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市場監管局的職能范圍是什麼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准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
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中國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准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
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注冊、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標准化工作。依法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准發布工作。制定推薦性國家標准。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團體標准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准化國際合作和參與制定、採用國際標准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范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六)管理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十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展歷史
2018年10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掛牌成立,標志著廣東市場監管體制改革邁出了實質性、關鍵性的第一步,全省市場監管事業發展邁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掛牌當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正式開通上線。
根據《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新組建的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整合了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原省知識產權局的職責,以及省發改委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省商務廳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職責等。
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單設的省知識產權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加掛省知識產權局牌子。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同時,組建廣東省葯品監督管理局,作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管理機構;組建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廣東省葯品監督管理局也於同日掛牌成立。
省政府副秘書長任小鐵,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黨組書記駱文智、局長麥教猛及局領導班子成員、正處職以上幹部參加了掛牌儀式。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② 市場管理監督局是做什麼的
市場監督管理局總局權利及職責:(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准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日常工作。(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中國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准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注冊、備案和監督管理。(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標准化工作。依法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准發布工作。制定推薦性國家標准。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團體標准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准化國際合作和參與制定、採用國際標准工作。(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范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十六)管理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十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③ 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能是什麼
職能如下;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准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
(3)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定位擴展閱讀
市場監督管理的權威首先要有統一的管理制度與政策,政出多門、「九龍治水」,權威性就難以體現。為了保證管理政令的統一,對管理機構作必要的精簡與合並也是必要的。市場監督管理的權威必須依法確立。
在法制社會里,權威不是自封的,而是依法確立的;市場管理必須依法進行,才能真正體現權威。這就要求對市場上的各種重要活動與行為分門別類逐一立法,用法律、法規去規范市場行為,在執法中查處市場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的權威要靠科學管理來確立,要憑科學合理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體系來樹立。市場是社會、經濟、技術等狀況的全面反映,市場的廣闊性和復雜性,要求市場管理的手段與之相適應。
除了使用行政手段外,要完善和強化法律手段、技術手段、監測手段、鑒定手段、查處手段等,否則,難以成為社會公認的權威管理。在管理方式上,要藉助於統計資料、信息通訊、預測分析、公示制度、功能性市場、行業協會、儲備制度、基金制度等,實行分層次、網路化管理.
參考資料
網路—市場監督管理局
④ 結合行政職能,請談談政府在市場監管過程中的職能定位問題
我國政府的職能定位和管理模式形成於計劃經濟時期,雖經過多次改革,發生了很大轉變,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要求,以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核心職能的有限政府模式還沒有完全確立。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須緊緊抓住政府職能定位這個核心。 一.政府職能定位的相關理論 (1)有效的政府是一個能夠治理並且善於治理的政府 在市場條件下,政府的職能是兩個方面:糾正市場失靈和超越市場、引導市場。一般地講,對於市場經濟自身運用的相當完善的地方,政府無須干預。在這些方面,政府的職能有限,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就無事可做了。恰恰相反,政府的作用在市場條件下是相當重要的。首先,政府的作用是糾正市場的固有缺陷。市場有其自身無法克服的弱點和消極方面。為了彌補市場的這些缺陷,政府就需要擔負起相應的經濟職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經濟的消極面。其次,政府的作用是超越市場、引導市場。政府幹預市場不僅僅是為了糾正市場缺陷,更重要的是超越市場。超越市場就是要求政府能夠站在市場之上,控制市場的總體運行,防止其自發發展造成的危害。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縮小政府的規模,減少開支,提高效率。因此,有效的政府並不是一個「實干」的政府,不是一個「執行」的政府,而是一個能夠治理並且善於治理的政府。 (2)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應遵循三個基本原則 市場失靈的存在,是政府幹預經濟活動的理由,但政府幹預應確定在什麼樣的規模和范圍之內,卻無法准確地作出回答。這是因為一個社會對於政府作用的「需求」程度是有彈性的。它不僅取決於市場一方的缺陷,而且取決於這個社會的政治結構、價值觀(如對平等的渴求)、公眾意識及各種利益集團的選擇。這種政府職能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使其在現實中呈現出各種各樣的政府幹預形式,並在理論上成為現代政治經濟學關注的一個焦點。一般認為,政府幹預應該適度,即政府在資源配置過程中不要包攬一切,不要去做本來應當由市場去做並且實踐已經證明市場能夠做好的事情。具體的說,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應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其一,政府幹預的范圍應是彌補市場的缺陷和不足,是對市場機制的「拾遺補缺」。按照這一原則,在市場機制能夠發揮功能優化資源配置的領域,政府就不要插手或介入,而在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領域才需要政府幹預。 其二,政府幹預的目的應是促使市場機制恢復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場。按照這一原則,政府幹預的方式和力度就不應該是固定不變的,而應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 其三,政府幹預的結果必須要比干預前的情況有所改善和好轉,否則,就不要干預。按照這一原則,政府在准備伸出「看得見的手」進行干預之前,必須低頭看看這只「看得見的手」的不完善的地方,以使政府幹預盡可能地降低成本,減少副作用,增加有效性。在我國,由於有著幾十年計劃經濟的傳統和幾千年封建集權的歷史,因而在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更應該警惕和防止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干預。 (3)在培育和完善市場方面,我國政府面臨四個方面的協調問題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政府具有培育和完善市場的職能;而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場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政府轉變職能的過程。