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用社升級農商行,股金起步50萬,宣傳年化率12,可以購買嗎
是股數起步50萬股嗎?我覺得一般先去做個咨詢,了解一下市場價大概在多少,近幾年這家信用社的經營情況,價格合適的話可以購買。
② 在農村信用社辦股金證好不好
合作金融組織一般明確規定其股金是歸投資者個人所有,入社時必須投入,退社時可以撤走。對這部分股金,合作金融組織要支付紅利,也就是說要對資源的所有者支付使用這種資源的成本。這樣,在合作金融組織中,每一位成員都是股金的持有者。另外,由於合作金融組織所特有的制度規定,每位成員對股金的擁有量要受到限制,其下限是個人進入合作金融組織的進入費,其上限是各個合作金融組織規定的認購股金的最高限額。
農村信用社辦股金有風險的:
第一,股金違規分紅放大了信貸風險。我辦在檢查中發現信用社股金違規分紅主要採取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少提呆賬准備或將損失掛賬等方式,將當年虧損做成盈利,從而進行分紅。二是在一般准備計提不足的情況下違規分紅。與一般商業銀行相比,信用社資產基礎薄、管理落後,加之貸款業務多面向「三農」,本身已累積了較高的信貸風險。每年高比例分紅,削弱了信用社自我積累的能力,放大了信貸風險,尤其對虧損的信用社而言,還有可能進一步導致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第二,股金違規分紅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幾乎每一個信用社正式員工都是信用社股東,而且級別越高持有股份越多,股金分紅已經成為很多信用社重要的職工福利。逐利需求使部分信用社趨向於隱瞞其真實財務狀況和風險水平,通過種種手段「扭虧為盈」進行股金分紅。同時,來年分紅政策易受上一年分紅政策影響而脫離當年實際經營業績。股金違規分紅實際上是個人利益最大化而無視集體利益風險的突出表現,潛藏了個人道德風險,為少數人以權謀私提供了機會。
第三,違規分紅妨礙了信用社的長期發展。自農村信用社改革以來,人民銀行實施票據兌付政策對信用社給予資金扶持。其中,資本充足率是央行專項票據兌付的一項硬指標。為迅速提高資本充足率,部分信用社不惜違規宣傳,承諾每年高分紅來吸引自然人入股。只為分紅承諾而來的入股農戶和經濟組織往往重視短期的回報,並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關心信用社經營狀況,由此容易導致經營者控制公司,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而且一旦分紅達不到預期,一部分社員必然要求退股,不利於信用社的長期穩定發展。
③ 求助一篇建築業的調查報告,有的請告訴~~~謝謝
中小建築業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調查報告
一) 基本情況
4省中小建築業企業改制工作的進展
浙江省
從1997 年開始,浙江省建築行業根據省人民政府浙政辦發(1997)156號《關於國有小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和浙政發(1998)159號《關於加快省屬企業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推行了產權制度改革。據浙江省建設廳去年的不完全統計,該省550家一、二級建築業企業中的縣以下企業,已經大部分完成了改制,計有340家。這些企業雖然僅佔全省建築業企業總數的17%,但所完成的建築業總產值卻佔到72%.應該說浙江省中小建築業企業的改制工作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和階段性成果。
廣東省
南海市33家市屬集體建築業企業,已經完成改制的有30家,另外3家經營狀況惡化已經失去改制價值。可以說,南海市建築業企業已經完成了這一輪的改制工作。順德市1993年開始研究建築業企業改制工作,從1993年10月至 1994年4月,19家市屬集體建築業企業中的18家分4批進行了改制,全部改造為股份制公司。其後,部分企業中含有的國有股權又相繼被經營者和職工全資贖買。至今,國有、公有資產已經全部退出了順德市的建築業企業。東莞市1999年3月開始對全市96年建築業企業(全部為集體性質)進行改制工作。目前,該市私人性質的掛靠「分公司」已經與被掛靠企業脫鉤,4家市直屬建築業企業及其所有下屬公司,也在1年前制定了改制方案,完成了資產審計和產權界定。上報了改制方案。深圳市的集體建築業企業改制工作自1997年開始進行,至去年底,私營企業脫鉤和集體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已經基本完成,少數企業改制後仍部分保留了國有股份。中山市70家建築業企業(全部為集體性質)的80%在去年底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改制企業的資產全部被經營者和職工贖買。
江蘇省
江蘇省建築業企業從90年代中期開始推選產權制度改革。全省6000多家建築業企業,去年底已經改制的有2100多家。調查組所到的蘇中地區7縣(市),建築業企業改制工作已全面推開:南通四縣(市)從1996年即開始試行建築業企業產權制度改革,1999年又開始推行第二輪企業改制工作。通州市 126家企業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海門市80%的鄉鎮企業和90%的市屬企業到前年底已經完成了改制主要工作。海安縣1999年已有85%的鄉鎮企業實行了產權置換,組建成為有限責任公司。姜堰市78家建築業企業,1998年底有50%也開始了產權制度改革,去年上半年企業改制工作基本結束。江都市從 1998年開始推進建築業企業的改制工作,目前,全市58家企業已有6家市屬企業和16家鄉鎮企業完成了改制工作,其餘的36家企業正在進行清產核資工作。
山東省
桓台縣建築業企業自1987年即開始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試點工作。該縣初期的改制工作側重於吸收職工股金,增加企業資本金和擴大企業自主權。1992~1996年加快了股份制改造的步伐,有多家建築業企業改造成為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並通過淄博市證券自動報價系統向社會發行股票。自1997年,又進一步深化產權制度改革,推動未改制的企業加快了改制步伐,對已改制企業保留的鄉鎮集體股份實行一次性或分期出售。目前,全縣52家建築業企業中鄉鎮政府持有的公有股權大部分已減到20%以下,有些企業已全部買斷了鄉鎮公有股權。長清縣31家有資質建築業企業(全部為集體所有制)中的大部分,已通過政府控股、員工入股或企業贖買公有資產等形式完成了改制。
(二)各地改制工作的主要指導原則和做法
