,果然被告人進行翻 供,辯護律師也為其作無罪辯護。由於我預測准確,在庭上列舉、出示如下關鍵的證據:⑴被告人唐某深夜爬牆入室;⑵唐某事先沒有與沈某有約定;⑶被告人唐某 與被害人沈某均講沈某有求救喊「救命」的情節;⑷唐有卡沈脖子的情節;⑸被害人主動、及時報案。以此充分駁斥被告人唐某難以自圓其說的謊言,摧毀了被告人 僥幸的心理,駁倒了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最後,一審法院以****罪判年唐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不服,上訴至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從而做到不枉不縱,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制裁。 共2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㈡ 法院29輪直播審理吳小暉什麼情況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團原董事長吳小暉在上海一中院開庭,這已讓一直在關注事件進展的小夥伴「沒有一點點防備」,更勁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進行了庭審直播!全天總計進行29輪庭審播報,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現場!
爭議焦點:
一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資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其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出現在本案庭審現場的人有:
公訴人、吳小暉、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原保監會工作人員、原銀監會工作人員、
聽審人:包括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吳小暉部分家屬等五十餘人。
視頻出場的證人,包括吳小暉妹妹吳某某、安邦保險集團高管。
庭審細節:公訴人指控一:集資詐騙652億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即吳小暉個人所有和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保監會的銷售批復,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復規模後,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復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23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公訴人指控二:職務侵佔100億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餘0.75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餘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吳小暉:「不懂法律」不知構成犯罪
公訴人、辯護人先後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
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對指控,吳小暉的主要回應如下:
——承認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
——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安邦高管、吳小暉家屬及監管人員提供證據
在庭審調查階段,公訴人就主體情況、集資詐騙事實、職務侵佔事實、綜合證據四部分進行出示了證據。
1 吳小暉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盤安邦,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旗下產業公司
證據一: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復、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
證明情況:安邦財險於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後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餘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吳小暉:自己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證據二:公訴人播放原安邦集團多位高管及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等證人的作證視頻、出示證人證言。宣讀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高管、工作人員、掛名股東等100餘人的書面證言,出示了工商查詢資料、產業公司名錄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並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台,採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准備。
吳某某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將其安排到產業公司工作,幫助設立和管理產業公司;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注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於增資入股安邦。
吳小暉: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么多產業公司。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部分產業公司成立於安邦財險之前;部分相關證人系在產業公司成立後進入產業公司,並不清楚產業公司的成立情況,相關證言系推斷。
證據三:宣讀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30餘人的證言,出示有關公司相關人員微信往來審批截圖、記賬憑證、銀行流水、用款申請單、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進一步印證被告人吳小暉通過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再通過產業公司又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的事實,以及通過明暗兩條線的管理方式,達到轉移保費至產業公司的目的。
