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律師就業前景分析
法律專業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涉外、涉僑等部門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關於律師專業就業前景,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律師專業就業前景
一、公務員
主要包括檢察官、法官、行政機關公務員。對於法學專業的畢業生來說,傳統意義上的「專業對口」應該是進入公、檢、法機關。但由於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設立,使得本科生要想成為法官、檢察官,必須在畢業後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同學們會發現「畢業證」絕對不是「職業准入證」,司法考試可以說是法學專業畢業生最重要的考試,這個考試過關率在30%左右。當然,想進入公、檢、法這樣的單位,除了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以外還要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
二、律師
律師既不像公務員隊伍那樣難進,又是法律專業的對口領域,是很多年輕畢業生的主要選擇。黎律師表示,律師是個經驗型行業,收入參差不齊。律師的收入構成可分兩種計算,一種是拿工資式的,事務所付工資,律師負責打官司;另一種是律師不拿工資,但掛靠律師事務所,靠律師找客戶,根據業務提成。律師的收入根據工作經驗、能力大小和所涉法律領域的不同,是有很大差別。按北京的情況來看,頂尖的律師每年的收入是很可觀的,一年收入1000萬不成問題。但大部分小律師和見習律師每年可能只有1萬2萬元左右的收入。目前我國對律師的從業資格採取的是嚴格准入制度,必須通過全國司法考試。
三、公司法務人員
公司法務人員也是目前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人數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務於企業的法律事務部、法律咨詢部以及知識產權部等。例如,各大國企、銀行、外企、一些大型的私企,公司內部都會設有法務部門,專門處理企業所涉及的法律事物。還有一部分供職於政府的法律事物部門,但一般政府部門對學歷和工作能力的要求較高,不是普通本科生能夠達到的。
薪水,外企中的法務人員一般年薪10萬左右,要求精通英語或某國語言;大型國企和民營企業年薪在5萬7萬左右,但是對於不同的大學和專業有不同的要求。
四、其他相關領域
除了以上的主要就業方向,社會其他領域對具有「復合型知識結構」的法律人才也是需要的。如企業中的文秘、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等崗位對既有經濟管理基本知識,又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有一定的需求。很多法學專業畢業生會做會計師、審計師、證券業人員、環境評估、司法鑒定、職業中介、房地產咨詢、法制宣傳等工作。
⑵ 律師行業的發展趨勢
目前,要求中國律師業快速發展的呼聲很高,但客觀理性地講中國律師業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發展較快,經濟落後地區發展遲緩,有些甚至不能維持生存。律師的發展,固然受經濟制約,但其主要原因是中國律師制度在政治體制的框架中是作為民主與法制的一種象徵,而非社會民主法制的一種平衡和制約力量,律師制度不能保障律師充分發揮作用,律師政治地位低,致使律師的作用十分有限,也不可能為整個社會所重視和認可。
當前,世界上政治民主化,經濟一體化,社會平民化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各國的政治民主、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都不可能不受國際社會的影響和制約。中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更加公平、激烈、復雜的競爭,中國的發展受國際社會的影響必將越來越大。在這種大背景下,中國律師怎麼辦,國家設置什麼樣的律師制度指導律師發展,毫無疑問是什麼重要的。世界經濟表明,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國家,律師必然是國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經濟規則的主要參與者把關者和制訂者。我們應該考慮吸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改變目前不利於律師業發展的現狀,健全完善中國的律師制度。
一、律師的現狀
(一)律師的政治地位極其低下。
1、有相當多的政府部門不理解律師,歧視律師,不屑於與律師對話,對律師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門針對律師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規定,更有甚者,有些對律師正常履行職責維護群眾利益的行為視為與政府作對。
2、律師能夠參政、議政的機會、人數比較少。各地除了少數律師被作為「花瓶」選為人大、政協代表有機會參政、議政外,大部分律師都沒有參政、議政的機會。而被選舉到權力機構當人大代表的律師要比到政協的少得多,使律師發揮不 了職業優勢。就是這些少數被選為參政議政的代表的律師,大多都是少數民主黨派推選的,很少有律師群體推選出來的。
(二)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限制過於窄小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限制的過於窄小,不利於律師開展工作,「以事實為根據」的辦理案件和處理法律事務。我國法律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利過於窄小,其具體表現在:
1、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不充分。《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刑訴法》第37條也作了相似的規定。這些規定意味著,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律師就無法調查與案件或法律事務相關的證據和情況,律師不具有完備的充分的調查取證權。根據我國的傳統觀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務,都唯恐避之不及,誰願意捲入訴訟糾紛漩渦之中。這種規定使律師調查取證處於極為艱難的境地,等同於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師發揮應有的作用。
2、律師部分調查取證權依附於與其相對的控方不合理。在刑事訴訟中,律師作為辯護人與檢察人員形成控辯對立的雙方,從控辯不同的角度出發達到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目的。但在控辯過程中,雙方為履行職責,難免激烈爭論,觀點對立,相持不下,這就需要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刑訴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實際這是將律師應有的調查取證權變為「申請權」,轉化為「經」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條件調查取證權,使辯方依附於控方,從形式上講顯然不合理;從地位上講明顯不對等;從結果上講不可能達到預想的目的。作為控方的檢察人員對辯護的意見出於本能地防範,有的連已收集到的情節輕的證據都不提交,怎麼可能讓其採納辯護律師的意見,收集不利於控方的證據呢?
