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連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13)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提高職業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國家機構除外)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第三條市及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舉辦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五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一百萬元以上;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三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五十萬元以上。
(三)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及教學大綱、教材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校長,校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從事職業教育培訓工作五年以上,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熟悉國家職業培訓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無擔任或者兼任其他學校的校長的情形。
(五)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專業相適應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於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培訓職業(工種)配備二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和專業財會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二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和教學經驗;財務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七)配備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相關人員。
(八)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辦公用房,辦公、教學和實習場地相對集中、獨立,且為非危險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能夠滿足各職業(工種)教學、實習需要,並符合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消防環保、房屋質量安全等有關規定。理論課教室建築面積,屬於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於八百平方米;屬於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於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與所設置培訓職業(工種)相適應的,滿足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自有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賓館、飯店、歌舞廳、宿舍等建築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學場所。第五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許可權:
(一)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二)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本行政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總量規劃。第六條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辦學章程。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
(三)經費來源及驗資證明。
(四)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擬聘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居民身份證。
(五)教學場地的產權證明,屬於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門的租賃房屋備案證明;利用居民小區公建的,還需提供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辦學證明。
(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
(七)各項管理制度。
(八)聯合辦學的,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符合辦學條件的,批准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不符合辦學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將依法批准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情況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㈡ 如何監管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
民辦營利教育的三種登記注冊方案
那麼,在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之後,各地究竟該怎樣對營利專性民辦培訓屬教育機構進行登記、注冊呢?目前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設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需要經過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獲得辦學許可證,由於機構要營利,要從嚴審批。
第二種意見是,設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與設立營利性的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同,舉辦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需要辦學許可證,而進行非學歷教育培訓的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不必像設立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那樣要求獲得辦學許可證,但需要工商部門在登記時,征詢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根據教育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決定是否登記。此即上海實行的登記方式。
還有一種意見是,不必經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或征詢意見,直接由工商部門按企業登記辦法登記,而在登記後,對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實行備案制。
㈢ 校外培訓機構整治有哪些規定
8月23日報道,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簡稱《意見》),針對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前培訓、超標培訓等突出問題,從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關鍵環節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部署全面開展拉網式摸底排查,堅決治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無證無照、『應試』傾向、超綱教學」等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突出問題。在已經有四部門部署專項治理的情況下,現在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出台《意見》,其重要意義在於切實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的長效機制,落實專項治理的成果,避免專項治理變成「一陣風」。
這次國務院辦公廳出台《意見》,力圖解決專項治理發現的問題。比如,明確由省級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制定,並從場所條件、師資條件、管理條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這對規范培訓市場的供給十分重要,因為如果標准設置過高,很多機構難以達到設置標准,培訓供給就有限,這就可能推高正規培訓機構的價格,而價格低的非正規培訓機構也會借機滋長,且游離在監管之外。
規范教育培訓機構,只是從供給端進行治理,這對緩解培訓熱會有一定作用,比如禁止培訓機構開展提前教學、超綱教學,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家長的焦慮。針對禁止提前教學、超綱教學,《意見》明確提出建立教育培訓機構備案制,有助於教育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培訓內容,糾正提前教學、超前教學等問題。
應當看到,我國家庭的校外培訓需求,主要源於升學競爭之下家長對提高孩子競爭能力的渴求,而且這種需求普遍存在。成績好的學生在校內可能吃不飽,並想保持競爭優勢,因此要選擇校外培訓;成績差的學生在校內可能跟不上,也要選擇校外培訓。比如,每個假期都被學生作為「趕超」「逆襲」的機會,名義上是假期,但有的學生比上學時還累,很多學生的暑假生活都在培訓班度過。
㈣ 杭州市民辦培訓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培訓業的健康發展,規范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維護民辦培訓學校和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辦培訓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不具有獨立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學歷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專修學校、培訓中心等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文化類民辦培訓學校),以及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技能類民辦培訓學校)。
實施學前教育、具有獨立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市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工作。
市及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技能類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工作。
民政、事業單位登記、價格、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民辦培訓學校的有關管理工作。第四條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應當遵循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第五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民辦培訓學校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規范民辦培訓學校的辦學行為,維護民辦培訓學校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民辦培訓學校行業協會探索建立民辦培訓學校風險保證金制度,落實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責任,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規范的名稱,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理(董)事會]的設立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有合法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配備滿足教育教學活動需要的設施設備以及必要的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五)有符合條件的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有符合條件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專職教師;
(六)有學校章程、發展規劃、教學計劃以及有關管理制度。第七條設立文化類民辦培訓學校,應當達到下列標准:
(一)開辦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二)辦學場所的建築總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建築總面積的三分之二,租賃辦學場所的,租賃期不少於3年;辦學場所應當符合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校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經驗;
