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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防爆安全知識培訓檔案

發布時間:2022-06-08 02:07:02

⑴ 要給保安培訓,誰有消防培訓資料,包括基本消防知識、火災分類、滅火器分類等。發給我一份,非常感謝!

1、 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它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由於它的結構簡單,操作方便,使用面廣,對撲滅初起火災有一定效果,因此,在工廠、企業、機關、商店、倉庫,以及汽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上,幾乎到處可見,已成為群眾性的常規滅火武器。
2、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可分為:貯氣瓶式、貯壓式、化學反應式;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則又可分為:泡沫、乾粉、二氧化碳、酸鹼、清水、鹵代烷滅火器。
3、 目前我國研製成的空氣泡沫滅火器是一種性能優良的新型滅火器具。它可以根據不同需要分別充裝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輕水(水層膜)泡沫和抗溶性泡沫,用來撲救各種油類和極性溶劑的初起火災。由於泡沫的密度小,所以能覆蓋在易燃液體的表面上,一方面能奪液面的溫度(吸熱),使液體表面降溫,另一方面液體完全被泡沫覆蓋以後,形成一個隔絕層,隔斷空氣與液面的接觸,火就被撲滅了。
4、 發生粉塵爆炸的首要條件是粉塵本身可燃,即能與空氣中的氧氣發生氧化反應。如媒塵、鋁粉、麵粉等。其次,粉塵要懸浮在空氣中達到一定濃度(超過其爆炸下限),粉塵呈懸浮狀才能保證其表面與空氣(氧氣)充足接觸,堆積粉塵不會發生爆炸;再次,要有足夠引起粉塵爆炸的起始能量。只要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就會導致粉塵爆炸。
5、 用電話報火警。要講清楚起火單位、村鎮名稱和所處區縣、街巷、門牌號碼;要講清楚是什麼東西著火。火勢大小、是否有人被圍困、有無爆炸危險品等情況;要講清楚報警人的姓名、單位和所用的電話號碼。並注意傾聽消防隊詢問情況,准確、簡潔的給予回答。待對方明確說明時可以掛斷電話。報警後立即派人到單位門口,街道交叉路口迎候消防車,並帶領消防車迅速趕到火場。
6、 向周圍群眾報警。
1) 在人員相對集中的場所,如工廠車間、辦公樓、居民宿舍區等,可用大聲呼喊和敲打發出聲響器具的方法報警。
2) 向群眾報警時,應盡量使群眾明白什麼地方什麼東西著火,是通知人們前來滅火還是緊急疏散。向滅火人員指明起火點的位置,向需要疏散人員指明疏散的通道和方向。
7、 一切滅火措施,都是為了破壞已產生的燃燒條件,根據物質燃燒原理和同火災作斗爭的實踐經驗,從滅火的原理分,滅火的基本方法有四種:
(1)隔離滅火法。
(2)窒息滅火法。
(3)冷卻滅火法。
(4)抑制滅火法。
8、 常見的點火能源可分為四大類:
9、 (1)機械火源:如摩擦、撞擊、絕熱壓縮等。
(2)熱火源:高溫表面、熱射線(包括日光)等。
(3)電火源:電氣火花、靜電火花、雷電等。
(4)化學(或物理)火源:明火、化學能、發熱自燃等。
10、 引發火災的三個條件是:可燃物、氧化劑和點火能源同時存在,相互作用。引發爆炸的條件是:爆炸品(內含還原劑和氧化劑)或可燃物(可燃氣、蒸氣或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起爆能源同時存在、相互作用。如果我們採取措施避免或消除上述條件之一,就可以防止火災或爆炸事故的發生,這就是防火防爆的基本原理。在制定防火防爆措施時,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去考慮:
(1) 預防性措施。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措施。我們可以把預防性措施分為兩大類:消除導致火爆災害的物質條件(即點火可燃物與氧比劑的結合)及消除導致火爆災害的能量條件(即點火或引爆能源),從而從根本上杜絕發火(引爆)的可能性。
(2) 限制性措施。即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限制其蔓延擴大及減少其損失的措施。如安裝阻火、泄壓設備,設防火牆、防爆牆等。
(3) 消防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措施,在萬一不慎起火時,能及時撲滅。特別是如果能在著火初期將火撲滅,就可以避免發生大火災或引發爆炸。從廣義上講,這也是防火防爆措施的一部分。
(4) 疏散性措施。預先採取必要的措施,如建築物、飛機、車輛上設置安全門或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等。當一旦發生較大火災時,能迅速將人員或重要物資撤到安全區,以減少損失。
10、為了消除導致火災爆炸災害的物質條件,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1) 在生產中盡量不用或少用可燃物。通過改進生產工藝及研製新材料,以不燃物或難燃物代替可燃易燃物,以爆炸危險性小的物質代替危險性大的物質,是工業防火防爆的根本措施,應首先加以考慮。如以阻燃材料代替易燃材料:以不燃或難燃溶劑代替易燃溶劑(如汽油、苯等);在礦井下用金屬、水泥支架代替木支架等,都屬此類措施。

