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低保是怎麼評定的
農村低保評定標准:
第一,老弱病殘的人群(無依無靠、生活沒有來源的老人;患有疾病,身體孱弱的人群;當年患有大病,導致經濟拮據的人群;有一二級殘疾證的殘疾人)。
第二,患有大病的家庭,有相關的診斷證明,花費單據等,導致家庭生活拮據的。
第三,單親家庭,指父母一方撫養孩子或者由老人撫養孩子的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四,重度殘疾人,指一二級殘疾人。
第五,當年家庭遭受了重大變故的,經濟話費巨大的。
第六,家中有大學生的,教育支出花費大的家庭,也可以考慮(現在有當地助學貸款)。
第七,屬於當地農業戶口,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平均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
1、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農業科技培訓和勞務輸出的;
2、拒絕配合入戶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3、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4、超過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長期高消費的;
5、家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合保障條件、實際生活水平超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的;
6、因賭博、吸毒等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2. 怎樣做好社區低保工作
一是完善低保評估機制,確保運作方式科學合理。召開基層低保工作人員座談會,徵求群眾意見,研究制定低保評估機制的改革方案。同時,建立社區低保評審委員會,負責低保評估及審核工作,並採取低保定期復核制度,對C類家庭每季度復核一次,對B類家庭每半年復核一次,對A類家庭每年復核一次,實現了應保盡保、應退則退,保障金額應調則調,確保了低保動態管理。 二是實施資格認證制度,提高低保工作人員水平。對社區低保評估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促進低保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三是健全完善就業制度,變「輸血」為「造血」。實行低保人員就業輸送,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失業人員提供崗位或技能培訓,確保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失業人員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就業機會。 四是深化社會監督體系,確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開展內部監督檢查,採取零距離辦公的方式,定期深入社區,直接聽取群眾對低保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同時,聘請社會監督員,開通監督電話,落實公示制度,接受審計監督,充分發揮各方面監督作用,確保社區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3. 農村低保入戶調查記錄範例
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所以你一家四人就填一份表,具體的條件可參照下面的文件
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閩政〔2004〕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閩政〔2007〕7號)精神,制定農村低保工作規范。
一、農村低保工作原則
農村低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政府以貨幣補助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達到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保障基本生活;
2、屬地管理;
3、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4、保障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5、公平、公正、公開。
二、農村低保工作管理機構職責
(一)各級民政部門是農村低保工作管理機構,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二)省級民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省農村低保工作。制定全省性農村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省級農村低保年度補助資金需求計劃,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協同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會同有關部門草擬全省農村低保標准調整方案;指導、監督和檢查農村低保工作;負責全省農村低保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以及其他與農村低保工作有關的事項。
(三)設區市民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工作制度制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調整本行政區農村低保標准;編制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和年終決算,協同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負責本行政區農村低保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以及其他與農村低保工作有關的事項。
(四)縣級民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省、市、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調整本行政區農村低保標准;編制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和年終決算;建設和管理本行政區農村低保信息系統;負責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核審批;管理農村低保工作檔案等事項。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低保待遇申請的審核;受理轄區居民的低保申請,指導村委會開展農村低保工作;定期核查轄區農村低保家庭收入變化情況;管理農村低保工作檔案等事項。
(六)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受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管理審批機關)委託,負責受理本村居民的低保申請;組織成立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等基本狀況進行入戶調查、初審和公示;跟蹤核查農村低保家庭收入變化情況;管理農村低保工作檔案。
三、農村低保范圍及低保待遇
(一)凡本省農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3、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成員。
戶口已遷出的在校學生,仍視為家庭成員。
(二)各地按照當地低保標准制定相應的分檔補助標准,根據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難程度給予不同檔次的補助。
對重度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歲以上老年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以及單親家庭等特殊困難對象給予重點保障,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三)農村低保對象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臨時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其他專項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已經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予取消:
1、不按規定程序申請審批、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者弄虛作假的。
2、拒絕接受低保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員自費(不含社會各界或親戚朋友資助)安排子女借讀、擇校就讀、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
4、家庭成員有出國工作(包括勞務輸出)、學習、經商的。
5、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拒絕勞動使其承包管理的田地、山林、水塘等被撂荒的(因外出打工、經商而轉包他人的除外)。
6、有高額價值收藏、買賣股票或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於農村低保標准饋贈、禮金支出的;平時穿戴具有較高經濟價值首飾的;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7、擁有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代步車)、行動電話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家中飼養觀賞性寵物的。
8、近半年內購買高檔(單件價值在800元以上)家用電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兩年內建設(實施「造福」工程除外)或非拆遷原因購買住房、近一年內裝修現有住宅且無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的;擁有具備一定經濟價值、可租賃的閑置住房的。
9、因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違法行為正處於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0、申請人的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贍養、撫(扶)養義務的。