3、對律師提供證據的要求過於苛刻。《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律師執業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要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對律師在執業中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給予懲處是應該的、必要的。但是,必須科學嚴謹,范圍必須嚴格限定。筆者認為,只要不是律師人為地製造的假證據,都不應讓律師承擔責任。現有的法律規定不夠科學嚴謹,對律師要求過於苛刻,造成律師無故被追究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律師執業中的權利經常被非法剝奪
在刑事案件中,偵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以種種理由反復推辭、甚至被拒絕安排的最為常見,致使律師心灰意冷,很多都不願再接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律師的閱卷權、質證權以及發表意見的權利也經常出現被非法剝奪或侵犯的情況。特別是在個別權錢交易案件、行政干預案件、涉及領導親戚朋友的案件的庭審中,律師辯律師的,法官判法官的,對一些顯而易見的正確意見都置之不理,司法實踐向社會證明律師作用極其有限,且可輕而易舉地被剝奪干凈。這就是中國律師的現狀。
二、健全完善之思考
中國律師的現狀不利於律師的發展,既有律師制度設置上的問題,也有國家政治體制人事制度上的問題,既涉及《律師法》,也涉及其他基本法,要改變絕非易事。但是,作為律師,無論多麼艱難,都應該努力去探索,去呼籲。筆者以為:
1、建立律師轉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動機制。建立了這樣的機制,大批的優秀人才才會有計劃地設計自己,到律師業中磨練發展,既為國家培養法律人才,又提高律師隊伍的整體水平。尤其是律師能同政界加強交流聯系,進行經常性的對話,反映社會問題,發揮政治功能作用,實現對偏離於法律的公權和私權的制衡。
建立律師轉入政界、司法界的機制,挑選品質優秀,富有政治才華,具有行政管理和決策能力的律師進入政界無疑能加快實現黨中央「依法治國」的方略;挑選富有辦案經驗、技巧和綜合能力的律師進入司法界,無疑會成為司法界的骨幹力量,加快司法體制的改革。
2、增加律師參政議政的機會和逐步擴大參政、議政人員比例。考慮各級人大、政協應有律師代表並保持一定的比例,尤其是還應有一部分是律師群體選舉產生的代表。律師與社會有著廣泛的接觸,能夠傾聽到各階層不同人士的呼聲,加上熟悉國家法律,一般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各級權利機構保持一定比例的律師代表,有利於權利機構作出正確反映和決策。
3、建立刑事辯護律師享有豁免權制度。縱觀國際社會,一些法制健全的國家,都有律師原則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權制度,即律師在訴訟中發表的言論無論對錯,均不受法律追究。同時,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得傳喚律師到庭作證。雖然我國現在政治環境大為改觀,已經不會出現以律師在訴訟中發表反動言論為借口而對律師治罪的情況了。但是對律師進行打擊刁難,甚至迫害陷罪的現象仍屢見不鮮,以至於在一個時期內律師如何維護自己權利成了一個熱門話題。一個檢察官控訴了一個結果被宣告無罪的人,沒見有受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而律師由於無罪辯護被追究包庇的卻時有發生,這不能不說這是中國律師制度的悲哀。保護律師自己的權利,保護律師在刑事訴訟發表言論無論對錯都不受追究,調動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是一個應該認真考慮的問題。規定律師參與刑事辯護享有豁免權無疑會充分調動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積極性,提高刑事審判的質量,減少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風險,完全是必要的。
4、強化律師的調查取證權。首先,盡快修改《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有充分調查取證權。其次,建議立法機構在對其他法律修改前,作出補充規定,與律師法規定一致,待到成熟時,逐步修改相關法律。強化律師調查取證權,筆者認為應該有以下四點:一是規定律師承辦案件和法律事務,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二是律師沒有人為地製造假證據,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三是考慮有些單位和個人拒不配合律師調查取證時,律師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有關證據和材料,律師申請調取與案件有關材料,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律師取證申請必須調取。四是已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持有與案件相關的材料,又拒不提供的,為查清案件事實,律師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提交,人民法院應該責令對方提交,否則,對方承擔敗訴的責任。
