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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骨幹教師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2-08-03 14:28:48

⑴ 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任務和重點

「國培計劃」包括「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和「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兩項內容。
(一)「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
教育部、財政部直接組織實施面向各省(區、市)的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主要包括中小學骨幹教師培訓,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班主任教師培訓,中小學緊缺薄弱學科教師培訓等示範性項目,為全國中小學教師培訓培養骨幹,作出示範,並開發和提供一批優質培訓課程教學資源,為「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和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
在教育部、財政部統籌規劃和指導下,中央財政專項支持中西部省份按照「國培計劃」總體要求,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對中西部農村義務教育教師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同時,引導地方完善教師培訓體系,加大農村教師培訓力度,提高農村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專業水平。培訓計劃主要包括農村中小學教師置換脫產研修、農村中小學教師短期集中培訓、農村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
總體要求
(一)精心籌劃,精心組織。各地要精心籌劃和組織培訓項目實施工作,確保培訓取得良好效果。按照項目要求認真遴選符合條件的學員參加培訓。重視培訓項目的前期調研,針對培訓對象的需求研製培訓方案。要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為中小學教師提供優質培訓服務。
(二)創新模式,務求實效。積極探索採取集中培訓、脫產研修、「送教上門」、對口支援和遠程培訓等多種模式開展教師培訓。力求做到集中培訓和遠程培訓相結合,短期集中培訓與中長期培訓相結合,院校集中研修與中小學教育教學實踐相結合。積極探索運用有效的培訓方式方法,滿足教師多樣化的培訓需求,不斷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競爭擇優,確保質量。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培訓項目,要實行政府采購。建立健全培訓項目招投標和優質培訓資源遴選機制,建立政府購買培訓服務的機制,保證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平等參與招投標。遴選具備條件的高水平院校、具有資質的公辦和民辦教師培訓機構承擔「國培計劃」任務,形成「國培計劃」重點基地。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培訓券(卡)等有利於教師靈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地點的辦法。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參與培訓的積極性。
(四)整合力量,共享資源。建設高水平培訓專家團隊,選拔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實際的專家和中小學一線優秀骨幹教師參加「國培計劃」培訓教學,形成動態更新的培訓專家庫。教師培訓資源的開發堅持多樣化立體化、實際適用和先進創新的原則,充分調動優質資源,促進優質教師培訓資源共建共享,保證「國培計劃」高質量高水平的要求落到實處。
項目的組織管理
(一)加強對培訓的組織領導。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項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管理,保證「國培計劃」的順利實施。項目承擔院校主管領導要親自負責,調配最好的資源為中小學教師培訓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二)做好培訓項目的督促檢查。加強項目實施計劃和培訓方案的審核,建立培訓項目監管機制,督促檢查教師培訓計劃的落實,保證培訓經費的及時到位。建立教師培訓效果評價制度,以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為目標導向,制定評價標准,及時對教師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教學安排、管理服務情況、學員滿意率等狀況進行調查。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和培訓機構要加強自評,不斷改進工作,力求高質量地完成培訓任務。
(三)建立規范的培訓經費管理制度。財政部和教育部制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各地要加強對教師培訓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經費管理辦法,強化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嚴肅查處套取培訓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加強教師培訓監督管理,禁止亂辦班、亂收費等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
附件:1.「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實施方案(2010-2012)
2.「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方案
中小學少數民族雙語教師普通話培訓班
2011年6月21日,教育部辦公廳向內蒙古、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教育廳、語委發布通知, 決定舉辦「國培計劃(2011)—中小學少數民族雙語教師普通話培訓班」。
通知指出,為推進少數民族地區教育實現跨越式發展,促進民族地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強民族地區教師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少數民族雙語教師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能力,提高雙語教育教學水平,根據《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1年「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 (教師廳〔2011〕2號)總體部署,決定舉辦「國培計劃(2011)——中小學少數民族雙語教師普通話培訓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目標任務
通過培訓,使少數民族地區雙語教師的普通話應用水平在原有基礎上有較大提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教學能力得到加強;努力建設一支熱愛中華優秀文化、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水平較高、教育教學能力過硬、適應民族地區教育跨越式發展要求的雙語教師隊伍;探索開發適應不同地區的少數民族雙語教師普通話培訓教材和課程體系。
培訓內容和方式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和基礎知識,漢語拼音知識及其教學方法,普通話聽、說、讀、寫能力訓練,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測試相關知識、技能,普通話教學方法與技能, 中華經典詩文誦讀知識與技能等。
培訓班仍委託相關省(區)就近集中舉辦,各地可以在省會(首府)集中辦班,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送訓到地州辦班。各省(區)要選派思想過硬、業務精湛、高度負責的教師和管理者承擔培訓和管理任務。培訓班具體組織形式應為集中課堂教學、訓練與課下輔導訓練相結合,精講多練,多角度、多方位對學員進行培訓。
培訓對象及條件
各省(區)統籌協調本地各項培訓任務和計劃。此項培訓主要面向少數民族比較集中地區,以普通話教學水平較弱的少數民族雙語教師為主,尤其應向邊遠、農村地區的一線教師傾斜。參訓教師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
培訓時間及地點
時間:2011年7月—10月。
地點:各省(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培訓組織與管理
教育部師范教育司負責統籌規劃,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負責培訓管理和業務指導;相關省(區)教育廳語工處(語委辦)負責本地培訓方案的制定、培訓教師的選派、參訓學員的選拔及具體培訓實施工作。
經費撥付及使用
培訓經費原渠道不變。由教育部提供專項經費支持,各省(區)需配套相應經費,不得向參訓學員另外收取培訓費用。
