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煤礦井下運搬在工作前要做好哪些工作
五、日常工作計劃
1
、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井下在用電瓶車每班由維護員進行
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每年進行一次年審工作;
2
、礦車由早班負責日常檢查、檢修,做好每月的統計工作;
3
、每月對井口運煤系統進行一次檢修,對推車機、搖台、液壓站進行
日常維護,地麵皮帶、煤滾籠、矸滾籠、給煤機、振動篩、手選皮帶進行
日常維護;
4
、斜巷安全設施班班由維護人員進行檢查、維護,確保使用正常,每
月對斜巷撈車器和斜巷防跑車裝置進行一次手動試驗,每年一次年終模擬
跑車試驗;
5
、做好猴車鋼絲繩的日常檢查和測量工作,並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及
時向工區或調度室匯報,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6
、人行車日常檢查維護,特別是制動系統和連接裝置的檢查,確保完
好,每年對主要部件探傷一次。
7
、做好對各水平斜巷下山的提升運輸安全管理,開展好斜巷提升運輸
專項整治活動;
8
、對礦井各水平和斜巷下山的軌道進行日常維護,更換腐蝕的枕木,
調整軌道水平,確保軌道質量達標。
9
、做好材料的領用管理工作,做到不浪費,領出來的材料就用,不用
的就不領,做好材料的修舊利廢,回收再利用工作。
10
、為迎接公司四個季度質量標准化檢查工作,對巷道進行刷白、塗
藍裙,設備刷漆、各類小線整改;主攻文明衛生,井下牌板懸掛、更換。
六、大型工程安裝及系統變更計劃
1
、
330
軌道下山計劃安裝猴車;
2
、對
330
軌道下山上平台鋪設車場及
730
運輸巷軌道進行更換,並投
入
2
台電瓶車;
3
、
-390
水平啟封工作的安排;
4
、回收
-150
水平架線式電機車和架空線,安裝
-150
水平電瓶車充電
架。
七、安全生產任務計劃
堅持「一工程一措施」
,堅持單項工程開、竣工申報驗收制度,堅持班
組、區隊、專業、礦井隱患「四級」排查制度,確保隱患排查不留死角、
問題處理不留後患。
在煤源充足、設備不影響的前提下每月提升原煤確保超過
2
萬噸,每
年超過計劃量
21
萬噸。繼續做好精益化管理工作,確保井下工程質量達到
一級標准。
八、加強班組建設,奠定安全基礎。
加強班組建設,提高班組戰鬥力。積極推廣提煉「白國周班組管理法」
精髓,提高員工參與班組創建的積極性和自覺性。突出班長在現場管理的
核心作用,
充分調動班組長和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內在的潛力。
大力推行
「手
指口述」法,規范崗位人員的操作行為,促進全員素質的整體提高。
九、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做好周二、周五學習日的學習並保持效果,加大對每日一題的學習力
度,做好一周一案例及每月一次大型事故案例學習活動。加強對職工的教
育培訓,
特別是
「四大員」特殊及要害工種的素質提升教育培訓。
做好
「災
害預防計劃」的學習考核工作,做好職工證件管理工作,對丟失和過期的
證件積極向教培反映,積極組織好人員參加教培的培訓計劃,確保職工持
證上崗率達
100
%。
㈡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201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實施監察。第四條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第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第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第七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第八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四)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第九條煤礦企業除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外,還應當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
(二)培訓時間、地點;
(三)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四)課程講義;
(五)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六)綜合考評報告等;
(七)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第三章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第十條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第十一條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三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二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㈢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全)
調度管理制度
前 言
調度工作是企業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各級調度機構是企業安全生產的指揮中心,是協助企業領導人組織日常安全生產的指揮部和參謀部,是聯接企業生產各環節和各職能部門的樞紐,是企業實現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煤業有限公司是一個年產原煤45萬噸的礦井,從井下原煤生產,到地面原煤篩選、銷售、運輸,生產環節較多、技術應用廣、工藝繁雜。因而打造一個信息暢通、反應迅速、職責明確、運轉有序、處置有力的調度指揮中心就是我們企業又好又快、和諧發展的迫切要求和根本保證。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生產調度指揮工作,全面地、科學地、有預見性地組織、指揮日常的安全生產經營活動,根據《煤炭工業生產調度工作條例》要求,結合我礦的長期發展的實際情況,特製定《****煤業有限公司調度指揮中心管理制度》,並印發如下:
一、調度指揮中心工作職責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按照「三大規程」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指示、命令、電文組織安全生產。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及時下達調度命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積極處理,搞好各類事故的組織搶救和分析處理工作。
2、堅持煤與非煤並重並舉的原則,組織好各個部門、各生產環節之間的協調配合,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擋手問題,克服生產薄弱環節,確保我礦各項生產經營指標的全面完成。
3、按照生產作業計劃,負責日常生產的組織和指揮。及時掌握生產動態,嚴肅認真地按班、日、旬、月檢查對照計劃完成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前採取措施,消除可能出現的影響生產的因素和困難,實現均衡、高產、高效。