5、建立應有的律師費轉付制度。法律的精髓在於維護權利,維護公平正義,如果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迫訴訟而請律師的合理費用不能由對方承擔,即使法律判決全部勝訴了,因付出一部分本不該付出的費用,從這個意義上說,權益也沒有得到全部維護,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過去有一種說法,律師費不是必須應該付出的費用,只要你有理,法院就會判你勝訴,這種說法不符合客觀實際,過於簡單化了,其實質是對律師作用進行抵制。事實上,很多當事人沒有能力把事實講清並舉證,法院的審判人員也不是都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審判中,對所涉及事實證據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如何適用,還需要當事人進行辯論,說明法院不是一進入訴訟程序就必然得出公正結論。隨著國家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實施,當事人不可能全部掌握運用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如缺乏參與訴訟的能力,舉證不能或不力,都可能承擔敗訴責任。而律師作為專業人員,知道如何正確取證和使用證據,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聘請律師是必要的,聘請律師的費用應該由敗訴方承擔。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法治國家,都確立律師費轉付制度。我國由於法律上沒有規定律師費轉付制度,使一些應該訴訟因缺少費用而沒有訴訟的不是少數,律師喪失了不少的業務。國家確立律師制度,就應該使其生存發展有著廣泛的基本的基礎。
6、建立適當的律師法律服務強入制度,推進國家法制化的進程。
目前,解決社會上出現的越來越嚴重的多角債務糾紛、交易中的行賄受賄、暗箱操作等問題,都需要律師法律服務的介入,事前以法抑制這些問題的發展蔓延。因此,建議建立國家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國營企業必須由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強入制度。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強入對於保護國有資產,防止權錢交易等杜絕社會腐敗現象,具有深遠的意義。
⑶ 目前律師行業現狀怎樣,這個職業發展前景
目前,在整體的職業比較中,律師應該說還算是好的,但仍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執業環境、服務市場等。但是,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民主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權保護的不可逆轉,律師的作用會越來越大,政治地位會越來越高,當然,經濟收入也會越來越好。非常一般人的看法就是律師職業發展前景光明,對此,深信不疑。
至於,律師業務是訴訟業務多還是非訴業務多,不好一概而論的。整體上差不多。只不過因分布區域的不同而不同。大地方、沿海地區、發達城市的非訴訟的業務比較寬闊,「富人律師」、「商務律師」比較多,許多大律師不齒訴訟業務。而中小城市和內地欠發達地區訴訟案件的比例就較高一些。 法庭是律師作為的用武之地,律師的風采只有在法庭才能得以充分展示,「律師決戰在法庭」。
⑷ 律師這個職業前景怎麼樣
首先,律師收入相對較高。以訴訟律師為例,每名律師每年大概可以承辦15件案件,按目前較低的收費標准,每案收取3000元,律師一年的收入大概在5萬元左右,扣除事務所的各項費用,一般情況下,一名律師一年凈收入大概在3萬元。如果僅從這個數字來看,律師的絕對收入並不高,但是從單位時間的工作所得來看,律師的收入就比較高了。以訴訟案件為例,律師在案件的立案、開庭總時間不超過40小時,1年15個案件的工作總時間大概在80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律師可以用4個月的工作量來保證12個月的生存。這是根據較低的收費水平計算出來的,對某些有經驗的律師來說,有的案件收費要達到2萬元甚至20萬以上,此時的收入水平則是很可觀的了。因此律師職業的收入水平與其他行業相比是比較高的。
