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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市場調查

發布時間:2021-07-02 02:03:28

⑴ 民事訴訟法規定應有幾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案件調查取證

兩名或兩名以上,必須持工作證。

⑵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哪些要求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五章執業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託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託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託關系。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本地區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應聘執業期間,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有權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有權參與所務民主管理,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
第三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盡職盡責,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由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四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勤奮學習,加強職業修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

⑶ 基層法律服務所目前現狀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最早於1980年底出現在廣東、福建、遼寧等地,主要是面向廣大農民群眾,調解生產經營性糾紛,並從事代書、解答法律咨詢等簡單的法律服務工作。自1984年以來經司法部、中央書記處都以會議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廣之後,在全國范圍內迅速發展起來,並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廠礦企業。自1986年以後,在「鞏固、提高、完善、發展」的方針指導下,全國基層法律服務所呈急劇上升趨勢。截止1989年底,全國共有鄉鎮法律服務所29979個,擁有鄉鎮(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國鄉鎮法律服務所共調解糾紛1377624件,協助辦理公證1727265件,民事訴訟代理117013件,非訴訟代理235037件,擔任基層政府和企業常年法律顧問104073家,代寫法律文書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詢3986602人次,挽回經濟損失212688萬元,各項業務比1988年均有較大幅度增長。 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等有關文件則將基層法律服務所作為「政法基層組織」之一。
自90年代以來,鄉鎮法律服務所開始進入總結、整頓階段,基層法律服務所建設重點轉到了上等級、上水平、上質量、上效益的新階段。司法部先後頒布的《關於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暫行規定》、《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等,確認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近似於律師的廣泛業務范圍;司法部並統一頒發《鄉鎮法律工作者證》,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資格認證或執業證書(但審查權實際上交給了由縣級司法局);國務院物價局下發的《關於印發第二批〈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的通知》中,將基層法律服務所業務收費列為准予收費的項目。總體來看,90年代的整頓和改革強化了基層法律服務體系。1992年,全國鄉鎮法律服務所經過整頓撤消、合並驗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頓前增加1087個;整頓中辭退、解聘不符合條件的法律工作人員之後加上新招聘人員,比整頓前增加10467人;全國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鄉鎮法律工作人員佔13.8%,具有高中(中專)文化程度的佔62.3%,並有1205人已考取律師資格;很多法律服務所經過整頓,增加了服務業務的層次和范圍;法律服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開始健全,80%以下的所實行了掛牌服務和「兩公開一監督」制度;辦公條件和物質裝備也得到改善。 當時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層法律服務所在協助基層政府推進依法治理、化解基層矛盾、普及法律常識、整治涉法熱點問題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為政法基層基礎工作的重要輔助力量。
然而,世紀之交似乎成為基層法律服務所命運的一次轉折點,抑制(或明揚暗抑)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成為官方態度的主流傾向,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職能、體制和目標在幾經調整後目前可謂撲朔迷離。2000年3月,司法部頒布《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實行與鄉鎮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國辦發(2000)51號」和「清辦函(2000)9號」文件則指出,法律服務所「不再屬於行政掛靠機構或事業單位,實行自主執業、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自律性運行機制,成為符合法律中介服務行業規則的合夥制執業組織形式」。嗣後全國各地深入貫徹《辦法》的精神,全面開展基層法律服務所清理整頓,要求各基層法律服務所與司法所按照上述規章進行脫鉤改制。自此,全國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數量由持續上升趨勢急轉直下。截止2000年底,全國共有基層法律服務所34219個,較1999年減少1164個,不過,也許是慣性作用的影響,該年度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總數為121904人,較1999年底仍增加2182人;業務量也有所增加,代理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比上年增長6.3%,擔任基層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的比上年增長5.9%,其他業務也有所增加。然而到2001年,全國共有基層法律服務所銳減到28647個(較上年減少5572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總數為較上年減少13919人;服務業務除訴訟代理略有上升外,但其他業務都明顯下降。 2002年,基層法律服務所及服務人員數量繼續下降,服務所較2001年減少1758個,從業人員減少9444人。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在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
