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的第二章 督察機構和督察人員
第六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警務督察局承擔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本級公安機關督察工作並領導下級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第七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由督察長、副督察長和委員組成。
督察長、副督察長的人選由公安部部長提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
督察委員會委員的人選由督察長提名,報公安部部長批准。
第八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審定全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發布有關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決定和命令;
(四)審議和批准警務督察工作年度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
(五)定期聽取警務督察局的工作匯報;
(六)應當由督察委員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由督察長召集。必要時,督察長可以隨時召開會議,部署警務督察工作。
第十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長報告全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情況。
對重大事項的督察情況隨時向公安部部長報告。
第十一條公安部警務督察局配備局長一名,副局長若干名,內設警務督察隊和與督察工作相適應的處、室。
第十二條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的職責是:
(一)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制定警務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
(五)部署全國統一的專項督察任務,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六)組織、指導全國公安機關督察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七)協助本部人事部門做好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督察長、副督察長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督察條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建立督察機構,其具體設置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配備督察長一名、副督察長二名,設警務督察處。
市(地、州、盟)公安局(處)配備督察長一名、副督察長二名,設警務督察室。
縣(市、旗)公安局配備督察長一名,設警務督察隊。
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建立由專職人員組成的警務督察隊。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長、副督察長在提請任免之前,必須徵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級公安機關督察工作並領導下級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
(二)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三)制定本地區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
(四)組織、實施對本級公安機關和下級公安機關督察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五)協助人事部門做好對下一級公安機關督察長、副督察長的考察管理工作;
(六)辦理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交辦的督察事項;
(七)履行《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各級公安機關必須按照《督察條例》規定的條件選配專職督察人員。
