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注冊制到底會給中國股市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作者:解碼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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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來透明信息的完備披露
實行注冊制,證監會是不是就不要審了?依然要審,但證監會要審核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備性。目前,證監會作為監管者的角色其實是錯位了,證監會其實沒有義務保證每個股民都賺到錢,更沒有義務保證融資方一定能圈到錢,證監會要做的是保證上市公司必須清晰准確地披露應該披露的信息,把可能遇到所有的情形包括風險,都准確地披露給投資者,接下來就是自由交易,願打願挨的事情。
交易所審核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是否達到上市標准,但不對盈利前景、募集資金使用提出實質性意見。上市公司在海外的上市標准很簡單,它們可以接受一個不盈利的企業,因為不怕公司沒盈利就怕沒未來——可能這個公司現在不掙錢,但是兩三年以後可能會掙很多錢,比如谷歌上市的時候也是虧損公司,可是後來的發展大家都知道。某種意義上,交易所看重的是交易性指標,哪怕是虧損公司,只要投資者接受,公司就可以正常上市;而如果一個股票如果跌到一塊錢以下,而且沒什麼交易量,那就是說市場不認可這個公司,它就應該退市。
也就是說,注冊制下,市場擁有了鑒別一家公司值不值投資的權利,市場用鈔票來表達它的選擇,雙方利益對稱,進行願打願挨的自由交易。注冊制就是使監管者的職能和角色發生一個調整,但不代表它的缺位,就是說家長退出、變成警察——監管者仍然在那裡,維持市場的秩序,保證上市企業不欺騙投資者,而不是替投資者做價值判斷。
2、帶來市場定價的規則
其實,不同國家的發行制度都是不一樣的,包括像台灣、日本,甚至是德國等大部分國家都是從一開始管制比較嚴格的一種制度,慢慢轉向一種比較開放的、以市場同業自治為主的制度。但是,無論哪一種發行制度,都是在投融資者之間找到利益的平衡點,在不同的歷史階段,這個利益的平衡點是不一樣的。
而資本市場運行的制度環境是決定發行制度選擇的重要因素。我記得十多年以前中國有個很熟悉的口號,「資本市場為國企改革服務」,大家那時候覺得挺正確的,國企改革就需要資本市場。
現在想想對嗎?國企是融資者,當資本市場為它服務的時候,證券市場整個的規則就是嚴重有利於融資者,也就是資本市場替國企來圈錢,幫它完成國企改造。當國企把大量的不良資產剝離出去後,再通過上市從老百姓那裡圈了很多錢,於是,虧損的國企一下子就變成了盈利的國企,現在國有資產龐大的基礎,跟那時候資本市場的功能定位是有關系的。這里我也不去做歷史的評價,但從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角度,資本市場應該考慮投資者的利益,否則投資者就會離開市場,所以大部分資本市場都會慢慢走向均衡性的市場。
每一個發行制度都是跟它的歷史相結合的,我們新股發行制度從一開始的審批制,發展到2005年以後號稱是核准制,但由於我們的核准帶有太強的行政權力色彩,其實跟審批制還是沒有完全脫鉤,所以,我們現在有點像審批制,有點像核准制,接下來就是往注冊制方向發展。從趨勢上來看,各國對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標准在趨松,審核標准在不斷降低,也就是說,監管者權力放到一個比較小的地位,只要擬上市公司不違法違規,股票發行的選擇權交給市場,只要市場願意接受,公司怎麼虧損都可以,IPO定什麼樣的價格都可以。
信息披露制度:很多人說股票價格太高不公平,其實,公平與否,第一個關鍵在於雙方信息是否對稱,存不存在欺詐行為;第二個關鍵在於雙方是否自願交易。只要是信息透明的自願的交易,任何一種價格都是公平的。在這種原則下面,政府就不會去管市場定價的具體市盈率,比如現在完全市場化的美國,發行時就是管住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確性。
美式累計投標詢價制:為什麼高報價在中國股票市場會遭到詬病,因為裡面存在一種貓膩:目前機構並不需要為自己的報價負責,於是有些機構就會報很高的價格,但是報完以後只買一點點,而且最後的買價是使用大家報價的均價,肯定低於自己的高報價,這種報價制度會拉升股票的價格,導致價格操縱。而在美國股市,機構要為自己的報價負責,報了最高價就要以最高價買這個股票,就跟上海在沒有進行價格管制之前的車牌競拍制度一樣:你報10萬就10萬塊一張,你敢瞎報嗎?你不敢瞎報。每一個報價的投資者,要為自己的報價負責任,既然報出這個價,就說明你認為它值這個錢。中國目前投標的報價制度是存在漏洞的,但這個操作漏洞是可以堵上的,只要讓投資者為自己的報價負責,並且對購買的數量也做出一定的要求,這樣的規定就能剔除價格操縱的一種貓膩。
自主配售制和超額配售選擇權:現在中國股票發行既然沒有自主配售,那麼中介機構可以把價格抬的很高,賣不出去總承銷商負責,注冊制以後,機構的綜合能力,包括股票客觀的定價,都會成為整個發行過程中必須把握的東西。當發行股票很容易後,可能大家都覺得沒有必要圈那麼多錢了,也不會再有超額配售。
總之,整個發行的制度實際上都是逐漸寬松的,隨著市場的成熟,市場的權力是越來越大,這是整個全球發行制度變化的一個趨勢。
3、帶來退市制度
