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警方回應騰格里污染舉報人被刑拘,都說明了哪些情況
這位名叫李根山的“舉報人”,在9月9日被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區分局依法刑拘,理由是李根山、張保其、牛海波等人涉嫌犯罪案件系典型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警方表示此案件與污染舉報事件沒有關系?
但9月11日又發表官方通告,又成功抓獲6人,並且明確告知有相關的實錘證據才會做出行動。不管這是否是真相,群眾也相信警方會做到公正、公開執法,群眾都在等待一個真相。
『貳』 女子坐公交拒戴口罩,尋釁滋事如何處理
女子乘坐公交車拒絕佩戴口罩,這對他受到的疫情的感染力還不夠車費,女子在乘坐公交車的時候,對於本身的自我防範意識一點都沒有心裡的一種防禦狀態,所以才會拒絕戴口罩。尋釁滋事的這種人,其實從本質上來說就是在違反國家發布的政策法規。
所以對於這種尋釁滋事的人,應該要接受一個教育的懲罰。
『叄』 顧客這樣的行為算是尋釁滋事嗎
1、「甲有哪些方法應付目前情形」:
(1)丙夫婦的行為,直接侵害的是乙的合法經營權、間接的才是侵犯甲的出租收取租金權益。所以:甲應和乙共同對付夫婦。
(2)甲乙可以在丙夫婦來鬧事時打110報警(如果經常來鬧,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如果較輕的,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公安可以當場制止丙夫婦的鬧事行為。
(2)甲乙可以在店前安裝攝像頭或是用錄音錄像的辦法取證,留下能證明丙夫妻惡意滋事、造成的損失及損失大小的證據,然後向法院起訴要求丙夫婦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3)在丙夫妻正在鬧事、來不及報警制止時,甲乙也可以出手制止丙夫婦的鬧事行為,將其轟出店面或是制服,然後報警交警察處理:這是行使自力救濟權,但要注意分寸,將丙夫婦轟出去或是制服後就應住手並報警,不能再沖動打對方,否則就可能是防衛過當而要負法律責任。
2、「丙夫婦想令乙搬出,目前乙尚未搬出」:
(1)如果甲不能盡快協助乙解決問題,乙搬出只是早晚的問題,哪個願意因為租房而惹上扯不清的糾紛?
(2)如果甲不能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制服丙夫婦,以後誰還敢來租這房也可能成問題。
不知道以上意見是否對你有用,僅供參考。
的損失。
『肆』 公共場所宣傳共產主義合法嗎
共中央印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開列「負面清單」,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加大反腐懲惡力度,強化巡視監督,切實解決好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豐富的實踐為黨內法規制度創新奠定了堅實基礎。共產黨員網推出「以案說紀」系列策劃,用案例故事對六大紀律進行解讀,方便黨員幹部學習貫徹《條例》。
黨章規定,黨員有義務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了「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屬於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並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故事】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文廣新局原局長賈建濤:酒後尋釁滋事損壞他人車輛
2014年4月29日,三門峽市盧氏縣文廣新局原局長賈建濤等人到河南廣播電台商洽「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演出活動有關事宜。午餐期間,賈建濤違規飲酒。午餐後,賈建濤與司機到省廣電局停車場取車回盧氏縣,發現自己乘坐的車輛被另一轎車堵住無法駛離,他撥打了後車車主張某的手機,對方沒有接聽,他便直接將後車上的雨刮器掰斷扔到地上,然後跑到河南廣播大廈的10樓辦公室尋找張某,並在辦公區域大聲喧嘩。隨後,保安趕來,將其帶下了樓。
據媒體報道,車主張某回到廣電局院內,聽說自己的車被損毀,立即攔住准備離開的賈建濤要求賠償。「醉酒的男子先是坐在車里大罵,然後下車撕打張某。」一些目擊者稱,張某被扯拽了20多米,胳膊多處淤青紅腫。
此事被河南廣播電台及網路媒體報道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4月30日,經盧氏縣委研究決定,免去賈建濤文廣新局局長職務。通過調查取證、核實其違紀情況後,經盧氏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伍』 公務員犯尋釁滋事和普通人的區別
沒有分別。不會罪加一等
『陸』 尋釁滋事怎麼讀
尋釁滋事 : xún xìn zī shì
意思:
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英文翻譯:
Provocation
拓展資料: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司法解釋: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司法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柒』 如何避免打架遇到尋釁滋事怎麼辦