基層法律服務所在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主是通過其與這一體系中的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來定位的。從這些關系中,也能夠或明或暗地了解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現狀評價和未來設計眾說紛紜的原因。
1.基層法律服務所與基層司法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形成。
基層司法所作為一級司法行政機構產生於20世紀90年代中期,比基層法律服務所出現約晚10餘年,但基層司法所的職能產生與法律服務所產生幾乎是同期的。1981年11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員工作暫行規定》規定了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設立專職司法助理員,作為基層人民政權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在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和縣(區)司法局(科)的領導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工作。1996年6月司法部《關於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明確規定基層司法所的八項主要職能,其中包括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 1991年9月司法部《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也規定,鄉鎮法律服務所辦理各項法律服務業務,應當在本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員(司法所)的領導下進行。由此形成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司法所的關系是:基層司法所是國家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所是社會團體,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導和被指導的關系;基層司法所經費來自國家財政,由國家核定編制,基層法律服務所經費自籌,自負盈虧,沒有固定編制;基層法律服務所為當事人提供服務可以收費,而基層司法所提供法律幫助不能收費。但從文獻中我們看不出司法所與法律服務所「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根據,結合實證調查所獲得的信息,我們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務所所長就是司法助理員,司法助理員又成為後來的司法所所長,於是就形成兩所所長合一、兩所人馬合一、兩所工作職能合一的狀況。
2.基層法律服務所與律師事務所-「剪不斷,理還亂」的冤家。
十幾年前,律師事務所從行政機關逐步脫鉤獨立、完全走向市場(不過在許多農村基層,國營律師事務所仍是當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師事務所),時至今日,以鄉鎮、街道為據點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也正按照同樣的思路開始與其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所脫鉤、走向市場。根據2000年有關文件,基層法律服務所在完全脫鉤改制後與現有律師事務所體制區別不大,他們在執業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律師法》中關於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差別不大,其中包括在參加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訴訟代理活動時,向人民法院查閱案件有關材料,並可根據承辦事項的需要,持基層法律服務所證明和《法律服務執照》進行調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索取有關材料等權利,他們的義務中也同樣包括了「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盡職盡責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等等。不過,基層法律服務所與律師事務所之間也存在明顯區別:(1)地域范圍:基層法律服務所主要服務於本區域農村、城市街道各基層單位和個人,而律師事務所則不受此限制;(2)業務范圍:基層法律服務所不能辦理刑事案件及與此相關業務,律師事務所則可以辦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內的所有訴訟和非訴訟業務;(3)執業資格:基層法律服務所從業人員要求取得專門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組織考試進行資格認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要求通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的全國統一司法考試;(4)收支制度:法律服務工作者必須按照各省物價局的規定由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收費標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費,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標准不收費;律師事務所收費標准相對較高。 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服務所只需要繳納很低的年檢費,勿須繳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必須按特定標准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管理費。
3.基層法律服務所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同一司法所領導下的職能交叉的服務實體。
