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長制辦公室職責任務是什麼意思
河長制辦抄公室職責任務具體如下:
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牽頭組織對侵佔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采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1)河長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河長制的成效:
一是全面實現「見河長」。截至目前,全國省、市、縣、鄉四級工作方案全部印發實施,河長體系全面建立;省市縣河長制辦公室全部建立,配套制度全部出台。全
二是各級河長積極「見行動」。各地針對亂圍亂堵、亂占亂建、亂采亂挖、亂倒亂排等老百姓關心的河湖突出問題,積極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有的集中整治非法采砂、非法碼頭,有的實施退圩還湖,有的開展「生態河湖行動」「清河行動」,有的開展消滅「垃圾河」「黑臭河」專項治理,收到明顯成效。
三是河湖治理初步「見成效」。通過集中清理整治,一些河湖水域岸線逐步恢復,一些河湖基本消除黑臭臟現象,一些河湖水質明顯提升,河暢、水清、岸綠的景象開始顯現。
參考資料:河長制--網路
2. 重慶市河長制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河長制實施,加強河流管理保護工作,築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長制的實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河長制,是指按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在所有河流設立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河流管理保護工作,監督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制度。
河長制實行一河一長、一河一策、一河一檔。
本條例所稱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庫等。第四條河長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河長領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流管理保護體制機制。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河流管理保護資金,保障一河一策實施,將河長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河流管理保護。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河流管理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河流管理保護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河流管理保護科學研究、技術創新、人才培訓,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資、志願行動等方式,參與河流管理保護與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群眾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對河流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第二章組織體系第九條按照行政區域管理與河流流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河長體系。
設立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總河長、副總河長。各河流流域分級分段設立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級河長。
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的確定和調整,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設立河長辦公室,作為本級總河長、河長的辦事機構,承擔河長制具體工作,並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各級河長辦公室主任由本級副總河長擔任。市、區縣(自治縣)河長辦公室成員由河長制責任單位和牽頭單位的負責人擔任。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教育、經濟信息、公安、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海事等部門作為本行政區域的河長制責任單位。
市、區縣(自治縣)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相應河流的河長制牽頭單位。第三章工作職責第十二條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河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和監督檢查,統籌解決河長制實施和河流管理保護重大問題。
下級總河長應當落實上級總河長決策事項。
副總河長協助總河長工作。第十三條市級河長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落實本級總河長決策事項,組織領導責任河流管理保護工作,督促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二)審查責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並督促實施;
(三)巡查責任河流,每年不少於兩次;
(四)明確跨行政區域河流管理保護責任,協調責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落實聯防聯控;
(五)監督指導本級河長制責任單位、下級總河長、責任河流河長履行職責;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區縣(自治縣)級河長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落實本級總河長決策事項,組織領導責任河流管理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二)審查責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並督促實施;
(三)巡查責任河流,每季度不少於一次,協調解決巡河發現、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上報、社會公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四)統籌責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護工作,落實區域聯防聯控、部門協同聯動;
(五)督促本級河長制責任單位、下級總河長、責任河流河長履行職責;
(六)落實市級河長、河長辦公室交辦事項;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鄉鎮(街道)級河長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落實本級總河長決策事項,組織落實責任河流管理保護工作,組織落實河流突出問題清理整治;
(二)巡查責任河流,巡河次數由區縣(自治縣)總河長確定;
(三)及時協調解決巡河發現和社會公眾反映的問題,勸阻涉河違法違規行為,屬於上級有關部門職責范圍的,按照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河長、河長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四)督促指導村(社區)級河長履行職責;
(五)落實上級河長、河長辦公室交辦事項;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3. 河長培訓後寫專題報告格式
