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員培訓的種類及其具體內容有哪些
1、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2、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1)公務員任職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方式:
1、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
2、推行公務員自主選學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公務員個性化、差別化的培訓需求,定期公布專題講座等培訓項目和相關要求。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余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
3、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余時間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
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為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4、推廣應用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5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
2. 公務員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公務員培訓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也稱初任培訓;二是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培訓,即任職培訓;四是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四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
初任培訓的對象是機關新錄用人員,即經考試錄用進入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目的在於通過培訓,使新錄用人員對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機關工作特點、組織紀律和行為准則有所了解,明確自己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范圍,初步掌握即將從事的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識,了解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為正式上崗工作做好准備。初任培訓在試用期進行,時間一般不少於十天。初任培訓合格者才能正式任職,不合格或未參加培訓的不能任職。
任職培訓是指機關對准備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晉升職位的要求所實施的相應的培訓。培訓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公務員進行擬任職務所需的理論和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的培訓,為公務員履行擬晉升職務的職責打好基礎。任職培訓一般在到職前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三十天。經任免機關批准,也可先到職後培訓,但必須在到職後一年內完成。
專門業務培訓是指機關為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培訓內容、時間和方式應視專項工作需要確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是指析需要,從機關暫時抽調公務員完成某項工作任務,如人口普查、經濟普查等。公務員的專門業務培訓,就是指圍繞從事上述專項工作所需的知識、技能、工和方法等開展的培訓活動。培訓對象是從事該專項工作的公務員,培訓由負責該專項工作部門組織。培訓目的是保證公務員能夠勝任專項工作的需要。
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是指機關有計劃地對在職的公務員所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主要目的的常規性全員培訓。培訓的目的在於,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幫助全體在職公務員及時調整知識結構,補充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來說,由於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已經開展多年,有較好的實踐基礎,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同,形成了較完備的制度,所以公務員法規定,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的在職培訓,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後備領導人員培訓,也就是平常所說的後備幹部培訓,是培訓的一種特殊形式。根據後備領導人才隊伍建設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工作。培訓的對象是列入後備隊伍的人選,培訓的目的是促進後備領導人員的成長,使其在需要時能擔負起更高層次的領導職務。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要求其具備較高的理論素養和思想政治素質。因此,後備領導人員培訓的內容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為主,中心內容是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時,根據實際需要還要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基本知識、領導科學和管理科學知識、現代科技知識、法律知識、歷史知識等等。對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在培訓方法上提倡採用自學、研討、進修等符合領導人特點的方法。
3. 石家莊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提高國家公務員的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含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下同)科級以下(含科級)國家公務員的培訓適用本規定。
縣級以上國家公務員培訓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是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主管部門,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國家公務員培訓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專業部門按照培訓規劃的規定負責本系統國家公務員的更新專業知識培訓管理工作。第四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規劃草案,確定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和工作任務。
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草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應堅持學用一致,注重提高質量,避免交叉、重復的原則。禁止到市區外或旅遊景區的高檔賓館、招待單位組織培訓。第六條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和市政府各專業部門根據規劃編制本區域、本系統年度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草案,在每年三月底前報市人事行政部門。
培訓計劃草案應載明:主辦單位、培訓的種類、培訓對象、參訓人數、培訓時間、課程設置、授課教師、施教機構、收費標准等。
市人事行政部門應對上報的計劃草案進行匯總,經審定後下達全市的國家公務員培訓年度計劃。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結合工作實際舉辦計劃外的培訓班,應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可列入年度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
