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設了一個K12培訓機構,怎樣規避,離職老師帶學生走的風險
首先,我認為加微信這個事可以採用一些監控手段去預防。
如果校長只是想要杜絕老師家長微信,那麼首先在合同中作規定,然後在學校安裝無死角監控,告知老師加微信就會被罰款等,同時採取全員監督的形式,明確告知所有員工,你這樣規定的理由,是想盡可能降低風險,畢竟學校利益和每個人息息相關,家長被老師挖走,整個學校業績受影響,那麼每個員工的獎金也會受影響。所以為了避免為學校和其他員工帶來損失,大家需要相互監督。家長進校後老師迎接,家長出門後老師在學校里,基本不會有機會讓家長加微信。
除此,對於已經加了微信的,校長擔心老師離職帶有生源,這點可以這樣來解決。
1.建立家長和教務老師的溝通習慣
教務老師專門負責和家長溝通,招聘更有溝通能力和行業經驗的老師作為教務,通過溝通建立家長對教務老師的認可和依賴,由此剝離家長對老師的依賴,避免老師離職帶走學員,或者老師離職家長對新老師不滿。但就算有教務老師,不讓老師加家長微信,可能意味著家校溝通會有一定的問題,家長會認為不能直接和老師溝通學習情況,而降低滿意度。所以我認為老師加微信不可避免,但關鍵是建立家長對機構的信任。
2.日常溝通中,樹立不跟小班的意識
在日常溝通中,樹立家長機構比小作坊更正規的思想。比如,機構管理更規范,各種平台舞台更大,活動福利更豐富,學員安全更有保證。而老師的小作坊,很多教學環境都不好,老師也由於自己操心的事情太多,懈怠教學,直接造成教學效果打折扣。更不要說小作坊的福利活動這些了,沒條件去辦。給家長舉幾個具體例子,比如以前一個新聞報道,一進小作坊的門,還是老師剛吃完飯油膩膩的味道,校區衛生狀況堪憂,更可怕的是,老師為了節約成本,購進的顏料都是不合格的,不適合兒童使用,會慢性中毒。
3.建立完善的離職機制
老師離職,造成學員流失,或者造成家長滿意度下降,這些都可以規避。首先建立完善的離職機制,比如一個月交接時間,班級每周更新學員檔案,做成電子文檔,制定統一的教學流程,新老師接手立刻就能上,新老師提前進班熟悉學員,打消家長疑慮,保證教學效果不受影響。而關於老師帶走學員,就更簡單了,從老師入職開始,就不斷讓老師明白,學校支持老師獨立發展,但挖走學校生源,是整個行業都會看不起的一種行為,這相當於過河拆橋,相信老師自己也不願做這種品行低劣的人。
更多辦學問題,上教育家社區
⑵ 從教育機構辭職之後帶走大批學生這樣做損德嗎
摘要 您好,只能夠說這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沒有具體規定對方不能帶走,這也算是一種競爭
⑶ 公司出錢培訓,員工離職有無權利帶走培訓出來的證件
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有兩項前提需滿足:
如果入職或聘用協議有相關條款,按協議條款辦理;
如果無協議條款可資參考,按所在省市人事管理相關條款辦理。
此外,一般而言,如果公司出錢的培訓屬於個人技術水平、專業知識和技能等國家、省市相關機構頒發的正式認證性資質證件,該員工在沒有違背與公司簽訂的入職或用工合同(比如合同期滿),公司沒有權力阻止離職員工帶走有爭議的證件。如果提前終止合同,而且責任放在員工一邊,公司有權向該離職員工要求償還培訓費用,但不能扣留有爭議的證書證件。
供參考。
⑷ 在一家培訓機構上班兩個月了,沒有簽勞動合同,現在辭職不讓走,可以直接走人嗎,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直接走人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但事實上,關於損失用人單位須提供證據證明的。
勞動者簽了勞動合同後直接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公司是可以提起仲裁要求賠償的。所以說,我們作為勞動者,不想工作了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最好不要直接走人。
⑸ 開的輔導班,教師離職還帶走學生,我該怎麼處理
這種現象可以說是很正常的,畢竟人為財死鳥為食亡,既然別人不在你這個地方工作了,人家肯定有採取某些措施的權利,就比如說像你說的把你的學生給帶走,但是我覺得如果他不過分的話,你可以選擇睜隻眼閉一隻眼,畢竟這些學生想要跟他走,很大可能也是因為這個老師的教學水平很好,要不然別人也不傻花錢跟他走。
除此之外你可以從學生的身上入手,像這種一般想要帶走學生,他都會對這些學生進行花言巧語,然後做出各種各樣的承諾,可以私下裡和這些學生進行一個溝通,讓他們明白其中的利弊,相信他們在家長的幫助下可以做出正確的選擇。
⑹ 在培訓機構離職後可以把自己的備課本帶走嗎
可以的呀,但是有些機構是不允許的,建議你可以先拍照存檔,有電子版也是可以的。這些資源對你以後的工作應該會有幫助的哦。
⑺ 未簽合同,我辭職,將學生帶走,我是做教育的,課後輔導班,我會不會被告
這是兩個法律關系。
首先,雖然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可能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回動關系。但是無答論哪種,辭職是可以的。
其次,作為課後輔導班,學生是其客戶。你辭職後排除競業禁止的情況,開輔導班競爭生源,是可以的。
具體說你能不能是被告,取決於對方是否起訴你。
⑻ 培訓機構員工沒有 提前30天申請離職,突然離職帶走生源造成公司損失,可以起訴嗎
首先,如果她存在這個帶走,你生源的這種行為,你不僅僅可以起訴他,而且還可以要求他賠償相關的損失,因為他已經涉嫌及格不正當競爭了一個行為。從他的這種行為角度只要你能夠完全的提供相關證據並且把這個學生存在的情況摸排清楚提供合法合理的這個相應的訴訟要求。法院會支持你的。
⑼ 培訓學校老師離職,學生跟著走,算是違法嗎
不違法。老師將資源帶走,給學校叫板。常見的。
⑽ 在教育機構上班培訓期間,可以直接走人嗎
不可以直接走人。直接走人是對自己、對公司、對客戶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如果想回離開公司,建議走離職程答序,提前一個月進行申請,並辦好離職交接手續,做到有始有終。這樣能夠讓大家對你有一個比較好的看法,也有利於你尋找下一份工作。所以說,在上班期間不可以直接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