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方案大全 > 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培訓方案

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2-05-02 20:23:44

❶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准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06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范,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適用具體數據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系、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黨中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序細則,從程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❷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❸ 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一、基本情況;羅家司法所轄區共6個鄉(鎮),93個村(居)委會;二、存在的問題;(一)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村(居)調委會100%的建立了調解組織;(二)調解人員素質普遍偏低;(三)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度不夠,;(四)各種調解組織聯動配合差,綜合協調有一定困難;三、對

基層人民調解如何發揮更大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本文就如何創新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建設、整合調解資源、形成調解合力、發揮更大作用,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基本情況
羅家司法所轄區共6個鄉(鎮), 93個村(居)委會,人口 9.5 萬餘人。現已建立了鄉(鎮)、村、組三級調解組織網路,共有調委會99個,其中鄉(鎮)調委會6個,村級調委會93 個,小組設有調解員、糾紛信息員。共有779名人民調解員,其中本科學歷的有40人,佔5%,專科有113人,佔15%,初中有626人,佔80%。近5年來,司法所及各級調解組織在縣司法局、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與指導下,共調處糾紛7546件,調解成功7453件,調處成功率達98%。為全縣的社會穩定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也存在不足,有待加強。
二、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目前羅家轄區調解組織主要由農村部分組成,農村部份主要包括鄉(鎮)、村(居)調委會,經過幾年的努力,農村調解組織發展較快,鄉(鎮)、
村(居)調委會100%的建立了調解組織。但一些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尚未建立調解組織,導致一些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化解而發生群體性事件或上訪事件。
(二)調解人員素質普遍偏低。從調查情況看,羅家轄區調解員文化普遍偏低,轄區共有調解員779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佔80%,村級調解員基本屬初中文化,小組調解員中有一部份還是文盲。長期以來農村調解矛盾糾紛主要憑個人威望或長者說了算,多數採用君子協定、口頭協議等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施行後,雖然對部份調解員進行了培訓,但由於人員素質低和沒有經費保障等原因,還有50%的村級調委會不會使用調解協議書,只有口頭協議而無任何文字記錄,有少部份調委會雖然使用統一的調解文書,但不規范。
(三)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度不夠,調解組織的公信度有待提高,特別是村級調解組織的作用還沒有真正發揮。
(四)各種調解組織聯動配合差,綜合協調有一定困難,有時出現矛盾糾紛難以做到及時發現和調處,對於涉及面廣、解決難度大或管轄不明的糾紛存在互相推諉扯皮,無人解決的現象。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培訓工作,特別是加強對業務知識的培訓力
度。
由於經費緊張,培訓應採取重點培訓與普遍培訓相結合的辦法。司法局要重點培養一批法律業務工作骨幹分子,對這些骨幹分子要進行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在培訓內容上,由於年青調解員在理論方面相對占優勢,對他們應注重業務知識、調解經驗方面的培訓,多舉行經驗豐富、優秀的老調解員和年青人員之間的培訓交流活動,邀請法院業務骨乾和律師定期開展業務講課,多選幾個骨幹分子作為人民陪審員,通過參與案件審判的形式,以案學法。而對老調解員應注重理論方面的培訓。每年舉行1至2次全局性的培訓活動。司法所要因地制宜,採取人員集中、以會代訓、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調解員普遍進行培訓。要把高學歷的人員吸收到調解隊伍中是很不現實的,這就要求基層司法所對他們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調解水平。實行每月一次的調解主任學習、培訓、分析例會制度。會上主要聽取本轄區本月的治安狀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報告;排查近期各轄區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分析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動向;研究重大復雜疑難糾紛或跨鄉(鎮)、村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糾紛調處工作經驗,安排下一步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抓好廠礦、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矛盾糾紛呈現出多樣化,化解矛
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越來越重。人民調解組織植根基層,貼近群眾,是及時控制、化解矛盾糾紛的最有效的辦法。建立調解組織勢在必行。要結合社區建設進一步把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起來,根據企業(頁岩磚廠等)、行業的特點,建立健全企業、行業調解組織,使基層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建立聯合調處機制,整合各方力量,形成調解合力,精心、合力應對各類矛盾糾紛,確保調解有效、調處有果,創造「五指並攏」的拳頭效應。
建立人民調解與信訪工作、治安調解、民事訴訟相聯動的工作機制。為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可在縣一級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小組或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在鄉(鎮)一級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在鄉與鄉之間、村與村之間、縣與鄉、鄉與村之間,建立上下貫通、縱橫交織的調解聯動網路。特別是在鄉(鎮)一級可確定國土、建設、林業、民政、計生、婦聯、團委、老齡委等部門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動單位,通過加強網路管理與協調,積極促進各調解組織規范運作。這樣當發生比如土地、林權等等糾紛時,由國土、林業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有利於更好地解決糾紛。與此同時,可以開展聯片調解,即組織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員巡迴調解,依法調解,以案釋法,調解一案,教育一片。
在全縣嘗試創建治安、民間糾紛聯合接待調處工作機制。在派出所內設臵糾紛聯合接待調處室,由2名公安民警和1至2名人民調解員共同負責本轄區內治安糾紛、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形成司法所與派出所聯合辦公,民警與調解員聯合調解的排查調解工作格局,有效地保障雙方共同捕捉信息、共同研究調處方案、共同處臵應急情況。當民警發現糾紛跡象和苗頭時,及時通知調解員;當調解員發現治安案件時,及時反饋給民警,保證在第一時間掌握矛盾糾紛信息,在第一時間聯調聯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使合作更加務實,行動更加有效,及時化解矛盾保平安。打、防、控工作密不可分,只有在源頭上遏制住矛盾激化,才能奠定創建平安的穩定基礎;只有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防控體系形成互補,才能為創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新平提供保障。
(四)努力贏得各級黨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視,提高人民調解組織的公信度和嚴肅性。
各級調解組織要贏得本級黨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
1、各級調解員必須注意不斷地學習充實自己,使知識面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特別要努力學習相關的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全面准確把握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准確提出意見和建議,得到黨委、政府的支持。

