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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查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1-03-17 10:55:12

㈠ 以下各項,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的有()

1.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

3.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解釋】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4.建築服務

建築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解釋】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5.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解釋】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6.現代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和專業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解釋1】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

【解釋2】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屬於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而非「融資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解釋】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7)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和安全保護服務。

(9)其他現代服務

【解釋1】經紀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報關代理、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解釋2】貨物運輸代理屬於「經紀代理服務」,而非「物流輔助服務」。

【解釋3】廣告代理屬於「廣告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而非「經紀代理服務」。

7.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8.銷售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如肖像權、域名)。

9.銷售不動產

㈡ 我們公司是做市場調研的,剛成立為一般納稅人,開的是6%的調研費發票,現在會計分錄要怎麼做啊

開出去的收入發票會計分錄怎麼做?---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專入
應交稅屬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到的進項發票分錄怎麼做?--分錄為
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結轉成本的會計分錄怎麼做?----此行業是乎不存在結轉成本吧,是乎只存在結轉期間損益吧,月末結轉期間損益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 營業稅金及附加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財務費用

㈢ 40種免徵增值稅情況包括以下哪些

40種免徵增值稅情形盤點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十九)利息收入。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㈣ 增值稅可以核定徵收嗎

增值稅可以核定徵收。

核定徵收稅款是指由於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准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簡稱核定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4)市場調查增值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條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㈤ 核定的增值稅是咨詢服務費,只能開咨詢服務費發票嗎

只要屬於咨詢范圍,均可開具咨詢服務費發 票。同時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生其他銷售業務或勞務,可按實際應稅項目,開具銷售或勞務發 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咨詢服務,是指提供信息、建議、策劃、顧問等服務的活動。包括金融、軟體、技術、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詢。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㈥ 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應按照什麼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㈦ 增值稅示例計算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此問題涉及幾個要點:
1、企業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且為2009年1月1日前購入且出售的,採用徵收率征稅的方

法,且適用徵收率為4%,並減半徵收的規定。所得價款均為含稅收入。
2、銷售應繳消費稅的機動車的問題里,要注意,消費稅是只徵收一次,那麼在企業購入時已征

收過了,所以在企業再次處置時,就不會再涉及到消費稅的問題了。即其處置時與機器設備同樣

的計稅方法。
3、給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雖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仍為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的。
所以:
出售使用過固定資產應納的增值稅額=(9200+11000+64000)/(1+4%)×4%×50%=1619.23(元)
出售鋼材應納增值稅=35000/(1+17%)×17%=5085.47
即:
上述業務應納增值稅=1619.23+5085.47=6704.7(元)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㈧ 公司主營業務是有償市場調研,受某大企業做調研,每份5元,假如給被調研者3元,那麼稅金怎麼處理

只可以按技術服務項納稅,稅率低;二是調研者的費用可以按勞務費支付,可以列為工薪項進入成本,這樣就可以合理避稅,就有利潤了!

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規定:「第一條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第二條 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第三條 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第四條 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第五條 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准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准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
「一、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
(五)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准為500萬元(含本數)。」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規定:「第二條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第三條 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並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四條 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五條 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可由省國稅局按照本公告及相關規定製定預認定措施。
第六條 試點實施後,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相關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第七條 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准。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
第九條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規定:「第一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第二條 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附件1),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三條 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准(以下簡稱規定標准),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
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第四條 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在申報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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