(2) 在爆炸危險場所採取措施,使空氣中可燃物(可燃氣、蒸氣、粉塵)濃度保持在安全限度(爆炸下限十安全裕度)以下。

(3) 加強爆炸危險物的管理。在生產、使用、貯存、運輸中都要根據其特性採取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11、目前發現具有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主要有:
(1)金屬行業(鎂、鈦、鋁粉等)
(2)煤炭行業(活性炭、煤塵等)
(3)合成材料行業(塑料、染料粉塵等)
(4)輕紡行業(棉塵、麻塵、紙塵、木塵等)
(5)化纖行業(聚酯粉塵、聚丙烯粉塵等)
(6)軍工、煙花行業(火葯、炸葯塵等)
(7)糧食行業(麵粉、澱粉等)
(8)農副產品加工行業(棉花塵、煙草塵、糖塵等)
(9)飼料行業(血粉、魚粉等)
12、乾粉滅火器是一種效能較好的滅火器。它是一種細粉與二氧化碳的聯合裝置,靠二氧化碳氣體作為動力,將粉 末噴出與燃燒發生化學反應抑制火勢的發展,從而撲滅火災。
13、使用乾粉滅火器滅火時,先拔掉保險銷,一隻手握住噴嘴(或噴槍),另一隻手提起提環(或提把),將噴嘴對准火焰根部,乾粉從噴嘴處向火焰噴射,形成濃雲般的粉霧。撲滅地面油火時,要採取平射姿勢,左右擺動膠管,由遠及近,快速推進。如在使用前,先將筒體上下顛倒幾次,使乾粉松動,然後再開氣噴粉,則效果更佳。
14、能夠有效地在燃燒區破壞燃燒條件,達到抑制燃燒或中止燃燒的物質,稱作滅火劑。
15、對滅火劑的基本要求是:滅火劑效能高,取用方便,對人體和物體基本無害,成本低廉。
16、乾粉滅火劑主要用於撲救各種非水溶性及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的火災,以及天然氣和石油氣等可燃氣體火災和一般帶電設備的火災。在撲救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火災時,可與氟蛋白泡沫聯用以取得更好的滅火效果,並有效地防止復燃。
17、乾粉是一種乾燥的、易流動的並具有很好防潮、防結塊性能的固體粉末,又稱為粉末滅火劑。目前分為兩類:

