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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調查

發布時間:2020-12-07 15:19:16

『壹』 控股股東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他的股票該怎麼辦呢

控股股東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意思是控股股東不得再擔任與證卷相關的職務,其持有股票是不受影響的。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3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6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3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5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第四條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第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應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
(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6—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者5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七)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六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單獨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一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並可同時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待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第八條 共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需要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對負次要責任的人員,可以比照應負主要責任的人員,適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條 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者因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被認定有罪或者進行行政處罰的,如果對其所作有罪認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並因此影響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基礎或者合法性、適當性的,依法撤銷或者變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十一條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中國證監會將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並記入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誠信檔案。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宣布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施行的《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證監〔1997〕7 號)同時廢止。

『貳』 市場經營查調表格

調查報告格式及樣稿

1、 選題:選擇與工商專業相關的內容進行調查。

2、 調查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調查目的

調查對像

調查內容

調查方式(一般可選擇:問卷式,訪談法,觀察法,資料法等)

調查時間

調查結果

調查體會(可以是對調查結果的分析,也可以是找出結果的原因及應對辦法等。)

3、 調查報告樣稿

下面樣稿是以問卷法進行調查的樣稿,由於所選的調查方式不同,會有相應的變化。

但總體格式,內容不變。

對宜春市基金投資的調查報告

自1998年3月首隻基金發行以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特別是2002年以來大規模發行開放式基金,將基金業推向了新的發展階段。截至2003年6月30日,全國共設立了29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包括5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總數達78隻,總規模1374.89億份,基金資產凈值1346.51億元,其中封閉式基金54隻,發行總規模817億份,資產凈值790.81億元;開放式基金24隻,總規模557.89億份,資產凈值555.7億元。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迅猛發展,對改善和調整證券市場中的投資者結構,更新和倡導不同的投資理念,實現社會經濟的進一步專業化分工,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基金業誕生後的發展進步過程中,很快便遇到了前進中的困難與問題。就此,本人對基金投資進入了一次深入的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調查目的

掌握宜春市基金投資者對基金的了解和看法,了解宜春市基金市場存在的問題。

二、調查對象及其一般情況

調查對象:宜春市證券投資者(主要是基金投資者)。

一般情況:這部分人大金在30至45歲之間,其中以大概以40歲為中心的正態分布,有一定的富餘資金,且具有相當的投資理財經驗.

三、調查方式

本次調查採取的是隨機問卷調查。發放問卷是在宜春市各證券營業部隨機選擇證券投資者當場發卷填寫,並當場收回的形式。全市各證券營業點共發出調查問卷100份,收回87份,回收率達87%;

四、調查時間:2003年10月8日――――2003年11月10日

五、調查內容

主要調查了投資者的投資目的,投資於基金的主要原因和影響其在各基金間選擇的因素以及喜歡的基金類型和持有基金分額的時期等。問卷共向投資者提出了14個問題。(見附一)

六、調查結果

本人就問卷調查結果統計如下表:

調查項

佔有效人數比率

1、年齡:

18~25

5%

25~30

10%

30~40

33%

40~50

35%

50~60

13%

60以上

4%

2、性別:



43%



57%

3、投資基金的歷史:

1年以下

60%

1~2年

23%

2~3年

8%

4年以上

9%

4、您是否購買過基金:

購買過

56%

沒有購買過

44%

5、您投資的目的:

確保本金的安全

40%

獲得短期收益

31%

資產長期穩定的增值

29%

6、您是否了解開放式基金:

了解

34%

知道一點

56%

不了解

20%

7、購買的是封閉式基金還是開放式基金:

封閉式基金

66%

開放式基金

34%

8、沒有買開放基金的原因:

沒有聽說過

2%

不了解他的特點

11%

購買不方便

9%

手續費偏高

23%

管理水平有待檢驗

49%

封閉式基金優於開放式基金

6%

9、影響您在各基金公司之間選擇的主要原因:

專業理財能力

23%

信息優勢

12%

基金經理的歷史業績

35%

獲得短期超額收益的數量

26%

其他

4%

10、您購買基金時考慮的主要因素:

凈值

10%

價格

13%

分紅

26%

基金投資組合

11%

基金管理人的能力

19%

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

15%

其他

6%

11、您喜歡投資基金的類型:

平衡型基金

29%

債券基金

16%

指數基金

23%

股票基金

32%

12、假設您購買了開放式基金,您預計的投資年限:

少於一年

43%

1-3年

32%

3-5年

16%

6-10年

9%

10年以上

13、您投資這筆金額期望一年內能有多少的回報

5%左右

13%

10%左右

26%

15%左右

30%

20%左右

31%

14、一般您購買的基金,在漲幅達到多少時會拋出

5%左右

5%

10%左右

12%

20%左右

20%

30%左右

30%

50%左右

21%

1 倍以上

12%

從投資基金的歷史看,有60%的投資者購買基金是在最近一年發生的,說明投資基金的在最近一年在宜春的發展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投資者對基金的投資持有期限,多數投資者還是希望短期持有,對基金的長期投資還不看好。

有34%的投資者購買過開放式基金。雖然受基金業整體表現的影響,大多數投資者仍沒有購買開放式基金。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數據同上年年相比上漲近10%,說明開放式基金已初步走出認知度的冬天,為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所了解。

就投資基金的主要原因來看,基金經理的歷史業績在文卷中占的比例較大,說明投資者投資基金還是希望經理人具有豐富的投資經驗,能夠取得較滿意的回報。另外,獲得短期收益也是基金投資者的一個重要目的.在沒有買開放式基金的原因中,不了解其特點的較低,這說明基金在銷售環節以及形象宣傳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效果明顯。調查還顯示,投資者對於開放式基金手續費偏高的看法的比例較高,達五分之一之多。而隨著開放式基金數量的增加以及各基金的表現,在投資者心目當中,封閉式基金優於開放式基金的正在悄然發生變化。

在購買基金的投資目的中,多數投資者,還是希望獲得短期的收益,對基金的長期投資還不是很認同。2003年市場的低迷使得二級市場博取差價的風險、難度急劇加大。既然眾基金的理財專家們都很難取得贏利,那麼作為普通的中小投資者只好「等待分紅」,以求「保險平安」了。

在一年中的期望回報中,顯示投資者普遍認為對基金的盈利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基金總是不能給投資者帶來滿意的回報。 值得重視的是,近半數的投資者將管理水平有待檢驗作為沒有購買開放式基金的最主要原因,比上年上升近15個百分點。這結果充分說明,目前我國基金的整體管理水平與世界先進水平尚存在較大差距,很難讓投資者滿意。

七、調查體會

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基金投資者將會越來越多,因為有近60%人的是在近1年內涉足基金投資者的,這種趨勢將促進基金業的快速發展。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問題更應該引起投資基金公司的關注,以改變目前對其管理不完善的局面,同時也是適應這種增長趨勢的須求。為此,本人特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一)完善基金監管機制,規范管理,為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開放式基金經營機構由投資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公司、基金承銷公司、基金投資顧問等5方面組成,基金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存在委託代理關系,這就要求有效的投資基金監管機制來保護投資者利益,穩定基金市場運行。首先是法律,包括《證券法》、《證券交易法》、《信託法》、《投資基金法》、《投資者保護法》、《投資顧問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政策、細則等;其次是規章制度,有關基金發起與設立、發行與認購、投資策略與范圍、信用評級與託管、收益的分配及信息的披露等一系列具體的規章制度,對基金運作進行監管,從而也使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有章可循;第三層次是自律管理,即通過組建行業自律組織,對基金實際操作中的技術性、社會道德問題等情況進行自我監管。

(二)制定合理的費率,吸引更多的潛在投資者

開放式基金的費率直接關繫到基金投資者的利益,關繫到基金是否能成功募集及未來運作成本和效率,關繫到基金管理者的利益,因此制定合理的費率是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重要一環。

(三)保持基金運作透明性來對基金管理人持續監督。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主要的間接投資金融工具,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只有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設立和運作信息,投資者才能更好地據此進行投資決策。

(四)拓展銷售渠道,搞好客戶服務,加強市場競爭意識,提高市場營銷能力

對21世紀的基金管理公司來說,「客戶就是上帝」就是最重要的。誰掌握了客戶,誰就掌握了市場和未來,就擁有了市場競爭的主動權,也就擁有了財富的源泉。開放式基金的規模主要由市場決定,為了基金的順利設立、順利運作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一定要更加註重基金的銷售和客戶服務,牢固樹立「客戶至上」的經營理念,借鑒發達國家基金營銷方式,提高市場營銷能力,廣泛拓展開放式基金的銷售渠道。

(五)建立完善基金業績評估制度

投資基金的成功與否在於基金的績效、產品種類的豐富、交易便利程度等因素,而最為關鍵的就是績效。投資業績是基金吸引眾多投資者的重要原因之一。隨著基金規模的迅速增長,投資業績評估無論是對基金管理人還是對基金投資者,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必要盡快建立健全基金業績評估制度,加快基金運作的市場化進程。

(六)建立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資基金,培養高水平的專業基金管理人才

隨著全球市場一體化,資本流動限制放鬆、通訊以及互聯網的發展、機構投資者對全球資產分散化投資的需求,使基金日益國際化。我國已成為WTO成員國,將允許外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33%的股權,三年後持股比例擴大至49%,投資基金市場開放已是大勢所趨。為適應基金投資的國際化,抵禦海外基金的沖擊,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基金管理經驗和投資技術,提升自身的基金管理水平,培養高水平的專業基金管理人才,我國要加快成立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資基金,與國際同行進行交流合作,為基金的發展積累經驗、培養人才,使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更趨於國際化和規范化 。

附1:

對宜春市基金投資的調查問卷

您好!非常感請您接受本次調查.請您認真如實地填寫.