各省(區)根據承擔的培訓任務,向語用司提供培訓經費預算報告,由語用司審核後,將培訓經費一次撥付到位。所有經費使用原始單據保留在承擔培訓任務的單位備查。各省(區)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總結並報我部備案,便於做好今後的培訓管理及對培訓效果的評估工作。
有關要求
1.請有關省(區)教育廳於培訓結束後的1個月內,將本省(區)培訓工作總結及《「國培計劃(2011)——中小學少數民族雙語教師普通話培訓班」情況匯總表》(見附件1)、《「國培計劃(2011)——中小學少數民族雙語教師普通話培訓班」參訓學員信息統計表》(見附件2),以紙制文本和電子版方式報送至師范司和語用司。
2.請各地重視此項培訓工作,組織專家進行專項研究,制訂培訓方案,開發培訓課程、教材和輔導材料,精心組織實施,下發培訓調查問卷表,組織學員認真填寫,保證培訓具有針對性、實效性。
3.培訓期間師范教育司和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將適時組織專家對培訓工作進行指導、抽查和評估。

⑵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通知的教師〔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 新時期教育改革與發展對教師整體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強教師培訓工作,實施「國培計劃」,是提高中小學教師特別是農村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基礎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中小學教師培訓屬地方事權,應以地方為主實施。中央實施「國培計劃」旨在發揮示範引領、「雪中送炭」和促進改革的作用。通過實施「國培計劃」,培訓一批「種子」教師,使他們在推進素質教育和教師培訓方面發揮骨幹示範作用;開發教師培訓優質資源,創新教師培訓模式和方法,推動全國大規模中小學教師培訓的開展;重點支持中西部農村教師培訓,引導和鼓勵地方完善教師培訓體系,加大農村教師培訓力度,顯著提高農村教師隊伍素質;促進教師教育改革,推動高等師范院校面向基礎教育,服務基礎教育。
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國培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要將「國培計劃」納入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培訓總體規劃,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精心實施,並以實施「國培計劃」為契機,以農村教師為重點,分類、分層、分崗、分科大規模組織教師培訓,全面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為促進教育改革發展提供師資保障。 「國培計劃」包括「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和「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兩項內容。
(一)「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
教育部、財政部直接組織實施面向各省(區、市)的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主要包括中小學骨幹教師培訓,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班主任教師培訓,中小學緊缺薄弱學科教師培訓等示範性項目,為全國中小學教師培訓培養骨幹,作出示範,並開發和提供一批優質培訓課程教學資源,為「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和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
在教育部、財政部統籌規劃和指導下,中央財政專項支持中西部省份按照「國培計劃」總體要求,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對中西部農村義務教育教師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同時,引導地方完善教師培訓體系,加大農村教師培訓力度,提高農村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專業水平。培訓計劃主要包括農村中小學教師置換脫產研修、農村中小學教師短期集中培訓、農村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 (一)精心籌劃,精心組織。各地要精心籌劃和組織培訓項目實施工作,確保培訓取得良好效果。按照項目要求認真遴選符合條件的學員參加培訓。重視培訓項目的前期調研,針對培訓對象的需求研製培訓方案。要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為中小學教師提供優質培訓服務。
(二)創新模式,務求實效。積極探索採取集中培訓、脫產研修、「送教上門」、對口支援和遠程培訓等多種模式開展教師培訓。力求做到集中培訓和遠程培訓相結合,短期集中培訓與中長期培訓相結合,院校集中研修與中小學教育教學實踐相結合。積極探索運用有效的培訓方式方法,滿足教師多樣化的培訓需求,不斷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競爭擇優,確保質量。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培訓項目,要實行政府采購。建立健全培訓項目招投標和優質培訓資源遴選機制,建立政府購買培訓服務的機制,保證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平等參與招投標。遴選具備條件的高水平院校、具有資質的公辦和民辦教師培訓機構承擔「國培計劃」任務,形成「國培計劃」重點基地。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培訓券(卡)等有利於教師靈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地點的辦法。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參與培訓的積極性。
(四)整合力量,共享資源。建設高水平培訓專家團隊,選拔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實際的專家和中小學一線優秀骨幹教師參加「國培計劃」培訓教學,形成動態更新的培訓專家庫。教師培訓資源的開發堅持多樣化立體化、實際適用和先進創新的原則,充分調動優質資源,促進優質教師培訓資源共建共享,保證「國培計劃」高質量高水平的要求落到實處。 (一)加強對培訓的組織領導。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項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管理,保證「國培計劃」的順利實施。項目承擔院校主管領導要親自負責,調配最好的資源為中小學教師培訓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二)做好培訓項目的督促檢查。加強項目實施計劃和培訓方案的審核,建立培訓項目監管機制,督促檢查教師培訓計劃的落實,保證培訓經費的及時到位。建立教師培訓效果評價制度,以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為目標導向,制定評價標准,及時對教師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教學安排、管理服務情況、學員滿意率等狀況進行調查。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和培訓機構要加強自評,不斷改進工作,力求高質量地完成培訓任務。
(三)建立規范的培訓經費管理制度。財政部和教育部制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各地要加強對教師培訓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經費管理辦法,強化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嚴肅查處套取培訓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加強教師培訓監督管理,禁止亂辦班、亂收費等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 1.「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實施方案(2010-2012)
2.「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⑶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小學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的附件1

海南省中小學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中小學骨幹教師管理,進一步加強骨幹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隊伍整體水平,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骨幹教師是具有相關類別的教師資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專業知識扎實,教育教學水平高,教學成果顯著,學科教學經驗豐富,科研能力強,並在教育教學崗位上起到指導、示範、帶頭作用的優秀中小學教師。
第三條 我省中小學骨幹教師分省、市縣、校三個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共同培養與使用。 第四條 骨幹教師的條件:
省級骨幹教師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熱愛教育事業和教師職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二) 教齡5年以上,年齡原則上男教師不超過50周歲、女教師不超過45周歲;
(三) 小學教師需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小學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中學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學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四) 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積極參加學科教學改革活動,做過市縣級以上公開課,獲市縣級以上優秀教師和教學能手稱號者可優先推薦;
(五) 掌握並能熟練應用現代教育技術,能夠將信息技術整合到學科教學中,信息技術能力或教育技術能力達到中級以上水平;
(六) 積極開展學科教學研究,主持或參與過市縣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的實驗與研究並取得一定成果,教學論文獲得市縣級以上獎勵或在市縣級以上刊物發表;
(七) 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能夠充分發揮示範、輻射和帶頭作用。城鎮教師近五年在農村中小學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優先考慮;
(八) 農村中小學校(指鄉鎮及以下學校,下同)的教師可以在學歷、職稱、科研成果、信息技術水平等方面適當放寬條件。
市縣級、校級骨幹教師的條件分別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制定。
第五條 骨幹教師的條件作為選拔、評審和認定骨幹教師的依據。
第六條 骨幹教師的選拔:
(一) 骨幹教師的選拔堅持公開推薦、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採取個人申報和學校推薦相結合的形式,按照廣泛發動、自願報名、擇優選定、逐級推薦的程序進行;
(二) 骨幹教師選拔的范圍主要面向在職一線教師,其中學校領導參加骨幹教師選拔的,每周兼課須達到本學科專任教師課時量的50%,且所佔比例不超過選拔名額的15%;
(三) 省級、市縣級骨幹教師選拔的數量佔全省中小學專任教師總數的最高比例分別為1%、10%,校級骨幹教師的比例由所在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四) 各學校、市縣根據骨幹教師的名額按1:1.2推薦培訓對象參加相應級別的省級骨幹教師資格培訓。
第七條 骨幹教師的認定:
(一) 校級骨幹教師由所在學校認定,將名冊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按照先培訓、後認定的原則,分別由本級培訓機構根據骨幹教師的條件,進行一年的資格培訓後考察考核確認;
(三)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認定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資格審查、思想道德、理論素質、教學水平、工作業績、骨幹作用等;
(四)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認定考核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直接領導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考核組完成;
(五)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認考核工作全部結束後,分別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省教育廳下發文件公布認定名單,頒發骨幹教師證書,市縣級骨幹教師應報省教育廳備案;
(六) 未通過骨幹教師考核認定的培訓對象,不再保留培訓對象資格。 第八條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須參加相應級別的資格培訓和提高培訓。資格培訓是指對被推薦為骨幹教師的培訓對象在認定之前進行為期一年的預備培訓。提高培訓是指對被認定為骨幹教師的對象所進行的後續培訓。
第九條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培訓工作由相對應的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訓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條 各級培訓機構要制定科學的培訓方案,確定培訓目標、內容、方式和課程計劃,並經相對應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每年至少必須脫產40學時參加相應級別的骨幹教師培訓。
第十二條 骨幹教師培訓工作要加強管理,實施培訓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三條 骨幹教師培訓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門授權培訓部門頒發結業證書,考核成績優秀者可直接認定為下一周期本級骨幹教師或優先推薦為本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 第十四條 省級骨幹教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在師德建設方面發揮表率、示範作用,熱愛學生,教書育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立志終身從教,堅持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積極投身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成為教育教學改革的促進者。
(二) 系統學習並掌握現代教育理論和技能,熟悉本學科教學國內外發展動態,自覺學習進修,拓寬專業知識面,不斷更新教育觀念,保持較高的教學水平,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發揮在本學科教學發展中的骨幹作用。
(三) 根據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目標和要求,結合本地、本校實際,確定明確的教改和科研課題,研究解決教育教學中的問題。主持、承擔或參與教育科研課題的實施和實驗;每年至少在省級以上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1篇專業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
(四) 指導、培養所在學校或市縣的其他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積極承擔培養青年教師的任務,帶徒不少於2人;每學期在學校或市縣教研活動中評課不少於20課時;每年在本市縣、片區做示範課不少於2課時。
(五) 積極參與教育行政部門或研訓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研討、教師培訓、對外交流等種類活動,承擔教育教學示範、觀摩和專題講座、輔導等任務。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送教下鄉、支援農村或薄弱地區教育等活動(每年累計不少於20課時)。
第十五條 其他各級骨幹教師的職責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 各級骨幹教師是評選本級學科帶頭人的必備條件之一,省級骨幹教師表現或成績突出者可以破格推薦參加特級教師評選。
第十七條 各級骨幹教師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晉升教師職務,符合低職高聘條件的,由所在學校予以高聘;在提拔使用、評優選先中優先考慮。
第十八條 骨幹教師優先參加國內外各種高層次研修、學習考察、學術研討等活動。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對骨幹教師參加培訓學習給予經費支持。省教育廳除省級骨幹教師培訓專項經費外,對省級骨幹教師個人的學習培訓給予一定補貼。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骨幹教師提供較好的教研教改條件(如必要的經費、資料和使用儀器設備等),優先解決生活方面的困難,為其教研科研工作減少後顧之憂。
第二十一條 各級骨幹教師承擔研究課題、教改實驗和教學指導任務,應適當計算工作量。
第二十二條 省將設立科研課題研究項目基金,對省級骨幹教師科研課題研究給予支持。骨幹教師開展教研科研和指導本市縣、本校教學工作取得顯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貼,標准由所在市縣或學校確定。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學校應大力宣傳推廣骨幹教師的教育教學經驗、科研成果和先進事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鼓勵並支持骨幹教師著書立說,多出成果。 第二十四條 骨幹教師不搞終身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五年評定一次。