根據1989年6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由司法助理員具體代表的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除村民委員會成員或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外,由群眾選舉產生。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其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自行解決(後規定調解成功的可適當收費);在2002年9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頒布後,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但基層法律工作者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約束力,只能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當事人一方無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協助或者受託代理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過,由於作為司法所所長的司法助理員的法定職責包括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並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員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塊牌子,一套人馬」,司法所所長兼任法律服務所所長和調解委員會主任,於是在具體案件中,上述區別意義就不大了。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社會評價與未來命運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基於社會需求而自發產生後,在一種沒有理論論證、沒有市場調查、沒有法律規范的背景下,依賴於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動擴展的機制,因而它的生死成敗都對政策有很強的依賴性。至於我們特別關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政策急轉直下的主觀原因,目前還沒有十分確切的官方依據。結合與高層官員的接觸和課題組自己的分析,基層法律服務所發展的無序狀態,加之近年來城市地區律師業的迅速發展和競爭日益激烈,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種種弊端和劣勢日漸顯現出來,特別是低價競爭和劣質服務成為直接威脅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存在價值的致命抨擊。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高層領導的人事變動和思路變化,也是導致法律服務所在發展趨勢驟然變化的重要原因。
1999年9月至10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組成4個調研小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東、江蘇、河南、陝西、甘肅、廣東、湖北共10省市,就律師事務所與法律服務所的設置、業務范圍的劃分等問題,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聽取了數百名調查對象的意見,主管基層和律師的有關負責人以及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從不同的角度發表了自己的意見。從調查組調查結果來看,法律服務市場存在一些突出問題:(1) 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混亂, 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中心、法律事務所、法律服務站、法律咨詢中心、法律服務公司、法律咨詢公司等林林總總,五花八門;(2)法律服務所布局不盡合理。總體看來,城市偏多,農村偏少,老少邊窮地區則更少;(3)收費標准缺乏規范。由於部里對法律服務所收費標准沒有統一規定,收費根據只能依據一些省市出台的臨時性的收費辦法;(4)法律服務所設立的審批許可權不統一,有省市司法廳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區縣司法局批准成立的,還有非司法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如省編委、省政府、省法制辦、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工商局、老齡委等等部門;(5)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任職條件偏低。1987年司法部規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可以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但由於在全國范圍內缺乏統一的任職資格考試,各地在掌握任職資格時隨意性較大;(6) 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急待整頓,主要是一些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有的離退休年限不滿二年就進入法律服務機構工作,辦人情案、關系案,群眾對此反映較大;(7)法律服務所的管理有待規范,缺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范和約束,等等。
盡管存在上述問題,社會各界對於鄉鎮一級保留法律服務所並無分歧;但對在城市的街道一級是否設立法律服務所分歧很大;關於法律服務所的業務范圍是否應當劃分、怎樣劃分,意見不一。然而,部分高層官員希望法律服務所走向市場、並在市場競爭中自生自滅的意向,已體現為行政結構變更,比如司法部管理法律服務所工作的基層處已由基層工作司調整到律師與公證工作司,基層法律服務所被納入與律師同類的管理體制。然而,這種似乎體現市場化和自治化的意向與高層領導的講話及文件精神並不一致。比如,2002年司法部頒布《關於加強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的意見》和2003年司法部長張福森在全國司法廳(局)長座談會上的講話中,要求基層法律服務立足社區,親民近民、服務便利、收費低廉等特點,以及在滿足城市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發,將大中城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職能定位於「以街道社區為依託,面向基層、面向社區、面向群眾,提供公益性、非營利性法律服務」。我們無法想像,「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律服務與以營利為驅動和杠桿的市場化體制/管理模式如何兼容,我們更無法想像,一個既沒有政府支持、也沒有市場資金來源的基層服務機構如何實現「公益性」目標?合理的推測是,基層法律服務也許能夠依賴於「(立足)社區」而獲得社會捐贈,從而成為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法律服務機構?無論如何,對於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前景如何定位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文件或講話,然而,官方、學者、以及與大中城市律師界較為接近的媒體卻基於不同立場和目標,正在設想由政府撥款的法律援助機構,和由政府操縱的「群體性自治組織」