調查時間: 2003年12月1日~12月5日

1、請問您的年齡:

A.18~25 B.25~30 C.30~40 D.40~50 E.50~60 F.60以上

2、性別:

A. 男 B.女

3、投資基金的歷史:

A. 一年以下 B.1~2年 C.2~3年 D.4年以上

4、你是否購買過基金:

A. 購買過 B.沒有購買過

5、你的投資目的:

A. 確保本金的安全 B.獲得短期收益 C.資產長期穩定的增值

6、您是否了解開放式基金:

A. 了解 B.知道一點 C.不了解

7、購買的是封閉式基金還是開放式基金:

A. 封閉式基金 B.開放式基金

8、沒有買開放基金的原因:

A. 沒有聽說過 B.購買不方便 C.手續費偏高 D.管理水平有待檢驗 E.封閉式基金優於開放式基金

9、影響您在各基金公司之間選擇的主要原因:

A. 專業理財 B.信息優勢 C.基金經理的歷史業績 D.獲得短期超額收益

10、您購買基金時考慮的主要因素:

A. 凈值 B.價格 C.分紅 D.基金投資組合 E.基金管理人的能力 F.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 G.其他

11、您喜歡投資基金的類型:

A. 平衡型基金 B.債券基金 C.指數基金 D.股票基金

12、假設您購買了開放式基金,您預計的投資年限:

A. 少於一年 B.1-3年 C.3-5年 D.6-10年 E.10年以上

13、您投資這筆金額期望一年內能有多少的回報:

A. 5%左右 B.10%左右 C.15%左右 D.20%左右

14、一般您購買的基金,在漲幅達到多少時會拋出:

A.5%左右 B.10%左右 C.20%左右 D.30%左右 E.50%左右 F.1倍以上

『叄』 證券投資分析對你的工作和生活有幫助的知識點是什麼

第四章行業分析
第一節行業分析概述
一、行業的含義和行業分析的意義
(一)行業的含義
行業和產業主要是適用范圍上有所不同。
構成產業的三個特點:
(1)規模性;
(2)職業化;
(3)社會功能性。
行業和產業的主要區別為,行業沒有規模上的約定。
(二)行業分析的意義
行業分析的主要任務包括:
1.解釋行業本身所處的發展階段及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
2.分析影響行業發展的各種因素以及判斷對行業影響的力度;
3.預測並引導行業的未來發展趨勢;
4.判斷行業投資價值,揭示行業投資風險。
行業經濟是宏觀經濟的構成部分,是中觀經濟分析的主要對象之一。
行業分析承上啟下,是基本分析的重要環節。行業分析與公司分析相輔相成。
行業分析是對上市公司進行分析的前提,也是連接宏觀經濟分析和上市公司分析的橋梁,是基本分析的重要環節。行業分析和公司分析是相輔相成的。
二、行業劃分的方法
(一)道-瓊斯分類法
是在19世紀末為選取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代表性的股票而對各公司進行的分類,是證券指數統計中最常用的分類法之一。
道-瓊斯分類法將股票分為三類:工業、運輸業和公用事業。
(二)標准行業分類法
把國民經濟劃分為10個門類,對每個門類再劃分為大類、中類、小類。
(三)我國國民經濟行業的分類
1985年,我國國家統計局明確劃分三大產業:
第一產業:農業;第二產業:工業和建築;第三產業:其他 .
2002年,我國推出國民經濟行業的分類標准GB/T4754-2002,行業門類20個,行業大類95個,行業中類396個,行業小類913個。
(四)我國上市公司的行業分類
最初上海證交所將上市公司分為5類:工業、商業、地產業、公用事業和綜合等五類;
深圳6類:工業、商業、地產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和綜合等六類。
中國證監會2001年4月4日公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
1.分類對象及適用范圍。指引是一個非強制執行的標准。
2.分類方法和原則:
《指引》以上市公司營業收入為分類標准,所採用財務數據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合並報表數據。當公司的某類業務的營業收入比重大於等於50%時,則將其劃入該業務相對應的類別;當公司沒有一類業務收入的比重大於或等於50%時,如果某類業務的營業收入比重比其它業務改入比重均高出30%,則將該公司放入該業務的類別;否則,將其劃為綜合類。
3.編碼方法
《指引》把上市公司的經濟活動分為門類和大類兩級,中類作為支持性分類參考。
4.管理機構
未經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改變公司類別。上市公司因兼並、置換等原因而營業領域發生重大變動,可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上報「調查表」,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對上市公司的行業類屬進行變更。
《指引》將上市公司共分成13個門類,90個大類,288個中類。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業分類調整(了解)
第二節行業的一般特徵分析
一、行業的市場結構分析
四種結構分類: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
分類的標準是企業數量的多少、進入限制的程度和產品差別。
(一)完全競爭
完全競爭型市場是指競爭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的市場結構。
在現實經濟中,完全競爭是四種市場類型中最少見的,初級產品的市場類型較接近於完全競爭。
六個特點:(理解記憶,與其他形態對比)
1.生產者眾多,各種生產資料可完全流動;
2.產品不論有形或無形,都是同質的、無差別的;
3.沒有一個企業能影響產品的價格,企業永遠是價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價格的制定者;
4.企業的盈利基本上是由市場對產品的需求來決定;
5.生產者可自由進入或退出這個市場;
6.市場信息對買賣雙方都是暢通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對市場情況非常了解。
(二)壟斷競爭
壟斷競爭是指既有壟斷又有競爭的市場結構。
三個特點是:
1.生產者眾多,各種生產資料可以流動;
2.生產的產品同種類但不同質,即產品之間存在有差異。產品的差異性是指各種產品之間存在著實際或想像上的差異。這是壟斷競爭與完全競爭的主要區別;
3.由於產品的差異性的存在,生產者可以樹立自己的產品的信譽,從而對產品的價格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製成品(紡織、服裝等輕工業產品)的市場類型一般都屬於壟斷競爭。
(三)寡頭壟斷
寡頭壟斷型市場是指相對少量的生產者在某種產品的生產中占據很大市場份額,從而控制了這個行業的供給的市場結構。
形成的兩個原因:
1.該類行業初始投入資本較大,阻止了大量中小企業的進入。
2.這類產品只有在大規模生產時才能獲得好的效益,這就會在競爭中自然淘汰大量的中小企業。
困此,在這個市場上,通常存在著一個起領導作用的企業,其他企業跟隨該企業定價與經營方式的變化而相應地進行某些調整。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品,如鋼鐵、汽車等重工業以及少數儲量集中的礦產品如石油等的市場多屬這種類型。
(四)完全壟斷
完全壟斷指獨家企業生產某種特質產品的情形,即整個行業的市場完全處於一家企業所控制的市場結構。在當前的現實生活中沒有真正的壟斷型市場,有一些公共事業單位接近於壟斷。
可分為兩種類型:政府完全壟斷、私人完全壟斷。
政府完全壟斷:國營鐵路、郵電等部門。
私人完全壟斷:根據政府授予的特許專營或根據專利生產的獨家經營,以及由於資本雄厚、技術先進而建立的排他性的私人壟斷經營。
