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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產品營銷例子

發布時間:2021-08-04 12:49:34

A. 我身邊的地理標志產品作文

你問錯地方了!是不是寫作文啊?拜託!~~~一點分都不給有誰幫你寫啊?

B. 世界地理標志產品有哪些

是地理標志?
比如北回歸線標志,赤道標志?

C. 如何最大發揮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經濟效益

我國農副產品資源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現狀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優質農副產品分布較廣、種類繁多,農 副產業可謂是一大強項。在我國諸多地區的自然環境及生產條件下, 出產著具有獨特品質、聲譽遠揚的地方農副產品,而這種品質往往是 由當地特有的地理氣候及人文環境所決定的。我國有國酒貴州茅台 酒,有1500 年歷史與普洱茶齊名的黑茶代表六堡茶,有被歷代皇室 列為貢品的龍井茶、環江香豬,有被譽為「南方人參」的金秀絞股蘭 茶,有被合稱為「桂林四寶」的桂林腐乳、桂林辣椒醬、桂林三花酒 和桂林西瓜霜,有「芒中之首」的田陽香芒,還有上百年歷史的永福 羅漢果,還有馬山黑山羊、大瑤山甜茶、羅城野生毛葡萄酒、凌雲白 毫茶、橫縣茉莉花茶、梧州臘腸、賀州紅瓜子等這樣一大批特色的農 副產品,如此眾多的知名農副產品應在國內外經貿市場上成為極具競 爭力的「拳頭」產品,也應成為帶動我國地方經濟發展的一個新亮點。

D. 地理標志產品是什麼

地理標志產品包括兩部分內容:①來自該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②原材料全部來自該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該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地理標志是指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使用的特有標志。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專家評審和對外公示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是一項服務於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的公益行為,主要依託政府推動,登記不收取費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屬於地域性資源公權,企業和個人不能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申請人。

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應當符合下列5個條件:①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②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③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④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⑤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E. 如何提升地理標志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加強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既可以利用我國已經形成的眾多的名優特產,創建我國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當今世界經濟強國以技術標准、專利技術等一系列措施所構築的貿易壁壘,從而提高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特別是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所以,大力宣傳知識產權保護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是一項意義重大的工作。
定 義
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協定的地理標志,是指下列標志: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我國於2001年12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新《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地理標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稱」和「產品名稱」組合而成,像「北京烤鴨」、「荔浦芋頭」、「景德鎮瓷器」、「吐魯番葡萄」、「陽澄湖大閘蟹」、「昌黎葡萄酒」等都是頗具地域特色的產品地理標志,這些優質產品不僅在我國人人皆知,而且還蜚聲海外。
在商品的貿易流通中,標有地理標志的商品。不僅能起到標示某種商品來源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還標示著這種商品恆定的質量、信譽、特徵和風格。
我們應當清楚地認識到,地理標志是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它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地理標志作為一種自然和人文的資源,是歷史形成的,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地理標志的這種知識產權屬性,是它的本質屬性。所以說,地理標志既是商品產地的標志,也是商品質量的標志,更是一種知識產權。
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WTO知識產權協定的重要內容之一。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明確指出,地理標志與商標、專利、著作權都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地理標志可以得到永久保護的法律屬性又不同於其他的知識產權。其他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和版權中的財產權都有時間性的限制,權利人在法律賦予的保護期內具有專有權,但過了保護期限則該智力成果就進入公共領域,成為人類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無償使用。而地理標志則沒有時間方面的限制要求。
意 義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是WTO的重要協定之一,給予各WTO成員方以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是我們作為其成員必須遵守和履行的義務。為了與該協定保持一致,我們國家修改了《商標法》,將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納入了法律的軌道。這是我國政府加大對原產地產品保護工作力度的新舉措,更是我國積極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運做的具體表現.
地理標志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它作為一種無形的資產,其商業開發價值十分巨大,2004年8月10日,當時的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在《關於運用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的報告》上批示「運用商標和地理標識促農增收是個好辦法」,要求切實抓緊落實。所以,大力宣傳知識產權保護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是一項意義重大而有益的工作。
首先,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既可以利用我國已經形成的眾多的名優特產,創建我們本國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當今世界經濟強國以技術標准、專利技術、環保標准、反傾銷等一系列措施所構築的貿易壁壘,從而提高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特別是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其二,對地理標志的使用和保護,不僅給地方經濟注入了活力,而且還能夠為區域品牌產品的生產企業帶來核心競爭力和無限商機。如
「吐魯番葡萄」、「荔浦芋頭」,還有我們河北的「昌黎葡萄酒」等產品在申請和使用了「地理標志」後,其產品附加值大幅提升。國家工商局的統計數字表明,已經獲得地理標志注冊保護的農產品的收購價格普遍得到了上漲。
其三,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將會規范和保障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秩序。這不僅有利於我國的貿易和投資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外國投機商人惡意搶注或假冒中國的知名品牌,保護我國正當的經濟利益,而且還可以有利地打擊某些國內企業假冒地理標志產品,以次充好、粗製濫造的非法行為。可以說,對於地理標志的保護工作,實際上也是對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和市場銷售情況的一種監督和控制。
其四,開展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可以把分散的農戶和小企業通過以地理標志保護這條知識產權為紐帶的方式聯系在一起,通過龍頭企業把他們連接到市場上去,使他們能夠有機會更多地分享地理標志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市場利益。這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增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措 施
1.
認真學習和研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借鑒國外在這方面的有益經驗,建立專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直接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審核、注冊、管理和市場監督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WTO知識產權協定對我國特色產品的保護力度,增強我國地理標志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2. 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使地理標志的商品不僅符合其地域條件,更應符合其傳統的特色和質量要求。確保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信譽,使我們的地方特色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暢銷不衰。
3.
加大對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由於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在我國起步較晚,部分企業和消費者對該制度的了解不多,我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運用廣播、電視、報刊、培訓班、法律知識考試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地理標志保護工作方面的知識,使人們認識到: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作用是保護屬於當地人民的知識產權,直接受益的是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不僅能夠保護我們國家特色產品的品牌,而且能夠提高這些產品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使我們國家在全球經濟大市場中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