4、深入現場、深入井下調查研究,熟悉生產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通過多種渠道了解生產動態和發展趨勢,並廣泛收集安全生產信息,為領導正確決策提供准確依據。切實做到信息暢通、運轉有序。
5、按照作業計劃安排,負責組織好日常的生產准備工作,抓好基建項目、礦井接續、採掘銜接、設備檢修、安裝拆除等重點工程,確保企業健康有秩發展。
6、負責組織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對礦井停產檢修和季節性工程進行統籌安排,督促檢查各項工程的實施進展情況,確保各類工程的按質按時完成。實現總體平穩、縱橫協調、均衡生產。
7、認真細致地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信息暢通、令行禁止」既是調度工作的原則,也是我們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證。對領導指示、工作安排或上級通知、通報要及時地、不折不扣地下達,隨時督促、檢查執行情況,認真做好記錄。對基層匯報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值班長、有關礦領導和部門匯報,按領導指示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解決,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迴音、項項有記錄。
8、負責召集有關調度會、生產會、協調會,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督促檢查本企業各單位生產計劃的執行情況。凡涉及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有權對同級業務部門進行統一調度,行使調度職權。
9、負責落實集團公司領導值班和調度值班制度,檢查各部門值班和調度值班情況。負責協助值班領導組織好全礦當日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對全礦當日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總結,並協助值班領導在礦碰頭會上進行匯報。
10、負責礦井安全、生產、經營等各方面的領導指示、工作安排、緊急命令的傳達和落實,並根據領導指示,對執行不好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或相關處罰。
11、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按時填寫台帳、圖表、牌板。調度資料要定期歸檔保管。
12、不斷加強調度業務建設、調度質量標准化建設、調度信息化建設,實施人才培訓(培養)戰略,不斷更新調度裝備,全面提升調度工作水平。
二、調度室工作許可權
1、在組織日常生產過程中,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並對存在上述「三違」現象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罰。
2、有權召集、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接到通知的單位人員必須准時參加,對會議做出的決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准時向礦領導匯報。
3、在組織搶救重大事故時,有權下達緊急命令,調動全礦的一切人力、物力進行搶救。接收命令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全力以赴做好搶救工作。對不服從指揮或不積極行動者,有權通報批評和按規定進行經濟考核,並對情節嚴重者提出行政處理意見。
4、有權主持或參加年度、月度生產計劃的編審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有權了解和督察生產計劃、安全措施和領導安排等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如實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
6、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指示,有權對機關職能科室的業務工作提出相關工作要求。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有權對上述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調整和安排。
7、有權對不執行調度命令和對調度通知(通報)傳達落實不好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情節有權做出處罰決定。
三、調度室工作制度
1、調度領導值班制度
調度值班長必須由副礦級以上領導擔任,並按值班排列表順序進行24小時調度值班。
(1)負責全礦24小時安全生產組織指揮,全面掌握當日安全生產經營活動情況。
(2)協調解決當日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採取措施確保全方位的正常運轉。指揮生產必須遵循「三大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嚴禁瞎指揮、亂調度。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
(3)負責主持召開次日7:00時的礦碰頭會,通報前一天的安全、生產綜合情況,匯報前一天碰頭會工作安排的落實情況。在會議結束時,應與當日調度值班領導進行詳細的工作交接。
(4)值班期間不得擅離崗位,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同級別的領導替崗。發生重大事故要親臨現場,及時協調處理。
(5)負責貫徹落實領導及上級部門的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組織、分析、處理當日生產中發生的各類事故。
(6)堅持定時向區域公司值班領導匯報安全生產情況,遇有特殊情況和突發事件要隨時匯報,情況要真實、准確,不得出現差錯。
(7)緊急情況下有權調動全礦范圍內的各類人員、車輛、物資;協助區域公司值班領導組織指揮、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2、調度員值班制度
調度值班是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安全生產的核心,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制度,值班調度員執行八小時工作制。各級調度根據工作量大小每班配置1-2人,值班調度員嚴格按照生產作業計劃、煤礦〈三大規程〉各類規程措施及領導指示組織指揮生產,協調各部門、環節之間的矛盾和出現的問題。
(1)調度指揮中心擔負著企業生產、安全、經營活動的組織、指揮、監督和控制四大職能,值班調度員要做到「情況明、底數清、信息靈」。在依據生產作業計劃的基礎上,充分理解領導工作意圖,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途徑與手段實現企業在每一階段的發展目標。
(2)值班調度員必須熟悉本企業各業務部門和下屬單位的各自職權、業務和分管范圍,熟悉企業生產經營流程,對與企業生產、安全、經營活動息息相關的生產和輔助環節的運作程序要了如指掌,並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3)值班調度員必須掌握所轄范圍內的生產、運輸、通風、供電、供排水等各大系統的基本情況;熟悉主要生產環節和崗位現狀;熟悉生產過程的工藝流程;熟悉採掘工程平面圖和各系統圖,熟悉礦井災害預防計劃、事故應急預案。