11、按規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農村低保標准確定與調整
(一)農村低保標准按照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電、燃料、其他日用消費品等費用確定。
(二)設區市所轄區農村低保標准,由設區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縣或縣級市的農村低保標准,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各地制定的農村低保標准不得低於省定標准。
各地農村低保標准,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以及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五、農村低保家庭收入核實與計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貨幣收入包括:
1、工資性收入:指農村居民受雇於單位或個人而獲得的勞動收入;
2、家庭經營收入:指家庭成員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服務業、加工業等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扣除生產成本和相關稅費後的實際收入;
3、財產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村集體分配及其他股息與紅利收入、保險收益以及其他投資收入、土地徵用補償收入、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財產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收入、知識產權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
4、轉移性收入:包括養老金、軍人轉業費或復員費、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部分、保險賠償金、退耕還林補貼、歸僑生活補助費、庫區移民生活補助費、老年人定期生活補貼、贍養費或撫(扶)養費、救濟金、接受的饋贈和繼承的遺產、偶然所得收入等;
5、其他應當計算的家庭收入。
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核定或按物價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認定的物品價格計入家庭收入。
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時,其家庭人均年收入按上年度家庭總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數計算。
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總額÷家庭人口數
(二)家庭收入不包括下列收入。
1、優撫對象、革命「五老」、建國前入黨老黨員等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和保健金;
2、政府給予的獎金和特殊津貼;
3、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4、因公(工)傷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工傷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撫恤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生活補助金;
5、在校學生的生活津貼、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等;
6、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
7、與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沒有法定贍養、撫(扶)養關系的親友、社會組織或政府給予的數額在500元以下的一次性臨時資助、救助或慰問款物;
8、因病生活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於治病支出部分;因災生活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於住房修復部分;因就學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於學費支出部分;
9、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核實家庭收入可採取下列辦法。
1、個人申報法。申請人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2、入戶調查法。經辦人員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3、信函索證法。對於外出務工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向用工單位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4、消費跟蹤法。由村委會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及時了解其實際生活狀況;
(四)農村居民因國家徵用土地、房屋拆遷而獲得一次性補償金的,應視情計入家庭收入。購買住房或自建房屋後有結余的,應計算可分攤年數。在可分攤年數內,該家庭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在可分攤年數外,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可分攤年數=補償金收入結余部分÷(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家庭人口數)。
其他收入在計算可分攤年數時,參照上述公式計算。
租房住的,補償金收入在扣除兩年的租金後(租金數額以租房協議為准),計算可分攤年數,在可分攤年數內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補償金收入計算可分攤年數,在可分攤年數內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五)農村居民因國家徵用耕地而獲得一次性補償金的,應視情計入家庭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後有結余的,應計算可分攤年數,在可分攤年數內,該家庭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全部補償金計算可分攤年數,在可分攤年數內,該家庭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在可分攤年數外,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六)領取一次性補償費用的人員,在可分攤年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領取的補償費提前用完(以使用憑證為依據),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農村低保待遇。
(七)計算申請人和低保家庭收入時,有贍養費、撫(扶)養費支出的,應從申請人家庭收入中扣除;有贍養費、撫(扶)養費收入的,應計入申請人家庭收入。
贍養費、撫(扶)養費支出或收入的計算方法:
1、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如果法院提供無法執行證明的,不計入家庭收入。
2、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人、撫(扶)養人家庭年人均收入達到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兩倍以上的,按下列計算公式計付贍養費、撫(扶)養費。
計算公式:贍養、撫(扶)養費=[贍養、撫(扶)養人家庭年總收入-當地農村低保標准×200%×贍養、撫(扶)養人家庭人口數]÷[贍養、撫(扶)養人家庭人口數+被贍養、撫(扶)人數]
3、實際支付贍養費、撫(扶)養費高於上述規定的,按實際支付額計算。
贍養人、撫(扶)養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或者等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兩倍的,可以不計算贍養費、撫(扶)養費。
(八)外出務工人員的實際收入一時難以核查的,按不低於務工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實際收入一時難以核查的,按不低於經營地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但不應低於經營地最低工資標准。
申請人家庭有靈活從業人員的,其收入依據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業收入測算標准進行認定;收入難以認定的,按照當地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九)認定家庭實際收入的有效證明。
1、務工人員的收入證明,由用工單位認定其收入並出具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由市場管理部門認定其收入並出具證明。
3、從事第三產業非正規就業工作人員的收入證明,由鄉(鎮)或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或其他管理機構認定其收入並出具證明。
4、從事建築業、修鞋、縫紉、廢品收購等行業人員的收入證明,由本人申報或由知情人提供情況的,村委會評議小組經調查後提出意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確定。
上述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須加蓋單位公章方才有效。
六、農村低保待遇申請與審批
(一)農村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村委會入戶調查、初審、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抽查、審批的程序辦理。
