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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市場定位失誤案例

發布時間:2021-03-31 05:58:46

❶ 求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例,簡單點不要很復雜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2006年10月18日,沈某與某醫葯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某醫葯公司從事醫療服務。合同第四條約定年租金為380000元。補充條款約定,每年的12月1日和6月1日各付一次半年租金。第十一條約定,租賃期間,乙方(醫葯公司)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支付租金超過15天的,未超過30天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未付租金的3%支付違約金。
2008年12月1日是合同約定的交付租金的時間,但某醫葯公司未按約定交納租金。經沈某多次催促後,某醫葯公司仍未交納。於是,沈某一紙訴狀將某醫葯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醫葯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及延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171000元。
在庭審過程中,某醫葯公司辯稱,未交納租金的情況屬實,但責任不在醫葯公司,而是醫葯公司找不到沈某,無法交納租金。所以,醫葯公司不應承擔延期交納租金的違約金,而且沈某計算的違約金過高,即使應支付違約金,也應減少違約金。

案件結果
經法院審理後,判決醫葯公司向沈某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關於違約金部分,法院採信了醫葯公司的觀點,認為違約金過高,酌情判決醫葯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法律關系明確,某醫葯公司拖欠租金事實清楚,判決醫葯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沒有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違約金是否過高,如何判斷違約金過高。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但具體如何判斷違約金過高,如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此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因此,實踐中有不同的意見,類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決。
本案中沈某認為,《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關於違約金的標准也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遵守履行,醫葯公司未按約定的時間交納租金,存在違約行為,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而且違約金並未超過190000元的基數,不存在過高的情形。實踐中,也有人持此觀點,認為既然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違約金,又沒有規定上限,只要這種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則法官不應隨便調整違約金。
關於調整過高違約金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以實際損失為准;二是以違約金總額不超過本金為限;三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新近利率的四倍認定;四是將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作為標准;五是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
本人認為,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性質,並以補償性為主,如違約金過高時,可對違約金適當下調整,但法院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謹慎行使自由裁量權。
以實際損失、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利息的四倍作為調整違約金的標准,不能顯示違約金的懲罰性,尤其是實際損失較小時。因此,個人贊成以違約金總額不超過本金為限作為認為違約金過高的標准。
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作出了規定。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轉自: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3767865103772959oo140657)

❷ 房屋租賃案例 高手來解答

如果甲賣房之前沒有通知乙,那乙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要求買下該房,如果其不想買該房屋,那麼可以起訴要求甲承擔違約金
首先甲沒有權利停水停電,如果停了,可以告物業或電力公司,因為送電和水是國家規定的義務,不能免除。
甲方如果是公務員,那還可能是濫用職權罪。北京王律師

❸ 租房有什麼案例借鑒

畢業季過後,房屋租賃市場進入活躍期,一些房屋中介的盈利模式從過去促成房屋租賃雙方交易一次性賺取中介服務費,轉變為從房主處租賃房屋再轉租給租戶從而賺取租金差價的方式。在這種「中間商賺差價」的經營模式下,中介公司一旦違約,極有可能造成房主、租戶兩方受損。近日,大興法院根據審理過的典型案例,向租戶發出提醒。

提示:警惕中介高租低轉

法院表示,現在租戶因中介對房主違約,被房主要求騰退房屋的情況屢見不鮮。這種情況下,房主作為房屋產權人,有權要求租戶騰退房屋,但此舉必然導致租戶的合法權益受損。

為充分維護自身權益,租戶應注意搜集、保存證據,可讓房主出具相關證明,以便訴訟時有證據證實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事實、原因以及租戶租金計算的截止時間。

該案中,還有一個現象需要引起公眾注意,在中介與房主簽訂的委託合同中,約定的月租金高於其將房屋出租給租戶小王的月租金,且中介公司按月向房主交納租金,卻要求租戶按年交納租金,這種現象明顯不符合常理。法院提醒市民,切勿被遠低於市場價的房屋租金輕易迷惑。

案例2:交接時沒注意 讓中介鑽了空

在另一起案件中,租戶小馮從中介租賃了一套房屋,租期一年。小馮交付了一年的租金和押金3600元。

房屋交接時,有中介格式性的物品交接單,註明傢具、電器的數量。房屋到期後,小馮與中介交接了房屋,押金當時未退還。此後小馮多次要求中介退還押金,中介則以房屋內廚房檯面斷裂,木地板磨損,房屋未清潔等為由不予退還。協商無果後,小馮將中介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押金3600元。

法院認為,中介已將涉案房屋再次出租給案外人居住使用,小馮退房時的現場情況已經無法還原,現中介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損壞事實系小馮租賃期間發生,故對中介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信,判決中介返還小馮押金。

提示:交接不明難要押金

大興法院在對隨機抽取的20件房屋租賃案件進行數據分析後發現,有15份租賃合同後附有物品交接清單,有5份租賃合同中沒有物品交接單,而在對這些物品交接單進行整理後發現,物品交接單通常是中介自行製作的格式性文本,其中對房屋內基礎設施的情況等均沒有註明。

但在實踐中,出現糾紛的恰恰是這些沒有註明的地方。因此法院建議雙方在租賃時,應對房屋的現狀進行確認,並形成書面文字材料,最好是附視頻、照片,避免在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合同解除後因為屋內物品或設施損壞、缺失發生糾紛。

