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警務技能訓練內容
司法警察警務基本技能訓練內容如下:
一、訓練科目(一)單兵隊列(二)擒敵拳(三)警棍術
二、參訓人員全體司法警察。
三、訓練地點各武警中隊訓練場地。
四、訓練時間(一)周一至周五,上午封閉式訓練,下午回單位上班。(二)每天早上8點40分所有參訓法警在辦公樓二樓大廳集合,統一乘坐警車到訓練地。訓練期間刑庭上午要開庭的案件,由大隊領導事先與刑庭領導協商統一調整到下午審理。
五、訓練方式由聘請縣武警中隊的教官對我院法警進行訓練。
六、訓練經費實報實銷
七、紀律要求(一)全體參訓人員必須自覺遵守紀律,聽從武警教官和指揮員(大隊長)的指揮,服從命令;刻苦訓練,發揚不怕吃苦,不怕疲勞的精神,克服厭戰情緒。(二)嚴格考勤制度,每天訓練前和訓練結束後都進行點名,無故不參訓者,按礦工處理並將考勤表交院政治處。(三)到訓練地往返車輛由院辦公室調派。
八、著裝要求參訓人員一律著訓練裝進行訓練。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是提高隊伍戰鬥力的根本途徑,在隊伍建設中居於先導性、基礎性和戰略性地位。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人民警察訓練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實戰化建設,向訓練要素質、要警力、要戰鬥力。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堅持貫徹黨和國家的幹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堅持從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實際需要出發,堅持為公安中心工作服務,堅持為公安實戰服務。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的目的是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增強履行職責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公安隊伍。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接受訓練的權利和義務。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保證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訓練,引導和幫助人民警察自學自練。人民警察應當遵守訓練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訓練任務。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應當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優良學風,堅持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包括入警訓練、晉升訓練、專業訓練和發展訓練。
⑵ 公安大概的基礎知識
警察的含義: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國家安全國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產生的條件:第一,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是警察產生的經濟條件。第二,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不可調和性,是警察產生的階級條件。第三,維護統治秩序與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是警察產生的社會條件。第四,國家機器的形成,是警察產生的政治條件。
近代警察與古代警察有以下幾點區別:第一,近代警察的職能是獨立的,警察職能主要集中於警察機關。第二,近代警察從中央到地方形成專職的警察隊伍,成為國家龐大的專政工具之一,行使專門職權。第三,近代警察強調了法制。第四,近代警察有統一的制式服裝,古代警察則沒有專門的服裝。
警察的本質:警察是國家政權中按照統治階級意志,依靠暴力的、強制的、特殊的手段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武裝性質的行政力量。
警察本質的特點有:第一,鮮明的階級性。第二,手段的多樣性。第三,任務的廣泛性。
警察的基本職能:警察的社會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鎮壓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構成了警察的基本職能。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
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工具這一根本屬性的要求。
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
公安機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執法機關,擔負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重要職責。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公安機關是人民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它執行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安機關性質的必然要求。
公安機關的任務:是指公安機關在國家法律所確定的管理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所進行的工作內容。
公安機關的基本任務:一、維護國家安全;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合法財產;五、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公安機關的職責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所確定的。
公安機關職責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責任性等特點。
治安警察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