注冊制還會帶來真正的退市制度。其實,退市制度在中國出台了很久,但幾乎沒什麼公司退市,退市最大的障礙就是沒有注冊制,俗話說,「吐故才能納新」,但在中國股市,其實納新才能吐故。在非注冊制下,上市非常不容易,不僅僅是上市公司會拚命保,地方政府也會保,所以最後就變成交易所、證監會跟地方政府在博弈,在這種情況下,吐故是很困難的,而如果不能吐故就是不斷地炒作,於是就有了殼資源。IPO實行注冊制以後,退市就會很容易,因為企業只要符合上市標准就可以掛牌,上市就不再稀缺,也就沒人去花大價錢購買殼資源,所以一個上市公司只要沒有價值就可以退市了。
目前從全球范圍來看,退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香港式的退市,一種是美國式的退市。
美國式的退市相當於逆轉板,企業股票可以從一個OTC市場升到一個創業板,從創業板升到主板,同樣,主板退市以後,股票仍然可以到OTC市場去交易,這樣盡管已經退市,但股票仍然有流動性,也就是說還可以起死回生,盈利前景好到一定程度,這個股票還可以轉回去,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但是香港不一樣,香港沒有OTC市場,退市就意味著破產清算,退市就是徹底的退。因為這一點,香港的退市實際上是非常慎重的,根據Wind數據,退市企業的比例為10%,但是,這個數據是虛高的,因為香港把所有轉板都理解成退市,實際退市的公司里90%都是主動退市的:比如我在香港退市到美國上市了,他也理解成退市;還有一種是因為業績好,或者業務發展改變以後,我被更大的股東收購了,收購完成原來的就退市了。也就是說,企業在香港股票市場被迫退市的比例比歐美國家要低很多,大概就是1%的股票。
在這兩種退市方式中,我覺得中國將來的退市制度可能更像美國的逆轉板退市,就是新三板可以進入中小板,進入主板,如果主板股票表現不好,也可以退到OTC市場或者新三板去,股票仍保持流動性。
注冊制改革的目標與路徑
從路徑來看,我個人判斷中國的IPO注冊制肯定是漸進式的: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然後再到注冊制,我們走了20年。台灣也是這樣,台灣從1983年就開始實行核准制和注冊制並行的制度,經過23年、到2006年以後才真正完成實行注冊制。中國可能不會走那麼長時間,但是肯定是從新三板、中小板這些比較基礎的、影響力也比較小的市場里開始,最後才是主板的注冊制,是一步一步來的,絕對不是休克式的。
從本質上看,注冊制改革有兩大主要目標:
第一個就是通過解決供求的失衡,來解決高IPO價、高市盈率和高超募現象,正是因為上市的額度和規模管制,股票供求不平衡造成了這三高,注冊制就是創造一個供求平衡的環境。
第二個是通過減少審批環節去行政化,提高發行效率,減少權力的尋租。
Ⅱ 科創板試行注冊制,對中國資本市場有什麼影響
今日上海進出口博覽會開幕,重點提出了關於上海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且試點注冊制,是中國資本市場上的一大舉措,並且盤中也導致了創投概念股強勢拉升,那麼我國目前為什麼要設立科創板並且採用注冊制,跟進出口博覽會有什麼關系,對於接下來中國資金市場特別是一級市場融資有什麼影響,下面我來說說我的看法。

所以我覺得在上海進出口博覽會上提出資本市場上的改革是主要為了外資在華投資便利和融資的便利,並且可以借鑒成熟外資的經驗。上面三點我根據目前中國資本市場的現狀和外資的投資的經驗,中國設立科創板和注冊制較為合理。如果大家還有其他觀點的可以在評論區評論交流
Ⅲ 為什麼說注冊制能夠徹底改變中國股市面貌
您好,量價驕陽為您解答:
先來看看注冊制的定義:注冊制即所謂的公開管理原則,實質上是一種發行公司的財務公開制度,以美國聯邦證券法為代表。它要求發行證券的公司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以招股說明書為核心。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
另外,注冊制還主張事後控制。
光大證券對注冊制的解讀分析如下:
一、對中國股市短期影響
參考中國台灣模式,首次在兩種制度並行的情況下,在制度推行前三個月市場有一定程度的負面反應,但通過3、4個月的消化,推行之後三個月就迎來了一波非常大的行情。之後再次改為單一注冊制時,市場對新制度已基本不存在負面反應。
對中國歷次IPO重啟分析,可以大致判斷在標的資源供給增多時,股市的波動情況。自1990年起,中國一共經歷了8次IPO暫停和重啟,重啟持續時間也逐步在拉長,分析歷次IPO重啟前三個月,重啟首月和首半年的漲跌幅、區間漲跌幅可以看到,IPO並沒有明顯對股市產生一致性的漲跌影響。前三個月重啟前,市場波動相對增大,重啟後市場整體仍然沿著自身的經濟趨勢在變化。
二、對中國股市長期影響
1、殼價值的影響
上市需要漫長的排隊和繁瑣的審核流程,使得上市資格的稀缺,這也直接導致了我國A股市場存在著獨特的殼資源價值。我們認為在改革的過程中,殼價值依然存在,大量的上市後備軍讓市場在短期內無法通過IPO消化。同時相比IPO漫長的排隊,借殼上市更具靈活性。但注冊制改革會逐漸改變新股發行壟斷管制的方式。當注冊制完全實行之後,殼資源本身會喪失了稀缺性和收益性,尤其是ST類殼公司大股東的保殼意願將降低,致使保殼難度增大;另一方面,市場上炒作垃圾股和殼資源的投資者也會有所改變。長期而言,殼資源的價值必定會逐步下行。
2、估值的影響
中國現行的制度雖然還沒有達到國外成熟市場的開放程度,但自身制度體系一直在不斷的發展推進,制度改革在短短20多年裡已經為從審批制到現在,隨著制度不斷的開放,A股整體估值也在不斷下行,整體市盈率從80多倍已下降到現在比較穩定的階段。當然中小創的整體估值還是偏高,有的甚至到100多倍。未來注冊制後隨著標的進一步擴大,估值會進一步下行到合理范圍。
