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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網上培訓系統
『貳』 車子被交通執法大隊扣了一次入系統嗎
車子只要被交通執法大隊扣了一次,肯定要錄入系統
『叄』 交通局行政處罰業務系統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996年9月25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交通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交通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條本規定中交通管理部門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下列部門或者機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依法設置的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運輸、航道、港口、公路、規費、通信等交通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五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證照的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交通部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依法可以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的下設機構,根據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港務(航)監督機構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對涉外、涉台、涉港澳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許可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對違法行為需要給予的行政處罰超出本級交通管理部門的許可權時,應將案件及時報送有處罰權的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條上級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辦理下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條件;下級交通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時,可以報請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章行政處罰決定
第八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和案件其它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交通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節簡 易 程 序
第十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填寫統一編號的《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附件一),當場交付當事人,並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向所屬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節一 般 程 序
第十四條實施交通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條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十六條案件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少於兩人;
(二)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應當個別進行並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製作《詢問筆錄》(附件二)須經被詢問人閱核後,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由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註明情況;
(三)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勘驗檢查筆錄》(附件三),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它人員見證;
(四)對需要採取抽樣調查的,應當製作《抽樣取證憑證》(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應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應當退回;
(五)對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鑒定,並製作《鑒定意見書》(附件五);
(六)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附件六),並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案件調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要求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懷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西安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第十八條案件調查人員的迴避,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案件調查人員在初步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齊全,應當製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附件七),提出處理意見,報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
第二十條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對《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審核後,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附件八),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組織聽證。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核當事人的意見並應當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製成筆錄。上述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納。
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第三節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案件調查完畢後,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照本規定不需要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
(二)應當經過聽證程序處理的案件,適用本章第三節聽證程序後作出處理決定;
(三)案件還需要作進一步調查處理的,責令案件調查人員補充調查;
(四)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六)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
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
第二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製作《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附件九)。
第二十四條《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由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附件十)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一)當事人不在場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並且在備注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系;
(二)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簽收;
(三)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它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寫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交通行政處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四)直接送達交通行政處罰文書困難的,可以委託其它交通管理部門代為送達,或者以郵寄、公告的方式送達。
郵寄送達,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
第三節聽 證 程 序
第二十五條交通管理部門在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本條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按省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或其授權部門規定的標准執行;交通部直屬的交通管理機構按5000元以上執行,港務(航)監督機構按10000元以上執行。
第二十六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會通知書》(附件十一),告知當事人組織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是否申請其迴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公開舉行。
第二十八條聽證會由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證人、書記員參加。
聽證會主持人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應人員擔任。
委託代理人出席聽證會的,應當提交當事人的委託書。
第二十九條聽證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會紀律,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案件調查人員介紹案件的違法事實和調查過程,宣讀或者出示案件的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進行質證和申辯;
(四)聽證會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閱讀、修改《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筆錄》(附件十二),並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條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聽證會或者中途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後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製作成《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報告書》(附件十三)。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交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三條作出罰款決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的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三十四條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三十五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書面提出,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三十六條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
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執法人員所屬交通管理部門;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的執行,按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需繼續行駛的船舶、車輛實施暫扣證照或者吊銷證照的行政處罰,交通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發給當事人相應的證明,允許船舶、車輛駛往預定或者指定的地點。
第三十八條對已經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下列適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後,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填寫《交通行政處罰結案報告》(附件十四):
(一)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決定完畢的;
(二)申請人民法院或者由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執行的案件,已經執行完畢的;
(三)對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的。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頒布之前交通部制定的規章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交通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行政處罰法和《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交通行政處罰文書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設置的管理機構組織印製;港務(航)監督機構使用的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以參照本規定所附文書樣式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肆』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
審批機關:省交通廳
審批對象:交通系統行政執法人員
審批條件:
1、直接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2、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3、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審批依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16號部令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1997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已於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 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行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 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並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批、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准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及時列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註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注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 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並報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志,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備查。
第二十條 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頒發的各種名稱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一律停止使用
『伍』 怎樣登陸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證件管理系統
這個復是內部管理系統,只面制向內部人員,需要賬戶名和密碼的。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強化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證件的監管,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水平,部組織研究開發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
『陸』 交通行政執法局的執法人員具體是做些什麼
一、交通行政執法局職能
1、實施道路客貨運輸經營、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政許可。
2、實施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行政許可。
3、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二、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職能
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水上安全監督等交通行政管理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及行政處罰權。
三、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服裝和執法車輛管理
縣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按規定配備執法證件、執法服裝及執法車輛。縣運管所、縣公路局執法人員配備行政許可執法證件。
四、執法工作要求
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發現行政相對人具有佔用、利用或挖掘損壞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須繳納公路補償費用的,應配合縣公路局依法徵收。
(6)交通執法人員網路培訓系統擴展閱讀:
交通行政管理的常用措施有:
①行政的方法。通過發布命令、指令、決定對交通進行管理、干預和控制。
②法律的方法。通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管理社會交通事務。
③經濟的方法。依據經濟規律,運用經濟杠桿管理社會交通事務。交通行政管理追求的是社會效益。中國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務院的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民用航空總局,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的相應機構 。
交通管理是國家對社會交通事務的各種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監督的總稱。包括各個層次、各種形式的有關交通事務的管理。按管理類型分,有交通行政管理、交通環境管理、交通經濟管理、客貨運輸管理、客貨安全管理等;
按交通方式分,有鐵路運輸管理、公路運輸管理、水路運輸管理、民航運輸管理、管道運輸管理、郵電通信管理等;按管理內容分,有交通設施管理、交通資費與價格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狹義的交通管理指國家通過行政機關對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的管理,即運用行政、法規、宣傳和工程技術、設施等手段,協調人、車、路在交通活動中的相互關系,使交通安全、暢通、低公害、低能耗。
『柒』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需要掌握哪些法規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需要掌握《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通用法規和交通運輸專業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05年 第4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內河航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
祝你好運!
如果能幫到你,請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