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負責刑事案件偵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進出我國(邊)境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線或一定地段用巡邏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警察。
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同火災作斗爭的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的權利,是指公安機關為履行職責,依法採取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
公安機關的權利的特點:1、法定性。2、強制性。3、特許性。4、單向性。
治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採取的一種權利行為。
治安行政處罰權,是公安機關對不履行治安法規所確定的義務或者危及社會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法規的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
治安監督檢查權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權力之一。
勞動教養,是指對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且屢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行政治安強制權,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實施治安行政處罰時,為達到使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或接受處罰的目的,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不服從治安行政處罰的人所採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強制手段。
刑事強制權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強制權利。
緊急狀態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對突發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採取的非常措施。
緊急排險權,是指公安機關在緊急處置重大災害事故或平息叛亂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採取的非常措施。
戒嚴,一般是指戰時或平時面臨重大緊急事件,為了維護政治穩定所採取的非常措施。
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工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政治教育與業務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始終貫徹世界觀、人生觀和廉潔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和戰鬥力。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學校依照本規定組織和實施培訓工作。第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必須依照本規定接受培訓。人民警察上崗、授銜、晉升警銜和晉升職務必須經過培訓,培訓的成績、鑒定記入本人檔案,作為上崗、授銜、晉升警銜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培訓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不予授銜、晉升。第五條人民警察參加和接受培訓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第二章培訓種類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分為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警銜晉升和職務晉升培訓,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根據人民警察的職務和銜級,實行高級培訓,中級培訓,初級培訓。第七條高級培訓,包括警督選升警監以及晉升廳(局)級職務人員的晉升培訓,廳(局)級和警監警銜人員的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第八條中級培訓,包括警司晉升警督以及晉升處級職務人員的晉升培訓,處級和警督警銜人員的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第九條初級培訓,包括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晉升科級職務人員的晉升培訓,一級警司警銜以下人員的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
人民警察學校畢業生,可以不參加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第十條警銜晉升和職務晉升培訓,根據需要可以合並進行。第三章培訓課程和時間第十一條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的主要課程是:政治基礎理論知識、法律基礎知識、公安業務基礎知識、警體訓練。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4個半月。第十二條警銜晉升和職務晉升培訓的主要課程是: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行政管理、公安管理、領導科學、公安工作研究和警體訓練。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半月。第十三條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的課程,根據專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半月,政保、治安、刑偵、預審和科技部門的培訓不少於2個月。第十四條知識技能更新培訓的課程和時間,根據形勢和任務的需要確定。