從總體上看,4省16縣(市)建築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對建築業企業改制的認識正確,理解深入,態度積極,因而採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是較一致的。
以明晰產權關系、明確企業資產責任主體為中心推進改制工作
與90年代初期以增資擴股為特徵的股份合作制改造相比,4省16縣(市)近幾年為的建築業企業改制工作,真正觸及了企業所有制改造的核心問題——明確企業的產權歸屬,明晰產權關系,建立企業資產的責任主體。各地建築業主管部門在改制工作的規定或指導性意見中都明確提出了這一原則,改制工作始終圍繞著明晰企業產權關系這個中心展開。如浙江省紹興縣委在《關於進一步深化完善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提出,要「根據『抓大、活中、放小、興民』的改革思路,圍繞明晰產權這一主題進行改制」。浙江省東陽市政府在《關於進一步深化建築業企業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提出了「產權買斷到位」,「民營機制到位」等改制原則。同時,各地政府、建築業主管部門也對企業改制工作中的產權界定、股權置換方式、改制企業的股權結構等提出了指導意見或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這一原則指導下,4省16縣(市)的建築業企業改制工作普遍開展得比較深入。雖然個別企業在股權結構、股權置換、不同人員持股比例等方面有不盡合理之處,但通過改制,企業的「明確企業產權歸屬」問題已經得到了基本解決,大多數企業的經營者和員工已經開始建立起對企業資產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感。
整體推出,統一領導
這是4省16縣(市)改制工作的通行做法。各地政府對中小建築業企業改制的組織工作一般是這樣進行的:廣泛地宣傳改制的目的、意義、主要政策和規定,充分動員企業經營者、職工投入改制;在規定的時間內,當地中小建築業企業整體進入改製程序,有些地方還規定了所有企業必須完成改制的「基準日」。在調查組所到的多數地方,當地政府都成立了由財政、稅務、體改、勞動、國資、土地等部門聯合組成的建築業企業改制工作專門領導機構。地方黨政領導機構或建築業主管部門,大都對改制的目標、原則、標准、操作程序以及資產評估、產權界定、股權置換等關鍵環節提出了明確、統一的指導意見或政策規定。江蘇、浙江、廣東等省的建築業,充分利用了當地工業企業改制的社會氛圍和條件,改制工作組織得更集中、統一。
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形式多樣
4省16縣(市)都提出了這一政策原則。各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改制必須以有利於發展生產力為標准,必須把改制工作與企業資產優化重組、行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改制企業在發展歷史、企業資質、資產規模、經營狀況、發展目標等方面存在著很大差異,因此他們認為,應該根據建築行業的特點,從實際出發,因企制宜,改制形式的選擇不宜搞「一刀切」。因此,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門在統一改制目標、程序和主要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均提出了多種改制形式,引導企業實事求是地自願選擇。4省16縣(市)提出的企業改制、改造、改組的形式一般分為: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出售拍賣、兼並、關閉、破產等。
各地建築業主管部門引導企業選擇改制形式的主要著眼點,一是因企制宜,改制與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相結合;二是「抓大放小」,改制與優化產業結構相結合。4省16縣(市)提出的建築業企業改制的指導原則一般是:對經營規模大、凈資產多、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堅持高起點改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改組為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對規模中等、經營狀況尚好的企業,一般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對規模較小的企業,一般堅持公有資產一次性退出,組建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或通過出售、拍賣,改造為民營企業。對嚴重資產抵債、經營困難、扭虧無望的企業實行兼並或破產。對掛靠性質的經濟實體,解除掛靠關系,明確其私營性質。
從各地建築業企業對改制形式的實際選擇取向看,多數一、二級企業的職工都採取了全部或大部贖買企業凈資產的辦法,組建了經營層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其餘企業以選擇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居多,破產及被兼並的企業為少數。因此可以說,無論從資質等級、企業實力還是在當地建築行業中的主力作用來講,由經營層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成為當地中小建築業企業的骨幹。
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制定程序,評估資產
4省16縣(市)的多數行業主管部門都規定,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必須委託指定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機構執行,廣東順德、中山、南海等市成立了由建築業主管部門、財政、稅務、國資、土地等部門組成的行業性的資產評估、運營公司,專事建築業企業改制的清產核資、凈資產評估事務和企業贖買產權上交資金的管理,以及為改制企業職工購買醫療、養老保險等事宜。浙江、江蘇、廣東、山東省桓台縣等地都對建築業企業改制規定了嚴格的程序,針對建築業企業三角債嚴重、工地分散、資產清查難度大等特點,制定了相應的辦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江蘇省江都市從清帳、清物、清合同入手,將建築業企業清產核資的重心落實到各個工地。他們突出重點,實行了「三個結合」、「四個為主」的清產核資辦法,即大的工地由專門機構清查與工地自清相結合、小的工地由工地自清與專門機構抽查相結合、對在建工程全面清查與清帳、承包合同、清形象進度相結合;以大工地為主、以固定資產為主、以價值高的大宗周轉材料為主、以債權為主。從實際效果看,這些措施保證了各地企業資產評估的公正、准確,維護了國家、集體、職工的利益,為改制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穩固基礎。