❹ 額敏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怎麼開展

俄米縣司法局的人民調解工作,現在在全省都是領的

❺ 如何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改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凸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這些矛盾糾紛主要是因利益問題引發的非對抗性人民內部矛盾,完全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實踐證明,調解工作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徑。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有利於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有利於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有利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實現優勢互補,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效率;有利於減少群眾過高訴求,節約化解矛盾糾紛社會成本。全市各級黨委、政府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實現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扎實開展工作,推動社會管理方式創新,全力構建「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開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緊緊圍繞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貴港的總體目標,以創新調解機制為動力,以健全調解制度為保證,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為實現全市經濟社會跨越發展、和諧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協調配合原則;
2.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堅持依法調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則;
4.堅持調解優先和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5.堅持維護社會穩定與維護群眾利益相一致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通過「三調聯動」機制的建立和有效運行,努力實現「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標。「三不出」即: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單位),大糾紛不出鄉(鎮、部門),疑難糾紛不出縣(系統);「四提高」即:人民調解成功率、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信訪案件結案率、調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訪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組織體系
(一)市、縣兩級設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市、縣黨委分管政法、綜治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分管副市(縣)長任副組長,法院、檢察院、政法委(含綜治辦、維穩辦)、司法局、公安局、法制辦、信訪局(辦)、國土局、林業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設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職能部門以及工、青、婦等組織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縣綜治辦,由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鄉(鎮)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與鄉(鎮)綜治辦、維穩辦合署辦公,鄉(鎮)黨委書記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鄉(鎮)長任第一副組長,黨委維穩副書記任專職副組長,人大主席團副主席、分管副鄉(鎮)長、武裝部長、人民法庭庭長、派出所所長、司法所所長任副組長,鄉(鎮)綜治幹事、司法助理員、各村(社區)調委會主任、鄉(鎮)屬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群眾工作中心,專職副組長兼任中心主任。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為依託,設立調解大廳,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調處、限期辦理,並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和案卷檔案。
四、「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及時分析社會穩定形勢,了解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規律特點;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規劃、工作措施;組織領導本地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研究處置重大疑難問題和突發性事件;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組織保障、經費保障措施;建立並落實獎罰制度,實行責任追究。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根據領導小組的部署,負責督促落實本地區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於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進行分流指派;協調各地區、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三調聯動」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匯總上報、督促檢查、考核評比,總結推廣經驗,並提出獎罰建議。
(三)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指導和管理設立在本部門的行業性、專業化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隊伍;有效開展「三調聯動」工作,服從領導小組統一調配,積極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督辦案件的調處和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聯調任務;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開展「三調聯動」工作和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情況,提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鄉(鎮)群眾工作中心職責:負責對直接受理的或轄區內村(社區)等其他組織移轉、委託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協調鄉(鎮)維穩辦、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關方面對疑難糾紛進行聯合調解;組織鄉屬各成員單位負責人、人民調解員深入村社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傳活動;負責指導本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及時向上級和有關方面報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糾紛苗頭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糾紛分析預測,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對鄉(鎮)各成員單位、各村(社區)「三調聯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考核,提出獎罰建議;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流、指派、督辦、回訪等;組織開展調解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人員組成、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等情況。
五、「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對接機制
(一)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糾紛和相關民事糾紛時,應首選調解、協調工作模式,並視具體情況,可採取委託、移轉、邀請等多種方式,將糾紛交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調解組織聯合調解。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對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或調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關行政機關配合、協助的,應主動與有關行政機關取得聯系,讓其配合、協助解決問題。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和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社會穩定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進行緩解或疏導;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調解規則,請當事人陳述糾紛事實,向當事人宣講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在當事人認可事實、分清責任、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監督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訴中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內容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簽訂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對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救濟權利和渠道,並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幫助其解決問題。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依照職權進行調解、裁決或依法作出其他處理。人民法院對可進行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先進行行政調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引起的信訪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門調解結果而引發的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以及群體性案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及時主動採取聯調行動,法律援助人員、律師、公證人員應積極參與,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各級行政機關應積極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調解工作。
六、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
(一)聯席會議制度。由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通報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協調解決存在問題。
(二)跟蹤回訪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對受理的矛盾糾紛以及通過「三調聯動」方式聯調的矛盾糾紛,均應按法律、政策和規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調處案件,並在調處完畢一個月內進行跟蹤回訪,確保調解效果。
(三)堅持進村入戶排查調處制度。「三調聯動」大調解領導小組、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長效機制,組織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法官、檢察官、司法助理員、法制宣傳員、律師公證人員、綜治幹事,定期進村入戶,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階段。
七、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層層制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實施辦法,扎實有效地推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加強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著力強化各級綜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強化對人民調解員、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把調解人員的培訓納入各級教育培訓規劃,採取分期、分批、集中輪訓等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執法人員的調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調解成功率。同時,加強對各級各類調解人員的廉潔自律教育,確保調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獎懲制度。把「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嚴格目標考核,兌現獎懲。對因組織不力、保障不到位,導致調解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嚴肅通報批評、督促整改;對因排查調解不力而導致矛盾激化、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確保「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健康有序運行。

