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學習型黨組織建設的年度計劃
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年度計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響應教育中心黨委開展學習型黨支部創建活動,根據學校的自身發展和特色,理論聯系實際,制訂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年度計劃,具體內容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任務,優化學習氛圍,推動互動式學習型群體的大量涌現。通過開展創建「學習型黨組織」活動,引導和教育廣大黨員同志們確立終身學習理念,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形成終身學習、全員學習、全過程學習的濃厚氛圍,努力使全體黨員在思想上有新境界,在理念上有新突破,在素質上有新提高。
二、基本原則
1、共同目標原則。創建學習型黨支部是建設學習型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照建設學習型社會的共同目標創建學習型黨組織。
2、與時俱進原則。創建學習型黨支部應在堅持已形成的良好的學習制度、組織形式、組織方法和基本經驗的同時,努力按照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解放思想,積極探索新的學習形式、學習方法,不斷充實新的學習內容,保證取得新的成效。
3、全員參與原則。創建學習型黨支部是全體黨員的共同任務,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營造講學習的良好氛圍。通過建立健全促進全體黨員學習的運行機制,優化學習環境,調動參與者的自我教育、自我學習的積極性。
三、工作重點
結合我校教育教學實際,引導廣大黨員開展教育教學規律的學習培訓活動。
1、「吃透」理念。理念是行為的先導。一是學習是發展的基礎,即"學習為本"的理念;二是時時處處學習,終身接受教育,即"終身學習"的理念;三是學習與工作一體化,即"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的理念;四是相互學習交流,即"團隊學習"的理念;五是學習重在創新,改進思維方式和習慣行為,即"創造性學習"的理念,真正從源動力上激發起全體黨員創建學習型黨支部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2、把握關鍵。學習型黨支部的創建活動,必須抓住關鍵問題,解決主要矛盾。一要把握好學習型組織理論的核心內容。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遠景、團隊學習和系統思考是學習型組織理論的核心內容,掌握了這些內容,就把握了學習型組織的內涵和真諦。二要抓好黨員個人可操作性方案的實施。教師個人是創建學習型支部的主體和基礎,只有個人的創建活動抓得扎扎實實,整個創建活動才能逐級得到落實。三要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建立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評估考核機制和約束激勵機制,將創建活動逐項落到實處。四要在創建活動中善於回顧、善於反思,不斷總結經驗、及時調整偏差,使創建活動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3、貼近實際。使學習型黨支部創建工作深深紮根和依託於學校各項實際工作之中,努力探索與自己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創建之路。緊緊圍繞學校工作和教育改革發展中的重要課題,開展豐富多彩的學習教育活動,全面提高黨員教師的綜合素質。
4、選好載體。建設學習型支部必須有扎扎實實的載體,才能吸引黨員廣泛參與,才能不斷增強這項工作的群眾性、實效性、感召力和吸引力。我們將對以下幾種形式進行探索和嘗試:建立「學習日」、「學習周」;組織黨員讀書活動;利用學校校園網;組織典型示範活動;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活動等等。將學習型理論的內容與各種載體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創建質量,使創建活動更加貼近群眾、深入人心、富有成效。
四、基本內容
根據上級黨委開展'創建'活動的有關指示精神,營造「讀書、學技、全面發展」的良好氛圍。
1、抓時政學習,提高政治素養
堅持抓好黨員的政治學習,利用每一次黨組織生活對黨員進行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七大報告,《公民道德實施綱要》,重大時事政策,黨內動態等。要求每位黨員制定個人學習計劃,每月開展一次讀書活動,年內進行自我小結。
2、抓師德建設,提高自身涵養
教師以職業道德教育為主,學習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開展「教育法律法規」學習年主題活動,目的是為了讓教工黨員不斷提高德育素質,切實做到為人師表的模範作用。
3、抓業務理論學習,提高業務素質
為了引導教師進一步樹立新的教育教學觀念,特別是青年教師,配合學校積極投身課改實驗,推進信息化教育工程。組織黨員積極參加各項教研活動,認真學習新課改要求,切實將自身業務理論提高一個層次。
4、抓集體培訓,促共同進步
通過校園網上傳有關資料進行統一培訓,旨在督促大家定時的自我學習,只有每一位黨員做到「學習型個人」,支部才是「學習型支部」。
五、實施步驟
1、建立組織,精心籌劃。一是成立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活動領導小組,由校長書記親自抓;二是制定切實可行的五年規劃和年度學習計劃,明確指導思想、具體步驟、學習方法、學習內容和學習要求。
2、普及理念,提高認識。抓好廣大黨員的學習,重點學好與工作有關的政策、法規、理論以及超前的理念等內容,召開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活動動員會。要求全體黨員根據學習的年度計劃並制定個人年度學習計劃。
3、完善機制,發動到位。根據教育中心黨委的要求,修訂完善黨支部的各項工作制度,將學習型組織的理論貫穿於整個黨務工作管理之中,形成培訓、考核、獎懲三結合的'學習+激勵'的學習型黨支部工作管理機制。
4、不斷充電,勇攀高峰。倡導黨員進行自身文化修養的不斷提高,爭取培養出一支業務過硬,文化修養高,又具創新能力的職工黨員隊伍。
5、分清責任,注重成效
支委要深入下去,一是要親自參與,帶頭學習,為全體黨員做出表率;二是要親自指導,勇於實踐,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發現好做法,及時推廣,領導小組要每月例會一次,及時總結研究'創建'工作,以確保'創建'活動收到明顯實效。
六、主要工作安排
1、黨員組織生活:創建學習型支部動員大會。傳達學習領會上級部門有關指示精神和學習型組織的基本理論,學習'創建'活動的決定和年度計劃。
2、每位黨員制定個人年度學習計劃,督促個人不斷學習。
3、開展每月一次的讀書活動。(形式:校圖書館、上網查找資料、優秀文章交流等)
4、論文交流,互相學習,互相提議,共同進步。
5、青年教師基本功擂台賽,提高業務水平。
6、開展「學習之星」評比活動。在年末開展支部內部評比活動,以模範作用激勵大家不斷學習,不斷進步。
制定以上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的方案,緊密結合了我校實際,旨在通過深入持久地開展學習型黨支部創建活動,把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有關要求落到實處。組織引導廣大黨員積極向書本學習、向實踐學習、向群眾學習,努力建立比較規范的學習培訓制度、營造更加濃厚的學習氛圍。
㈡ 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基本步驟有哪些
(一)制定方案,宣傳發動
1、成立分局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
2、制定推進學習型黨組建設實施方案。
3、召開動員會,對推進學習型黨組建設進行動員部署。
(二)細化措施,組織實施
1、健全各項學習制度。學習制度主要包括:黨員學習交流會制度;學習考勤簽到制度;學習檢查考核制度;檔案管理制度。
2、周密組織安排。堅持每周二、四晚上集中學習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和黨員需求,確定一項學習主題,對全體黨員開展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實用技術等方面的深入學習和培訓。
3、講究學習方法。注重專家講學、討論研學、調研助學、日常自學、互動促學等多種學習方法的綜合運用,並通過開展新形勢下黨的建設主題研討活動和專題學習交流活動,提高黨員幹部學習積極性。
4、推進學以致用。注重學習與思考結合,學習與實踐結合,學習與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結合。注重向書本學習的同時,注重向實踐學習、向群眾學習。
(三)實施考核獎勵
以區「爭先創優」主題活動為載體,積極開展爭建學習型黨組織、爭創學習型領導班子、爭當學習型的黨員幹部活動,制定「學習型黨員幹部」考核評比辦法,採取「自查——申報——考核——評價」的辦法,組織專班進行專項考核,評選產生理論學習先進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㈢ 如何加強黨的組織建設
加強黨的組織建設
一、心繫群眾,走進人民。我們黨來源於群眾,一切為了群眾依靠群眾,黨建工作的開展要以人民為中心,深入到群眾工作、學習、生活的地方,去傾聽他們內心的聲音,立足實際,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以服務群眾為宗旨,著力解決群眾的問題。