律師工作是知識性和智慧性工作。目前人們選擇職業時,不僅希望得到較高的收入,而且希望在工作中學到較多的實用知識;最理想的職業則是不僅可以使人學習知識,而且可以將不同知識進行組合運用,這就是一種智慧性職業。律師職業首先知識性職業,通過律師考試要熟悉130萬余字的法律,每承辦一個具體案件時要學習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更是不計其數,閱讀法律使律師得以掌握大量知識。律師職業還是一個智慧性職業,每個案件的法律選用方法、證據選擇方法都因人、因事而異,非法律專業人員有時無從下手,只有律師通過經驗對事實和法律進行不同層次的判斷,才能准確的適用到具體案件之中,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委託人的利益;這個運用過程充,尤其是法庭上的辯論過程,是法律智慧進行較量的賽場,是對律師知識和智慧的最高程度的綜合考驗。職業的要求和訓練,使律師把知識學習和智慧使用這兩項其他職業不能經常使用的任務日常化了,正是這種日復一日的職業訓練,使律師職業成為知識和智慧的代表職業,使律師得以進入的各個階層成為社會精英;也正是因為這一點,律師在世界各國受到人們的普遍尊重。
律師職業的發展性。由於律師職業的知識性與智慧性,使律師具備了豐富的企業管理和城市管理經驗,所以在律師發展過程中,有很多人轉向了其他行業,比較多的有兩個方向,一是企業管理,二是城市管理。從企業管理角度講,律師承辦的商務案件都是企業管理的案例,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接觸的委託人大都是企業管理階層,在與企業管理人員溝通的過程中,律師得以學習到某些企業管理與市場運行的關鍵技術,這些一般員工需要長時間積累的知識,律師則可以很快掌握;而且大量的案件也為律師建立自己的商務關系打下了良好的人力資源基礎,這都為律師向企業管理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使得部分律師在適當的時候暫時脫離律師業務,向自己熟悉的咨詢業、管理業發展,成為優秀的企業家。律師的第二個方向是城市管理,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和法人的人身、財產和自由,法律以文字的形式來表現這個目的,而政府則是通過建立組織來完成這個保護過程;律師在運用法律的過程中,對政府的存在目的與價值都有比較清醒的認識,在承辦案件過程中,對調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有著深刻的理解;所以律師一旦進入城市管理階層,例如成為市長、法官和人大代表後,都能從保護公民和企業政治利益出發,通過各項立法來調整社會各階層、各團體的利益矛盾,使城市走向法治化,從而建立一個良好的就業和投資環境,使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正因為如此,現代發達國家的多數總統和議員都來自律師,象美國的歷史上著名總統林肯和現任總統柯林頓都是律師出身。
律師職業的自由性與獨立性。作為一種職業,律師出現的根本目的是為在法庭上幫助委託人擺脫困境,律師首先是訴訟律師,後來才隨著時代的發展出現了顧問律師,但即使今日,訴訟律師仍然占律師職業的絕大多數。訴訟律師一般都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安排比較自由,平時可以上班,也可以不上班,這給予律師以極大的自由時間,減少了因為日常上下班所產生的時間浪費,使律師比其他職業擁有更多的閑暇時間,不僅使律師有機會去學習知識、尋找市場、進入新領域,更重要的是可以讓律師去自由的思考。而且由於受一國司法制度的保護,律師在擁有大量司法特權的情況下,有機會以律師身份獨立調查證據、會見當事人、向法庭發表個人對案件的見解,律師所作的一切只受法律約束,無需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同意與批評,這種工作方式的獨立性使律師具備了較為完善的獨立人格,對於其他職業來說,集體組織性往往優先考慮,而對律師來說,正是自由與獨立的工作方式不僅成為保護委託人利益的有效途徑,而且給律師個人帶來了巨大利潤,這一點是其他職業無法做到的,很多人羨慕律師的工作方式就是來源於此。
律師職業的安全性。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公民保護自己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主要通過法律途徑,取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僅是取得了社會中大多數人的認同,而且是取得一個擁有幾千萬雇員的政府的認可和保護,依法保護個人利益將是成本最低的安全措施。但由於目前法律數量龐大,法律保護技術變得越來越復雜,人們對某些普通法律尚可理解和使用,但對某些專業法律,很多人已經無法理解,更不要說使用了。在這種情況下,通曉法律的人在社會中得到的保護最多,他們對法律資源的使用手段最方便,結果也最安全,這使得律師本人在同樣條件下所擁有的資源也更豐富,地位更安全。
律師職業的正義性。律師的核心功能就是保護人權,這種保護人權的功能是通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來實現的,在保護當事人的過程中,完成了律師對公民正當權益的保護;另外,對大多數人來說,國家是一個抽象而無法使用的概念,而對律師來說,國家的概念則比較具體,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保護國家與民族的權益結合起來;另一方面,在某些數案件中,例如勞工案件、醫療損害、政府賠償案件中,需要律師進行保護的人往往是弱者,而對於一個社會來說,保護弱者利益是最大社會的正義;因此律師職業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正義的行動具體化,正是因為如此,很多律師成為爭取政治民主和民族獨立的核心人員或領袖,象美國獨立運動中《不自由,毋寧死》的作者派克.亨利、本世紀的世界偉人印度民族領袖聖雄甘地在均是律師出身。