第二十五條 骨幹教師實行分級管理,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管理本級骨幹教師。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統籌安排,為骨幹教師發揮作用創造有利條件;教科研和師資培訓部門要充分利用骨幹教師的各種優勢資源開展工作。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責任經常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反映本地、本校骨幹教師的工作表現。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城鎮骨幹教師到農村支教、送教和講學,有計劃地選派城鎮骨幹教師實現校際流動或跨校兼課,保證每位城鎮骨幹教師每年到農村支教、送教或講學不少於一次。骨幹教師可主動、志願到農村參加支教、送教或講學活動,所在學校應該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建立骨幹教師年度考核與期滿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所在學校結合本校年度考核進行,教育行政部門復核。期滿考核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期滿考核成績優秀者可優先推薦為上一級骨幹教師、本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或下一周期骨幹教師培訓對象;未參加或未通過期滿考核者其骨幹教師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培訓機構分別建立本級骨幹教師檔案,建立骨幹教師信息庫,收集、管理、記載骨幹教師的主要業績及對其考核、獎懲情況。
第三十條 實行骨幹教師證書制度,骨幹教師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進行證書注冊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骨幹教師應保證在任期內不調離本級范圍的單位,調離本級范圍單位或調出教育系統或非組織原因脫離教育教學崗位的,其稱號自行消失。 第三十二條 骨幹教師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後,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取消其骨幹教師資格,收回骨幹教師證書,取消相應待遇:
(一) 在評選骨幹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師德敗壞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 不履行骨幹教師職責,年度考核不合格達到2次;
(四) 違法亂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取消其骨幹教師資格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⑷ 如何讓教師培訓更有效

第一、要確立培訓目標和目的;
第二、要明確培訓對象;
第三、要了解培訓內需求、設計容和規劃培訓內容;
第四、做好培訓師和培訓機構的選擇;
第五、明細培訓時間、地點和培訓次數;
第六、培訓教材准備;
第七、做好培訓考核與評估;
第八、做好培訓預算。
在制定培訓計劃應遵守幾個原則: 針對需求、內容全面、 效益性原則、 可行性原則等。

⑸ 如何設計教師培訓方案設計

案例:
一、指導思想:
為了加快素質教育進程,提高全體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水平,我縣把教師培養的工作當作一項重要戰略任務來抓,努力使教師了解前沿理論動態,拓展新的教育基礎理論,擴大人文與科學領域知識面,學習並掌握最新的教育研究成果,研究學前教育教學活動的規律,增強專業技能。形成課程特色和自身教育教學專長。
二、培養目標和任務:
結合指導綱要,從實施素質教育的目標出發,更新教育觀念,加強對教育新理論,新知識的學習,通過多種途徑使教師迅速成長成熟起來。通過一年的培訓,力爭使每位教師在政治思想、師德修養、業務素質和教學育人的實際工作能力方面達到合格水平。在此基礎上,培養一批有較高的理論與實踐能力的骨幹教師隊伍。
三、培養對象:
全縣幼教工作人員,堅持政治上高標准,嚴要求;業務上壓擔子、放手使用;生活上熱情關懷,為他們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促使他們上一個台階。
四、具體工作措施:
(一)加強全體教師的思想建設,把師德修養放在首位。組織全體教師學習教育、德育綱領性文件,學習先進的教育理論,學習心理健康知識等,用正確的思想和理念激勵教師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培養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敬業愛幼,安心於自己的教育教學崗位的思想觀念。
(二)通過以老帶新結隊子,提高青年教師的業務素質。教師專業知識、教學技能、教學藝術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是做好教師工作的基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首先要提高教師的素質,因此,我們把青年教師的業務能力作為培訓重點。
(三)加強教科研培訓,提高教科研能力。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教育科研,引導教師結合自身的教育教學工作實際,開展教科研活動,展開教育教學的研究,學期結束圍繞這一方面撰寫論文和教學心得。
(四)狠抓教學常規,在備課與上課、聽課與評課等方面著重指導。
(五)做好其他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後勤組做好保健醫生、保育員、廚房工作人員的在崗培訓工作,緊緊圍繞教育教學中心工作,將提高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服務水平作為重點,力爭使人員素質得到提升。 月份工作安排(主要安排培訓內容)

⑹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小學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的附件2

海南省中小學學科帶頭人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教育部關於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精神,規范我省學科帶頭人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建立中小學省、市縣兩級學科帶頭人制度。校級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學校的規模和需要確定。 第三條 選拔中小學學科帶頭人,應當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照選拔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選拔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的范圍是:
(一)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從本級中小學骨幹教師中選拔產生;
(二) 其他成績特別優秀的中小學專任教師、市縣教研員和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其中教育教學管理人員每周兼本學科課程須達到專任教師課時量的50%,教研員所佔比例不超過選拔名額的15%。
第五條 省級學科帶頭人一般占本學科省級骨幹教師的15%左右,市縣級學科帶頭人一般占本學科市縣級骨幹教師的20%左右。
第六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選拔條件
(一)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入選的基本條件是:
1、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師德高尚,為人師表;
2、堅持在教學第一線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及全省、本市縣的教育教學工作中表現和取得的成績突出;
3、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較強的學習能力,具有創新精神。
(二) 市縣級學科帶頭人選拔條件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推薦為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候選對象:
1、市縣級骨幹教師期滿考核合格;
2、對任教學科具有系統的、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全面掌握任教學科的課程標准、教材並恰當運用;
3、具有現代教育理念,並在教學實踐活動中有所體現;
4、有較扎實的教學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教學水平較高,教學效果顯著,並且在本市縣教學工作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5、最近3年內做過市縣級以上的示範課、教學經驗介紹或教師培訓、教研輔導等;
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擔市縣級教研課題或專項研究;
7、有一定的計算機應用水平,能夠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
(三) 省級學科帶頭人選拔條件
符合市縣級學科帶頭人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推薦為省級學科帶頭人候選對象:
1、省級骨幹教師期滿考核合格;
