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跪求《高溫季節施工安全措施方案》
一是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高溫季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各部門、各單位要從踐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的思想,高度重視,切實把加強防暑降溫工作作為當前維護建築工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抓好抓細抓實。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督和檢查,防止因高溫天氣引發工人中暑和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是採取針對性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健康。一要督促各施工單位加強對作業人員高溫期間施工安全培訓,在施工現場配備防暑設施、防護用品和防暑葯品。二要妥善安排高溫期間施工生產工作,適當調整工作班次和工作時間,盡量避免高溫時段進行露天室外作業。三要認真貫徹落實《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改善作業區、生活區的通風和降溫條件,確保作業人員宿舍、食堂、廁所、淋浴間等臨時設施符合標准和要求,並滿足防暑降溫工作需要。四要切實做好施工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加強對飲用水、食品的衛生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制度,避免食品變質引發中毒事件。要加強對夏季易發疾病的監控,現場作業人員發生傳染病、食物中毒時,應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報告。
三是突出重點,扎實開展高溫夏季安全生產專項大檢查。要針對夏季施工作業人員易疲勞、易中暑、易發生事故的特點,結合預防高處墜落和汛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做到防患於未然。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要認真抓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積極開展自查自糾工作,重點做好防中暑、防觸電、防雷擊、防食物中毒、防火災工作。
四是完善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安排好高溫季節期間安全生產值班和調度工作,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發生安全事故和緊急情況要按規定及時上報並做好妥善處理。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本轄區實際情況,對高溫季節期間建築施工安全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細化措施,落實責任。要督促各建築施工單位成立應急小組,做到責任落實、資金落實、措施落實,確保高溫季節期間施工安全。
2. 施工現場防暑降溫施工方案 !
1、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抓好建築工地防暑降溫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結合建設單位通知內容對一線人員生命和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負責制,特定應急預案,狠抓防範措施落實,防止因高溫天氣引發的工人中暑和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合理安排作息時間。隨時密切關注高溫天氣的氣象預報,氣象學將日最高氣溫大於35攝氏度定義為「高溫日」,連續5天以上「持續高溫」。嚴格實行「抓兩頭、歇中間」的避高溫措施,及時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室外作業時間,避免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溫度過高時作息時間調整為:上午6:00—11:00,下午15:30—19:30。
3、加強施工期間的間歇次數,根據施工的工藝過程,盡可能調整勞動組織,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加強現場巡查,加大防暑降溫知識宣傳,提高全員安全防範意識。
4、保證現場飲水供應充足。施工現場24小時有足夠的合乎衛生要求的飲用水和開水供應等,有效的防暑降溫,避免發生中暑事件。
5、落實防暑降溫葯品。要切實關心高溫天氣下堅持施工的一線施工人員,嚴格要求施工人員隨身攜帶防暑葯物,如:人丹、清涼油、風油精『藿香正氣水、茶葉等,落實每一個工人的防暑降溫物品。
6、切實做好衛生防疫工作。要切實做好施工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加強對飲用水、食品的衛生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制度,避免食品變質引發中毒事件,加強對夏季易發疾病的監控,現場作業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7、做好夏季防火工作。針對夏季炎熱、天氣乾燥,火災事故易於發生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預防火災措施,對配電房、倉庫、油漆房等易燃場所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同時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3. 防暑降溫國家標准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
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症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並採取必要的對症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4. 市政工程防暑降溫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目前已進入夏季高溫季節,為了保障建設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生命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製定以下施工現場防暑降溫措施:
1、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要密切關注有關高溫天氣的氣象預報,最高氣溫大於或等於35℃時為「高溫日」,連續5天以上「高溫日」為「持續高溫」,嚴格實行「抓兩頭、歇中間」的避高溫措施,11時至14時施工現場嚴格控制室外作業,38℃以上高溫時,不得安排職工進行室外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和室外作業時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勞動和休息制度,減輕勞動強度,避開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生命健康和安全。
2、改善工人飲用水條件
各施工現場都配備必要的茶水、鹽水,保證現場工人飲水供應充足和飲用水衛生安全,有條件的施工現場熬制綠豆湯等,做到有效防暑降溫,避免發生中暑事件。
3、積極改善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環境
要認真落實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積極採取措施,加強通風降溫,確保施工人員宿舍、食堂、廁所、淋浴間等臨時設施滿足防暑降溫需要,並為施工人員提供清涼飲料和防暑葯品。施工現場的宿舍和食堂必須安裝電扇,有條件的應在宿舍內安裝空調。
4、切實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要切實做好施工現場和生活區的衛生防疫工作,加強對飲用水、食品的衛生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制度,保證施工人員的飲食衛生,從食物采購、製作等多個環節進行把關,防止變質的食品流入食堂,引發食物中毒事件,同時改善飲食質量,保證飯菜可口衛生,防止集體食物中毒和各類傳染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對夏季易發疾病的監控,現場作業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時,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做好醫療保健和落實防暑降溫物品工作
要切實關心在高溫天氣下堅持施工的廣大一線施工人員,加強對防暑降溫的宣傳。要求施工人員隨身攜帶防暑葯物,如: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氣丸、清涼油、風油精等防暑降溫用品和必需的常用葯品,發生緊急情況要及時對工人進行救助,嚴禁帶病上崗操作。
6、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夏季炎熱、高溫極易發生火災,施工現場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嚴格執行消防制度、動火審批及監護制度,嚴禁在施工區域內吸煙。對配電箱、倉庫等易燃場所定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同時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7、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和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發生。
8、認真貫徹落實防暑降溫責任制
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抓好建築工地防暑降溫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要以對一線施工人員生命和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責任制,制定應急預案,防止因高溫天氣引發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9、加強工作中的輪換休息
根據施工的工藝過程,盡可能的調整勞動組織,採取勤倒班的方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加強工作中的輪換休息。加強現場巡查,加大防暑降溫知識和中暑急救知識宣傳,提高全員安全防範意識。