⑵ 汽修廠消防安全守則

汽修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新職工入廠,須進行消防安全的職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識、滅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2、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錄存檔。
3、公司每個季度對全體職工進行疏散演習,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滅火演習專門培訓,使每個隊員都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
4、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等有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5、電焊、氣焊、鍋爐工等在具有火災危險區域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持證上崗
6、各車間、班組等部門展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根據各部門、各階段、各字的特點進行針對行的教育。
7、公司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公司安全部人員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公司安全部、環安部每月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並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廠內的車間、倉庫、宿舍的安全出口門、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寬度必須按規范設置。
2、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志。
3、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4、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檢查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控制室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維護人員,應經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合格後上崗。
3、值班人員不得擅離崗位,應嚴格按規程操作。
4、值班人員應盡職盡責,如有發生火災事故,應按有關預案及時處理,並報告有關部門。
5、值班人員應記錄下當班情況,並做好交接班工作。
6、值班人員每日應觀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自檢情況,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
2、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檔案管理。
3、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4、對全公司職工進行教育,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並提出懲處。
5、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並保持消防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公司保衛科管理職能部門每月一次對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改,並督察整改到位。
2、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會議,討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及相應的整改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3、公司各部門收到火災隱患整改同時後,應抓緊督促有關人員落實整改措施,一時無法整改的部門應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有關負責人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5、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公司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並做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應嚴格實行用火用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用電安全管理: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保全機修部門的持證電工負責。
3、各車間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否則安全部將對責任人提出處分。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如下制度:
1、建立健全義務消防隊的組織機構,適時更新、補充義務消防隊員。
2、加強義務消防隊的培訓、教育工作,提高隊員業務素質。安全部負責隊員的業務訓練考核及指導。
3、對車間、部門、班組等義務消防員,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滅火演練,並記錄培訓檔案。
4、義務消防隊員必須做到:熟悉防火與滅火的基本常識;熟悉公司內消防通道、重點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內部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和保養;熟悉報警和接警處理程序;熟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熟悉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熟悉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公司應加強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工作,每年應對公司有關變更情況進行全面修訂。
2、公司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演練,每年演練不少於二次。
3、進行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范圍人員。
4、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包括:組織機構(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必須由專門電工按規定進行實施,新設、增設、更換電氣設備必須經過主管部門、保全機修部門、環安部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
2、電氣設備和線路要定期檢修,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3、儲存燃氣的庫房,應嚴格按照消防規范要求採取防火、防爆、防靜電措施。
4、保衛科對提供和使用燃氣的部門,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對抽查的結果應記錄存檔。
5、對使用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有關人員,公司應定期進行教育培訓,以提高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6、每年對避雷裝置進行全面檢測。對防靜電設施進行定期檢測。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公司將把平時演練情況、業務學習情況、日常消防工作、規章制度落實情況作為公司各部門、個人考評、獎懲的依據。
2、每年度公司將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3、對未依規定履行職責的部門和個人,將給予相應處理。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理。
十三.電、氣焊防火制度
1、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准獨立操作。
2、焊割前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
3、焊割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採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措施加以保護。
4、盛過或盛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的易爆場所焊割,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距離。
5、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作業。
6、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築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7、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電焊的導線不要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
8、焊割工作點火前要遵守操作規程,焊割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並仔細查現場,清除火災隱患;在悶頂,隔牆等隱蔽場所焊接,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反復檢查,以防暗燃發生。
9、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應有專人現場監護。
十四.車間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1、不準在車間內吸煙,擅自進行明火作業。
2、不準佔用疏散通道。
3、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關閉。
5、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
6、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設備。
7、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台。
8、故障設備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9、上班時間不準怠工、滋事、打架或擅離職守。
10、不準赤膀赤腳進車間,不準帶小孩進車間。

⑶ 高分跪求化工單位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
1.1一般要求:
1.1.1必須加強火源管理,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1.1.2禁止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
1.1.3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服。
1.1.4從事明火作業和屬於易燃易爆崗位工作的各種職工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服裝進入生產崗位。
1.1.5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辦公室和更衣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液體。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
1.1.6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安全通道內搭建築物或堆積各類物資。
1.1.7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採用阻燃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
1.1.8嚴禁在高壓線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1.9危險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避雷裝置檢查測試。
1.1.10禁止在易燃易爆場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1.1.11應根據需要在車間、廠房等處設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風和備用安全電源。