二、轉變思路,自我革新。黨的建設應帶動政府各項事業通過自我革新,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有針對性地推出改革措施,著實為群眾服務。通過在街道、社區設立黨員先鋒崗和模範示範區,從實際出發,從問題著手,為群眾量身打造優化的「惠民服務套餐」,讓群眾切身體會「有事易辦,有話有地可說」。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從而匯集各方力量,凝心聚力共同實現中國夢。
三、強化隊伍建設,切實轉變作風。黨的各項方針政策要落實到基層,加強黨員幹部隊伍建設是關鍵。要切實轉變基層隊伍的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做到心中有黨、心中有民、心中有責、心中有戒,加大對基層黨建工作者隊伍的提質升級,推動廣大基層幹部把群眾的事情作為自己的事情,主動關心群眾困難,幫人民群眾解決難題。
以組織聯建、黨員聯管、資源聯動、事務聯商的「四聯」形式,最大限度地將機關、企事業黨組織的力量與社區基層黨組織的力量相結合,能夠調動各行各業在職黨員的積極性,基層黨建工作應以此為契機,不斷整合資源、發掘力量,推動城市社區的基層黨建工作邁向新台階。
(3)民辦培訓機構黨組織建設方案擴展閱讀:
黨的組織建設,是指黨的組織制度、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地方組織、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幹部、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組等內容。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建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內容。 黨的組織體系是依據黨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自下而上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要實現各個歷史時期的政治任務,必須始終把加強黨的組織建設擺在突出位置。
基層建設是黨的組織建設的基礎性工作。
其主要內容包括: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擴大黨的工作的覆蓋面,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使基層組織成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緊緊圍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把加強企業黨組織建設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統一起來抓;加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配套建設,增強黨在農民群眾中的凝聚力。
要加強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凡是已具備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都應建立黨組織,都要在企業職工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高度重視社區黨的建設,以服務群眾為重點,構建城市社區黨建工作新格局。加大在社會團體和社會中介組織中建立黨組織的工作力度。全面做好機關黨建工作和學校、科研院所、文化團體等事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㈣ 培訓機構在開展黨的建設和發揮黨組織作用方面有哪些成熟做法或工作機制
在教學過程中向學生傳遞黨的精神,講解黨的發展歷史。
教師使學生學習的傳遞者、管理者,具有很好的知識傳遞作用,教師在學生的思想建設中佔有很大的作用,可以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三觀,能夠更好的學習我們國家的歷史文化。
㈤ 如何開展好民辦教育機構黨建工作
1、與時俱進地更新思想觀念。
2、與時俱進地拓展工作思路。
3、與時俱進地改進工作方法。
4、與時俱進健全規章制度。
5、與時俱進地優化工作環境。
㈥ 武漢市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民辦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活動,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民辦培訓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但對從事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中小學生及幼兒託管服務、自學考試助學等活動的機構的監督管理除外。
本辦法所稱民辦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包括以實施文化教育培訓為主的文化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和以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第三條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實行以區為主、屬地管理、部門協作、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統一領導本轄區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民辦培訓機構的信息收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文化教育類和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日常檢查和專項督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及其相關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住房保障房管、價格、文化、體育、衛生計生、食品葯品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培訓機構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成立民辦培訓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規范民辦培訓機構教育培訓活動,維護民辦培訓機構合法權益。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七條申請設立文化教育類和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由民辦培訓機構擬設地所在區綜合行政審批機構審批。其中,批准設立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抄送區教育部門備案。
相關行政審批權暫未集中到綜合行政審批機構的區,由區教育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審批。第八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符合規定的設置標准,並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向審批機關提供申報材料。審批機關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民辦培訓機構的具體設置標准,由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制定,並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公布。第九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先向相應的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再以核準的名稱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正式設立的申請。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型大小、業務領域、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型大小、業務領域、組織形式。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經批準的名稱。第十條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後,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企業法人;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
同一個民辦培訓機構只能登記為一種類型的法人。法人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業務范圍,應當與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內容相一致。第十一條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可以增設分公司進行培訓活動。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在所在區內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在其他區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擬設分公司所在區審批機關審批。
