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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推廣法律

發布時間:2021-04-07 13:30:07

A. 涉農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植物檢疫條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農葯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森林防火條例》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退耕還林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B. 我國已經頒布的涉及到農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有哪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以及行政法規,中央以及農業部文件等。


一、 國家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二、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三、地方法規


四、中央文件

1、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農業科技創新持續增強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見》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業標准化工作的通知》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4、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

6、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五、農業部文件

1、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葯管理工作的意見

2、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

3、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

4、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管理辦法

5、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6、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

7、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C.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三章 農業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使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盡快應用於農業生產,增強科技支撐保障能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
(一)良種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養殖技術;
(二)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術;
(三)農產品收獲、加工、包裝、貯藏、運輸技術;
(四)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
(五)農田水利、農村供排水、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
(六)農業機械化、農用航空、農業氣象和農業信息技術;
(七)農業防災減災、農業資源與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技術;
(八)其他農業技術。
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扶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加快農業技術的普及應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
第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
(二)尊重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意願;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範;
(四)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
(五)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注重生態效益。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
國家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傳播手段,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推廣效率。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水平,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范圍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技術推廣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國家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科技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於公共服務機構,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
(二)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防;
(三)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檢驗、檢測、監測咨詢技術服務;
(四)農業資源、森林資源、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測服務;
(五)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和農田水利建設技術服務;
(六)農業公共信息和農業技術宣傳教育、培訓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根據科學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則以及縣域農業特色、森林資源、水系和水利設施分布等情況,因地制宜設置縣、鄉鎮或者區域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管理為主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業務指導的體制,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應當根據所服務區域的種養規模、服務范圍和工作任務等合理確定,保證公益性職責的履行。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設置應當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應當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縣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符合崗位職責要求。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聘用的新進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並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水平考核。自治縣、民族鄉和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專有關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其他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科技人員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實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對農民技術人員協助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活動,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農民技術人員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並發給證書。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的指導。
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推動、幫助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適應農村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開展農業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加快先進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普及應用。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將其科技人員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實績作為工作考核和職稱評定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面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群眾性科技組織,發揮其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 第十九條 重大農業技術的推廣應當列入國家和地方相關發展規劃、計劃,由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把農業生產中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列為研究課題,其科研成果可以通過有關農業技術推廣單位進行推廣或者直接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
國家引導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與農業技術推廣。
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生產中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技術培訓、資金、物資和銷售等方面給予扶持。
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根據自願的原則應用農業技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迫。
推廣農業技術,應當選擇有條件的農戶、區域或者工程項目,進行應用示範。
第二十三條 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組織農業勞動者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其應用農業技術的能力。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林業、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支持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開展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職業技術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和農業勞動者的技術素質。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農業技術培訓。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認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公益性職責,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農業技術,實行無償服務。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外的單位及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咨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專利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進行農業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咨詢和技術入股,當事人各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應用先進農業技術提供有關的技術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以大宗農產品和優勢特色農產品生產為重點的農業示範區建設,發揮示範區對農業技術推廣的引領作用,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和現代農業建設。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逐步提高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應當保障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並按規定使該資金逐年增長。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撥款以及從農業發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的渠道,籌集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用於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中央財政對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給予補助。
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根據當地服務規模和績效確定,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和改善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待遇,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保持國家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穩定。
對在縣、鄉鎮、村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應當以考核其推廣工作的業務技術水平和實績為主。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獲得必需的試驗示範場所、辦公場所、推廣和培訓設施設備等工作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示範場所、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不受侵害。
第三十一條 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和縣級以上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組織專業進修,使其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其管理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考評。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建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責任制度和考評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管理為主的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其業務考核、崗位聘用以及晉升,應當充分聽取所服務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服務對象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業務指導的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其業務考核、崗位聘用以及晉升,應當充分聽取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和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強迫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截留或者挪用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 涉農法律法規

還是有很多的。有國家的還有地方的。

農業部關於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農業部——(2009-6-1) 閱930次
·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5-31) 閱477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 閱437次
· 農業部關於下撥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通知
/農業部——(2009-5-27) 閱634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汛期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 閱241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信息公開電子監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 閱263次
· 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動農業銀行惠農卡和農戶小額貸款工作的意見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8) 閱40次
· 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09年農業保險工作的通知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 閱31次
·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漳州市2009年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實施方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 閱13次
·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市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工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 閱2次
· 國務院關於當前穩定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
/國務院——(2009-5-10) 閱591次
· 農業部農機化司關於印發《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數據分類和標准代碼規范》的通知 /農業部——(2009-5-8) 閱394次
· 農業部關於加強內陸捕撈漁船管理的通知 /農業部——(2009-5-7) 閱408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農墾「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5-6) 閱212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豬感染甲型H1N1流感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農業部——(2009-5-5) 閱421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項行動」和「安全生產月」活
/獸醫局——(2009-4-30) 閱187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4-29) 閱332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門人感染豬流感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農業部——(2009-4-29) 閱248次
· 農業部關於下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預算的通知 /農業部——(2009-4-27) 閱216次
·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4-27) 閱27次
·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4-23) 閱276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快中央
/農業部辦公廳——(2009-4-22) 閱264次
· 荊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農業局關於開展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實施意見的
/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政府——(2009-4-17) 閱8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大豆產業發展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4-15) 閱227次
·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平穩較快發展政策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9-4-15) 閱32次
· 關於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4-13) 閱514次
·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財政局市農辦《南通市農業保險試點政府巨災風險准備金管理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13) 閱87次
·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中國農業銀行撫州市分行關於金穗惠農卡發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12) 閱9次
· 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深入開展電脈沖捕撈作業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9-4-10) 閱327次
·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2009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2009-4-9) 閱2次
· 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農業部 財政部——(2009-4-8) 閱276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4-8) 閱215次
· 慶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現代農業科技示範園區建設的意見 /甘肅省慶陽市人民政府——(2009-4-7) 閱42次
· 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快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結算進度的緊急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2009-4-3) 閱502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秸桿沼氣集中供氣工程試點項目建設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4-3) 閱200次
· 農業植物品種權執法專項檢查方案
/農業部——(2009-4-2) 閱408次
·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關於促進農村居民持續增收實施意見的通知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 閱44次
· 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邢台市利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 閱86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制止違法宣傳「無抗奶」意見的函》修改意見的函 /農業部辦公廳——(2009-4-2) 閱272次
·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梅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農業局關於促進梅州市農產品食品出口實施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 閱1次
· 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 初級農產品法律

