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2020)
第一條為了落實《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維護《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鄉村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建設當事人,包括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三條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組織、協調、監督違法建設制止和查處工作,將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情況納入相關考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具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工作。第四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規劃許可動態清單目錄,負責查處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復雜違法建設案件,指導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城鄉規劃工作和轄區內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工作。
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制定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流程、執法程序和標准,開展違法建設查處基層執法培訓。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相關工作。第五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為行政執法機關)具體承擔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情形的查處:
(一)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或者臨時建設逾期未拆除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經取得選址意見書、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規劃文件,未按照前述規劃文件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其他不屬於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的情形。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選址意見書、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規劃文件但進行建設的情形進行查處。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轄區內有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報告行政執法機關。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發現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勸阻;對勸阻無效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報告。第七條首先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核實有關情況,對屬於本行政執法機關職責范圍的,及時查處;對不屬於本行政執法機關職責范圍的,在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之日起2日內將案件線索移送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接受移送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同時發現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情況的,應當在2日內通報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查閱、調取、復制有關證據材料,進入或者查封現場、扣押工具和材料、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下列材料或者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一)工程用地審批手續;
(二)工程建設審批手續;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主體名稱等基本信息。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查處職責,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礙和阻撓;妨礙和阻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或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事先制定工作方案,確定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屬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人等配合單位的職責。
配合單位應當依照工作方案履行配合職責。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正在搭建、開挖違法建設的,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在3日內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違法建設當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設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② 拆違措施
法律分析:拆違措施程序主要有:一、調查取證;二、認定違法建築;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四、下達執法文書;五、強制拆除的審批;六、製作拆除方案;七、實施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③ 無錫市拆除違法建築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違法建築的治理,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拆除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環境的違法建築以及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築(以下稱違法建築)適用本辦法。前款規定以外的違法建築,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內容進行建設、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妨礙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臨時建築具體為:
(一)城市主要道路兩側,車站、廣場周圍影響市容市貌和環境綠化建設的違法建築和越過批准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築;
(二)佔用城市各類道路、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管線、綠化以及城市河道兩側規劃控制用地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築;
(三)太湖風景區范圍內影響市容市貌、影響環境綠化建設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築;
(四)在居民往宅小區、新村及其周圍占綠、佔道搭建的違法建築及臨時建築;
(五)其他各類違法建築。第四條市建立拆除違法建築工作領導機構。由市政府領導和建設、規劃、城管、環保市政公用、國土、房產、工商、公安、衛生、園林、供電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拆除違法建築的工作計劃和相關政策,協調處理拆除違法建築工作的重大事項,檢查考核各區和各有關部門拆除違法建築工作。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拆除違法建築工作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各區政府建立相應的拆除違法建築工作領導機構,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的查證和認定,負責制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實施方案並組織現場強制拆除,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清理拆除違法建築後的場地。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有自查、自糾、帶頭拆除違法建築的義務。第六條市、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認定後,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作出限期拆除尉建築的決定。第七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封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告知書、決定書。當事人不在場或者不簽收拆除違法建築告知書、決定書的可郵寄送達,或者會同當地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送達文書張貼或者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難以確定受送達人的,可以採用公告形式告示。第八條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第九條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7日前,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通告,通行須載明被拆除違法建築的當事人、地區、面積、強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項。第十條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拆除違法建築工作。對違法建築,房產管理部門不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租賃手續;國土管理部門不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工商、衛生管理等部門對利用違法建築作為生產或者經營場所的,不辦理登記、許可手續;公安機關不辦理出租、使用許可手續;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不辦理接電、接水、接氣手續。對決定拆除的違法建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房產、國土、公安、衛生等部門及時收回或注銷頒發的有關證照,工商部門通知企業、個體工商戶限期辦理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注銷,供電、供水、供氣部門在強制拆除前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法建築進行檢舉、控告,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管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及時查處。第十二條當事人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者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的執行。
④ 拆除違建的程序及時間
立案審批、違建調查、限期拆除、強拆認定、強拆執行等,對於違章建築應當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除,如果拒不執行的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執行強製程序。違建拆除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程序是什麼:
1、調查取證;
2、認定違法建築;
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4、下達執法文書;
5、強制拆除的審批;
6、製作拆除方案;
7、實施拆除。
二、違章建築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改變了建築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徵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的建築。
3、臨時建築,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動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經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築。非法轉讓村民自用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築。
6、在已經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場所用地、公共綠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7、雖為農村自用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是違反了當地的城市規劃,或者超過了當地政府的規定標准。
8、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建築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⑤ 拆除違建的行政步驟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一、違建條件: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二、違建處理程序:
1、違法建築的認定:
2、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3、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
4、調查法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⑥ 常州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有效制止違法建設,規范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所進行的建設及產生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違法建設行為及產生的建(構)築物和設施持續存在的,屬於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第四條違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第五條違法建設治理工作遵循依法處置、源頭控制、屬地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六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聯動、經費保障和問責機制,統籌協調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違法建設屬地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並依照職權實施違法建設查處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實行綜合執法或者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城鄉規劃、建設、房管、市場監管、公安、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治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本辦法施行前的違法建設制訂整治方案,通過實施拆除、補辦手續等方式依法進行治理。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不得進行違法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建設進行投訴和舉報。第二章監管與查處第十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違法建設實行網格化監管。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制止,督促當事人改正,並立即通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暢通違法建設投訴舉報渠道,加強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銜接聯動,加大違法建設執法檢查力度。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規劃許可事中事後監管職責,發現違法建設的,及時抄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區域范圍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有權予以制止、勸阻,並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違法建設舉報後,應當立即進行核查,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經過調查,根據違法建設是否屬於下列情形,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三)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又不能拆除的。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十一條所稱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包括:
(一)佔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廣場、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
(三)違反建築間距、建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建築退讓用地邊界等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四)擅自在建築物樓頂、退層平台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五)擅自在已經建成並交付使用的住宅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景觀的;
(七)其他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十一條所稱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又不能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拆除將影響合法建(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且無法採取結構安全措施的;
(二)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將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
(三)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限制無法實施拆除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無法拆除的。
⑦ 蘇州市拆除違法建築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違法建築的治理,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蘇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蘇州市市區范圍內,拆除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環境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築(以下稱違法建築)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的違法建築、違法建設行為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內容進行建設、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妨礙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臨時建築。
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環境的違法建築,具體是指:
(一)佔用消防通道、地下工程、防洪設施、高壓供電走廊的,影響輸配電安全的,壓占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通訊、燃氣、熱力、有線電視等地下管線的;
(二)嚴重影響居民區安全、交通、衛生、安靜、綠化、觀瞻的;
(三)佔用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占壓規劃道路紅線的;
(四)不符合市容標准、道路景觀規劃的,擅自改變沿街建築平面位置、高度、建築立面(包括外牆裝飾)影響市容景觀的,佔用綠地、公共用地的。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拆除違法建築工作領導機構,由政府領導和建設、規劃、環境管理、環境保護、市政公用、國土、房產、工商、公安、衛生、綠化、供電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區拆除違法建築工作領導機構日常工作。
市拆除違法建築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拆除違法建築的工作計劃和相關政策,協調處理拆除違法建築工作的重大事項,檢查考核各區和各有關部門拆除違法建築工作。
區拆除違法建築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對違法建設的現場制止,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進行查證和認定,制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實施方案並組織現場強制拆除,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或者清理拆除違法建築後的場地。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有自查、自糾、帶頭拆除違法建築的義務。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匯報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實施情況。第七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有關單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認定後,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本辦法第三條內容所涉及的部門,下同)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第八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告知書、決定書。
當事人不在場或者不簽收拆除違法建築告知書、決定書的,可郵寄送達,或者由二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將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告知書、決定書張貼在當事人居住地或者違法建築所在地。
對難以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築,可以採用公告形式告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第九條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市人民政府領導批准後組織強制拆除。第十條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七日前,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蘇州日報上發布通告。通告須載明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被拆除違法建築的當事人、地點、面積、強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項。第十一條各有關部門負責做好配合拆除違法建築工作。對違法建築,房產部門不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租賃手續;國土部門不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工商、衛生部門不辦理生產或者經營的登記、許可手續;公安機關不辦理出租許可手續;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不辦理接電、接水、接氣手續。
對決定拆除的違法建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及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房產、國土、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及時收回頒發的有關證照,供電、供水、供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對決定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通告通知有關部門。供電、供水、供氣部門及時在實施強制拆除之日前採取停電、停水、停氣措施。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所需的人力、機械、資金,由有關部門承擔。
⑧ 違章建築拆除程序
拆除違建合法程序如下: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比如北京,城管部門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權的,所以那個有名的人濟山莊的違章建築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在行政執法中,常見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讓你簽字時,你一定要看清筆錄上的內容,如果發現內容與你說的或者與事實不符時,一定要求他們修改,執法人員嫌麻煩不願意修改的話,建議你就不要簽字。
第三步,決定程序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你還是不要錯過聽證。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 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8)違法建設拆除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⑨ 違法建設強制拆除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違章建築強拆程序: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送達決定書;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召開聯席會制訂執行措施並作最後一次說服工作;張貼強拆公告;實施強制拆遷。違法建設,是指在規劃控制區范圍內,未經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違反建設審批規定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取得有關建設許可證的建設行為。違法建設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國家立法層面並無「違法建設」的專屬概念和相關定義。在法律上,「違法建設」這一常用概念對應違反規劃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並且對應違反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規定的競合性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