第十五條高級培訓使用公安部編寫或者指定的教材,中級培訓使用公安部統一編寫的人民警察中級培訓教材,初級培訓使用公安部統一編寫的人民警察初級培訓教材。第四章培訓管理第十六條人民警察培訓工作實行分級管理。高級、中級、初級培訓分別由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地(市)公安處(局)組織、管理。第十七條公安部指導、協調、管理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培訓規定,培訓總體規劃、培訓教學計劃,培訓教學大綱和培訓工作評估方案,編寫培訓教材。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導、協調、管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警察培訓工作,根據公安部制定的培訓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培訓實施規劃,組織開展培訓工作。第十九條地(市)公安處(局)指導、協調、管理本地區人民警察培訓工作。根據公安廳(局)的規劃,制定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培訓工作。第二十條公安部或者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按照各級人民警察學校設置標准,審定承擔高級、中級、初級培訓資格的學校,統一頒發培訓資格證書。不具備培訓資格的學校,不能承擔培訓任務。第二十一條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分別組織人民警察培訓工作的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擇優獎勵。第五章培訓學校和任務第二十二條公安部部屬高等學校主要承擔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高級培訓,以及公安部舉辦的其他培訓。同時承擔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中級培訓和初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所屬人民警察學校,主要承擔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中級培訓,以及公安廳(局)舉辦的其他培訓。同時承擔公安廳(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初級培訓。
⑷ 公務員警察上崗培訓都培訓什麼
體能、防衛控制、棍盾組合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
培訓內容:理論課:警察法、公務員回法、公安基礎答知識、相關行政法規、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槍支、警械管理有關規定、警銜管理有關規定等。
⑸ 警察業務能力如何培養派出所警察業務能力如何學習提高
業務能力要通過自身主觀能動性的提高。首先是要培養我要學的氛圍。工作要有責任感、淘汰感。其次就是警隊的培訓,再結合實際操作、積累經驗,相信能力他日可成
⑹ 2010新錄用的公安系統警察崗前培訓內容是什麼
大部分都是政治理論基礎知識、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和公安業務基礎知識。
新修訂的《專公安機關人民警屬察訓練條令》,該條令於2014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室通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令》共分八章50條,內容包括職責分工、訓練任務、訓練機構、訓練教官、經費裝備、管理考核等。
並附政治部關於條令的學習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認真學習貫徹,切實提高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教育訓練工作。
(6)巡警警務業務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崗前培訓主要職責:
(一)制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規章、標准、規劃,組織編發訓練大綱、教材。
(二)指導、監督、檢查、協調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三)部署、組織全國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訓練和考試、考查。
(四)組織評估承擔訓練任務的機構和訓練工作效果。
⑺ 警察培訓三個月是培訓哪方面的技能
訓練體能,隊列,擒拿格鬥,理論學習;學業務技能、學規矩作風,在基層防控、偵查打擊、交警等多崗位鍛煉。
培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組織開展,確保新警系統學習掌握人民警察行為規范、政治理論、公安業務、法律法規等知識和警務實戰技能,培養良好紀律作風素養,打造公安精兵,更好地適應新時期公安工作、隊伍建設和社會治安形勢需要,更好的服務服務於大法治、大平安、大和諧社會環境建設。
新警培訓的意義
對單位新招錄的協警人員進行基礎知識和技能培訓,有利於保證其盡快熟悉和掌握道路交通管理知識,提高業務能力,進一步發揮協警在警務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通過基礎知識培訓為新招協警人員培訓執法應知應會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等,使他們熟悉掌握人民警察基本職業操守,全方面地了解作為一名協警的職責,並強調今後在工作中應注意的一些行為;另一方面,通過技能培訓著力提升新招協警人員必備的基本素養和技能,我會制訂詳細的培訓計劃,保證這批新招協警人員在培訓中養成過硬的業務素質。
以上內容參考中新網_甘肅省公安機關開展為期三個月警械培訓
人民網_浙江長興公安新警培訓出新招
⑻ 人民警察教育培訓的內容
