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多式聯運經營人與貨運代理人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
引言隨著電子科技的應用以及經濟全球化的趨勢,運輸業進入了物流時代。物流不但把各種運輸方式予以有機結合,而且將生產、銷售等諸環節也合而為一,成為一種高度綜合的現代化生產與運輸方式。在物流體系中,多式聯運仍是其命脈及主幹之一。盡管人們對物流的藍圖構劃得十分美好,但是囿於技術管理等條件限制,到目前為止,物流的總體水平仍然處於發展階段。中國的物流狀況雖然現在作為一個熱門話題備受矚目,但其實質很大程度上仍只是多式聯運的代名詞。因此為了迎接物流時代的到來,有必要對其主要基礎-多式聯運中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努力在諸多分歧上達到共識,並促進國際多式聯運的統一化,從而以「法律一體化|」更好地適應和促進「經濟一體化」的需要和發展。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是在集裝箱運輸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實現貨物整體運輸的最優化效益為目的的一種國際貨物運輸組織形式。由於集裝箱運輸的飛速發展,使多式聯運成為國際貨物運輸業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打破了過去海、陸、空等單一運輸方式互不聯貫的傳統做法,而將海、鐵、公、空等單一運輸方式有機結合起來聯為一體,構成一種跨國(地區)的聯貫運輸方式,被喻為運輸業的一次革命。 與傳統的運輸方式相比,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涉及當事方眾多,過程也更加復雜,諸多法律問題存在爭議,迄今仍沒有定論。本文試就這種運輸方式中的幾個主要法律問題展開探討。 身份難明-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經營人和貨運代理人當貨運代理人出現在國際多式聯運中時,其身份地位的確定一直是實務中一個很棘手的問題。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在貨運代理人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1]貨運代理人現在也可以作為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出現在多式聯運中。但是,一旦貨運代理人擔當了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角色,其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承擔責任的范圍和大小以及索賠的訴訟時效等都會發生本質變化。因此,明辨貨運代理人在國際多式聯運中的地位和身份,對國際多式聯運中相關各方都十分重要。然而,具體確定貨運代理人在國際多式聯運中充當的是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本人角色還是傳統的代理人角色,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面臨的一大難題。因為貨運代理人在國際多式聯運中,既可以擔任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即以本人身份出現,又可以貨主、托運人或承運人等的代理人身份出現。二者之間的界限模糊難分。再加上代理關系中又包括隱名代理和間接代理這兩種復雜的代理關系,同時貨運代理與多式聯運的業務范圍亦有重合,這些都為該問題的解決增添了重重迷障。實踐中,客戶找不到正確被告,發生錯誤訴訟,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並不鮮見。[2]有鑒於此,下文主要圍繞這一問題展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