完全壟斷的市場結構特點:
1.市場被獨家企業所控制,其它企業不可以或不可能進入該行業;
2.產品沒有或者缺少相近的替代品;
3.壟斷者能夠根據市場的供需情況制訂理想的價格和產量,在高價少銷和低價多銷之間進行選擇,以獲取最大的利潤;
4.壟斷者在制訂產品的價格與生產數量方面的自由性是有限度的,要受到反壟斷法和政府管治的約束。
公用事業(如發電廠、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和郵電通信等)和某些資本、技術高度密集型和稀有金屬礦藏的開采等行業屬於接近完全壟斷的市場類型。
行業集中度的概念CR
二、行業的競爭結構分析
是由美國哈佛商學院教授邁克爾·波特提出的。
一個行業內存在的五種基本競爭力量:潛在進入者、替代品、供方、需方、行業內現有競爭者。
三、經濟周期與行業分析
根據行業與經濟周期的關系,可分為三類:增長型行業、周期型行業、防守型行業
(一)增長型行業
產業的運動狀態與經濟活動總水平的周期及其振幅並不緊密。這些行業收入增長的速率並不會總是隨著經濟周期的變動而出現同步變動,因為它們主要依靠技術的進步、新產品推出及更優質的服務,從而使其經常呈現出增長形態。
這些行業對經濟周期的波動來說,提供了一種財富「套期保值」手段。例如:IT行業、計算機、復印機。
(二)周期型行業
周期型行業的運動狀態與經濟周期緊密相關。例如:消費品行業、耐用品製造業及其他需求的收入彈性較高的行業。
(三)防守型行業
經營在經濟周期的上升和下降階段都很穩定。不受經濟周期處於衰退狀態的影響。這種運動形態的存在是因為該類型行業的產品需求相對穩定,需求彈性小,經濟周期處於衰退階段對這種行業的影響也比較小。例如:食品業和公用事業屬於防守型行業。
該類型行業的產品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或是必要的公共服務。
四、行業生命周期分析
生命周期的四個階段:幼稚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
(一)幼稚期
行業形成的方式有三種:分化、衍生、新生長。
創業公司財務上可能不但沒有盈利,反而普遍虧損。這類企業更適合投機者和創業投資者。
特點是高風險,低收益。在幼稚期後期,隨著行業生產技術的成熟、生產成本的降低和市場需求的擴大,新行業便逐步由高風險、低收益的幼稚期邁入高風險、高收益的成長期。
(二)成長期
行業的成長實際上就是行業的擴大再生產。
判斷行業成長能力的6個方面:
(1)需求彈性;
(2)生產技術;
(3)產業關聯度;
(4)市場容量與潛力;
(5)行業在空間的轉移活動;
(6)產業組織變化活動。
這時期的行業增長非常迅猛,部分優勢企業脫穎而出,投資於處於成長期企業的投資者往往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所以成長期階段有時被稱為投資機會時期。
特點是高風險、高收益。
(三)成熟期
成熟期的標志:技術上的成熟,產品上的成熟、生產工藝的成熟、產業組織的成熟。行業成熟首先表現為技術上的成熟,即行業內企業普遍採用的是適用的且至少有一定先進性、穩定性的技術。其次表現為產品的成熟。產品的成熟是行業成熟的標志。
一般而言,技術含量高的行業成熟期歷時相對較短,而公用事業行業成熟期持續的時間較長。
成熟期的特點(3點):
1.企業規模空前,企業地位顯赫,產品普及成度高;
2.行業生產能力接近飽和,市場需求也趨於飽和,買方市場出現。
3.構成支柱產業地位,其生產要素份額、產值、利稅份額在國民經濟中佔有一席之地。
廠商之間的競爭手段逐漸從價格手段轉身各種非價格手段,如提高質量、改善性能和加強保後服務等。
(四)衰退期
行業的衰退期往往比行業生命周期的其他三個階段的總和還要長。大量的行業都是衰而不亡,甚至會與人類社會長期共存。例如,鋼鐵業、紡織業在衰退,但是人們卻看不到它們的消亡。煙草業更是如此,難有終期。
證券分析師應當仔細研究公司所處的行業生命周期階段,分析行業的投資價值和投資風險。針對不同偏好的投資者,選擇不同的投資建議。比如,對於收益型的投資者,可以建議優先選擇處於成熟期的行業,因為這些行業基礎穩定,盈利豐厚,市場風險相對較小。
證券分析師判斷某行業的階段時,應考察的七個方面:行業規模、產出增長率、利潤率水平、技術進步和技術成熟程度、開工率、從業人員的職業化水平和工資福利收入水平、資本進退。
第三節影響行業興衰的主要因素
主要因素包括 技術進步、產業政策、產業組織創新、社會習慣的改變、經濟的全球化五個方面影響。
一、技術進步
(一)當前技術進步的行業特徵:(4點)
1.以信息通信技術為核心的高新技術成為21世紀國家產業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之一。
2.信息技術的擴散與應用引起相關行業的技術革命,並加速改造著傳統產業。
3.研發活動的投入強度成為劃分高技術群類和衡量產業競爭力的標尺。
目前,多數國家和組織以R &D投入占產業或行業銷售收入的比重來劃分或定義技術產業群。
4.技術進步速度加快,周期明顯縮短,產品更新換代頻繁。
信息產業中兩個流行的定律——「摩爾定律」和「吉爾德定律」。
所謂「摩爾定律」,即微處理器的速度會每18個月翻一番,同等價位的微處理器的計算速度會越來越快,同等速度的微處理器會越來越便宜。
所謂「吉爾德定律」,是指在未來25年,主幹網的帶寬將每6個月增加1倍。
(二)技術進步對行業的影響
二、產業政策
政府對於行業的管理和調控主要是通過產業政策來實現的。
產業政策可以包括四種政策: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產業布局政策。其中, 產業結構政策與產業組織政策是產業政策的核心。
(一)產業結構政策
是選擇行業發展重點的優先順序的政策措施,其目標是促使行業之間的關系更協調、社會資源配置更合理,使產業結構高級化。
包括3個內容:
1.產業結構長期構想。
2.對戰略產業的保護和扶植。
而所謂「戰略產業」一般是指具有較高需求彈性和收入彈性、能夠帶動國民經濟其他部門發展的產業。
3.對衰退產業的調整和援助。
(二)產業組織政策
是調整市場結構和規范市場行為的政策。以「反對壟斷、促進競爭、規范大型企業集團、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為主要核心,其目的在於實現同一產業內企業組織形態和企業間關系的合理化。
包括3個內容:
1.市場秩序政策。其目的在於鼓勵競爭、限制壟斷。