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督察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合格後才准予上崗。
第十七條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督察人員違反本規定或在督察工作中違法違紀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紀律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督察人員的勤務津貼參照交警、巡警等一線公安民警的標准執行。
Ⅱ 安保培訓計劃
保安培訓方案
培訓內容
1·廠紀廠規·
2·保安員素質與行為規范·
3·消防、保安守則與制度·
4·消防培訓與演習·
5·體能訓練·
目的
為了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提高保安隊伍的整體素質與各種防範能力·
第一節、廠紀廠規(略)
第二節、保安員素質
一、保安員素質
(一)保安員的政治素質·
1. 熱愛本社會制度與祖國.
2. 堅持基本原則,熱愛保安事業.
3.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4. 忠於職守,竭誠服務·
5. 不畏艱險,文明執勤·
(二)保安人員業務素質
1. 精通保安服務業務·
2. 熟悉法律政策·
3. 具有良好的觀察力、思維力和分析判斷力·
4. 會做群眾工作·
5. 沉著機智,多講述謀善斷·
6. 體魄健全,武藝高強·
二、儀容儀表(體態)·
1·上班時間必須著裝整潔,穿好制服·戴好帽子,扣好紐扣,上崗證戴於左胸·嚴禁上班著便服。
2·上班必須,做到站如松,坐如鍾,行如風·即上班時必,需做到:站時應有站姿,坐有時要有坐象,行走時,要有雷厲風行·
3·體能、隊列訓練·
第三節、消防、保安守則
一、消防保安人員職責·
為保障公司范圍內人員的生命與財產安全,維護其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好公司內的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等的防範工作,做到職責分明·公司針對保安員與消防人員的職責特作如下規定:
1·在負責人的領導下,做好全廠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廠領導在安全保衛工作上的助手與參謀·
2·認真貫徹政府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規程與標准,做好安全無形生產和宣傳教育工作·
3·組織、協調各部門制訂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並監督執行。
4·認真做好各類人員與貨物進出檢查,認真做好消防通道、消防設施與器材的檢查,並做好相關之記錄·
5·及時向領導匯報工作,對出現的重大問題或存在的隱患即時匯報·
6·加強能源使用與利用的監督工作·
7·負責協調與召集安全例會和組織各種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檢查評比活動,做到獎懲分明,整改及時·
8·協助公司執行廠紀廠規等規章制度與行政命令·
9·對本公司人員有3次違紀行為者,有權進行直接開處罰單交予行政部簽字認可·
10.擔當義務消防隊員·
二、保安人員十一要與十一不準
1·要加強政治業務學習,不準做違法違紀的事·
2·要服從領導聽從安排,不準搞自由主義·
3·要加強組織紀律性,不準遲到早退無故曠工請假·
4·要堅守工作崗位,不準擅離職守·
5·要敢於同壞人壞事做斗爭,不要做老好人·
6·要遵紀守法,不準參與嫖娼、賭博、吸毒·
7·要秉公執勤,不準徇私舞弊和收受禮物·
8·要保守機密,不準泄漏公司機密和他人隱私·
9·要加強團結,不準搞反派性活動·
10.要嚴格執行廠規制度,不準違章辦事和酗酒·
11.要文明管理,不準打罵、刁難員工·
三、保安消防人員崗位職責
(一)安全主任職責:
1·在公司行政部經理與消防總指揮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公司的整體工業安全方面的消防工作·
2·在行政部經理與總指揮不在時全面行使最高指揮職能·並認真貫徹落實政府與公司的消防政策與措施·
3·進行整體性的工業安全規劃,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
4·代表公司獨立行使相關之權力,開展相應之工作·
5·配合公司的要求,作好公司的整體安全培訓與宣傳工作·
6·認真作好每日工業安全(如:整體規劃、安全生產、安裝、消防通道等)監督工作與記錄,以及月總結報告·同時有權直接責令違規部門與個人即時修正·
7·協調公司各部門之間的安全工作,並協助上司召開工業安全會議·
8·加強整體性的公共安全檢查·針對公司所出現的不合格項,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議。