1.2生產裝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1.2.1廠房的建築、易燃物品的貯存與生產工藝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的有關要求。
1.2.2生產車間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用電設備)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場所電氣安全規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1.2.3在生產系統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溫度、壓力等檢測儀表、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1.2.4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設置止逆閥等安全裝置,並應安裝必要的監測儀表和自動(或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1.2.5所有放空管均應有引至室外的導管,並高出廠房建築物。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必要時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1.2.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安裝安全閥或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
1.2.7必須認真控制生產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1.2.8生產、貯存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和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有關防靜電措施,應執行《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
1.2.9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並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1.3動火規定:
1.3.1企業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劃分固定動火區或禁火區。
1.3.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必須是:
1.3.2.1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於30米,並處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1.3.2.2生產正常放空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固定動火區不得有管溝、電纜溝等。
1.3.2.3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並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1.3.2.4室內固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1.3.2.5固定動火區的劃定,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
1.3.3廠區內除固定動火區外,其它均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角向磨光器等可產生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作業,都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1.3.4動火許可證的審批,必須符合下列手續:
1.3.4.1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區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按本規程「特殊動火」執行。
1.3.4.2在易燃易爆車間、崗位、設備、管道及周圍動火稱一類動火。一類動火由廠安全部門審批。
1.3.4.3在固定動火區和一類動火范圍以外的動火,或在一類動火范圍內從事非焊接切割作業產生火花的作業或抬拿高溫物料等工作,稱二類動火。二類動火由動火所在車間審批。
1.3.4.4具有特殊危險作業和區域的動火為特殊動火。特殊動火由廠安技、消防部門審查並報請生產廠長、總工程師批准。必要時消防車、救護車在動火現場待命。
1.3.4.5認真逐項填寫動火證各項內容。動火許可證在批准期間和范圍內使用,超過規定動火時間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1.3.5動火的各級負責人,必須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3.5.1動火項目負責人,必須在動火前詳細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1.3.5.2動火執行人在動火前,必須向現場當班化工班長呈驗動火許可證,經確認審批手續齊全、措施落實並經簽字後方可動火。
1.3.5.3動火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立即通知停止作業。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檢查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
1.3.5.4化工班長(或工段長)在動火作業中,如發現生產系統有緊急情況或異常,必須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1.3.5.5動火分析人必須在動火許可證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1.3.6動火分析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執行有關標准,並符合本規程「7」的要求。
1.3.7一切動火工作,應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動火前期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3.7.1設備管道經化工處理合格。必須切斷氣體或液體來源,進出口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絕,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物質徹底清除。置換徹底,不留死角。
1.3.7.2動火現場周圍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凈,附近的水封、陰井、陰溝無可燃氣體散發,道路暢通。
1.3.7.3動火監護人員及消防器材等到崗就位。
1.3.7.4如進入設備動火,還必須辦理「入罐作業許可證」。
1.3.8動火施工中還必須執行下列安全規定:
1.3.8.1一切可以移動或可以拆卸的生產設備、管道、部件應移到固定動火區進行。
1.3.8.2動火現場10米以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業。
1.3.8.3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完好。不許在設備、工藝管道上搭接電焊零線(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
1.3.8.4氧氣瓶、乙炔瓶應離動火點10米以上。不準將氧氣瓶、乙炔瓶放置在化工管架、動力架空線下方。
1.3.8.5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氣候,應停止高空動火。
1.3.8.6高處動火要用裝盛焊渣的接火盤;或裝設鐵皮、石棉布圍欄,防止火星飛濺,捕集焊渣。動火前自上而下進行檢查,在動火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不準存放易燃物品,也不準有可燃氣體、液體排放。

1.4消防:
1.4.1企業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1.4.2企業的消防設施和組織應根據工廠規劃及鄰近有無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按消防部門的要求配置。
1.4.3生產區主要道路的路邊應安裝消火栓,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地下消火栓應設有明顯標志。
1.4.4企業應設立主消防室,配備適用的滅火器材和消防戰斗裝備。
1.4.5除設置全廠性的消防設施外,企業還必須在生產工段、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按規范要求設置消防器材。
1.4.6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拿取又較安全的地方,其周圍不得有障礙物或堆放雜物,道路暢通。
1.4.7必須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崗位人員懂得消防器材性能、用途及操作方法,並做到「四定」(定點、定時、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保證消防器材處於良好備用狀態,不準挪作它用。及時檢查,將空瓶、失效的消防器材清理補足。
1.4.8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設施,均塗紅色標志。
1.4.9應充分利用水蒸汽、氮氣進行滅火。主要的工藝裝置,應裝設固定或半固定式的消防水蒸汽滅火管線。
1.4.10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進行滅火和報警。化工車間、工藝設備發生火情,必須迅速向現場值班、調度及有關領導報警,及時從工藝上進行緊急處理,防止災情蔓延擴大。
1.4.11發生工藝火災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切斷可燃氣體來源,有條件的通入蒸汽、氮氣滅火,切忌誤操作,嚴防發生二次災害和次生災害。
1.4.12電氣設備、線路著火,撲救時必須切斷電源,禁止用水或其它導電性的滅火劑滅火。