吳小暉: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鑒定意見等都不屬實,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資金轉移到產業公司均系正常的資金運用行為。
證據四: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
證明情況: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後,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吳小暉: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認為該組證據與指控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第一部分證據出示完畢後,公訴人針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出說明表示,相關證人證言客觀還原了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涉案200多家產業公司,並利用明暗兩條線進行管理,通過核心財務人員直接對接劃轉保費資金等事實。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與書證相互印證。吳小暉擔任副董事長的職務有工商登記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是否報保監會核准,並不影響吳小暉在安邦的實際任職。
2 吳小暉令安邦超額銷售理財保險構成非法集資
證據一:安邦財險高管的作證視頻,安邦財險高管及工作人員、保監會工作人員等20餘人的證言,安邦財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報批材料、投保單、培訓課件、績效獎勵兌現情況、會議筆記、保監會批復、保監會質詢函和監管函、行政認定函等書證以及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在超過批復規模後,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吳小暉未按要求整改,無視監管規定,仍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設置配套考核機制,要求安邦財險繼續擴大銷售規模。
吳小暉:銷售額度是動態的,相關證人證言不屬實。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對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安排可能存在違規行為。
證據二: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的作證視頻,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安邦保險歷年投資余額表、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保險合同樣本、宣傳資料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為了擴大保費融資規模,採用了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藏匿保費,修改利潤、調整數據,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等詐騙方法。
吳小暉: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沒有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的行為。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監管規定,沒有欺騙保險客戶,安邦集團的資金狀況應當以實際經營情況為准。
公訴人回應: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新安邦財險承接原安邦財險的業務,新安邦財險的業務數據隱匿到安邦集團,未向保監會申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以超募資金增資、在安邦官方網站公布虛假財務數據,均屬於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
證據三: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董事會決議、增資批復、股權轉讓協議及售後回購協議、資產管理合同、微信審批截圖、資金劃撥審批表、記賬憑證、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余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至案發時實際蹁取652.48億元的事實。相關證據還證明180億元和319億元兩次増資款,均是被告人吳小暉以股權投資等名義將安邦財險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出後經過層層流轉、最終進入31家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轉入安邦資本金賬戶增資。
公訴人還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的集資詐騙行為系基於個人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實施的個人行為。
吳小暉:前述證據不屬實,項目投資、注冊資金、股權交易都是真實、合法的。
辯護人提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資金走向,與集資詐騙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最多是違規運用資金行為。
公訴人:相關證據能夠證實吳小暉假借投資的名義,將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入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並未將保費資金用於對應的項目,截止案發時產業公司尚有652億余元未歸還安邦財險,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
3 將100億保費劃轉至旗下公司
證據一:安邦集團高管作證視頻,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的證言,投資協議、記賬憑證、來往款票據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吳小暉指使他人,將原安邦財險保費30億元劃轉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用於歸還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債務,後又指使他人以虛構提前承兌期滿給付保費的形式套取保費,填平30億元資金缺口,以及產業公司並末使用自有資金歸還30億元保費的事實。
吳小暉:30億元已返還安邦財險、安邦集團。
辯護人:30億元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實際佔有。
