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衛生保健制度 一、 幼兒一日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證兒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為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利於幼兒神經系統的正常發育,保護消化系統的功能,牆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使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特製定幼兒一日生活制度。 (一) 晨間入園 幼兒入園後積極參加班內教師組織的早操及早鍛煉。 (二) 晨操 1. 按照班級順序早操。(小班一中班一大班) 2. 動作要符合本班幼兒的年齡特點。 3. 教師示範動作準確,幼兒動作到位 (三) 進餐 時間: 早餐 8:00 午餐 11:30 晚餐 16:30 1. 餐前不能劇烈活動,不能處理幼兒問題,保證幼兒愉快進餐。 2. 做到隨吸隨吃,不等待。對體弱兒精心照顧,先洗先吃。指導肥胖兒童進食速度,細嚼慢咽。 3. 細心照顧每一個幼兒進餐,讓幼兒吃飽、吃好、不催飯,鼓勵幼兒進餐,使幼兒養成良好的進餐習慣,不挑食、不偏食。 4. 幼兒進餐時,不掃地、不拖地、不做室內衛生,要保證室內環境清潔。 5. 早餐後引導幼兒用淡鹽水漱口。 6. 中、晚進餐時,播放輕音樂,為幼兒創設良好的進食環境。 (四) 教學活動 1. 上下午個一次教學活動。 2. 教師認真備課,做好課前准備,在教學活動中滲透兒童保健常識。 3. 保育員按時配合教育活動。 (五) 喝水 1. 每天不固定喝水時間,隨渴隨喝。 2. 注意水溫,夏季要曬涼,冬季要保溫。 (六) 戶外活動 1. 時間:有夏秋兩季之分。 2. 保證幼兒戶外活動的安全,教師要密切注意每一個幼兒。 3. 戶外活動的內容要豐富,能夠調動每一個幼兒的積極性。 4. 戶外體育鍛煉的目標明確,以本班幼兒體能發展水平為依據開展各種活動。 (七) 午睡 1. 時間14:10—16:10 2. 飯後幼兒安靜散步。嚴冬季節依天氣情況而定。 3. 按順序脫衣服,擺放整齊。 (換拖鞋——解衣扣——脫褲子——脫上衣) 4. 保育員要為幼兒午睡創設一個安靜的環境,做好午睡前的各項准備工作,要事先拉好窗簾,夏季注意開窗通風,防蚊滅蚊,冬季注意保持室溫。 5. 午檢:下午班教師照看幼兒午睡,認真觀察、巡視幼兒午睡,對幼兒的不良睡姿進行糾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健醫生在幼兒午睡起床後認真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八) 午點 教師按時領取午點,將水果洗凈後削皮,按量分發,注意引導幼兒保持桌面和服裝的干凈 (九) 夏、秋兩季作息時間 略 二、 健康檢查制度 (一) 幼兒健康檢查 1. 幼兒入園健康檢查 幼兒在入園前,必須進行全身體格檢查。入園時必須持「兒童如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及血紅蛋白、肝功能(要求檢查谷丙轉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化驗單,針對有傳染病接觸史或可疑患病的兒童要檢查胸透,體檢結果正常並完整者方可入園。幼兒家長還要把幼兒的預防接種本、卡和記錄一並交齊。 2. 離園兒童返園時健康檢查 (1)在園兒童,凡連續離園3個月以上者,返園時必須進行肝功能測查 (2)對待特殊情況(短期赴外埠、出境、有傳染病接觸史等)的離園兒童,可結合實際需要進行必要地檢查和檢疫。 3. 轉園兒童健康檢查 (1)現在園需轉園的健康兒童不需要重新體檢,可持原(本)園保健醫生填寫的「兒童轉園健康證明」直接轉園。「兒童轉園健康證明」自離園之日起未出本市且無傳染病接觸者,在2個月內轉園有效,並需加蓋公章。 (2)轉園時,原(本)園保健醫生須提供兒童「兒童保健記錄(若入園時間不足1年者,應提供兒童入園健康檢查表)、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卡。」如提供資料不全,新接收單位可要求其重新體檢。 4. 幼兒定期體格檢查 每年5月婦幼保健機構為全園幼兒進行一次全面的體格檢查主要包括身高、體重、口腔、眼(4歲及以上兒童進行視力檢查)耳、皮膚、心肺、肝脾、血紅蛋白等,體檢後及時作出分析、評價,向家長公布;每月11月幼兒測量一次身高、體重並進行口腔檢查,做出分析評價。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常規》的要求,做到測量方法正確,測量數值准確,確認填寫不空項。 (二) 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 1. 堅持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記錄。每天早晨9:30—9:45由保健醫生對入園兒童進行晨間檢查,每天上午 10:30—11:30做日常巡診,幼兒午睡起床後做午檢。做到六早: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2. 了解幼兒當日健康情況,盡早發現異常情況,針對具體情況採取相應措施;班上發現幼兒健康問題要及時通知保健醫生,班上教師認真做好交接登記,保健醫生做好相應的記錄。 3. 晨檢時應認真做到以下幾點:一看、二問、三測、四訪、五記。 4. 晨、午檢內容包括觀察幼兒的精神狀態、了解幼兒健康情況,班級登記因病缺勤情況。教師應通過觀察、詢問等手段,重點做好發熱、咳嗽、腹瀉、皮疹、結膜充血、皮膚黃疸等重點症狀的監測;調查了解學生缺勤原因。 5. 教師進行晨、午檢後(應及時結合家庭自測情況),並按照上級的要求及時上報保健醫。保健醫認真填寫《中小學校晨午檢情況登記表》保健醫根據轄區衛生、教育部門的要求將晨午檢情況進行匯總統計上報。 6. 對於晨午檢中發現的可疑病症,教師要及時帶幼兒到醫務室或隔離室,由保健醫做進一步檢查處理。對於發熱3 7.5℃以上或可疑患病的幼兒,立即隔離,要及時通知家長帶孩子到醫院進行診治,家長要了解醫院診斷結果,通知教師。 (三) 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1. 幼兒園工作人員在參加工作前必須到指定醫院(婦幼保健院)進行體格檢查,包括胸部X光、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黴菌、滴蟲、淋病檢查及一般體格檢查(血壓、心臟、肺部、腹部、皮膚、五官、四肢)等;經過健康檢查合格並無嚴重生理缺陷者,需持有由健康檢查單位簽發的證明書法可上崗。食堂工作人員還要做便培養,發現有體檢不合格者須立即離職治療。待痊癒後,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方可恢復工作。 三、 傳染病預防制度 (一) 預防接種管理 1. 根據季節、在園兒童年齡、預防接種程序完成防疫部門所需要的預防接種任務,由保健醫生服裝與地區所屬醫院保健科聯系,進行預防接種,做到一人一卡,建卡率100%,除患禁忌症不能接種者外,計劃免疫內接種率100%。 2. 對有漏種、預防接種不全及計劃內接種疫苗的兒童,及時與家長聯系,向家長以書面的形式宣傳預防接種的目的、疫苗接種的禁忌症、預防接種後常出現的副反應等內容,徵求意見後,以家長簽字為准,決定幼兒是否接種,並做好記錄。接種地點:地區所屬醫院保健科。 3. 入園體檢時,接種乙肝疫苗未產生抗體者,應進行復種。 4. 對於應急預防接種的幼兒,做好統計記錄。 (二) 傳染病管理 1. 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