民警教育培訓工作是提高民警政治業務素質的有效途徑,近年來,基層公安機關在民警教育培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基層公安機關民警的素質有所提高,但從學習培訓整體情況看,仍存在力度不夠,方法單一,缺乏活力,成效不明顯等狀況,還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公安工作的需要。 教育培訓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對民警教育培訓機制上缺乏活力。民警教育培訓工作機制缺少嚴格的考核與激勵手段。一方面,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制度執行不嚴,另一方面,培訓與使用掛鉤不緊。 教育培訓的實效性不強。培訓大同小異,培訓形式單一,只限於一個人講,多個人聽,沒有形成互動式教學,參訓人員不靜心,坐不住,影響了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教師隊伍能力達不到培訓要求。擔任培訓的教師大都出自本單位業務素質較好的民警,雖然理論和實踐都高於民警,但都沒有經過專門的訓練,在講課方式方法上、理論與實踐結合上、認識問題理解問題的高度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 對民警教育培訓工作的建議 明確定位,樹立教育培訓工作的正確方向。在教育培訓中要注重知識的更新和實踐應用,要針對不同警種、不同年齡、不同文化水平的民警設立培訓內容,要有特色,有創新,要注重實效。要徹底杜絕每年培訓內容一個樣重復現象,培訓重點應向「政治理論引導和法律基礎知識」、「實戰需求」、「戰略發展」等方面內容傾斜,實現培訓與社會發展的同步進行。 豐富內容,不斷滿足現實公安工作的需要。民警對理論培訓「冷漠」的主要原因是需要不能得到滿足,滿足學習需要最好的途徑就是研究與回答民警關心的發展與現實問題。用通俗的語言闡述深刻的道理,用簡潔的修辭表達復雜的關系,用人們熟悉的事例論證不熟悉的法律,使學習者在輕松愉快中得到理論的熏陶、智慧的啟迪、知識的積累,讓民警不同程度地體會到學習的魅力,使民警學有所獲,學有所用。 注重實效,實現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目前,單一的課本理論或法律知識已遠遠不能滿足民警實際工作的需要,對民警的培訓課程要重在分析、研究和解決改革發展中公安工作所遇到的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這就要求教師必須深入基層,深入實際,了解民警在工作中真正需要的和不足的,然後選取那些與實際聯系緊密實用的知識作為培訓內容。培訓中要貼近實際、貼近對象,教師講課要通俗化。 形式多樣,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和學習熱情。在教育培訓中要大力推廣研究式教學、互動式教學、參觀調查、案例分析、情景模擬、電化教學、學員論壇等方法。 提高水平,注重加強教師隊伍的能力培養。要經常安排他們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全面掌握本地的社會治安情況,了解本地區在社會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和急需解決的問題,了解民警工作中存在的短板或不足以及民警對培訓的要求和期望,要根據本地和民警的需要組織開展有針對性地研究和討論,明確學習的內容和方式,選擇最需要的和民警樂於接受的方式開展教學。 完善機制,實現教育培訓工作的良性運轉。民警教育工作機制最重要的是要有嚴格的考核與激勵機制。徹底杜絕只要參訓都能及格,訓與不訓沒有區別,培訓流於形式等現象,要嚴肅紀律,嚴格要求,嚴格考試。培訓要與民警使用掛鉤,按照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中規定幹部參訓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內容的要求,進行嚴格執行。 (作者單位:開魯縣公安局)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⑼ 警察在試用期都培訓什麼
在試用期內要進入警察訓練教育處進行全面培訓。
1、公安信息化網路。
2、警務禮儀。
3、警察紀律作風教育。
4、學《警察法》。
5、學《治安管理處罰法》。
6、體能:800米長跑、搏擊、手銬及部分警械的使用。
⑽ 司法警察警務基本技能訓練一般有哪些
司法警察(簡稱法警)是隸屬於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根據命令,協助司法人員進行司法活動的警種。它包括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兩大類。
司法警察工作是法院體系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自身的工作特點和獨特的職責范圍。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司法警察具備政治可靠、業務熟練、執法技能過硬等基本素質,還對司法警察的體能、心理等方面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比如該如何更人性化地執法,如何使用新型警用裝備和通訊工具等等。
司法警察警務技能訓練的內容:
(一)體能訓練。通常,體能訓練的要求包括力量、速度、耐力、柔韌性和抗打擊能力五個方面,無論是制服犯罪分子,還是執行不分晝夜的值班安全保衛工作任務,都要求履職的司法警察有強健的體魄和充沛的精力作保證,因此,體能訓練是其他警務技能訓練的基礎,是確保司法警察履職效果的保障。
(二)隊列及擒拿格鬥訓練。隊列訓練、擒敵拳技術訓練是此項訓練的主要內容,三者之間在實際操練時往往依次進行,合並訓練效果會更好。此外,隊列及擒拿格鬥訓練與體能訓練的結合也很緊密,只有通過一定量的體能訓練,提高身體素質才能更好地完成各種擒敵拳動作練習。
(三)警用裝備使用訓練。警用裝備一般包括警用械具、警用車輛、警用通訊工具及監控設備等,熟練地掌握它們的使用方法是保證履職任務順利完成的基本要求。
警用械具通常包括警棍、手銬、警繩等攻擊性器械和盾牌、警笛等防衛性器械,其中手銬、警棍是使用頻率最高的,手銬的前銬、後銬、一銬兩人、兩銬兩人等使用方法要經常練習,既要保證辦案安全,又要防止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肢體造成損害。警棍的使用可配合警棍術進行練習,同時考慮到大多數司法警察支隊、大隊都配備了電警棍,對其使用方法也應該加強了解,安全使用,掌握使用電警棍迅速制服試圖行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方法。
(四)其他訓練。除了前面提到的警務技能訓練外,其它幾項訓練內容也十分重要:1、綜合戰術訓練。司法警察在參與執行、警戒、押解等任務時,周密部署、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相應的綜合戰術訓練就顯得尤為重要。訓練方法可借鑒武警部隊、公安機關的訓練模式,有針對性地進行。2、心理素質訓練。良好的心理素質是司法警察必備的素質之一,其考核早前就已經納入了公安機關錄用警察的考試范圍,與體能和業務知識並重。司法警察在加強組織紀律學習的同時也要加強心理素質訓練,遇事保持冷靜,學會釋放壓力,並建議在錄用司法警察時增加心理素質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