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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混淆市場調查

發布時間:2021-06-07 10:26:28

Ⅰ 涉嫌商標侵權調查期間商家要怎麼做

涉嫌商標侵權調查期間商家可以進行商標侵權進行分析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其具體表現內容如下:
一、一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二、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Ⅱ 商標侵權認定標准混淆是什麼樣的

按照商標法理,是否會造成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是認定商標侵權的主要依據。只要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就可以認定使用行為構成侵權,而沒有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就沒有構成商標侵權。混淆的實質是,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及相關信息發生錯誤認識。然而,混淆本身又是一個難題,它需要藉助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商品和商標的相似性。「商品類似」、「商標近似」是商標法的一個重要命題,其重要作用首先體現在商標確權過程中,商標申請、異議、評審無不圍繞著這兩大要素展開。商標注冊採取分類申請的原則,設立這一原則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在後商標與在先商標在標識和對象上過於接近而導致混淆,更為深遠的目的是在分工日漸細化的市場背景下優化商標資源的配置。我們看到,在分類注冊申請原則的制度下,存在著大量近似甚至相同的商標,但這種情況的存在並未導致消費者的混淆,也未引起競爭秩序的混亂,原因就在於這些商標標示的商品或服務是不同類別的。也就是說,商標近似是以商品類似為前提的,因此,在判斷商標近似時,應首先考慮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是否有相似性。在商標注冊階段,一般而言申請注冊的標志未經過市場的實際使用,因此是否足以防止混淆便通過商品和商標的相似性進行推定,標志本身的構成、標志與對象之間的關系、標志與在先商標的關系,當然地成為審查的重點,某一標志只要不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就直接推定其具備顯著特徵,可以獲得注冊。

在商標權的行使過程中,法律的職能是保護注冊商標專有權,制止混淆。判斷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應當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相關標志以及商標之間的近似程度、標志的注冊情況、標志在市場上的實際使用情況、消費者對商標和商品的認知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無疑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從人類的認知規律來看,音、形、義近似的符號在相同語境之下容易產生混淆,正因為如此,一些國家商標法乾脆將認定混淆的標準直接規定為「商品類似並商標近似」。我國商標法第52條即採用了這種模式。這種模式加強了「相似性」在判斷混淆中的作用,其優點是法院可以直接通過判斷商標近似與否和商品類似與否來認定侵權,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缺點則在於直接以商品是否類似、商標是否近似作為判定侵權的標准不合法理,可能導致誤判。

Ⅲ 關於商標侵權中,商標近似的認定問題。「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有沒有人用什麼辦法操作過

「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這句話中,「消費者」三個字很重要,所以審查人員不能以自己的看法作為定案依據。有專家曾為我支過一招,可以在街上隨機做一個測試,隨機找10個(或更多)路人,請他們看一下仿冒商標,如果造成超過一個以上的人誤認,就足以認定仿冒商標「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Ⅳ 什麼是商標的混淆

商標混淆概述商標的混淆誤認問題是商標執法中最常見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問題,因為由商標的近似而產生的混淆誤認,通常是針對部分消費者而言,就執法者來說,對混淆誤認的判斷也難免帶有主觀色彩。在商標申請審查階段,主管機關做出申請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易造成混淆的結論,多是基於一種可能性,這種可能性的推定,是審查人員依據商標審查的基本准則,結合多年的專業經驗,以及模擬相關消費者在認購商品或選擇服務時,對商標的識別能力而得出的。然而因審查人員自身條件的差別、商標的多樣性以及審查標準的籠統性,又較難避免審查上的不一致和矛盾現象,其後果不僅影響到審查機關的權威性,同時也會紿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科學地制定和把握審查標准,是商標主管機關目前首要的工作內容之一。由於審查標准設限的高低直接關繫到企業的利益和市場的秩序,設限過高以及審查人員在執行審查標准時過於機械等因素,會使一些本該正常進入市場、正常發揮其功能的商標被拒之門外,進而造成當事人正當的權益不能及時得到保護;設限過低,則易使商標的區別功能被削弱,或導致一些缺少誠實信用的經營主體,借他人商標之榮譽獲取不當利益。商標混淆的基本類型(一)錯誤性混淆錯誤性混淆往往緣於記憶誤差。如下例中的英文商標,由於兩商標均無含義,字母組合及視覺效果近似,讀音不易區分,易使消費者因記憶誤差而造成混淆;主體特徵近似的圖形商標亦屬於此類;(二)聯想性混淆聯想性混淆則系指兩商標雖有區別,但形式上類似,消費者雖不會將兩商標誤認為同一商標,但有可能誤認為兩商標同源。下圖中的兩商標雖於讀音和含義上都存在區別,但兩者均是以奧運會為背景的圖形和文字的組合商標,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時,易使消費者認為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的來源相同,進而造成誤認。

Ⅳ 如何認定是否與涉案商標構成混淆

對於商標法已有特別規定的在先權利,按照商標法的特別規定予以保護;商標法雖無特別規定,但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屬於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該概括性規定給予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對於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已實際具有企業名稱作用的企業字型大小或企業名稱的簡稱,可以作為企業名稱獲得保護。