證據二: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變更注冊資本批復、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増資擴股方案、驗資報告、財務資料、項目協議、付款通知書、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指使他人從原安邦財險劃出70億元保費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又通過多層劃轉,用於其個人控制的5家產業公司對原安邦財險增資,該資金缺口後被虛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產業公司並末使用自有資金歸還70億元保費的事實。
吳小暉:70億元是用於購買房地產。
辯護人:70億元也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佔有。
公訴人:相關證據證實,30億元和70億元已被吳小暉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佔有,這兩筆款項均來源於安邦的保費;安邦存在大量的資金缺口;兩筆資金經過穿透也就是層層追溯資金來源、去向查明,並未實際投入相關項目,而是用於產業公司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
4 綜合證據
綜合證據:包括案發經過、指定管轄函、凍結、查封財產情況、中國保監會關於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實施接管的公告等綜合證據。
吳小暉:對該組證據沒有意見
辯護人:保監會公告僅證明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的可能性,並非必然性。
公訴人舉證完畢。
保監會、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就行政認定函中的相關問題及本案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作說明如下:
原保監會工作人員: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保費進行巨額虛假注資,並隱瞞股權關系實際控制安邦集團;擅自超售投資型業務,騙取許可並隱厝業務編制虛假報告;隱匿並轉移巨額保險資金至個人控制的空殼產業公司;持續向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披露報送虛假信忌。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均已查實,並嚴重違反《保險法》《會計法》《行政許可法》以及保監會相關規章規定。安邦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保險市場和國家金融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原銀監會工作人員:被告人吳小暉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等集資金,承昔還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集資的特徵。
法庭辯論
1
第一回合
公訴人發表意見:
1吳小暉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首先,吳小陣的行為屬於非法集。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監會批復的范圍內經營。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出保監會批復的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違反保險法的規定,具有嚴重的違法性,屬於非法集資行為。其次,吳小暉在非法集資的過程中,採用了虛構安邦財險償付能力及利潤、隱藏保費收入和資金真實去向,持續向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詐騙方法。
最後,吳小暉將非法吸收的公眾資金假借投資等名義轉移至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吳小暉的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批復規模發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採用虛假投資、虛假分紅、虛假記賬或不記賬等方式將1601.07億元超募保費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個人產業公司,實際騙取652.48億元,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吳小暉構成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2吳小暉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
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原安邦財險董事、副董事長,全面負責安邦財險經苢管理的職務便利,先後兩次將本單位資金合計100億元用於個人控制的大量產業公司進行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已實際佔有了單位資金,構成職務侵佔罪。
3本案的社會危害性
被告人吳小暉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及保險投資人資金安全,提害社會公眾利益;嚴重背離保險業保障宗旨,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沖擊國家金融安全。本案沒有發生保險投資人的現實損失,是由於保監會對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及時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和保險投資人利益的損失。
4本案的法律適用、量刑情節及警示意義
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並罰。
吳小暉在案發後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2
第二回合:辯護
吳小暉:表示因法律知識欠缺,委託辯護人辯護。
辯護人:吳小暉及安邦違規使用保險資金給國家、社會帶來了巨大風險,但起訴指控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的證據尚不夠充足、事實不夠清楚,吳小暉沒有明確的非法佔有目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安邦資不抵債、也沒有保民因受到損害而報案,在案證據僅能證明吳小暉及安邦存在超募資金、循環注資、轉移資金至產業公司投資、虛設財務報表等違規行為。吳小暉的行為尚不足以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
3
第三回合:公訴人答辯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認為:
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產業公司系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所有和控制。
吳小暉將保費用於個人公司還債、投資,具有將保費占為己有的客觀行為,並且在長達十多年間不斷以新換舊,從未用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歸還,顯而易見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關於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的事實也有充分的證據證明。
被告人所謂資金用於真實投資的辯解已被證據所推翻,相關資金都已經被被告人實際佔有,投資只是為掩蓋犯罪事實而虛構的名目。
辯護人提出沒有被害人和沒有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安邦財險的資產絕大部分都是投資人的保費,由於吳小暉的行為已造成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已產生實際風險。被害人就是保險投資人,由於保監會接管才避免了投資人的損失。安邦集團、安邦財險並無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資行為系吳小暉出於個人意志,為了個人利益利用安邦財險實施,應當認定為個人集資詐騙犯罪。
吳小暉最後陳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吳小暉當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深刻的懺悔,感謝司法機關的幫助、教育和挽救,請求從輕處罰。
休庭,擇期宣判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量刑幾何成最大懸疑
吳小暉案雖然擇期宣判,但關於非法集資和職務侵佔的話題已經法界討論開來。
公訴人認為,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並罰。吳小暉在案發後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職務侵佔罪進行了定義,指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有律師認為,如果以非法集資和職務侵佔認定,數罪並罰,吳小暉可能面臨20年以上乃至無期徒刑的判決。
審這么久,後台是有多大呢。
㈢ 被提起公訴得人
不會通知被告人家屬。《刑事訴訟法》《高檢規則》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規定檢察院有通知家屬的義務。從法理上講,檢察院是原告,從公眾的認知理解上講,原告要起訴被告,原告也不會義務通知被告。
在法院受理案件後,法院是有義務通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
一般來說,法院審理刑事訴訟案件一審審限是兩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沒有限制。一般情況下,二審審限也是兩月。
(3)宣傳公訴人擴展閱讀: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㈣ 如何提請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一規定包含以下內容:
(一)提起公訴應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時候,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許越級起訴。如果人民檢察院受理不屬於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報送相應的上級或者移送相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由它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例如,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報送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後,由它向其同級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反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於縣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移送縣(市、區)人民檢察院,由它向其同級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提起公訴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里的「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包括:(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2)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3)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查清上述各項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實踐中,就具體案件來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對於符合上述第(2)種情況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因此,對那些並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則沒有必要查清,司法實踐中那種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實後才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系,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
證據確實與充分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證據確實必須以證據充分為條件,如果證據不充分,證據確實也無法達到;反之,如果證據不確實,而證據再充分,也不能證明案件真實。因此,證據確實、充分是提起公訴的一個必要條件。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並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為法定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為對其提起公訴的又一必要條件。