⑷ 如何做好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企業法律服務是律師業務的基本業務之一,做中小企業法律服務是律師的基本技能之一。現階段的中小企業面臨種種發展的困難,青年律師可利用自身的優勢,理論聯系實踐,結合中小企業的特點,抓住機遇,運用基本技能,引入市場營銷理論和方法,加強服務理念,加強基本功訓練,提升自身素質,調整心態,腳踏實地,逐步提升,並合理利用律師事務所團隊的力量,提升青年律師自身的能力,做好中小企業法律服務。

⑸ 基層法律服務所參與調解要不要收費

可以收費,但有一定限制。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五章執業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託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託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託關系。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本地區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應聘執業期間,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有權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有權參與所務民主管理,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
第三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盡職盡責,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由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四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勤奮學習,加強職業修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

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律工作者調查范圍

最高法沒有關於法律服務工作者調查取證范圍的規定,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訴訟案件時可以指導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確定調查范圍,有的地方已經作出規定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訴訟案件時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的意見》
第四條申請調查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正在審查立案案件的當事人;

(二)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三)申請人已委託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本案並提交相關手續;

(四)案件屬於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第五條申請調查令的案件應當進行登記。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由立案法官製作調查令,交庭長簽發;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口頭告知不予准許的理由。

人民法院應當自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簽發調查令。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調查令: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並且可能侵犯該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

(三)與本案無關的;

(四)其他不適合簽發調查令的。

第七條調查令一式兩聯,一聯留人民法院存檔,一聯由持令人交接受調查單位。

調查令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編號;

(二)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三)持令人的姓名、律師證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編號、律師事務所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稱;

(四)接受調查單位名稱;

(五)向接受調查單位收集、調查證據的范圍;

(六)調查令的有效期;

(七)承辦法官姓名及聯系方式;

(八)調查令簽發日期及人民法院院印。

第八條調查令的有效期為十五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上述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三日內,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重新簽發調查令。

第九條持令人持令調查時應當主動向接受調查單位出示律師證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與調查令,並將調查令交接受調查單位。

持令人憑調查令獲取證據後應當在調查令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該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

第十條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調查令或者接受調查單位未提供證據的,持令人應當在調查令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調查令交還人民法院並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持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者懲戒;妨礙民事訴訟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意見第十條規定的;

(二)持令人憑調查令獲取證據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將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的;

(三)不當使用、泄露持令獲得的證據或者信息的;

(四)偽造、變造調查令或者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令獲得的證據的。

持令人存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備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內網公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三年內不再向該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簽發調查令。

⑺ 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存在哪些問題問題

存在著的問題多多,但最主要的是:其裡面的 」法律事務工作者「 撐握的法律知識太不全面了!希望他們能 」在其位謀其事「 」電量「 不足的自覺去 「充充電」!