2防塵防毒
2.1一般要求:
2.1.1企業必須改善勞動條件,做好防塵防毒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1.2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貯存、運輸與使用,必須加強管理,防止粉塵、毒物泄漏和擴散,使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和「三廢」排放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2.1.3雜訊超過國家標準的生產崗位,必須採取控制雜訊的措施,使作業場所的雜訊符合《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的要求。
2.1.4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准和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解決。
2.1.5防塵防毒設施投用後,應及時對技術效果進行鑒定和總結,並建立技術檔案。對防塵防毒設施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維護和管理,保證正常運轉。不得任意停用、挪用和拆除。
2.1.6凡新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和「三廢排放標准」。防塵防毒設施及「三廢」治理措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2防護措施:
2.2.1積極採用無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
2.2.2對產生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要加強維護,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2.2.3一切有粉塵的作業,必須積極採用濕法操作和隔離操作,減少與塵毒物質的接觸機會。粉碎礦石和煤焦作業,應逐步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
2.2.4一切有塵毒的作業點,必須加強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管理,並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換氣。
2.2.5有塵毒作業的崗位,現場應設置防護和急救器具專用櫃,配備足夠的防塵防毒器材。防護器材必須加強管理,崗位人員要通過培訓,做到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會使用,會維護保管,會處理故障。防護器材的配備按下列規定執行:
2.2.5.1每個有毒崗位設置事故櫃一個。
2.2.5.2每個事故櫃配備符合質量要求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二台,廠內庫存空(氧)氣呼吸器鋼瓶數量為現場配備的有空(氧)氣呼吸器的二倍。
2.2.5.3每個事故櫃配備過濾式防毒面具(配4#、5#濾毒罐),其防毒面具的數量應超過崗位每班生產值班人員的數量。
2.2.5.4每個有毒有害物質車間,配備2~3套長管式防毒面具。
2.2.5.5廠醫務室應配備蘇生器、擔架等急救器材。
2.2.6進入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有關規定。
2.2.7在有毒氣體設備、管道抽加盲板時,必須戴適用的防毒面具。
2.2.8盛裝有毒有害的物質的容器,在貯運過程中嚴防泄漏擴散,容器外部必須有警告標志。
2.2.9劇毒物品的保管、使用要建立嚴格的收發制度,放置在專用櫃(室)內,要雙鎖雙人雙台帳保管,並執行雙人運輸、雙人投料的規定。
2.2.10生活用水、用汽,必須與生產用水、用汽徹底分開,防止生產系統有毒物質串入生活水、汽系統。

2.3防護監測及中毒搶救:
2.3.1企業應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空氣中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崗位監測點及檢測次數,應按「小氮肥廠主要監測點和測定周期」執行。企業應設置有毒有害物質檢測的專職人員。
2.3.2車間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應按「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檢測結果按月送交生產車間和安技、環保、衛生部門,並及時在塵毒崗位上公布。
2.3.3當作業場所(車間)中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准時,應認真查找原因,責成專人負責,及時處理。
2.3.4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崗位職工,應定期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2.3.5企業應加強對有毒有害崗位職工的工業衛生教育,提高自身保護能力,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搶救系統和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2.3.6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執行。

⑷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建立和落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建立和落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粉塵爆炸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
2、粉塵爆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粉塵作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粉塵清理和處置;
6、除塵系統和相關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及檢修、維修管理;
7、粉塵爆炸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
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1、粉塵防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
2、粉塵爆炸風險清單和辨識管控信息檔案;
3、粉塵爆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
4、粉塵清理和處置記錄;
5、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
6、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檢修、維修、動火等作業安全管理情況;
7、安全設備定期維護保養、檢測或者檢查等情況;
8、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
9、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八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組織對涉及粉塵防爆的生產、設備、安全管理等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等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爆炸風險,掌握粉塵爆炸事故防範和應急措施;未經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及考核等情況,納入員工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十一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定期辨識粉塵雲、點燃源等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確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位置、范圍,並根據粉塵爆炸特性和涉粉作業人數等關鍵要素,評估確定有關危險場所安全風險等級,制定並落實管控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建立安全風險清單,及時維護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過程的信息檔案。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在粉塵爆炸較大危險因素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和崗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等發生變更的,粉塵涉爆企業應當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⑸ 職業健康安全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應包括以下三點內容:

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安全培訓,必須培訓職業病防治的法規、預防措施等知識。

2、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3、危險化學品使用與貯存崗位、生產性粉塵、噪音等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員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拓展資料:

女職工的職業健康:

用人單位應當自覺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尤其是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業企業,要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職業安全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企業在組織生產勞動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同時,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應將本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並依法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監測,確實保護女職工的職業健康與生殖健康。

參考資料:網路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⑹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有哪些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

4、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崗位標准化操作制度;危險作業管理和職業衛生制度;

5、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6)粉塵防爆安全知識培訓檔案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人員職責:

第一條

協助分管安全生產經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條

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第三條

制定、修訂、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⑺ 粉塵涉爆企業風險辯識的內容乃要求

摘要 粉塵爆炸風險辨識評估

⑻ 職業健康安全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主要培訓內容

一、全體人員職業健康基本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

  1. 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准;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

4.本公司和本車間(裝置)生產特點、無聊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6.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二、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內容

  1. 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准;

2.本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專業技術知識及本車間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本車間生產概況,本崗位(裝置)生產流程及職業健康注意事項,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6.職業健康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新入廠員工必須經過三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培訓並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考核。

三、各級管理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專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該統一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質。

各級管理人員培訓的內容包括:

  1. 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2.職業衛生管理知識;

3.職業危害防護基本知識;

4.職業危害事故等。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培訓內容

按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五、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1. 國家和地方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職業健康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2.本公司和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單位(裝置、部位)的生產特徵、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易發生泄漏、跑冒、著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範措施;生產裝置消防報警設施和防護、救護設施的擺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針對施工區域特性和施工特點提出的施工安全衛生要求;

4.施工中必須遵守的職業健康規定;

5.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六、違章違紀人員、嚴重違章人員

應培訓的內容應重新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並加強職業危害事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重新取得上崗資質。

拓展資料: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於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鏈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⑼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對安全生產培訓有哪些規定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0 00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00(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00(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00(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00(四)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00(五)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00(六)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00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安全許可。 00第十五條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監督。0 00第十六條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00(一)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三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00(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00(三)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0 00第十七條0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00(一)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00(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00(三)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0 00第十八條0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服務機構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服務。0 00第十九條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財務計劃。0 00第二十條0本市鼓勵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00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一次性存儲風險抵押金,用於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0 00第二十一條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00(一)保障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保險等待遇; 00(二)了解工作崗位、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範、應急措施; 00(三)獲得並使用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00(四)參加相關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培訓; 00(五)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職業健康檢查; 00(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檢舉控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00(七)拒絕違章冒險作業的指揮命令; 00(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時,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場所; 00(九)對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的損害依法獲得賠償; 00(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0 00第二十二條0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00(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00(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00(三)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00(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0 00第二十三條0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由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00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0 00第二十四條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並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00(一)對新錄用的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00(二)對調換工種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00(三)對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復工培訓; 00(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 00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0 00第二十五條0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作業場所的生產性毒物、粉塵、雜訊、振動、高溫、輻射以及其他職業危害採取防護措施,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經檢測、評價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的,必須及時採取治理措施。0 00第二十六條0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向從業人員公布。 00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年度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0 00第二十七條0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0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並將驗收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00重大建設項目或者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規定在設計階段進行安全預評價,在驗收階段進行驗收安全評價,並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0 00第二十八條0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00(一)建立健全危險源管理制度; 00(二)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動態監控,及時消除存在的隱患; 00(三)定期進行檢測、評估; 00(四)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 00第二十九條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及金屬冶煉、大型商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將安全評價報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0 00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00(一)保持整潔,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碼放穩固,廢料廢物及時清除; 00(二)廠(場)區道路平坦、暢通,拐彎、交叉口和險要作業地段設置明顯的交通、警示標志,管、線、棧橋的架設和標識符合國家標准; 00(三)生產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須加蓋或者設置圍欄,施工挖掘的坑、溝應當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 00(四)在架空輸電線路下,禁止起重機械作業或者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00(五)禁止使用房屋樑架作為起重支撐; 00(六)在空氣流通不暢、容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可能造成人員窒息、中毒的場所進行作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具; 00(七)對大型設備發生堵塞的部位進行人工疏通作業,應當採取防墜入、防掩埋等安全技術措施,並設監護人員。0 00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機械電氣設備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00(一)電氣設備、電動工具和電氣線路絕緣必須良好並配備漏電保護裝置,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電動工具應當採用保護性接零或者接地,保護性接零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應當分別敷設; 00(二)潮濕和產生粉塵、蒸汽、腐蝕性氣體的工作場所,應當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 00(三)生產經營場所需用臨時性的電氣線路應當由電氣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敷設,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拆除; 00(四)各種機械的外露傳動、轉動和施壓等部位,應當有安全防護裝置,並保持良好狀態; 00(五)機械設備的檢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業,必須按照操作規程停機並切斷電源,懸掛警示標志。0 00第三十二條0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00(一)設備、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保持完好; 00(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鞋帽和工具; 00(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設施; 00(四)設備、設施應當裝設超限報警、防爆泄壓、保險控制以及防靜電等安全監控系統,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00(五)動火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動火批准制度。0 00第三十三條金屬冶煉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00(一)在燃氣輸送、儲存等易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置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完善燃氣設施設備的檢修制度; 00(二)冶煉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安全標准,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使用; 00(三)在高溫液態金屬的吊運影響范圍內,不得設置人員聚集活動場所。0 00第三十四條0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防火標準的裝配式活動房屋,作為集中住宿場所。符合國家防火標準的裝配式活動房屋作為集中住宿場所的,應當使用安全電壓,冬季不得採用爐火方式供暖。0 00第三十五條0在危險化學品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火災、爆炸、中毒的工藝,以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崗位,應當確定專人操作;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相適應的化工專業技術人員和電工。0 00第三十六條0生產經營單位開發新的危險化學品,應當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專家對中試和工業化生產的工藝安全性進行鑒定。 00第三十七條0新建加油站、加氣站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原有加油站、加氣站不能滿足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的,應當採取阻隔防爆、油氣回收等安全技術措施,達到安全防護要求。 00第三十八條0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築物拆除、土方開挖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 00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氣體頂升等作業施工項目,應當制定施工安全方案,並對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進行專家論證,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實施現場安全監護。 00第三十九條0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廠房、場所、設施設備給其他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00第四十條0從事外牆清洗、廣告設施維護、空調設備安裝等高處懸掛作業的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和監控。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類別,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00作業所用的吊具、吊籃等高處懸掛設備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吊具、吊籃必須配備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繩和安全鎖,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00第四十一條0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作為烹飪熱源;使用兩個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壓力罐裝燃料的,應當分散使用,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⑽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檔案應包括哪些文件和記錄