(4)按照煤礦〈三大規程〉遵章指揮。發生事故後,要按照事故匯報程序和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進行匯報;隨時掌握事故現場變化,及時下達領導指示,配合值班領導和公司有關領導調動人力、物資,做好搶救、處置和善後事宜;對事故的發生、處置過程以及結果要做好詳細的記錄(包括事故分析情況和處理意見)。
(5)按照作業計劃組織完成班、日生產及設備檢修任務,主動調度,及時協調各生產環節的正常運轉。
(6)掌握礦領導和生產技術部領導的下井動向,對領導下井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和工作安排要認真落實,詳細紀錄過程和結果,並及時向有關領導通報辦理進展。
(7)對基層單位匯報的情況,在認真接收的同時要弄清楚並加以分析,在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及時處置和向有關領導匯報,要做到不留死角,不主觀臆斷,有理有據。
(8)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a、接班調度員應提前到崗,了解當班重點工作、任務和注意事項。
b、交班調度員必須認真分析總結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填寫《調度員交接班記錄》。
c、交接班交叉時間不少於半小時,對生產、工程、事故、指示、通知及特殊事項必須一一交清,具體做到「五交清」。即:交清上級領導指示、命令執行情況;交清當日生產任務完成情況並說明欠產原因;交清各單位聯系事項;交清各類事故的影響范圍和處理進展;交清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d、接班調度員要仔細閱讀交接班記錄,並根據交接班內容和事項逐一詢問、落實,保證生產指揮的連續性。
(9)堅持靈、准、快的要求:
a、接聽電話要及時,回答問題要簡明扼要,嚴禁在電話中閑聊。
b、下達領導指示、通知、命令,要嚴肅認真,一字不丟。不得主觀臆斷,隨意篡改。接到上級指示,要立即傳達,不得延誤、扣壓和擅自處理。
c、熟練使用計算機,保證數據准確,信息提供及時,嚴禁擅自修改計算機程序及系統密碼。
d、來文、來電,書寫記錄要工整,不得潦草,不準遺漏,做到條條有記錄,項項有安排,事事有著落,件件有迴音。
(10)堅持文明上崗,樹立良好形象:
a、上崗人員要衣冠整潔,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b、態度和藹,禮貌待人,文明用語,提高調度工作質量。
c、保持室內清潔衛生,窗明幾凈,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d、上崗時間不會私客,嚴禁室內大聲喧嘩。
e、努力鑽研業務,熟記電話號碼,做到常用電話不翻本。
f、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3、礦領導下井跟班工作制度
1、礦領導必須按跟班表安排的時間輪流進行跟班,不得空班,有事必須請假,並找人替班。
2、領導跟班時必須和工人同上同下,中途不得脫崗,必須堅持八小時跟班制度。
3、當班跟班領導必須及時把當班井下情況及時匯報給調度室,並給下一班跟班交待清楚,以便安排下一班生產。
4、礦領導跟班時必須把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了解清楚,對井下發生的一切生產事故及安全隱患必須及時組織人員處理,不得拖延。
5、礦領導跟班時必須嚴把工程質量關,對井下各採掘工作面工程質量差的要及時讓其整改,並嚴格按作業規程及質量標准要求辦事。
6、礦領導跟班時要盯班作業,現場解決工作面及井下的一切實際情況,起到真正指揮生產的作用。
7、礦領導跟班時要督促「三大規程」、「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與執行。使其真正起到指導安全生產的作用。
8、礦領導跟班時要嚴格按「三大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指揮生產,不得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
4、跟班領導三匯報制度
(1)跟班領導下井前必須到調度室進行登記。
(2)跟班領導到達採掘作業地點後必須及時將自己所在的作業地點向調度室匯報清楚。
(3)跟班領導在跟班中要把自己所在作業地點及途徑路線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存在問題及現場採取的措施、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如實的向礦調度室匯報。
(4)升井後到調度室填寫安全隱患登記本,向調度室匯報當班發現的安全隱患數,當班處理的安全隱患數,交由下班處理的安全隱患數。
5、生產能力預測制度
(1)每月20日早8:30時在礦調度指揮中心會議室召開生產能力預測例會。
參加人:副礦級以上領導、各業務科室科長、採掘區隊長。
(2)會議由調度指揮中心主任主持,調度業務人員負責對會議上匯報的數據進行匯總,並形成書面材料呈報礦有關領導。
(3)各單位根據當月上中旬生產情況及下旬生產條件,全面預測全月生產經營指標、工程預計完成情況,匯報存在問題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下月生產經營作業計劃安排,對工作面銜接、重點工程、工作面地質構造情況進行預測。
(4)分系統、單位提出當前生產組織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需要礦,區域公司解決的問題,以及針對存在的問題具體組織措施,做為考核依據。
(5)參會人員必須按通知要求准時參加,對遲到、早退、無故不到會及匯報情況不合乎要求的,調度指揮中心負責予以批評、考核並可作為標准化驗收時的扣分依據。
6、礦調度早碰頭會議制度
(1)每日早7:00時在調度指揮中心召開礦調度早碰頭會議。
參加人:在礦的副總以上領導、機關部室領導、生產科副科長以上領導以及調度指揮中心主任。
會議由生產部調度值班領導主持。
(2)會議先由主管經營的領導簡單介紹當日商品煤裝車外運及市場流向等情況。隨後調度值班領導對前一天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總結匯報。包括:對欠產單位和生產指標完成不好的單位要進行重點情況說明;對當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類停工誤時和事故的發生的全過程以及分析情況和善後事宜要進行詳細匯報;對當日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和情況的發生原因、處置過程、事故結論以及處理分析等全過程也要進行詳細匯報;對礦井的重點工程、重要環節(部位)的進展和變化也要進行詳細說明;以及前一天碰頭會安排工作的落實情況等。
(3)由在礦的副總以上領導按各自分管的范圍和系統就上述匯報的情況進行點評,並針對目前安全生產情況就現階段的重點工作方向和內容進行統一安排和布署
(4)各單位參會人員要認真領會會議精神,做好詳細記錄,按照工作職責和分管范圍,嚴格落實會議安排和要求。
(5)調度室要安排專人做好詳細會議記錄,負責對會議安排和工作要求進行逐條落實。並負責參會單位及人員簽到和清點工作。
7、月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專題匯報會議制度
(1)每月最後一天下午15:00時在礦調度指揮中心會議室召開月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專題匯報會。(每年的最後一天的會議時間為早8:30時,地點同上)
參加人:副礦級以上領導、各業務科室科長、採掘區隊長。
(2)會議由調度指揮中心主任主持,調度業務人員負責對會議上匯報的數據進行匯總,並形成書面材料向礦有關領導通報。