類比台股,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注冊制改革前後,行業整體的PE下降,從最高時的70倍下降到了20倍以下後逐步趨於穩定,回歸價值區間。
3、對行業結構和退出機制的影響
中國經濟發展和轉型的方向必將圍繞著新興產業,原有制度中對盈利能力、董事會架構等要求已不能完全衡量和滿足新興產業的發展和擴張,自2004年以來,我國相繼推出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為新興產業開拓了新的上市通道,幫助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目前不可否認的是國內融資渠道不是十分暢通,使得部分優秀的互聯網企業必須通過「走出去」來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資金。注冊制改革增強了各類創新型企業在國內資本市場融資的可能性。
以我國台灣地區為例,台股注冊制改革之前,上市公司在市值上偏重於塑料、鋼鐵化工水泥等傳統行業。注冊制改革後,我國台灣市場電子、計算機通信等新興產業的中小企業上市更加便利,市值佔比迅速提升,尤其是半導體類行業在2007年後就一直處於行業市值佔比首位。注冊制是造成這種產業結構變化特徵的重要原因。
新興產業企業代表著未來發展方向,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但是往往出去擴張期的投入巨大,利潤指標難以達到上市標准。實行注冊制以後,新經濟類公司成為了新上市公司的主力。
中國現行的制度,使得上市公司還處入入門難,退市概率小的階段,缺乏完善的退市機制,相比於美國等成熟市場還有非常大的距離。
以美國為例,80年代後,每年納斯達克上市公司家數和退市家數相當,注冊制是美國股市100年大牛市的根基。注冊制的根本就是"採用了財務退市標准和市場化退市標准",「大進大出」是優勝劣汰機制及資源配置功能的充分體現。過去的幾年和現在由於A股中小板和創業板流通盤比較小,資源稀缺,所以中小板和創業板和垃圾股一直保持了持續的股價大炒作,創業板市盈率超過100倍,中小板超過70倍。
4、對一級市場投資的影響
Pre-IPO模式將逐步弱化,VC/PE回歸價值投資。過去幾年,VC/PE機構瘋狂追逐上市前企業,部分機構甚至以能否上市作為篩選項目的唯一標准,利用一二級市場之間的價差進行短期套利。而在注冊制下,市場化比較透明,過高的定價和不被市場看好的公司都很難再A股市場存活。那麼,VC/PE機構就必須將投資提前到更早的種子階段,回歸價值投資的本質。使得中小企業在創業初始階段獲得資金的難度降低,從而激發創新創業活力,促進中國經濟轉型。
5、對市場投資氛圍的影響
美國和日本股市是典型的「慢牛短熊」,它的牛市一般持續5—7年,而熊市至多為1—2年;與此相反,中國一貫的「快牛慢熊」格局則是牛市至多1—2年,熊市則長達5—7年。這就是中國股市與成熟市場的巨大反差。相對於美股、港股更加市場化的發行體制,A股的發行體制行政干預較多,導致市場投機氛圍濃厚,容易暴漲暴跌。注冊制的推行,將會改善投機氛圍,更多的引向價值投資。
國泰君安首席經濟學家林采宜對注冊制的觀點如下:
注冊制改革的目標與路徑
從路徑來看,我個人判斷中國的IPO注冊制肯定是漸進式的: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然後再到注冊制,我們走了20年。台灣也是這樣,台灣從1983年就開始實行核准制和注冊制並行的制度,經過23年、到2006年以後才真正完成實行注冊制。中國可能不會走那麼長時間,但是肯定是從新三板、中小板這些比較基礎的、影響力也比較小的市場里開始,最後才是主板的注冊制,是一步一步來的,絕對不是休克式的。
從本質上看,注冊制改革有兩大主要目標:
第一個就是通過解決供求的失衡,來解決高IPO價、高市盈率和高超募現象,正是因為上市的額度和規模管制,股票供求不平衡造成了這三高,注冊制就是創造一個供求平衡的環境。
第二個是通過減少審批環節去行政化,提高發行效率,減少權力的尋租。
在這些目標下面,中國的注冊制可能會呈現四個基本特徵:
第一個企業天然擁有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權力。這裡面他把在市場上募集資金的權力,就是股權融資的權力,讓度給每個企業。也就是最近克強總理說的,中國要鼓勵一個創業的社會。如果你沒有給他一個股權募資的很寬松的環境,他創業怎麼創,就靠自己積攢的那些積蓄來創業,肯定不是這個民族產業發展的健康之道。所以說應該有一個,包括股權眾籌在內的多渠道的一個股權融資的平台和路徑,他才能夠有一個非常好的創業時代的到來。在這種情況下面,我認為制度應該賦予一個企業天然發行股票來募集資金的權力。
第二個我們會跟美國一樣,秉持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換句話說,我們的證監會要從家長做回警察,警察和家長的功能是不一樣的。
第三個各個市場主體歸位盡責。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監管人、投資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如果你錯了,你應該付出代價。
第四個寬進嚴管,重在事後和事中的監管。以後上市會容易,但是違規的懲罰會比現在嚴厲的多,也就是違規的成本會上升很多。
這就是IPO注冊制以後整個的監管環境的一種改變,注冊制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市場化的一個路徑,真正的目的就打造一個很健康的證券市場。
注冊制對資本市場的影響
新股發行注冊制,會為資本市場帶來哪些影響?