❻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司法所是我國司法行政系統最基層的職能工作部門,作為縣區司法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承擔著面向基層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教育等項重要任務,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能是:
(一)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協助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規劃,積極推進和逐步深化依法治鄉(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廠(礦)等各層次依法治理活動的有效開展;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主動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政務決策、建章立制和行政執法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依法處理好本地區的重大經濟、社會事務,特別是事關社會穩定和群眾利益的各種涉法的熱點、難點問題;指導轄區內各村(居)委會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實施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特別是農村地區要幫助建立健全村民選舉、民主議事、村務公開等各項制度,逐步實現村務管理的民主化、規范化、法制化;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機制;加強對鄉村基層幹部法律培訓,不斷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指導村(居)委會和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城鄉集貿市場建立健全調解委員會和三級調解網路,在城鄉結合部、廠村(街)結合部和糾紛多發的毗鄰地區建立發展聯合調解組織,並指導調解組織搞好隊伍建設、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制度建設;堅持調解主任例會制度,多形式開展對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隊伍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水平;要及時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的經驗,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結合本地區民間糾紛發生、發展的規律及新情況、新特點,重點抓好防止糾紛激化工作,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民間糾紛排查和專項治理活動,積極協助和參與重大疑難和易激化民間糾紛的調解,並虛心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及時發現糾正不當和錯誤的調解;主動向本地黨政領導和有關政法部門反映情況和意見,爭取重視和支持,解決調解工作遇到的困難,有效維護調解人員履行調解職能的正當權利,保障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工作、報酬的落實。
(三)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根據司法部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機關的部署,負責規劃、指導、監督本鄉鎮(街道)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鞏固健全基層法律服務組織,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與運行機制,爭取基層政府支持,不斷改善辦公用房以及裝備設施建設;指導法律服務所認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能,圍繞基層工作重心,大力開拓業務領域,積極探索和實踐新的業務切入點和增長點,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嚴禁越權或違法執業,並主動爭取本地律師、公證組織的支持和協作;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的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執業監督檢查工作,保障其依法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這項工作的重點是,代表基層政府及時受理調處群眾要求政府解決的糾紛或調解委員會解決不了的疑難糾紛;在處理民間糾紛中要堅決貫徹調解為主和依法處理的原則,主動爭取有關部門協助,努力解決糾紛所涉及的實際問題,對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糾紛的調處要及時向基層政府請示匯報,對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與惡化;對作出處理決定的糾紛,應當監督當事人自覺執行,對事後反悔拒不執行又不起訴的,可以採取法律許可的措施督促執行,或動員幫助當事人訴諸司法程序解決。
(五)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根據全國和地方人大普法決議和本地有關普法工作部署,承擔本鄉鎮(街道)普法工作的規劃、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建立基層法制宣傳網路,負責培訓法制宣傳員隊伍;根據各時期普法重點並結合本地實際,切實加強有關重點法律的普及宣傳工作,把普法工作與逐步推進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重點加強對鄉村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牆(板)報、講台、夜校等宣傳陣地,大力開展法律講座、以案講法、知識競賽、咨詢解答、文藝表演、巡迴演講等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定期對普法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及時總結交流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經驗,不斷提高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質量和實效。
(六)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在本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領導下,承擔本鄉鎮(街道)安置幫教工作的規劃、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組織轄區內的村(居)民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隊伍及其組織網路,並指導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要全面掌握本轄區刑釋解教人員和在押在教人員情況,組織落實接茬幫教措施,建立實施幫教責任制;積極協調爭取多方支持和有關部門扶持性政策與經費保障,及時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廣辟安置就業渠道,有條 件的應利用社會企業發展過渡性安置基地或創辦安置實體;加強工作調研、指導和檢查督促,不斷提高安置率和幫教質量。
(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在本地綜治部門領導下,充分利用自身職能優勢,通過法制宣傳努力提高廣大群眾遵紀守法和依法維權的自覺性,積極參與對本地區治安隱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範工作,協助參與對外來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協助組織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小區」、「治安模範村」和評選「遵紀守法光榮戶」等群眾性活動;按照綜治部門的部署,積極配合、參與本地「嚴打」斗爭和各種專項打擊統一行動。
(八)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要不斷增強全局意識和組織觀念,認真完成基層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有關工作和法律事務,充分運用各項職能手段,自覺地服從服務於基層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❼ 如何提高調解工作實效對策和建議