(3)、會議先由調度指揮中心負責人向與會單位通報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及礦領導就生產組織方面的安排布署情況;再由選運區有關人員通報當月商品煤外運情況和月末煤台庫存檔點情況;最後由計劃科有關人員通報生產作業計劃安排情況。
(4)、由各採掘區隊分別對本單位對照生產作業計劃匯報當月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包括:礦井產量、掘進進尺、回收區產量、商品煤外運、品種煤完成情況、庫存檔點等。並就當月生產情況(特別是指標完成不好的單位)要進行重點說明,對當前的重點工程、採掘銜接等進展情況和預計工期也要進行相關說明。
8、其它會議制度
根據領導安排和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開有關會議,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擋手問題,實現綜合平衡。
㈣ 煤礦新員工培訓的原因是什麼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
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
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
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
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
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
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
(二)工作經歷證明;
(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體檢不合格的;
(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
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
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
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
(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
(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
(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
(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
(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
(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
(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
(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
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㈤ 煤礦調度室是什麼
屬於綜合部門,分為綜合調度和通風調度二塊。
㈥ 煤礦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礦井無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照規定採取有效監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考核標准如下:
一級:考核評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級:考核評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級:考核評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見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總分100分,各檢查項目得分按照標准扣分,至單項標准分扣完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
檢查項 目
質量標准
檢查方法
評分辦法
機構設 置
10分
1.煤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內部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頂板管理、機電、提升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設專門的防沖機構。
3.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生產調度指揮、應急值守等工作。
檢查有關機構的設置文件,部門、單位有關職責規定。
相應機構未設置的,扣3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
人員配 備
10分
1.煤礦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專職主要負責人一名,並由單位行政副職擔任;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一名;配備分管煤礦主要專業(採掘、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人員。受水害威脅及沖擊地壓威脅的礦井,應配有相應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礦井從業人員總數的5‰,且不得少於7人;安全檢查工總數不少於井下從業人員總數的3%。
2.煤礦企業配置採掘、通防、機電、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副總工程師及部門技術負責人,並在有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防沖副總工程師及專職技術人員。
3.有關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符合上級對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的有關規定。
查閱有關人員任職文件、檔案資料。
未按規定設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採掘、機電、通防、防治水、防沖副總工程師的,每缺一職,扣2分;缺相應部門技術負責人的,每缺一職,扣1分;缺相應專職技術人員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監部門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檢查工數量達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達到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制度規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規章制 度
20分
