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培機構新政策的內容
法律分析: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⑵ 培訓行業新政策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意見》提出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等。受此影響,截至7月27日收盤,多家在美上市中概股年內跌幅超90%,跌幅約80%的達11家,教育股占絕大多數。
「雙減」政策正式落地,給校外培訓行業帶來的絕不僅僅是股價變動,更傳遞出此輪監管重點在於教育行業的「去產業化」。可以預見,校外培訓業將面臨新的局面。
轉向非營利性
《意見》明確指出,各地不再審批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也需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非營利性」「公益性」「做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是政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定位。
長期以來,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迅猛,總量龐大、良莠不齊,無證無照機構屢禁不止。尤其是近年來在資本的裹挾下,販賣焦慮、過度宣傳,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儼然成為國家教育體系之外的另一個教育體系,違背了義務教育的公益屬性,破壞了教育的正常生態。
「許多培訓機構超綱超前教學,許多家長被培訓機構裹挾,認為如果不送孩子上校外培訓班,就會比其他學生落後。」北京師范大學資深教授顧明遠認為,校外培訓機構應該成為學校教育的補充,為學生在某些方面的興趣特長提供服務,如提供體育、音樂、舞蹈、美術、科技等個性化資源,豐富學生的校外生活。
「雙減」政策的到來,尤其是對學科類教育培訓的嚴格限制,將有效制止校外培訓機構對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影響。多家上市公司表示,未來學科培訓尤其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培訓業務將會受到較大影響。一些公司已於6月份推出新品牌,以提升孩子文學素養、文化內涵和藝術審美的課程為主。
拓展更寬賽道
今年5月份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發布「雙減」政策後,不少校外培訓機構已聞風而動,紛紛轉場作戰。5月28日,瑞思教育宣布品牌全新升級,並推出「然點科學館」「瑞思海芽成長空間」和「瑞思研學」三大新品牌,為教育用戶提供多元綜合的素質教育解決方案。好未來也在6月份推出包括英文戲劇、書法和棋道在內的素質教育產品。
⑶ 國家對教育輔導機構的政策
法律分析:兩辦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簡稱「雙減」政策。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
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充分考慮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點,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14.規范培訓服務行為。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依法依規堅決查處超范圍培訓、培訓質量良莠不齊、內容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等突出問題。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並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准,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健全常態化排查機制,及時掌握校外培訓機構情況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單」制度。
⑷ 中小學校外培訓機構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教育部要加快建立校外培訓治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為中小學生減負。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一、堅持從嚴審批機構要求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二、嚴禁資本化運作: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
三、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要求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教育部將出台《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對培訓材料管理提出要求。
四、嚴控學科類培訓機構開班時間。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鍾,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鍾,結束時間不晚於21點。
五、學科類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由各地政府科學合理確定計價辦法,明確收費標准。
⑸ 國家對培訓機構的政策
法律分析:大力度治理整頓校外培訓機構。這是當前面臨的緊迫難題,這個難題破不了,教育的良好生態難以形成。治理的重點是整治唯利是圖、學科類培訓、錯誤言論、師德失范、虛假廣告等行為。治理的原則是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嚴格治理,綜合運用經濟、法治、行政辦法,對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培訓內容、教材教案、收費管理、營銷方式、教師資質等全方位提出要求。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第四條 堅持從嚴治理,全面規范校外培訓行為
13.堅持從嚴審批機構。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對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已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面排查,並按標准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通過審批的,取消原有備案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明確相應主管部門,分類制定標准、嚴格審批。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未經審批多址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已違規的,要進行清理整治。
14.規范培訓服務行為。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依法依規堅決查處超范圍培訓、培訓質量良莠不齊、內容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等突出問題。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並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准,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健全常態化排查機制,及時掌握校外培訓機構情況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單」制度。
15.強化常態運營監管。嚴格控制資本過度湧入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融資及收費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經營,堅決禁止為推銷業務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依法依規堅決查處行業壟斷行為。線上培訓要注重保護學生視力,每課時不超過30分鍾,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鍾,培訓結束時間不晚於21點。積極探索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合理控制學生連續線上培訓時間。線上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⑹ 教培行業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自「兩會」為校外培訓機構整治定下基調後,教育部一系列政策相繼出台,各種配套的實施細則也在接連發布,資金監管、經營資質、違規虛假宣傳等成為監管的幾大重點整治方向。一系列的政策變革,引發行業整體性陣痛,也讓本年度成為繼2018年之後的又一行業監管大年。