9·對多次違反相關之規定者,有權直接進行查處並呈報總指揮與行政部給予處罰·同時自覺接受其他同事的監督·
10·加強能源使用與利用的監督工作·
(二)保安隊長職責·
1·在其行政部的領導下,正確地貫徹執行公司的各項政策·指導下屬工作起到上下溝通橋梁的作用·
2·做好上司的好幫手,全面負責實施公司的保安工作包括事故的處理·
3·在直接上司的領司下,獨立地行使對各種規章制度的監管權力·
4·對本部門工作進行安排與協調,並協調同他部門的相關工作。
5·通過不同的方式,不斷加強保安隊伍的思想建設與業務素質的提高·
6·正確反映保安隊伍與各部門所出現的安全工作問題,並提供合理化的建議·
7·有權對多次違反公司各項規定者有權給予一定的處罰,同時自覺接受其他同事的監督·
8·認真作好保安工作的統計工作報告與總結,並協助上司召開保安工作會議·
9·協助上司,配合安全主任處理工傷事故與指揮消防工作·
(三)督察員工作職責
1·協助上司作好保安消防的宣傳、檢查與防範工作,做好幫手。
2·協同組長加強本組人員的思想教育與各種素質的提高·
3·在公司范圍內行使其獨立的督察權,對任何違紀及時指正與跟進·
4·檢查與監督各個保安點工作與工場紀律·
5·協助上司,嚴肅處理各種違紀行為,以糾正各種不正之風·
6·認真做好日常工作中工作記錄,及時反饋實際情況,並提出合理化的建議·
7·在隊長的領導下,同班、組長一道搞好團隊建設。
8·協助上司,配合隊長、組長處理工傷事故與指揮消防工作·
9·加強能源使用與利用的監督工作·
(四)班長職責:
1·協助上司作好保安消防工作,做好幫手·
2·在隊長的領導下,安排與調配本班人員工作,同時必須加強本班人員的思想素質教育與體能訓練·
3·在公司范圍內行使其獨立的督察權,對任何違紀及時指正·
4·檢查與監督各個保安點的工作·
5·配合上司秉公執法,嚴肅查處各種違紀行為,以糾正不正之風·
6·認真做好日常工作記錄·
7·在督察員的協助下,搞好本班的團隊建設,包括體能與業務素質訓練,提高保安隊伍士氣·
8·在督察的配合下,協助上司,處理工傷事故與指揮消防工作。
(五)前門保安員職責:
1·在班長的領導下,聽從工作安俳·
2·做好外來人員、車輛與貨物的進出記錄·
3·做好外來人員的咨詢、及同前台人員聯絡工作·
4·做好內部人員及其物品的記錄·
5·上下班時間負責維持打卡紀律·
6·協助上司,對本崗所發現的違紀人員進行查處·
7·有何異常情況,必須機靈地處理,並向上級匯報·
8·對公司高層與來賓的到訪,以禮相待,必須敬禮問好。
9·必要時,協助來賓與其物品的臨時接送·
10·保安人員必須按單位的實際情況輪流跨列站崗,非站崗時間可坐著·
11·協助上司,處理工傷事故與急救工作並承擔義務消防與疏散人員工作·
(六)非大門保安員職責:
1·在班長的領導下,聽從工作安俳·
2·做好外來人員物品的進出記錄·
3·做好咨詢與聯絡工作·
4·做好內部人員及其物品記錄·
5·上下班時負責維持打卡紀律·
6·愶助上司,對本崗所發現的違紀人員進行查處·
7·有何異常情況,必須靈活處理,並向上級匯報·
8·對公司高層與來賓的到訪,應致禮相待,敬禮問好·
9·必要時,愶助來賓與物品的臨時接送·
10. 協助上司,處理工傷事故與急救工作並承擔義務消防與
疏散隊員工作·
四、保安制度
1·保安員要文明、嚴紀、服從、為已任,帶頭遵守廠規公正廉明·
2·當值保安員要穿戴整齊,非當值保安不得穿著制服·
3·上班巡邏時嚴禁吸煙、吃零食、嘻戲、睡覺·(包括值班室)
4·編排崗位責任制,保安員要有警覺、自律地執行崗位中的任務,誰負責的范圍發生事故(失竊、賭博等),被隊長或公司負責人發現,此負責人將處以10-300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5·在本廠范圍內發生的事情,如保安本身認為不夠力量處理,應即刻報告保安室或行政部或公安機關·
6·發生違反廠規者,要嚴格執行公司規定並進行處罰,嚴禁私放或收受利益,不得罰款與沒收。
7·身為保安要勇敢地維護公司利益,不得欺善怕惡·
8·嚴禁私自為放外人入廠或不按正常程式登記·
9·上班時嚴禁離開工作崗位,所有已編排崗位的保安員要嚴守自已的崗位,不得做與本工作無關的事情·
10.保安室內平常不得超過4人,非當值保安不得在值班室逗留其餘時間一律禁止入內·(除匯報情況/緊急情況/上下班報到外)
11.每天由保安隊長、督察、組長執行巡更制度,每天情況由隊長或督察負責向廠長與行政部匯報·
12.所有保安員必須遵守其他相關之管理制度與規定·
13.對公司高層及所有來賓進出廠門時行禮致敬,並提供必要的服務·
14.對供應商的來賓違紀行為,不得有任何打罵行為·應寫成報告交由行政部處理·
備註:上述守則由行政部、廠長直接負責,由安全主任、保安隊長、督察、班長執行·望各位保安人員嚴格遵守,若有違者將從嚴處罰·若有更改將另行通知·
第四節、消防培訓與演習·(略)
1. 消防工作的原則:依法管理。
2. 消防工作的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3. 滅火的基本方法:冷卻法、窒熄法、隔離法、抑製法。
4. 滅火器的種類:水型滅火器、泡沫滅火器、乾粉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1211滅火器。
5、消防水帶的使用方法。
6、正確的接報火警?