『肆』 求 請從財務規模的要求和發行指標的要求來分析深圳主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上市的條件

深市目前沒有新增主板上市公司,滬市才有。
如果單從法條規則看的話很簡單明了,參照看一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管理辦法》這些法律法規中關於上市條件的規定就可以。
大致的適用條件分析如下,僅供參考。
證券法(適用所用板塊)第13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50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適用創業板)
主體資格
第11條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12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13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14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15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規范運作
第16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18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19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20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財務會計
第1條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2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適用主板和中小板)
主體資格
第8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9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 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10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11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12條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13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規范運作
第14條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15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16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 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 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17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18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 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 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 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 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19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20條
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財務會計
第21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第22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23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24條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第25條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第26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 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 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 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 萬元;或者最近3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 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 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第27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28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29條
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三)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第30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最近1 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發行人最近1 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伍』 操縱美證券市場的北大高材生早在2014年就被調查,為何到現在才被全球通緝

這種現象在證券行業非常常見,所以當時毛煜春被調查後就回國了。之所以現在被全球通緝是因為現在針對這塊監管得比之前更嚴格了,也算是一種「秋後算賬」的做法。

這個事情的起因是因為美國司法部和商品期貨委員會的一份處罰決定,老牌華爾街量化交易投行Tower Research Capital同意以創紀錄的67,493,849美元支付罰金和受害者補償以和解前職員虛假掛單擾亂期貨市場的指控。

在美國司法部的聲明中,涉事的三名交易員通過數千次虛假掛單的手法干擾了標普500指數期貨、納斯達克100指數期貨和道瓊斯指數期貨電子合約的交易並從中獲利。除了仍被通緝的Bruce Mao外,另外兩名印度裔交易員Kamaldeep Gandhi和Krishna Mohan已經分別就欺詐和虛假掛單與檢察官達成了認罪協議,將於明年二月中上旬宣判。

很多人可能就會納悶為什麼早就對毛煜春展開了調查,為什麼到了現在才對其進行處罰。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這種現象是非常常見的,尤其是在一些股市、證券、國債、匯市和期貨市場是非常常見的現象,後來越來越泛濫,甚至交易員們已經公開談論虛假掛單的事情了。

鑒於此種現象,監管機構也不得不正視這個問題,從而對一些涉及到虛假掛單的案件進行相關的處罰,尤其是針對某個時間段的案件進行著重處罰,毛煜春涉及的案件剛好就在這個時間,所以就被全球通緝了。

『陸』 證監會是管什麼的

證監會是管證券交易的,監管是否有違規行為。

『柒』 證券市場調查報告

●在調研的18家券商營業部中,只有3家不虧損,但也只是略有盈餘,這樣看來,2002年營業部虧損面要在95%以上
●目前市場融資行為多採取三方協議方式,雖為保本、保息協議,不受法律保護,但因有抵押品可以變現,仍成為市場融資的主要方式
●調查中發現,經過兩年大跌,目前風險釋放相對充分。資金流較好、現金支付能力較強、收益率較低的「三類企業」紛紛進入證券市場,此類資金已成為證券市場中一支重要力量
2001年以來的市場走勢,使很多在「牛」、「熊」之間轉戰多年的投資者困惑不已。新的政策、新的投資機會、新的機構投資者、新的價值評估體系……傳統的投資思路、分析方法在變幻莫測的市場面前黯然失色。與此同時,中國證券市場也在此表象下正發生著實質性的變化,基金的密集發行、QFII的推出、保險公司、銀行上市步伐的加快,無不預示著管理層加快實現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全面接軌的決心。這當中,券商營業部作為證券市場的基層單位,其營業部的經營情況怎樣,投資者的投資信心怎樣,資金情況怎樣,都會反映證券市場將來的走勢。帶著這些問題,我們對深滬兩地券商營業部做了抽樣調研。