農村低保按照年度動態管理要求,於每年10月至12月受理申請、集中審批。農村低保申請家庭從獲得批准後的下一年度起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二)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應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通過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根據家庭成員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或復印件: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收養證或其他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證明;
2、殘疾證、勞動能力狀況證明、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優撫對象證明;
3、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賃合同、就業狀況證明、有勞動能力家庭成員的收入狀況證明;
4、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歸僑生活補助費證明;
5、領取一次性補償金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6、有關裁決、判決、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非戶主家庭成員或者法定監護人、社會組織等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委會應按照戶籍地村委會的協查函件要求,協助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調查取證及公示等工作。
家庭成員戶籍不在一起、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應由戶主方向其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員戶籍地村委會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由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農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城市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低保待遇。
(四)村委會受理申請後,應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狀況等進行入戶調查。入戶調查工作人員至少2人,並填寫《農村低保家庭調查審批表》,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負責」的首問責任制,入戶調查結果應由入戶調查人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村委會應組成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村民代表、村委會成員、駐村鄉(鎮、街道)幹部等組成。低保工作人員向評議小組會議介紹入戶調查情況,經評議小組成員評議後表決。出席評議人員必須超過評議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評議小組評議情況應形成記錄並存檔。也可以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評議。
出席評議小組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認為評議對象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數、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狀況、擬享受低保補助金額等),公示時限為不少於5日。無異議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並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評議小組會議未通過或者公示有異議並經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做好審核記錄。認為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將申請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認為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縣級民政部門應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進行入戶抽查。對擬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知村委會再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限不少於5日。無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下達批准通知書,並由村委會代發由省級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縣級民政部門統一代辦的金融機構存摺;有異議的,應重新審核,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應及時開具不予批准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七)申請人對家庭收入核定有異議的,可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應及時予以糾正。核查結果應及時書面反饋申請人。
申請人對於村委會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應再次進行入戶調查。經評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再次進行公示。經評審仍認為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異議並經核實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七、農村低保對象管理
(一)低保對象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內進行戶籍遷移的,持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低保證明,到遷入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低保關系變更手續,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程序。在不同縣級行政區之間進行戶籍遷移的,由低保對象持遷出地管理審批機關出具的低保證明和低保檔案復印件,到遷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請手續,遷入地管理審批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審批程序。
(二)各地應實行社會化發放辦法,由縣級民政部門委託金融機構按月或按季足額發放農村低保金。
對於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派專人上門發放農村低保金。
(三)農村低保實行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差金額有升有降的年度動態管理機制,每年10月對所有農村低保對象進行年審,並張榜公示,公示時限為不少於7日。管理審批機關根據農村低保家庭人口或收入變化情況,辦理續發、停發、減發或增發農村低保金的手續。仍符合低保條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在《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上蓋年審章,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對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辦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續,下一年度起停發農村低保金,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四)農村低保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低保對象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應做好低保申請人入戶調查的信息採集工作;縣級民政部門應做好低保對象的信息錄入工作。
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應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檔案,並設立專櫃保存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低保對象申請表、調查審批表、補差金額調整表、發放名冊等;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評審花名冊、評審記錄、發放名冊等;村委會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評議小組會議記錄、發放名冊、公示名冊等。
八、農村低保資金管理
(一)農村低保資金來源包括。
1、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金;
3、上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其他資金。
(二)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分級負擔,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設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戶,用於農村低保資金收支的管理與核算。
在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門應根據年度動態管理核定的農村低保人數,編制下年度農村低保資金預算方案,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預算。預算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當年度農村低保資金有結余的,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結轉下年度使用,統一列入下年度農村低保資金支出預算計劃。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農村低保資金使用情況,並編制年終決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三)農村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遵循「民政部門核定對象和標准,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管理原則。縣級民政部門按照農村低保實際人數和所需金額,應於每月月底前編制下個月資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在對同級民政部門報送的資金支出計劃審核後,根據月支出計劃提前將所需資金撥付到受委託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農村低保對象名冊和補助金額,按時足額將低保金發放到農村低保對象個人帳戶。少數實行按季度發放保障金的地方,農村低保資金最遲應於每個季度的第二個月月底前發放到戶。