法律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於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並採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並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
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准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
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F. 農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06-28)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05-04)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0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8-09-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8-0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08-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07-09-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07-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07-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1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04-30)
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2005-12-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05-12-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5-07-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05-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5-0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0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09-01)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2004-08-28)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2004-08-28)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2004-08-28)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2004-08-28)

G. 涉農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退耕還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H. 農產品安全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准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託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託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淼牟棵嘔嵬??裨河泄夭棵湃范ā?/DIV>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

I. 涉及農業方面的法律法規

大概有以下這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獸葯管理條例 種畜禽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草原防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植物檢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
(一)綜合
農業部立法工作規定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二)種植業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農葯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農葯限制使用管理規定 農葯安全使用規定
農葯廣告審查辦法 關於對進出口農葯實施登記證明管理的通知
農葯登記葯效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 農葯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
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葯和限制使用的農葯清單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
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 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規定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關於進步加強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試行)
(三)畜牧獸醫
獸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獸葯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獸用生物製品管理辦法
獸葯質量監督抽樣規定 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進口獸葯管理辦法
獸葯批准文號管理規定 獸葯葯政葯檢工作管理辦法 新獸葯及獸葯新制劑管理辦法
獸用新生物製品管理辦法 生物製品生產車間管理辦法
獸用麻醉葯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 獸醫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試行辦法
核發《獸葯生產許可證》、《獸葯經營許可證》、《獸葯制劑許可證》管理辦法
獸葯廣告審查辦法 飼料葯物添加劑使用規范
關於嚴禁非法使用獸葯的通知 關於加強獸葯名稱管理的通知
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葯及其它化合物清單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
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 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 種畜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飼料添加劑和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甘草和麻黃草採集管理辦法
(四)漁業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水產原、良種審定辦法
中日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管理暫行辦法 中韓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國人、外國船舶漁業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渤海區漁業資源繁殖保護規定 黃渤海區對蝦親蝦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 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漁業船舶船名規定
漁港費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漁港簽證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員證管理使用規定
內河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管理規定
漁業無線電管理規定 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
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格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 漁業行政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船舶管理辦法
(五)農機
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暫行辦法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
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 農業部農業機械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管理辦法(試行) 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
農業機械維修工人技術考核辦法
(六)農墾
關於加強農墾企業勞動安全工作的規定 農業部國營農場農機化管理暫行細則
全國農墾職工教育暫行規定
(七)科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
(八)市場信息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九)農村合作經濟
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規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J.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關農業的法律有幾部

現行農業法律與法規有25部、農業部門規章72部。

一、 農業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二、農業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4.植物檢疫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6.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8.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10.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11.《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08號)2007.10.9

1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11.1)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1號) 2007年12月1日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7號)2009年7月20日

15.土地復墾條例

部門農業規章

綜合

1.農業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定

2.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3.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4.農業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范

種植業

5.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

6.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7.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

8.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

9.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

10.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11.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

12.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

13.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14.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

15.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16.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17.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18.蠶種管理辦法

19.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20.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21農葯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2.農葯安全使用規定

23.農葯廣告審查辦法

24.農葯限制使用管理規定

25.農葯標簽的說明與管理辦法

26.農葯廣告審查標准

27.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28.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4號

3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31.關於停止甲胺磷等五種高毒農葯的生產、流通、使用的公告

3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944號

33.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第945號

科技教育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35.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

36.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

37.農業植物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

38.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

39.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40.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41.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42.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安全檢查指南

43.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44.「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

市場與信息

45.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

46.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

47.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48.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49.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50.關於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通知

51.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

52.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

53.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

54.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55.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56.關於清查收繳毒鼠強等禁用劇毒殺鼠劑的通知

農村合作經濟

57.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

58.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

59.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規定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6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62.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

計劃財務

63.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64.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管理規定

65.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66.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67.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規定

68.中央財政新型農民科技培訓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69.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70.中央財政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71.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

72.農業標准化實施示範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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