調查樣本的選取為顧及調研的全面性,能夠反映深滬兩地券商營業部的真實情況,我們根據券商資產規模、是否深滬本地券商、營業部所處位置等幾方面從上海500多家、深圳200多家證券營業部中選取樣本,共計選取了海通、聯合、華夏、巨田等9家券商共18家營業部,約占深滬兩地全部營業部數量的2.5%,其中,有以開展「三類企業」客戶業務為主,有以開展機構客戶業務為主,各具有代表性,基本能反映深滬兩地營業部的經營情況和證券市場資金的情況。
調查的基本情況
1.資金需求意向及規模
上海被調查的8家營業部,有兩家基本上不盈不虧,1家營業部保持微利,其他幾家有不同程度的虧損,虧損率達到62%。據此樣本推算,總體虧損率將到70%以上。在所調查的這8家營業部中,都有資金需求意向,但是,其需求的資金額度卻有很大不同。有兩家營業部表現出非常謹慎,需要1000萬元—5000萬元;另外幾家營業部資金需求在5000萬元—2億元。

深圳被調查的10家營業部總共託管市值110個億左右,有開戶機構2000多家,機構資金總量大約在50億左右。其中,1000萬以上的有24家只佔所調查的1.2%;5000萬以上的有8家,占所調查的0.4%;一個億以上的只有3家,占所調查的0.15%。其中6家營業部以機構為主,機構資金量佔80%;2家營業部的機構和散戶各半;2家營業部機構占的比重較小,大約20%多。意向需求資金在5個億,占機構資金總量的10%左右,按此比例計算,深圳證券市場資金需求在100億左右。
2.資金來源
所調查的20家投資機構中,只有5家有融資行為,其他15家都是企業的自有資金,佔了所調查對象的75%。其中只有3家是利用企業的短期銀行貸款資金投資。其餘12家投資機構,也就是說佔了所調查對象的2/3,則純粹是企業自有資金,沒有融資行為。而在這20家機構中,經營范圍中可以做投資管理的只有3家,其他則無此項業務資格。
3.資金使用方式
使用方式目前有三類,一類是三方協議,或三方協議的變通方式(為規避營業部的違規風險而設計的二方協議),此類方式佔了資金使用的絕大多數。營業部在此過程中扮演監管者角色,負責按照協議規定監督資金的到位及使用;第二類是借款方式,利用借款協議和監管協議達到資金安全的目的;第三類是國債,包括真正的國債和形式上的國債兩種,此類方式主要被要求收益率不高的「三類企業」所使用,在深圳很少使用。
4.資金的收益率

在所調查的上海營業部中,資金收益率雖然不同,但是相差不大,基本上保持在9%左右。與北京證券市場10%的收益率相比,上海資金市場還是比較謹慎;而目前深圳市場融資成本在相對較好的抵押品種和一比一抵押的前提下可在10%左右,並隨抵押品種和抵押比例的不同而調整。

5.資金使用中出現的糾紛及原因

在融資使用的過程中,主要會出現以下問題:

(1)用資方使用不當造成虧損,且執行平倉協議仍不能彌補虧損;

(2)在協議期滿,雙方就續簽協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3)監管失控造成一方違約,另一方利益受到侵害。

有糾紛產生,多是因為市場不好,虧損嚴重,用資方按期還本付息困難。但最後多是通過雙方私下解決,很少通過營業部按協議平倉還付。

『捌』 從證券市場監管的角度來分析如何使我國證券市場發揮作用

一、明確市場監管理念

從我國政府近年來證券監管實踐來看,監管思想不統一、監管政策的延續性不強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從全球范圍看,證券市場監管的指導思想大體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強調在信息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自我保護,比較典型的如美國證券監管思想。這種監管指導思想的基礎是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健全、投資者比較成熟理性。比如美國證券監管當局就認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夠的信息,同時保證這些信息的真實可靠,投資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決定,至於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則由投資者自己負責。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准確與完整才是監管的重中之重。這種監管思想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利益上,對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往往不充分;第二種監管思想強調監管機構對證券發行者質量要求以及對投資者的保護責任。比如香港證券監管當局認為,必須對上市公司及其市場行為加大監管力度,以保證證券發行者的質量,同時中介機構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常能得到較好的保護,但缺點是過分嚴格的監管會導致企業經營趨於保守,影響上市公司的融資效率和創新能力。

我國證券市場建立的時間較短,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機構投資者隊伍較小,與上市公司相比,投資者處於弱勢。此外,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不高。在這種條件下,採用第一種監管思想無法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因此,有必要採納上述第二種監管思想,即把監管重點放在上市公司質量的監控和投資者的保護上去。

