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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民警警銜晉升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2-09-05 21:46:30

㈠ 一二三四級警長怎樣晉升

一級警員晉升四級警長至少要8-10年。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一級警員為中國警銜體系的第12等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公安部直屬機關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授予辦事員級以及專業技術初級警官,標志為2枚四角星花。

警長職責:負責警區內民警的教育管理工作。指揮、安排警區內民警的治安巡邏和案件的辦理工作。負責警區內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負責建立警區完善的預防體系,深入轄區,了解民情,及時反映在治安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警區內重點人口的管理與監控工作,及時反映重點人員的情況。

負責警區內的治安耳目建設。使其真正發揮作用 職務級別 警官和警務技術職組的職務層次按現行管理不變。

警員共分「一級高級警長」、「二級高級警長」、「一級警長」、「二級警長」、「三級警長」、「四級警長」、「一級警員」、「二級警員」、「三級警員」、「四級警員」、「初級警員」以及「見習警員」。

㈡ 人警察警銜如何晉升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規定,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晉級的條件: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拓展資料

人民警察警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設立,並根據新的警服樣式設計了外觀,是警察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標志著中國的警界的依法治警、從嚴治警進入新的階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內容。

新中國成立之初,醞釀過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㈢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工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政治教育與業務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始終貫徹世界觀、人生觀和廉潔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和戰鬥力。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學校依照本規定組織和實施培訓工作。第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必須依照本規定接受培訓。人民警察上崗、授銜、晉升警銜和晉升職務必須經過培訓,培訓的成績、鑒定記入本人檔案,作為上崗、授銜、晉升警銜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培訓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不予授銜、晉升。第五條人民警察參加和接受培訓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第二章培訓種類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分為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警銜晉升和職務晉升培訓,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根據人民警察的職務和銜級,實行高級培訓,中級培訓,初級培訓。第七條高級培訓,包括警督選升警監以及晉升廳(局)級職務人員的晉升培訓,廳(局)級和警監警銜人員的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第八條中級培訓,包括警司晉升警督以及晉升處級職務人員的晉升培訓,處級和警督警銜人員的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第九條初級培訓,包括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晉升科級職務人員的晉升培訓,一級警司警銜以下人員的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
人民警察學校畢業生,可以不參加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第十條警銜晉升和職務晉升培訓,根據需要可以合並進行。第三章培訓課程和時間第十一條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的主要課程是:政治基礎理論知識、法律基礎知識、公安業務基礎知識、警體訓練。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4個半月。第十二條警銜晉升和職務晉升培訓的主要課程是: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行政管理、公安管理、領導科學、公安工作研究和警體訓練。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半月。第十三條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的課程,根據專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半月,政保、治安、刑偵、預審和科技部門的培訓不少於2個月。第十四條知識技能更新培訓的課程和時間,根據形勢和任務的需要確定。第十五條高級培訓使用公安部編寫或者指定的教材,中級培訓使用公安部統一編寫的人民警察中級培訓教材,初級培訓使用公安部統一編寫的人民警察初級培訓教材。第四章培訓管理第十六條人民警察培訓工作實行分級管理。高級、中級、初級培訓分別由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地(市)公安處(局)組織、管理。第十七條公安部指導、協調、管理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培訓規定,培訓總體規劃、培訓教學計劃,培訓教學大綱和培訓工作評估方案,編寫培訓教材。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導、協調、管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警察培訓工作,根據公安部制定的培訓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培訓實施規劃,組織開展培訓工作。第十九條地(市)公安處(局)指導、協調、管理本地區人民警察培訓工作。根據公安廳(局)的規劃,制定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培訓工作。第二十條公安部或者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按照各級人民警察學校設置標准,審定承擔高級、中級、初級培訓資格的學校,統一頒發培訓資格證書。不具備培訓資格的學校,不能承擔培訓任務。第二十一條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分別組織人民警察培訓工作的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擇優獎勵。第五章培訓學校和任務第二十二條公安部部屬高等學校主要承擔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高級培訓,以及公安部舉辦的其他培訓。同時承擔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中級培訓和初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所屬人民警察學校,主要承擔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中級培訓,以及公安廳(局)舉辦的其他培訓。同時承擔公安廳(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初級培訓。