(四)各地農村低保工作所需業務經費,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則,在部門預算中統一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業務經費主要用於低保核查、建檔、培訓、信息系統建設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開支。
九、農村低保工作監督與檢查
(一)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准、申請審批程序、低保金發放、低保對象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設立意見箱和咨詢投訴電話,受理居民的咨詢、投訴、舉報。對於群眾投訴和舉報的問題應逐一登記,及時調查處理,並向有關人員反饋。
(三)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農村低保資金管理。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跟蹤監督、審計農村低保資金使用情況。
十、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本規范由福建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福建省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行規定》(閩民救〔2004〕32號)、《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社〔2004〕9號)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准。各地可根據本規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農村低保怎麼辦 需要什麼條件及手續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二、申請農村低保待遇的手續:
1、戶主申請:持有當地農村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且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1)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2)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頒發的傷殘證、指定醫院出具的勞動能力狀況證明
(3)用工單位或村委會出具的家庭成員工資性收入證明;
(4)村委會出具的家庭經營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產資料數、質量情況證明;
(5)學生證、入學通知及學生就讀學校的有關證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地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鄉鎮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
(7)其它證明材料(下崗證、退休證、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醫療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2、村委會評議:受鄉鎮政府委託,村委會組成由村幹部,鄉鎮包村幹部、村民代表、老黨員等成員參加的農村低保待遇評議小組,負責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及實際生活評估與計算的初審工作,召開村評議小組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提出初步意見,並將評議結果公示不少於3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員勞動能力狀況、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符合規定條件且經公示後群眾無異議的,發給並填寫(農村低保申請審批表),由評議小組負責人簽屬意見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起報鄉鎮政府復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申請和證明材料退還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公示後群眾有異議的,提請鄉鎮政府復審。
3、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組成由主管領導、民政、財政、統計、工商及各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幹部等成員參加的農村低保待遇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可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估,符合規定的,由鄉鎮主管領導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屬審核意見後,連同申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回村委會並通過村委會向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
4、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確定每年辦理農村低保的日期,在規定期限內,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2次公示時間)辦結審批手續,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予以批准,對未被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在《農村低保待遇審批通知單》中說明理由,並通過鄉鎮政府或委託村委會送達申請。
5、審批後公示與發放:縣級民政部門將審批結果,交由鄉鎮政府或委託村委會,在村委會公示欄再次公示不少於3天(公示內容在評議結果公示內容的基礎上,增加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時間,家庭年領取低保金數額等)。無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發給低保證及低保金領取卡,從批准之日下月起實行按季度銀行化發放低保金,有異議的,鄉鎮政府將情況報告縣級民政部門,並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進行重新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重新審核情況,再次執行審批程序,必要時,應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估或聘請專業調查單位協助進行調查評估。
5. 安徽省霍邱縣低保戶上哪些培訓班是免費的都有哪些專業
勞動、人事、監察、社保,民政、扶貧,其它,其他來源單位:霍邱縣龍潭鎮名稱:霍邱縣龍潭鎮2020年貧困勞動者技能培訓。
農村低保條件: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1、三年內因購買、修建或裝修住房(必要的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房並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2、好逸惡勞,有承包田(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3、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行為或者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4、家庭擁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汽車、奢飾品及貴重飾品的。5、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准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且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准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准相銜接。四、城市低保申領程序:1、申請低保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提出緝耽光甘叱仿癸濕含濺書面申請。為方便群眾申請,受理窗口一般都設置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理的地點、聯系電話等可向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咨詢。2、申請低保救助,申請人須如實填報個人或者家庭有關情況,並根據救助機構的告知事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3、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後,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並提出核查意見;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30日之內,對申請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通知當事人辦理領取手續,並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備案;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 低保政策有哪些內容
一、關於農村低保標准.