第五節、體能訓練,隊列訓練
1·體能訓練·(由組長指導,隊長督導)
2·進行完整的擒拿、格鬥訓練·(由組長指導,隊長督導)
3、隊列訓練主要內容:稍息、立正、跨列、敬禮等。
4、交通指揮手勢訓練。
5·在訓練方式上可靈活多變,但絕不能長期僅以打球的方式代替。
Ⅲ 督察是些什麼工作內容
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進行現場督察。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第三條:
警務督察隊在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的下列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一)上級和本級公安機關各項任務部署、命令、規定執行的情況;
(二)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三)處置公民報警、求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四)違反規定進入賓館、旅店、歌舞廳等公共場所的情況;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等裝備的情況;
(六)《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和上級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督察事項。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
第十二條
警務督察隊在執行督察任務時,遇有公民非法攜帶、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車輛、警用標志、證件和穿著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的,應當當場予以收繳,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警務督察隊在執行督察任務時,遇有公民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檢舉、控告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不屬於督察機構職責范圍的,在受理後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警務督察隊應當支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保護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支持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人民警察在接受督察時,應當如實回答督察人員的詢問。
Ⅳ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55號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00年10月3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部長賈春旺
二○○一年一月二日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
Ⅳ 監獄警務督察工作
監獄管理局警務督察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警務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建立指揮統一、政令暢通、反應迅速、運轉高效、責權明確、上下聯動的指揮協調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司法部《關於加強警務督察工作的意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警務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監獄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各級監獄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四條 警務督察人員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紀為准繩的原則,在履行職責時自覺接受各級監獄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 市局設立警務督察委員會,主任由紀委書記擔任,監察處、勞動人事處、法制處、技術裝備處、獄政管理處、刑罰執行處、生活衛生處、生產處的主要領導為委員,領導全局警務督察工作,對市監獄管理局局長負責。
第六條 市局成立警務督察隊,隸屬市局監察處,設隊長1名(由監察處1名副處長兼任)、副隊長1名,並配備2名幹警,對局屬各單位警務督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
第七條 局屬各監管單位設立相應的督察機構,建立警務督察分隊,設分隊長1名(由監察科1名副科長兼任)、副分隊長1名,由不少於6人的幹警組成;新康監獄應成立警務督察組,設組長1名,由2至3名幹警兼職組成。
第八條 督察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守紀律;
(二) 具有3年以上基層管教工作經歷和監管改造業務知識;
(三) 儀表端莊,身體健康,能夠擔負日常督察和特殊督察任務;
(四) 經過專門培訓合格。
第九條 市局和各監獄應當為督察隊員的培訓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督察隊員應定期參加培訓學習。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與督察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十條 督察人員應當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制度、規定;
(二)堅決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制度、政策及規定;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四)堅持原則、嚴格執法;
(五)保守監獄工作及警務督察工作秘密;
(六)自覺接受監獄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監督。
第十一條 市局督察隊和局屬各單位督察機構每半年應對督察隊員進行一次考核,對工作表現突出、具有一定領導才能的隊員進行重點培養;對自律意識差、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對濫用職權、報復他人的應及時調整出督察隊伍,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紀律處分。
考核按照國家公務員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相關內容執行。
第十二條 監獄督察人員的福利待遇按一線幹警標准進行。
第三章 職責、范圍與方式
第十三條 市局督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和領導全局警務督察工作;
(二)審定全局警務督察工作的部署,發布有關警務督察工作的決定;
(三)審議和批准市局警務督察工作年度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
(四)定期聽取市局督察隊的工作匯報。
第十四條 警務督察隊的主要職責:
(一)對上級和市局重要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及突發事件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局屬各單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和協調全局警務督察工作;
(四)了解和掌握全局督察機構履行職責情況;
(五)制定和修改警務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
(六)布置全局統一的專項警務督察任務,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七)組織指導全局督察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五條 警務督察分隊的主要職責:
(一)對監獄及其人民警察執行上級命令和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監獄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和警容風紀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三)對監獄重要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及突發事件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監獄及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制定年度警務督察工作計劃;
(六)組織督察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七)定期分析、上報和通報警務督察工作情況;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現場督察是指督察人員對監獄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監管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的同步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警務督察隊、分隊按照市局《警務督察工作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進行現場督察。