❷ 哪項法規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納入了法制化管理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3月1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業務指導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咨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章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負責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七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九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五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幼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衛生部、原國家教委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❸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傳染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並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指導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機構落實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業務指導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咨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八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設立相應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第十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托幼機構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一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傳染病防治、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定食譜,定期進行營養計算與分析,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定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和衛生;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並指導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件的發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托幼機構應當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並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保健措施。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入托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進行離園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方可入園。托幼機構不得拒絕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兒入園。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三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體檢,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對幼兒的體檢項目。 第十八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配備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體檢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重大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衛生部、原國家教委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❹ 成都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管理實施細則的衛生保健工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成都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質量和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按照衛生部 教育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2010年第76號令)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轄區內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市級婦幼保健機構職責:
協助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相關政策、標准及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和評估制度;負責組織全市托幼機構保健人員、保育員崗前培訓及考核;收集並掌握全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情況,為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六條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職責:
協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地區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計劃;對本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轄區內托幼機構保健人員業務培訓或現場觀摩活動;定期召開轄區托幼機構工作例會,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統計、上報托幼機構相關報表,並形成本轄區分析報告,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級婦幼保健機構;
第七條 其他部門職責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咨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章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負責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九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
在建築、設備、大型游樂玩具設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兒童安全;
園區內不能種植有毒、帶刺、有飛毛飛絮等存在安全隱患和對兒童生命、健康有影響的植物。
第十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托兒童的托幼機構可根據自身情況設置觀察室。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市級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五條 新上崗衛生保健人員應當經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崗前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方能上崗。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六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如:法定傳染病、黴菌或滴蟲性陰道炎、性病、化膿性皮膚病、眼結膜炎等),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七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定期膳食評價,保證膳食平衡,滿足兒童正常生長發育,托幼機構的炊管人員應接受有關兒童營養及食品衛生方面的專業培訓;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機構堅持每天2小時以上的戶外活動,寄宿制不得少於3小時/天;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健康檢查工作,1-2歲兒童半年一次,3歲以上兒童一年一次;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進行一次視力篩查和口腔保健,每年進行一次聽力篩查;積極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保證兒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工作的各種登記、統計制度,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幼機構。
有傳染病接觸史應檢疫至檢疫期後無發病方可入園。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履行職責,未按要求開展兒童入托體檢,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認真執行本實施細則,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成都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由成都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衛生局頒發的《成都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實施意見》同時廢止。
附件:1.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兒童入托體檢工作的基本要求
2.托幼機構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3.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略)
4.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略)
5.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略)
6.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略)
❺ 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內容有哪些
衛生保健制度 一、 幼兒一日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證兒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為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利於幼兒神經系統的正常發育,保護消化系統的功能,牆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使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特製定幼兒一日生活制度。 (一) 晨間入園 幼兒入園後積極參加班內教師組織的早操及早鍛煉。 (二) 晨操 1. 按照班級順序早操。(小班一中班一大班) 2. 動作要符合本班幼兒的年齡特點。 3. 教師示範動作準確,幼兒動作到位 (三) 進餐 時間: 早餐 8:00 午餐 11:30 晚餐 16:30 1. 餐前不能劇烈活動,不能處理幼兒問題,保證幼兒愉快進餐。 2. 做到隨吸隨吃,不等待。對體弱兒精心照顧,先洗先吃。指導肥胖兒童進食速度,細嚼慢咽。 3. 