煤礦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具體制度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2.安全會議制度;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12.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4.安全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6.安全舉報制度;17.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20.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救和分析處理制度;22.上級規定必須制定的其他安全規章制度和企業應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礦安全規章制度應滿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及上級有關規定;②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查閱有關制度規定,發布文件,檢查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每缺一項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每項扣1分。
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規定,落實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規定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3. 制定安全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對安全費用按已確定標准及時、足額提取,並按照規定使用范圍支出,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建立有關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做到賬、物相符,項目完成要進行驗收,並有驗收記錄。
5.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檢查對上級規定及本單位有關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查閱煤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文件。
3.查閱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查閱財務專戶提取、使用、結余管理帳目。
4.查閱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有關驗收記錄、資料。
1. 不落實上級有關規定,未確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確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扣2分;
3. 無安全費用年度提取使用計劃的,扣2分;未按計劃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的,扣1分;無專戶存儲賬目扣2分;安全費用在規定范圍外支出的,每項扣2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結余賬目每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無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的,扣2分;賬、物管理不符的,每處扣1分,項目未驗收的,每項扣1分。
5.未按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扣2分。
隱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實上級有關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建立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有關部門、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進行一次由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參加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根據事故隱患分級、分類標准,分別確定級別和類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對重大安全隱患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3.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內容符合上級要求並按規定審批。
4.對治理結束的事故隱患,應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隱患進行銷號處理。
1.查閱各級管理人員、部門、有關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查閱月度隱患排查記錄,台帳、檔案、隱患上報文件,所採取的相應安全措施記錄。
3.查閱有關隱患治理方案。
4.查閱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登記表、驗收記錄。
1.未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扣2分,責任不明確的,每處扣0.1分。
2.月度未按規定組織隱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隱患未分級、分類的,每條扣1分;未建立隱患登記台帳的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的,扣3分;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台帳記錄及重大隱患信息檔案不全的,每條扣0.2分。未按規定上報重大安全隱患的,每條扣1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每條扣3分。
3. 對重大隱患未按規定製定治理方案並按期實施的,每條扣3分;隱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處扣1分。
4.隱患治理結束後未驗收的,每條扣1分;未做銷號處理的,每條扣0.5分。
應急預 案
10分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發布,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修訂。
3.煤礦應該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4.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前應編制演練方案,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編寫評估報告。
1.查閱單位有關事故應急預案等資料。
2.查閱有關預案評審資料、意見,預案發布文件,修訂記錄。
3. 查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檢查有關崗點的現場處置方案學習、掌握情況。
4.查閱有關應急演練方案、評估報告。