(四)有2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3名以上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
國家和省對文化類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設立技能類民辦培訓學校,應當達到下列標准:
(一)開辦資金不少於60萬元;
(二)辦公用房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租賃辦學場所的,租賃期不少於3年;辦學場所應當符合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四)校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以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且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五)有5名以上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教育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以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且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六)有1名以上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培訓的職業指導人員,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人員資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七)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兼職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二分之一,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其中,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理論教師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3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二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和3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承擔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理論教師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2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和2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八)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應當符合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准。
國家和省對技能類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㈤ 校外教育培訓如何才能有效監管
最有效的監管就是獎勵舉報人,發動廣大群眾,這樣校外補課班就無處藏身了。
㈥ 大連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提高職業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國家機構除外)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其他縣(市)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保稅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在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三)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及教學大綱、教材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校長。校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從事職業教育培訓工作2年以上,熟悉國家職業培訓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專業相適應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聘任的教師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和專業財會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中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和教學經驗。
(七)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辦公用房。租用的培訓場所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非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實習操作場所應滿足每一職種實習教學需要,符合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八)有滿足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設施和設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單位或個人舉辦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內四區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舉辦中級以上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辦學章程;
(二)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或居民身份證;
(三)經費來源及驗資證明;
(四)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擬聘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身份證及復印件;
(五)教學場地的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合同及復印件;
(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
(七)各項管理制度;
(八)聯合辦學的,應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符合辦學條件的,批准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頒發《民辦職業培訓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不符合辦學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依法批准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情況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七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領取《辦學許可證》後,應持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及辦學章程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舉辦者不獨立設置培訓機構的,可持《辦學許可證》和主辦單位的各種登記手續到有關行政部門,辦理增設職業培訓專項登記。第八條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等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項目相關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第九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校址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改變隸屬關系、更換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准;變更學校名稱及培訓層次、培訓專業或工種等,報審批機關批准。第十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故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
(二)舉辦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產清算。終止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回《辦學許可證》,並通知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㈦ 對於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校外培訓有哪些治理措施
一是不再審批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
二是統籌做好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治理工作,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三是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本《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㈧ 如何規范校外培訓機構
近年來,部分校外培訓機構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造成了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也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社會對此反映強烈,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工作被提上重要議事日程。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進入了標本兼治的新階段。
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切實減輕學生課外負擔,尤其需要從國家層面深入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積極傳遞素質教育導向。要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工作,杜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中小學校和校外培訓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自律;要深入推進中、高考改革,充分發揮考試招生的引領和導向作用。從考試內容改革看,中、高考改革都要減少對單純記憶、重復訓練內容的考查,更加註重和強化能力考查;從招生錄取機制改革看,要將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逐步引入招生錄取環節,破除招生錄取「唯分數論」。
㈨ 校外培訓機構將如何整治
今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嚴令禁止校外培訓機構「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嚴令禁止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嚴令禁止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等行為。
5月下旬,教育部發布消息稱,全國已摸排校外培訓機構128418所,整改培訓機構12251所。其中,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機構2822所,整改無證無照機構5013所,整改有營業執照無辦學許可證機構2963所,整改學科類培訓「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機構1241所,整改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並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機構212所。
我覺得這樣的改革真的有必要,因為以往受到的教訓已經很多了。
以上內容來源:澎湃新聞網
㈩ 校外培訓禁令能否剎住校外培訓亂象
參加「坑班」以獲得好中學的錄取,校外培訓機構競賽成績成為升學「敲門磚」,學校老師引導學生參加校外培訓……針對種種教育怪象,教育部提出「十個嚴禁」底線要求,並聯合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嚴格的禁令能否讓瘋狂的校外培訓回到正軌?記者對權威部門和專家進行了采訪。
專項治理將分三個階段進行,在第一階段,中小學校將全面普查登記每一名學生報班參加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情況,為專項治理行動提供底數參考;第二階段,各部門協同開展集中整治,全面糾正不良行為;第三階段,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建立校外培訓機構的「白名單」和「黑名單」。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聯合對各省、各省組織對地市縣的工作成效抽查檢查,計劃於2019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