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育部2021將大力整頓校外培訓機構,會帶來哪些影響
國家在2021年2月4日發布了一項《教育部2021年工作要點》,也就是說,教育部即將在2021年大力整頓各種各樣的校外培訓機構,從而減輕學生的學習壓力和課外負擔,使學生們能夠在輕松的環境下愉快學習。這項規定出台之後立即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我覺得這項規定對父母和孩子而言都是非常有利的,這樣孩子們的學習負擔就會大大減輕,也就有更多的時間來培養自己的興趣愛好,從而成為一個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
我覺得給孩子報校外培訓機構這件事情上,一定要尊重孩子們的意見,如果孩子自己願意報名的話,那麼可以參考他們的意見,報一些合理的課外培訓班或者課外補課班。但如果孩子特別排斥的話,那麼我就覺得沒有必要去報名了。因為好的教育並不是用錢可以買來的,況且有些校外培訓機構並沒有這方面的實力,他們的師資能力說不定還不如孩子的父母。
但這項規定對那些校外培訓機構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在目前的行業中,培訓機構還是占著一個不小的比例。很多大學生畢業之後,就直接到社會上的各個培訓機構應聘,如果校外培訓機構大大減少的話,也就意味著這些大學生的就業機會減少。總之,教育部大力整頓校外培訓機構這件事情既有利又有弊。
❷ 關於培訓班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了國家、企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有權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即從權利主體的不同可以將舉辦主體分為國家和社會力量兩大類,教育培訓機構屬於社會力量辦學,在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條中明確賦予了社會組織或個人以社會教育權。教育培訓機構的權利主體為非政府機構的利益群體組織或個人,其教育經費來源主要依靠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投資捐資、集資、貸款等,而不是靠國家的財政教育投入。從其舉辦者的身份來看,大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❸ 2021年培訓機構最新政策
2020年的疫情讓校外培訓機構受到重大影響,很多機構紛紛轉到線上授課,雖然得到了一定的緩解,然而2021年的國家教育政策讓校外培訓機構人心惶惶,那麼在2021都有哪些教育政策呢?尼克國際少兒英語為您整理了2021年上半年校外培訓機構政策,有不足之處,還請大家指摘。
1月
大力治理校外培訓機構。2021年1月7日至8日的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教育部長陳寶生指出2021年工作的重點是大力整頓校外培訓機構,重點整治唯利是圖、學科類培訓、虛假廣告等不良行為。
四不兩直。1月16日至17日,北京市教委督查組以「四不兩直」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重點督查。
寒假期間規范校外培訓機構。1月28日教育部發出提醒,為了做好疫情防控,寒假期間要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培訓行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必須停止一切線下校外培訓活動。
北京市暫停校外培訓和集體活動。1月23日,根據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北京全市校外培訓機構暫停線下培訓和集體活動。
3月
2021年3月31日教育部印發了《關於大力推進幼兒園與小學科學銜接的指導意見》提出,各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持續加大對校外培訓機構、小學、幼兒園違反教育規律行為的治理力度,開展專項治理。落實國家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違規進行培訓。
3月31日,北京市教委印發《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近期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存在問題的通報》,稱在近期開展的執法檢查中,發現相關區部分恢復線下教學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依然存在不符合工作規范要求的問題
4月
2021年4月2日,教育部在新聞通氣會上就《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校外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線上直播類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1:00,不得以課前預習、課後鞏固、作業練習、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業。
2021年4月12日,教育部發布《關於加強義務教育學校作業管理的通知》,把禁止留作業作為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
各地也紛紛出台政策,大力整頓校外培訓機構,四川、江蘇、福建、陝西、安徽、山東、吉林、湖南、黑龍江等地也紛紛出台整頓校外培訓機構政策,大力整頓校外培訓機構。
5月
5月21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指出強化線上線下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管理。
會議強調,要全面規范管理校外培訓機構,堅持從嚴治理,對存在不符合資質、管理混亂、借機斂財、虛假宣傳、與學校勾連牟利等問題的機構,要嚴肅查處。要明確培訓機構收費標准,加強預收費監管,嚴禁隨意資本化運作,不能讓良心的行業變成逐利的產業;要完善相關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
5月25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發布標准》,要求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6月