F. 請舉出並分析我國關於地理標志權的事例,需從哪些方面完善地理標志權制度

(一)法律術語的使用不統一
目前,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法律及國際公約、國際條約中使用的與地理來源標志有關的概念主要有原產地 (the Origin of Goods)、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貨源標記(Indication of Source)、原產地名稱(Applications of Origin)、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等。原產地和原產地證書主要用於貿易領域,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是在法律領域中使用的術語。[3]原產地是指商品的生產或者製造地,原產地證書是證明商品原產地的證明文件,原產地和原產地證書不表示商品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更不表示商品的質量與產地之間的聯系貨源標記是指標示商品來源國或者來源國的某地區的標記。貨源標記是指標示商品來源國或者來源國的某地區的標記。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指出一項商品來源於該地,其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地理標志這一術語最早被用於WTO的國際談判中,概稱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根據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的內涵,地理標志的外延大於原產地名稱的外延,小於貨源標記的外延。由於WTO的巨大影響,地理標志這一概念的出現,將取代有關國際組織在國際公約、國際條約中曾經使用的與地理來源標志有關的概念。在法律術語的使用上,我國保護地理標志的商標法律制度採取了與《TRIPS協議》相一致的做法,使用的是地理標志這一法律術語,保護地理標志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使用的是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這一法律術語。
(二)未規定地理標志應具備的條件
從理論上講,地理標志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地理標志是由特定要素構成的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的區別性標志。凡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構成地理標志。世界各國雖然對地理標志中的地理名稱沒有限制,既可以是一個場所、地方、地區或國家的現有名稱,也可以是一個場所、地方、地區或國家的歷史名稱,但必須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不能是隨意虛構而從來就不存在的地理名稱。[4]在通常情況下,大多數地理標志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和圖形三部分構成的,如「章丘大蔥」、「信陽毛尖」等。
第二,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必須具有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應當說明的是,地理標志雖然具有標示商品特定質量的功能,但該商品的質量是好是壞、是否符合有關標准,與該地理標志的保護沒有必然的關系,因為一個涉及商品的質量是否合格,一個涉及地理標志的保護,這是兩個不同范疇的問題。[5]
第三,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是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自然因素包括水質、土壤、氣候等,人文因素包括當地的傳統技術、特殊工藝和製造方法等。
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雖然都沒有規定地理標志應具備的條件,但我們可以根據《商標法》對商標構成要素的規定及地理標志的定義推出地理標志應具備的三個條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未規定地理標志應具備的條件,根據該《規定》對原產地域產品的定義,我們只能推出地理標志應具備的後兩個條件。
(三)在先權制度不完善
我國《商標法》第9條第1款、第31條和第41條第2款對在先權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上述規定對防止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與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權發生沖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於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在先權的范圍,致使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地理標志權是否屬於在先權的范疇存在不同的認識,對地理標志權能否阻止將該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存在不同的認識,對能否撤銷已注冊的損害地理標志權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存在不同的認識。
由於《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對在先權制度未作規定,致使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能否阻止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審批存在不同的認識,對如何處理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權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之間的沖突存在不同的認識,對能否撤銷已經批準的損害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存在不同的認識。
(四)地理標志權的限制制度不完善
為了平衡地理標志權人與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需要對地理標志權進行適當的限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
》對地理標志權的限制未作規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雖然對地理標志權的限製作了三項規定,[6]但未規定對涉外地理標志權的限制。
(五)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申請主體和審批程序不完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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