2、中學高級教師或小學高級教師,近3年內堅持在教學、教研第一線,並為當地學科教學、教研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做出一定貢獻;
3、最近3年內做過省級以上的示範課、教學經驗介紹或教研輔導等;
4、具有較強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內承擔學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課題並取得階段性成果,有較高水平的經驗總結,有教科研論文、成果獲省級以上獎勵或在省級以上會議交流、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
5、在指導青年教師課堂教學或進行教育科研方面有顯著成績;
6、有較高的計算機應用水平,能恰當或熟練地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
第七條 評定各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採取個人申報、考核選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級評定的辦法。
第八條 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的評定程序:
(一) 申報、推薦。在個人自願申報的基礎上由學校組織考核評選,並將評選結果在校內公示;經校內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做出推薦意見(連同申報表)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
(二) 考評、確認。由市縣主管部門組織專業考評小組進行考核選拔,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小組)審批、備案,確認為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
第九條 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的評定程序:
(一) 申報、推薦。在個人申報和學校、市縣審核的基礎上,確定省級學科帶頭人候選人選,並在所在學校、市縣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將候選名單並連同省級學科帶頭人申報表送省教育廳主管部門。
(二) 考評、確認。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考評組進行考核選拔,做出綜合性推薦意見,並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確認為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 第十條 市縣、省級學科帶頭人的培訓周期一般為五年,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在培訓周期內每年至少必須參加40學時本級學科帶頭人的脫產培訓。
第十一條 市縣、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分為資格培訓和提高培訓兩種形式。資格培訓是指對被推薦為學科帶頭人的候選對象在認定之前進行的培訓,培訓的時間為一年;提高培訓是指對被認定為學科帶頭人的對象進行的後續培訓。
第十二條 市縣、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工作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訓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各級培訓機構要認真制定本級學科帶頭人培訓方案,確定培訓目標、內容、方式和課程計劃;各級學科帶頭人培訓方案經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各級培訓機構要加強學科帶頭人培訓管理工作,制定資格培訓考核和培訓期滿考核的辦法,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五條 各級學科帶頭人培訓期滿考核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授權培訓機構頒發學科帶頭人培訓結業證書。 第十六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按照先培訓後認定的原則,在完成資格培訓並獲得結業證書後進行認定考核和發證。
第十七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認定考核工作在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直接領導下,由培訓機構組織專家組在資格培訓期滿後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的認定考核內容包括資格審查、思想道德、理論素質、業務水平、工作業績、帶頭作用等項目。
第十九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認定考核工作全部結束後,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發文公布認定名單,頒發學科帶頭人證書;市縣教育主管部門須將本級學科帶頭人名冊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學科帶頭人認定考核不合格的培訓對象,不再保留其培訓資格。 第二十一條 學科帶頭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 努力學習政治理論,不斷更新業務知識,積極帶頭參加理論和業務進修、培訓及學術研討、交流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理論和業務素養。
(二) 將工作主要精力放在專業工作上,精通業務,嚴謹治學,勤奮工作,認真完成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模範地做好本職工作。
(三) 積極開展課題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編寫、經驗總結等方面做出貢獻。在省級以上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專業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省級學科帶頭人要求每年至少2篇,市縣級每年至少一篇。
(四) 充分發揮帶頭、示範作用。日常教學課應常年向本校教師開放,每學年在本級至少展示1-2次觀摩課。
(五) 在任期內擔任青年教師的培養工作,通過言傳身教,指導幫助青年教師提高師德水平、教育教學能力和實際工作效果。每位學科帶頭人在任期內必須帶徒5人,並至少培養和指導出2名本級青年骨幹教師。
(六) 積極參與教育行政部門或研訓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研討、教師培訓、對外交流等種類活動,承擔教育教學示範、觀摩和專題講座、輔導等任務。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送教下鄉、支援農村或薄弱地區教育等活動。
(七) 擔負跨校兼課、兼職的責任。學科帶頭人有責任到有聘請需求的學校兼課、兼職,每學期跨校兼課、兼職工作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八) 學校(單位)聘請學科帶頭人跨校兼課、兼職,由教育主管部門聯系和安排。 第二十二條 省級學科帶頭人是參加省特級教師評選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為學科帶頭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學術交流的條件(如必要的場地、經費、資料和使用儀器設備等);
第二十四條 學科帶頭人優先參加國內外各種高層次研修、學習考察、學術研討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對學科帶頭人參加培訓學習、科研課題研究給予經費支持。省教育廳對省級學科帶頭人個人的學習培訓、科研活動給予一定補貼。
第二十六條 學科帶頭人承擔教學示範、課題研究、教改實驗以及培訓、指導任務,應適當計算工作量,並給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
第二十七條 學科帶頭人在教科研活動或指導教學工作取得顯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獎勵,標准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確定。 第二十八條 學科帶頭人不搞終身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五年評定一次。
第二十九條 學科帶頭人實行分級管理,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本級學科帶頭人。
第三十條 學科帶頭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學校和本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業務管理由培訓、教研機構負責。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本級學科帶頭人開展農村支教、送教和講學活動,有計劃地安排他們校際流動或跨校兼課,保證每位城鎮學科帶頭人每年到農村支教、送教或講學不少於一次。學科帶頭人應主動、志願到農村參加支教、送教或講學活動。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學科帶頭人年度考核與期滿考核制度。學科帶頭人考核在所在單位年度考評的基礎上由本級培訓機構組織的專家考評組做出評定。對年度考核評定不合格者,要進行幫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評定累計兩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學科帶頭人資格。期滿考核成績優秀者可優先推薦為上一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或特級教師人選;未參加或未通過期滿考核者其學科帶頭人資格自行消失。