總之,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提起公訴,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缺少上述三項條件中的任何一項,都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三)起訴書的製作和移送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文書。這種文書是檢察機關以國家公訴人的名義製作的,因而通常又稱之為公訴書。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重要的司法艾書,它具有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功效,足將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書面憑證,是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得以行使審判權的法律依據,也是宣傳法制、教育群眾的生動教材。因此,它的製作無疑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刑事檢察文書格式》樣本的規定,起訴書由下列部分組成:
1.首部。
(1)標題。主要寫明「×××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字樣。其右下方註明案號:(年度)×檢×字第×號。
(2)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主要簡歷(包括有無前科)、何時被拘留、逮捕、在押被告人的關押處所等。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逐個寫明被告人的上述情況。
(3)案由和案件來源。這部分是說明人民檢察院對案件所認定的罪名和案件從何處來的。採用何種方式表述,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但必須將「案由」、「案件來源」和「查明的犯罪事實」這三個項目交代清楚。
2.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事實和證據是起訴書的主要部分。起訴書要寫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狀、罪證以及認罪態度。在記敘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時,一定要寫明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七大要素。起訴書所寫的內容是經過人民檢察院嚴格審查和核實後所認定的,而不是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所寫內容的復述、照搬,也不是它的縮寫或改寫。因此,起訴書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部分與起訴意見書相比有自己的特點:(1)在審核事實上,起訴書嚴於起訴意見書。起訴書產生於起訴意見書之後,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作出的正式文書。起訴書所認定的事實是人民檢察院嚴格審查、核實之後作出的結論。因此,起訴書不僅是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的依據,而且也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審理中進行辯護的依據。(2)在記敘事實上,起訴書簡於起訴意見書。起訴意見書在記敘犯罪事實時,一般涉及面較寬,只要無礙於記敘主罪,就無可非議。因為它是提請審查是否起訴的意見,事實擺得詳盡些,便於審查決定;而起訴書則要求突出主要犯罪事實,要求明晰而簡略地列出犯罪事實。(3)在排列事實上,起訴書要有嚴密的邏輯性和很強的說明力。一般有四種排列方法:一是按犯罪時間先後順序交代犯罪事實。這樣敘述較清楚,也能說明其犯罪的連續性。二是按突出主罪的方法排列。這適用於一人犯數罪的起訴,先敘述主罪,突出重點,再敘述次罪,主次分明。三是按綜合歸納方法排列。這適用於被告人作案次數較多,而罪名、情節又大致相同的案件。四是在記敘犯罪事實時,一般可採用罪、證分述,使罪、證分明,一目瞭然。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罪、證合並記敘。
3.結論。這部分即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是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分析、認定,直接反映對被告人所犯罪行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意見,因而十分重要。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對社會危害性大小;有從重、從輕或減輕的情節,還應根據被告人認罪態度及其他原因,說明從寬或從嚴處罰的理由;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在公訴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罪行給被害人造成了物質損失,有附帶民事訴訟情況的,也應寫明。
這部分結束時,還應寫明:此致,×××人民法院。並由檢察長(員)署名,註明具文的時間,加蓋公章。
4.附項。這部分應寫明:被告人的住址或羈押處所;證據目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證人名單及其住址或單位地址;鑒定人的住址或單位地址;隨案移送案卷的冊數、頁數;隨卷移送的贓物、證物。
人民檢察院在製作起訴書時,如果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當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自報的年齡製作起訴書,並在起訴書中註明。如果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編號並按編號製作起訴書,在起訴書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起訴。
(四)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對於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有權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屬於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同時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書面建議,並隨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對下列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對於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3)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5)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6)被告人是盲、聾、啞的;(7)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8)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㈤ 淺談如何發表公訴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相互辯論。