第十八條 警務督察隊(分隊)根據督察內容,可以採取專項督察、聯合督察、交*督察、網路監控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十九條 警務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時,不得少於2人。根據工作的需要,可以採取明察和暗訪等形式。
明察時,應當按規定著警服,佩帶督察標志,糾正違章要使用告知詞,並當場開具《督察通知單》,雙方簽字;暗訪時,可以著便服,糾正違章需出示督察證件,並嚴格按照批準的工作方案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在現場督察時,督察人員可以通過錄音、攝影、攝像等手段獲取信息資料和相關證據。
第二十一條 被督察的單位、部門和人員應當根據督察人員的要求,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情況,如實回答提出的問題。
督察人員有權對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進行查閱、復制,必要時可以封存或者帶回。
第二十二條 督察機構可以根據警務督察工作的需要,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共同進行現場督察。
第二十三條 上級督察機構可以指令下級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必要時,可以直接進行督察。
下級督察機構應當按照要求,認真、及時地完成上級督察機構交辦事項的督察,並將督察結果報告上級督察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各級督察機構對罪犯及其親屬和社會各界的投訴、舉報和意見,應當如實登記,對於不屬於督察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有關部門辦理,同時將情況反饋給檢舉人或控告人。
第四章 許可權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現場督察中,督察機構和督察人員對督察對象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口頭批評、現場糾正、扣留物品、帶離現場、向單位和個人下發《糾正違章通知書》、《消除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通知書》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現場督察中發現監獄人民警察有下列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提出口頭批評:
(一)不按規定穿著制式警服、警容不整的;
(二)穿著警服在公共場所、執法現場舉止不端,有失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穿著警服在公共場所飲酒的;
(四)其他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現場督察中發現被督察的監獄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立即糾正,情節嚴重的,下發《糾正違章通知書》,並通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一)不貫徹落實上級重要警務部署、命令、規定,妨礙有關部門及人員正常履行職務的;
(二)違反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市局及各監所關於監獄人民警察行為准則、組織紀律等方面強制性、禁止性規范的;
(三)幹警在罪犯學習、勞動、生活現場管理中,警力配備不合理、崗位職責不落實、脫崗失控的;
(四)違反罪犯與親屬會見、團聚、同居、撥打親情電話等工作制度的;
(五)違反清監(所)、搜身工作制度的;
(六)違反警戒具管理、使用規定,打罵體罰罪犯及其他不文明執法行為的;
(七)違反規定佩帶警用裝備上崗的;
(八)違反工作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提供物品的;
(九)違反幹警直接管理制度,讓罪犯代行其應盡職責或書寫有關文字材料的;
(十)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擅自組織罪犯生產勞動的;
(十一)嚴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或一個月3次著裝不規范被糾正的;
(十二)監獄機關辦公秩序、內務管理及內部安全防範制度不落實的;
(十三)其他違反監獄人民警察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八條 在現場督察中發現被督察的監獄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置,同時下發《消除隱患通知書》,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一)工作不力、失職瀆職,造成罪犯脫管失控或可能造成罪犯脫逃、行凶、自殺、傷害他人行為和其它監管安全事故的;
(二)嚴重違反罪犯生活衛生管理規定,可能出現獄內傳染性疾病流行或食物中毒的;
(三)嚴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同類問題多發或出現重大事故隱患的;
(四)警戒設施嚴重缺損、重點要害部位管理混亂,沒有引起領導和業務部門高度重視並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的;
(五)對易燃、易爆、劇毒和危險物品保管不善,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
(六)其它可能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的。
第二十九條 在現場督察中發現被督察的監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並通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一)罪犯「三大改造現場」管理混亂,措施不力,已影響到罪犯正常改造的;
(二)擠占罪犯教育場地、設施,罪犯教育時間不能保證,嚴重影響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正常開展的;
(三)組織罪犯超時、超強勞動生產,勞保用品不及時發放,安全生產設施不完善的;
(四)對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拒不執行或者敷衍了事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一個月內本單位因同一個問題,3次受到督察機構下發《糾正違章通知書》的;
(六)其它在督察中發現的不屬於《糾正違章通知書》和《消除隱患通知書》使用范圍,但對監管改造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的。
第三十條 督察機構和督察人員對現場督察出的問題,應轉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局下發的《糾正違章通知書》、《消除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通知書》與年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掛鉤,並比照市局制定的考核細則進行扣分。年度內每收到一份《糾正違章通知書》,扣0.5分;每收到一份《消除隱患通知書》,扣2分;每收到一份《限期整改通知書》,扣3分。
第三十二條 監獄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督察機構做出的督察決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議,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督察機構反饋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監獄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督察機構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決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核,督察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復核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督察機構重新申請復核,上級督察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上級督察機構的答復仍不服的,最終可向市局督察委員會提出申辯,市局督察委員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四條 上級督察機構發現下級督察機構對督察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提出重新處理的建議。必要時,可以責令下級督察機構停止執行,並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三十五條 對於監獄人民警察違反工作紀律,認為需要給予紀律處分,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據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獄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一)拒絕或妨礙督察機構及督察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偽造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包庇違法違紀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督察建議的;
