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定金交付轉移佔有才生效。訂約定金只有交付了定金,合同才生效。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概念,成立的合同不必然生效。
2、質押是有效的。股票屬於有價證券,質押以辦理質押手續為生效要件。
3、屬於履行抗辯權的行為。個人認為不太充分,因為合同約定的不明確。是三次交貨完成後付款還是分批付款,合同約定不明。如果對簿公堂,很容易扯皮。
2.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16:30前)急急急
(僅供參考)
一、
(1)甲公司以信件方式發出要約,乙公司以電話方式承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合同成立。
(2)甲乙雙方合同成立。雙方作出的要約承諾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合法。合同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甲公司應按合同履行。
二、
(1)乙拒絕丙的要求合法。因為按合同內容,按份支付給乙5萬元,視為甲尚欠丙買牛的貨款5萬元未支付。
(2)法院不應支持丙的主張。因為乙丙同為甲的按份債權人,甲支付給乙5萬元的行為是合法的。
(3)法院應支持丙的主張。因為甲逾期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將財產贈與給弟弟的行為侵害了丙的合法權利。
(4)不可以。代位權應成立在三方的債權債務關繫上。本案中丙和甲之間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而是單方的賠償關系。本案中甲已經放棄了對訂的權利,丙無權要求丁支付1萬元。
3.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答案
1、根據合同法規定,風險遵守合同+交付原則。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生效,牛1已實際交付,故牛1被雷電擊死的風險應由買方乙承擔。2、根據合同法規定,孳息亦遵守合同+交付原則。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生效,牛2已實際交付,其生小牛(孳息)應由乙享有所有權。3、根據合同法規定,風險遵守合同+交付原則。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生效,牛3已實際交付,其踢傷丙產生的損失(醫療費、誤工損失)應由乙承擔。4、一方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該合同在未得到所有權人追認前應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本案乙在未取得所有權前處分牛4,其與丁簽訂的合同未得到甲的追認,應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5、由於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其屬於善意第三人,同時丁與乙簽訂合同並已交付,買牛價格也屬於合理范圍,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丁可以並已取得牛4的所有權。6、租賃協議有效,租金歸乙所有。7、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價款20%。本合同中的定金條款屬於部分無效條款,20%范圍內(2000元)有效,可適用定金規則;其餘超出部分無效不得使用定金規則,因已交付的可作為預付款處理。
4.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法理分析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規定了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主要包括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等內容,這三種違約責任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適用,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適用兩個或全部責任形式。
(1)甲油料廠要求供銷社繼續供貨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雙方合同約定由供銷社供應甲油料廠黃豆30噸,現黃豆只供應了10噸,所以甲油料廠有權要求繼續供貨。
(2)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是否繼續供應黃豆,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甲油料廠有權要求供銷社繼續供貨。《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訂立合同的目的就在於通過履行合同獲取預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就無法實現權利。如果違約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對方(受損害方)認為實現合同權利對自己是必要的,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不得以承擔了對方的損失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受損害方在此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所以供銷社不能只賠償損失或者只支付違約金而不繼續履行合同。
重點把握哪些行為屬於違約責任;一旦對方有違約責任的形式;違約責任規則、原則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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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
1、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合法有效。
2、市場原因,不管是哪種原因,合同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不是不可抗力,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3、有法律依據。如果乙方重新提供一級貨確實困難,成本太高,可向法院舉證不予再提供,從而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
4、不成立。產業政策調整不能看作不可抗力。
5、違約金已經約定好了,現在主張太高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6.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基本就這些了。只要把具體寫詳細就好。
7.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急急急)
合同有效,按照法律甲應返還雙倍定金,但是如果定金與損失差距較大,一方可向法院申請減少定金賠償額
8. 關於合同法的一道案例分析題
乙公司不違約。在乙公司的回復中對耳機的要求增加了,是為對標的物改變,是實質性的變更,此時,乙公司的回復構成一個新要約。而甲公司按照原要約給乙公司發貨,並未對乙公司的新要約做出承諾,此時合同並未成立。乙公司並不構成違約。
9. 求解。。。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您好:
首先把法條列明:
《合同法》第45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分析案例:
1、甲與乙所簽訂的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所附條件是「甲在3日內不能找回該車」。
2、而甲在發現該自行車後,採取了不正當的手段——將該車私自變賣,使得所附條件成就。根據以上法條「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3、所以,甲乙之間的合同因為「所附條件沒有成就」而得沒有生效(但不是乙所指的無效)。乙可以要求甲返還該自行車(此處是基於乙對該自行車所享有的「所有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