摘要 專題報告格式 安徽建築工業學院建築與規劃學院城市規劃系 城市總體規劃課程 專題研究報告 課 時 班 題: 間: 級: 2010-2011 年第二學期課程設計周 08 城規(1)班 學生姓名: 學 號: 07××××× 指導教師: xxx xxx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x0c城市總體規劃課程設計周 專題研究報告 目 錄 評語與成績……………………………………………1 任務書…………………………………………………2 前言……………………………………………………4 專題一:城鎮性質與發展方向………………………5 專題二:城鎮規模……………………………………8 專題三: …………………………………………11 x0c城市總體規劃課程設計周 專題研究報告 評語與成績 課題: 評語: 成 序號 1 3 5 7 學生 07202020101 張三 績 序號 2 4 6 8 學生 分數 分數 教師簽名: 日 期: x0c城市總體規劃課程設計周 專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課程設計周 任務指導書 授課班級:08 級城市規劃專業(本科) 授課時間:2011 -2012 學年第二學期 (4 月 16 日-4 月 27 日) 制定時間: 2012 年 4 月 建築與規劃學院城市規劃系 1 x0c城市總體規劃課程設計周 專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課程設計周任務書 城鎮專題研究報告 一、 教學目的: 本次課程設計周結合《城市總體規劃》課題,要求學生運用城市(鎮)規劃理論及 相關知識, 對城鎮總體規劃層面相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為總體規劃做好深入研究支撐。 通過現場實地調研、資料查閱、文獻調研等方法對某地總體規劃的某個方面進行分析研 究,從而提高城市規劃專業學生發現問題能力、分析研究能力、寫作能力及綜合知識結 構。 二、 具體要求: (1) 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原理》《城市總體規劃課程設計》的教學內容與規劃設 、 計要求,對城鎮總體規劃的相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所選專題包括兩個必選專題和一個 任選專題,必選專題是城鎮性質與發展方向(形態) 、城鎮規模,任選專題是針對本鎮 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城鎮規劃建設等方面有較大影響的因素,以及本鎮規劃中的特色影 響因素,任選一個或多個展開研究。本次專題研究共計對不少於三個專題展開深入而系 統的研究,剖析專題研究問題對城鎮總體規劃的 2012-06-19 18527人瀏覽 專題報告
4. 河長制的三個支柱一個平台是什麼
摘要 以三個支撐助推系統治理
5. 水利局下屬單位有哪些
以重慶市水利局為例,
局直屬事業單位包括:
1、重慶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
2、重慶市水利局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中心
3、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總站
4、重慶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5、重慶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
6、重慶市水資源管理站
7、重慶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
8、重慶市河道管理站
9、重慶市水利發展研究中心
10、重慶市防汛抗旱搶險中心
11、重慶市水利信息中心
局直屬企業單位包括:
1、重慶市水利水電發展總公司
2、重慶市水利電力建築勘測設計研究院
(5)河長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重慶市水務局的職能: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水利水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重要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
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按許可權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市級及以上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標准。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全市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重慶市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庫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庫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水系連通工作。承擔全市河(庫)長制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及重慶市河長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承擔重慶市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節水灌排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
負責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負責三峽工程後續工作規劃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三峽庫區對口支援等工作。承擔重慶市三峽庫區對口支援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區縣(自治縣)的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准和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水利對外交流、合作等有關涉外事務。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准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6. 是真的嗎河長是公務員是正式國家幹部
河長是公務員嗎?
現在由於河道污染,治理河道污染需要一個新的官名為「河長」才能管理好河道,那麼河長就是專業管理河道污染的行政長官。是行政長官的職務就等於是公務員一職了,據說早在2008年,湖州市長興縣率先試行「河長制」。隨後,嘉興、溫州、金華、紹興等多地陸續推行。2013年11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關於全面實施「河長制」,進一步加強水環境治理工作的意見》,要求到2013年底,省、市、縣、鎮(鄉)四級河道實現「河長制」全覆蓋。目前我省已形成了強大的河長陣容:6名省級河長、199名市級河長、2688名縣級河長、16417名鄉鎮級河長,並進一步向村(社區)延伸,形成五級聯動的「河長制」體系。
現在村裡的河長尚未建立,如果村裡也都建立起河長,將是一個龐大的數字,這不僅可以治理河道污染,而且還開發了一個新的公務員職務,對就業帶來了一個可喜的消息。