第三十三條 各級培訓機構負責制定本級學科帶頭人考核方案。考核內容依據所規定的學科帶頭人應履行的職責,採取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四條 省、市縣培訓機構分別建立本級學科帶頭人考績檔案,負責收集、管理、存檔工作,認真記載他們的主要業績及對其考核、獎懲情況。
第三十五條 實行學科帶頭人證書制度,市縣級、省級學科帶頭人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進行證書注冊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學科帶頭人應保證在任期內不調離本級范圍的單位,調離本級范圍單位或調出教育系統,其稱號自行消失。 第三十七條 學科帶頭人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後,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取消其學科帶頭人資格,收回學科帶頭人證書,取消相應待遇:
(一)在評選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師德敗壞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違法亂紀造成不良後果,並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者;
(四)不服從學校管理私自離崗不歸或出境後未經批准逾期不歸者;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規應予撤消資格的。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⑺ 自治區中小學教師培訓管理辦法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發揮其在深化學校教育教學改革中的引領示範作用,探索並建立優秀教師的培養機制,建設一支適應教育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素質教師隊伍,提高基礎教育教學質量,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性質與宗旨
第一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是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同一學科領域骨幹教師共同組成的,集教學、科研、培訓等職能於一體的教師合作共同體,既是一個開放性的研修組織,也是一種研訓一體的培訓模式。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分為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三年為一個周期。
第二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先進的教育思想為引領,以學科為紐帶,由主持人領銜,旨在搭建促進中青年教師專業成長以及主持人自我提升的發展平台,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響的高層次教師發展團隊。
第二章 組成與程序
第三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和入室成員組成。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設主持人1名,成員5~10人,本校成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第四條 主持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師德,教學水平高,科研能力強。
(三)在當地學科教學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有較豐富的指導青年教師成長的經歷和經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承擔工作室的職責任務。
(四)熟悉現代教育技術,能夠在網路平台開展教學研究指導工作。
(五)身體狀況能勝任工作需要,原則上仍在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特級教師、高級教師。
第五條 入室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愛崗敬業,尊重學生,為人師表,盡職盡責。
(三)在所屬地區本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實際教學時間超過5年、具備中小學二級及以上教師職稱的中青年教師。
(四)具有較強的教學和科研工作能力,能夠承擔相應的職責任務,具有較強的團隊合作精神。
(五)掌握現代教育技術,能夠進行網路交流。
第六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確定主持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遴選,採取個人自薦、逐級審核、專題答辯、公開競爭等方式產生。確定為上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主持人不兼任下一級工作室的工作。
(二)上報評審。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將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員組成情況、預期工作效果等相關資料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評審條件和評選辦法進行評審、確定,經公示後予以公布。
(三)簽訂協議。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書,在完成研究項目、培養中青年教師、質量評估、保障措施等方面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工作室主持人與工作室成員簽訂協議書,在完成工作室項目研究和成員專業成長等方面制訂周期發展目標,規定雙方職責、任務及評價辦法。
(四)掛牌運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選擇適當形式命名各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並以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學校為基地掛牌,工作室依據有關規定和協議開展工作。
第三章 任務與職責
第七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當履行以下工作任務及職責:
(一)培養優秀教師。工作室主持人為工作室其他成員的導師,負責制訂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員培養方案(包括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形式、研究專題、培訓考核等),指導和幫助工作室成員在工作周期內達到培養目標。
(二)組織課堂教學實踐活動。工作室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課堂診斷、問題研究、考試研究、專題講座、讀書交流、觀摩考察等形式的教學研究活動。工作周期內,主持人及成員每學年每人要開設不少於2節的公開課、1次講座或主題發言;工作室要組織1次報告會或研討會;積極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組織的送教下基層及專業指導活動。
(三)開展教育教學專題研究。要針對教育教學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以課題的方式進行推進,完成課題研究及專題研究報告。在工作周期內至少要完成1個相應級別的研究課題並取得相應成果;每學年至少有2篇學科專業論文或案例、反思等在相應級別及以上刊物發表或交流,或在自治區級相關學科評選活動中獲二等獎及以上獎次。
(四)開發、整合教育教學優質資源。要根據學科特點和工作目標系統地建立教育教學資源庫;要在新疆基礎教育教師專業發展網路研修平台上建立網頁,使之成為工作動態發布、成果輻射推廣和資源生成整合的中心,通過互動交流,實現優質教育教學資源的共享。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工作計劃、確定工作方式、安排工作時間、使用劃撥經費和其他經費(如自籌經費、贊助經費等)。
(二)配合做好遴選工作室入室成員。
(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計劃、工作方式、工作時間。
(四)根據考核、評價等情況,向入室成員所在單位或上級建議對學員進行獎勵。
(五)根據需要聘請專家顧問,協助工作。
第九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悉心指導。
(二)使用工作室所編印的各種學習資料。
(三)取得教育教學研究成果後,通過工作室進行推廣或推薦發表。
(四)優先參與工作室立項的教育科研課題研究。
(五)成果突出、業績顯著者,優先評優、評職、晉級。
第十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匯報工作室工作開展情況,並接受考核評估。
(二)使用好工作室專項經費,接受財務審計。
(三)認真完成主持人任務,履行主持人職責。