⑻ 法律服務市場

按照法律服務市場客戶的主體特徵,中小城市法律服務市場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傳統市場、中端市場、高端市場。
一、傳統市場
所謂傳統市場,相對中端、高端市場而言,也可稱之為低端市場,主要是指法律服務的層次較低,絕對量較大,但是標的額不高,所需要的法律服務技巧並不復雜,只要考取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乾脆從事過法律工作的人,甚至是經歷過幾次訴訟的人,就可以從事的法律服務工作。這屬於傳統的法律服務項目。此類服務的特點是:
(一)主流業務的依附性
這類服務更加依賴於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主要是與民事刑事案件有關的訴訟代理、辯護等業務。為什麼在法院門口有那麼多的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和法律服務所的辦公室?究其原因,關鍵在於在法院門口可以比較方便的接到低端市場的業務。當然,這也給法律服務的接受者提供了方便,去法院辦事時,順便換個門就可以到律師或法律服務所辦公室了解一下自己的案件怎麼處理,不同的人可以出一個什麼樣的價格。曾經有一個需要法律服務的客戶,到這個律師事務所這里,咨詢了一下,問了一下價格,有人告訴他說要1000元,而到了另一個辦公室有人告訴他應當收費1500元。兩相比較,覺得他們提供的咨詢意見都差不多。然後又到了第三家辦公室,經咨詢後,先是開價1200元,經過討價還價,最後確定800元成交。
(二)服務需求的隨機性及被動性
其產生法律服務需求主要是基於無奈。比如,鄰里之間因為宅基地、排水等相鄰關系而產生的糾紛,輕傷害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數額不大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清晰的債務案件,等等。對這部分市場的客戶來說,臨時抱佛腳的成分比較大。往往是後院起火了,要到法院起訴了,或者法院傳票來了,自己的親屬被拘留了,或者自己被別人打成輕傷或輕微傷了,而自己對法律或訴訟知識一點不懂,只好到法律服務市場逛一逛,了解一下行情,了解一下誰能為其提供服務。這些客戶往往拿著同樣的材料,先從這個律師事務所咨詢,再到另一個律師事務所了解,還有各種各樣的服務所、免費咨詢所等等。
(三)服務需求的暫時性
在這個層次的法律服務市場中,客戶的需求往往是一次性的,打過官司後,生活恢復正常以後,一般也就不需要律師了。所以在這個層次的市場,很難有長遠的忠誠的客戶。
經常有律師說,現在法律服務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了。細細分析就會發現,競爭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主要是指這個層次來說的。
(四)服務需求的基礎性和服務主體的多樣性
在此層次中,對提供服務人員的要求也不是很高。實習律師、實習完畢剛剛拿到執業證的律師,往往是這個層次中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當然,也存在不少非律師執業人員。主要有:①已考取律師資格,但沒有申領律師執業證的人員;②公檢法系統退休但無律師執業證的人員;③法院清退的部分臨時人員;④按規定只能為本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企業法律顧問;⑤企業、市場的保衛幹部;⑥其他無證非法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人員。
(五)市場競爭的無序性
在此層次中,律師之間、律師與非律師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現象嚴重。因為該層次法律服務的成本相對較低,且存在諸多法律服務主體,既存在肆意漫天要價現象,又存在胡亂壓價的不正當競爭,既損害了客戶的合法權益,又損害了法律服務市場的合法有序。
客戶在發生法律問題時,往往要對不同的服務機構進行分析比較。了解了以後,他們就可以壓低價格,挑選服務人員。還有的甚至在弄明白事情的來龍去脈,了解了法律規定之後,決定不請律師了,Do it yourself!當然也有更聰明的,在經過一個案件,明白了在這個低端市場中訴訟是怎麼回事之後,乾脆就在法院周圍轉來轉去,先是給來打官司的人搭訕,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然後告訴需要法律服務的人某某法官是他的熟人,他可以擺平這個案件。一來二去,他倒是久病成醫,搖身一變,也成了「獨立代理人」了。
二、中端市場
第二個服務市場是中端市場。這一市場主要是針對在市場經濟中存在著大量的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它們所形成的法律服務市場與其他類型法律服務市場相比,有其明顯的區別。
根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已超過800萬家,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以筆者所在的地區為例,本市是全國第三大小商品批發市場,專業批發市場有45個,每個企業平均擁有攤位3000餘個,平均擁有有限責任公司200餘家,這簡直是一個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汪洋大海。從生產領域看,僅蘭山區一個義堂鎮,從事裝飾用膠合板生產的小型企業就達4600餘家。