1.應急預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險源或主要事故類型未制定專項預案的,每缺一項預案,扣2分;危險性大的重要崗點,缺現場處置方案的,每處扣1分。
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每處扣0.5分;信息有錯誤的,每處扣0.2分;預案之間不銜接,相互矛盾的,每項扣1分。
2. 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修訂的,每件預案扣1分;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的,扣1分。
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規定組織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的,扣2分;演練無方案及演練後未編寫評估報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訓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安全培訓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內容和重點,並按計劃認真實施。
2.每季度對單位安全培訓開展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對查出問題制訂措施,整改落實;年終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3.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現一人一檔,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煤礦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煤礦有培訓基地,加強培訓師資建設,充實必要的師資力量,培訓條件達到上級規定要求。
5. 保證本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1.查閱單位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2.檢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動記錄、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表彰決定。
3.查閱單位安全培訓檔案。有關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查閱單位安全培訓資金計劃及其落實情況。
1. 無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的,分別扣2分;未按照計劃認真執行的,每項扣0.5分。
2.季度內未組織安全培訓檢查的扣2分,對查出問題無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對安全培訓工作總結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扣5分,未實現一人一檔的,扣1分;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不全、不詳細、不準確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項崗位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每人次扣1分。
4.無培訓基地的,扣3分;培訓基地師資、辦學條件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扣0.5分。
5.單位未落實和確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扣3分。
調度通 訊
10分
1、礦井必須安裝井下調度通訊系統。通訊設備、小型電器(通訊)、線纜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應包括維護人員、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維護試驗制度,防火制度等,並嚴格落實。
3、調度電話安裝數量及場所必須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站)、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要求的地點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辦公室,與井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主要科室、醫院(衛生所)、車隊等,必須安裝調度電話,並能與礦調度室等部門直接聯系。井下電話不得並接。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齊全、可靠。通訊設備交流電源必須裝設防雷保護裝置;入井調度電話必須全部經過安全隔離柵;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接地保護系統完善,接地電阻阻值符合調度交換機設計安裝要求。
5、系統功能齊全,性能良好。調度台的強插、強拆、集呼、群呼、會議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設計要求;通話質量應清晰無斷續、無雜音;必須配備錄音系統;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及電源系統必須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後備蓄電池容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6.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為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的行動軌跡。系統產品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井下設備具有防爆合格證。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符合標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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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檢查有關證件。
2.查閱有關制度,規程。
3.現場檢查井下調度電話安裝情況,查閱災害防計劃。
4.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的各類安全設施、保護
5.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功能,設備配置等
6.現場檢查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及人員定位系統的裝備、使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證書、合格證。
1.井下調度通訊系統設備、線纜等無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每有一項,扣2分。
2.各類規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貫徹落實的,每項扣0.5分。