1、證券市場結構發生根本性變化,新三板、創業板的迅速擴張
這個影響現在已經看出來了,現在新三板企業的數量有4000家了,我覺得2015年還會翻倍的增加。美國的OTC市場有18000家公司,主板才2000多家,中國是反過來,主板市場最大,新三板不死不活,但是,轉板機制將提高新三板和創業板的吸引力,證券市場最終將逐漸變為主板、三板、OTC的正金字塔結構。三年之內,中國的新三板規模可能將超過2萬億;數量上來看,今年到年底新三板上市企業可能達到8000~10000家,明年數量達到18000~20000也有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只有買對了才能賺錢。
2、私募市場將對創業和創新的促進作用增強
市場結構發生根本性的改變以後,私募市場會發生很大的變化。現在私募投資都等著企業上市,一旦上市,投資就退出,投機性很強,而對扶持新的技術、扶持創業者的興趣很淡。注冊制以後,股權投資基金對實體項目的介入時點前移,風險投資的專業性提高,投機性下降,整個私募市場的收益率會更加市場化,而對創業和創新的促進作用會加強。
3、中國資本市場的競爭力和吸引力提高
很多在國內上不了市的公司,選擇到海外去上市,某種意義上,這是中國目前的制度缺陷造成的,注冊制以後會有相應的制度競爭力改善。
4、注冊制對資本市場的其他影響
中國資本市場現在很多的弊端都跟現在的發行制度有關,如果發行制度改掉了,首先會減少殼資源炒作現象,寬進嚴管使得借殼上市成為過去時;第二,投行的通道競爭將變成專業能力的競爭。承難銷易時代結束,市場定價和自主配售考驗券商包括定價、風控、銷售等在內的綜合專業能力;第三,注冊制弱化上市公司圈錢動力。發行門檻降低,發行效率提高,在信息披露監管趨嚴和退市制度完善的情況下,超額募資帶來的風險增加。
Ⅳ 注冊制對股票市場有何影響
具體如下:
1、注冊制對市場影響有四大利好,一大利空。長遠來看,注冊制將減少為權力尋租買單,減少波動,強化價值投資,這對中小投資者帶來的好處要大於其損失。
2、利好:
一、核准制是存在制度缺陷。
當一些人或部門手握「誰可以上市」「誰先上市」的大權時,不可避免會引發權力尋租現象,這些權力可能會被轉化為個人利益。最終,誰為這種昂貴的「審批權力」買單?絕不是上市企業,而是中小投資者。這就好比,誰為計程車的牌照,為「份子錢」買單?普通乘客呀。所以,核准制隱藏著對中小投資者的「暗中掠奪」的不合理機制。如果不實施注冊制,無法談投資者保護。
二、注冊制可以有助於將資金引流到實體經濟,有助於「萬眾創新」。 在很多人眼中,股市僅僅是讓上市企業獲得資金支持,與其他企業無關,與經濟無關。這是因為,長期以來,因為審批制及上市難問題,A股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獨立市場,股市走牛也只是讓殼資源更搶手,更稀缺。如果實施注冊制,那就不同了。注冊制讓風投、創投有了更便捷的退出機制。有了上市預期,A股的高估值將會吸引大量的資金進入股權投資市場,進入中小微企業,投資和服務於新經濟。這種市場化的資金導流,打通股市和經濟的「任督二脈」,顯然比任何政府的扶持政策更有效率。
三、讓A股由賭場向市場轉變,減少毫無意義的殼資源炒作。我們知道,核准制的結果是殼資源稀缺,而不是投資資金稀缺。其結果是,很長時間里,一堆資金圍著殼資源亂炒一通,在5000點的時候,創業板平均市盈率達到120倍以上。這其實就是賭場,我想不出這些炒作資金對經濟的任何意義。值得一提的是,在這樣的賭場中,價值投資成為空話,中小投資者大多為輸家。
四,增加市場穩定,減少大幅波動。對於上一波股災,有很多人認為是股災拖延了注冊制施行。其實不然,筆者認為是注冊制的拖延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股災。暴跌的核心原因只有一個,就是短時間內暴漲,因為泡沫。我們知道,在嚴格的核准制下,企業上市的節奏肯定跟不上杠桿資金入場的節奏。如果注冊制早點推,如果股票供應與杠桿資金入場保持更好的市場動態均衡,可能就不會短期暴漲暴跌。
3、另外,除了核准制,T+1及漲跌停板也會助漲助停。筆者認為這都是A股長期大幅波動的根源,務必要引起重視。
4、利空:
因為目前的股票價格是有殼資源溢價的,也就是含有「審批權力」的價值。如果推行注冊制,部分股票,特別是中小市值股票的價格會受影響。這個原因完全可以理解。這就好比,手裡如果持有計程車牌照的人大多會反對完全市場化且無需牌照的專車。
Ⅳ 分析中國推行注冊制改革要求資本市場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要求換證監會主席,現在的一行三會不會支持的,現在的新三板就是注冊制,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建設
Ⅵ A股若入進全面注冊制,對於資本市場會有什麼改變
全面推行注冊制改革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
未來資本市場承擔中國發展新經濟的職能,上市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是證券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重要基礎,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業界共識是,要重拳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欺詐等惡性違法行為,用足用好新《證券法》,從嚴從重從快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加大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堅決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Ⅶ 注冊制對我國資本市場帶來哪些重大影響
注冊制的實現,可讓市場的本身規律更常態化
Ⅷ 什麼是注冊制 ,就是不用審批上市嗎
注冊制
注冊制強調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出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是將發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判斷。注冊制的基礎是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原則,遵循「買者自行小心"的理念。
核准制
核准制吸取了注冊制強制性信息披露原則,同時要求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備條件。證券監管機構除進行注冊制所要求的形式審查外,還關注發行人的法人治理結構、營業性質、資本結構、發展前景、管理人員素質、公司競爭力等,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判斷。核准制遵循的是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其理念是「買者自行小心"和「賣者自行小心"並行。
兩大體制不應輕論優劣,A股轉向注冊制需制度准備。
對於資本市場兩大主要證券發行審核體制——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探討由來已久,由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也是我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一大目標。然而,需要釐清的是,盡管注冊制相比核准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基礎功能的發揮,但注冊制並不意味著來者不拒,核准制也不能同非市場化簡單畫等號。
對於資本市場而言,注冊制不僅意味著靈活、高效率的發行制度,同時也意味著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證券市場,意味著更嚴格有效的監管主體、更自律的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以及素質更高的投資者。