說到這里,我茅塞頓開,原來河道污染的問題不屬於環保局管的,而需要另外開發一個官員職稱才能對口管理河道,而且單獨一個河長還不能治理好河道污染,並且「河長」治水並不是「河長」孤軍奮戰,而是以「河長」為首的多部門聯合作戰。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成立聯動執法機構、打造信息共享平台等,加強行政、公安、司法等部門的合作,綜合運用監督、打擊、保護、預防、教育等手段,切實發揮聯動治理的功效。日前杭州市西湖區下發《西湖區河道環境聯合執法方案》,聯合環保、城管、林水、國土、市場監管等部門成立兩個河道環境聯合執法隊,開展為期兩個月、每周不少於兩次的聯合執法。各方執法力量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切實消除河道環境污染源頭。2014年,我省公安機關對應「河長」體系,配置了相應的「河道警長」,積極開展「打污染清江河」專項行動,打擊涉水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破壞水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分子。同時,還積極調動民間力量,加強宣傳教育,增強群眾節水、護水的環保意識,營造全民參與治水的良好氛圍。嘉興市為全市每條河道配備一名法制副河長,開展「清三河」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嘉興市秀洲區產生了企業家河長,通過企業家認領河道的形式,由其對認領的河道治理工作負責,寧波市也實施了共青團助力治水「段長制」。
從上面的言詞可以看出,建立河長制後,一個省遠不止增加如上所說的6名省級河長、199名市級河長、2688名縣級河長、16417名鄉鎮級河長計19310名管理官員。而且還要聯合行政、公安、司法等部門,並聯合環保、城管、林水、國土、市場監管等部門成立兩個河道環境聯合執法隊,這樣龐大的隊伍管理河道,如果再加上村裡的河長,這個數字就無法計算清楚了。望採納!
7. 根據河長制辦公室工作規則試行河長制辦公室承擔對什麼進行考核
摘要 製法規文件、工作制度、工作計劃(要點);組織建設「一河(湖)一檔」、編制「一河(湖)一策」方案;落實上級有關部門(單位)交辦事項和本級總河長、河長湖長確定的事項,處理公眾投訴舉報;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河湖治理保護專項行動,督促做好問題整改落實;承擔河湖長制任務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和信息通報工作;組織開展河湖長制宣傳活動,指導河湖保護公益志願活動;組織開展河湖長制培訓活動,建立河湖長制信息發布平台;推動建立河湖長制相關工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河湖長制各項任務;分辦上級安排部署的任務和總河長、河長湖長研究確定的事項,並做好督辦工作;做好河長湖長體系動態管理;完成上級或本級總河長、河長湖長交辦的任務。
8. 河長制參與部門都有哪些
凡是與河道水域治理的有關部門參與。以市級為例
市委參與的部門有:市委宣傳部版、市農辦。
市政權府參與的部門有: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建管局;市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衛生局;市城管執法局;市食品葯品監管局;市工商局。
9. 遼寧省河長湖長制條例
第一條為了落實河長湖長制,加強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河長湖長制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河長湖長制,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總湖長(以下統稱「總河長」),在河流、湖泊、水庫、水電站設立河長、湖長、庫長、站長(以下統稱「河長」),由其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或者責任區的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工作的制度。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是河長湖長制工作的責任主體。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財政、生態環境、水利、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長湖長制相關工作。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長湖長制工作專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河長湖長制實施。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河長制辦公室及其工作職責,配備工作人員。河長制辦公室作為本行政區域河長湖長制工作的辦事機構,協助本級總河長、河長處理日常工作。
河長制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河長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和宣傳培訓;
(二)協調跨行政區域河湖的河長湖長制工作;
(三)完成本級總河長、河長交辦事項及公眾舉報投訴事項的分辦、督辦工作;
(四)對本級總河長、河長在河湖巡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及時查處;
(五)對下級河長制辦公室進行工作指導;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由省、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落實河長湖長制工作的責任人。第七條建立省、市、縣、鄉、村(含居民委員會,下同)五級河長湖長制體系:
(一)按照行政區域全覆蓋的原則,設立省、市、縣、鄉四級總河長,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副總河長,配合總河長工作;
(二)按照流域與區域相結合的原則,設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與區域相結合的原則,設立水庫庫長、水電站站長,由所在河流河長兼任。
總河長、河長的具體設立和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將本級總河長、河長名單向社會公布。鄉、村河長名單由縣河長制辦公室公布。
河長制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河湖岸邊顯著位置設立河長公示牌,將河湖信息、河長信息、舉報投訴電話進行公示並及時更新。第九條省、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明確河湖警長制辦公室及其工作職責,加強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執法保障,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
河湖警長制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河湖警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和宣傳培訓;
(二)完成本級總警長、警長交辦的事項;
(三)聯系同級河長制辦公室並配合其開展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省、市、縣總河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本行政區域河長湖長制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的重大問題;
(二)督促本級河長、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總河長履行職責;
(三)簽發總河長令;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級總河長負責本行政區域河長湖長制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的具體問題,督促鄉、村河長履行職責。第十一條省、市、縣河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上級總河長、河長和本級總河長部署的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編制、實施本責任區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規劃、方案等;