(一)農村低保標准,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准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准作適時調整。
二、關於農村低保范圍.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范圍: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2.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關於農村低保資金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區縣財政部門按審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占、保證合理、有效使用。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應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往來專賬,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因素納入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地區的基本需求。區縣和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准,將應保對象排斥在外。同時,應廣泛動員社會和民間組織以及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鄉鎮和村委可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補貼。
四關於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見附件三);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4相關證明材料:(1)夫妻一方為外省或者外區縣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6)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登記備案。
(三)村委會受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受理本轄區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1.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見附件四),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並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必要時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2.對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五),並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3.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做出解釋。
(四)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另行印製);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五)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核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另行印製)並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見附件六)備案。
(六)在鄉鎮敬老院或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和優撫對象等特殊人員,由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七)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村委會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於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區縣民政部門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對因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可視情況隨時受理申請和審批。
(八)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實行公示告誡。對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採取適當形式,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議的,可以向秀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民政局應當在接到民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關於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4.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6.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磁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全年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1.家庭年月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縣長業生產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2.臟亂異口同聲就業及在外務工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和各種勞動收入等;3.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孳息;4.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5.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6.繼承的遺產,遺贈等;7.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8.其好應當計入和家庭收入。
(三)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1,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先烈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2,在校學生(非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汛貼,困難補助等;3,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捐助款物;4,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5,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6,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請前功盡棄2個月家庭收入總和及家庭人口確定。計算公式為: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親屬等)而確系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計算。2.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如提供不出相關的收入證明,按本村勞動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計算。3已婚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種原因(離婚或喪偶等)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戶原則與父母分開計算。4.原系本市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周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五)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計算年人均收入時,首先應確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家庭上年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非農業人口×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准×12+農業人口×本地當年農村保標准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非農業戶口成員享受城市低保等遇;農業戶口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其中,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農業人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當年本地農村低保標准
(六)家庭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確定1.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應盡義務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見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見附件二)的有關條款執行。2.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應當向生活困難的父母提供贍養費,具體數額由村委會評議小組徵求村民的意見後確定。3.夫妻離異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照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的規定執行。
(七)區縣人民政府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六、關於農村低保待遇及發放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況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一定收入的農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二)下列人員批准其全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1.農村五保對象;2.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3.原民政部門管理並負責發放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4.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5.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以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發給的定期定量救濟金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按原標准執行。農村五保對象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費,並按照北京市《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京政辦發[1995]22號)的有關規定,確保其供養標准不低於當地鄉鎮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區縣和鄉鎮財政予以補足。
(三)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委會,以貨幣形式每月發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區也可每季度發放一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人員可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行動不便的可由村委會代領,並負責發放到位。農村低保金發放和領取手續應當齊備,嚴禁冒領,確保發放到位。
七、關於農村低保待遇的復審、變更及遷移
(一)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等,應當每年復審一次,必要事可隨時進行復審,做好記錄。
(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終止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農村次保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市內遷移的,由遷出地區縣民政局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見附件七),將遷移對象的檔案材料和有關情況介紹等封裝在檔案袋內,交其本人到遷入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八、關於政府部門職責農村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實施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農委、勞動、衛生、統計、物價、審計、經管等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的領導,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建立健全農村基層低保管理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想給予勞動生產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開展鄰里互助、社會幫扶、領導幹部聯系貧困戶、送溫暖等社會互助活動。對五保戶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難人員,提倡實行集中供養;本人不願意集中供養的,由村委會確定幫扶對象,實行包戶服務。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1.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准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2.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並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及保障標准調整等相關工作;3.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系,制定和落實幫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確保農村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4.加強農村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抓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經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執行政策的准確性。6.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咨詢等事宜,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制定農村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區縣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為民政部門落實農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財政和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