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培訓,其內容與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相同的,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後,可以核減本年度的培訓任務。第八條國家公務員培訓經費按照國家公務員工資總額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提取,提取的培訓經費不足時,由行政機關自行解決;市財政每年撥付一定的經費用於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第九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包括:
(一)初任培訓,指對經考試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進行的培訓,時間不少於十天。
(二)任職培訓,指對晉升科、股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人員,按照相應職務和職位要求所進行的培訓,時間不少於十五天。
(三)更新知識培訓,指對國家公務員以更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進行的公共課程培訓或根據專項業務工作和輪崗的需要,對國家公務員進行的業務知識培訓,時間年度內累計不少於七天。第十條初任培訓由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組織;科級職務國家公務員的任職培訓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股級職務國家公務員的任職培訓由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初任、任職培訓,採用上級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教材。第十一條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級國家公務員公共課程的培訓,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共知識課採用上級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教材,包括:政治理論、公共法律法規和政策、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技術知識、行政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等。第十二條市政府各專業部門負責組織本系統國家公務員專業課程的培訓。
專業知識課採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培訓教材,包括:本系統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法律知識。第十三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的需要,建立布局合理、互相協作、有較強培訓功能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網路。
國家公務員培訓應充分利用現有社會教學場所和設施,不得重復興建教學場所。
經市人事行政部門認定並領取了《石家莊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認定證書》的施教機構,可以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第十四條施教機構應按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要求,制定具體的培訓實施方案,並報下達計劃的主管部門備案。培訓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培訓期次、時間及參訓人數,培訓科目的課時安排,培訓方式,任課教師,教材及器材的准備,培訓場地和培訓預算。
施教機構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第十五條施教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管理制度自主管理;
(二)按照市人事行政部門下達的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組織教學活動;
(三)對參訓人員的學習進行管理;
(四)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4. 我國國家公務員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資格培訓、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四種類型.
初任培訓又叫職前培訓,它是對經過國家公務員考試合格被正式錄用的人員所進行的崗前培訓。
培訓內容主要是學習公務員崗位所必須具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目的在於使新進入公務員系列的人員了解即將從事的工作內容和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為正式上崗做好准備。
資格培訓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准備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根據新任職務的要求所進行的崗前培訓。
培訓內容是擬晉升新的領導職務所必須具備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技能,目的在於通過培訓,為公務員晉升一定領導職務作好准備。
(4)公務員任職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通過種種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公務員進行的政治理論、文化知識、科學技術、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培訓是公務員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參加培訓既是公務員的權利,也是公務員的義務。
國家為提高公務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對公務員進行各種知識更新、理淪訓練和技能培養。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國家管理愈益現代化的今天,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對公務員的培訓。
許多國家除建立正規的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外,還在各類大學里設置公務員進修班、專修班,或在政府機關內部設立短訓班,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我國對公務員的培訓包括對新錄用人員的初級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資格培訓,對轉換工作崗位的公務員的崗前培訓,對在職公務員進行更新知識的輪訓。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存入公務員檔案,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
5.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培訓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適應國家行政機關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部門和各級各類國家公務員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人事(教育)機構負責本部門公務員的培訓工作。第四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應當堅持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行政機關的工作性質、職能和職位的要求,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第六條參加培訓是國家公務員應履行的義務。其培訓成績和鑒定是任職、定級和晉升的必備條件之一。第二章培訓分類第七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知識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第八條初任培訓是指新錄用進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及其以下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學習使新錄用公務員樹立公僕意識,了解行政機關的職能、運行情況和基本要求,掌握國家公務員應遵守的紀律和行為規范。
初任培訓在試用期內進行,時間不少於10天。培訓合格者方能任職定級,不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取消其錄用資格。第九條任職培訓是指對晉升各級領導職務人員,按照相應職位要求進行的培訓。通過培訓學習進一步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決策、協調、創新能力,達到新職位的要求。