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要善安置改制企業的職工
各縣(市)都把建立職工的養老、醫療保險當作主管部門必須落實的工作、改制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經營者贖買企業產權的先決條件,並對實際操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在程序上,4省16縣(市)一般要求企業在凈資產評估後,即從凈資產中提留資金,用於職工養老醫療保險的投保,並一次性提取以前欠交的社會保障費用。廣東省的做法是,企業所應支付的職工養老醫療保險費用,由政府有關機構一次性提出,統一支付給保險公司。
職工保險費用在企業凈資產中往往佔了較大比例,在一些企業中佔到50%以上,個別企業甚至達到了70%,一次性提留有困難。因此,浙江等地允許企業在完成產權界定後,從企業集體股紅利中劃出一定比例,用於補充職工的養老、醫療保險基金。有些地方的原企業主管部門也從出讓公有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收入中留出部分資金,用於職工安置和生活保障費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在落實職工養老醫療保險問題上的態度比較堅決,企業往往沒「討價還價」的餘地。個別地方的企業由於凈資產數量有限等原因不能一次投保到位的,也要對最終完成這項工作作出承諾,並落實分期支付辦法。
4省16縣(市)對安置企業職工也做出了嚴格規定:除職工自願,企業在規定時限(一般為2~3年)內不準解僱非股東職工,或對剝離人員的比例進行限制。如順德市規定,企業改制後只能裁減5%的職工,並需報市改制辦公室審批。南海市建築業主管部門提出了「轉制不下崗」的規定。深圳市的改制企業對職工採取了「用不了也要養起來」的做法。實行出售、租賃、兼並等改制方式的企業,其職工原則上由受讓方安置。對分流職工,在落實社會保險後,按每年工齡200~600元一次性發給安置費,解除原勞動合同。
以「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界定產權
產權界定工作主要是解決企業凈資產的產權歸屬問題。4省16縣(市)建築業企業改制的產權界定,基本上是參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進行的。各縣(市)的大部分中小建築業企業,在創立時並未接受地方政府部門的投資,基本上是靠自我勞動積累和企業自我發展而成長起來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多年來,當地政府和企業的主管部門也為企業的經營發展提供了政策扶持和多方面的幫助。在一些地區,特別是江蘇省,政府主管部門的扶持對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地認為,界定產權應該同時考慮企業、職工和政府主管部門對企業發展的實際貢獻,兼顧並合理分配這三方的利益。江蘇省「誰投資誰所有」的基礎上,提出了「誰投資誰所有,誰創業誰受益」和「政府同意,企業願意、職工滿意」的量化原則,受到了普遍認可。
各地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企業,產權界定的一般情況是:經最終核定的企業凈資產中,投資主體明確的,原始投資及其歷年來累積形成的增值資產界定給投資者。主管部門給予企業優惠政策或減免稅收所形成的盈餘積累,一般界定為鄉鎮公有。對於投資主體不明確或主管部門、職工個人均未投資的企業,其次資產界定一般分別界定為主管鄉鎮集體公有和企業公有。
出於對當地建築業和企業發展歷史中具體情況的考慮,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門在「誰投資誰所有」這一原則的指導下,分別對本地的產權界定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比如:
浙江省上虞市規定,鄉鎮集體和個人均未出資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其存量資產原則上按50%界定為鄉鎮公有,其餘50%界定為企業職工共有的「職工勞動積累」。企業歷年享受的地方財政返還所得稅款,10%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企業主管部門所有,6%界定為集體資產,其餘的84%界定為企業集體所有。紹興縣規定,界定為鄉鎮公有的資產原則上不高於企業凈資產的50%,但不得低於30%.
江蘇省通州市規定,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的凈資產為全民或全市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鄉鎮集體企業的凈資產由政府與企業商定界定比例。啟東市規定,改制企業歷年減免稅費所形成的盈餘公積界定為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所有;對於企業歷年積累的增值資產,鄉鎮或主管部門有原始投入的,70%界定為其所有,沒有原始投入的界定給其60%,其餘的界定為企業集體所有。
廣東省五城市的通行做法則是先將企業核定的凈資產一律界定為國有,然後由企業經營者和職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贖買產權。
http://lunwen.freekaoyan.com/ligonglunwen/jianzhu/20061128/116469838772057_2.shtml
http://www..com/s?ie=gb2312&bs=%B3%C7%CA%D0%B9%E3%B3%A1%B9%B9%B3%C9%D2%AA%CB%D8&sr=&z=&cl=3&f=8&wd=%BD%A8%D6%FE%D2%B5%B5%C4%B5%F7%B2%E9%B1%A8%B8%E6&ct=0
④ 購買農村信用社股金有風險嗎
農村信用社辦股金有風險的:
第一,股金違規分紅放大了信貸風險。我辦在檢查中發現信用社股金違規分紅主要採取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少提呆賬准備或將損失掛賬等方式,將當年虧損做成盈利,從而進行分紅。二是在一般准備計提不足的情況下違規分紅。與一般商業銀行相比,信用社資產基礎薄、管理落後,加之貸款業務多面向「三農」,本身已累積了較高的信貸風險。每年高比例分紅,削弱了信用社自我積累的能力,放大了信貸風險,尤其對虧損的信用社而言,還有可能進一步導致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第二,股金違規分紅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幾乎每一個信用社正式員工都是信用社股東,而且級別越高持有股份越多,股金分紅已經成為很多信用社重要的職工福利。逐利需求使部分信用社趨向於隱瞞其真實財務狀況和風險水平,通過種種手段「扭虧為盈」進行股金分紅。同時,來年分紅政策易受上一年分紅政策影響而脫離當年實際經營業績。股金違規分紅實際上是個人利益最大化而無視集體利益風險的突出表現,潛藏了個人道德風險,為少數人以權謀私提供了機會。
第三,違規分紅妨礙了信用社的長期發展。自農村信用社改革以來,人民銀行實施票據兌付政策對信用社給予資金扶持。其中,資本充足率是央行專項票據兌付的一項硬指標。為迅速提高資本充足率,部分信用社不惜違規宣傳,承諾每年高分紅來吸引自然人入股。只為分紅承諾而來的入股農戶和經濟組織往往重視短期的回報,並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關心信用社經營狀況,由此容易導致經營者控制公司,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而且一旦分紅達不到預期,一部分社員必然要求退股,不利於信用社的長期穩定發展。
⑤ 銀監會有沒有對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老股金處理辦法的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5〕58號 2005年8月9日)
(五)原股金處理。籌建工作小組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原縣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股金確認清理方案,經原縣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對股金進行確認清理。一是披露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狀況和風險化解措施,以及未來統一法人社發展預測和面臨的風險,實事求是做好宣傳工作;二是社員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將量化後的股金折算為統一法人社的股金(份);三是對堅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員,在凈資產量化後允許其退股;四是對既不願增資入股又要求維持原股金的社員,可以將其股金折算為統一法人社的股金(份),折算後的股金(份)達不到一個投票權標準的,不具有投票權;五是對無法確認以及死亡絕戶的老股金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公告後再進行處理,也可以將其股金折算為統一法人社的股金(份),待以後再進行處理。
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銀監發[2004]23號
(二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
2、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
(二十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1、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2. 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
3、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4、經理(董)事會同意。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二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⑥ 廣西桂林資本運作
建議委託律師幫助
⑦ 請問在農村信用社辦股金有風險嗎
農村信用社辦股金有風險的:
第一,股金違規分紅放大了信貸風險。我辦在檢查中發現信用社股金違規分紅主要採取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少提呆賬准備或將損失掛賬等方式,將當年虧損做成盈利,從而進行分紅。二是在一般准備計提不足的情況下違規分紅。與一般商業銀行相比,信用社資產基礎薄、管理落後,加之貸款業務多面向「三農」,本身已累積了較高的信貸風險。每年高比例分紅,削弱了信用社自我積累的能力,放大了信貸風險,尤其對虧損的信用社而言,還有可能進一步導致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第二,股金違規分紅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幾乎每一個信用社正式員工都是信用社股東,而且級別越高持有股份越多,股金分紅已經成為很多信用社重要的職工福利。逐利需求使部分信用社趨向於隱瞞其真實財務狀況和風險水平,通過種種手段「扭虧為盈」進行股金分紅。同時,來年分紅政策易受上一年分紅政策影響而脫離當年實際經營業績。股金違規分紅實際上是個人利益最大化而無視集體利益風險的突出表現,潛藏了個人道德風險,為少數人以權謀私提供了機會。
第三,違規分紅妨礙了信用社的長期發展。自農村信用社改革以來,人民銀行實施票據兌付政策對信用社給予資金扶持。其中,資本充足率是央行專項票據兌付的一項硬指標。為迅速提高資本充足率,部分信用社不惜違規宣傳,承諾每年高分紅來吸引自然人入股。只為分紅承諾而來的入股農戶和經濟組織往往重視短期的回報,並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關心信用社經營狀況,由此容易導致經營者控制公司,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而且一旦分紅達不到預期,一部分社員必然要求退股,不利於信用社的長期穩定發展。
⑧ 農信社股金如何轉換為農村商業銀行的股份
暫時不能轉換。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3〕10號)精神,現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組建工作及申報程序