(四)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和農村家庭收入計算等工作。
(五)衛生部門要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科學性、真實性。
(六)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農村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實施農村低保制度過程中,基層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認為履行職責,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
(一)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2.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又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范圍和保障標準的。3.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農村低保金的;4.玩忽職守,影響農村低保制度正常進行的。
(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2.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委揮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復,或者對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對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十、關於解釋和其他
(一)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農村低保政策怎麼申請
山東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魯政發〔2006〕12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07〕49號)精神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農村低保遵循的原則
(一)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救濟與政策扶持、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鼓勵生產自救;
(三)屬地管理,動態管理,應保盡保;
(四)公開、公平、公正、公信。
二、農村低保標準的確定與調整
農村低保標准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按照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燃料等費用確定,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各地農村低保標准不得低於省政府確定的最低保障標准,並隨著經濟發展、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
制定農村低保標准應當採用科學的方法,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搞好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和生活性補助措施的銜接,並適當參考其他同類經濟發展地區的保障標准,制定的標准應當有利於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有利於促進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就業。
三、農村低保對象的確定
農村低保對象是指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戶籍所在地為農村,並持有戶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戶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農村低保標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和撫(扶)養關系、戶籍在一起並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或喪失勞動能力、收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戶口已遷出本地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4)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
(5)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或暫緩辦理有關手續:
1.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雖然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但實際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2.經過民主評議和公示,群眾有異議或反映強烈的;
3.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情況,不接受工作人員核查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4.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故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在校就讀的學生除外);
5.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的;
6.因違法收養、賭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
7.擁有並經常使用高檔消費物品的(具體項目或物品由設區市確定);自費購買、新建、裝修住房不滿2年的;
8.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規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以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獲得純收入(含貨幣和實物折款)的總和。
(一)核算農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原則。核算農村居民家庭收入,以戶為單位,採用簡單易行的方式進行。一般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上一年度或當年的家庭收入計算,年景豐歉懸殊及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可以按照兩個年度的平均收入計算。
核算家庭收入,應當立足農村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實事求是,公平合理,把定量計算與民主評議結合起來,注重考察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水平,充分反映農業收入的季節性特徵。
(二)農村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種植、養殖、加工、勞務收入;
2.贍養、撫(扶)養費,依法繼承遺產或接受的贈與;
3.土地承包權流轉收益、財產租賃或變賣收入,集體分紅和股息、儲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及其收益;
4.社會養老保險金、退休金、商業養老保險金、商業醫療保險金、土地徵用補償和安置費、水庫移民後扶補助、糧食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補貼;
5.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規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
(三)核算家庭收入時,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優待金、撫恤金、補助金等;
2.政府頒發的見義勇為獎勵、優秀共產黨員或優秀黨務工作者獎勵、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津貼;
3.政府發放的老年人補助、殘疾人補助、老黨員補助、困難黨員補助,臨時性救濟金和建房補貼,在校學生獲得的救助金、獎學金、助學金及勤工儉學收入;
4.因公(工)傷亡或遭受意外傷害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補助金、保險費、護理費、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5.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6.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農村醫療救助金;
7.社會為特殊困難群眾捐贈的款物;
8.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
(四)家庭收入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種植和養殖收入。根據家庭成員勞動能力、成本投入、年景豐歉、價格波動等方面的差異,據實計算純收入。
2.加工收入。能夠出示有效經營性收入證明的,按所證明的收入計算;無收入證明的,按照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也可以按照稅務部門依法確定的數額計算。
3.勞務收入。能夠出示有效工資性收入證明的,按所證明的收入計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證明的,按照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或從事勞務所在地人均收入計算。
4.贍養費、撫(扶)養費收入。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贍養人家庭人均年純收入減去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後剩餘部分的30%計算,有多個贍養人的,應合並計算;撫(扶)養費按撫(扶)養人家庭人均年純收入的20%計算,有多個被撫(扶)養人的,撫(扶)養費不超過其家庭人均年純收入的40%。
實際接受的贍養費、撫(扶)養費高於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接受的數額計算。贍養人與被贍養人同一戶籍或贍養、撫(扶)養人屬低保對象的,不計算其應付的贍養、撫(扶)養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撫(扶)養關系和應盡義務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其他收入按照實際數額或按照當地政府制定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辦法和評估標准計算。
五、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批與發放
農村低保實行個人申請、村(居)評議推薦、鄉鎮(街道)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三榜公示、社會化發放的運行機制。
(一)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政府(以下簡稱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為農村低保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審核、審批等日常管理工作。鄉鎮(街道)成立家庭收入核算評估工作領導小組。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鄉鎮(街道)委託,推選成立由廣泛代表性村民組成的家庭收入核算評估小組,承擔農村低保的相關服務工作。核算評估小組成員名單要張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監督。核算評估小組成員和申請人是直系親屬關系的,應當迴避。
(二)申請農村低保待遇,由戶主本人通過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街道)提交申請書,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鄉鎮(街道)申請。對於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居民,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
申請人應當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要求,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和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等。