細心照顧每一個幼兒進餐,讓幼兒吃飽、吃好、不催飯,鼓勵幼兒進餐,使幼兒養成良好的進餐習慣,不挑食、不偏食。 4. 幼兒進餐時,不掃地、不拖地、不做室內衛生,要保證室內環境清潔。 5. 早餐後引導幼兒用淡鹽水漱口。 6. 中、晚進餐時,播放輕音樂,為幼兒創設良好的進食環境。 (四) 教學活動 1. 上下午個一次教學活動。 2. 教師認真備課,做好課前准備,在教學活動中滲透兒童保健常識。 3. 保育員按時配合教育活動。 (五) 喝水 1. 每天不固定喝水時間,隨渴隨喝。 2. 注意水溫,夏季要曬涼,冬季要保溫。 (六) 戶外活動 1. 時間:有夏秋兩季之分。 2. 保證幼兒戶外活動的安全,教師要密切注意每一個幼兒。 3. 戶外活動的內容要豐富,能夠調動每一個幼兒的積極性。 4. 戶外體育鍛煉的目標明確,以本班幼兒體能發展水平為依據開展各種活動。 (七) 午睡 1. 時間14:10—16:10 2. 飯後幼兒安靜散步。嚴冬季節依天氣情況而定。 3. 按順序脫衣服,擺放整齊。 (換拖鞋——解衣扣——脫褲子——脫上衣) 4. 保育員要為幼兒午睡創設一個安靜的環境,做好午睡前的各項准備工作,要事先拉好窗簾,夏季注意開窗通風,防蚊滅蚊,冬季注意保持室溫。 5. 午檢:下午班教師照看幼兒午睡,認真觀察、巡視幼兒午睡,對幼兒的不良睡姿進行糾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健醫生在幼兒午睡起床後認真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八) 午點 教師按時領取午點,將水果洗凈後削皮,按量分發,注意引導幼兒保持桌面和服裝的干凈 (九) 夏、秋兩季作息時間 略 二、 健康檢查制度 (一) 幼兒健康檢查 1. 幼兒入園健康檢查 幼兒在入園前,必須進行全身體格檢查。入園時必須持「兒童如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及血紅蛋白、肝功能(要求檢查谷丙轉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化驗單,針對有傳染病接觸史或可疑患病的兒童要檢查胸透,體檢結果正常並完整者方可入園。幼兒家長還要把幼兒的預防接種本、卡和記錄一並交齊。 2. 離園兒童返園時健康檢查 (1)在園兒童,凡連續離園3個月以上者,返園時必須進行肝功能測查 (2)對待特殊情況(短期赴外埠、出境、有傳染病接觸史等)的離園兒童,可結合實際需要進行必要地檢查和檢疫。 3. 轉園兒童健康檢查 (1)現在園需轉園的健康兒童不需要重新體檢,可持原(本)園保健醫生填寫的「兒童轉園健康證明」直接轉園。「兒童轉園健康證明」自離園之日起未出本市且無傳染病接觸者,在2個月內轉園有效,並需加蓋公章。 (2)轉園時,原(本)園保健醫生須提供兒童「兒童保健記錄(若入園時間不足1年者,應提供兒童入園健康檢查表)、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卡。」如提供資料不全,新接收單位可要求其重新體檢。 4. 幼兒定期體格檢查 每年5月婦幼保健機構為全園幼兒進行一次全面的體格檢查主要包括身高、體重、口腔、眼(4歲及以上兒童進行視力檢查)耳、皮膚、心肺、肝脾、血紅蛋白等,體檢後及時作出分析、評價,向家長公布;每月11月幼兒測量一次身高、體重並進行口腔檢查,做出分析評價。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常規》的要求,做到測量方法正確,測量數值准確,確認填寫不空項。 (二) 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 1. 堅持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記錄。每天早晨9:30—9:45由保健醫生對入園兒童進行晨間檢查,每天上午 10:30—11:30做日常巡診,幼兒午睡起床後做午檢。做到六早: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2. 了解幼兒當日健康情況,盡早發現異常情況,針對具體情況採取相應措施;班上發現幼兒健康問題要及時通知保健醫生,班上教師認真做好交接登記,保健醫生做好相應的記錄。 3. 晨檢時應認真做到以下幾點:一看、二問、三測、四訪、五記。 4. 晨、午檢內容包括觀察幼兒的精神狀態、了解幼兒健康情況,班級登記因病缺勤情況。教師應通過觀察、詢問等手段,重點做好發熱、咳嗽、腹瀉、皮疹、結膜充血、皮膚黃疸等重點症狀的監測;調查了解學生缺勤原因。 5. 教師進行晨、午檢後(應及時結合家庭自測情況),並按照上級的要求及時上報保健醫。保健醫認真填寫《中小學校晨午檢情況登記表》保健醫根據轄區衛生、教育部門的要求將晨午檢情況進行匯總統計上報。 6. 對於晨午檢中發現的可疑病症,教師要及時帶幼兒到醫務室或隔離室,由保健醫做進一步檢查處理。對於發熱3 7.5℃以上或可疑患病的幼兒,立即隔離,要及時通知家長帶孩子到醫院進行診治,家長要了解醫院診斷結果,通知教師。 (三) 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1. 幼兒園工作人員在參加工作前必須到指定醫院(婦幼保健院)進行體格檢查,包括胸部X光、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黴菌、滴蟲、淋病檢查及一般體格檢查(血壓、心臟、肺部、腹部、皮膚、五官、四肢)等;經過健康檢查合格並無嚴重生理缺陷者,需持有由健康檢查單位簽發的證明書法可上崗。食堂工作人員還要做便培養,發現有體檢不合格者須立即離職治療。待痊癒後,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方可恢復工作。 三、 傳染病預防制度 (一) 預防接種管理 1. 根據季節、在園兒童年齡、預防接種程序完成防疫部門所需要的預防接種任務,由保健醫生服裝與地區所屬醫院保健科聯系,進行預防接種,做到一人一卡,建卡率100%,除患禁忌症不能接種者外,計劃免疫內接種率100%。 2. 對有漏種、預防接種不全及計劃內接種疫苗的兒童,及時與家長聯系,向家長以書面的形式宣傳預防接種的目的、疫苗接種的禁忌症、預防接種後常出現的副反應等內容,徵求意見後,以家長簽字為准,決定幼兒是否接種,並做好記錄。接種地點:地區所屬醫院保健科。 3. 入園體檢時,接種乙肝疫苗未產生抗體者,應進行復種。 4. 對於應急預防接種的幼兒,做好統計記錄。 (二) 傳染病管理 1. 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
❻ 幼兒園衛生保健培訓的內容有哪些
1、耐心細致做好晨檢工作,晨檢做到:「一問、二摸、三看、四查、五記錄」。寫好晨檢反饋表,將有關晨檢信息及時反饋到各班。
2、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開展豐富多彩的體育鍛煉活動,同時還要照顧到個別特殊幼兒,如體弱多病、精神狀態不佳、情緒不穩、膽小怕事、活動量特大等。
3、每天確保兩點一餐的合理供應,每周自製點心三次。讓幼兒在整潔、愉快的環境中進餐,培養幼兒不挑食、不偏食、吃盡飯菜的好習慣。
4、午睡時,當班教師要加強午睡的組織和管理,確保120分鍾的睡眠時間。幼兒午睡過程中教師一定要加強巡視,注意每個角落、每張床鋪、每個幼兒等。
5、制定科學、合理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