總之,律師職業將正義、自由與獨立、智慧、安全和商業利潤集中到一起,這是其他任何一個職業都無法同時實現的,可以說律師職業人類社會中最偉大的社會分工和職業發明,律師是人類制度文明的重要創造者和法律的維護者,律師以維護社會正義為目的、以保護國家和民族利益為核心,在實現個人利益與價值的同時完成了對國家、社會、公民的保護使命,這就是是為什麼越來越多的人從事律師職業的根本原因。
⑸ 律師就業前景
律師是一個朝陽行業,全國的執業律師數量是二三十萬,律師數量和人口比是幾千比一,而且分布極度不均,大城市扎堆,中小城市、偏遠地區很少。而現在每年的民事訴訟案件數量大概一千萬多萬,即使只有五分之一的案件請律師,也有超過二百萬件,而且數量是爆炸式增長,而相應律師的數目增長就慢很多,可以說律師的需求量肯定是越來越大的。而且對於財產糾紛、婚姻案件日益增長頻繁也奠定這個行業的發展示。
做律師的特點是先苦後甜。先苦後甜的意思是,剛入行很苦,因為律師的收入完全來源於案件,剛入行的律師,一業務能力不行,經驗不足,二沒有名氣,案源不足。沒有案子,就沒有收入,因此,剛進入律師行業的實習律師只能從助理做起,給別的律師打下手,積累經驗,而律所一般(大所除外)也只會給一個非常低的工資,這剛開始的幾年時間是很難熬的。而熬過這一段之後,如果你還能堅持下去,那麼你就慢慢會有一些客戶和案子,收入也就會迅速提升。越有經驗的律師,案子越多,收入越高。
⑹ 律師的職業前景怎麼樣
律師業是三大法律職業中競爭最為激烈的一個行業,其對於欲從事法律職業的新人來說充滿了誘惑,因此,若踏入律師行業的大門,我們必須對我國律師業的發展現狀有一些認識和了解。彼人利用工作中的一些資料組成小文一篇,希望對廣大欲從事律師行業的新人有所借鑒和幫助。
我國目前注冊律師大約有14萬人左右,律師事務所1萬多家,每9000人平均擁有一名律師,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擁有一名律師,上海是每1800多人擁有一名律師,而美國紐約是每200人擁有一名律師。
從律師的地區分布情況看,發展極不平衡。廣東、北京的律師都在萬人以上,大約佔到全國律師總數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師,個別牧區只有一名律師。
全國律師每年辦理業務大致在900萬件左右,業務收入在90億左右,律師人均收入在7萬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費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師年收入仍然存在嚴重的地區差異,北京最高,律師人均年收入達到26萬元,上海也在20萬左右,江浙在7萬元左右,廣東在5萬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師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幾倍乃至幾十倍。
無論是執業人數占整個人口的比例,還是律師界中高學歷、外語人才所佔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師事務所佔律師事務所總數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師業與東部發達地區律師業是不可同日而語的。特別是東部與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直接導致律師收入的差距懸殊,並且這種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內有明顯的改變,這也是不爭的事實。由於東部與中西部律師業發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區的一些律師正在向東部地區轉移,這種轉移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動規律的。
因此,綜合以上來看,從個人生存和利益來考慮,北京、廣東等發達地區的律師業發展環境最好,也最有利於個人的發展。當然,我們不能光看這些平均數字就認為律師行業形勢一片大好。律師是強弱差距懸殊的行業,知名大律師年收入上百萬、上千萬的都有,但有很多律師都是疲於糊口,年收入不過萬,有的甚至無錢交納年檢會或會費而被迫轉行。對於初入行的律師來說,90%的其收入都只能維持基本的生存。雖然說成功的標志不是錢,但是對律師來說,其最有力的評價標准被又是收入。另外,律師的執業環境也很不好,這些都是我們從事律師行業上的巨大障礙。
社會不是完美的,律師行業也同樣有不盡人意,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律師業只會向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只要我們選擇了律師,就要努力去實現自己的夢想,也終有成功的那一天。
⑺ 有關律師的行業調查
(一)律師行業概況
