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組織選舉工作;
2、制定選舉方案;
3、宣傳教育;
4、公布選舉日;
5、選民組織工作;
6、召開演講大會;
7、確定公布選舉的投票方式;
8、建立工作檔案;
9、承辦選舉工作。
具體內容如下:
1、領導,組織本村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2、制定選舉實施方案,召開選舉工作會議,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3、宣傳教育選民積極參選,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回答選民提出的有關選舉方面的問題;
4、公布選舉日,造冊登記選民,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頒發選民證,受理選民登記中的問題並作出決定;
5、做好選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組織工作,確定並公布候選人名單;
6、宣傳介紹候選人,召開和主持候選人的演講大會;
7、做好投票選舉所需的票箱,選票,委託投票,秘密寫票處,代筆處,選票發放處等准備工作,確定並公布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投票方式,投票地點和投票時間;
8、主持召開選舉大會或投票站的投票工作,認定疑難選票,組織公開計票,確認選舉是否有效,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向鄉鎮和縣級民政局上報當選名單;
9、總結,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並移交新一屆村民委員會;
10、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Ⅱ 村民選舉辦法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於三人,以奇數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後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託投票手續;
(十一)製作或者領取選票、製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並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條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Ⅲ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法
受法律保護的。100人選舉,40人棄選,60票有效,只要得票數超過30票,就當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3)村民選委會培訓方案ppt擴展閱讀:
2013年5月2日,民政部以民發〔2013〕76號印發《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該《規程》分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選舉宣傳、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確定候選人、選舉競爭、投票選舉、選舉後續工作、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和補選8章。《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員會選舉場地要求》(MT/029—2012)予以廢止。
第一章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
一、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於三人,以奇數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後終止。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四、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託投票手續;
(十一)製作或者領取選票、製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並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參考鏈接:
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網路
Ⅳ 重慶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
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促進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依法辦事,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權利。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人至9人組成。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區縣(市)、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各級民政部門具體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經費分別由各級財政承擔。
居民委員會換屆時,區縣(市)、街道辦事處、鎮(鄉)均成立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選舉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導和監督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受理選舉工作中的來信來訪;
(五)負責有關選舉資料收集、整理、上報和歸檔;
(六)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七)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居民委員會換屆與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和村委會換屆時間安排一致時,可以與鎮(鄉)人大和村委會換屆選舉統一安排、統一部署。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由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推進出的屆委會選舉小組主持。居委會選舉小組一般由5人至9人組成。居委會選舉小組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和居民會議提名推薦,經居民會議通過確定,並報街道辦事處、鎮(鄉)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第八條居委會選舉小組在街道辦事處、鎮(鄉)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選舉的目的意義、選舉程序和法律、法規;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審查登記並公布居民選舉資格名單;
(五)組織推薦、醞釀協商候選人,確定並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六)確定選舉方式,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印製選票,確定選舉日期、地點;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關選舉方面的問題;
(九)總結選舉工作,整理選舉工作資料,並歸檔;
(十)負責其他有關選舉方面的工作。
法律依據:選舉法第七條重慶市民政部門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下列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
(一)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的;
(二)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的;
(三)對控告、檢舉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居委會成員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任期進行換屆選舉的;
(五)不經選舉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的;
(六)不按照法定程序選舉或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的;
Ⅳ 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
第一章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
一、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於三人,以奇數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後終止。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四、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參選證;(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十)辦理委託投票手續;(十一)製作或者領取選票、製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並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一、選舉競爭的組織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職設想,回答村民提問。選舉競爭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持和監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候選人的選舉競爭材料進行審核把關。二、選舉競爭的時間選舉競爭活動一般在選舉日前進行。候選人在選舉日可進行競職陳述,其他選舉競爭活動不宜在當日開展。確有需要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並統一組織。三、選舉競爭的形式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以下形式的選舉競爭活動:(一)在指定地點公布候選人的選舉競爭材料;(二)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並回答村民問題;(三)有閉路電視的村,可以組織候選人在電視上陳述;(四)其他形式。四、選舉競爭的內容選舉競爭材料和選舉競職陳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二)競爭職位及理由;
(三)治村設想;
(四)對待當選與落選的態度。 民政部日前印發《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明確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和場地要求,旨在深入推進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實踐。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於三人,以奇數為宜。除擁有本村戶籍的村民外,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也可參加選舉。規程對選舉競爭作了詳細規定。按照規程,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職設想,回答村民提問。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多種形式的選舉競爭活動,包括在指定地點公布候選人的選舉競爭材料、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並回答村民問題,有閉路電視的村,可以組織候選人在電視上陳述。選舉競爭材料和選舉競職陳述主要包括候選人的基本情況、競爭職位及理由、治村設想、對待當選與落選的態度等。
根據規程,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的婦女名額,沒有產生婦女候選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婦女為候選人。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沒有婦女,但委員的候選人中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委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在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方面,規程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啟動罷免程序。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一、工作移交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原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將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級人民政府監督。對拒絕移交或者無故拖延移交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二、建立選舉工作檔案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交由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選舉工作檔案包括:(一)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推選情況材料;(二)村民選舉委員會選舉會議記錄;(三)村民選舉委員會發布的選舉公告;(四)選民登記冊;(五)候選人名單及得票數;(六)選票和委託投票書、選舉結果統計、選舉報告單;(七)選舉大會議程和工作人員名單;(八)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名單;(九)選舉工作總結;(十)其他有關選舉的資料。