注冊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功能發揮,當年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曾多次表示,要推進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逐步推動股票發行由核准制向注冊制轉變。市場人士也認為,實施注冊制更有利於發揮資本市場的三大基礎功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某證券公司投行部負責人華泰聯合證券副總裁馬衛國認為,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高盛高華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楊昌伯補充說,在此過程中,行政力量的有形之手化作市場的無形之手,市場三大基礎功能自然更好地實現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發行注冊制也並非來者不拒。
「美國證監會接到發行人申請後,會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饋意見,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則需進行有針對性的答復,一般意見反饋和答復少則三四次,多則七八次,直至證監會不再有其他問題才會准予注冊。」紐交所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楊戈表示,從時間上看,美國證監會的審核最快2個月,一般3到6個月時間方能完成,交易所審核僅需1到1個半月,時間包含在證監會審查期內。倫敦交易所亞太區總裁祝曉健介紹,UKLA審核發行人材料時,也需經過一讀、二讀、三讀的意見反饋和回復,之後需有一定等級、兩個以上審核委員簽字後才能獲得發行批文。發行審核環節通常也需時3到6個月。「如果三讀之後還有問題,將繼續進行多輪意見反饋,如果發行人一直無法完成反饋回復,發審環節就會被無限期拖延下去。」
核准制不等於非市場化證券發行由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似乎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大勢所趨,但投行人士也指出,並不能將核准制簡單等同於非市場化的發審模式。「美國、英國雖然採用不同的審核制度,但兩國的證券市場都十分發達,市場化程度也不相上下。」
馬衛國說,注冊制與核准制並非僅由市場成熟程度決定,而是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是監管理念、市場分布、控制層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場化直接畫等號並不科學。楊昌伯也認為,雖然香港市場對發行人有核准,但通常發行人向港交所報送申請材料後2個月之內就能夠得到反饋意見,通常2到3個月後就能完成申請拿到批文。從審核效率、發行成本等方面看,也並不遜於美國市場。「無論是注冊制還是核准制,是否市場化的標准在於市場買賣雙方是否能夠實現真實意願的表達。」馬衛國表示,注冊制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市場自我調節的特性,不僅對市場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時也要求發行人有較強的自律能力;核准制則更體現了行政權力對股票發行的參與,這種制度在市場經濟發育仍不太完善的情況,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他認為,盡管向注冊制過渡是大趨勢,但也必須在市場環境達到要求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最終決定發審方式的,應當是不同市場的不同特徵。我國向注冊制過渡尚需制度准備理論研究顯示,新興市場在證券發行上市監管上往往採用核准制,意在通過政府幹預的加強,彌補相對薄弱的法律環境和投資者素質有待提高所產生的監管不足。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第一階段實施至今已近一年,從業者普遍認為改革措施已收獲了階段性成果,但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點決定了要實現向注冊制的轉變,尚需多項制度准備。楊昌伯認為,我國資本市場跟成熟市場相比有一系列結構性差異,「這些結構性差異決定了國內發審方式要轉變還需要一個培育的過程,目前對於境內市場而言放棄實質性審核並不現實,因為A股市場基礎制度、法律法規、誠信體系、股權文化等資本市場硬體、軟體等諸多方面,仍待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楊昌伯表示。此外,也有從業者稱,即使是目前A股市場的核准制,也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楊戈表示,A股市場目前仍舊存在股票發行供不應求的現象。「境外市場獲得發行批准容易,但即使獲批IPO失敗的風險也很大,國內發行人拿到IPO批准困難,可一旦拿到批准似乎就高枕無憂了。」對此,馬衛國建議,應當提高審核效率,精煉報送材料的內容,加大事後監管處罰力度,同時建議發審委公開否決意見。他也提到,在現行制度下應調整審核理念,輕對企業實質運行影響不顯著的歷史沿革問題,重企業業績的真實性,未來的盈利和風控能力,以及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核准制是一個市場參與主體各司其職的體系。實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確發行人董事、監事,主承銷商及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等各自的責任和風險,做到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者相互制約、各司其職,形成一個完整的、符合市場化原則的證券發行監管體系。
未來發展趨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推動新股發行從核准制到注冊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籌資者和投資者利益、平衡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等各方利益的關鍵環節。邁過這一步,資本市場發展會再上新台階。
「取消發行審批制是建設公正、有效市場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敗的有力措施,堅決支持取消審批制。」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與金融學教授許小年也公開發表議論說,看看今日市場即知,審批並未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缺少好公司,股民當然賺不到錢,只能在炒作的游戲中給內幕人抬轎子。股票和債券的上市與增發如同賣白菜,是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自願交易,盈虧自負,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對稱比白菜嚴重,監管者的重點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質量。
新股IPO的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證券監管部門公布發行上市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上市。發行人是否達標的判斷由證券中介機構負責,證券監管機構只實施合規性的形式審查。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認為,實行「注冊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設立高水準的獨立會計師及法律事務所,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司法體系和行政監管體制。