5. 防暑降溫應採取哪些綜合性措施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於給員工抵禦酷暑的高溫補貼。我國在2012年出台了最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老保障室外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勞動者在室外露天作業應按每月60元的標准領取高溫補貼。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費要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的企業標准來制定發放的,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而且,降暑飲料不能充抵補貼根據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8月。至於具體到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該負責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領的工資條,上面應該有6月份的補貼發放記錄。」該負責人提醒說,上述通知特別列出一條,企業在高溫期間下發的防暑降溫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溫補貼。也不得在工作人員因高溫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補貼只向高溫期間在崗工作的勞動者發放,其間休假或脫崗的勞動者並不享受。勞動者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可憑工資條舉證,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下面我們再來了解下我國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中的明確規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第三條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為准。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分別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作業、高溫天氣採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採取以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三)對高溫強熱輻射作業、高溫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溫作業類型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四)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加強對高溫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五)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六)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七)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溫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八)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和患有高溫作業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時對其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九)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Ⅲ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含鹽飲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溫葯品。(十一)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並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症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第六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四)用人單位採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生產特點無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第七條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高溫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第八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第九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一條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二)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教育,組織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第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根據本法,制訂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本法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法》同時廢止。參考資料來源:
6. 防暑度夏措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為准。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分別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作業、高溫天氣採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採取以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三)對高溫強熱輻射作業、高溫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溫作業類型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四)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加強對高溫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五)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六)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七)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溫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八)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和患有高溫作業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時對其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九)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Ⅲ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含鹽飲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溫葯品。(十一)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並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症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四)用人單位採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生產特點無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第七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高溫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第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第九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一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二)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教育,組織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7. 工會防暑降溫慰問方案
1、藿香正氣水2瓶
2、風油精兩瓶
3、西瓜若干
4、飲料如干
不了解你企業情況。一般是工會的人出面,去基層單位派發防暑用品吧。
8. 酷暑時節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哪些防暑降溫措施
酷暑時節用人單位應當落實哪些防暑降溫措施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簡稱《防暑降溫辦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在防暑降溫方面應當採取的具體措施。日前,市安全監管局對《防暑降溫辦法》進行了簡要介紹。
《防暑降溫辦法》明確: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防暑降溫辦法》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落實高溫防護的技術控制、勞動防護、日常監測、培訓教育、健康檢查、職業禁忌等方面的規定,並明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防暑降溫辦法》對勞動者的工資福利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此外,《防暑降溫辦法》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勞動者出現中暑症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並採取必要的對症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勞動者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形,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衛生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相關部門將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