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國際貿易的案例分析
不妥當
因為合同規定:「6月至8月按月等量裝運,每月5000箱,按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裝運條款規定為「最遲裝運期8月30日」。並沒有說要兩批貨物一起裝運。
如果你6月15日一次將貨物裝船並運出,對方可能並沒有準備接收、接受這么多的貨物。雖然說信用證是根據合同開立的,作為出口商要受合同和信用證的制約。
所以要按合同規定來做。
❷ 國貿案例分析!很急,在線等!!!!
這個案例前因後果、其間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的爭論,開證行駁回受益人所引用的條款,以及結局不是敘述得都很清楚嗎?要分析什麼問題呢?
如果要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討論的話,還是有一些實際操作的方法來處理此事,從而能夠避免出現這樣的結局——只是本案例沒有這樣的要求,所以不再贅述。
❸ 國貿案例分析!!
戰爭險的負責期限僅限於水上危險或運輸工具上的危險。不像運輸險那樣都負責倉至倉的責任。例如,海運戰爭險的負責期限,從貨物裝上海輪時開始,到卸離海輪時終止;或從該海輪到達目的港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限;空運戰爭險從貨物裝上飛機時開始到卸離飛機時為止。各種戰爭險的保險期限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避免危險過於集中,保險公司難於承擔。如果戰爭險負責倉至倉,那麼在某一地方發生戰爭,保險公司在該地的在途保險貨物可能積累到一個很大的數額,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就大了。
❹ 國貿案例分析 不勝感激!
無理由不合理涉及國際貿易負法則。
❺ 國貿案例分析:發盤方面知識
合同未成立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接受必須是同意發盤的全部內容,如果對貨物的價格 數量 支付方式 裝運期等做了修改 是屬於還盤 原發盤失效
本案中 B公司在回復中對裝運期做了修改,此回復視作還盤 所以合同未成立
❻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繼續催證,如果對方還不開立信用證,可以通過法律方式解決。要求對方履行合同或要求其做出經濟賠償。
這一問題的關鍵是發盤有效期內B公司回電「接受,新袋包裝」這一接受是否是同意.因為一個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所接受,這表明合同成立.在安案中,B公司回電是接受.而不是還盤,它並不是對A公司發盤的否決.其回電是非實質性變更,即接受.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受盤人對貨物的價格
付款方式、裝運期等等提出增加和更改屬於實質性變更。實質性變更就相當於還盤,也可以說是新的發盤。
而案例中所說的是用新袋包裝,這不屬於實質性變更。所以說此合同成立。對方必需開立信用證。
大概就是上述的那些,語言方面,你再組織哈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