首先和對方協商處理,能夠協商和解的盡量選擇和平方法解決,或者報警建議找警察調解處理。盡量避免動用武力。其次要了解打架之後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在了解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後,可以有效預防。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學生打架斗毆現象,歷來是學校最頭疼的難題。有的學校因為管理不得法,
政教處處簡直天天成了吵鬧、辦案的法庭。打架斗毆現象屢禁不止,真正考驗著領導、教師的智商和能力。如何有效的防治學生的打架斗毆現象呢?我認為首先必須立足於防,以防為主,做到防之有方,治之有道。具體來講,防範學生打架斗毆的措施可以歸納為「三加強」、「四注意」、「五強調」。「三加強」:第一,加強法制教育。守法必須懂法,懂法必須學法。在學生中開展普法教育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召開報告會、座談會、演講會、主題班會;運用廣播、黑板報、宣傳欄、標語條幅等;開展「如何正確處理同學之間的矛盾?」、「我們應該如何與朝夕相處的同學搞好關系」等專題討論;把法制教育和禮儀教育及《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教育結合,讓學生明辨是非,分清美醜,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學校還要經常向學生強調打架斗毆的危害,並展示一些因打架斗毆造成慘痛教訓的案例警示他們。打架斗毆無贏家,現實中造成惡性案件的不少是平時不招事惹非性格內向的老實學生,他們心理敏感自尊心報復心極強,被霸氣孩子多次欺辱後,就會豁出去反戈一擊。第二,加強理想品德教育。開展「八榮八恥」教育,啟發和引導學生樹立遠大理想,培養高尚品德。通過開展「怎樣才算是真正的強者」大討論,幫助學生正確理解自尊、自愛、自強的含義;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培養學生良好的興趣和愛好;通過開展學英雄見行動活動,引導學生積極進取,為振興中華而發奮學習;通過開展影評視評、讀革命書籍活動,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武打片、武俠小說打打殺殺的影響;通過教師以身作則、身教與言教的表率作用,潛移默化的培養學生高尚的情操。第三,加強與家長、派出所聯系。學校努力贏得家長的主動配合、同派出所緊密聯系,三方擰成一股繩,共同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協調和聯系是為了進一步了解學生,互通情況,共同商討教育方法,協調教育步驟,並不單純是處理偶發事件的手段。「四注意」:第一,注意重點。一般來講,中學生打架斗毆,低年級比高年級多。從「防」的角度來講,重點抓好七年級起始年級的起始學期。學生剛升入初中,產生暫時的「安全感」
,容易對自己放鬆要求,有的學生想在新集體里顯示自己,使別人注意他、敬佩他甚至服從他,出風頭,炫耀武力,以「狂傲」為榮。另外還要重點抓好差班以及各班的差生,想方設法做好轉化工作。抓學生紀律不能四面出擊,平均使用力量,鬍子眉毛一起抓,必須有點有面,分別輕重,有重點治理。第二,注意發生時間。除偶發事件外,容易發生打架斗毆的時間一般是在緊張狀態剛結束之後。這時產生有松一口氣的感覺,比如期中、期末考試結束以後,節假日期間,周末放學以後,都是發生打架斗毆的危險時間,因此要做好教育工作,在此期間要加強管理,做好防範。第三,注意前兆。比如學生三五成群,躲躲閃閃,嘰嘰咕咕,總怕被別人知道;高度興奮,精神緊張,坐立不安;帶刀、棍等凶器到校;校外來一夥人在門口扒頭翹腦、呼朋引伴或闖進校園東游西逛,彷彿在尋找什麼等。只要善於觀察,鼓勵學生敢於制止或及時向老師反映,就能避免打架斗毆的發生。第四,注意社會風尚。社會上一陣風,學校就有一層浪。一旦領導和教師就得加強本校防範措施。特別是做好「不安穩」學生的工作,重申紀律;對他們敲警鍾,使他們保持清醒頭腦。
『捌』 尋釁滋事是什麼意思
尋釁滋事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拓展資料: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凶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
如果是出於貪利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為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如果是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如果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隨意毆打他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破壞公共秩序,尋求精神刺激,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玖』 我尋釁滋事。
這不是妨害公務和尋釁滋事,你說的兩個都構成刑事責任,需要判刑的。
就目前來看,你所受到的是行政處罰。
兩個解決方案:1、好好道歉認錯,不行在請人吃個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等待對你的處罰決定下來,對該決定不服進行申訴。
『拾』 有人在外面宣傳我店裡壞話造成生意影響可以起訴他嗎
散播謠言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21號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以在信息網路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