(一)申請籌建的各項工作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縣(縣級市、市轄區)農村信用社聯社符合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條件的,經銀監局同意後即可著手籌建前的各項准備工作;
2.加強組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
3.履行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法律程序。召開縣級聯社及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程序審議通過農村信用社合並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決議,以及通過必要的授權決議。已經統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縣級聯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不需要再通過與合並內容相關的決議;
4.開展清產核資及凈資產分配工作。縣聯社或籌備工作小組(受農村信用杜社員代表大會委託)聘請有審計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清產核資和整體資產評估。籌備工作小組對清產核資工作進行復查。籌備工作小組、縣聯社、中介機構三方按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凈資產。在此基礎上,籌備工作小組提出凈資產分配方策;
5.驗收整改。經銀監會授權,銀監局組織對組建階段各項工作,重點是法律程序、清產核資、凈資產分配工作進行驗收,向籌備工作小組出具《驗收意見書》。籌備工作小組針對驗收發現的問題予以整改,出具整改報告,銀監局復查。銀監局根據對組建工作檢查驗收和復查結果,出具《組建工作驗收報告》,對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產核資結果真實公允性負責;
6.中介機構按整改後的情況出具最終清產核資報告及凈資產確認書;籌備工作小組出具凈資產分配意見;
7.確定新發起人。籌備工作小組制定增資擴股方案,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制定募股說明書,按公正透明的原則徵集新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農村信用社原股東自願作為發起人的,應有優先認購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份的權利;
8.在各項籌備工作完成,符合申請籌建標准後,籌備工作小組准備申請文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籌建申請。銀監局受理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核意見(內容主要包括受理情況、申請材料完整性、組建期間各主要工作完成情況、驗收整改落實情況、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等)、《組建工作驗收報告》和《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審批。
(二)申請開業的各項工作
1.增資擴股和驗資。發起人認繳全部股金後,籌備工作小組聘請中介機構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增資擴股和驗資應區分原農村信用社股金轉增銀行股本與新股東投資入股;
2.籌備工作小組就高級管理人員與獨立董事人選資格與銀監部門溝通;
3.召開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農村合作銀行為股東代表大會。下同)、職工代表大會、創立大會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籌建工作報告、章程、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和股東監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監事。發起人、股東人數較多、不能全部參加會議的,可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股東大會實施律師見證制度;
4.召開董事會、監事會。選舉和聘任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基本管理制度辦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擬設銀行名稱預先核准;
6.籌備工作小組准備申請文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銀監局受理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審批。
二、審核要點
(一)申請籌建材料審核
1.申報材料完整,附件齊全;
2.組建對象符合規定條件;
3.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在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齊全,會議程序及決議內容合法合規;
4.《發起人協議書》內容合法合規,程序合法有效;發起人具備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資格;
5.清產核資工作過程深入完備,評估結果真實公允;凈資產分配法律依據充分;報告內容細致翔實;
6.中介機構資質及參與審計評估人員具備合法資格;
7.清產核資工作的驗收整改完全落實;
8.地方承諾的各項扶持措施基本落實到位;
9.籌建方案中關於明晰產權增資擴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內部控制、轉換經營機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監管要求,切實可行。
(二)申請開業材料審核
1.申請材料完整,附件齊全;
2.創立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各項決議程序完備、決議內容合法合規;
3.《章程》合法合規,內容完備可行;
4.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
