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認定經營者的欺詐行為
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准,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准。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並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⑵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⑶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⑷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B. 非法營銷,和詐騙罪有區別嗎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最高可以判無期徒刑、非法經營一般五年以下。
C. 什麼是欺詐性經營
即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規章中規定了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有下列情形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其他以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在這個規章中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某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這些情形有: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偽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D. 都知道銷售有欺騙的成分 你見過的最扯淡的銷售是騙你什麼
1、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准,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准。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並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⑵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⑶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⑷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3、如《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也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對商品或服務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消費者如何維權:
①、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清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維權各項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②、購買前了解商品屬性。對於商品的種類、規格。性能、原材料、結構、合格證,出廠日期、消費期限、使用說明、售後服務等有關商品自身的情況以及商標、廠家、生產地、經銷者等關於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情況應盡可能地了解。
③、保存購買憑證。購買後應盡可能要求銷售者出具發票、收據或其他書面的證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時,能夠有效地進行索賠。
④、積極與商家協商。當發現購買商品與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時第一時間與商家協商溝通,指出自己的購買目的與產品不符合,申請更換或者退貨。
⑤、 網購-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從2014年3月15日起針對網上購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買家可以在簽收日起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無理由退換貨的前提是該商品未被拆封。
E. 欺詐性營銷體現了市場調節的什麼性
A 無解析
F. 營銷學來理解「欺騙」是什麼意思
營銷學的欺騙指的是發現,創造,滿足交付一定市場的需求,同時獲取利潤的科學。它的目的是給予消費者正確的信息來提升品牌,產品和公司的知名度。當然有的時候公司給予的信息是誇大的或者虛假的,這是因為這樣可以使他們的產品價格最大化,從而使公司的利潤最大化。
G. 營銷猛如虎,如何避免被營銷組織「欺騙」
想要做到避免被營銷組織「欺騙」,我們就需要提高自身的防範意識,不輕易去相信陌生人給你提供的信息,做出選擇之前一定要仔細斟酌。
當我們發現了這類組織之後,我們更應該積極舉報,發現一個舉報一個,絕對不讓這些不法分子逍遙法外,不能讓他們破壞了我們原本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如果因為這些人,弄得人與人之間都不再信任,那將會是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