第十一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聽取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指導,接受主持人檢查評估,向主持人報告工作、做出書面總結。
(二)積極配合主持人完成工作任務,全心投入到工作室的各項教育教學研究和實踐活動中。
(三)認真總結自身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承擔課題研究與撰寫學術論文,提煉科研成果等任務。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選拔項目的領導工作,自治區教育科學研究院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各地教育局負責當地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各地教研室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對工作室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五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一學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按有關評估細則,通過查閱資料、調查訪談、成果檢驗等方式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自身建設、主持人業務引領、入室成員專業發展及工作室所在學校的支持等方面。工作室每學年要制定工作計劃,進行工作總結,及時報告活動開展和工作進展情況,收集整理過程性資料並歸檔。
第十七條 工作室及主持人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為「不合格」者將撤消該工作室建制;考核為「合格」以上者將自動進入下一考核周期的工作室建設;考核達到「優秀」等級者,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工作室成員的考核由主持人負責,主要依據成員培養方案考察其是否達到培養目標。考核不合格者將責令其退出工作室,同時可按有關程序吸收符合條件、有發展潛力的新成員進入工作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應為工作室設置獨立的工作場所,提供基礎設備等,為其正常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將主持人完成工作室工作計入工作量,適當減輕單位工作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督促學校支持工作室工作,並在職稱評定、評優晉升、科研立項、培訓進修等方面優先考慮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成員。
第二十條 工作室主持人可聘請全國名師、高校教師和教育科研人員擔任工作室專家顧問,為工作室提供理論支持和專業引領。自治區為其聘請專家和外出培訓學習提供條件,並建立工作室定期學習交流機制。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設立「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項目」專項經費。工作周期內教育廳每學年為自治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核撥業務活動經費2~5萬元,業務活動經費必須用於工作室的各項業務活動,包括添置書籍、辦公設備;課題研究、專題研究經費;聘請專家的授課費;與培養工作有關的觀摩考察費等。工作室經費的使用權歸主持人,由所在單位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教育廳定期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各地(州、市)、縣(市、區)依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設立本地區教學能手培養專項經費,用於「培養項目」活動的開展和本級教學能手隊伍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http://www.mre.cn/xxgc/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771

⑻ 骨幹教師培訓總結

XXX小學
200X-200X學年度第X學期教科抄研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和全省中小學素質教育工作會議的精神,以人為本,開拓創新,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200X年工作思路是:以實施素質教育為宗旨,以推進課程改革為載體,以提高教學質量為核心,以深化校本教研為動力,以科學管理為保證,以促進教師專業成長為支撐,整體視導,分段活動,協作教研,突出重點,創新教研思路和方式,構建我校特色教研體系,進一步提高我校基礎教育實施水平。
二、任務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全省中小學素質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棗庄、滕州兩級市教育教學工作會議精神,優化機制,明確措施,培植典型,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努力開創我校素質教育新局面。
1.踐行科學質量觀,科學、規范、高效地提高教學質量,實現教學質量新跨越。
2.繼續開展新課程系列課達標活動,不斷完善各學科深化課程改革、提高素質教育水平的實施意見,全面、科學地促進教師和學生的成功發展,構建學科實施素質教育新體系。

⑼ 安徽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安徽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教育部部長令第7號)和《安徽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皖政〔2000〕24號),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1?在省政府領導及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的宏觀指導下,省教育廳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制定教師培訓政策,設置教師培訓類型,並對教師培訓實施管理和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2?省成立教育、人事、財政、物價等部門參加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見附件1),負責統籌和協調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除按規定必須進行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見附件2)外,停辦一切不合理的教師培訓。新增針對中小學教師開展的培訓,必須由舉辦部門提出,報經省聯席會議對培訓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培訓機構資質和經費安排等方面進行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嚴格遵循「誰培訓、誰出錢」 的原則,由舉辦部門負責承擔因培訓發生的相關費用。
3?各市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領導和工作機構,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一名分管負責同志,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均應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4?各級教師培訓機構是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主要基地;高師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下承擔相應培訓任務;中小學校是繼續教育的主陣地。
5?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行領導負責制,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師進修院校、有關師范院校和中小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為繼續教育第一責任人。
6?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和繼續教育基地建設是教育督導和「普九」復查的重要內容。
7?中小學教師培訓實行決策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並通過開展專項督導,整頓培訓秩序,規范培訓行為,增強培訓實效,把面向中小學教師的培訓減少到最低限度,以切實減輕教師負擔。 1?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總體目標是:樹立現代教育理念,提高職業道德修養,提升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主要目標是:培養和提高教師實施基礎教育新課程的能力。