(三)村(居)民委員會自接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實。組織家庭收入核算評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2.民主評議。將申請人家庭調查核實情況如實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重點評議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實際生活水平等,評議意見要及時告知申請人,確保客觀、公平、公正。
3.公示。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評議意見等情況進行張榜公示,張榜期不少於5天。
4.上報。將所有申請人申請書、村(居)民民主評議意見及有關證明等材料報鄉鎮(街道)審核。
(四)鄉鎮(街道)自接到村(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審核。派出工作人員對申請人逐個進行家庭收入核實認定,並結合村(居)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
2.公示。將對每個申請人的審核意見在村(居)張榜公示,張榜期不少於5天。
3.填表。經公示群眾無異議、認為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暨審批表》。群眾有異議的,要進行復核。
4.上報。簽署審核意見後,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暨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五)縣級民政部門自接到鄉鎮(街道)上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審查。對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人家庭進行嚴格審查,並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聯合有關部門實地了解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
2.審批。經審查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簽署同意批准意見,明確補助數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簽署不同意批准意見。
3.公示與告知。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後,由鄉鎮(街道)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對家庭情況、審批意見、擬補助數額、管理審批機關監督電話等進行張榜公示,張榜期不少於5天。對於未被批準的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委託鄉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提出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進行復核。
4.發證。經公示群眾無異議的,發放《山東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從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設立政務公開欄,或通過其他形式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員名單進行定期公示,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七)在管理審批機關調查核實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收入過程中,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八)農村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申請人家庭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發放名單和確定的補助數額,經審核確定後,按季或按月將資金從縣級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劃入指定金融網點,通過財政涉農補貼資金「一本通」方式直接發放到戶。
六、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監督
(一)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遵循多方籌集、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要進一步調整支出結構,不斷加大財政投入,所需農村低保資金,由各級按照分擔比例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農村低保需要。省級補助資金,採取分類補助的方式,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區分不同情況給予補助,並對經濟困難地區予以傾斜。
各級政府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資助,用於改善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
(二)農村低保資金的管理與監督。各級籌集的農村低保資金,全部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各級財政、民政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低保資金績效考評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七、工作管理
農村低保實行「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各級民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制度的組織實施,制定完善工作制度,保障農村低保工作規范運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對農村低保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保障低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農村低保工作,共同推進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
各級政府要加強農村低保組織機構建設,在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加強農村公共服務能力建設過程中,統籌考慮農村低保工作需要,科學整合縣鄉管理機構和人力資源,合理調整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職責,加強工作力量,建立健全農村低保管理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工作正常開展。鄉鎮(街道)要配備農村低保專職工作人員,村(居)委會要明確農村低保兼管員。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村低保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用於印製低保證件表格、信息系統開發應用與建設、工作人員培訓等開支。
農村低保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檔案管理制度。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建立低保對象檔案,做到一戶一檔、材料齊全、規范管理。農村低保對象檔案包括申請審批表、家庭收入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等。
(二)動態管理制度。管理審批機關應當隨時受理低保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及時納入保障范圍。可以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每半年或一年開展一次定期復核工作,並根據低保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變化和人員增減等情況,及時辦理停發、增發或減發低保待遇手續。
(三)證件管理制度。《低保證》是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和相關救助政策的有效憑證,由省民政廳統一監制和印發。各地應當強化證件管理,做到一戶一證。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及時發放《低保證》,並報市級民政部門備案;對取消低保待遇的,由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及時收回《低保證》,並報縣級民政部門注銷。嚴禁濫發、轉借、偽造、塗改、買賣《低保證》。
(四)信息管理制度。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全省農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升級、管理維護、資料庫建設和技術人員培訓。市、縣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配備微機等設備,對農村低保對象實行信息化、實名制管理,並逐步實現與財政等部門信息資源共享,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八、工作考核
各級政府對農村低保工作進行年度目標考核,每年度末通報考核結果。考核內容包括:
(一)制度建設情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體制,出台農村低保實施辦法(細則)、低保資金管理辦法和家庭收入核算辦法,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政策法規體系。
(二)應保盡保情況。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范圍,並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標准和補助水平。
(三)資金安排情況。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民政部門提供的用款計劃,編列農村低保預算,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合理分配使用省級農村低保資金,強化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四)規范管理情況。不斷加強工作人員培訓,規范農村低保申請、核算、評議、審核、審批、復核、公示、發放等工作環節,做到程序規范、陽光操作。
(五)工作創新情況。在健全農村低保制度、落實低保資金、實現應保盡保、加強組織機構建設等方面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成效顯著,不斷推出新做法、新經驗。
九、工作監督
(一)市、縣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加強農村低保政策宣傳,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准、辦事程序、低保資金發放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設立並公開咨詢、監督電話,受理群眾咨詢、投訴、舉報。
(三)農村低保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處理。
1.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不及時辦理申報、審核、審批手續的;
2.為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故意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的;
3.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優親厚友的。
有挪用、擠占、扣壓低保資金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有貪污低保資金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村低保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已發放的低保資金;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處理。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2.家庭經濟狀況好轉或家庭成員減少,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的;
3.轉借、偽造、塗改、買賣低保證件的。
(五)有關組織和個人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協助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六)申請人對縣級民政部門作出的不予批准、減發、停發農村低保待遇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8. 怎麼申請低保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申請低保的條件如下: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9. 2022年農村低保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2年扶貧政策:
一、農村低保的補貼
對於農村的低保戶,政府也給一定的補貼資金,我國補貼的金額也是在不斷的提高,但是各個地區低保的要求都是有所差異的,具體的標准還需要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
二、農村危房補貼
農村較多的貧困戶,造成了較多的房屋老化,很多居住房都已經達到了危房的標准,對於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戶、低保戶等等,最高可以補貼兩萬元。
三、農村困難戶的教育補貼
農村的困難戶不斷存在老人的養老問題,同時還有子女升學教育的問題,對於有困難的家庭可以向政府申請教育的補貼。這是專門為有建卡的貧困學生設立的補貼政策。
四、精準扶貧
根據不同地區的貧困情況、不同的家庭情況進行精準的幫扶,因地制宜的來幫助貧困地區脫貧。針對低保戶、特困家庭、孤兒、乞討人員為救助對象;在對殘疾人相關的康復、技術培訓和補貼方面也進行補貼款。
五、免費的職業培訓
對貧困家庭的子女、或未受高等教育的畢業生提供免費的職業培訓,為其創造條件。到2020年,使貧困家庭的勞動力能在人力資源市場得到技能的培訓,使其具備為貧困家庭創造勞動力的條件。
六、異地搬遷扶貧
對貧困地區進行搬遷工程,使搬遷後的居民的生活條件有明顯的改善,在醫療、教育、交通等方面都能得到提升,同時確保搬遷後的貧困家庭有相應的工作來維持家庭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10. 國家有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嗎
一、 關於農村低保標准 .