3井下調度電話數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處通話不正常扣0.5分。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保護裝置不全的,缺一項扣1分;安設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處扣0.5分。
5.調度通訊系統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種功能扣1分。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每項扣0.5分;無錄音系統的,扣1分;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未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的,扣1分;後備電池容量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規定建立井下無線通訊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實現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行動軌跡的,扣1分;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和井下無線通訊系統無規定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的,扣2分;系統安裝、使用、管理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每處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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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的專題培訓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於
開展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使用
相關人員專題培訓的通知
煤安監司辦〔2015〕4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使用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瓦斯零超限理念,提高其使用、維護、管理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和應急響應處置能力,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決定,對全國各類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調度室負責人、調度員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及維護中心負責人開展專題培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組織
(一)以煤礦企業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培訓條件(無專門場地、設備和師資管理團隊等)的煤礦企業可委託當地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二)各省級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發證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專題培訓工作實施意見,對課程設置、教師選聘、績效考評等提出要求。
二、培訓時間
2015年5月至9月完成專題培訓。可分期辦班,每期培訓2-3天。
三、培訓主要內容
調度(監控)崗位相關人員的基本條件和主要工作職責;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原理、構成和性能,日常維護、故障診斷與排除等;監控系統報警及井下緊急情況的處置與應對措施;本礦區煤礦主要災害與防治;本區域煤礦應急預案與演練等。
四、相關要求
1.各省級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於4月底前將本地區專題培訓工作實施意見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行管司,並加強對專題培訓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培訓內容、時間、考核是否符合要求,督促對考核不合格人員進行崗位調整。認真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分析存在的共性問題和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在開展專題培訓過程中,如發現較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2.各煤礦企業按照本地區實施意見制定專題培訓計劃、建立專題培訓檔案,對於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要立即調整崗位。培訓計劃、培訓情況及崗位調整等情況要及時上報省級有關部門。
3.各省級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於7月15日前,將培訓情況階段性總結材料及統計表(電子版格式可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下載)連同電子版報送至國家煤礦安監局行管司;於10月15日前,將培訓情況總結報告及統計表連同電子版報送至國家煤礦安監局行管司。國家煤礦安監局將於7月和9月先後兩次組織對專題培訓開展情況進行重點督導檢查,於10月下旬對專題培訓情況進行匯總通報。
㈧ 煤礦新員工為什麼要培訓
煤礦屬於抄高危行業襲,要把安全作為企業的頭等大事來抓,對新員工全方位的培訓和老員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訓,都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培訓規定》來做。不僅要做培訓,更要注重培訓後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訓不走過場,注重培訓實效。很多煤礦培訓正在逐步採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對培訓全過程從前期調研、培訓、考核、評估到培訓的總結報告進行數字化記錄,做到培訓留痕。
同時還要注意培訓形式的變化和提升,一味灌輸或照本宣科的培訓往往達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將培訓的內容實例化,講培訓形式生動化,很多企業也在將部分常規性的課程線上化,通過「礦業課堂」這種線上培訓平台,進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學習時間相對靈活自由,完成規定的學時後,通過考試對學習效果進行考核,用考試成績說話。
煤礦培訓必須重視,應該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