如果政府職能不轉變,那麼無論是市場主體,還是市場客體,都無法快速和健康地發展起來。所以,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是社會主義市場發育的第一推動力。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場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應退出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經營領域,即放棄其經營職能;另一方面,政府應加強社會職能,特別是社會保障職能。 在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方面,當前我國政府面臨四個方面的協調問題:一是商品市場與生產要素市場的協調。二是有形市場與無形市場的協調。三是區域市場與全國市場的協調。四是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協調。 (4)經濟全球化和加入WTO帶來的政府職能轉變 經濟全球化為中國經濟發展帶來了利益和機遇,同時也可能帶來沖擊和風險。入世後中國在保持宏觀經濟穩定方面將面臨新挑戰,在收入分配、地區差距、勞動就業等方面也會出現一系列新問題。政府化解經濟和社會矛盾、維護經濟與社會穩定的作用與能力仍需進一步加強。 在WTO背景下政府面臨的最大挑戰,一方面是現實權力的削弱,另一方面是服務功能的加強。所以,根據WTO對政府的要求,我國政府職能還需進一步調整和轉變。為此,在明確政府作用的方向、重點和方式的基礎上,我國應加快推進政府改革,以應對加入世貿組織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二.中國政府職能的轉變 我國政府職能的定位需要做好以下六個方面的轉變: (1)從傳統管理思維向現代管理思維轉變 在過去傳統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時代,我國政府充當「全能政府」,在這種全能化模式下,政府在對經濟和社會的超強管理而在某些方面表現出優越性,對保證集中社會資源辦大事,有效地維護社會的秩序和穩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通過行政體制的改革,實行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但在發展市場經濟的今天,地方政府職能定位仍然未能明確,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許多應該管的事,又沒有力量去管。因此,政府職能的轉變,首先是轉變政府的管理思維,政府必須從「全能型」轉向「有限型」,從政府主導型經濟向市場主導型經濟轉變,從管制思維向服務思維轉變,並從社會的控制者轉變成社會服務的提供者,以適應我國發展市場經濟和我國加入WTO發展的客觀需要。 (2)從人治管理思想向法治管理思想轉變 經過26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雖然發生了重大的變革,但是過去那種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型的特點還非常明顯。這種體制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我國加入WTO後的發展要求。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政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必然趨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行為都必須用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在政府行為規范的眾多形式中,法律化是最高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政府應當從行政控制型體制向依法行政型體制轉變,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立法,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上來,實施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著力推動政府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與此同時,政府應該實施公正嚴明的立法和執法,規范社會各種角色活動的行為,懲治一切違法違紀行為。因為,轉變政府職能必須徹底拋棄過去傳統的人治思想,加強法治意識,真正從傳統的人治管理思想向現代法治管理思想轉變。 (3)從增長型理念向協調型理念轉變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不斷調整產業結構,注重經濟規模和效益,忽視了整個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導致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貫徹和樹立科學發展觀,我國政府必須樹立協調理念,必須從增長型理念向協調型理念轉變,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對國民經濟各部門、不同產業、不同區域經濟、積累和消費、分配關系、微觀經濟行為等的協調,促進社會和經濟協調平衡發展。另一方面,必須下大力氣解決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收入分配不公、下崗失業、社會信用和社會秩序等問題。政府能否在持續增長中有效地發揮作用,關鍵看能否妥善解決失業問題、收入分配問題、社會信用和社會秩序等問題。這些問題解決得好,社會各個方面利益關系不斷得到有效的協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能得以實現,經濟發展就有了可靠的社會環境,這些問題解決得不好,社會的和諧和經濟的增長就會有困難。因此,從增長型理念向協調型理念轉變,是政府職能轉變的一項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 (4)從封閉型的行政體制向公開型的行政體制轉變 我國2003年發生的SARS危機告訴人們,在一個突發性公共事件當中,政府對公共事件的瞞報、謊報、誤報,比任何行為都更可怕,更比任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都要大。因此,必須從傳統的封閉型行政體制轉向現代化的公開型行政體制,以人民的利益為首任,實行政務公開、制度公開、信息公開,以適應現代社會開放型發展的客觀需要。 (5)從領導型政府向公僕型政府轉變 我國政府必須以「服務」為目標,為人民辦實事為宗旨,從傳統的領導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我國各級政府要暢通言路、傾聽民聲,吸納民意;要築牢社會保障線,大力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嚴格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優惠政策;要不斷改善人居環境,切實提高人民生活質量。 (6)從傳統的行政審批型向現代的公共服務型轉變 當前,我國產業結構已經從以農業為主轉變為以製造業、服務業為主,經濟發展正面臨著向「後現代化」轉型的挑戰。正確處理好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互相關系,將政府管不了、管不好或者不應當去管的事情,堅定不移地交給市場主體和市場的中介組織去做,政府應當從傳統的行政審批型向現代的公共服務型轉變。政府的主要職責,應當放在加大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上,放在規范財產關系、信用關系和契約關繫上,放在為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維護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生活的公平與效率上,放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服務體系等方面上來。 總之,在全球化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政府職能的定位必須在尊重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的前提下,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的同時,結合中國具體國情,通過創建一系列制度安排來規范市場、穩定市場和引導市場發展,並提供必要公共產品的形式來彌補市場供應的不足。可見,政府的職能不是要去做大事,而是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即政府和市場要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職、各行其權、各得其利、各擔其險,找到自己合適的位置。
參考資料: http://www.cfluntan.com/blog/user1/84/archives/2006/240.html
⑤ 主要監管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有哪些
國家主要監管部門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具體的職能和職責如下: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行政機構,主要負責安全生產、煤炭礦業安全工作的監察等工作。
2.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是國務院綜合監督管理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和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的直屬機構,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3.國家質檢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安全和認證認可、標准化等工作,並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按照國務院授權,將認證認可和標准化行政管理職能,分別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和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局)承擔。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格而來。
5.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主要職責是: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共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