僅供參考:
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重點是從管理方面實現施工現場的「火災預防」。施工單位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需要制訂其他防火管理制度,如臨時消防設施管理制度、防火工作考評及獎懲制度等。施工單位應針對施工現場可能導致火災發生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5)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二)防火技術方案
防火技術方案的重點是從技術方面實現施工現場的「火災預防」,即通過技術措施實現防火目的。
施工現場的防火技術方案,可結合施工現場和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編制,用以具體安排並指導施工人員消除或控制火災危險源、撲滅初期火災,避免或減少火災發生和危害。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應作為施工組織設計的一部分,也可單獨編制。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並應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對其修改、完善。防火技術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2)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即施工人員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進行施工作業或實施具有火災危險的工序時,在「人、機、料、環、法」等方面應採取的防火技術措施。
3)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配備,並應具體明確以下相關內容:
①明確配置滅火器的場所、選配滅火器的類型和數量及最小滅火級別。
②確定消防水源,臨時消防給水管網的管徑、敷設線路、繪水工作壓力及消防水池、水泵、消火栓等設施的位置、規格、數量等。
③明確設置應急照明的場所、應急照明燈具的類型、數量、安裝位置等。
④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設施臨時投入使用的安排及說明。
⑤明確安全疏散的線路(位置)、疏散設施搭設的方法及要求等。
4)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志布置圖。
(三)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並依據預案,定期開展滅火及應急疏散的演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應急滅火處置機構及各級人員應急處置職責。
2)報警、接警處置的程序和通信聯絡的方式。
3)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4)應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四)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
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應側重於普遍提高施工人員的防火安全意識和撲滅初期火災、自我防護的能力。防火安全教育與培訓的對象為全體施工人員。
施工人員進場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向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防火安全教育與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主要內容。
2)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的性能及使用、維護方法。
3)撲滅初期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4)報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五)消防安全技術交底
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是安全技術交底的一部分,可與安全技術交底一並進行,也可單獨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的對象為在具有火災危險場所作業的人員或實施具有火災危險工序的人員。交底應針對具有火災危險的具體作業場所或工序,向作業人員傳授如何預防火災、撲滅初期火災、自救逃生等方面的知識、技能。
施工作業前,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2)施工過程應採取的防火措施及應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3)初期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4)逃生方法及路線。
(六)消防安全檢查
在施工現場的不同施工階段或時段,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應有所側重,檢查內容可依據當時當地的氣候條件、社會環境和生產任務適當調整。例如,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對現場消防管理制度的制訂、防火技術方案、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消防設施的設置與配備情況進行檢查;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按本條規定每月組織一次檢查。此外,施工單位應在每年五一、十一、春節等重要節日或冬季風干物燥的特殊時段到來之際,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應的專項檢查或季節性檢查。
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消防安全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是否落實。
2)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
3)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
4)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
5)臨時消防車通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
(七)消防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做好並保存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文件和記錄,建立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檔案包括以下文件和記錄:
1)施工單位組建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機構及聘任現場防火管理人員的文件。
2)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審批記錄。
3)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方案及其審批記錄。
4)施工現場防火應急預案及其審批記錄。
5)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教育與培訓記錄。
6)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7)施工現場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驗收記錄。
8)施工現場消防設備、設施、器材台賬及更換、增減記錄。
9)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記錄。
10)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檢查記錄(含防火巡查記錄、定期檢查記錄、專項檢查記錄、季節性檢查記錄、防火安全問題或隱患整改通知單、問題或隱患整改回復單、問題或隱患整改復查記錄)。
11)施工現場火災事故記錄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12)施工現場防火工作考評和獎懲記錄。