2021年6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5月份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強化市場監管檢查,檢查發現,15家校外培訓機構均存在虛假宣傳違法行為,13家校外培訓機構存在價格欺詐違法行為,對15家校外培訓機構進行了頂格罰款。
受疫情影響,廣東省廣州市、佛山市、中山市、惠州市校外培訓機構停止下線教學。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明確其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職責。
2021年6月15日,國務院教育督導辦發布校外培訓機構風險提示。
2021年6月23日,國務院部署進一步做好高考考生志願填報工作,嚴禁相關媒體、培訓機構、中學、個人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復讀生」等信息。
❹ 2021年培訓機構最新政策請問藝術性(像書法,樂器之類)的培訓班還可以辦嗎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
❺ 2021教育培訓機構新政策
自2018年文件出台以後,校外培訓機構的亂象非但沒有得到改善,反而愈演愈烈。這背後有兩方面的原因:
1.隨著經濟的不景氣,大量的資本湧入教培行業,改變了很多行業的現象;
2.由於疫情的爆發,在線教育一下子有了高光的時刻,在融資等各方面都表現得特別強,比如作業幫、猿輔導在央視春晚前的廣告中紛紛亮相,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
2021年對校外教培行業的監管之風,一是承接了2020年爆發並常態化存在的疫情余緒。起初的整治重點,更多是圍繞校外培訓機構入校測溫、驗碼登記、佩戴口罩場所消殺等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的安全方面的檢查督查。二是在教育部全年的教育工作會議上,已隱隱顯露出將要對多年積存的教育亂象,進行全面整治的苗頭,而此中的重中之重,則落在校外培訓機構治理上。
1月2日,北京市召開了第198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北京市順義區決定暫停開放全區51個學科類培訓機構線下培訓。
1月5日,河南省教育廳發布《河南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對培訓機構收費和資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多項要求。
1月8日,教育部部長陳寶生在2021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表示,將大力度治理整頓校外培訓機構,並對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培訓內容、教材教案、收費管理、營銷方式、教師資質等全方位提出要求。
1月12日,唐山市教育局印發了《關於寒假期間嚴禁開展線下辦班補課培訓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廣大教師嚴格落實中央、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嚴禁寒假期間開展任何形式的線下辦班補課培訓。
1月14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整理的「2020年十大消費維權輿情熱點」中,爆出在線培訓機構亂象頻發,名單中多家教育機構均被點名,輿情問題主要為課程質量差、擅自修改課程屬性、機構暴雷跑路退費難以及教學資質認證等。
1月16日,北京石景山區教委官方微信發布「石景山區預付式消費信用監管和服務平台」校外培訓機構注冊名單,首批51家校外培訓機構被納入預付費監管平台,接受實時監管。
1月23日,基於疫情防控的要求,北京市針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機構進行了數次檢查。其後,北京全市培訓機構暫停線下培訓和集體活動。
1月28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五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大力加強中小學線上教育教學資源建設與應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自2000年我國基礎教育信息化正式啟動以來,第一個由教育部牽頭、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針對中小學線上教育教學資源建設與應用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在深入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大規模在線教育寶貴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線上教育教學資源建設與應用工作。
❻ 教育培訓新規定
法律分析:不準老師私自開補習班,更不準去培訓機構補課;不準給家長布置作業,嚴禁要求家長檢查、批改作業;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已違規的,要進行清理整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❼ 培訓班新規定
法律分析: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參與教育活動儼然成為發展教育的重要方式,國家對教育培訓市場進一步加大了放開力度,教育培訓機構出現了井噴式發展。但與此同時,教育培訓機構違規辦學、非法辦學問題已成為國家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國家、企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有權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即從權利主體的不同可以將舉辦主體分為國家和社會力量兩大類,教育培訓機構屬於社會力量辦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二條 賦予了社會組織或個人以社會教育權。教育培訓機構的權利主體為非政府機構的利益群體組織或個人,其教育經費來源主要依靠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投資捐資、集資、貸款等,而不是靠國家的財政教育投入。從其舉辦者的身份來看,大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因此,它最顯著的特徵是具有營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