㈣ 人民警察晉升警銜細則

法律分析:基本原則:(一)進一步強化警銜的指揮、管理功能,發揮警銜的激勵作用,保持職務等級與警監警銜的合理的比例結構。(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銜級時間、任職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條件的,根據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擇優選升。(三)區別對待擔任不同崗位領導職務的人民警察。(四)警督選升警監,應先培訓後晉升。選升警銜的條件:一級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現優秀,現銜級期間年度考核稱職,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升一級警銜: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第八條 選升警銜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應根據調整警監警銜比例結構的實際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選升警銜的意見,於每年7月底前下達當年選升警銜的具體方案。(二)凡擬由一級警督選升至三級警監的人員,應經省級以上人民警察院校的晉級培訓,並考試合格,方可選升。培訓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個月。(三)選升警銜審批程序和許可權,依照《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四)選升警銜的審批工作,每年10月辦理1次,任銜級時間、任職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截止到當年的9月1日。各地應將擬選升警銜人員的有關材料,於9月底前報主管部門審批。(五)國家安全部門、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選升警銜工作適用本《暫行辦法》。

㈤ 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做好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警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警銜晉升培訓,是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提高指揮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職責。第三條在職人民警察由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必須經過晉升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第四條在職的人民警察,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可不參加培訓。第五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離崗培訓,培訓時間為三個月。在培訓期間,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第六條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內容:政治理論、警察科學基本技能、勞動勞教業務知識;警督晉升警監的培訓內容:政治理論、管理學與領導科學、勞改勞教管理工作理論。第七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統一組織,集中管理的辦法,堅持按需教學、學用一致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第八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考試制度。考試採取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的方式。警督晉升警監的考試工作,由司法部政治部負責;警司晉升警督的考試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政治部負責。第九條考試成績合格的,培訓院校應當作出政治表現、學習成績方面的鑒定,由司法部政治部頒發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合格證書;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限期補考一次,經補考成績仍不合格者,須再次參加培訓。
警銜晉升培訓成績和鑒定材料要記入本人檔案。第十條警銜晉升培訓所需經費應按現行財政體制申請專項經費,不足部分在勞改勞教業務費中按一定比例劃撥。第十一條警銜晉升培訓分別由下列勞改勞教工作警察院校承擔:
(1)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幹部學院承擔警督晉升警監和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
(2)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勞教警察學校,承擔本地區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
(3)經司法部審定的地、市司法幹警學校、勞改勞教系統具備條件的幹校及常設培訓班,也可承擔部分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任務。第十二條司法部政治部主管全國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工作,負責制定教學計劃;組織編寫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組織教學質量檢查和評估;負責組織警督晉升警監和司法部機關及部直屬單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組織工作總結和經驗交流等。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政治部主管全省、(區、市)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培訓規劃;向所屬單位下達年度培訓計劃;審定培訓院校的教學實施方案;檢查培訓工作,評估教學質量;管理所屬幹部警銜晉升培訓檔案等。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㈥ 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的晉級培訓

人民警察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需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晉升。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部署;警督晉升警監以及公安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公安部統一部署。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各主管部門規定。

㈦ 民警警銜培訓 業務課有哪些

體能、防衛控制、棍盾組合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
培訓內容:理論課:警察法、公務員法、公安基礎知識、相關行政法規、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槍支、警械管理有關規定、警銜管理有關規定等。
人民警察初任訓練旨在訓練和培養人民警察基本素質和從警能力。
通過教育和訓練,使參訓人員樹立忠誠於祖國,忠誠於人民,忠誠於法律,忠誠於中國共產黨的堅定信念;深刻理解鄧小平理論的基本觀點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公僕意識、法治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
全面了解並重點掌握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的有關法律及規章制度;學會並掌握基本警務技能與戰術要領,養成良好的作風和組織紀律觀念,達到初任人民警察資格標准,初步具備從事警察職業的基本素養和能力。

培訓內容:理論課:警察法、公務員法、公安基礎知識、相關行政法規、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槍支、警械管理有關規定、警銜管理有關規定等。
警體課:隊列及隊列指揮、擒拿格鬥(擒敵拳及擒敵配套),槍械基礎(拆解組合,射擊常識)

㈧ 人民警察是怎樣晉升職務和警銜

人民警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來晉升職務和警銜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中:

第十四條,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第十七條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一督以上根據職務來升,一督為正科至正處,三監為正處或副廳,二監為副廳或正廳,以此類推。

(8)公安機關民警警銜晉升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1、警銜職稱: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的條件:

(一)具有法學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㈨ 警銜是如何晉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規定,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警銜晉級的條件如下: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警銜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拓展資料:警銜是什麼意思?
警銜:區別警察等級的稱號。
我國人民警察的警銜分為總警監、副總警監、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等;武裝警察的警銜和軍銜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㈩ 公安民警職務晉升需走哪些程序

人民警察職務晉升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程序辦理。

《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晉級的條件: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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