法律依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近期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存在問題的通報》 開展的執法檢查中,發現相關區部分恢復線下教學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依然存在不符合工作規范要求的問題,如誇大宣傳、專職教師數量不符合辦學標准、教師資質不符合規定等,下步將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進行規范治理。
⑺ 2021教育培訓機構新政策
自2018年文件出台以後,校外培訓機構的亂象非但沒有得到改善,反而愈演愈烈。這背後有兩方面的原因:
1.隨著經濟的不景氣,大量的資本湧入教培行業,改變了很多行業的現象;
2.由於疫情的爆發,在線教育一下子有了高光的時刻,在融資等各方面都表現得特別強,比如作業幫、猿輔導在央視春晚前的廣告中紛紛亮相,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
2021年對校外教培行業的監管之風,一是承接了2020年爆發並常態化存在的疫情余緒。起初的整治重點,更多是圍繞校外培訓機構入校測溫、驗碼登記、佩戴口罩場所消殺等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的安全方面的檢查督查。二是在教育部全年的教育工作會議上,已隱隱顯露出將要對多年積存的教育亂象,進行全面整治的苗頭,而此中的重中之重,則落在校外培訓機構治理上。
1月2日,北京市召開了第198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北京市順義區決定暫停開放全區51個學科類培訓機構線下培訓。
1月5日,河南省教育廳發布《河南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對培訓機構收費和資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多項要求。
1月8日,教育部部長陳寶生在2021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表示,將大力度治理整頓校外培訓機構,並對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培訓內容、教材教案、收費管理、營銷方式、教師資質等全方位提出要求。
1月12日,唐山市教育局印發了《關於寒假期間嚴禁開展線下辦班補課培訓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廣大教師嚴格落實中央、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嚴禁寒假期間開展任何形式的線下辦班補課培訓。
1月14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整理的「2020年十大消費維權輿情熱點」中,爆出在線培訓機構亂象頻發,名單中多家教育機構均被點名,輿情問題主要為課程質量差、擅自修改課程屬性、機構暴雷跑路退費難以及教學資質認證等。
1月16日,北京石景山區教委官方微信發布「石景山區預付式消費信用監管和服務平台」校外培訓機構注冊名單,首批51家校外培訓機構被納入預付費監管平台,接受實時監管。
1月23日,基於疫情防控的要求,北京市針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機構進行了數次檢查。其後,北京全市培訓機構暫停線下培訓和集體活動。
1月28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五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大力加強中小學線上教育教學資源建設與應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自2000年我國基礎教育信息化正式啟動以來,第一個由教育部牽頭、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針對中小學線上教育教學資源建設與應用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在深入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大規模在線教育寶貴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線上教育教學資源建設與應用工作。
⑻ 培訓機構改革新政策
法律分析:教育部要加快建立校外培訓治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為中小學生減負。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一、堅持從嚴審批機構要求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二、嚴禁資本化運作: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
三、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要求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教育部將出台《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對培訓材料管理提出要求。
四、嚴控學科類培訓機構開班時間。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鍾,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鍾,結束時間不晚於21點。
五、學科類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由各地政府科學合理確定計價辦法,明確收費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執行。
⑼ 國家教育機構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提出對培訓機構進行分類管理,鼓勵以培養學生興趣愛好、培養學生創新精神的培訓;二、限制學科培訓,但不是取締;三、嚴禁超額招生與培訓掛鉤的問題,完善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第十三條 堅持從嚴審批機構。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對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已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面排查,並按標准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通過審批的,取消原有備案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明確相應主管部門,分類制定標准、嚴格審批。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未經審批多址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已違規的,要進行清理整治。
第十四條 規范培訓服務行為。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依法依規堅決查處超范圍培訓、培訓質量良莠不齊、內容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等突出問題。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並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准,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進一步健全常態化排查機制,及時掌握校外培訓機構情況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單」制度。
⑽ 教育部關於校外培訓機構新政策
法律分析:1.依法審批登記。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嚴格執行「先證後照」制度,必須證照齊全才能開展培訓。
2.依法規范。必須將校外培訓機構納入法制的軌道予以管理。具體就是要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二、明確設置標准
(三)確定設置標准。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訂,並向省級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標准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