「如果實行新股發行注冊制,國外成熟市場會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規,讓新股發行保薦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使保薦券商不敢抬高發行價。」李永森認為,從「核准制」過渡到「注冊制」是改革的方向,但並不意味著能一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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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證券及香港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
由於證券發行往往涉及數量眾多的社會投資者,進而影響一國甚至世界范圍內的經濟秩序,因而各國都對證券發行進行監管,以防範證券發行中的欺詐行為,減輕其負面效應。各國經濟、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加之證券發行及證券上市在證券市場乃至金融市場的特殊性,各國在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方面存在較大的差別。國外主要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經過了數十年的發展,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規范,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也各有特色。比較典型的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證券發行注冊登記制度,以英國、法國為代表的證券發行核准制度,以及以德國為代表的的注冊登記制度與核准制度相結合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下面讓我們對上述國際主要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簡況進行一番簡要的了解:
一、美國——注冊制
美國是實行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典型代表。美國第一部證券成文法《1933年證券法》實際上就是美國對公開發行證券的登記審查法律。《1933年證券法》包含兩個基本目的:(1)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信息;(2)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為了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時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證券注冊登記手續。美國證監會負責股票發行審核工作。證監會在證券發行中對注冊登記申請的審核權是法律所賦予的。證券發行人必須向潛在的投資者提供其全部的、真實性的信息,立法精神是保證股票發行人提供足夠的信息和材料,禁止在股票發行行為中有欺騙或不實的宣傳,並不保證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證券而獲利,而是讓投資者自行判斷投資的必要性。審核工作的基本指導原則是保證發行人誠實地對外披露信息。審核主要是對信息披露的質量和范圍進行檢查,但不對發行人或證券本身的優劣作審核。也就是說,美國對證券的發行只作形式上的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則准予發行,而不對其作實質的審查,證券的實質內容不在審查之列,由市場對其進行檢驗,因此,審核結果合格與否並不意味著證券質量的好壞,證監會在執行審核程序時,可以靈活掌握寬嚴尺度。在對風險較高的證券進行審核時,信息披露的要求較為嚴格,而對一些特定的風險較小的證券,證監會可決定免審,使其即時生效。在審核的基礎上,證監會可決定某種證券發行登記是否可以生效。注冊批准與否採取自動生效形式,即在一定期限主管機構不提出異議,則視為准予證券發行。當不能生效時,在處理方法上根據具體情況可將其定為停止注冊或取消注冊。美國由於聯邦的性質,各州有自己的證券法律,設有單獨的登記審核機構,管理在本州范圍內的證券發行行為。不少州還實行核准制的審查,對登記發行的證券實行實質管理。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雙重注冊制度,即證券發行公司既要在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注冊,又要在證券交易所注冊。在發行注冊未被批准以前,不得將申請發行的證券上市出售。發行注冊申請獲得批準的條件是,注冊文件能夠確保公眾得到的有關發行人信息的充分性,並確保被注冊證券的性質、發行人的資本結構以及證券持有人的權利被正確理解,以及對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等方面給予應有的注意等。
二、日本——注冊制
日本證券市場產生較早。1878年日本頒布了證券交易所管理條例,同年建立了日本的第一家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二戰後,在美國的監督管理下,日本開始重建證券市場。日本的證券法律制度主要是效仿美國的,日本的證券發行制度從戰後開始一直沿用了美國的證券發行注冊制,而且是在日本證券業經歷了幾十年嚴格管制的歷程中保持下來的制度。1947年3月,日本制定了戰後的《證券交易法》,標志著日本現代股票市場的開始。根據1952年修改後的《證券交易法》,日本大藏省為證券市場主管機構,其下屬的理財局是證券業務主管部門。1964年成立證券局,承接理財局的證券監管業務。根據當時日本《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股票公開發行需要得到大藏省的批准。1990年後,手泡沫經濟破裂影響,日本經濟開始陷入蕭條,證券市場的問題也開始暴露出來。1997年,日本進行大規模金融體制改革,被稱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Japanese Version of Financial Big Bang),亦稱為日本「大爆炸」改革。1998年6月,日本議會制定公布《完善金融制度改革相關法律的法律》,並於12月施行。根據該法律,日本對24部相關的法律進行了一攬子修改,對《證券交易法》也作了全面的修改。在這次金融改革中,日本隊金融廳逐步取代大藏省,成為日本金融業的監督管理機構 。但是,由於在對《證券交易法》的全面修改中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保持了其頑強的生命力,成為「大爆炸」改革中沒有受到根本性沖擊的稀有重大制度,而被保留並沿用下來。因此,在金融廳成立後,日本證券發行審核的職能並未由大藏省轉移至金融廳,在大藏省更名為財務省後,公開發行股票的注冊登記由財務省負責。根據日本《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應按財務省的規定,須遞交申請書,並載明公司成立目的、商號、資本額及有關出資事項,公司運營、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事業內容重要事項,公司的管理層或有關發起人事項以及有關募集或銷售證券事項等內容,報送財務大臣。自財務大臣受理申報書之日起30日後,若財務大臣未提出異議則申報自動生效。
三、英國——核准制