任職培訓應在到職前進行,由市、區縣(自治縣、市)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時間不少於30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培訓的,應向培訓主管機構申請延期培訓。培訓主管機構同意的,可先到職。但延期培訓必須在到職後1年內完成。
從國家行政機關外調入行政機關擔任副處長及其以上領導職務和行政機關內部晉升為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任職前參照前款規定進行培訓。第十條專門業務知識培訓是指根據專項工作的需要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專門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通過培訓學習使國家公務員增強專門業務技術能力,適應履行專項工作的需要。
專門業務知識培訓的內容和時間,由市人事部門會同業務工作部門視工作需要確定。
未經專門業務知識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第十一條更新知識培訓是指對在職的國家公務員進行增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的進修培訓。通過培訓學習使公務員及時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能和新信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各級各類公務員每年參加更新知識培訓時間累計應不少於7天,也可採取集中時間培訓。第十二條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應按照市人事部門制定的指導方案和要求進行。
專門業務知識培訓由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定後組織實施。第十三條經市人事部門批准,對市級各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部門在同一周期內組織的相同類型、相同科目的培訓,參加其中一次後,另一次予以認可或免修。第三章培訓科目第十四條培訓課程應有科學性、針對性,按照「少而精」的原則統一設置。培訓課程分為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培訓,內容上應有所側重。第十五條公共必修課是國家公務員必須培訓的課目。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政策、市場經濟知識,科技知識,公共行政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公務員應用文寫作等。教材及教學大綱由市人事部門根據國家人事部門制定的大綱要求組織編寫。第十六條專業必修課是依據機關業務工作的需要而設置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科目。
專業必修課的教材和教學大綱由市人事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相應的公務員培訓施教單位共同商定。第十七條選修課是面向社會、面向市場、面向世界,為拓寬、提高公務員知識和技能所設置的科目。內容包括計算機、外語、現代科技知識和外向型經濟知識等。
有關教材和教學大綱由市人事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或相應的公務員培訓施教單位組織編寫。
選修課內容由市人事部門和重慶行政學院共同確定。
6.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主要有幾種形式
根據中國國家公務員局12月2日發布《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 》第三章培訓分類第十一條,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解釋【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條解釋【任職培訓】
【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條解釋【專門業務培訓】
【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7. 新錄用公務員初任培訓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務員培訓的類型
我國公務員培訓主要有以下幾類型:
(一)新錄用人員的培訓
這種培訓對象主要是經過國家公務員考試考核合格已被錄用的人員,它的培訓內容主要是學習公務員崗位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它的培訓目的主要是為了使這些新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的人員了解自己即將從事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為正式上崗作準備。
(二)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它的培訓對象是准備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在職公務員,它的培訓內容應圍公務員擬晉升新的領導職務所須具備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力來確定。其培訓目的就是通過培訓為公務員晉升的一定領導職務作好准備。
(三)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
該項培訓的主要特點:培訓對象是從事專門業務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培訓內容偏重於專門領域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目的主要是為了適應專項工作的需要,培訓方式多屬脫產培訓性質,集中性、臨時性較強。
(四)在職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培訓對象包括全體在職公務員。從培訓步驟看,它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的規定,有計劃有領導地分期分批進行的。培訓方式一般採取離職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要根據公務員的崗位職責來確定,強調培訓與使用相結合,以期收到預期效果。培訓目的主要是為了更新公務員的知識結構,使其掌握新的知識和技能,以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提高現有行政管理的水平。
二、公務員培訓的方式
(一)部內培訓
即由各行政部門內部設立機構組織培訓,其培訓的時間、課程設置和培訓要求均要各部門自己確定。如我國政府各部所屬的管理學院培訓基地的培訓畢屬此列。這種培訓按職務或專業進行,專業對口,有較強的針對性,時間和人員都便於靈活安排。
(二)部際培訓
指由政府若幹部門橫向聯合舉辦的培訓。這種跨部門舉行的培訓班,或由政府幾個部門共同組織,或由學會或學校幫助組織,培訓費用則由政府各部門共同承擔,為同一專業或同一層級的公務員開設某些共同的課程。
(三)交流培訓
即通過人員的交流或學術的交流對公務員實施培訓。人員的交流培訓是指通過人員在政府部門之間、各地區之間、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調任或借調,使公務員擴大知識面,增長才幹,掌握在各種環境中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協調矛盾的能力。
(四)工作培訓
即在實際工作中對公務員壓擔子,使其實際工作能力有所提高。通過行政首長或經驗豐富的公務員在工作中言傳身教,也能使公務員在行政實踐中積累知識,獲得經驗,增長才幹。如在我國行政管理中,主管部門讓某些有培養前途的年輕公務員到某些部門或地方,通過實際工作進行鍛煉,增長他們的才幹。
(五)學校培訓
即同公務員管理機構或各行政部門選送部分有培養前途的公務員,或者由公務員本人依據有關規定,到政府的高中級行政學院或國內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訓或進修。
(六)選擇培訓
即允許公務員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和個人興趣,制定培訓計劃,自由選擇培訓專業和課程。選擇培訓的方式主要有二種:一是鼓勵公務員利用閑暇時間到附近學校或夜校去補習、進修,其學費由政府負擔。如有些地方或部門的行政官員根據自己的工作情況,參加有關院校的函授、夜大學習而費用由工作單位承擔。另一種是公務員向政府申請培訓假期,脫產學習。
我國公務員培訓內容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政治理論的學習
這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公務員制度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制度基礎之上的,有著鮮明的政治性和階級性,不實行也不可能實行西方所謂的"文官中立"原則。我國公務員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因此我國的公務員必須學習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他們能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使他們能樹立起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二)專業知識的培訓