㈨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2013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的負責人。第五條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指導、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有關資格證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實施省屬煤礦企業、所轄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煤礦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礦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以及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第六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第八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優先錄用技工學校或者中專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第九條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培訓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國家統一的煤礦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第二章從業人員准入條件第十條煤礦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二條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三條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接受其參加培訓。第三章安全培訓第十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發證。
煤礦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本條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㈩ 如何提高煤礦工人機電專業知識課件
(1)要建立自己的機電管理體系
努力構建本質安全型的鐵煤集團機電系統,以精細化管理為手段,創新煤礦機電管理工作,構建「五位一體化」新格局,「五位一體化」的基本思路是:「裝備現代化」、「設備完好化」、「工作精細化」、「管理科學化」、「人員知識化」,從以上5個不同方位,以實現煤礦機電系統的本質安全型設備和本質安全型員工隊伍,達到煤礦機電系統的長治久安。
(2)要加強煤礦企業信息化技術發展
煤礦企業機電信息化技術應包括:機電設備綜合查詢、設備基礎信息、設備使用狀況、設備租賃計劃、設備購置計劃、設備維修計劃、設備發放情況、出入庫管理、設備送修與驗收、維修改造招投標管理、維修合同管理、特種設備管理、設備報廢管理、設備費用結算,實現對機電設備全生命周期的各種靜態、動態信息進行全面有效的管理,應採用ERP信息系統進行微機管理,實現對不同生產現場的設備狀態及分布進行動態跟蹤,並對設備購置、租賃、檢修、維護、零備件配置等業務過程准確記錄和跟蹤控制,實現科學有序的管理,使設備滿足生產需要,降低整體運行成本。
(3)加強機電標准化管理
機電標准化是確保礦井機電安全生產的基礎,要從管理標准化和裝備標准化2個方面入手。應逐步完善機電標准化工作,成立標准化領導小組,制定標准化建設奮斗目標、具體措施及完成時間。實行「三抓」,即「點」上抓薄弱環節;「線」上抓設備檢修達標;「面」上抓設備質量升級。要建立機電標准化獎罰制度,開展機電標准化競賽活動,樹立標准化樣板
工程,在思想上追求卓越、永不滿足,推動機電標准化工作的全面升級。
(4)扎實地做好設備綜合管理工作
設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掌握設備動態,建立、保管設備檔案,辦理設備調撥轉移手續,掌握設備技術、性能狀態,編制審查機電設備購置、更新、改造、修理、配件計劃,掌握大修資金的使用,對設備實行全過程的管理。應建立設備綜合管理體系,應採用ERP系統管理,完善設備綜合管理制度,配齊專業設備管理人員,實行流程化管理,確保設備管理制度化、正常化、規范化。
(5)認真落實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是機電業務活動的准則,是做好機電工作的紀律保證,應建立健全。礦井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設備管理制度。當前,規章制度執行不利是突出的問題,特別是操作、維修、質量驗收、現場管理等制度的執行方面。礦井機電管理的主要工作對象是設備,落實規章制度也必須以管好、用好、修好設備為主要工作內容。目前急需重點落實的規章制度是:機電管理人員責任制度;改造後的設備使用操作規程等制度。
(6)實行計劃管理,強化綜合平衡
計劃管理是機電管理的核心,是組織機電業務活動的根據。應制定月機電工作計劃,計劃內容應根據機電設備的使用狀態、礦井生產計劃、機電施工技術力量、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要求等制定。及時正確協調、平衡是計劃順利實施不可缺少的手段。做好協調、平衡工作,首先要有一個比較得力的協調平衡機構。礦井應組建機電調度室,配備調度員,負責機電工作的調度平衡。其次是建立健全綜合平衡工作制度,如機電管理人員值班制、機電工作生產例會、采、掘、機、運、通機電隊長例會等。再是定期組織分析機電設備安全、質量、維修、動態、電力分配等方面的情況。為下月機電計劃提供有力的根據。
(7)實行技術人員責任制,強化技術管理
技術人員是技術管理工作的主體。應採取責、權、利掛鉤的方法,充分發揮技術人員作用,強化技術管理,便於技術人員在生產活動中解決技術問題。
為了提高機電技術管理的工作質量,必須嚴格施工措施的審批制度,分級負責,層層把關。要重視積累技術資料和科技情報的檢索工作,做好圖紙資料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設備的運轉、檢查、保養、檢修、事故等記錄都要做好資料分析整理,妥善保管,存檔備查。設備技術性能測定報告,機電工作的檢查、檢修報告、報表也必須存檔備用。
(8)突出機電管理重點
礦井機電系統比較復雜,必須抓住工作重點。當前機電管理應抓好2個方面的重點:①安全可靠性,對危及礦井安全生產的重要設備及電氣設備必須及時進行更新改造,對暫時達不到要求及標準的設備,要分期分批予以整改,逐步提高設備的安全可靠性,②環節的重點為操作、維護、修理3個環節,不遵章操作,就會發生事故,不檢查保養,不能發現隱患,不修理,老化磨損得不到補償。
(9)努力提高職工業務技術素質搞好職工培訓要管好、用好、修好機電設備,必須有掌握先進專業技術知識的人才,才能發揮先進設備的優勢。業務技術培訓是機電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受培訓的人員,既要學習基礎知識,又要學習當前管理、使用和修理設備需要的專業技術知識。同時建立激勵機制,如評定技術職稱(包括工人評定技師),結合企業經濟能力,提高高技術人材的經濟待遇。
(10)明確指導思想,實行目標管理,認真考評機電工作質量
礦井機電工作的指導思想總的來講應是提高設備維修質量,減少機電事故,保證礦井正常的生產秩序,不斷提高機電管理的水平,使礦井獲得最佳經濟效益。每個礦井都要根據工作進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指導思想。
礦井機電管理的總目標應是使設備安全經濟合理運轉,追求設備壽命周期費用最優化,使設備綜合效率最高。每個礦井都要根據設備維修質量和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素質、技術條件制定具體的奮斗目標,逐步達到最高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