一是認真謀劃部署,在加強領導、統籌推進上抓規范。
二是健全組織網路,在拓展領域、有效覆蓋上抓規范。堅持創新發展與規范完善、建設管理與作用發揮並重,不斷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把人民調解工作觸角延伸到群眾家門口、企業生產第一線。
三是加強隊伍建設,在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上抓規范。制定管理指導意見和教育培訓規劃,規范人民調解員選拔任用,把熟悉法律政策、熟諳社情民意、善做群眾工作、熱愛調解事業的各界人士吸納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深入開展法律政策、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廣大人民調解員化解糾紛、維護穩定、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人民調解員三年培訓規劃》,並建立首席調解員制度,開展行業性調委會調解員分類培訓,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制定人民調解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方案,實行平時抽查與定期抽查、走訪調查與電話調查、案卷評查與工作督查「三結合」,了解和掌握糾紛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
四是健全制度體系,在創新機制、協調聯動上抓規范。在內部管理工作上,統一建立崗位責任、糾紛登記、糾紛排查、重大糾紛集體研究、信息報告、回訪等十項工作制度;建立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重點排查調處制度以及預防、預測、預警措施。深化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健全專家資源聯合、調解服務聯網、區域協作聯防工作模式,加強各類人民調解組織與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司法所、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信息互通,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的無償服務。
五是堅持依法調解,在嚴格程序、提升效能上抓規范。在開展人民調解活動中,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早排查、早介入,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嚴格遵循人民調解工作原則,依法開展人民調解活動,推進糾紛調解程序合法、協議合法,會同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業務指導,統一制定人民調解工作流程,規范糾紛受理、登記、調查、調解、協議書製作、回訪以及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程序。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深入開展人民調解服務「五水共治」和項目建設專項行動,同時,加強糾紛形勢分析研判,提出預防化解對策建議,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六是加強基礎保障,在辦公場所、設施建設上抓規范。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物資經費保障。

❽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以征地拆遷補償、勞資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解時仍然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解決已經行不通,當事人很難接受,就會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製作規范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❾ 司法部印發《人民調解法宣傳提綱》的內容

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參考: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113/16/5484475_86272284.shtml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人民調解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委員會簡介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情況進行統計,並且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人員組成和調整情況及時通報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調解工作制度,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三章調解員簡介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二)侮辱當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四章調解程序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第二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調解協議
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相關漫畫——和解
(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第三十五條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與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培訓方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2020年旅遊企業培訓計劃方案 瀏覽:359
婺城區電子商務培訓 瀏覽:205
大山子市場營銷 瀏覽:543
2012年市場營銷的試卷 瀏覽:748
合肥品牌營銷策劃咨詢公司 瀏覽:630
老闆自動取款機中國營銷通路建設首選品牌 瀏覽:424
東營櫥櫃東營櫥櫃品牌東營銷量好的櫥櫃 瀏覽:478
黃敏學電子商務試卷 瀏覽:909
企業6s管理啟動會策劃方案 瀏覽:207
學校開展黨課培訓方案 瀏覽:597
北京知名市場營銷公司 瀏覽:629
中國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瀏覽:886
小學骨幹教師培訓方案與措施 瀏覽:491
30年同學聚會方案策劃方案 瀏覽:515
衛生技術人員專業培訓實施方案 瀏覽:551
線上平台策劃方案 瀏覽:468
學校推文策劃比賽活動方案 瀏覽:118
微信營銷的發展時間 瀏覽:696
沈陽盤古網路營銷顧問工資 瀏覽:383
柯橋區電子商務教師 瀏覽: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