(五)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和督察人員的。
第五章 統計與報告
第三十七條 督察機構應當建立工作日誌、統計、分析和報告制度,按時、准確地向本級領導和上級督察機構報告警務督察工作開展情況。
第三十八條 督察機構應當按時統計、分析現場督察出的問題,並進行認真研究,查找原因,提出對策和建議,以《督察情況月報》、《警務督察信息》等形式在本月25日前報送本級領導和上級督察機構。
第三十九條 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的重大監管安全隱患及幹警違法違紀線索,應立即報告本級領導和有關部門,並在24小時內上報上級督察機構。
第四十條 督察機構上報督察情況須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批後,按時上報,對出現瞞報、誤報、遲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級監獄機關必須保障督察工作所需的經費,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及其它設備。
第四十二條 督察標志和證件由市局統一製作、配發。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督察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局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法制大隊和督察大隊區別
法制大隊和督察大隊區別主要是各自的職責不同。
一、法制大隊的職責是:1、負責全局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審核;2、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3、受局長委託參與行政訴訟活動,代理行政訴訟案件;4、參與研究、處理重大、疑難案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5、對本局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6、組織開展全局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檢查、個案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7、組織民警開展法制學習培訓,提升全局民警的執法水平和整體執法質量;8、開展本局公安法制調研;9、負責信訪接待和答復。
協助局領導組織開展本局的公安法制建設、收集法制信息、開展法制調研工作,為本局及上級公安機關決策提供參考和建議。參與本局行政、刑事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審核、把關並開具相關法律文書,對經濟犯罪案件行使立案權。
二、督察大隊負責的工作有:1、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督察;2、制定本地區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3、部署本級公安機關的專項督察任務,制定督察工作方案;4、指導協調、組織開展本級公安機關和下級公安機關維護法律尊嚴與執法權威工作;5、受理並核查舉報、投訴;6、指導並開展公安機關派出督察工作;7、組織並實施督察機構的信息化建設、應用工作;8、組織、實施對本級公安機關和下級公安機關督察人員的教育與培訓。
【拓展資料】
監督重要警務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監督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的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監督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監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監督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警務人員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監督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處置情況;監督警務人員文明值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監督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Ⅶ 公安機關督察是不是管不了警察或是根本不會管警察的機構
公安機關督察是監管警察執法的機關,督察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執法執勤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的同步監督和檢查。如果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符合所有的法律規定,是不怕督察審查的。
根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級公安機關督察工作並領導下級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
(二)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三)制定本地區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
(四)組織、實施對本級公安機關和下級公安機關督察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五)協助人事部門做好對下一級公安機關督察長、副督察長的考察管理工作;
(六)辦理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交辦的督察事項;
(七)履行《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7)公安督察員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
(一)正在發生的、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二)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
對嚴重違法違紀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督察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公安督察通知書》,及時將督察情況通知違紀民警所在單位。對不屬於管轄范圍的人民警察,被帶離後,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
Ⅷ 沈陽市公安局的督察支隊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制定本地區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組織、實施督察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辦理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交辦的督察事項;履行《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綜合科:負責黨務、宣教、人事、文秘、內勤及後勤裝備等工作,負責本單位的警務公開工作。
業務指導科:負責組織對四縣(市)局警務督察隊和其他分局的督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對本級和下級專兼職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負責制定全局督察工作有關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以及督察業務統計報表、信訪接待工作;組織、策劃和開展各項督察工作;完成督察支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維權科:負責市局「維權辦」的日常工作以及全局維權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隊、二隊、三隊、四隊、五隊、六隊:接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規定,對全局民警執法執勤活動等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Ⅸ 公安機關督察的擔任條件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報告查處情況;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不力的,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可以直接進行督察。
第十三條 督察人員在督察工作中,必須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接受監督。