這里的公訴人發表的意見就是公訴意見,也就是過去的公訴詞。公訴意見是對起訴書的補充,是對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控訴證據、法律依據、社會危害性及應處刑罰的概括闡述,是公訴人在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先行發表的支持檢察機關起訴意見的辯論詞。俗話說「燈不撥不亮,真理越辯越明」,由於公訴意見包括對案件所涉及證據概述、法理論述、犯罪根源分析、法律宣傳等豐富內容,具有較強的社會教育作用,歷來被認為是法庭審理的高潮階段。 一、公訴意見的內容 一般而言,公訴詞包含六個方面的內容: 1、闡明公訴人出席法庭的法律依據和在法庭上的職責。 2、對法庭調查的簡要概括。作為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的首輪發言,公訴意見應當對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有一個簡要概括,對在法庭調查過程經過當庭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示證、質證等環節核實的主要證據加以綜合性的歸納、說明,言簡意賅,論述證據鏈條所認定法律事實的唯一性,使合議庭及旁聽人員形成一個明確、深刻的認識,為公訴人下一步進行全面分析論證犯罪打下基礎。 3、對案件進行理論性分析,論證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性質。這是公訴詞的核心部分,也是公訴詞質量的高低以及公訴活動能否實現公訴作用的關鍵。公訴人應針對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運用法庭調查核實的證據對被告人的罪行從法律上進行必要的分析論證,使之在邏輯上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條,闡明其行為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完全符合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所犯罪名的正確性。 4、對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做出法律上的評價。在公訴意見的第四部分應當運用刑罰理論,在進一步闡明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基礎上具體分析說明被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即刑事責任,同時指出應當從輕、減輕、從重等法定量刑情節以及酌定量刑情節。對於共同犯罪案件,寫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 5、進行適當的法律宣傳教育。這是公訴詞的選擇性部分,公訴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定。案情簡單可以少寫,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群體性犯罪案件,一般應認真准備該部分內容,如果必要,可以適當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內心起因,進一步增強公訴詞的說理性,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做到有的放矢,對旁聽人員進行法制宣傳。 6、最後是結尾,要求審判機關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對本案做出公正判決。亦可以提出量刑請求。 二、公訴意見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談到庭審的對抗性,我國目前公訴人主導型庭審活動,從糾問式走向對抗式是庭審改革的發展趨勢,但在現行制度框架內,如何增強公訴意見的說服力和感染力,使得法庭上人人都有所觸動,頷首認同, 個案唯一性原則。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案情都是不一樣的,應當根據案件的種類、性質、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情況等方面的不同寫出有針對性的公訴詞。對事實詳細陳述,對證據環環相扣,對疑點條分縷析,對狡辯抽絲剝繭,運用法學原理,採取「各個擊破、痛析謬誤」的方式,贏得公訴人在庭審上的主動權。一篇說理性好的公訴詞必然要緊密結合案情及法庭調查的具體情況,對需要闡明和重點說明的問題,圍繞犯罪構成進行剖析論證。這個論證過程與證據結合的很緊密,以至於即使是對於同類型、相同手段的犯罪案件,仍具有不可復制性、不可替代性。同樣,感染力好的公訴詞也必須與個案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根源等相結合,將關懷具體化到被害人及被告人個體,而不是站在所謂社會的角度泛泛而談,似乎每一篇公訴詞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教育啟示方面都雷同。要做到這些,要求公訴詞務必將案卷爛熟於心,可以靈活運用證據;調查證據時,關懷涉案個體,真正對個案的發生自己先有所觸動;訊問被告時,體察被告人的心裡薄弱之處,有的放矢。如以前辦理的宋某故意傷害一案,在審查起訴時,我們經研究將性質改變為故意殺人(未遂),這是一起當時在靈寶市傳的沸沸揚揚的酒精焚燒「相約自殺」案,被害人傷情重傷,被告人輕傷。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同情被告人,認為不構成犯罪,出庭的難度可想而知。但公訴人清醒地認識到該案的發生是緊緊圍繞一個「情」字展開的,被告人宋某用酒精燒人的理由是愛到極致,公訴人針對被告人所謂的愛情進行了剖析:被告人宋戈的愛是極端自私、狹隘、缺乏理智,甚至是瘋狂的。被告人宋某醒醒吧,請看一下你表達愛情的方式,當你半夜三更在女孩的房子窗戶外等候時將頭伸到防盜網里,頭卡到裡面不能動被女孩的父親救出來的時候;當你凌晨因等不到女孩就在她家門外喝酒發酒瘋放鞭炮的時候,當你的所謂的愛的舉動引起她父母越來越多的反感後來堅決反對你們來往的時候,被告人宋某不僅沒有清醒,從自身找原因,反而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不能佔有,只能毀滅,假意將女孩約來,在住室提出既然不能結合,不如一塊死去,取出事先准備好的高濃度酒精,大部分從女孩的脖子以下澆下,少部分灑在自己的肚子上,而後猛然點燃,造成女孩全身燒傷特別嚴重的後果。試問難道愛一個人就非得讓她死嗎?事先徵得她的同意了嗎?世界上那個女孩能接受得了這樣的愛,誰又敢愛這樣的人?公訴意見發表完畢後,本來一直不認罪的宋某在他的供述中他講到其實在他的內心深處當他後來發現,女孩在她父母的影響下並沒有像自己愛她那麼深地愛自己時,就起的殺她、自己也不想活的思想的。公訴人的一番話使在場的人尤其是被告人觸動很深,表示認罪伏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後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也沒有上訴。針對個案,公訴人重視了公訴意見的教育性。