(一)農村低保標准,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准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准作適時調整。
二、關於農村低保范圍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范圍: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2. 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 關於農村低保資金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區縣財政部門按審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占、保證合理、有效使用。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應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往來專賬,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因素納入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地區的基本需求。 區縣和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准,將應保對象排斥在外。同時,應廣泛動員社會和民間組織以及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鄉鎮和村委可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補貼。
四 關於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書(見附件三);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4 相關證明材料: (1) 夫妻一方為外省或者外區縣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 (6)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 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登記備案。
(三) 村委會受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受理本轄區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1. 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見附件四),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並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必要時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 2. 對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五),並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 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做出解釋。
(四)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另行印製);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五)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核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另行印製)並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見附件六)備案。
(六)在鄉鎮敬老院或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和優撫對象等特殊人員,由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七)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村委會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於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區縣民政部門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對因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可視情況隨時受理申請和審批。
(八)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實行公示告誡。對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採取適當形式,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議的,可以向秀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民政局應當在接到民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 關於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 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6. 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磁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全年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1. 家庭年月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縣長業生產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 2. 臟亂異口同聲就業及在外務工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和各種勞動收入等; 3. 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孳息; 4. 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5. 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 6. 繼承的遺產,遺贈等; 7. 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8. 其好應當計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 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先烈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2, 在校學生(非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汛貼,困難補助等; 3, 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捐助款物; 4, 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 5, 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 6, 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請前功盡棄2個月家庭收入總和及家庭人口確定。計算公式為: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親屬等)而確系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計算。 2.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如提供不出相關的收入證明,按本村勞動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3已婚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種原因(離婚或喪偶 等)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戶原則與父母分開計算。 4.原系本市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周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五)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計算年人均收入時,首先應確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 非農業人口×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准×12+農業人口×本地當年農村保標准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非農業戶口成員享受城市低保等遇;農業戶口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其中,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 農業人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當年本地農村低保標准
(六)家庭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確定 1. 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應盡義務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見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見附件二)的有關條款執行。 2. 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應當向生活困難的父母提供贍養費,具體數額由村委會評議小組徵求村民的意見後確定。 3. 夫妻離異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照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的規定執行。
(七)區縣人民政府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六、關於農村低保待遇及發放 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況享受低保待遇。
( 一)有一定收入的農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二)下列人員批准其全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 農村五保對象; 2. 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 3. 原民政部門管理並負責發放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 4. 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 5. 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以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發給的定期定量救濟金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按原標准執行。農村五保對象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費,並按照北京市《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京政辦發[1995]22號) 的有關規定,確保其供養標准不低於當地鄉鎮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區縣和鄉鎮財政予以補足。
(三)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委會,以貨幣形式每月發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區也可每季度發放一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人員可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行動不便的可由村委會代領,並負責發放到位。農村低保金發放和領取手續應當齊備,嚴禁冒領,確保發放到位。
七、關於農村低保待遇的復審、變更及遷移
(一) 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等,應當每年復審一次,必要事可隨時進行復審,做好記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終止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 農村次保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市內遷移的,由遷出地區縣民政局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見附件七),將遷移對象的檔案材料和有關情況介紹等封裝在檔案袋內,交其本人到遷入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八、關於政府部門職責 農村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實施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農委、勞動、衛生、統計、物價、審計、經管等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的領導,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建立健全農村基層低保管理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想給予勞動生產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開展鄰里互助、社會幫扶、領導幹部聯系貧困戶、送溫暖等社會互助活動。對五保戶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難人員,提倡實行集中供養;本人不願意集中供養的,由村委會確定幫扶對象,實行包戶服務。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 1. 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准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2. 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並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及保障標准調整等相關工作; 3.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系,制定和落實幫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確保農村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 4. 加強農村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抓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經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執行政策的准確性。 6. 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咨詢等事宜,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制定農村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區縣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為民政部門落實農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財政和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
(四)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和農村家庭收入計算等工作。
(五)衛生部門要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科學性、真實性。
(六)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農村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過程中,基層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認為履行職責,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
(一) 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 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 2.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又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3. 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農村低保金的; 4. 玩忽職守,影響農村低保制度正常進行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2. 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委揮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 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復,或者對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對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十、關於解釋和其他
(一)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