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守紀律;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公安業務知識;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 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標志或者出示督察證件。
督察標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Ⅹ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文件附錄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55號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00年10月3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部長賈春旺
二○○一年一月二日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以下簡稱《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
第三條現場督察是指警務督察人員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執法執勤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的同步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督察人員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為准繩,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自覺接受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依法對其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督察機構和督察人員
第六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警務督察局承擔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本級公安機關督察工作並領導下級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第七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由督察長、副督察長和委員組成。
督察長、副督察長的人選由公安部部長提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
督察委員會委員的人選由督察長提名,報公安部部長批准。
第八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審定全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發布有關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決定和命令;
(四)審議和批准警務督察工作年度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
(五)定期聽取警務督察局的工作匯報;
(六)應當由督察委員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由督察長召集。必要時,督察長可以隨時召開會議,部署警務督察工作。
第十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長報告全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情況。
對重大事項的督察情況隨時向公安部部長報告。
第十一條公安部警務督察局配備局長一名,副局長若干名,內設警務督察隊和與督察工作相適應的處、室。
第十二條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的職責是:
(一)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制定警務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
(五)部署全國統一的專項督察任務,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六)組織、指導全國公安機關督察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七)協助本部人事部門做好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督察長、副督察長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督察條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建立督察機構,其具體設置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配備督察長一名、副督察長二名,設警務督察處。
市(地、州、盟)公安局(處)配備督察長一名、副督察長二名,設警務督察室。
縣(市、旗)公安局配備督察長一名,設警務督察隊。
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建立由專職人員組成的警務督察隊。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長、副督察長在提請任免之前,必須徵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級公安機關督察工作並領導下級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
(二)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三)制定該地區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
(四)組織、實施對本級公安機關和下級公安機關督察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五)協助人事部門做好對下一級公安機關督察長、副督察長的考察管理工作;
(六)辦理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交辦的督察事項;
(七)履行《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各級公安機關必須按照《督察條例》規定的條件選配專職督察人員。
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督察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合格後才准予上崗。
第十七條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督察人員違反本規定或在督察工作中違法違紀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紀律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督察人員的勤務津貼參照交警、巡警等一線公安民警的標准執行。
第三章現場督察的范圍和方式
第十九條督察機構依據《督察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第二十條督察機構根據督察內容,可以採取隨警督察、重點督察、專項督察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二十一條督察機構在執行督察任務時,通常情況下應當按照立項、審批、實施和處理等程序進行,由督察機構領導審核批准。
對重大事項的督察,必須經本級行政首長批准,由督察長組織實施,必要時報上一級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督察人員在執行現場督察任務時,不得少於二人。根據工作的需要,可以採取明察和暗訪兩種形式。
督察人員執行明察任務時,可以著警服或便裝,同時必須佩帶督察證件。進行暗訪時,應當著便裝,並嚴格按照批準的工作方案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根據督察工作任務的需要,經警務督察隊隊長以上領導批准,督察人員可以模擬設置警情,實地了解被督察對象工作的真實情況。督察任務結束後,督察人員應當及時撤銷所設警情。
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模擬設置警情。
第二十四條在現場督察中,督察人員可以通過錄音、攝影和攝像等手段,獲取信息資料或證據。
必要時,督察機構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配合督察工作。
第二十五條被督察的單位應當根據督察人員的要求,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情況,如實回答提出的問題。
督察人員有權對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第二十六條上級督察機構可以指令下級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必要時,可以直接派員進行督察。
下級督察機構應當按照要求,認真、及時地完成交辦事項的督察,並將督察結果報告上級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兩個以上督察機構都有權管轄的督察事項,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辦理。