通過深挖犯罪根源,揭示犯罪心理,調動旁聽群眾痛恨犯罪、維護法律的積極性。既有利於罪犯日後的悔改,又可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達到教育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客觀公正性原則。製作公訴詞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事實、證據的評價和分析論證應當恰如其分,客觀真實地反映案件發生過程和證據之間的內在聯系,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也要實事求是的加以說明,既不能誇大其詞,也不能縮小放縱,誇大和縮小都會影響公訴詞的質量和效果。特別是有爭議的案件,不要因為急於讓合議庭採信公訴人的意見而使用過激言詞,甚至誇大事實。無論是敘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還是指明其犯罪性質、罪名和罪責,都要求以准確的語言、客觀公正的態度加以敘述,求實的反應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查證的法律事實。引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時,更應該准確無誤。通過發表公訴意見使人信服而不是被說服。 重點性原則。製作公訴詞時,要注意把握住定性這一主要矛盾,將注意力集中在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上,對可能引起控辯雙方爭議的證據和理論問題要進行重點准備,要確定主攻方面,要抓住問題實質,切忌面面俱到,否則難免雜亂,鬆散乏力,反而會削弱公訴詞的戰鬥力,影響公訴的效果。內容上要有情感的激發性,生動感人但不盲目上綱上線。公訴詞是公訴人在法庭上聲態並作的直觀性表達。其表達的內容,不但要有深刻的法理知識,還要有濃厚的情感。誠然,法律是無情的。但打擊犯罪是為了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作為公訴人,在公訴詞中,就應站在人民大眾的立場上,飽含情感地為人民大眾說話,以充滿正義的情感去激發群眾情緒,引起旁聽者的共鳴,從而能收到意想不到的社會效果。公訴詞的情感激發作用不僅表現在打動旁聽群眾,還表現在打動被告人的心。一篇充滿法理和情感的公訴詞,能使被告人一顆冰冷的心為之融化,能使被告人那對抗固執的情緒轉為愧疚,能使一個沉淪的被告人萌生走向新生的嚮往。公訴詞的情感激發性,關鍵在於使公訴人與諸聽眾建立起情感聯系和互動,達到心理上的溝通和理解。情感共鳴的激發忌諱無限抽象、拔高,脫離基本案情,過分拔高會使得公訴詞淪為一般說教,聽者只會麻木不仁。 規范性原則。公訴詞的語言不僅要具有相當的理論深度,同時要通俗易懂,深入淺出。這不僅是公訴中指控、揭露犯罪和宣傳法律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使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到庭的旁聽人員明白地了解案件事實真相及藉以認定犯罪的法律規定的內涵,最終得出正確的結論和作出公正的判決。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前提下,公訴詞一定要恰當地運用語言技巧,形象生動地反映出案情的發展變化過程。從某種角度上講,公訴詞是公訴人在法庭上的演講詞,在客觀公正和准確真實的基礎上恰當地運用語言技巧,不僅能夠充分地說明公訴觀點,而且還能使到庭人員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公訴意見。 同一性原則。公訴意見書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對起訴書內容展開全面論證的法律文書,因此公訴意見書在論證犯罪時應已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為基礎,為容起訴書的內容,體現對起訴書指控內容的說明和鞏固。在開庭審判實踐中,有的公訴人在法庭上闡述公訴意見時,出現偏離起訴書的情況,也就是公訴人的發言意見變更了公訴機關起訴書對被告人的指控,對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具有時間上臨時性和內容上的隨意性,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符合性刑訴法規定的。是公訴人代表國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大忌。 辯論性原則。公訴意見是法庭辯論的開局性發言,因此不僅要從支持公訴的角度論證公訴的理由和根據,而且採取換位思考的形式,通過庭前預見、質證預見、認證預見和旁聽預見,分析案件及證據上存在的問題,辯護人的關注點、著力點,法庭對證據認證與否的理由和旁聽群眾案件事實的關注熱點,在公訴意見中表明自己的觀點,把辯論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闡述清楚,為辯論打好基礎。 總之,做好公訴意見的陳述,與公訴人本身的素質積累、閱卷的仔細程度、庭前的准備功夫以及庭審駕馭能力等多方面都密不可分,也是一個很難量化的過程。在許多尺度的拿捏上,往往靠經驗的積累,某種程度上有點像烹調中餐,用料雖然可以書面化、理論化,但是火候的掌握往往只可意會、不可言傳,關鍵仍在於平時點滴的積累、厚積而薄發。 (作者單位: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檢察院)
㈥ 公訴人的雜志簡介
《公訴人》雜志堅持正確的辦刊方向,以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為己任。主題鮮明、編排有序、操作規范,有自身鮮明的風格和特色。刊物將本著「立足檢察、面向社會、弘揚法制」的辦刊宗旨,遵循「懲惡懲貪 聚集社會熱點;論理論法 透視人間萬象」的主題,從「公訴人」的角度反映整個檢察工作,以「公訴人」的視角看社會。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從各個角度全面反映檢察機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業績和成果。
《公訴人》設置「公訴園地」、「以國家名義」、「公訴人手記」、「法庭內外」、「控辯雙方」、「現在起訴」、「公訴動態」等欄目。欄目設置鮮明、有活力、有特色。
《公訴人》必將成為廣大讀者的良師益友。
㈦ 公訴人需要做些什麼樣的預備工作
一、認真閱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 .:(一)進一步熟悉 案情,掌握證據情況;(二)深入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三)充實審判中有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四)擬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宣 讀、出示證據的計劃並制定質證方案;(五)列好答辯提綱,准備辯論意見。依照這些規定,公訴人接案後,便應當認真審閱案卷材料,全面熟悉案情,掌握本案的 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閱卷應認真細致,嚴謹扎實,不放過每個細節。只有對案件認真進行審查,才能深入了解案情,吃透案件。要善於在閱卷中發現問題、解決問 題。 在這階段中,公訴人要做好幾點:⑴認真做好閱卷筆錄,詳細摘錄案情;⑵發現疑點,找出疑點,予以突破;⑶擬好訊問犯罪嫌疑人提綱;⑷及時提審犯罪 嫌疑人,耐心傾聽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供述和辯解。提審犯罪嫌疑人可以有針對性地發問,因案而異,也可採用簡單訊問法,矛盾追問法,對質訊問法 等不同方法進行,做到隨機應變,靈活掌握,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辯解中找到問題的突破口。
