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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市場調查承攬合同

發布時間:2021-05-15 04:23:14

『壹』 合同可以分為哪些種類

1、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 《新勞動合同法》之僱主調查
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5、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6、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後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 · 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
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准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貳』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區別

區別:1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託合同中的受委託人一般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完成一定工作。
2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任務的過程中,一般不和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而委託合同中的受委託人在完成事務處理的過程中,常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
3在我國合同結上,承攬合同是有償合同,委託合同是無償合同。

『叄』 委託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事務,受託人依委託人的要求處理事務的合同。二者都包含了勞力付出的內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實施一定事務的內容,從這些特點士看,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具有相似性。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攬人將承攬合同的輔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這些輔助承攬人也同樣是承攬人,而且輔助承攬人不必以承攬人名義而為承攬。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一般要以委託人名義行事,即使不以委託人名義行事的,受託人對外簽訂合同的義務,最終也還要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在實際上與合同的相對方並無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依委託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系,受託人往往處於一種「中間人」的地位。而承攬合同則不存在這一問題。
2、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而委任合同則不同,因為受託人所處理的事務並非自己的事務,而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所以,委託人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生的風險和責任。受託人雖直接處理事務,但並不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這也是自己事務自己承擔責任的當然要求。
3、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這是承攬合同的必然特點,不具有有償性的不是承攬合同;而委託合同雖然在過去的立法,如羅馬法等立法中為無償合同,但是近世以來,各國立法對此並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規定委託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4、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至少說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而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一般只是要求受託人處理一定事務,這種事務雖然處理會有結果,但這里的結果並不等於承攬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種事物發展的後果,不一定包含著利益因素;而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則是包含著對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財產利益等等。而委託合同的結果則僅是一種客觀的後果,如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購買某物,受託人前去購買時該物已售完的,不能說受託人未履行委託合同的義務,也不能說委託人因此得到了財產利益,但這仍然是委託合同履行的結果。

『肆』 委託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加工承攬合同就是說我向你提供樣品,由你組織人馬來為我生產加工,完成特定的某一部分的生產合同.這樣的合同中,你是沒有自主權的.並且你必須按我給出的樣品,時間要求嚴格生產,達不到我的要求就是違約.另外,你所組織的員工不直接與我發生經濟關系.他們只對你負責.我只與你結算.你與我是兩個獨立的概念.還有一點是我可以除你之外再和更多的同樣的團體簽定這樣的合同.
而委託合同是一種代辦,我委託你以後,那麼你就代表我來完成某一目標,或為達成某一目的而進行所有活動,在這樣的合同中,你是有自主權的.你對外所做的事情是經過我授權的,也就是授權你代表我行使某種權利或為達到某種目的的一種合同.你在合同之後所招攬的人員,雖然是由你出面簽定合同,但是費用是由我方給付.同時,這樣的合同具有唯一性,我不能再與另外的團體簽定同樣的委託合同,否則就是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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