二、完善政府監管的基礎法律制度建設

1、通過立法明確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法律地位

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在《證券法》中稱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其法律地位是由國務院確定的直屬事業單位,隨著政府任期的調整而調整,無法獨立於政府。在我國行政權佔主導地位、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對行政權無法形成有利的制約的前提下,證券監管機構只對行政權負責而不對投資者負責,這樣保護投資者的監管思想無法得到保證。在這個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立法經驗。美國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對美國總統和國務院等行政機構負責,其獨立性能夠得到保證。因此,有必要修改《證券法》,使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由法律明確規定,使其獨立到能夠對國有股東、國有中介機構實施監管而不被「俘獲」,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監管的效果。

2、通過立法增加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

我國證券監管的對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屬於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國有企業為主,現在主要以中央國有企業為主。這些企業對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說,即使是民營企業或通過市場收購取得控制權的民營企業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種利益的來源。而中介機構的代表——證券公司等絕大多數也是國有控股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的對象實際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與國資委的地位相同,證券監管機構無法實施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管。在這種前提下,現有證券監管機構現有的法律地位與法律授權范圍使得證券監管機構反而成了「弱勢主體」。可以說,我國立法機關目前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較少,導致證券監管機構無法有效開展工作,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監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強化證券監管手段,必須由法律授予證券監管機構更多的權力。擁有一定立法、司法、執法權力的監管部門比司法機構更能有效地防止證券市場的違規違法行為。美國的證券市場監管機構SEC具有非常大的獨立性,其擁有廣泛的傳訊、調查、聽政、處罰、禁止、起訴等權力以及類似立法的權力10項之多,而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只有包括制定規章權、行政許可權、行政指導權、行政處罰權等,范圍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過《證券法》增加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使其在證券監管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例如參照美國建立「吐出非法利潤」制度追繳、分配給投資者;授予證券監管機構財產扣押權等,最終通過立法使證券監管機構成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機構。

目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已經取得了一些進展,但還遠遠不夠。目前,急需授予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有調查權(有權不事先通知被調查者即可直接調查其財務、銀行賬戶)、傳喚權(有權傳喚當事人,不接受傳喚的被視為違法)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由被調查者承擔)等。

3、完善證券市場監管配套法律法規

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對於監管執行方面的規定語言不詳,嚴重影響了執行效果。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執行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使證券市場的監管執行有法可依,落到實處。

三、完善政府監管機構的制度建設

1、從「三權分立」的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機構

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證監會及其下屬機構負責證券監管的行政執行,而證券立法和監督職能主要由全國人大和司法部門行使。考慮到證券監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有必要從「三權分立」的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分別建立行使證券立法和證券監督職能的專業機構。

立法機構方面,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負責廣義的證券立法,這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員構成上,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等研究。

監督機構方面,建議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2、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管

我國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者經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高層管理者也經常來自於證券監管部門或者地方政府,甚至還會重新回到證券監管機構,從而在監管機構和被監管對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形成所謂的「旋轉門」現象。要避免監管的「旋轉門」現象出現,就要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設立防火牆,限制官員在監管機構和被監管單位之間的自由流動,為監管人員建立誠信檔案,建立監管績效評價體系,等等。

四、加強政府監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會公眾監督

社會公眾監督所具有的及時性、普遍性是政府監管所無法比擬的,「藍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監管機構應適時地引導和利用社會公眾監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強的是證券中介機構的法制約束和自我監管功能。這包括按照國際會汁准則和審慎原則審計上市公司財務與會計報表,並以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原則約束會計事務所的法律責任,建立嚴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師事務所鑒證制度。

2、擴大與其他金融專業監管機構的合作

要加強對混業滲透的監管,並建立聯合監管的溝通機制,例如,將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的聯席會議上升為—種日常工作制度。同時可以借鑒美國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建立相應的傘型監管雛形。在傘型監管體系中,銀行監管當局應該成為核心。

3、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資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證券跨國發行和上市的統一的信息披露及會計標准、協調解決信息技術和電腦網路發展對國際證券監管帶來的新挑戰、降低國際清算風險等。對於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來說,加強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國證券監管的效率,控制風險在國際間的傳遞,還可以促進我國證券監管的規范化、國際化、現代化。

參考文獻:

[1]田素華,吳士君.中國證券市場風險特徵的實證研究[J].經濟科學,2003;(1):20—30

[2]劉笑夢.政府防範證券市場風險的行為研究[J].金融研究.2001;(12):13一19

[3]張文魁.中國證券市場風險:監管轉型、整頓和軟著陸.上海金融,2002;(5):7—10

[4]鄧少靈,戴光岳,王子成.證券經營機構的風險管理.華東經濟管理,2002;(12):35—37

『玖』 股票發行兩種制度的比較與分析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拾』 哪些行為在證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縱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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