5.股本結構以及股權設置符合監管規定,並滿足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6.股東具備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資格;
7.《驗資報告》符合法律規定,約定的審計內容完備;驗資機構資質合法;
8.法人治理、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業務發展規劃符合監管要求;
9.業務范圍已批准開辦與擬開辦部分予以區別;
10.從業人員基本情況明晰;
11.法人總部營業場所和安全防範設施證明文件齊備。
三、有關事項說明
(一)機構名稱
1.以縣(或縣級市,以下統稱縣)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其命名規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十縣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縣名十農村商業銀行」。如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命名規則相似,為「省(自治區 直轄市)十縣名十農村合作銀行」。如浙江義烏農村合作銀行,簡稱義烏農村合作銀行。
2.以地級市轄區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命名規則為「地級市名十市轄區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
3.地級市以「市區、郊區、開發區聯社」等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能出現重名的特殊情況,另設字型大小,不單獨以地級市名稱作為字型大小,命名規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十字型大小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如江蘇省蘇州市區農村信用聯社申請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名稱為「江蘇東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蘇東吳農村商業銀行」。
4.深圳、廈門、青島、寧波和大連5個計劃單列市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其命名規則為:「計劃單列市名十縣或市轄區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如寧波餘姚農村合作銀行,簡稱「餘姚農村合作銀行」。
(二)籌備工作小組組成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由地方政府負責人,縣(市 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銀行監管負責人以及稅務、工商、土地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籌備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農村信用社縣級聯社。
(三)設立方式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一般採取平價發行的方式。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制定的募股說明書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時間不少於七日,徵集發起人應貫徹公正透明的原則。
(四)股權設置、股東資格與持股比例規定
1.股權設置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本結構應充分考慮股東來源的代表性。在股權設置中應處理好自然人股與法人股比例的關系、高管人員持股與普通員工持股比例的關系,既要防止大股東控權,又要避免股權過於分散形成內部控制。擬定的注冊資本總額應適當超前,至少滿足開業兩年內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2.股東資格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東應符合《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中有關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資格。自然人股東應在當地居住,法人股東注冊地址應在當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東,設立時間應為兩年以上,並符合連續二年盈利、凈資產30%以上、長期投資比例(包括本次投資)不超過自有資本50%、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等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東,屬於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及經營年限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
(3)非法人的經濟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以經濟組織名義入股的,應符合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要求,視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個體工商戶,作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職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農村合作銀行的非職工自然人股東持股合計不低於股本總額的 30%。
(2)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含中外合資與外商投資企業)持股合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審批。
(五)原農村信用社社員股金處理