即與公務員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理論,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操作知識的訓練,其目的在於提高公務員的知識素養,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手段不斷發展的現代,尤其是這樣。一般說來,任何公務員都應全面掌握與自己專業相關的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和操作知識,但是不同職位、級別的公務員,對專業知識的需要和培訓也有自己的側重點。因此,專業知識的培訓必須有的放矢地進行。
(三)管理才能的培訓
即通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管理活動的實踐開拓公務員的視野,在理論和實踐上培養他們領導下屬、運籌決策、協調沖突、融洽關系的能力。
(四)職業道德的培訓
即培養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主要包括忠於國家、忠於政府、忠於職守、嚴守國家機密,不得從事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營利活動等。
8. 公務員任職培訓在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上有什麼要求
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內/>國家建立容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其中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培訓要求予以確定。/>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9. 福建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職位設置和職業發展的要求,制定全省的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對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按照本規定,負責本部門國家公務員培訓的實施和管理工作。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實行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有參加培訓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四類: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更新知識培訓。第六條 初任培訓是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新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培訓。
經過初任培訓,應達到下列培訓目標:
(一)提高政治素質;
(二)增強職業道德修養,熟悉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
(三)了解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運作過程和任職環境,初步掌握工作方法、程序和基本技能。第七條 初任培訓應在試用期內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10日(60學時)。培訓成績作為試用期考核的內容之一。第八條 任職培訓是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進行的培訓。對晉升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參照任職培訓的規定執行。
經過任職培訓,應達到下列培訓目標:
(一)提高政治、業務素質;
(二)提高組織、決策、協調、創新能力;
(三)拓寬和補充必要的新知識和新技能。第九條 任職培訓應在任命後半年內完成,任職培訓時間不少於30日(180學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參加培訓的,由所在單位向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請延期培訓,延期最長時限為半年。第十條 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不同的工作業務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專門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
經過專門業務培訓,應達到下列培訓目標:
(一)提高專業化水平;
(二)掌握業務工作領域所需要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三)及時了解業務工作的現狀,把握其發展趨勢。第十一條 專門業務培訓的時間、方式根據工作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更新知識培訓是對國家公務員進行以增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的培訓。
經過更新知識培訓,應達到下列培訓目標:
(一)及時掌握新知識、新理論、新信息、新技能;
(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需要。第十三條 更新知識培訓每3年為一個周期,周期內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21日(126學時),可以集中時間培訓,也可以分散培訓。各單位各部門每年參加更新知識培訓的人數應平均不少於三分之一。第十四條 經培訓合格的國家公務員,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發《福建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由所在單位將學習期間的成績和表現記入個人檔案。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按規定參加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不變。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分類分級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制定初任培訓、任職培訓、更新知識培訓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專門業務培訓的方案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課程應包括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同類型的培訓在課程設置上應有所側重。第十八條 公共必修課應包含政治理論,法律知識,現代科學技術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現代管理科學,公共行政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等內容。
專業必修課應包含相關業務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內容。
選修課應包含新知識和新技能相關的內容。第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應採用指定教材。
公共必修課教材和選修課教材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或組織編寫;專業必修課採用國務院相關工作部門組織編寫的教材、大綱或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商省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指定。
10. 考上公務員後有培訓嗎都有什麼
依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培訓的類型有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初任培訓是以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能力為目的進行的培訓。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任職培訓是對晉升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旨在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能力的培訓。任職培訓在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在職培訓是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