第八章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和補選
一、罷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程序如下:(一)書面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要求,說明罷免理由;(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罷免要求;(三)被罷免對象進行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四)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五)公布罷免結果。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不設副主任的,由委員推選一人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員不主持村民會議的,可在鄉級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代表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獲得通過的,被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自通過之日起終止職務,十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罷免未獲通過的,六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的原因有:(一)職務自行終止;(二)辭職;(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被判處刑罰或者連續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其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辭職,應當書面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提出辭職要求的,應當接受其辭職。村民代表會議可以決定對辭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補選程序,參照村民委員會選舉投票程序。補選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持;補選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重新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補選時,村民委員會沒有婦女成員的,應當至少補選一名婦女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因故辭職,以及補選結果,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告,並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的推選可以參照本規程辦理。
附件:1.村民委員會選舉常用文書樣式(略)
2.選舉場地設置(略)
Ⅵ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14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完善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進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第三條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選舉權利。第四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依法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宗族等干預選舉工作。第五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單數組成。具體職數按村民人口數和實際工作量,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實際情況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青年或者大學生村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一般應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遇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後,經鄉級人民政府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依法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在公示登記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之前公布。第九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從村集體經濟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不得向村民攤派選舉經費。第十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參選證、候選人名單、選票等,應當同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領導機構,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具體工作由選舉工作機構承擔。
選舉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部署選舉工作,確定選舉時間;
(三)指導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工作;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依法受理選舉工作中的申訴、檢舉、控告和來信來訪,督促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查處選舉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六)統計匯總選舉工作情況,總結和交流選舉工作經驗,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七)承辦換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五至九人單數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政治堅定、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熱心為村民服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組織協調能力的村民擔任。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上屆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其中應當有婦女成員。第十三條上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並報鄉級選舉工作機構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十四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村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開展選舉的宣傳、動員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關選舉的問題;
(三)提名並培訓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發票人、登記人、代寫人等選舉工作人員;
(四)公布選舉日,投票的時間和地點,確定投票方式;
(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頒發參選證;
(六)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七)介紹候選人,組織競選活動;
(八)辦理委託投票;
(九)製作票箱、選票,布置會場;
(十)主持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並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一)總結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二)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三)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期限,自組成之日起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並完成工作移交時止。
Ⅶ 村民換屆選舉法細則
法律分析:一、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於三人,以奇數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後終止。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四、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託投票手續;
(十一)製作或者領取選票、製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並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條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Ⅷ 青海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單數組成。具體組成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村民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兩個以上自然村聯合成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組成應當兼顧村落分布情況。第三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實行差額選舉,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和公開計票的方法,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任期進行換屆選舉,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五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經費由本村承擔,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指導、督促村民選舉委員會擬訂具體選舉工作方案和選舉辦法;
(三)培訓選舉委員會成員及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幫助村民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的具體條件進行審查;
(五)製作參選證、選票、委託投票證及各類選舉文書;
(六)受理村民有關選舉工作的申訴、檢舉,並依法調查處理;
(七)統計、匯總選舉情況,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八)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第八條村應當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辦事、公道正派,在本村有一定代表性的村民擔任。各成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人單數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上屆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上屆村民委員會不能主持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確定人員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布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第九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選舉咨詢;
(二)制定本村選舉工作方案和選舉辦法;
(三)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頒發參選證;
(四)組織選民醞釀、提名候選人,對候選人參選資格進行審查,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確定選舉日期、投票地點,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同意後公布;
(六)組織正式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交流;
(七)領取選票,辦理委託投票手續;
(八)布置選舉大會會場或者分會場、設立秘密寫票處;
(九)主持選舉會場的投票工作,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審核、公布選舉結果;
(十)組織村民委員會換屆後的工作移交;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予以免職。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第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村民委員會完成交接工作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