雖然這些企業規模並不很大,但其內部法律事務並不因其規模小而減少。相反,「中小企業也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與大企業相比,在獲得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包括中介服務等方面遇到的困難更大,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 恰恰由於這些企業的困難,導致這些企業在發展中更容易產生這樣那樣的問題,更應該得到更多的法律服務,成為最需要法律服務的一個階層。
但實際上,市場主體的多樣化,並沒有帶來律師業務的大發展,市場經濟的繁榮,並沒有帶來律師服務市場的繁榮。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從接受法律服務的市場主體方面看,普遍存在對法律服務的茫然。
我國的市場經濟尚處於無序狀態,我國的法治體系尚不完備,市場經濟離成熟的法治化環境還有一段距離。在全社會對法治的作用還處於努力理解、力求推進的狀態下,一般市場經濟主體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存在相當程度的茫然性。中小企業的管理層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法律服務的必要性,但看不到這種服務與經濟活動之間的內在聯系,找不到服務與需求之間的結合點。在一般經營者的心目中,知道律師的服務很重要,但是具體到自己的公司企業,究竟何處需要法律服務又不甚了解。人們還只是從表面上承認法律服務的作用,但並不了解如何去實現這種作用,有時候甚至還認為律師的意見會束縛手腳而持排斥、規避態度,直至鑄成大錯後才追悔莫及。這種茫然也往往使提供服務的律師陷入被動地位。這也是此類法律服務市場不成熟的一個非常明顯的特徵。
在這種狀態下,律師的任務顯得任重而道遠。一方面,律師肩負著為廣大中小企業解決法律困惑,處理經營中發生的種種問題。另一方面,律師還肩負著喚醒、開發、引導中小企業法律意識的重任。在律師們看來,這種任務所帶來的可能是出力不討好:一方面律師們為中小企業缺乏律師指導而憂心忡忡,另一方面卻又背著律師屬於高收費、高報酬的黑鍋。
其次,從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來看,存在被動應付的消極性法律服務的狀態。
我國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相對淡漠和對法律服務方式缺乏了解的現狀,導致人們尋求法律服務時往往處於一種消極求助的被動狀態。也就是,人們只知道滅火,而不知道預防。形成這種局面的具體原因大概有四個方面:一是人們還看不到法律問題與社會生活聯系的普遍性,因此只有當問題暴露時才開始尋求法律服務,這種現象在各種經營活動中反映尤其明顯。二是人們尚未完全擺脫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思維方式,往往習慣於用行政手段和利用人際關系代替法律手段,受到挫折後再回過頭來轉向法律途徑。三是人們往往把復雜的法律問題簡單化,認識不到專業化法律服務的必要性。自以為經過普法後一般的法律問題也可以自行解決。四是由於人們對法律服務的內容與方式缺乏了解,往往把訴訟方式當成解決法律問題的唯一手段而不是最後手段,因而嚴重地忽視了非訴訟法律服務的重要性。而正是由於非訴訟法律服務的嚴重缺失,致使一系列本可以防範的法律問題不得已被推向了訴訟階段,從而又不得已被動地求助於法律服務。
這樣做的後果是,一方面如汪洋大海般的中小企業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並不知道這屬於法律問題,應當由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另一方面很多律師在抱怨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強,沒有給律師服務提供充足的天地。如何實現法律服務需求的意識覺醒,如何加強律師宣傳自己法律服務價值的自覺性與系統性,以實現法律服務需求與法律服務的對接,是所有律師,尤其是中小城市執業律師急需考慮的首要課題。
在這個市場中,單兵作戰已顯得十分單薄,團隊的合作成為提供滿意服務的保障。既保持律師事務所的靈活,又開發與滿足中小企業的法律服務需求,成為中小城市律師服務業的當務之急。
三、高端市場
第三個法律服務市場是高端市場,這個市場的服務對象主要是一些規模比較大的集團企業、股份公司。其特點是:
(一)法律服務需求的必然性
在這個層次的市場上,市場主體的法律服務需求不但是一種自覺,同時還具有一種必然性。眾多的集團企業、股份企業,在其組成過程中,從報批、籌建,到規范運作,各個部門、各個機關都在給這個層次上的企業灌輸一種觀念:你的企業、你的發展,一定離不開法律,離不開律師,律師對你的企業的壯大與輝煌不可或缺。尤為重要的是,在企業改制、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都有法律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把律師法律意見書作為上報審批的必備材料,把律師對董事會等會議的見證作為信息批露的必經程序。這也就使得任何一個改制企業、上市企業在其資產運營、企業運轉等方面離不開專業的律師服務。