關於英國的證券發行是屬於核准制還是注冊制,學界一直存有爭議。筆者認為英國的證券發行是實行核准制。如前所述,區分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標準是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權利來源和是否進行實質性審核。證券發行審核權來自於法律規定且不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是注冊制;證券發行審核權來自於政府授權且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是核准制。在英國,證券發行的權利來自於證券交易所的審核,而在英國的金融大爆炸之後,交易所已經納入政府統一監管的體系之中。另外,英國交易所對證券發行的審查必然涉及法律規定實質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信息披露的形式要件和實質條件,交易所才會核准,使其取得證券發行的資格。英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這兩個特點與核准制吻合,因而應被納入核准制的范圍。當然,英國所實行的核准制與通常意義的核准制存在較大的區別。與一般核准制的國家干預不同,英國政府雖然政府享有審核的權力,但其通過授予交易所這一市場自律組織行使,而且事實上,英國政府對證券發行的直接干預很少,因此,其證券上市仍然可以認為是通過市場來決定。倫敦證券交易所依法享有審核發行的權力,是英國發行上市審批的唯一常規權力機構。作為監管機構,它兼有政府機構職能管理和自律機構自律管理的雙重性,通過制定發行規則和審查資格等來對證券發行進行監管。英格蘭銀行僅對超過一定數額的股票等證券發行擁有審批權。根據英國《公司法》和《金融服務法》的規定,證券發行必須具備證券法律和證券發行規定的若干條件,即公司證券發行不僅要符合《公司法》和《金融服務法》的規定,同時必須在經營活動、公司管理、資本運行、會計報表、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全符合《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各項要求,並經有關機構審查合格並許可後才能發行證券。英國對公開發行證券,不僅要從形式上審查,還要做實質性的審查,以保證證券的質量。一般來說,實質性審核通過審查的內容有;擬發行人的營業性質,其業務有無合理的成功機會;擬發行人的資本機構是否合理;各類股票的權利、義務及出資是否公平等等。公司發行證券,須將其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文件呈交倫敦證券交易所審核,經該所認可後才能在兩家以上的倫敦重要報刊上刊登廣告。證券發行價格經公司與承銷商協商確定後,也須向倫敦證券交易所申請核准其報價,而後才能公開發行。可見,英國的證券發行是經過主管機構按照標准審核並批准,倫敦證券交易所在證券發行審核中起到關鍵作用。
四、法國——核准制
法國沒有統一的證券交易法,有關證券監管的規定分散在《商法典》及其後陸續制定和補充的單行法律或法令,但是法國對證券發行的審核卻是十分嚴格。在法國,證券的公開發行,不論是否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其為公開發行證券准備公開的資料,包括公開說明書等,都必須首先經過證券交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才能正式公布。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是參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模式於1967年通過制定法令設立的,是獨立的行政機構。它擁有廣泛的調查權、要求修正權、駁回申請權、將問題提交檢察官依法追訴的權利等,以確保申請文件特別是公開說明書的內容准確無誤和充分可靠。發行人申請發行審核應當提交的資料和文件主要包括正式的招募說明書、公司章程和發行公司的財務狀況、盈利報告等資料,以及應募書的內容和格式等。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對申請發行的大量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因而發行申請的審查時間會達到幾個月之久。發行申請一旦獲得核准,發行人將在公司注冊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冊登記,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告和在交易所的上市名單上通告,發出公開說明書。 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法國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起著重要作用。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在審核發行公司的申請時,一般會聽取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的意見,決定證券的發行與上市或停牌。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的董事會有權決定何種證券可在何種市場上交易。申請在正式市場發行和上市的證券必須委託一家以上的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作為推薦人,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提交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股東名單、董事會成員名單、向股東報告的財務報表及公司負債狀況以及最近5年是否分紅、紅利多少等資料。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依據這些資料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建議。證券交易所對於經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的證券,只要符合交易所對發行公司規模、銷售業務、利潤、股票市值及公眾持股比例等要求,就會批准其上市。
五、德國——注冊制和核准制的結合
德國的證券發行採取的是注冊制和核准制相結合的審核制度,針對不同性質的證券採取不同的發行審核制度。德國將發行公司分為申請上市和不申請上市兩大類。針對發行股票且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採取的是核准制,由證券交易所對發行公司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決定是否同意發行上市,由核准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完成。針對發行股票但不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採取的是注冊制,由聯邦證券交管理局進行審核,主要審查這些發行說明書的完備性,不涉及是否允許股票發行的問題。但在1988年《第三次金融市場促進案》實施後,聯邦證券交易管理局的監管權力有所擴大。現在聯邦證券監管局可以檢查這些發行說明書的完整性,若發現發行說明書缺乏必要的細節,聯邦證券交易所有權禁止將其公布。1995年,德國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增設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作為中央集中監管機構,從而形成證券交易所、各州交易所監管署和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的三級監管體系。在證券發行與上市方面,交易所是管理證券發行與上市的核心機構,交易所設有批准上市委員會,由銀行和各產業代表組成,負責對證券上市進行審核批准;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負責保管和審查未上市公司的發行說明書,而各州交易所監管署並不參與證券發行和上市的監管。如果發行人在公布發行說明書之前未向交易所申請上市,則由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負責保管其發行說明書。1998年4月1日《第三次金融市場促進法案》實施後,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可以檢查未上市發行說明書的完整性,如果發現發行說明書缺乏必要的細節,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有權禁止其公布。如果,發行人沒有在股票公開發行前按照規定公布發行說明書,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有權禁止證券的公開發售,但是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不負責審查發行公司的質量。如果信息披露完備,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無權否決其發行。如果公司擬發行股票並同時申請上市,發行與上市同時由交易所審查,無須再經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核准。