Ⅵ 商標反向混淆的及其國內外研究現狀選題意義

商標反映的是一種利益關系,這種利益是通過在市場上把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斷地聯系在一起而產生的」。 [5]混淆的存在通過破壞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聯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從這一角度講,正向混淆理論勿庸置疑是保護商標權人利益的有力手段,反向混淆理論則為全面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提供新的途徑,成為傳統混淆理論的補充。
對於反向混淆理論的重要性,美國法院在1988年「斑夫」案的判決書中指出:「法律的目的是通過讓公眾免於商品來源上的混淆而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並且確保公平競爭。與通常的商標侵權相比,這一目的在反向混淆的案件中同樣重要。如果反向混淆不是充足的獲得蘭哈姆法保護的理由,那麼大公司就可以不受懲罰地侵犯小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標」 [6]。在法官的眼中,反向混淆在事實上構成了對在先商標人的不正當競爭,剝奪了在先商標人的名譽和商譽。
反同混淆首先構成了對商標權人的利益損害。商標對企業並不僅僅意味著一組文字、一幅圖案或一個符號,商標的功能從最初的區別商品來源的手段,發展到具有品質保障、表彰營業信譽以及廣告功能。進入21世紀,世界進入了品牌經營的時代,商標以更頻繁、更新鮮的形式頻頻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對於馳名商標及著名商標除具有自然屬性外,還具有更具影響力的表彰功能。作為商標權人,它希望通過商標建立自己的企業、產品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確保產品來源及產品質量的穩定。同時,通過廣告,商標可以保留在消費者記憶中,並因此獲得一種同商品質量相獨立的信譽。當出現反向混淆時,在後的商標權人通過大量如廣告等商標使用行為,使該商標飽合性地充斥於消費者的記憶中,此時,在先商標使用人希望建立起的商譽與商標價值,被後商標使用人淹沒,對於在先商標使用人而言,其注冊商標的價值因他人的大肆使用而被抑制,商標的經濟功能無法實現;同時,由於商標實際撐控於在先商標使用人手中,在先使用人的商譽將被他人控制,通過商標,吸引消費者及保有忠實顧客的經濟目的將受到他人實際經營的影響;對於在先商標使用人來說,進入新的消費市場的能力也將大大削弱。
反向混淆的存在同時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禁止反向混淆」理論亦體現了對社會公眾利益保護。保護消費者免於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也是商標法的宗旨之一。當在後商標人大肆使用他人商標而使該商標名聲大害,消費者已認同該商標與在後商標使用人之間的聯系,當在先使用人自主使用商標時反而使消費者將其誤認為在後商標使用人。這種誤認仍然妨礙了消費者及時地買到期望的物品。

Ⅶ 法院對商標反向混淆的考慮因素有幾點

法院在認定商標反向混淆時,通常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存在合法的在先商標權利。依據現有《商標法》規定可知,我國的商標保護對象是採取的商標注冊取得制,故未注冊的在先商標不能成為商標反向混淆的保護對象。
2.在先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在先商標固有顯著性越強,被認定為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若在先商標因使用不當而導致顯著性降低,甚至變成通用名稱,被認定為商標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會降低,甚至變成商標的合理使用行為。
3.在先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商標注冊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其實質是區分商品/服務的來源。若注冊商標卻不使用,不僅會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而且極易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故在先商標注冊後不實際使用的話,被認定為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會降低。
4.侵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商標性使用行為指將商標用於經營活動的行為,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裝潢、交易文書、展覽等行為,若將商標用於非經營性活動,目前主要指用於新聞評論、商標的滑稽模仿、在字典詞典等參考書中使用,此類情形並不會被認定為商標反向混淆侵權。
5.商標近似程度。商標近似程度是成正比的。即商標越近似,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商標差異顯著,那麼造成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會降低。
6.商品是否類似。被認定反向混淆的多為相同或者類似產品(服務)。對於類似的判定,性質、功能的類似以及具有可替代性也應成為商品類似的判斷標准
7.在後商標商業顯著性。在先商標的消費群體相較於在後商標使用人的消費群體較小,在後商標的商業顯著性越強,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商標反向混淆的認定中應著重考察在後商標消費群體混淆的情況,而不應只關注在先商標消費群體的混淆可能性。
8.消費者的注意程度。通常價值大的產品或者服務,消費者的所給予的注意力就會較多,對於價值較小的產品或者服務,消費者的注意程度會較低。而消費者的注意力與混淆可能性又是成正比的,因此價值越大的產品,混淆可能性就會降低,價值越小的產品,混淆可能性就會增加。此外消費者的文化程度、消費觀念、消費習慣等主觀因素也會影響商標的混淆判斷。
9.有無實際混淆。實際混淆的情形通常包括消費者的誤認投訴、錯誤咨詢、質監部門的錯誤認定、工商部門的誤認處罰等。商標作為一種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只要存在混淆可能就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實際混淆是美國商標侵權案件的參照證據之一,沒有實際混淆則難以認定商標侵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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