(三)督促下級河長履行職責;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鄉河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上級總河長、河長和本級總河長交辦的事項;
(二)協調解決本責任區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的具體問題;
(三)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任務,對需要由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
(四)開展責任河湖巡查,對發現的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理或者制止,不能處理或者制止無效的,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10. 浙江省河長制規定
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河長制實施,促進綜合治水工作,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河長制,是指在相應水域設立河長,由河長對其責任水域的治理、保護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責任水域存在問題的體制和機制。本規定所稱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庫以及水渠、水塘等水體。第三條縣級以上負責河長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河長制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實施河長制工作的指導、協調,組織制定實施河長制的具體管理規定;
(二)按照規定受理河長對責任水域存在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的報告,督促本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查處;
(三)協調處理跨行政區域水域相關河長的工作;
(四)具體承擔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河長履行職責的監督和考核;
(五)組織建立河長管理信息系統;
(六)為河長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專業培訓和技術指導;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本省建立省級、市級、縣級、鄉級、村級五級河長體系。跨設區的市重點水域應當設立省級河長。各水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應當分級分段設立市級、縣級、鄉級、村級河長。河長的具體設立和確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省級河長主要負責協調和督促解決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的重大問題,按照流域統一管理和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協調明確跨設區的市水域的管理責任,推動建立區域間協調聯動機制,推動本省行政區域內主要江河實行流域化管理。第六條市、縣級河長主要負責協調和督促相關主管部門制定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方案,協調和督促解決方案落實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制定本級治水工作部門責任清單,推動建立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督促相關主管部門處理和解決責任水域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第七條鄉級河長主要負責協調和督促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具體任務的落實,對責任水域進行日常巡查,及時協調和督促處理巡查發現的問題,勸阻相關違法行為,對協調、督促處理無效的問題,或者勸阻違法行為無效的,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第八條村級河長主要負責在村(居)民中開展水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對責任水域進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實責任水域日常保潔、護堤等措施,勸阻相關違法行為,對督促處理無效的問題,或者勸阻違法行為無效的,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鼓勵村級河長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水域保護義務以及相應獎懲機製作出約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村級河長簽訂協議書,明確村級河長的職責、經費保障以及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本規定明確的村級河長職責應當在協議書中予以載明。第九條鄉、村級和市、縣級河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項對責任水域進行巡查,並如實記載巡查情況。鼓勵組織或者聘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水域巡查的協查工作。鄉、村級河長的巡查一般應當為責任水域的全面巡查。市、縣級河長應當根據巡查情況,檢查責任水域管理機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河長管理信息系統,與河長建立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第十條鄉、村級河長可以根據巡查情況,對相關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事項提出相應建議。市、縣級河長可以根據巡查情況,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是否依法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予以分析、認定,並對相關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事項提出相應要求;分析、認定時應當徵求鄉、村級河長的意見。第十一條村級河長在巡查中發現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督促處理或者勸阻無效的,應當向該水域的鄉級河長報告;無鄉級河長的,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級河長對巡查中發現和村級河長報告的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為,應當協調、督促處理;協調、督促處理無效的,應當向市、縣相關主管部門,該水域的市、縣級河長或者市、縣河長制工作機構報告。市、縣級河長和市、縣河長制工作機構在巡查中發現水域存在問題或者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相應報告的,應當督促本級相關主管部門限期予以處理或者查處;屬於省級相關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提請省級河長或者省河長制工作機構督促相關主管部門限期予以處理或者查處。鄉級以上河長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以上河長制工作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督促)處理、查處或者按照規定報告的情況,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河長管理信息系統反饋報告的河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