六、最後,關於香港股票發行注冊制:上市有三層監管架構
香港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源頭
香港發行上市監管有三層架構。香港政府,包括財政司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負責制訂整體的發展方向和政策。香港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市場條例,促進與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監督檢查聯交所履行其與上市事宜有關的職能及職責。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是上市申請人的主要聯絡平台,負責審批上市文件,確保香港市場公平、有序、透明。
根據聯交所與證監會雙方簽署的《上市事宜諒解備忘錄》,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的源頭,聯交所的權力來自證監會的轉授。證監會通過監督聯交所是否依法行使審核權間接地履行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職能,同時其擁有法定的調查及執法權,並保留核准決定的最終否決權。證監會將部分審查權力授權給聯交所,主要是為避免其身兼指控者和裁斷者的雙重角色可能形成的利益沖突,保證行政處理決定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審核實行雙重存檔制
在香港,股票發行和上市是合二為一的,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必然要在聯交所上市。在發行和上市審核中,實行雙重存檔制,聯交所起主導作用,證監會僅對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原則性的形式審核。
雙重存檔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所謂的「雙重存檔制」是指,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人,須在向聯交所提交申請書後一個營業日內,將副本交證監會存檔。主要適用於企業首發(IPO)階段,實踐中幾乎沒有上市公司再融資適用雙重存檔制的案例。同時,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收購、兼並等行為,必須經證監會批准,聯交所無審核權。聯交所是一線監管者,直接面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發行人通過聯交所向證監會轉遞申請材料,證監會通過聯交所向發行人反饋意見、要求發行人補充材料,並對發行和上市擁有否決權。
交易所實質審核。聯交所審核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的規定,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其背後的核心理念是保護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聯交所上市科下設IPO部門,實際承擔預審職能;設立上市委員會,對發行上市申請行使決定權。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由28名成員組成,其中8名為投資者利益代表,19名為各方市場主體代表(含聯交所內部代表),聯交所行政總裁為當然成員。
從審核實踐看,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可分為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相對客觀的上市條件,主要由上市科IPO部門審查。其主板市場主要可分為三類上市指標:一是單純盈利指標;二是市值加收入指標;三是市值、收入、現金流指標。發行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類指標要求,即可申請上市。總體看,三類指標反映了聯交所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業務規模的要求。此外,聯交所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股權結構也設有一定標准。第二部分是相對主觀的上市適當性要求,主要由上市委員會判斷。聯交所上市規則未明確規定上市適當性,但通過發布常見問題和上市決策給出政策性的指引。其中,值得關注的是其定期發布的「關於退回若幹上市申請指引」,總結了退回上市申請的理由,一般主要是披露不充分。另外,上市委員會的年度報告也會就上市適當性給出原則性的意見,主要涉及對上市適當性的實質判斷,如業績持續下滑、關聯交易比重較大、單一客戶收入佔比過高等。
香港證監會形式審核。證監會審查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關注招股說明書的整體披露質量以及該證券的發行上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香港證監會的審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詐或者非法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如果證監會認為有關的上市資料內所作的披露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可以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但實際操作中,證監會與聯交所會充分溝通協調,極少出現證監會否定聯交所決定的情況。
供需平衡是市場化運行的基礎
香港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的特點可以歸納為:
以交易所為主的雙重存檔制度。在雙重存檔制下,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承擔主要審核責任,證監會相對超脫,但保留最後決定權力,並對聯交所具有監管許可權。
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存在一定的實質性判斷。聯交所作為市場組織者,對維持市場地位有較高關注,因此對發行人也設定了一定條件,對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一定的實質判斷,為上市公司質量提供了適度的保障。
供需平衡是香港市場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運行的基礎。香港市場不存在排隊上市的情況。香港市場以機構為主,散戶佔25%左右,總體上看,發行價格和發行節奏主要由投資者、市場主體之間去博弈,由市場供需關系來決定,監管者不進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