對管轄權不明或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指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應當了解本級公安機關的重大警務活動部署,並且根據情況及時作出督察工作的安排。
第二十九條督察機構可以根據警務督察工作的需要,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共同進行現場督察。
第三十條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座談、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組織開展警務評議活動,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意見。
警務評議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同級行政首長報告,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對群眾的投訴,應當如實登記、認真核實,及時反饋。
經督察機構核查證實反映問題不實、造成一定後果的,應當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響。
對於不屬於督察機構督察范圍的,督察機構應當立即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同時將情況反饋給檢舉人或控告人。
第四章現場督察的許可權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有下列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一)不按規定穿著制式警服的;
(二)警容不整的;
(三)穿著警服在公共場所舉止不端,有失警察形象的;
(四)穿著警服在公共場所飲酒的;
(五)其他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可以當場予以扣留:
(一)無持槍證而攜帶武器的;
(二)違反規定攜帶武器、警械進入禁止區域、場所的;
(三)違反規定配槍或持有警械的;
(四)其他違反《槍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必要時,可扣留其佩帶的武器、警械。
第三十四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警用車輛和警用標志的,可以當場予以扣留:
(一)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濫用警燈、警報器,不按規定攜帶警車牌證或者挪用、轉借警車牌證的;
(二)私自噴塗警車外觀標志,安裝警燈、警報器以及偽造、塗改警車牌證的;
(三)違反規定購買並使用不合格的警銜標志、警服專用標志的;
(四)佩帶與授予的警銜不相符的警銜標志;
(五)轉借或者贈予非警務人員警服或者警察專用標志;
(六)其他違反《警車管理規定》以及警察專用標志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必要時,可以扣留其使用的警車及標志。
第三十五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非人民警察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扣留,並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扣留的違法使用的武器、警械、警用車輛和警用標志,應當分別填寫現場處置記錄和統一印製的扣留憑據。
第三十七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
(一)正在發生的、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二)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
對嚴重違法違紀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督察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公安督察通知書》,及時將督察情況通知違紀民警所在單位。
對不屬於管轄范圍的人民警察,被帶離後,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八條督察機構發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不當或不履行法定職責時,應當予以糾正;對超越人民警察法定職責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
第三十九條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督察機構可以責令執行。
第四十條督察機構發現本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與上級公安機關不相符的,應當及時向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提出,同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
第四十一條上級督察機構發現下級督察機構對督察事項處理不適當的,可以提出重新處理的建議。必要時,可以責令下級督察機構停止執行,並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二條督察機構對違反紀律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按照《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紀律,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第四十四條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督察機構在現場督察中遇到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或失職行為的重大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對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當進行先期處置。
對需要查處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督察機構作出的督察決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議,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督察機構反饋落實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督察機構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申請,督察機構應當在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核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提出申訴,上級督察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答復。
申請、申訴期間督察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經過上級督察機構復核認為原督察決定確屬不當或錯誤的,作出督察決定的機構應當立即變更或撤銷,並在適當范圍內消除影響。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紀律責任:
(一)拒絕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依法進行督察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偽造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包庇違法違紀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督察決定、命令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督察建議的;
(五)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和督察人員的;
(六)其他妨礙督察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保障督察工作所必需的經費,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及其他設備。
第五十條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公安局、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和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建立督察機構,負責本系統的警務督察工作。
公安部直屬的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建立督察機構,負責本單位及其各分站的警務督察工作。
第五十一條公安邊防、消防和警衛部隊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條令》的有關規定外,其警務督察工作依照本實施辦法由公安部督察委員會統一領導。
第五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督察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的警務督察工作,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