高熱的設備,應與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和腐蝕性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相應的電氣設備。.
5)配電屏上每個電氣迴路應設置漏電保護器、過載保護器,距配電屏2m范圍內不應堆放可燃物,5m范圍內不應設置可能產生較多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區。
6)可燃材料庫房不應使用高熱燈具,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內應使用防爆燈具。
7)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500mm。
8)電氣設備不應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
9)禁止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現場供用電設施的改裝應經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氣工程師批准,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電工實施。
10)應定期對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維護情況進行檢查。
(三)用氣管理
施工現場常用的瓶裝氧氣、乙炔、液化氣等氣體,一旦貯裝氣體的氣瓶及其附件不合格或違規貯裝、運輸、儲存、使用氣體便極易導致火災、爆炸等危害。因此,施工現場用氣,應符合下列要求:
1)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
2)氣瓶運輸、存放、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氣瓶應保持直立狀態,並採取防傾倒措施,乙炔瓶嚴禁橫躺卧放。
②嚴禁碰撞、敲打、拋擲、滾動氣瓶。
③氣瓶應遠離火源,距火源距離不應小於10m,並應採取避免高溫和防止暴曬的措施。
④燃氣儲裝瓶罐應設置防靜電裝置。
3)氣瓶應分類儲存,庫房內通風良好;空瓶和實瓶同庫存放時,應分開放置,兩者間距不應小於1.5m。
4)氣瓶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使用前,應檢查氣瓶及氣瓶附件的完好性,檢查連接氣路的氣密性,並採取避免氣體泄漏的措施,嚴禁使用已老化的橡膠氣管。
②氧氣瓶與乙炔瓶的工作間距不應小於5m,氣瓶與明火作業點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③冬季使用氣瓶,如氣瓶的瓶閥、減壓器等發生凍結,嚴禁用火烘烤或用鐵器敲擊瓶閥,禁止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栓。
④氧氣瓶內剩餘氣體的壓力不應小於0.1MPa。
⑤氣瓶用後,應及時歸庫。
四、其他施工管理
施工現場要設置防火標志,同時做好臨時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一)設置防火標志
施工現場的臨時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和使用場所、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宿舍等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在醒目位置設置防火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嚴禁吸煙,應設置禁煙標志。
(二)做好臨時消防設施維護
1)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受外部環境、交叉作業影響,易失效、損壞或丟失,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應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2)臨時消防車通道、臨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不得遮擋、挪動疏散指示標志,不得挪用消防設施。
3)施工現場尚未完工前,臨時消防設施及臨時疏散設施不應被拆除,並應確保其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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