1、律師業總體情況。全市現有律師事務所24個(市屬所12個,縣區所12個;合作所14個,合夥所9個,國資所1個)。2005年全市執業律師226人(市屬所132人,縣區所94人),全市律師業務創收821萬元,全市平均每所業務創收34.2萬元,全市人均律師業務創收36300元,全市律師人均年收入11434元(稅務機關核定律師收入為其創收的31.5%,因律師隱性支出較大,律師純收入遠遠低於此標准),與會計師、稅務師、評估師等其他中介行業相比,律師收入水平較低。
2、律師所經營成本構成分析(按全市律師所財務收支平均數測算)。
(1)律師辦案工資及業務費占律師所創收的60%;
(2)律師的三大強制性保險費占律師所創收的9.2%;
(3)律師福利、工會、教育經費占律師所創收的5.5%;
(4)營業稅及附加占律師所創收的5.55%;
(5)行政輔助人員工資占律師所創收的5%;
(6)上繳律師協會會費占律師所創收的2.1%。
以上必須支出的項目已佔律師所創收的87.35%,其中,稅費支出佔了創收的27.35%,這還不包括律師個人所得稅及律師所所得稅。律師所創收在返還律師辦案成本後,大部分作為稅收貢獻給了國家,律師所實際可支配收入不足其創收的12.65%,故我市多數律師所經營困難,幾乎沒有結余,無法謀求發展,部分律師所沒有自己的辦公用房,且近年來律師隊伍呈萎縮趨勢,2003年以前全市律師250餘人,去年已降至226人。
(二)律師行業稅負及征管情況
1、律師行業應稅收入主要是律師代理費,但律師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等具有代收代付性質的費用也被認定為應稅行為納入其他業務收入征稅。
2、稅收征管方式。多數律師所實行查帳徵收,個別律師所實行核定徵收(其應稅所得率為20%)。
3、律師行業繳納的稅目主要有: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合夥所除外)。
4、律師行業實際稅負。營業稅及附加5.55%。個人所得稅實行包干核定(合夥人除外),即律師個人按其創收的45%核定包干工資及業務費進入稅前成本,其中個人創收的13.5%作為律師辦案業務費不計入個人所得,31.5%作為個人收入所得適用9級累計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合夥人的個稅參照個體工商戶執行,即合夥所不繳企業所得稅,由合夥人繳個稅,合夥人的法律服務創收作為經營所得,而不享受非合夥律師包干核定工資及業務費的政策。合作所、國資所參照一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三檔全額累進稅率執行,分別為18%(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27%(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和33%(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上的)。
5、律師所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的主要項目(查帳徵收)。律師工資及包干業務費(稅務機關核定為律師所創收的45%,但實際支出遠遠大於此數,普遍達到60%以上),營業稅及附加(律師所創收的5.55%),職工福利費(工資的14%),工會經費(工資的2%),職工教育費(工資的1.5%),職工養老保險費(工資的20%),醫療保險費(工資的7%),失業保險費(工資的2%),接待費(律師所創收的0.5%),廣告費(律師所創收的2%),宣傳費(律師所創收的0.5%),行政輔助人員工資(合夥人除外)、辦公費、會議費、律師所經營管理必需的差旅費、車輛費、協會會費等按實列支。
二、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律師是「高收入」行業的稅收定位不符合實際。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01年6月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將律師行業列入高收入行業,進而實施高收入行業的征稅措施,這種定位及實施的措施是否准確和適當,值得探討。 我國律師面臨著案源少、收費低、稅負重的困境,對絕大多數律師來說收入並不高,從上面律師收入情況可以看出,我市律師也不例外。將律師業定位於高收入行業,是社會對律師經濟狀況產生的誤解。律師業內部貧富分化,差距頗大,發展極不平衡。除少數名律師外,多數律師屬於中低收入階層。以少數代表多數的定位方法不準確,對於律師的高收入,不能只看錶面收入,更要考慮他對風險的承擔及費用尤其是隱形費用的支出。將起步晚、執業環境差的律師行業定位為「高收入」行業,不利於律師行業的發展壯大。
(二)沒有專門的律師行業稅收政策
1、律師繳稅稅目及稅率參照其他服務業執行,但又沒有享受到其他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因律師所的組織形式不同,其繳稅的主體不平等,導致同一行業執行不同的稅負,違反了稅負公平這一基本原則。合作所、國資所參照一般企業繳企業所得稅,合夥所參照個體工商戶繳個人所得稅。沒有區分合夥人的辦案所得和經營所得,而是全部作為合夥人經營所得計算個稅,導致合夥所的稅負相對較重,這與鼓勵發展合夥所的政策相違背。
(三)稅收征管重嚴格、規范,輕扶持、發展
1、與其他行業相比,律師業稅負較重,不利於律師行業的發展和隊伍建設,近年來我市律師隊伍呈減少趨勢。如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的營業稅率為3%,律師業參照「其他服務業」執行5%的營業率稅。建築業的所得稅率核定為1%,而實行核定徵收的律師所所得稅率核定為3%。
