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它包括虛假的宣傳和引人誤解的宣傳。虛假的宣傳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商品的客觀事實不相符;引人誤解的宣傳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發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比如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式進行商品宣傳。《廣告法》明文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這些宣傳形式往往會使消費者難以做出明智的判斷,若消費者由於因此使利益受到損失,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
Ⅱ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表現形式有哪些求解
企業宣傳和商業廣告是促成經營者與用戶、消費者之間發生商業交易關系的媒介,是經營者之間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從某種程度上講,當今社會的商業競爭已經變成了宣傳和廣告的競爭。因此,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表現形式進行歸納再分別情況進行規制,對於規范市場競爭秩序非常重要。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包括兩種行為類型,一是虛假宣傳,二是引人誤解的宣傳。虛假宣傳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商品的客觀事實不符;引人誤解的宣傳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不僅包括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也包括其他末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列明的有關商品的其他情況,如價格等)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在通常情況下,虛假宣傳必然導致誤解,但是引人誤解的不一定都是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有多種表現形式,廣告只是其中的一種。只要實際上能夠使社會公眾知悉的各種宣傳方式,包括店堂展示、雇托誤導等都可以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Ⅲ 如何界定引人誤解或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後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文加以禁止。
Ⅳ 如何界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了三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是:⑴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⑵在商品上偽造產地;⑶在商品上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其中,前兩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實也屬於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第三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則是「在商品上採用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工商總局《關於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列舉的行為之外的虛假表示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2007〕220號)就明確指出:「經營者在商品上對商品的安全標准、使用性能、用途、規格、等級、主要成份和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保質期等與商品質量相關的內容作虛假表示的,誤導公眾,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虛假表示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商品質量」是廣義概念,包括商品的性能(適用性)、壽命(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和美學性等滿足消費者或用戶需求的各方面特性,而不僅僅指商品成分及含量、性能用途等狹義的內在質量概念。只要是與廣義商品質量相關的表示,包括生產者、銷售者的身份、商品數量或計量情況等,都屬於該條款所規定的「對商品質量所作的表示」。在商品上偽造廠名廠址、使用根本不存在企業名稱或姓名,以及在商品上對生產銷售者作其他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都應認定為該條款所稱的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過,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宜直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需適用第五條第(四)項認定為虛假表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質量標志」,不僅包括認證標志、名優標志,還包括其他表明商品質量狀況的文字標志、圖形標志、圖文組合標志。既包括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按規定程序頒發給生產經營者,用以表明其商品質量達到相應水平的證明標志,如合法的「長城標志」、「方圓標志」、生產許可證QS標志,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經批准按規定程序組織商品質量評優活動而使用的名優標志;也包括偽造的含有「省優產品」、「部優產品」、「名優產品」、「名優」等字樣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標志,社會組織非法開展商品質量評優活動而使用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標志,以及「百年老店」、「獨創產品」、「最新產品」、「一粒見效」等表明質量狀況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標志。
有人提出,「質量標志」僅限於法定單位按規定程序頒發給生產經營者使用的合法的證明標志。筆者認為此觀點不符合立法本義,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產品質量法》不僅禁止冒用質量標志,還禁止偽造質量標志,而偽造的質量標志是根本就不存在的,不可能由法定單位按規定程序核准使用的情形。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是指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裝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其行為性質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相同的。二者區別在於載體不同、方式不一:第五條的「虛假表示」是在商品及其包裝上,而第九條的「虛假宣傳」是在商品及其包裝以外的場合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商品標簽,是用來標注與商品相關的法定信息、附著商品上的法定標識物,屬於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在商品上」的范圍。商品說明書以及其他隨商品附帶的宣傳品,不是商品的必須附帶品,不屬「在商品上」的范圍,而屬於第九條的「其他方法」范疇。
Ⅳ 這是不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認識功能和心理功能,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特點、價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誘發消費者產生誤購的行為。你是在購買後按客戶要求書寫的,並沒有誘導客戶產生誤購行為,應該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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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虛假廣告和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區別
虛假廣告是廣告中的「那個東西」,不是廣告「所說」的那個東西。被「廣告」的那個東西應該是不存在的,是虛的、是假的。
「引人誤解的宣傳」,有一個東西,它是存在的,「含蓄、閃爍」的宣傳詞句、或者是「氣氛」給需求者「暗示」了對它性能和公用的更多的「幻想」。
虛假廣告「是低層次」造假行為,應該是觸犯了法律的。
「引人誤解的宣傳」那是「釣魚的姜太公」,應該受道德的譴責。他可以打「嘴皮官司」,即就是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取證也很難。
Ⅶ 對商品名稱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如何定性
如定性為假冒其他知名商品的 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如定性為虛假廣告 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Ⅷ 如何認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是指在專商品本身及其包屬裝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其行為性質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相同的。二者區別在於載體不同、方式不一:第五條的「虛假表示」是在商品及其包裝上,而第九條的「虛假宣傳」是在商品及其包裝以外的場合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商品標簽,是用來標注與商品相關的法定信息、附著商品上的法定標識物,屬於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在商品上」的范圍。商品說明書以及其他隨商品附帶的宣傳品,不是商品的必須附帶品,不屬「在商品上」的范圍,而屬於第九條的「其他方法」范疇。
Ⅸ 如何認定是否為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人民法院一般會根據日常的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相關法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