2?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原則是:分層分類,因地制宜;與時俱進,按需施教。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教師的實際需求,及時調整和不斷完善繼續教育內容;堅持集中面授、自學與校本培訓相結合;堅持面向農村、送教上門,堅持創新培訓模式,推進教師遠程研修。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每5年為一周期,從2006年開始,每周期內中小學教師年均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於72學時。
1?教師崗位培訓。面向全體中小學、幼兒園在崗教師的繼續教育,為360總學時。按照學科教學計劃,分層組織實施。其中,國家和省定專業技術人員公共課程培訓為80學時。公共課程納入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由當地人事、教育行政部門具體指導實施。為減輕中小學教師工學矛盾和經濟負擔,教師參加集中面授原則上不出縣。中小學教師的培訓由各地教師進修學校或有關師范院校實施。培訓費由部門、學校、個人共同支付。個人支付部分由培訓單位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培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價費〔2003〕243號)規定收取。
2?骨幹教師培訓。經教育行政部門選拔認定的中小學骨幹教師參加的培訓,時間為1年,集中研修為240課時。骨幹教師省級培訓根據省級培訓方案,由省級培訓院校實施。不向教師收取培訓費用。
3?提高學歷培訓。中小學教師參加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由學校批准後,自願參加,費用自理。省教育廳提出培訓計劃,並委託有關高校組織實施。中小學教師參加提高學歷培訓可折算為一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4?英特爾未來教育項目培訓。根據教育部統一部署,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不向教師收取培訓費用。
5?新課程培訓。系配合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開展的專項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不向教師收取培訓費用。
以上各類培訓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會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1?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統一使用省人事廳印製的《安徽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其他任何單位自行製作、發放的證書無效。
2?證書發放。各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中小學繼續教育證書的編號、加蓋鋼印工作,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證書的統一申領和發放工作。
3?證書的登記和審驗。各級培訓院校負責集中面授的學時登記,中小學校負責校本培訓情況登記,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中心負責省統考課程的登記。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校本培訓課程的審核,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集中面授課程的審核,省每年組織對各市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和審驗情況進行抽查。
4?參加骨幹教師培訓的教師,須提供骨幹教師培訓通知書和結業證書,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中心辦理免於參加周期內教師崗位培訓證明,並在本人繼續教育證書上登記相關內容。
5?繼續教育證書作為完整、系統記錄中小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有效憑證,由教師本人保管,塗改無效。證書損壞、丟失後,應及時向發證單位申請補發。 1?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以財政撥款為主渠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繼續教育經費由本級財政安排,經費標准不低於中小學教師工資總額的1.5%,並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中按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培訓。財政困難的地區要積極建立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教師個人三者分擔繼續教育成本的機制。省級繼續教育專項經費逐年適當增加,重點用於農村骨幹教師和培訓者培訓。
2?辦學條件較好的中小學校應在業務經費和辦學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教師繼續教育專項經費。
3?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年初教育預算中設立本級骨幹教師和培訓者培訓專項經費。
4?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其中直接用於教師進修院校辦學的經費,由主管部門根據培訓計劃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安排。
5?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並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中小學教師,其學習期間的費用按有關規定在繼續教育經費和所在學校的業務經費中開支。
7? 鼓勵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資助、捐贈,並積極爭取各類項目基金。 1?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縣級教師培訓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教師〔2002〕3號)和《示範性縣級教師培訓機構評估標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本級繼續教育基地標准化建設,逐步將教師培訓基地建設成為教學、資料、實驗、電化教育和教育科研中心。
2?各級繼續教育機構,可根據自身的辦學條件及服務范圍,申報繼續教育基地資格,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認定結果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各級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建設與管理。省教育廳依據教育部《示範性縣級教師培訓機構評估標准》,組織對全省縣級教師培訓機構進行示範性評估和合格評估;會同人事行政部門對省管繼續教育基地進行資質認定。省教育廳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對不具備條件或違反有關規定的,取消其基地資格。基地實行年檢制度,各級基地向其主管部門上報年檢報告。 1?中小學教師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2?在繼續教育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3?凡評聘職稱、續聘、競聘職務、晉級及考核評優的中小學教師,須按規定將繼續教育證書提交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審驗。
4? 接受規定的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培訓或未經同意中斷按規定必須參加的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由所在學校取消其職務聘任資格,或延緩其職務評聘,繼續教育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
5?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舉辦的中小學教師培訓,教師有權拒絕參加,同時追究舉辦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嚴肅處理。
6?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培訓基地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導致不能完成培訓任務的單位,其第一責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等次,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1?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中等專業學校、師范學校、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的繼續教育參照本辦法實施。
2?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⑽ 如何基於標准設計一下教師培訓方案

其標准教師培訓方案。其標准設計一下。其標准這個標准就是讓教師們。永遠都是那種可愛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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