2、存在事實上的重復征稅。重復征稅是一個含義較為復雜的概念,通常的重復征稅,一般是指同一征稅主體或不同征稅主體對同一征稅對象或稅源,進行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征稅行為。重復征稅帶來的問題,可以從不同角度分析,這里主要從納稅主體角度來說,如果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主體征稅造成的,顯然對同一納稅主體的重復征稅會加重納稅人的稅負,從而會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和生活質量。專職律師辦一個案件,當事人向律師事務所交納的代理費作為律師事務所的營業收入,律師事務所需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律師在代理費中領取工資及業務務後,所領取的工資及業務費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對一筆收入而言,實際交了兩次征稅,應屬重復征稅問題。
3、自98年全面改制以來,我市律師所沒有享受過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4、律師辦案成本(律師創收的13.5%)核定偏低,客觀上不能滿足律師辦案業務的需要。律師的業務特點決定了律師既要精通法律,還應具備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故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支出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指律師辦理個案的交通費、通訊費、文印費、接待費辦案成本支出。間接費用指律師執業前的時間、財力的投入,因選擇律師職業而放棄其他就業機會的機會成本(《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兼職),執業中為提高素質、拓展案源必需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考察交流、廣告宣傳、活動接待等支出。在辦案成本構成中,間接費用的比例往往大於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具有待攤費用的性質,與個案辦理成本沒有直接關系,但需在個案辦理中分期攤銷。稅務機關在核定律師辦案成本時只考了律師辦案的直接費用,沒有考慮律師的間接費用。
5、允許律師所稅前扣除的項目不能適應律師所的經營需要。律師所具有企業的一般特徵,但有其特殊性,為當事人提供的是智力勞動,而不是有形的商品,充許律師所稅前扣除的項目沒有考慮到這一特殊性。律師辦案工資及包干業務費偏低(主要是業務費偏低,沒有考慮律師的間接費用);律師繼續教育成本太高,工資1.5%的職工教育費遠遠不能滿足其「充電」的需要;律師所創收的2%的廣告費、0.5%的業務宣傳費、0.5%的接待費遠遠不能滿足律師所的業務宣傳、活動接待的需要。
6、對執業律師的所得稅按月徵收不符合實際。按現行政策,律師當月取得收入就納稅,多收入高稅率,少收人低稅率,無收入不納稅。而律師在一年內每月取得的收入是不穩定的,有時甚至一、兩個月無收入,對無收入月份費用的扣除問題不予考慮,對律師來說顯然也是不公平的。
三、幾點建議
制定專門、統一的律師行業稅收政策,降低稅率、減少稅目、公平稅負,以促進律師行業的發展。
(一)科學定位律師業的性質。律師業具備交通運輸、郵電、水電等基礎設施行業的特徵和重要性,與其相比,只是有形與無形的區別。律師為廣大基層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服務業發展是否健康、完善,直接關繫到廣大老百姓能否享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直接關繫到基層的社會政治穩定。隨著我國法治化建設步伐的加快,與老百姓坐車、買房、打手機一樣,法律服務必將成為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為此有必要對律師行業作出科學的定位。制定一套完備的能促進律師行業發展實際稅收征管制度。
(二)科學設置律師所的成本、費用科目。
(1)、鑒於律師業的成本、費用構成不同於一般生產企業的特殊性,應大大提高律師所接待費、廣告費、宣傳費、培訓費及律師辦案工資及包干業務費的稅前列支比例。
(2)、律師執業風險金應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律師業是高風險行業,律師執業的一點小過失,往往會承擔幾千、上萬,甚至幾十萬的賠償責任。為此,司法部要求各律師所要按創收的5%提取執業風險金。但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律師執業風險金不能作為稅前扣除項目。
(三)解決律師業重復征稅、稅負不公的問題。
(1)如上分析,一筆律師代理費存在事實上的兩次征稅。律師案源具有不確定性,按月征個稅沒有考慮律師無收入月份的費用扣除,加重了律師的負擔,不利於律師業的發展。故建議取消律師所營業稅,以律師辦案所得按年度計征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律師業的發展,降低個稅稅率。