(二)法律服務需求的綜合性
在這個市場上,市場經濟主體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即服務者必須具有在訴訟與非訴訟的各個領域提供全方位服務的綜合能力。這種綜合服務能力應當體現在兩個不同階段:一是在企業運營過程中提供綜合的服務,即通過全方位的論證、咨詢、參謀、分析、判斷、把關,幫助企業防患於未然,消除隱患;二是在事後救濟中能夠全面迅速地應對各種法律問題。
(三)中小城市律師事務所一般無緣高端市場律師業務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服務意識的片面的高度覺醒,以及對法律服務質量的高要求,反倒不利於中小城市律師法律服務。在意識到法律服務的重要性,而自己的重大利益又在很大程度上懸於律師意見一線的時候,我們的企業家們突然意識到:原來法律這么重要,原來律師對我的事業膨脹有這么大的作用,我一定不惜代價,聘請最好的律師,讓他們為我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務。在這時候,對中小城市的律師們來說,並不見得就是一件好事。因為對其利益的重大影響,大型企業在請律師的問題上又有著各種各樣的考慮,本地的律師,他們又開始信不過了。於是,北上北京,南下上海,目的只有一個,請一個全國最好的律師。
結果就是,在一個中小城市,請來的是北京、上海等某某大所的知名律師。盡管他們可能資深閱廣,能力超群,而且不乏做過成功案例。但由於路途遙遠不說,他們對當地資源的認識,對當地法制環境的感知,對本地各種人脈資源的拓展和利用,均顯得並不十分得心應手,而律師服務費反倒多出當地的五倍、十倍甚至幾十倍,再加上由於市場環境的不成熟而出現的違規操作與法律隱患、由於法治環境的不完善形成的法律約束與保護的相對缺失、由於法律服務的缺乏與滯後,使得諸多法律隱患難以消除一並爆發,而形成滅頂之災。最終導致的結果是:對律師的普遍抱怨。對外地大律師的抱怨,逐漸又強化為對本地律師的不屑一顧:連大城市的律師服務都有這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中小城市的律師能怎麼樣?而事實上,在股票發行、公司上市、國有企業出售等領域,中小城市律師事務所也培養了大量的合格的人才。不考慮業務特點、服務水平,不考慮從事服務的便利與快捷,不考慮對當地人文、法制環境的感知與認識,一味地追求大城市的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並不是一種成熟、理智的市場行為。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服務市場的多樣性與復雜性,決定了律師法律服務在中小城市呈現一個多元化的趨勢。
在低端市場,人數少、規模小的律師事務所,致力於低端法律服務市場的法律服務,成本較低,所需知識與技巧並不苛刻,服務對象的法律服務需求也並不復雜,反倒更容易滿足市場的法律需要。比如為一個輕傷的自訴案件,標的額一般不會超過十萬元或五萬元,請一位收費低廉、認真負責的律師,倒不失為一種明智之舉。這時,如果要求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化、規模化,無疑會增加客戶的成本。在低端市場永遠不會消失的判斷下,發展低端市場的服務主體,完善操作規程,指導律師們對客戶事務的理解與從容,反倒顯得比一味要求發展成規模所、大所要更能提高律師提供服務的水平,更能刺激客戶對法律服務的信任與依賴。
在中端市場,採取適當措施,提高律師的專業化水平、綜合性能力,提高自身素質,增加律師法律服務的附加值,盡可能全面、系統的滿足中小企業的法律服務需求。同時,增強律師之間的合作,開發、喚醒市場主體的法律意識,讓廣大的中小企業的經營者管理者認識到,律師是「完成法律事務的助手,是解決法律問題的專家」。在每一艘中小企業的航船上,都飄揚著律師法律服務的旗幟,在每一個中小企業的管理活動中,都活躍著律師的身影,是我們永遠的追求目標。
在高端市場,我們仍然要高舉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專業化的大旗,通過政府的重視與推介,使中小城市律師事務所提供高層次的法律服務成為可能;或者通過中小城市律師事務所與大城市律師事務所的聯合與合作,運用自己各自的優勢,為客戶提供盡可能完善、周到的法律服務。
那麼在這樣的理念指引下,最終形成的市場狀況是:大所、小所、中等所各盡其責,各得其利,把市場經濟的各個層次主體的需求,均予以開發與滿足,整個法律服務市場呈現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和諧局面。倘如此,則律師幸甚,社會幸甚!

⑼ 如何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數據統計分析報告

寫一下歷年的數據對比,主要是對本轄區的機構、人員、業務開展情況以及近年來基層法律服務變化和發展趨勢等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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