籌備工作小組應妥善制定原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股金處置方案。在社員退股前,由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股金處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狀況和風險化解措施,以及未來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發展預測和面臨的風險。實事求是做好宣傳工作;二是社員在自願前提下可以將量化後的股金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份;三是對堅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員,在凈資產量化後允許其退股;四是對既不願增資入股又要求維持原股金的社員,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股份。折算後的股份金額達不到一個投票權標準的,不具有投票權;五是對暫時無法確認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資格股,不行使表決權。待股東身份落實後再作進一步處理。
(六)法人治理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治理結構應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並逐步完善。
1.關於獨立董事。董事會中應有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計入董事會總人數中。在首屆董事會中應設有獨立董事。申請開業時獨立董事暫時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於開業一年內補充。獨立董事的產生及職責可參見《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 15號)
2.關於專門委員會。董事會下應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開業時應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法人股東持股比較集中的地方,應設立關聯交易委員會。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可以在開業後逐步建立。專業委員會的職責及人員構成可參見《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15號)
(七)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農村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比照《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關於城市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執行。農村合作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參照有關規定執行。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應積極向社會招聘引進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申請開業時,其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監事長的任職資格由銀監會負責;副監事長、營業部總經理、信貸、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行長和支行副行長由銀監局負責審核。
(八)銀監局負責或授權銀監分局負責審批原農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儲蓄所變更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在許可證、營業執照、分支機構設立、憑證印製、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準備就緒後開業。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開業後即啟用新的印章、憑證,自行製作獨立的行徽、標識。
(九)申請材料報送程序及格式
1.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申請人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申請書主送機關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抄送機關為銀監局和銀監分局。申請書由銀監局負責受理並初審,銀監會負責審批和核准。
2.申請材料採用活頁裝訂的方式、紙張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標准A4紙張規格,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申請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有「關於申請籌建XX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關於XX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申請的材料」字樣,申請材料須用中文簡體仿宋GB2312小三號字體書寫。如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是以英文書寫的,應附中文譯本且以中文譯本為准。申請文件一般採用雙面列印。
3.申請材料一式四份,銀監會兩份,銀監局一份,銀監分局一份。
4.銀監局上報《審核報告》(《組建工作驗收報告》作為附件)一式兩份正式文件。
(十)銀監局及銀監分局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標准和申請材料目錄,嚴把受理和審查關,確保組建質量。各銀監局統一整理歸納轄區內組建工作遇到的有關問題,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則上不接待申請單位直接咨詢。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工作應嚴格依法進行,按照規定要求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書,不得逆程序違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