(2)允許合夥人的辦案所得在稅前扣除。按現行稅收政策,合夥人的辦案所得沒能象其他專職律師一樣作為辦案成本稅前扣除,而是作為經營所得直接計個稅。事實上,合夥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老闆,又是律師所的雇員。鑒於律師行業的特殊性,不能機械的參照個體工商戶執行。
(3)不同組織形式之間的律師所應統一稅負。不同組織形式的律師所從事的是同樣的工作,卻因律師所的組織形式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負於理不通。建議統一稅負,取消合夥所的個稅,統一為企業所得稅。
(四)制定鼓勵律師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講政治」是律師執業的基本要求,律師的工作往往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出發,故律師執業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起到了化解社會矛盾、息訴止紛的作用,構建和諧社會,律師不可或缺。鑒於律師業的特殊性,應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律師業發展,其稅負比照或略低於交通運輸業等基礎設施行業。對於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律師所,免徵企業所得稅。至少,對於新辦律師所,應參照高新企業的稅收政策給予其2-3年的免稅優惠。
⑻ 中國律師行業前景如何,請分析的具體點。
律師業是三大法律職業中競爭最為激烈的一個行業,其對於欲從事法律職業的新人來說充滿了誘惑,因此,若踏入律師行業的大門,我們必須對我國律師業的發展現狀有一些認識和了解。彼人利用工作中的一些資料組成小文一篇,希望對廣大欲從事律師行業的新人有所借鑒和幫助。
我國目前注冊律師大約有14萬人左右,律師事務所1萬多家,每9000人平均擁有一名律師,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擁有一名律師,上海是每1800多人擁有一名律師,而美國紐約是每200人擁有一名律師。
從律師的地區分布情況看,發展極不平衡。廣東、北京的律師都在萬人以上,大約佔到全國律師總數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師,個別牧區只有一名律師。
全國律師每年辦理業務大致在900萬件左右,業務收入在90億左右,律師人均收入在7萬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費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師年收入仍然存在嚴重的地區差異,北京最高,律師人均年收入達到26萬元,上海也在20萬左右,江浙在7萬元左右,廣東在5萬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師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幾倍乃至幾十倍。
無論是執業人數占整個人口的比例,還是律師界中高學歷、外語人才所佔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師事務所佔律師事務所總數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師業與東部發達地區律師業是不可同日而語的。特別是東部與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直接導致律師收入的差距懸殊,並且這種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內有明顯的改變,這也是不爭的事實。由於東部與中西部律師業發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區的一些律師正在向東部地區轉移,這種轉移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動規律的。
因此,綜合以上來看,從個人生存和利益來考慮,北京、廣東等發達地區的律師業發展環境最好,也最有利於個人的發展。當然,我們不能光看這些平均數字就認為律師行業形勢一片大好。律師是強弱差距懸殊的行業,知名大律師年收入上百萬、上千萬的都有,但有很多律師都是疲於糊口,年收入不過萬,有的甚至無錢交納年檢會或會費而被迫轉行。對於初入行的律師來說,90%的其收入都只能維持基本的生存。雖然說成功的標志不是錢,但是對律師來說,其最有力的評價標准被又是收入。另外,律師的執業環境也很不好,這些都是我們從事律師行業上的巨大障礙。
社會不是完美的,律師行業也同樣有不盡人意,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律師業只會向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只要我們選擇了律師,就要努力去實現自己的夢想,也終有成功的那一天。
這世界是美好的,值得我們為之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