分公司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培訓活動由設立分公司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負責。第十二條民辦培訓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辦學許可證有關事項,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有關事項,應當向相應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除名稱變更需由登記機關預先核准後再報審批機關批准外,其他同時涉及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事項變更的,應當先報審批機關批准或者核准,再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㈦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黨支部建設工作匯報如何寫
和平時的工作匯報一樣的,平時咋給領導寫匯報了,就哪么去寫,只是突出黨支部建設,突出民辦職業培訓特色就行了。
㈧ 義烏市《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消防標準是什麼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在民政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及職業技能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適用本標准。
開展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托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的機構,設置標准另行制定。
國家關於涉外教育培訓,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定行業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設立總要求】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
(二)有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五)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七)有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八)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負責人」);
(九)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管理人員和培訓人員;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四條【舉辦者條件】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黨建工作要求】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提交同步謀劃黨的建設、同步設置黨的組織、同步開展黨的工作的有關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第六條【機構名稱】民辦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8號)等規定。
新設立的以文化教育課程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名稱中不得含有「幼兒園」「學校」「學院」「大學」等字樣,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章程要件】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辦學出資】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注冊資金。
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培訓場所】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於三年。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場所的建築面積應不少於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分之二。
租用非學校校舍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要求,並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務的,有關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第十條【設施設備條件】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場地並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准要求。
第十一條【董事會構成】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設負責人一人。董事會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現職及退休不滿三年的公務員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構成】民辦培訓機構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教職工人數少於二十人的培訓機構可以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行政負責人】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能勝任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從業經歷;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還應當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五)年齡一般應在七十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管理團隊要求】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安排,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人員隊伍標准】培訓機構應有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培訓人員隊伍。但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培訓機構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培訓內容標准】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或講義)。義務教育課程類輔導的培訓計劃、課程教學大綱和使用的教材(或講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管理制度】民辦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職(員)工管理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九)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培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標准】培訓機構場所應當符合建築安全、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從事技術技能培訓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標准】民辦培訓機構在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教學點),其設置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准】本設置標准為基本標准,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准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准。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設置標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廣東省教育廳2001年頒布的《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准(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