來源鳳凰網

❹ 房屋租賃糾紛事件

沒問題,法律上看很簡單:

1。房主說的是錯誤的。現在所造成的的損失不是你居住使用造成的損失,是外界原因,對此結果應該完全由房主承擔和處理。你不承擔任何責任,且如果房主不及時處理,對給你造成的麻煩和損失,你還有權要求房主承擔違約責任。
2。就你所居住的房子受到的損失,起訴應該起訴樓上的使用者和房主。可以一起起訴。
3。如果你自己的物品沒受到損失,你不要去起訴,這事應該是你的房主去做,訴訟是需要時間的,你把這事攬下來,房主又不理解你,不是自找麻煩嗎?
4。在1中已答復。
5。如果房主不及時處理,你有權解除合同,搬走。在1中也已經答復。

❺ 房屋租賃意外事故糾紛 萬急!!

1、首先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在這件事中沒有過錯。最好有第三方證明,比如合租人或拜訪你的朋友。
2、需要在法庭上充分表述。
3、損失的多少,是需要鑒定的,而不是對方要多少就多少。
4、退一萬步,即使你有責任,你與房東的責任怎樣劃分也是問題。
5、即使法院判了,你也可以上訴。
這中間的過程會很長。
這種賠償一般不會太多。所以首先你不需要害怕。
如果損失大,有可能的話的話最好請律師。

❻ 隱瞞房屋已出租的事實給租房人造成損失的,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薛立萬有一套三居室房屋,於2008年出租給洪志成,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2009年,薛立萬見當地房價上漲,覺得洪志成給的租金太低,打算毀約。

經過中介機構的介紹,薛立萬與家在外地的汪文明取得了聯系。汪文明對薛立萬房屋的面積和位置比較滿意,給出的價格較高,薛立萬當即表示願意將房子租給汪文明,並催促其盡快遷來,雙方辦理租賃手續和入住。汪文明信以為真,與家人舉家搬遷往該地。在此期間,薛立萬向洪志成提出:自己的親戚將遷到該地,需要住房,要求解除合同。洪志成斷然拒絕,認為雙方有合同在先,應當按照合同繼續履行。雙方經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汪文明和家人遷到該地後,才發現薛立萬的房屋早已出租給他人,而且對方拒絕騰退房屋,無奈之下,只好在當地的旅館暫住。汪文明要求薛立萬賠償自己的損失,薛立萬認為雙方尚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拒絕賠償。雙方為此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

[專家點評]

本案中,作為出租人的薛立萬所作的出租允諾,實際上是不誠實而帶有欺騙性的,不能認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從這點說,本案的租賃合同未能成立。其次,原、被告之間就租賃物如何交付,租金如何支付等具體內容並未協商一致,不具備合同必要條款,進一步說明租賃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薛立萬當然談不上負擔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在本案中,薛立萬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原告的損失,即因無房居住而支出的額外費用。

❼ 房屋租賃意外事故糾紛怎麼處理

按照合同上的條文進行處理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該條規定對合同依法成立後的法律效果——當對事人的法律約束力作出了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對合同的生效要作了規定。上述兩條規定,對合同的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生效)進行了區分。

1、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的內容合法。另外,不得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2、房屋買賣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的效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為要式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另外,當事人申請房屋權屬移轉登記時,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否則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3、沒有進行地過戶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作為房屋所有權變動要件的登記行為並非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欠缺這一要件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❽ 房屋租賃合同主體簽署錯誤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合同內容有錯誤的話,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按不利於合同提供方解讀
如是雙方當事人有錯誤的話,一般可能是出租人非房屋所有人,這樣承租人可以主張對方構成表見代理來確認合同有效,而約束房屋所有人,如果出租人是惡意的,承租人可以起訴對方詐騙,根據你提供的線索,目前只能回答你這么多

❾ 關於房屋租賃糾紛的問題

你遇到的案子很復雜.
首先,從租賃關系的角度來看,你不屬於此租賃關系中的任一一方當事人,出租人為房東,承租人為第一承租人,因合同載明不得轉租,不得轉租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轉租,如果轉租,承租人要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可隨時收回房屋.故房東行為無過錯.

其次,你與合同一方當事人,即第一承租人無直接關系...

再次,與你有關系的第二承租人對房屋的不享有使用權,可以說他出租房屋給你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此行為效力待定,如果經房東追認可以成立.

最後就是,你現在面臨的問題並不是租賃糾紛,因為你這個所謂的第二承租人之間的糾紛,是由於你無權處置他的一些財物而引起的,故你的行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你負的責任是返還原物,如果不能返還,只是基於侵權行為而予以賠償.幸好你不是惡處置,只要把賣東西的錢還他就行.對於到底你處置了多少,這個是由他做為原告來主張並舉證的,你不用擔心,到時只要去按他主張的清單,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他如果沒有舉證,那你就是沒有處分他的東西.不用進行任何賠償.恭喜你哈.

另一個,就是你的權利,一個無權處分人處分一個不可能處分給你的財物,可以認定為,虛構事實.另外,他得到了你給的定金2000元,並一度失蹤,從這行為中,你可以合理懷疑他有詐騙的嫌疑,不說二話,先報案,追回你的定金,你們所謂的合同是無效的,原因偶就不解釋了.

不報案,起訴也不無不可,呵呵,隨你喜歡好了.
祝你好運了.
謝謝,記得給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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