二、全面審查證據,復核和完善證據
對證據的全面審查是為了案件的順利訴訟服務,審查證據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的證據是否合乎起訴的標准,審查證據要審查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即 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而補充完善證據卻是針對具體案件而言。犯罪事實必須依靠證據證明,在認真復核證據的基礎上,對不完善的證據應做好固定、補 充完善證據的工作
三、精心製作法律文書,引用法律准確無誤
公訴人在全面了解掌握案情的基礎上,對於符合起訴案件的案件,應及時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此階段,必須精心製作起訴書和公訴意見書。起訴書中出現的數字應確切,不得含糊不清。文字上力 求用詞得當,用語規范,言辭要規范,不得拖泥帶水,詞不達意,不能出現誇張的詞句,避免產生歧義。製作公訴意見也應符合規范和嚴謹的要求,公訴意見也是庭 審中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訴意見對合議庭、對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起著較大的影響;發表公訴意見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在法庭上進一步揭露犯罪、證實犯罪,運用證 據對犯罪構成進行詳細的論證,也是對起訴書的補充完善。另一方面是為了揭示犯罪的的根源,對旁聽的群眾進行法律、法制宣傳,達到預防犯罪、減少犯罪和弘揚 社會正氣,實現社會正義的目的。
四、搞好庭前預測,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為了提高公訴人在庭上的執法水平和應變能力,關鍵要搞好庭前預測,增強庭上抗辯能力。庭前准確預測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辯護的問題做好有 針對性的准備,對公訴人能否成功出庭支持公訴,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公訴人的庭前預測應做到「知己知彼」,只有這樣方能保證庭上的辯論的「百戰不殆」。知 己就是吃透案件,熟悉案情,對案件的事實,情節、證據應了如指掌,對涉及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應爛熟於心。「知彼」就是要預測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觀和辯 護意向,分析被告人在庭上會出現怎樣的心態,分析其是否會出現翻供和狡辯等情況,更要預測辯護人是否會向法庭出示、提交新的證據或會從哪個角度,哪些方面 提出問題,了解辯方申請要求哪些證人出庭作證,進一步了解證人情況等等。然後,針對一些問題靈活制定應變對策,做好論證、反駁、答辯的准備工作。
公訴人的庭前准備工作是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的基礎工作,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每一個公訴對此應有充分的認識,並引起足夠重視。公訴人員只 有認真做好庭前准備工作,才能在庭審中做到應付自如,穩操勝券,才能更好地體現法律的尊嚴,更好地履行法律賦予公訴人的神聖職責。
㈧ 網紅艾米amy坐牢了嗎
歐束涉嫌傳銷除了丹sir創始人蓮若以及Amy艾米、敏兒均被逮捕入獄
發布時間:2020-11-22 來源:未知 作者:一昊
微商歐束的代理模式涉嫌傳銷,今年4月份,創始人宋維樵(蓮若)、執行董事趙敏婷(Amy艾米)、陸曉清(敏兒姐姐)、宋丹丹(金魚姬)、王歡、馬秀玲、姚新雨、汪思妗被逮捕入獄,罪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同樣作為執行董事的丹sir因哺乳期未被批捕,但是資產暫時全被扣押,銀行卡全部凍結。
因傳銷批捕歐束負責人的通告
歐束成立於2015年,創始人是宋維樵人稱「蓮若」,1989年4月4日出生於江蘇省淮安市,大學輟學做了三年銷售,在積累了人脈和資源後選擇了自己創業。團隊的迅速擴大得益於網紅的加入與宣傳,很快歐束佔有了微商界的一席之地,而且產品贏得了不錯的口碑,歐束共發展了27萬個代理,但最終毀在了五級代理的模式上。
歐束創始人蓮若
對於歐束負責人具體會判刑幾年,丹sir在直播間稱她也在等法院那邊開庭。據了解一般的傳銷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孫菲洋在一次直播中,提到歐束說:涉及好幾個億,個個開勞斯萊斯,情節應該還是比較嚴重的。
歐束執行董事丹sir
很多代理拿貨容易賣貨難,想收回成本都不是件易事,所以網上歐束清貨一直都沒有停歇,也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損失。其實我們缺少的不是好產品,而是銷售渠道和自己的能力,希望代理模式能少一點虛假,憑良心去經營,更不要打傳銷的擦邊球。
一審於11月12日開庭,庭審公開網進行了視頻直播,全程4個小時,在2小時50分鍾,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宋維樵判處有期徒刑6-8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宋丹丹3年6個月罰100萬,趙敏婷3年罰100萬,汪思妗3年罰50萬,陸曉清3年罰60萬,姚新雨2年6個月罰40萬,馬秀玲2年6個月罰30萬,王歡2年罰20萬,李丹2年罰20萬可適用緩刑。歐束主要負責人庭上都進行了辯解,根據情況可能會有從輕處罰,確切的刑期會擇期在宣判。
㈨ 公訴書怎麼寫
公訴意見書格式及實例 格式 ××人民檢察院 公訴意見書 被 告 人 案 由 起訴書號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60條、第165條、第169條之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結合案情重點闡述以下問題) 一、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綜合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並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論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並提出定罪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三、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並應(從重,從輕,加重,減輕)處罰。 公訴人: 年 月 日當庭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